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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论文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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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论文研究方向

工业遗产景观改造设计2009-2-15 来源: 原创 作者:站长 录入:admin 访问:665 次 被顶:98 次 字号:【大 中 小】核心提示:德国鲁尔工业区的“埃姆舍公园”规划项目,将工业遗产与生态绿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结构,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在整个规划项目中最为突出,为全世界其他工业区的改造树立了典范。对于中国当前的设计领域也有一定的启发。...本文来自大学生毕业论文网,原文地址:

题目:从传统走向现代民族激情中华魂让传统节日文化“长入”今日生活态度:“非遗”保护关键在于提高文化自觉现在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数都要求是“活态”的,既需要有人承继,也要具有相当的技艺水平。至于那些已经完全消失的,将不进行申报。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提倡一种“尊故融新”的观点,比如像戏曲、相声等都可以表现新时代的内容,但在形式上却不可随便乱改,否则如果一些传统戏曲用小提琴来伴奏,将完全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事实上,国外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方面,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在韩国,每年都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检测,检验传承人的技艺是否达到最高水准,如果达不到,就会把这个传承人的名誉名号重新剥夺,直接授给别人,或直接取消这个项目。1“端午节”已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端午文化”作为一种民间民俗化文化形式,具有传承性、全民性、多样性、发展性。它的传承性,表现在于具有顽强生命力,两千年来深深扎根这块土壤,而且向外流传。它的全民性,表现在于具有很强的参与性,正如一个专家说的:“它并不规定,什么人可以过这个节日,什么人就不可以过这个节日,谁都能够参与。”龙舟竞渡“这种赛事活动其实是民间健身运动的雏形。”它的多样性,表现在于文化元素的丰富性,“简直就是一座文化宝库”,既是“怀人”,也是娱己;既有体育竞赛,也有卫生防疫;既要忙忙碌碌,也能休闲享受,等等。它的发展性,表现在于既可采用时尚的元素演绎传统文化,又可在传统形式中装上新的现代内容。充分挖掘端午这一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就要破除这一节日目前处境的尴尬,不再让“吃”成为过节的惟一永恒主题,不再陷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怪圈。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挖掘其中没被发现的元素,增强其文化娱乐性。如龙舟竞渡可衍化为全民健身活动。龙舟竞渡本身含有体育竞技、全民健身的元素。应该看到,龙舟竞渡是所有的端午文化元素中最先、最彻底“现代化”的元素。它让群众既享受龙舟竞渡中“更快、更强、更美”的快乐,也让群众在运动中体味竞争增强体质、锻炼意志、强健体魂的意义,还让群众体味到了竞渡运动中团结、争先、向上精神内涵。插艾挂菖等可衍化为全民爱国卫生活动。插艾挂菖,还有挂香囊、饮雄黄酒等,本来是为“避魔驱邪”、“消灾杀虫”,也就是古代的卫生防疫活动,如果在这种习俗中输入现代防疫手段,无疑具有爱国卫生运动意义。走娘家、看老戏等可衍化为休闲。“牛歇谷雨马歇社,人不歇端午被人骂”,在端午节休息是自古以来的“规矩”,因此,将自古以来的“歇”引导成农民的现代休闲,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给你一个网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参考资料:.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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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论文以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为研究对象,对其特色旅游资源的构成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利于今后本地旅游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保护。 关键词 武当山 世界文化遗产 特色旅游资源道教1 引言 旅游资源是—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但旅游业要想获得更大发展,往往还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特色旅游资源是产生旅游吸引力的核心要素,也是旅游业获得发展的重要保证。 武当山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名山,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199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武当山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旅游资源丰富,武当山旅游资源开发是湖北省和十堰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迄今为止,海内外学者已从多角度对武当山进行过研究:如王光德、杨立志(1993)对武当道教渊源及发展的研究;刘守华(1991,2001)、李征康(2001,2003)对武当民俗文化的研究;曹本治(1993)、蒲卓强(1993,2001)对武当道教音乐的研究;及其他一些学者对武当建筑、历史等方面进行的专题性研究。从特色旅游资源角度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冀群风(2001)、廖兆光(2002)在对武当山旅游发展研究,李程(2002)对武当山人文旅游资源的分析中有所涉及。 特色旅游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人类社会中,凡垄断性、典型性、特异性、区域性等特征突出,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的各种因素和事物。本文依据上述特性,尝试对武当山特色旅游资源进行分析和归纳。2 独树一帜的道教文化——武当山最重要的特色旅游资源2.1武当山道教——中国道教史上浓墨重彩的一页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鲁迅,1918),它在中国文明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武当山道教是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得到历代统治者的捧持和推崇,明朝时达到鼎盛:先后被皇帝封为“大岳”(明成祖),“治世玄岳”(明世宗),使其地位高于五岳,被尊为“四大名山皆拱揖,五方仙岳共朝宗”的“五岳之冠”,“雄镇打岳而祀超百代”。武当山成为专为朝廷祈福禳灾的“皇室家庙”、“天下第一山”(北宋米芾),在道教领域中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成为全国最大的道场和全国的道教活动中心,影响深远,在中国道教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武当山道教建筑——中国古代建筑史的奇迹 武当山道教建筑群,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等级最高、保存最为完好的道教古建筑群,是武当山世界文化遗产的核心,特色突出; 规模宏伟,工程浩大。明朝政府“南修武当,北修故宫”大兴土木,先后动用了30万工匠,历时12年来修建武当宫观,建成9宫,9观,36庵堂、73岩庙的大规模的道教建筑群,成为皇室利用宗教思想统治的重要场所。经过后来的不断扩展,武当山共达到2万多间庙宇,总占地面积160万平方米,超过故宫一倍以上。形成“五里一庵十里宫,丹墙翠瓦望玲珑”的宏伟场面。 选址独特,布局巧妙。武当山建筑选址融合“阴阳典术”的道家思想、中国古代“风水术”及真武帝修仙的神话,并严格按照政权和神权相结合的意图营建。布局方面,武当山整个建筑群依山就势,处处结合自然环境,巧妙利用峰峦岩涧和奇峭幽壑,建设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山体的原始风貌。 武当建筑群的中心位于天柱峰顶的金殿,处于全山各悬崖绝壁的八大宫为主体,众多的庵堂神祠自成体系分布在主体建筑的周围,庞大建筑群与群山和谐地融为一体,完美地体现了“天人合一”的道教理念。 总体规划严密,建筑技艺高超,工艺精湛。规模宏大的武当建筑群采取了皇家建筑法式,统一设计布局,其总体规划十分严密,在建筑技艺和建筑美学上均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体现出我国古代科技的伟大成就。这里有中国现存最大的铜铸鎏金大殿——“金殿”,被喻为“中国古代建筑和铸造工艺中的一颗明珠”,其焊接和铸造技术已达相当高的水平,此外如“九曲黄河墙”,“一柱十二梁”,“转身殿”等也都体现出古代建筑技艺的高超,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武当道教建筑被喻为“补秦皇汉武之遗,历朝罕见,张金阙琳宫之胜,亦环宇所无”(见明代张开东《大岳赋并序》)。1982年国务院公布武当山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称武当山古建筑”工程浩大,工艺精湛,成功地体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犹如我国古建筑成就的展览”。名扬四海、自成一派的武当武术 武当武术是中国武术中最重要流派之一,由武当山著名的道士张三丰创建,素有“北崇少林,南尊武当”的说法。武当武术自成一派,被称为“内家拳派”,它以养身练功、防身保健为宗旨,是以柔克刚,以静制动,后发制人的“内家功”。武当武术深受道教思想影响,提倡心性修养、武德修养,注重内涵与修身养性。武当功夫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份宝贵的遗产,在国际上也颇有影响,如今武当拳、太极拳、太极剑已是闻名天下,深受民众的喜爱。

遗产文化研究论文

世界遗产与当代生活 (2230字)内容摘要:本文就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统一、遗产扩展项目的范围和意义与当代人的生活、遗产公约的权威性等几个问题展开思考,提出诸如“世界遗产事业应以巩固和发扬世界共性的进步文化为依归”、“非物质遗产应当作为物质遗产的必然延伸而加以默认或自然扩展”、“遗产扩展项目应有时空的限定和更明确的界定”、“如何提升遗产公约的权性和‘反人类共同遗产罪’的国际法上的意义”等若干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世界遗产正日益成为一个广泛而热门的话题,世界遗产数量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尺码之一,各国政府也为申报世界遗产而不惜动用外交、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影响力,由此不难看出世界遗产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和积极意义。世界遗产同时又是个十分宽泛的课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有这一切对于推动人们对世界遗产更加深入的认识是很有益处的。本文想就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统一、遗产拓展项目的范围和意义、遗产公约的权威性等几个问题展开思考,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同仁。一、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人类社会的文明起源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这就决定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也必然是多元的,所以即使在资讯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世界的文化依然是多元性的。然而无论怎样的多元,始终有鲜明的共性,这同样从文明的起源开始就一直是人类文明的一大特点。比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类朴素的唯物思想、对美的追求、对未知世界的好奇与探寻、对祖先的崇拜、对人类自身生存模式的幻想、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都反应出人类文明的共性。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共性已经成了或者正在成为不同文明体系之间相互连接相互包容的理性内核。世界遗产之所以在短短三十年时间里能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且势头正兴,显然人类的文明共性是非常重要的指导理念,从这里,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在世界范围内,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主要是哪些,这将有助于人们从宏观的理性的角度更加深入地认识什么是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在人类文化领域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许是世界遗产文化基石的重要组成部分:1、未来世界的憧憬与追求我们有趣地发现,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白色人种还是黄色人种,在人类的早期文明中都普遍存在着对未来世界的憧憬与追求的文化现象,这一文化现象一直持续到今天而不衰。孔子的“大同世界”、柏拉图的“理想国”、释迦牟尼的“极乐世界”、耶稣基督的“天堂”等等,虽然名称各异,却是殊途同归。正所谓“天同此理,人同此心”。2、对天灾人祸的恐惧与防范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时刻面临着来自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双重挑战,对天灾人祸的恐惧和防范贯穿了整个人类的发展过程。防天灾避人祸,可以说是一切文化的共有的价值取向之一。3、全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全球意识的产生是随着工业革命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而越来越强烈的,可以说,全球意识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重要的意识之一。与此相关联的是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大气污染、海洋污染、传染病等等,不可能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地区或某个国度的问题,而是与全人类密切相关的全球性问题。4、对人类自身的认识进入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人类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强烈地去认识自己,生命科学的发展,克隆技术的诞生,生命密码的解破等等,促使人类不断地重新认识自己。以上四点,正是人类走向共同文明进步的文化基石,正是有了这样共同的文化基石,人们才会对世界遗产达成共识,世界遗产事业也只有在这样的文化基石上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而优秀和珍贵的遗产又能反过来为巩固和丰富这些文化基石而发挥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人类文明的自觉和认同感,使世界遗产的保护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的呼声和需要。诚如《世界遗产公约》的前言指出的:“ 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世界遗产事业是真正的全人类自己的事业,是切切实实为全人类的共同的文明进步服务的伟大的事业。和平共处、天人合一、地球家园等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因此而深入。世界遗产事业也必须有利于巩固和丰富人类共同的文化基石才能成为有本之木、有源之水。所以,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壮大,不能仅仅局限在遗产本身的保护上,而是应该与一切违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做斗争,去倡导健康的文明。 8 回答者: 东方旭起

如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论文如下:

乾隆瓷母,《千里江山图》,石鼓……这些静静躺在博物馆中的文物,"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般刷爆了朋友圈,引得网友疯狂为其点赞.要知道,这些"国宝"虽然古老,但或因只有简单文字描述,或因讲解员灌输式解说,和今人之间早已形成一道无形鸿沟。

让其重新"活起来",并不容易.但近年,用现代方式激活古老的历史,使厚重的文化赢得公众青睐的文化类节目频现:作为首档全民参与的诗词节目,《中国诗词大会》累计收看观众达到。

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文化根脉和历史记忆,更是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复制性。为了守护这些不可替代、不可复制的文化遗产,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在实际行动中应该怎么去做呢?

简单地说,就是挖掘、宣传和保护。挖掘是用自己的眼睛和双手去发现身边的文化遗迹或遗存,文化遗产不一定就是名震全国乃至全球的,只要是前人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皆可归入文化遗产之列。

宣传是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来显示文化遗产的价值,比如写一篇小文或照一张合影,并将其传播出去;保护是用自己的行动与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做斗争,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并不是单指人为破坏的行为,还包括开发文化遗产以谋利的行为。

让文化遗产活起来,不是一句单纯的口号,更像是一个行动的号角。为了使文化遗产更完整地保存下去、更有效地发挥精神价值,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行动起来。

纸现在,只要原必须是金钱,是没有办法的商界。谁愿意给你自由的书面文件?你在问这个没用,我最后一篇写在网络世界,也可以下载的免费论文资料,你可以看到,你可以。

文化遗产研究投稿

埃及:图书馆为文化遗产撑起保护伞建设和健全各类图书馆是埃及加强保护和光大各类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埃及的文化遗产丰富,她的文字记载历史悠久,古埃及人刻在庙宇、陵墓、方尖塔、纪念碑上的象形文字和图案以及大量古埃及纸草文献,记载着古埃及文明发展和文学创作与科技发明的惊人成就。古埃及文学比古希腊文学早2500多年,包括小说、寓言、民间故事、诗歌等。埃及还经历了希腊、罗马、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不同时代,多元化文明也丰富了这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埃及近年来在全国建了5所国家级大型图书馆、90所地方博物馆以及104所大众文化馆和文化之家。它们在弘扬埃及与阿拉伯文化、促进各文明间交流的同时,也起到教育国民提高祖国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作用。一些多功能大型图书馆还组织或参与传播埃及和阿拉伯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下一代、保护本国文化遗产、国际文化对话等活动,举办研讨会、展览会、参与各种文学艺术节、开办附属儿童图书馆、文化研究中心等。2002年落成的亚历山大新图书馆是当今世界最大和最现代化的图书馆。它坐落在有“地中海新娘”美称的历史名城亚历山大市美丽的海滨大道,主体建筑宛如一轮斜阳,象征普照世界的文化之光,是当地一大新景观。早在托勒密和罗马时期,亚历山大就是闻名遐迩的文学艺术摇篮和学者圣贤云集之地,有世界七大奇迹之一的亚历山大灯塔等众多古迹。公元前259年,亚历山大大帝建立起人类早期历史上最伟大、最丰富的图书馆,藏书约54000卷,包括公元前9世纪古希腊著名诗人荷马的全部诗稿、古希腊三大悲剧作家欧里庇得斯、埃斯库罗斯和索福克勒斯的手稿原本、古希腊哲学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和有西方医学奠基人之称的古希腊医师希波克拉底的许多真迹原件以及大量古埃及、托勒密时期的哲学、诗歌、文学、医学、宗教、伦理和其他科学著作。亚历山大图书馆在地中海地区传播文明长达200年至800年,是当时全世界学者和旅游者向往的文化圣殿,遗憾的是它早已毁于大火。亚历山大新图书馆是埃及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国际社会合作的结晶。这座“复活”的图书馆面对地中海,背靠亚历山大大学,总面积达85405平方米,耗资近亿美元。主图书馆大楼有11层,面积36770平方米。还有文物博物馆、古籍与手迹珍本博物馆、科学发明厅、艺术中心、信息研究学院、人文和自然遗产中心、亚历山大和地中海研究中心、会议中心、书法中心、服务大楼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它落成开放后,各国捐赠了大量珍贵图书、典籍、手稿、书画和影像制品,包括我国捐赠的《中国通史》、《中国药物大全》、《二十四史》等极有收藏价值的书籍。我国还参与新图书馆的《百万图书工程》,为该馆百万册图书编排目录、录入上网。亚历山大新图书馆每年还举办维护埃及文化属性、埃及文化遗产研究、阿拉伯文明、扩展和开拓人类文化知识领域等全国和国际研讨会、展览会,是埃及国内外高层次文化、科学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场所。它与世界各大图书馆和学院签署了40多个合作协议,在许多国家举办过展览。其领导管理的埃及人文和自然遗产中心近年来通过国际组织,在保护埃及文化遗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中心运用先进多媒体技术提供书籍、资料和光盘,介绍本国和世界文化遗产。今后,新图书馆还将启动新学术中心,更多更好地为埃及和世界文明服务。埃及人自豪地说,亚历山大新图书馆是埃及多元文化交汇和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新殿堂,是世界看埃及的窗口,也是埃及看世界的窗口。

投稿难度比较大的。东南文化是由江苏省文化厅主管的核心期刊,这本期刊的针对性也是比较强的,主要针对的是诸国文化遗产的探索和研究,当然了这本期刊的投稿难度比较大,因为对于作者自身的文化功底,文化遗产方面的能力也是有要求的,如果作者有对这本期刊有意向可以联系在线编辑老师。

不能种树嘿嘿

【世界文化遗产概况】 (一)世界文化遗产的组织和宗旨 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世界遗产范畴,世界文化遗产全称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立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为合理保护和恢复全人类共同的遗产作出积极的贡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由21个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委员会内由七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四项主要任务: 1、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该委员会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 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该委员会作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公约》规定设立。 截止2002年,在全球范围内,共有175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公约》之一。 中国自1985年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以来,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保护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 世界遗产的概念和种类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它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 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要进行保护。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以及近年设立的非物质遗产等5类。截止2003年,共有128个国家中有世界遗产754处,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文化遗产 《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 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 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自然遗产 《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1、 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 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 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 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我国的昆曲已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资产减值论文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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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减值损失核算方法的探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执行后,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成为新制度中的一大变点,在会计实务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方面的新情况,以下就本人所理解的资产减值谈几点个人浅见:一、资产减值的含义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在期末计价时,对比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成本)与市价(或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如成本高于市价,即资产发生了减值。资产减值在会计核算中体现为资产的减少和费用(或损失或支出)的增加,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均须列示。从会计计量属性的角度看,资产减值是对资产期末计量时采用投入模式和产出模式双重标准,按成本与市价两者孰低计量,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资产发生了减值并不一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只有在备抵法下才可能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当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在计提前为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小于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数时,才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计提前为贷方余额且与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数相等时,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为贷方余额且大于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数,则不仅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要冲回原已计提的部分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方法中,因备抵法能体现谨慎性原则,自1992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更新以来越来越多的资产减值采用备抵法核算,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实质上是资产转化为费用、损失或支出,在金融企业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在其他企业以“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二、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的演变1992年我国第三次会计改革前,在我国会计法、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在1992年11月30日两则两制发布后,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才出现了坏账准备这样一种资产减值准备,而且规定企业对坏账损失既可采用备抵法又可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时,企业才可能提取坏账准备这样一种资产减值准备。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情况下必须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变现损失准备(即现在所说的存货跌价准备)两种资产减值准备。在1998年《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随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有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种。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除金融企业和小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有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种。在2001年11月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有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等九种。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论据一般认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资产新定义;二是谨慎性原则。依据资产的新定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控制或拥有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以上定义可见,资产的实质是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反之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则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因此,依据资产的新定义,企业对预期不能使企业受益的待摊费用应一次摊销,不再作为资产处理,对待处理财产损失应在期末编制会计报表前转销,也不再作为资产核算,同样,对各项资产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金额(市价、可回收金额、可变现净值)小于原资产账面成本的差额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资产,而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可能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在1992年会计基本准则的资产定义中,没有明确资产的实质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而在1992年只有坏账准备一项资产减值准备,后来也只在股份公司中计提四项准备,外商投资企业计提两项准备,只有在2000年重新定义资产后,资产减值准备才增加到八项,金融企业增加到九项。按照谨慎性原则,企业在核算资产、收入时,如果存在不确定性情况,则宁愿低估而不能高估,在核算负债、费用时,则宁愿高估而不能低估,这样保证利润、所有者权益谨慎、稳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就是对资产计量时当资产按投入(实际成本)与产出模式(市价、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两种计量基础计量,按两者孰低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按较低金额列示。因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四、资产减值的确认时点资产减值的确认是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来核算的,包括减值损失和减值准备的计提两个方面,分别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列示。资产减值的确认包括减值损失的确认和减值准备的确认两方面,两者确认时点相同。在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基本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确认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的时点是年末。现在《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则规定,企业于会计期末,至少在年末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必须对有关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平时各会计期末,如月末、季末等,则可检查可不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可计提也可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强制性的要求,不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规范的,而平时会计期末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则可由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自主决定。五、资产减值的分类如同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的差异分为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一样,资产减值按将来是否可以转回分为永久性减值和临时性(时间性)减值。临时性减值是指将来可能收回、恢复、转回的资产减值,永久性减值是指将来不可能再收回、转销或恢复的资产减值。如对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其确认标准有二:一是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或遗产不够清偿债务;二是应收账款账龄有三年以上。则第一种情况下确认的坏账损失为永久性减值,这种坏账将来不可能再收回。第二种情况下确认的坏账损失为临时性减值,这种坏账将来还有再收回来的可能。再如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的判断标准有五种:一是市价持续两年低于账面价值;二是该项投资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三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四是被投资单位持续二年发生亏损;五是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则第一、二、三、四种情况下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为临时性减值,这种投资减值将来还有可能再恢复,第五种情况下确认的长期投资减值为永久性减值,这种投资减值将来无恢复的可能。六、资产减值的计量资产减值在《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计量方法总而言之可称为比较选低差额法(简称比较法),先比较成本与市价两者,按两者孰低对资产期末进行计价,资产减值金额即成本高于市价的差额。具体的计量方法又可分为总体比较法、分类比较法和单项(个别)比较法。如坏账准备的计量原来可选用的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属于总体比较法,原可选用现在必须采用的账龄分析法属于分类比较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减值准备的计量属于单项比较法。在不同的计量法下,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可能不同,体现谨慎性的程度也不同。在单项比较法下,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能最多、也最能体现谨慎性,而在总体比较法下各项、各类有关资产的成本与市价的差额可能相互抵销(有的市价高于成本、有的市价低于成本),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能最少,相比之下,体现谨慎性的程度最低,而分类比较法介乎总体比较法与单项比较法两者之间。七、资产减值在报表中的列示资产减值在报表中的列示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和在损益表上的列示两个方面。资产减值在金融企业和在除金融企业和小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报表上的列示不同。在金融企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各项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作为相应各项资产的备抵调整项目,在资产负债表的主表中列示。资产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上作为利润总额的一个扣减项目扣减,因而金融企业的利润总额在损益表上有所谓减前利润总额(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前的利润总额)和减后利润总额之分。在除金融企业和小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贷记各项减值准备,借记账户分三种情况: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因其均为流动资产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可减少此两项流动资产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和短期投资跌价损失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损失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因其三者均为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三项减值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因其均为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度较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对减少三项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于事无补。因此,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上分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分别扣减利润总额,分别作为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净额、投资净收益三个项目列示。在除金融企业和小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单独编制一个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将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及净值单独反映,而在以前是在资产负债表主表上反映的,现在的资产负债表主表上反映的只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这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

全日制在校学生还是成人学历?我下面给你的是方向建议,可不是给你列题目啊在校学生建议写纯理论方面——比如资产减值新旧准则的差异分析、对现行资产减值的处理理论方面的建议成人的建议写实务的——企业实行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旧准则下的资产减值账务处理如何衔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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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方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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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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