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和论文类型
论文格式是论文整体的呈现,不能只是对其中某个部分进行整理,以下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和论文类型,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可浏览()。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黑体,小二号字体,段前段后1行]
班级 学号 姓名
[宋体、四号、倍行距]
引言
本文档说明了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排版要求,请严格参照执行。对于不符合排版要求的毕业论文直接不予答辩或答辩成绩不及格。
整个论文的页边距设置使用新建Word文档的默认页边距,即:上,下2cm,左,右。附件中的“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的页边距设置同本文档。
引言标题排版格式:黑体,三号,段前行,段后1行,段前分页。可直接使用“标题1-1”样式。
引言正文排版格式:中文楷体,外文Arial,小四号,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行,段后行,两端对齐,可直接使用“引言”样式。引言部分不宜过短,要求在半页纸以上。
[引言后空一行再开始第一章的标题]
第一章 绪论
本部分说明了整个文章的页面设置、页眉页脚设置,各种样式的排版格式以及样式使用方法。
页边距设置
页边距设置使用新建Word文档的默认页边距,即:上,下2cm,左,右。
页眉、页脚
从引言开始有页眉、页脚,奇数页页眉为“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偶数页页眉为“毕业论文题目”(注意:要将自己论文的题目填上,而不是直接留着这几个字);页脚中有论文页码,从“引言”开始的起始页码为1,页码格式为: 1,2,3 ,,居中。页眉、页脚内字体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小五号。注意: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没有页眉,但有页脚,页脚为页码,摘要、英文摘要和目录的页码连续,从起始页码1开始,页码格式为: I, II, III,。
对于附件中的“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的页眉页脚设置与正文一样。
各种样式的排版格式
标题样式
(1)“标题1”样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三号,加粗,段前行,段后1行,居中,段前分页。
(2)“标题1-1” 样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三号,加粗段前行,段后1行,居中,段前不分页。
(3)“标题2” 样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小三号,段前.5行,段后.5行,左对齐,不缩进。
(4)“标题3” 样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四号,段前.5行,段后.5行,左对齐,不缩进。
(5)“标题4” 样式
中文楷体、英文Arial,小四号,加粗,段前.5行,段后.5行,左对齐,左缩进2字符。
正文样式
(1)“正文”样式
中文宋体,外文Time New Roman,小四号,倍行距,段前行,段后行,两端对齐。
(2)“引言” 样式
中文楷体,外文Arial,小四号,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行,段后行,两端对齐。
其他样式
(1)“图”样式
居中,中文宋体,英文Time New Roman,五号,段后.5行。
(2)“表”样式
居中,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五号,段前.5行,
(3)“程序”样式
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五号,加粗,段前.5行,左缩进2字符,左对齐。
(4)“参考文献”样式
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五号,段前段后行,倍行距,序号用方括号包含,悬挂缩进.74cm。
(5)“原译文”样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三号,顶格,段前分页,段前段后.5行。
(6)“原译文-1”样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三号,顶格,段前不分页,段前段后.5行。
样式的使用方法
样式的使用有两种方式。(1)样式框方法。选定要使用样式的文字内容,在“样式”框中找到需要使用的样式后点击即可。如本部分的标题“样式的`使用”需要使用“标题2”样式,则在样式框中选定该样式即可。如图1所示。
第二章 论文主体排版格式
各级标题的排版格式
一级标题排版格式
(1)引言和第一章的一级标题
引言和第一章的一级标题排版格式: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三号,段前行,段后1行,段前不分页。可直接使用“标题1-1”样式。
(2)其他一级标题
其他一级标题排版格式: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三号,段前行,段后1行,段前分页。可直接使用“标题1”样式。
二级标题排版格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小三号,段前.5行,段后.5行,左对齐,不缩进。序号采用“”编号,X对应“章”,每章的Y从“1”开始编号。可直接使用“标题2”样式。
三级标题排版格式
中文黑体、英文Times New Roman,四号,段前.5行,段后.5行,左对齐,不缩进。序号采用“”编号,“”二级标题的编号,“Z”从“1”开始编号。可直接使用“标题3”样式。
四级标题排版格式
中文楷体、英文Arial,小四号,段前.5行,段后.5行,左对齐,左缩进2字符。编号采用(X)方式,其中X从1开始。可直接使用“标题4”样式。
建议不要使用四级以下标题,如确实需要使用,编号方式要区别四级标题。
正文排版格式
正文排版格式
中文宋体,外文Time New Roman,小四号,倍行距,段前行,段后行,两端对齐。可直接使用“正文”样式。
图形排版格式
单倍行距,居中。图必须有标题和编号,整篇论文图号连续编号;图的标题在图的下方,图的编号后有“.”,居中,中文宋体,英文Time New Roman,五号,段前行,段后.5行,图的标题可直接使用“图”样式。图必须在正文中提及,图中文字最大不超过小四号字体。
表格排版格式
居中,表格内字体最大为5号,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表格必须有标题和编号,整篇论文的表格连续编号,标题在表格的上方,表的编号后有“.”,居中,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五号,段前.5行,表的标题可直接使用“表”样式。表必须在正文中提及。表1是表格排版的一个示例。
表1. 菜单表(表名:Menu)
列名说明索引等数据类型长度是否允许空
MenuID菜单编号主键int4否
MenuName菜单名varchar5是
Image图片varchar5是
flag1列标志int4是
flag2行标志int4是
link链接URL地址varchar2是
程序排版格式
程序代码字体: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5号,单倍行距,段前段后行,左缩进2字符,左对齐。程序必须有标题,标题在程序的上方,中文宋体,英文times new roman,五号,加粗,段前.5行,左缩进2字符,左对齐,可直接使用“程序标题”样式。
拓展知识:
不同类型的毕业论文,表达方式也有差异。按学科可分成文科类毕业论文,理科类毕业论文,管理类毕业论文。从写作内容分,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包括理论研究,文学、语言、历史等学科的本体研究。应用研究包括教学研究、有关理论的实际运用研究,相关的实践问题研究。有的应用研究也可以出新理论,形成新的基础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研究也有紧密关联的,有时是根据侧重点来划分的。由此,就有了(一)基础研究型毕业论文,包括理论研究型和本体研究型的毕业论文;(二)应用研究型毕业论文,包括教学研究型、理论实践研究型、实际问题研究型等类型的毕业论文。从表达方式分,有综合型毕业论文,专题型毕业论文和实验报告型毕业论文。
就文学、语言方面的文科类毕业论文而言(如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以应用研究型毕业论文居多;其次是本体研究型毕业论文,对学科本身的某个方面的新问题进行论述阐发,表述自己的心得,或者对原有问题发表新的看法或不同的评价。而理论研究型毕业论文,主要是探讨前人没解决的问题、没发现的规律,或是新理论、新观点,或是新的理论背景、研究方法的学术论文,这类论文难度较大。就论文表达方式而言,综合型毕业论文很少见,这种论文围绕一个问题收集一大批资料,综合介绍并论述这个问题研究的阶段、特点、主要理论成就及其著述,研究中最早的文献、有重大突破的文献,研究的发展状况、发展趋势等。见得较多的是专题型毕业论文,它的表达特点是突出一点,在已有研究成果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这一研究从某个方面继续向前推进。如果说综合型论文侧重在“面”,那么专题性论文则重在“点”。虽说是“点”,但关于这个专题的研究成果、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则是必须了解的,在专题型毕业论文的开头作个简述。实验报告型毕业论文多见于语言学方面的实验语音研究性报告、语言运用、方言调查分析报告类和文学作品社会作用调查分析性报告类。须说明的是,一般的调查报告不能算作论文,但可作为论文的写作材料。研究性调查报告不单是报告情况、数据、结论、提出一般的看法、意见,而是要“研究”,提出问题、详尽调查、作出深入的分析,并解决问题,有方法、有创见、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你是想问论文中的主体分析法是什么意思吧。论文本体分析法是:指按社会问题中涉及到的不同主体入手进行的分析,简单来讲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间层面、微观层面。主体分析法三个层面中又涉及到不同的具体主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的过程当中要按照一定逻辑顺序进行,可以从高到低,也可以从低到高,但是绝不能混乱使用。
第一,避免出现谦词、关联词、感叹词、疑问词等。第二,摘要属纯客观介绍,一般用第三人称。第三,本科毕业论文摘要一般不用分段。第四,摘要应避免和论文引言、结论部分重复。第五,摘要要结构严谨避免冗杂,用简洁话语表述即可,一般不用长句。
日本医疗水平处于世界前沿位置,医疗制度完善,多种治疗方式结合。即使在早期,也不一定只能手术治疗,质子重离子治疗在日本已经应用了很多年,技术十分成熟,创伤小,恢复快,对于没有手术条件的患者来说非常实用。即使在晚期,也不一定完全无法治疗,癌症病灶已经转移,无法进行手术切除,日本靶向药种类繁多,如果可以找到对症的靶向药,可以通过长期服药实现带癌生存,延长存活时间。
计算医疗费用日本也是相对较低的,美国医疗水平发达,但费用也几乎是百万起步,英国和日本医疗水平差不多,但也要五六十万,日本的医疗费用只要国内的2~3倍,相对低很多,效果却很好。这些就是这么多患者愿意去日本治疗的原因。
赴日就医患者以癌症为主,还有一部分为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去国外看病的患者中,癌症患者占到60%以上,而随着治疗丙肝等革命性新药的出现,出国就医的整体布局也发生改变。近年来,赴日就医不断被国内患者所接受。赴日就医成为国内患者首选。赴日就医必知的7大优势日本有着强大的医疗科研和治疗能力,是医疗水平全球唯一能与美国并驾齐驱的国家。许多高端医疗设备都是由日本首发,之后才在世界各地推广。日本政府为发挥这一优势,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调整签证政策,鼓励海外患者赴日治疗。日本医疗的先进性毋庸置疑,在2013—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各个国家医疗水平的排名及盖洛普对全球敬业度调查中,日本连续三年排名第一。日本的服务质量也代表着全球最高水准。日本专业的防癌检查机构拥有世界最高科技水平的癌症检测仪器,确保检查数据的科学性。CT、MRI(核磁共振)等高端医疗器械的人均拥有率在世界前列。癌症治疗方面尤为出色,拥有螺旋断层放疗(Tomotherapy)、重粒子线放疗等世界公认的尖端技术和成功率。在治疗环境方面,以患者为中心的概念很早便被日本医院运用于诊疗过程中,从侧面也体现出日本在诊疗环节更具针对性、也更人性化;而在技术层面,日本的医疗机构诊断更为准确,药品更新速度更快,治疗方案也更多样化;在费用方面,日本医疗费用在所有发达国家中是最低的,只有美国的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再加上几乎无时差的短距离里程,使患者减少途中的煎熬,这些都成为患者赴日就医的原因。赴日就医优势赴日就医不再困难出国看病除了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流程及资料的准备也可谓重中之重。日本的医院普遍采取预约制,如何尽快及准确的预约到合适的医生,这往往是患者无法自己完成的任务,更何况,出国就医还涉及到病历及病人信息的翻译工作,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协助,便难以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也会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异国他乡,吃住行对患者来说都有一定的困难,更有医学上专业资料的准备与沟通,像病例的翻译,涉及大量的专业词汇,这些都会让患者走很多弯路,甚至无法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赴日就医的几大优势:一、日本的医疗技术水平,位于世界顶尖水平。日本医疗的先进性毋庸置疑,在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各个国家医疗水平的排名中,日本排名第一。日本的医疗科研技术和临床应用技术水平,均位于世界医疗界的顶尖行列,很多领域的医疗技术水平世界第一。例如:重离子放疗治疗癌症、再生医学研究应用等。 日本的尖端医疗设备拥有量居于世界前列。例如:重离子线放疗系统、 CT 、核磁共振等医疗设备等。 日本的服务质量也代表着全球最高水准。二、日本的医疗体制,处于国际领先地位。1) 日本政府以治愈率为目标,对医院进行严格管控。其目的是:延长国民独立健康生活的寿命。 2) 日本政府对医院实行补贴政策,医院实施微利经营。 3) 日本医疗服务体系发达完善,医疗资源配置均衡有效。 4) 日本实行医疗和药品分开管理,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三、日本的治疗过程,严谨规范。1) 医生按照规范的诊治步骤,进行诊治。 2) 根据患者病情不同,给予精确治疗。 3) 尊重患者知情权,治疗前详细讲解治疗方案。 4) 根据病情开具合理数量的药品。 5) 对患者服药采用“图表式”监管,有效掌握患者服药情况。五、短距离的里程,旅途轻松便利。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北京飞东京只需要3个小时,上海飞东京也就2个多小时。重大疾病患者可以非常轻松的飞抵东京。现在的很多患者在一个疗程结束以后都是飞回中国休养,下一个疗程开始后再飞回日本(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已开通飞往东京、大阪、名古屋、福冈等多个城市的每日直飞航班,平均航程时间 小时。 )六、中日的生活习惯差异小,治疗费用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较低。1) 中国与日本的饮食习惯非常接近,日本料理基本符合中国人的餐饮口味。 2) 日本的日常生活消费,中国消费者基本能够接受,甚至比在国内消费的更加物美价廉。 3)日本是汉字文化国家。饮食习惯、风俗文化甚至医疗用语都与中国极其相似。中国患者到日本后不会感觉生活的不便。尤其在医院配餐方面,日本医院的配餐中国患者非常满意4)日本的社会治安状况非常良好,是全球治安状况最好的国家,患者和陪同人员从来不会为安全问题费脑筋。晚上出去购物、就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非常便利。七、日本医疗费用相对较低。日本最大的优势在于医疗费用低廉。日本医疗费用在所有发达国家中是最低的,甚至仅为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国家的一半。 一般的重大疾病手术加治疗在500万日元左右,约合人民币30万元, 赴日就医,既可以领略东京的都市繁华,饱览富士山的宁静壮阔,品味京都的古韵风情,又可以享受日本世界一流的医疗技术,顶级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温馨人性化的服务, 治愈您身体上的疾病,又能释放您的心灵,真是患者朋友们的佳音!
日本医疗水平第一的原因具体如下:第一、日本的整个医疗体制,与美国和欧洲国家不同。欧洲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实施的是一个公共医疗体制,虽然这一种医疗体制覆盖面广,个人负担轻,但是效率是相对的低,医疗资源浪费也严重。日本的医疗体制,总体来讲,是介于欧洲和美国之间。也就是说,在实施公共医疗的同时,也充分照顾到私人化、个性化的医疗。第二、公平合理的医疗费制度。日本早在上世纪5年代,就开始建立起全民医保制度。不管你是日本人,还是像我们这种生活在日本的外国人,甚至是刚刚抵达日本的留学生,你只要抵达日本以后,加入了日本的医保,看任何病,个人只承担3%。看一个感冒,一般来说个人只需要承担的费用,大概是3日元左右,也就是一两百元人民币。
简单四句话答案告诉您第一,日本的医疗是采取国立、公立、私立的三类医疗体制。第二,公平合理的医疗费制度。第三,建立了完善的全民医保制度。第四,优质亲切的医疗服务。以上内容参考徐静波《日本的底力》
浅析索绪尔与胡塞尔语言哲学比较论文
结构主义与现象学对20世纪哲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者观点存在某些相似性,这造成了结构主义与现象学界限上的晦暗不明。这些相似性根源于结构主义创始人索绪尔与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对经验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批判性反思。索绪尔和胡塞尔各自立说伊始,这种关联还不为人所察觉,但自解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同现象学之间的关联在学界逐渐引起广泛关注。结构主义同现象学之间的相似与差异集中体现在对语言本质的认识和看法上。从追本溯源的角度上讲,深度解析结构主义奠基人索绪尔的语言哲学思想和现象学奠基人胡塞尔的语言哲学思想的异同对把握结构主义与现象学之间的关联是十分必要的。
一、两种不同的语言本质观
《普通语言学教程》(以下简称《教程》)是由索绪尔的学生根据索绪尔在日内瓦大学三次语言学讲座的内容汇编而成,它基本体现了索绪尔语言哲学思想的全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结构主义语言学家罗曼·雅各布森这样评价教程道:“我认为索绪尔的《教程》恰好可以作为我们讨论语言学基本问题的出发点。现代语言学思想所有的重要问题《教程》都可以使我们看到其萌芽和初始的状态,而且是以最简单的甚至是有时过于简单的形式。然而,这也正是《教程》的魅力所在。《教程》呈现给读者的只是索绪尔丰富思想的冰山一角,只有仔细揣摩和反思才能挖掘出深潜于“水面”下的那一部分索绪尔思想。索绪尔在《教程》中对语言符号的阐释可归结为三个方面:差异性、社会性及系统性。
二、索绪尔与胡塞尔语言观异同的认识论根源
语言的普遍性是索绪尔与胡塞尔的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比较二者认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索绪尔和胡塞尔都对“理想的语言”有着浓厚的兴趣,“理想的语言”指的是具有普遍性的'语言而不是私人言语。这种对普遍性的认识是从对经验主义认识论的批判性反思中得来的,也是对西方哲学认识论难题解答的有益尝试。然而,他们解构语言的方法和认识上也存在一些分歧,这种分歧是各自不同的认识论所造成的。
三、索绪尔与胡塞尔语言观异同的方法论根源
认识论是理解研究对象和研究角度选取的根源性问题,它是方法论的本源。认识论上的相似性和差异造成了方法论上的相似性和差异。方法论不仅仅是指出了研究的对象,实际上创造了研究对象。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和胡塞尔的现象学共同回答了“语言的本质性和普遍性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一点上,二者存在的只是语言研究实践及应用上的差异。然而,单纯论及索绪尔和胡塞尔各自具体观点和认识论还不足以展示二者语言观异同的全貌,也是不完整的。因此,对作为语言观体系有机组成的方法论的讨论是不可缺少的。
四、结语
同为20世纪伟大的思想家,索绪尔和胡塞尔通过各自对语言本质探索的实践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这些宝贵的思想改变了我们对语言的认识并引导我们沿着正确的道路去思考语言。本文简要叙述了索绪尔与胡塞尔的语言观并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阐述了二者语言观的异同。易言之,索绪尔同胡塞尔语言观都是对语言本质的理性思考,这些思考得于二者对经验主义的批判性反思;二者在具体实践上的差异是由于二者实践认识的“质料”不同,索绪尔的语言研究的“质料”是语言本体,是对语言的形式化抽象反思,胡塞尔的语言研究的“质料”是语言符号的意识性。索绪尔的语言观是形式主义的形而上学,而胡塞尔的语言观是具有意识哲学特征的心而上学。
关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论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论文摘要: 人们对于语言本质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就是其中一项重大的突破。文章介绍了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地阐述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内涵与价值以及塞尔对奥斯汀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最后总结了言语行为理论对语言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语用学
言语行为(speech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J.R.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表述句与施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来,哲学家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冉辱条件等。奥斯汀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奥斯汀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奥斯汀用了四个例句来说明这类话语:
1)Id0(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
2)Inanle this ship 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仪式中);
3)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hter(用于遗嘱中);
4)I bet you six penceit will rain tomorrow(用于打赌)。
在特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说这些话实际上构成了某些行为的实施。换言之,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作陈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动作,如结婚、命名、遗赠、打赌。
(二)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就连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 tate that Iamres ponsible 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于是,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losehtedoor”,这是言内行为;A的意图是让B关门,这是言外行为;B听了A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
1)评价行为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判的裁决。
2)施权行为类/行使类(ex—ecu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
3)承诺行为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
4)论理行为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解释、阐述、论证。
5)表态行为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态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hteory)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言语行为的原则与分类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if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tuit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6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ons):
1)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
2)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sinceirty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在这四个条件中,
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
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在将“合适条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
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1)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1)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4)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indi—rcctspeech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旬,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三、结语
以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使学者们在有关方面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言语功能为中心;从以单句为中心转向以语篇为中心;从以语言本身为中心转向以语言使用者、社团以及语言环境等为中心;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使诸多研究从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向以交际功能为中心;也使外语教学从以语言形式和教学方法为中心转向以语言功能和教学内容为中心。这样,使得学习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词汇量和语法知识,知道了正确的句子结构,而且还学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语言以避免出现语用错误。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语言使用问题的基本理论,它为语言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意向性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由奥斯汀提出,经塞尔的完善与发展,已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更是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从使用和交际的角度研究语言的意义,为认识言外之力的本质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塞尔关注语言和心智的关系,认为意义必须联系存在于言语行为中的意向性来解释。探讨了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及其所蕴含的语言哲学观。
一、理论源起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linguisticturn),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Austin)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即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说话行为(locutionary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5大类型: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行为式(behav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言语行为理论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语言活动,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因此它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一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J·Sear—1e)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philosophyof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作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在他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在研究话语的过程中,塞尔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修正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说话行为(utteranceact)、命题内容行为(prepositionalact)、施事行为(i1—locutinaryact)、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在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方面,塞尔认为,言语行为是按照一定的规约来实施的,施事行为是一种规约性行为。塞尔提出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rules)与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rules)的区别。构成性规则是创立或定义新的行为形式的规则,它不能离开行为而独立存在。调节性规则只作出规定,它在逻辑上独立于行为而存在。在塞尔看来,调节性规则是外部的社会规则,对施事行为不起制约作用,而构成性规则是内在的语义规则,施事行为是根据构成性规则衍生而来的。塞尔提出了成功执行施事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把这些规则分为四类:命题内容规则(prepositionalcontentrule)、预备性规则(preparatoryrule)、真诚性规则(sincerityrule)和基本规则(essen—tialrule)。塞尔对这些规则的确立,经过了从具体分析到抽象概括再到具体认识的过程,相对于奥斯汀的分析而言,在方法上更科学、更令人信服。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给言语行为分类,给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或范畴以理论上的说明。塞尔认为在任何语言哲学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有多少种使用语言的方式。维特根斯坦认为,对这个问题是不能用任何有限的范畴来回答的。他在(哲学研究)中说:“有多少种句子呢?譬如说断定,提问以及命令?—有无数种句子:我们叫做‘符号’,‘词’、‘句子’的东西有无数种用法。”塞尔反对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并从12个方面对施事行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最后认为以下3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构成了分类的基础:
(1)施事目的(illo—cutionarypoint)。这是分类的基础。
(2)适从向(di—rectionoffit)。有些施事行为试图让言语适应客观世界(言语~客观世界),而其他一些则试图让客观世界适应言语(客观世界一言语)。
(3)心理状态(psychologicalstate)。在此基础上,塞尔把施事行为归纳为5大类:断言类(assertives)、指令类(direc—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类(expressives)和宣告类(declarations)。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首先注意到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acts),提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的区别。他说,当一个施事行为间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我们知道,句子的形式和功能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日常谈话中,人们为了讲求礼貌,在想让别人做某事的时候,往往避免直接使用命令句,而寻求一种比较婉转的表达方式。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和听话人沟通,能让听话人明白话语中字面意思之外的用意,他所依靠的是他同听话人共知的背景信息。塞尔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non一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说话人和听话人可能已经感觉不出这类言语行为在字面上的施为用意。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处的语境。
塞尔对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施为用意的关系问题,揭示了语句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的多元关系。但塞尔的学说受到关联论者的强烈批评。在20世纪80年代的语用学界,以Sperber和Wilson为代表的理论家简评了塞尔的理论,声称言语行为要么不在研究之列,要么取而代之。其观点是言语行为理论虽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其分类并不是交际的一部分,言语行为理论没有存在的必要。不可否认,言语行为理论注重描写的经验主义的分类,确实不能全面有效地说明具有动态性质的交际过程。但是,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解释了日常生活中许多看似不连贯的话语是如何有效进行的,他将人的潜意识的对施为用意的理解过程明示出来,使人类对自身的语言交际过程有更加深刻地理解。人们在接受一个言语行为时,一般并没有意识到有不同层次的行为,因而也不能分辨这些言语行为中所含的不同意义,而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使人对自身表达、理解意义过程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为语言研究的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对间接言语行为的解释
对于如何解释语言交际中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习语论(idiomtheory)和推理论(inferencetheory)。习语论者认为某些话语可以间接地行使某些功能是由于它们本身的语言形式或习惯用法,他们试图通过习惯用法在某些语言形式与它们间接地实施的功能之间建立起联系,来解释语言的间接用法。但事实上,一种句式并不总是用以行使其一种功能,形式和功能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推理论者认为说话人经过一系列的推理步骤才从句子的字面意义推导出说话人的真正意图,重视对语境因素的考虑。塞尔是个推理论者,他认为在实施间接言语行为时,说话人依赖交际双方所共有的包括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背景信息,以及听话人的逻辑推理能力向听话人传达施事目的。可以结合这两种理论来解释间接言语行为。有些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以行使某种功能,习语论可以解释某些间接言语行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句话在不同语境中说出就有不同意义,随谈话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要通过语境因素才能推导出话语所具有的施为用意,推理论有更强的解释力。
三、意向性
进人20世纪70年代之后,塞尔的语用学观念及其研究重点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塞尔认为,我们的大多心理状态有一个共通的特征,即它们都与某种事态或对象相关。你在相爱时,这份爱恋总是指向某个或一些特定的对象。这就是精神状态的“关于性”(aboutness)和“指向性”(directedness)。塞尔统称为“意向性”,并在《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一书中详尽阐述了该理论。塞尔认为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这种行为中,不仅使用了语言符号,而且还表达了说话者的意向,语言符号在这里被用作表达意向的手段。根据前文所述,塞尔把施事行为分为5种,他认为这5种行为是以经验为基础的。从意向性理论的角色来看,意向性决定了言语行为会采取这些类型方式。
其实在《言语行为》一书中就已经存在着转向精神哲学研究的契机。在考察语用行为的诚实条件时,塞尔强调,要使陈述成为诚实的,就要求说话者必须对陈述的事态持有信念;要使命令成为诚实的,说话者必须对接受者的响应存有意愿,等等。无论哪一种语言行为,如果说话者内心没有相应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说是诚实的。在塞尔看来,如果丢开精神状态的意向性,那么话语只不过是从嘴里发出的一种声音而已。同样,句子也不过是写在纸上的物理符号而已。话语本身没有意义可言。那么它怎么能以各种不同的话语形式表达无限多样的命题内容?那就是通过意向状态。正是在意向状态中,人们在说话的同时也把自己的意向性转移到本身并无意义可言的声音与符号中。正是意向性这种精神状态的特征,使得语用行为成为可堋H尔的意向性理论体现了语言与心智的关系,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四、结语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开辟了语言哲学和语用学研究的新夭地。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言外之力的关系问题,弥补了早期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塞尔重视对施事行为的研究,强调说话人的意识活动和心理状态对言语行为的影响与作用,提出了意向性理论。塞尔的学说对当今语言哲学、认知科学、语用学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我们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有关英语教学研究的?还是有关语言本体研究的?学校要求你写中文论文?还是英语的论文?是投国内刊物?还是投国外刊物?抑或是参加学术研讨会论文?每个要求和立足点都不一样。你还是跟我说清楚吧。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1邹晓辉《融智学原创文集》[C],《前沿科学》期刊[J]连载20052邹晓辉“信息学基础研究”[A],马蔼乃、姜璐、苗东升、闫学杉编《信息科学交叉研究》[C]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3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86-87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C]商务印书社1981,153-1545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116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C]商务印书社1981, 287-2917邹晓辉“重构‘概念分类体系’的新思路与新方法”[A],CLSW-6[C], Singapore,20068邹晓辉“探索汉语理论建设及中文信息处理的新路”[A]《中国科技论文在线》[J]2007,79冯志伟“关于术语ontology的中文译名:‘本体论’与‘知识本体’”[A],《前沿科学》期刊[J]2006,9
1.中医学的知识本体解析及启示2.医药认知模式创新与中医学发展3.气候因素对中医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4.师承教育在中医学发展中的作用探讨5.论中西医学的差异与中医学的发展6.中医学在当代发展的思考7.浅谈中医学中的全科医学观念8.病机的主体地位及其构建过程是中医学的核心内涵9.创新辨证论治 发展现代中医学——对现代中医学辨证论治体系的再思考10.实施中医学专业认证 推动专业建设与发展11.中医学相关的道、阴阳、五行学说的共性、进步和局限浅析12.生存·发展·创新——对20世纪中医学发展道路的反思13.西医院校护理专业《中医学》教学探讨14.转化医学在中医学的应用探讨15.论中医学的优势与特色16.情景教学在中医学教学中的应用效果17.中医学与取象比类18.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优先出19.试论中医学的构建与发展20.中医学的科学性与现代化(来源:学术堂)
体育科学是用科学的方法来探求体育的本质和规律,是研究社会各种体育现象、最大限度发挥人体运动能力相通过身体练习进行教育并提高健康水平等规律的综合性科学。 用科学的方法来探求体育的本质和规律。20世纪初首先在德国、日本开始了体育科学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体育科学研究真正在世界范围开展起来。它的学科建成和发展,大体上经过派生、迭加和综合三个阶段。例如生理学运用于体育研究派生出运动生理学,统计学运用于体育,产生体育统计学、等等。体育科学的新兴学科不断出现,这完全符合当代科学不断分化和综合的总趋势。中国有组织地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杂志《体育科学》封面立后才开始的。1954年,首先在北京体育学院设立了研究部,开始培养研究生和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1958年成立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研究所,卫生系统成立了北京运动医学研究所。以后相继建立了上海、黑龙江体育科学研究所,成都体育学院成立了体育史研究室和研究治疗运动创伤的运动医学研究室和附属体育医院。到1979年底,全国共有17个体育科学研究所。全国各体育学院和师范学院体育系正向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学研究中心的方向发展。 中国的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由国家体委统一规划和领导。1956年在北京体育学院召开了第 1次全国性的体育科学报告会。1960年召开了第 1届全国体育科学工作会议,讨论并制订了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任务和3年发展规划。1964年召开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工作委员会,并于同年召开第 1届全国体育科学报告会。1977年召开了全国体育科学技术规划会议,草拟了1978~1985年全国体育科技发展规划,确定了研究的主要内容。1979年召开了第 2届全国体育科学工作会议,研究了今后的任务和建立、健全体育科研机构等问题。1980年召开的第2届全国体育科学报告会,收到了全国各地的论文628篇,比1964年多了近一倍。1978年体育界有 3名代表参加了全国科学大会,有12项成果获重要科研项目奖。1980年完成的重大课题《中国青少年儿童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的现状、特点及某些规律的研究》,是由国家体委、教育部、卫生部共同组织1500多名科技工作者和教师进行的。这是研究中国民族体质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
体育科学是用科学的方法来探求体育的本质和规律,是研究社会各种体育现象、最大限度发挥人体运动能力,通过身体练习进行教育并提高健康水平等规律的综合性科学。 体育科学的研究内容广泛,按照目前的体育科学的研究内容,体育科学包括运动人体科学学科、体育人文社会学科和运动技术学科三部分。
国士馆大学,在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