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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职责的浅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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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职责的浅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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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法”实施谈律师执业难__文韬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同样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法律颁布一年过去了,生效实施也将近一年。我们看到,相对于今天执法的艰难,当初立法的艰难,难免有些娇情;我们也看到,除不足以影响全局的个案外,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控辩式改革,从总体上看成效不大,甚至是失败的。执业环境不是有所改善而是越加险恶和艰难。一九九七年,全国刑事辩护业务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而且这种下降趋势仍在持续。律师执业的艰难,必将影响到律师的积极性,而律师的消极对抗心理,必然导致律师事业的萎缩,更为严重的是,律师逃避刑辩业务,必然导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舞弊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举步维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深深忧虑。本文试图就律师执业难的具体表现、产生原因及对策作一个粗略的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对中国律师处境的关注。一、律师执业难的具体表现(一)各有关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对律师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于百般刁难,使律师常常陷入难堪的境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笔者曾受理一起在公安侦察阶段且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抢劫案。第一次与公安机关联系,他们答复:等着,他们联系承办人。第二次去答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跟踪追到检察院,该院的科长伏案疾书,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连头也未抬就说:本案发现有漏罪,要退回补充侦查,不批准会见。过了一段时间又与公安机关联系,答复曰:案件已退到派出所侦查,不能批准会见。再与公安分局联系,答曰:漏罪未侦查清楚,不能会见。过了一段时间又与公安分局联系,好不容易从内勤处领到一张“律师会见申请表”,笔者诚惶诚恐一字不漏填好,盖上律师事务所公章,连同他们所需要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会见证、委托书等于次日送到公安分局,心中窃喜,奔忙了数十日终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谁曾想遭至承办警官劈头盖脸的责备:怎么不早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满腔的怒火不能发泄,满肚子苦水吐不出来,又追到检察院,用了整整一天,终于获得“同意会见”这四个字。从接受委托起,历时两个月,亲自跑了九趟,终于得到这四个字,真要高呼“谢主隆恩!”只要这样一个案件就够了,就足以完完全全、彻彻底底伤透一个律师的心。律师可以承受辛劳,但律师在当事人三天两头的追问下而又无工作进展时,实在输不起律师的信誉;律师可以忍受清苦,但律师面对各职能部门的冷漠、轻蔑,实在输不起自己的人格与尊严。这样乞讨般的执业环境导致越来越多律师及律师所宣言:未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拒绝接受。甚至有部分律师宣言:拒绝受理刑事案件。(二)、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律师执业艰难。首先是律师取证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规定,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需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这无疑给律师多设置了一个障碍。原来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作证的义务”仅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而对律师就另当别论,从立法上肯定了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上历史性的倒退,这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更是举步维艰。其次是律师阅卷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公、检、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包括无罪、罪轻的证据。但律师在公安机关无权阅卷,甚至于无权询问案情;到公诉机关,律师仅能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证据仍然无权查阅。而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证据,是“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不利于指控的证据,即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机关显然不会移送。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得到的,是公诉机关有选择移送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那么,试问,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而且已经收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律师如何查阅?事实上,对这部分证据,律师根本不可能查阅,甚至连法院也不可能看到。原来的《刑诉法》中,虽然律师进入诉讼的时间较晚,但因为能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而每一宗案件内几乎都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尚能在这样的夹缝中有所作为。而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律师完全丧失了查阅这方面证据的机会。另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而在起诉阶段已时过境迁,且也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及鉴定材料而无从调查。律师如果真要调查了,倘若这些证人已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询问过,但由于时间久或其它原因,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不一致的,律师又撞上了《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引诱证人改变证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巨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而无义务移送,同时律师自行取证又阻力重重,这无疑将律师逼入了死胡同,从而变相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等诸多方面进行理性对抗,使中立者法官得到一个正确的评判。而对抗的前提至少是形式上相对的力量均衡。而现实的结果是控方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有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为取证的后盾,而律师除了三寸不烂之舌外,一无所有,且在法律上还要有种种不公平的限制及立法的疏漏。那里还有丝毫的“力量均衡”, 又怎么可能“对抗”?在不具备这一起码条件的前提下,实行控辩式审判,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三)律师执业风险大。律师职业本身就是一个挑战性的职业,不论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或其它非诉讼领域,维护一方的利益,必然迁怒另一方,而且维护和迁怒都是公开的、针锋相对的,这就注定了律师道路的崎岖坎坷,就正如胡乔木同志所感悟的“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笔者就曾在为一伤害致死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判结束时遭致被害人亲属多人围攻,幸好在法官的护送下我才得以“仓惶逃窜”,而马海旺律师因代理案件而受伤致残的遭遇便走向了极端。但这种公民个体对律师的侵害,毕竟是少数,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相形之下,有关权力机关或操纵有某种权力的人对律师的侵害就普遍得多,复杂得多,无奈得多,其危害性也大得多。根据《刑诉讼》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作为辩护律师对手的公诉机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裁判员。这在逻辑上、理论上都是荒谬的,在这样的境况下,辩护律师除偶尔不得已而“诚惶诚恐”地参与“比赛”外,恐怕就只有“惹不起躲得起”的份了。二、造成律师执业难的原因。(一)我国目前对律师执业缺乏具体、实用、可操作的法律保障机制。应该说,同是司法战线上的公、检、法部门也并无独立的、专门的权利保障机制。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有各种不同的权力,权力本身就是保障权利的一道天然屏障,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思想极浓的国家。而律师只有权利,而无丝毫的权力。怎样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仅关系到律师业本身的兴衰存亡,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但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虽有原则性规定,但至少是苍白无力的。就正如肖扬部长在接受《中国律师》记者采访时,记者问: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后,律师的维权工作有什么举措?肖扬部长的回答是大体是: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发现律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迅速上报、积极工作;二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们对律师工作更多的支持,依法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三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律师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客观公正的讲,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这样一些协调工作外,又能做什么呢?律师在没有法律保障机制下执业的困惑从两方面体现:首先,当律师权益在行政机关遭到侵害时,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律师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接下来的不利后果至少有以下方面:其一,既便官司打胜,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又奈他如何?在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在这种最好的结果面前,律师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二,用自己的辛劳收入与以国家财政支持的行政机关或拿着国家俸禄的人员进行旷日持久的官司,你陪得起吗?其三,得罪了这些职能部门,他偏偏就是不给你配合,你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况“为别人的豆子炒坏自己的砂锅”,律师经得住吗?“砂锅”可是律师的衣钵。这种情况虽然使保障律师权利的途径名存实亡,但毕竟是告状有门,而另一种情况就更是玄而又玄了。这就是倘若被检察院、法院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时该怎么办?法律似乎也已有规定,这就是申诉、控告!但向谁申诉、控告?由谁受理?统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谓叹“苍天在上”。在此,笔者想起了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贺欣律师的遭遇。一个经司法部门注册的执业律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春庭竟用书面形式剥夺贺欣律师在莲花县任何法庭出庭的诉讼权利。这一事件,连稍懂事理的人,也明了谁是谁非。贺欣律师申诉了、控告了,但告了几年,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机关受理,给他一个稍微说得过去的“说法”,而李春庭院长一纸诉状,状告贺欣律师诽谤罪,一起诉就立即受理。如果每一个时代的进步,每一个文明的进程都需要有人作出牺牲,需要有人作出铺垫的话,这样的牺牲是值得的。但反之,当这样的牺牲被淹没在一片浮躁之中,一片喧嚣之中,则这样的牺牲是不值得的。于是,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这就造成一些职能部门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律师权利,最终是践踏全社会公民的权利。英国著名律师布鲁厄姆信奉的原则是: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当一个律师作出了牺牲,承担了风险,不仅拯救不了当事人,连自己也拯救不了的时候,这位大律师定是另一番论调。而这,恰恰是中国律师的尴尬。(二)“程序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思想也极大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所谓程序,指为追求和达到某种目的而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或限制司法裁量权力的恣意、专断与滥用,维护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它有其自身独立价值。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则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不过是达到目的的工具而已,只要能达到目的,工具的取舍就不重要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不论在立法上、执法上都体现了这一工具主义的思想。在原来的《刑诉法》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正在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仍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正确判决的,就可以不撤销原判,可以不发回重审。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此作了历史性的改进,但执法中工具主义思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的。比如,在河南省某县,绑架人质、索要债务的事件愈演愈烈,一年之中发生六十余起。非法拘禁本是犯罪行为,而该县管政法的领导竟如此辩解:“我国法律不健全,尤其是经济纠纷,得交这费那费,起诉、审判,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一两年要不回三角债是常事,还是这办法最直接,最简单”。为了目的的需要,不仅不需要起码的程序,甚至于以犯罪手段达到,可见这种工具主义的陈腐观念是多么根深蒂固。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制度就是一种诉讼程序,在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笼罩下,当律师能为他们所用时,他们就欢迎,反之,当律师与他们的意见相左时,当律师的工作不便于他们随心所欲时,他们就不予配合,甚至责难律师,这就是律师的执业难的一个主要思想根源。(三)我们有部分律师不注意自身形象及维护整体形象,导致律师形象不尽人意,社会评价偏低,使律师执业障碍增加。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所与所之间各自为战,相互拆台,相互贬损,缺乏团结、互助的精神,形成不了统一的力量,这就大大削弱了这一执业群体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同时,连律师内部都缺乏起码的尊重又怎能指望社会的尊重呢?另一方面,个别律师道德品质太差,连做人的基本准则都不具备,却以律师的名义在社会各阶层招摇撞。他们在具体执业中,不是研究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而是动辄就是讲“摆平”,讲“勾兑”,把律师蜕化成掮客、讼棍,甚至是司法程序的腐化剂。这些律师的存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对律师整体形象具有毁灭性的破坏作用。〕在执业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两种人对律师的评价最高,对律师的工作能给与积极的配合。其一是从未接触过律师的。在这类人的心目中仍保留着律师的神圣光环。其二,是只接触过为人正派品德高尚的律师的。这类人以律师为楷模。可见律师的整体形象对律师执业何其重要。(四)在社会各行业中履职的人员中,有过律师经历的人几乎为零,以至各部门对律师的价值认同感普遍较差。由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较晚,从社会各行业涌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大有人在,而从律师反向流动到其它各行业的则廖廖无几。这就造成律师对社会其它各行业了解得很深、很细,而其它各行业对律师却了解得很粗、很浅,律师能理解其它各行业的难处、艰辛和价值,而其它各行业却很难理解律师的难处、艰辛和作用。缺乏天然纽带,使沟通和交流变得愈加艰难,这就是中国律师不同于欧美国家律师的现实处境。(五)法制观念淡漠,司法舞弊猖獗,使律师作用降低,律师正常执业艰难。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人治社会。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这样的历史惯性影响下,既便是律师的正常执业也常常要借助于人情、关系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使得律师的疲惫往往不是由于案件本身的艰辛,而是由于案外的因素。更有甚者,某些执法人员完全避开律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使司法舞弊越演越烈。正常的服务步履维艰,不正常的交易大行其道,在现实中绝不少见。三、面对律师执业难的处境应采取的对策。首先,加强律协的作用,使律师有一个真正的归属。不可否认,律协在律师维权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律协的工作距律师的要求还很远很远。笔者建议,为了给律师执业以法律保障,每一届律协都应当成立一个常设机构,聘请专门的律师,并从律协会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律师维权基金。当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律协的聘任律师应当是受侵害律师的当然代理人。费用从维权基金中拨付。使律师个人在遇到纠葛时,不至于孤立无援,或陷入旷时持久的诉讼中,以至于无法开展业务。律师有了严密组织保障、法律保障,才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才敢于与社会不正之风及司法舞弊作斗争。否则,让律师个人与强大的各种社会不良势力拼争,这无异于以卵击石,这对于善于审时度势的律师显然不会走此下策。长此以往,律师势必名存实亡,民主、法制建设终究成为一句空话。其次,不仅从立法上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更要在执法中切实体现出来,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方面,新《刑诉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即在诉讼中只要有程序的违法就否定诉讼结果,而不在于以是否影响公正判决为标准,但随着公、检、法实施新《刑诉法》的《规定》、《规则》、《解释》的出台,已将一部完整统一的《刑诉法》分解得肢离破碎,他们的制定都有一个共同原则,那就是“为我所用,限制他人”,因此,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统一的实施《刑诉法》细则,并对疏漏之处及时予与补救,可谓当务之急。同时,在各级各部门执法者中大力加强“程序独立价值”教育,使司法正义与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其三、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律师形象,还律师本来面目,减少社会偏见。应该说,在律师队伍中,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每一位成功的律师往往都有一段不平凡经历和许多引以为自豪的案例。但因为种种原因,也包括“律师的成功,往往是公检法的失败”这样的认识,使得律师的宣传往住局限于在律师内部刑物上宣传数得出的几位,社会公众了解甚少。特别是律师、律师所的性质,目前立法上尚且模糊,也难怪公众的偏见和误解。因此,从立法上明确律师及律师所的性质,并大力宣传,注重舆论导向,这是解决律师执业难的一个有效途径。最后,“外塑形象,内强素质”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该落实在每一位律师的行动中。这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全体律师应团结一致,形成一股强大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正义力量,让社会看到律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所起的历史作用,同时自觉、自律,每一位律师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中,一事一讼中为中国律师形象增光添彩。律师的路是律师自己走出来的,律师形象也是每一位律师塑造的,反过来,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只有你所从事的职业是光荣的,神圣的,你个人才是光荣的。另一方面,对我们律师队伍中的败类,应该奉行这样一个准则:谁砸律师的形象,每一位律师都应该挺身而出,砸他的饭碗。只有律师作为律师整体形象好了,社会才会予以承认,社会评价才会提高,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律师的执业环境才会有所改善。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关于律师职业的毕业论文

摘要: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助性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其实你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去确定一个方向,然后再具体的去找下资料和范文,先不着急去写,然后再定题目,最好要根据题目去找找资料和文献,再然后列个大纲给你们老师看,跟你们老师请教一下。因为法律的包含了很多方向的,比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所以呢,最好你要选择其中一个方向,不然会很凌乱的。思路乱了那麻烦了。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1. 指导教师应具有严谨的教风,能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指导教师必 须是具有一定教学、科研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如工作需要, 可安排助教协助指导。若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可聘请中级及以上 职称的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有关二级学院(直属学部) 应指定校内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协调等工作,检查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的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内容,严把质量关。2. 指导教师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工作,编写任务书,做好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的指导和开题报告的审定工作,对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方 案(论文提纲)和工作计划进行审查。3. 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重视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积极 启发和引导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 工作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进行认真解答和精心指导,对所指导的学生要加 强平时检查和督促,经常检查工作进程,及时审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 完成的工作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学生改进。4. 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一 般不超过 8 人。5. 指导教师对于毕业设计的指导,每周每生不得少于 3 次,且每周每生指导时间平均不少于 1 小时;对于毕业论文的指导,每周每生平均指导时间不少于1 小时,且毕业论文必须经 3 稿以上的修改。

我们学校有监督制度,老师不负责可以打电话向学校反馈,影响老师下一届带毕业生的数量,肯定跟他们工资绩效挂钩。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有哪些职责义务:对你论文的选题进行建议,内容修改,你有问题可以向老师提问,但是她不一定能及时回答。老师一般对你的大方向做建议,主要靠自己,写好发给老师,老师做批注叫你哪里要改,自己去改。中小学语文老师指导的更细,对你的语句是否通顺,有否语病进行检查,还有文学性的提升。毕业论文没有那么细致,主要是你专业方面的,看内容是否完善周全,逻辑科学性、可行性方面的

毕业论文方案设计

写作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重要实践环节之一,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水平和研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学生在校期间,运用所学的知识和获得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最后一次重要的训练。这对于保证教学质量和保证合格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整理的毕业论文方案设计,欢迎参考阅读!

毕业论文是学生实习及毕业设计成果的展示,反映了毕业生对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的统一化,标准化是反映其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办的毕业论文质量,促进其编写的规范化,特对毕业论文的编写格式规定如下: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设计的目的;

2、毕业设计的阶段性时间安排;

3、毕业设计期间的工作安排。

二、指导老师的职责

1、以教、引导为主,结合学生的实际,帮助选题,每人一题;

2、帮助学生修订毕业论文编写提纲,把握毕业论文编写的科学性、合理性、鼓励和保护学生的独创精神;

3、明确要求,解答疑惑,教会方法,以正确的思想进行指导。

三、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1、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委员、秘书,其中必须有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老师3—4人参加;

2、阐明答辩程序及答辩要求。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标准及原则

1、毕业论文评分按五级评定: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 —70)、及格(69—60)、不及格(60以下),对每级成绩评定,标准要细化明了, 最终以分数多少计量,不标明等级;

2、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得分由指导老师评分、评阅老师评分、答辩委员会评分,各三分之一累加给出。

五、毕业论文(设计)结构

毕业论文(设计)由封面、原创性声明、中英文内容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七部分组成。打印、装订一律采用十六开纸张形式,编排装订顺序依次为:

(1)封面

(2)原创性声明

(3)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4)目录

(5)正文

(6)致谢

(7)参考文献

六、毕业论文应交附件

附件1:本科生毕业论文

附件2:答辩评定书

七、论文结构的规范要求

1、封面

封面采用学校印制的统一格式封面,不得自制,铜板纸装订;题目字体为小二号加粗宋体,其他用四号宋体,英文采用四号Times New Roman;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有高度的概括性,且简明、易读,字数一般应在20字以内。

2、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采用学校统一文本,学生签名即可,务必本人亲笔签名,单独成页;

3、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计)所研究的内容、目的、方法、结论、主要成果和特色,语言力求精练,字数在200—300之间,中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与关键词一起单独成页;

关键词:排在中文摘要的左下方,另起一段,缩进量为2个中文字,选3—5个,使用规范词组,各关键词之间不用任何符号,关键词之间应空两个中文字,紧跟摘要排版,字体为小四号宋体;

Abstract(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词汇和语法必须使用正确,另起一页排在中文摘要之后;Key words(关键词):排在英文摘要的左下方,与中文关键词对应,英文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4、目录

目录编号采用两个层次,由大到小为“一”、“(一)” 字体为小四号宋体,题目和页码之间用“……”连接,单独成页;

5、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设计)的主体,应占据主要篇幅,包括序言、主体论述和结束语等部分。为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学生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字数一般在12000字左右,要求内容充实,主题明确,层次清晰,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图文并茂,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文字准确流畅; 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力求理论联系实际,涉及的内容、数据要求准确,引用他人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注明出处。具体要求如下:

(1)正文中各一级标题及“摘要”、“Abstract”、“目录”、“序言”、“结束语”、“致谢”、“参考文献”等标题使用三号加粗,与下文空一行,居中,其中“摘要”、“目录”、“序言”、“致谢”标题两字中间空四个中文字;论文全文均采用宋体字;

(2)二级标题采用四号加粗,缩进量为2中文字;

(3)二级以下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缩进量为2中文字;

(4)标题层次编号由大到小一律采用“一”、“(一)”、“1”、“(1)”、“第一”表示。

(5)正文中中文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6)正文中图、表不可少于四幅,图名在下,表名在上,图(表)名使用五号加粗,图(表)内容用五号宋体。图(表)与正文上下各空一行。(举例:-3,代表第一章第二节,3代表本节的第三个图表)。

(7)具体页面设置为:十六开纸张大小,页边距为:上2cm、下2cm、左右2cm ,通篇行距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不设页眉,页码从正文开始编写,居中;左侧装订。

(8)注释一般采用当页脚注,而不是行中注和篇末注。在同一页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释时,按先后顺序编注释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用①②③……标出,隔页时,注释号需从头开始,不得连续。注释内容当页写完,不得隔页,采用小五号宋体。

打印时一式四份,指导老师、评阅人、学生本人、存档各一份。

6、致 谢

致谢要求100—150字,单独成页,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

7、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在论文的致谢段之后列出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私人通信和未公开发表的'资料,一般不宜列入参考文献表,可紧跟在引用的内容之后注释或标注在当页的脚注。本专业教科书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参考文献一般不应少于15篇,其中包括3篇以上的外文文献,但也不宜过多。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1)参考文献内容中文采用五号宋体,英文正文五号Times New Roman编排;

(2)并按顺序编码制,即按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

(3)文献的作者不超过3位时,全部列出;超过3位时,只列前3位,后面加“等”字,英文作者超过3人的写“etal”(斜体);作者姓名之间不用“和”或“and”,而用“,”分开;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姓名一律采用姓前名后着录法。英文作者的名字部分可缩写,并省略缩写点“。”。

(4)参考文献表中的每条文献着录项目应齐全,对相同的项目不得用简写形式表示。

毕业设计是对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查,是衡量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社会对高职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应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结合具体贸易公司和校外实习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设计,以更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根据职业岗位来选题,选题的时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与行业的应用相联系,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结合工作实践来写,学生的毕业设计侧重于“以就业为导向”和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突出职业岗位应用分析能力。

一、毕业设计的选题方向可以根据外贸职业岗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结合外贸业务员岗位,为企业设计某商品进 / 出口的交易磋商工作流程及方案。

2、结合外贸业务员的岗位, 为企业设计某商品或项目进口 / 出口的谈判工作流程及方案。

3、结合(外贸)业务员岗位,为企业设计某产品的市场调研方案。

4、结合外贸业务员岗位,为企业设计某产品的市场调研报告(包括:产品分析、市场分析、客户分析、营销策略、合同拟定、全套单据)

5、结合推销员(营销员)岗位,针对某国外市场 ,为企业设计某产品(项目)的推销(营销、促销)工作流程及方案。

6、结合外贸跟单员岗位,为企业设计某商品(项目)出口的跟单工作流程及方案

7、结合外贸制单员岗位,为企业设计某商品(项目)出口的制单工作流程及方案。

8、结合外贸报关员岗位,为企业设计某商品(项目)出口的报关工作流程及方案。

9、结合外贸报检员工作岗位,为企业设计某商品(项目、服务)出口进出口的报检工作流程及方案。

10、结合广交会、华交会或中国 - 东盟博览会,为企业设计参展商品的参展工作流程及参展方案。

二、毕业设计的框架应该包括 :

1、题目;

2、前言(说明毕业设计的范围、目的、意义、设计设想、选题依据、创新点和可行性分析等);

3、设计背景(企业情况调查及数据收集,陈述和分析问题);

4、项目设计(方案或其他设计);

5、实施与评价(项目设计好后,到该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实施情况或请该企业 / ()公司相关人士进行鉴定和评价的反馈情况,提出改进之处);

6、结语(启示);

7、附录;

8、参考文献;

9、致谢。

三、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具体实施措施

在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的实训活动,使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实际工作环节,积累社会经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编写实训指导书

在编写外贸业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外贸跟单理论与实务等课堂实践教学中,进行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实训,让学生参与编写实训指导书。

2、拟写暑假公司(企业 / 机构)调查报告

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利用暑假时间,下企业锻炼实习,并根据老师所提供的模板拟写暑假公司(企业 / 机构)调查报告。

3、开设校内国际经济与贸易综合技能实训课程

根据实训方案,结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设计实训模块,实训内容紧贴国际贸易出口交易环节,提供真实的任务和情境,目的是训练学生涉外接待和谈判、函电和合同拟写、信用证审核和修改、制作全套结汇单据能力。安排在配有计算机设施的实训室授课,增强学生进出口业务操作能力,培养学生外贸综合操作技能。

4、开展校外顶岗实习

制定校外顶岗实习方案,学生开始进行毕业设计期间,要求学生进行为期 2-3 个月的校外顶岗实习,实习岗位贴近所学专业要求的工作岗位群。

5、开设指导老师专题讲座

为了提升学生毕业设计能力,在指导之前专门请专业人士开设相关讲座。

6、举办毕业生动员会

鼓励学生多进行毕业设计,在学生即将开始进行毕业设计时,召开动员会,使学生对毕业设计的意义和方法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7、使毕业设计选题具体化

要求选题上突出以下几点:要与具体的贸易企业(公司)挂钩,与具体的商品结合,针对具体的市场,采取一人一题制。

一、选题依据

1.创作(设计)题目

课题题目:浅谈拍摄专题片的技巧——以《立夏》为例

2.研究领域

实际应用

3.创作(设计)工作的理论意义和艺术应用价值

(1)理论意义

摄像机通过摄录的视觉形象来表现现实生活当中各种事物的本来面貌,记录社会、文化、政治、经济领域当中的典型事件和典型人物,表达人们的某种主旨或者思想等等。一部优秀的专题片的拍摄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而拍摄过程中不同的拍摄技巧更决定着拍摄效果的呈现。本文浅谈了拍摄一部优秀的专题片的技巧,希望能对专题片的拍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2)艺术应用价值

摄像是运用摄像机、镜头、胶片把客观事物及其运动记录下来的过程,它成为人们记录和再现客观世界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被拍摄的影像与人眼的视觉感受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为摄像师提供了主观选择性,因而掌握了拍摄技巧,使摄像作品得以摆脱对客观世界的机械复制而成为一门造型艺术。合理的运用技巧,会使摄像水平得到提升与发展。

4.目前研究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1)研究的概况

多年来,专家学者对于专题片的拍摄理论研究,存在着多方面的学术性争论。随着专题片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涉及专题片的拍摄技巧研究还不是很多。

在国外,专题片被称之为“纪录片的变种”,研究主要集中在专题片的主持人、出镜一记者和专题片的叙事结构等方面。威尔伯施拉姆与威廉波特合著的《传播学概论》里提到了主持人的传播威望的问题。

在国内,段文溪(2009)在《浅谈专题片的制作》一文中谈到,专题片就是以真实人物、真实事件为表现内容,借助电视手段的艺术形式。一个电视专题片的制作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中期拍摄和后期编辑。姜国强(2013)在《专题片拍摄技巧的探讨》文中就拍摄一部优秀的专题片所涉及的前期准备工作到拍摄过程中光线、镜头、拍摄方式等不同技巧的应用进行了探讨,综上,论文、期刊,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和系统。本文将结合《立夏》为例,进一步探讨拍摄专题片的技巧。

(2)发展趋势

专题片的类型分为讲授型、图解型、戏剧型和综合型四种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讲解型专题片的花销预算和成本相对于其他类型来说比较低,这是其优势所在,但是这种类型呈现出来的拍摄画面不足以吸引大众的眼球;而一般的专题片所涉及的拍摄内容和制片要求,成品一般都不会采用图解型或戏剧型;如果制作人员水平有限,经费不够充足,综合型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现如今,综合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综合型是当下专题片最常选择的表达形式。

二、创作(设计)研究的内容

1.重点解决的问题

如何获取拍摄真实的素材

如何注意细节

如何把握好拍摄的过程

在拍摄过程中光线的巧妙运用

在拍摄专题片过程中广角镜头与微距拍摄技巧的应用

在拍摄过程中不常规的拍摄方式的应用

2.拟开展创作研究的几个主要方面(创作、设计思路)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拍摄专题片发展提供了美好的前景。拍摄专题片的技巧,是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经过精心策划包装的专题片,就象一座完美的雕塑,立体的呈现在受众面前。它强调真实自然,它追求异彩纷呈,但不提倡光怪陆离;要求容量和深刻但拒绝繁冗和堆积。它不同于电影、电视剧、文学的表现手法,而象一面镜子反映着真实的人文和环境。本文从专题片技巧的概念入手,尝试从多角度浅谈了拍摄专题片的技巧及应用。文章第三章首先从拍摄姿势是否正确非常重要、合理选择拍摄辅助设备、合理选择镜头三个方面讨论了充分掌握摄像机的拍摄技巧;然后以专题片《立夏》为例,介绍了拍摄过程中获取拍摄真实的素材、细节的注意、把握好拍摄的过程、拍摄过程中光线的巧妙运用、拍摄专题片过程中广角镜头与微距拍摄技巧的应用、拍摄过程中不常规的拍摄方式的应用五方面的一些巧妙应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拍摄专题片的技巧进行了展望。

3.创作(设计)预期取得的成果

通过以拍摄专题片《立夏》为例,介绍了拍摄过程中获取拍摄真实的素材、细节的注意、把握好拍摄的过程、拍摄过程中光线的巧妙运用、拍摄专题片过程中广角镜头与微距拍摄技巧的应用、拍摄过程中不常规的拍摄方式的应用五方面的一些巧妙应用。合理的运用技巧,使摄像水平得到提升与发展。希望能对专题片的拍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创作(设计)工作安排

1.拟采用的主要创作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即通过对中国各大学术期刊网络数据库的电子文献检索,对图书馆,报刊室等相关收藏学术成果的地点的搜索阅览,收集大量相关文献,并对这些文献进行整理、分类、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整合成为一个最大限度适合论文撰写的文献集合。

归纳分析法。这是与归纳总结法相对的方法,即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归纳分析,查找先进的成果和研究的不足。从而进行本文的研究,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对已经收集的信息材料资源进行归纳分析,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

2.创作(设计)进度计划

查阅文献、搜集资料:20xx年1月-2月

开题报告:20xx年3月

论文提纲及目录:20xx年3月

论文撰写:20xx年4月-5月

导师首次批复及修改:20xx年5月

定稿:20xx年6月

四、需要阅读的参考文献(图片)

[1]朱金娥,刘永福.浅谈电视新闻节目画面拍摄的技巧[J]. 电影评介,2008(21):362-363.

[2]孟旭东. 浅谈电视纪实作品摄像艺术的审美选择[J]. 硅谷,2009(5):152-155.

[3]郑欣. 试论绘画构图法则在电视画面中的应用[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0):236-237.

[4]牛伟秀. 关于电视节目制作中拍摄景别的选择与技巧初探[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128-130.

[5]韩振雷. 论电视摄像的开放式构图[J]. 广播与电视技术,2007(10):125-126.

[6] 谢伟. 浅谈电视专题片的策划与包装[J]. 新闻知识,

[7] 刘洋. 论电视专题片的元素[J]. 新闻爱好者,

[8] 姜国强. 专题片拍摄技巧的探讨[J].新闻传播. : 265

[9] 段文溪. 浅谈专题片的制作[J]. 大连教育学院学报.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20xx届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即将开始。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拟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训目标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集中实践环节。

通过这一环节的实施,指导学生掌握论文写作方法,学会调查研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与写作,并在论文写作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成为一名善调查、懂研究、能说会写的合格的毕业生。

二、论文设计指导小组

组长:徐先海、鲁伦文

组员:唐娟、李向萍、温晓琼、邓君瑞、卜剑莉

三、论文设计(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要求学生能够运用在校所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技能工具与方法等,研究和探讨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它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操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要求学生做到:

1、 应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

2、 毕业论文选题应在所学专业范围以内,其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分析报告。

3、 毕业论文应做到观点新颖、明确,有独创性;材料翔实、有力;结构完整、谨严;语言准确、通顺流畅。

4、 毕业论文按统一版式的规范化要求(参见系部统一格式),正文字数要求10000-15000字。

四、论文设计实施环节

1、组织动员

时间:10年4月27日

地点:二教(501)

对象:国贸08级全体同学

方式:集体动员会

班主任(辅导员)要协助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2、学生报名分组

毕业论文为学生必修环节,不得免修。11届毕业生要在5月1日前提交报名申请。根据报名情况对其进行分组。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一组学生,原则上每组不超过18人。

3、指导教师聘任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以对口专业,具有本科学历,且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职老师来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毕业设计的全程指导工作。

指导教师的职责有:

(1)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组织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

(2)指导教师对论文的选题方向、思想观点、结构格式及文字质量负指导责任,并负责在论文定稿的指定位置按要求签署评阅意见;

评阅意见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选题是否恰当,论文主题是否明确;结构是否合理,表述是否准确、流畅;选用资料是否恰当、充分,是否具有代表性;论述的逻辑性是否合理等。

(3)指导教师应督促学生及时与老师联系,按时提交写作提纲、初稿、修改稿和正稿。

(4)指导教师须将指导意见记录在工作纪录本上;

(5)指导教师对每学生的论文指导时间不低于5学时/周。

4、学生设计(撰写)论文

学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确定选题。选题要求:

(1)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2)题目大小适中,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应结合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思考,鼓励解决实际问题;

(4)选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作变动。

在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帮助解决学生在设计(写作)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须写出符合整个论文设计过程情况的初评成绩与评语。

5、时间安排(共5周)

布置动员、确定选题阶段:4月27-5月10日;

拟定论文大纲阶段:5月10-24日;

设计(撰写)论文初稿阶段:5月25-6月24日;

修改阶段: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

提交论文及论文成绩初评、答辩阶段:2011年6月底-7月。

五、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百分制体现,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1、优(90分以上)

(1)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论文选题明确,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对经济工作或学术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到性与现实性,并有一定的新意;

(3)论文中心论点突出,论据充足,论证过程逻辑性强,文章结构合理,表述流畅,层次清楚。

2、良(80-89分)

(1)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明确,分析比较深入;

(2)论文选题明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经济问题;

(3)论文中心突出,论据较充足,论证过程较有逻辑性,文章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表述通顺。

3、及格(60-79分)

(1)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基本上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但内容欠充实;

(2)论文的论点较明确,尚能联系实际经济工作;

(3)论文资料尚充足、具体,但比较陈旧,缺乏新意,论证不够充分,缺乏说服力。文章有一定的条理,文字尚通顺。

4、不及格(60分以下)

凡具有以下条款之一者均为不及格。

(1)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或在经济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或未掌握已学的有关专业知识,缺乏写作技能;

(2)论文选题不当,缺乏中心思想和论述主线,结构混乱,层次混淆不清,无逻辑性,主要论据短缺,论点论据脱节或严重搭配不当;

(3)论文严重抄袭他人文章、成果、著作,或直接摘自网络文章。

浅谈出纳岗位职责论文的文献

出纳岗位的风险与化解论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出纳岗位的风险与化解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出纳,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出纳岗位的风险分为内部控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职业道德风险,文章就如何降低和分散这三种风险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出纳 风险 降低和分散

一、出纳岗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内部控制风险。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现金、银行存款等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此,其内部控制风险也是最大的,一般来说,各个企业单位对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的收支及使用情况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从制度上讲应该是完善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发现各种违规、违法、不合理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出纳人员却往往无法制止或纠正,其原因有如下几点:①很多人对出纳岗位的职责不了解,认为出纳人员应该无条件服从领导,只要领导同意,就必须付款。②管理制度设计尤其是审批制度不合理。目前,多数企业或单位对款项的支付都设计了垂直型的审批环节,即按照单位领导、主管领导、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的顺序实行签字审批,但由于很多单位领导对各项财务法规甚至财务工作都不甚了解,仅仅根据管理工作或其他需要就认可了某些有问题的经济业务的发生,由于有了领导的签字,其他审批环节一般也是一路绿灯,等到出纳人员发现时,很多情况下只能将错就错,却已无法纠正或制止了。另外,很多企业和单位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够。如盘点制度、设立备查账制度、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等在不少单位往往执行的不好。

2.会计核算风险。作为财务管理工作最基础的环节,仅从技术角度分析,出纳工作并不复杂,工作程序也相对简单,但这却不意味着出纳工作难度低,要求低,实际上,由于一般单位设置出纳岗位均不多,相对于其他岗位而言,出纳岗位往往是接触人最多,业务量最大的。如某所高等专科院校,各类在校生年均万余人,再加上各种培训班、短训班,近两万人次的各项收费以及学院的日常往来核算均由几名出纳人员(含收费岗位)负责,其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与其他会计岗位不同,出纳岗位尤其是现金出纳岗位一但发生错误往往是无法更正(会计制度专门设有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在发生核算错误时,一般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进行差错更正或账务调整,因此其差错往往是可以更正的),发生损失时,也只能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这样出纳岗位就面临巨大核算风险,同时也给出纳人员造成了巨大压力,可以说几乎所有出纳人员(尤其是现金出纳)均有过自己承担损失的经历。

3.职业道德风险。长期以来,在企业及其他单位部门的管理中,对财务工作及财务人员普遍不够重视,近些年来虽然已有很大改观,但依然还有不足,主要体现在对财务工作的评价度不高,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高,压力大,收入偏低,升迁机会少等。而作为财务基础的`出纳工作虽然重要,但在整个财务管理中受重视程度却不高,这是因为人们长期形成的一种观念认为,出纳工作相对程序简单,技术性不强,对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不高,所以出纳岗位大多由刚参加工作的新人或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担任,出纳岗位的设置仅从财务制度及财务管理要求、业务流程、人员配备等角度出发,并未过多考虑其岗位的特殊情况及要求,另外,无论是各项相关财务法规、制度还是日常管理,均更多的是强调岗位的要求及人员承担的责任,却忽视了出纳岗位及人员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出纳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很容易出现差错,并产生懈怠、反感乃至抵触情绪,长此以往甚至可能诱发职务犯罪。所以说,出纳岗位也面临着较大的职业道德风险。

二、对化解出纳岗位的风险及压力的设想

1.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法规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定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能。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的分人管理,对重要的证、章、票据严格管理,尽量实行分人保管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严格实行定期盘库制度,做好盘点记录,积极核对账项,定期编制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不留后患,对各项由出纳人员记录的日记账要由专人定期审核,建立健全备查账制度,出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办事,努力抵制白条入库,杜绝账外资金。完善管理制度,在现有的授权审批制度中,设立出纳岗位初审环节,在经济业务发生前或在费用支出报销时,由出纳岗位人员对该经济业务或费用支出及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对符合各项要求的经济业务或费用支出予以签字认可,然后再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后方可付款,对不符合各项要求的经济业务或费用支出予以抵制或责成相关人员改正,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在管理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纳岗位的风险。

2.规范资金的收付制度,积极学习并掌握现代的各种理财手段,灵活运用网上银行、信用卡等现代电子商务技术进行款项的收付,尽量减少并严格控制现金收支业务,从技术上减少出纳岗位尤其是现金出纳岗位的核算风险。

3.建立健全轮岗制度,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建立岗位考核制度。财务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要求,但一般来说,会计核算主体的业务范围、管理流程等相对稳定,加之财务工作又严格遵照诸多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财务工作又表现出很强的规律性,建立各个岗位的定期培训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除了综合性较强的一些工作外,使大多数财务人员包括出纳人员都能胜任各个会计核算岗位,应当理解并重视出纳岗位的工作压力,努力给出纳人员创造良好宽松的工作条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出纳岗位上尽量做到人员的新老搭配,创造浓厚的业务交流学习氛围,从各个方面疏导出纳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会计核算风险。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当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道德典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奖惩结合制度,在明确岗位责任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偿,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途径可以考虑。

(1)可以尝试设立特殊岗位风险基金,在财务核算的各个岗位中,出纳岗位相对风险最高,一但出现差错时,损失往往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这极大地影响了出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立风险基金则能有效地对出纳人员进行额外补偿。当然,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补偿、如何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等,原则上应该对由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的金额较小的损失进行补偿。

(2)针对出纳等风险性高的岗位,也可以考虑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按照岗位风险的不同,设立额度不同的特殊津贴,从物质上给予支持,尽量减小出纳人员的心理压力,这样就非常有利于保证出纳人员的工作热情,减少出差错的机率,从而降低核算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设立不同的量化指标,设立考核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的岗位实行量化考核,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并且在制度上对出纳等高风险岗位予以倾斜,最大限度地调动出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分散职业道德风险。

三、结语

出纳工作是财务核算中最基本的环节,我们不应当仅从业务角度看待它,更应当关注出纳人员的选择和任用,改变以往的错误观念,支持、关心出纳人员,理解他们所承受的风险,努力为他们降低和分散各种风险,化解各种工作压力,这对我们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工作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略

出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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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明硕著《对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几点思考》,财会月刊,

问题一:浅谈如何做好一名出纳员 最重要是管理好现金,做好日清月结 如果需要填写支票、制作凭证,那么认真仔细,不要出错 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货币资金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末达帐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贷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往来结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1)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办理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现金结算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核算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款项结算;企业与外部单位不能办理转帐手续和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小额款项结算;根据规定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结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企业,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建立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建立清算手续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2)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帐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3、工资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1)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计划,会同劳动人......>> 问题二:刘宇.浅谈怎样做好出纳工作 做一名合格的出纳应该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出纳,是企业会计工作重要的一部分。出纳员肩负着本单位全部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的收支、保管、核算任务,掌管着本单位所有资金财务方面的票据,责任重大。做好一名出纳,必须掌握一名出纳应该具有的会计知识。如,会计对象分为六个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在这当中,出纳必须懂得各个要素所指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不能含混其词。此外,还需要对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复式记账以及会计凭证都必须有足够的掌握,能够在日常的工作当中遇到这类问题不犯错误。此外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处理出纳事务的专业知识水平。 出纳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既然从事了出纳这一职位,就应当保持对出纳岗位的热爱,不能身在岗位心却再一边。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出纳工作。与此同时,出纳人员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办事,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准确、及时而且合法,实事求是。与此同时,应该严格保守有关单位利益的经济机密,维护本单位利益。作为一名出纳人员,还应该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长期面对单位财物,与现金支票打交道,工作的同时必须思想坚定,严于律己,不为利所动、不为利所惑,不因利不因财做出一些有损自身以及单位利益的事情。在报销工作的时候,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因私情做多报或者少报的事情。坚持按原则办事,坚持按法律办事,坚守自己的出纳岗位,为单位的整体利益与单位的全体员工做好事情、做好工作。 出纳人员,作为公司、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不能脱离其他岗位、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的本单位、公司的工作人员,要实时与单位同事搞好团结,从而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团结协作,在做事的时候能相互配合,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办事效率,也能提高自己作为一名出纳的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也应该处理好与同时私下以及工作中的关系,分别而论,提高自身社交处事的能力,有利于自己以后的发展。在完成好自己工作的同时,还应该不断地提高自己,不断的完善自己,使自己能够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更加的得心应手。在工作的同时,也要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公司、单位领导献言献策,使公司、单位能够在今后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问题三:如何做好出纳工作论文 baidu/...g&bar= 问题四:论怎样做好出纳工作的论文 急急! 是要毕业论文还是工作总结? 问题五:如何做好基层会计工作浅谈 □ 计划财务部 李蓉 两年前,我被机场公司委派到候机楼管理公司工作,经过两年的锻炼和学习深有感触,下面就如何做好委派制下基层财务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要做好财务工作,首先个人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作为财务人员首先要是一个安稳、踏实、勤勉的人,其次,要任劳任怨。我们总是从月初忙到月末,从年初忙到岁末。一天到晚忙不完的事情,感觉每一年都过得特别快。但是,正是因为我们工作的充实、紧张和忙碌,才使得我们的财务工作井井有条。也正是因为我们的勤俭持家和精心理财,才使得领导对机场公司的发展有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才使得公司的各项业务蒸蒸日上 。 要做好基层财务工作要有较好的业务技能。作为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要管理一个部门,需要我们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财会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这就需要财务人员不断学习业务技能知识,以适应新时期会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协调组织好部门业务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财务经理胜任工作的内在要求。 要做好基层财务工作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处理好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基础,首先做好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沟通,然后做好财务内部的协调,会计、出纳、总账等分工明确,团结友爱,分工不分家,通力合作,维护大局。 要做好基层财务工作要积极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负责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和发展目标,尽快进入角色,这样才能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和合同会签,对损害机场公司和所在单位利益的行为坚决拒绝办理并加以制止。 要做好基层财务工作就要强化服务意识。作为基层财务负责人不能认为只有一线保障单位才需要服务意识,财务人员同样需要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业务部门提供及时贴心的服务,让他们安心做好工作。 要做好基层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有全局观念。委派制下的财务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要处理好所在单位和机场公司的关系,既要对机场公司负责,又要对所在单位负责,既要做好监督工作,更要做好服务工作,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为所在单位经营出谋划策。在工作中要多请示汇报,特别是重大事项和特殊事项。 要做好基层财务工作需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我们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工作的始终,通过扑捉各种信号(如生产量、收入、收益率、毛利率、应收账款回收速度、客户信用的变动等),使公司避开危机,减少财务风险和损失。 总之,委派制下财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学习,使自身成为管理型会计,为机场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问题六:浅谈如何当好机关财务人员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依法理财,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不仅是机关财务工作者的目标,也是各级党委、 *** 的要求,本文从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绩效考核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建立“一套表”监控机制和推行合并报表的理念,以切实增强“绩效财政”的理财意识,建立科学完整的财务管理方法体系. 问题七:如何做好出纳工作选题背景及依据 收藏推荐1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出纳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出纳是现金出纳的简称。出,指的是现金的付出;纳,指的是现金的收纳。一般讲,出纳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出纳工作,即现金的收进、付出、结存工作;二是指出纳工作人员,即出纳员,是指管理和经办现金收进、给出、库存的专职财会人员。因此,过去有一种倾向,认为出纳人员只管钱,整个财务管理中没有会计员重要,选派人员时也往往把出纳员置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其实,这是错误的。出纳员与会计员都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的要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二者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逐步推进,出纳员地位和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业务内容上说,扩大了业务范围,增加了业务量。国库集中支付就是由过去财政部门业务股室根据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代编用款计划,每月初一次性拨付全月的资金给预算单位,改为由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分月用款计划,在计划范围内依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由国库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问题八:浅谈如何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详细?? 浅谈如何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一个好的现代企业应该是一个由人事管理、 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的组织。其中,财务会计则是各项管理活动的基础和支撑,企业管理者需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做出正确决策。有专家称:“在新时期,财务起着??仓库??的作用。任何智力资本最终都要转化为财务.财务管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背景下,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就能提升整个企业的全面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可见,财务管理在企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财务管理的定义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的内容、特点及重要性 1、 财务管理的内容,财务管理分为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等。 2、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1)、涉及面广。首先就企业内部而言,财务管理活动涉及到企业生产、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每个部门也都在合理使用资金,节约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率上接受财务的指导、监督和约束。同时,财务管理部门本身为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活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连续的基础资料。其次,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涉及到企业外部的各种关系。 (2)、综合性强。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是一个由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也就是说,财务管理渗透在全部经营活动中,涉及生产、供应、销售的每个环节和人、财、物的各个要素。所以抓企业内部管理以财务管理为突破口,通过价值管理来协调、促进、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灵敏度高。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扩大收入,收入增加意味着人、财、物相应增加。都将以资金流动的形式在企业财务上得到全面的反映,并对财务指标的完成发生重大影响。因此,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础、管理的中心,抓好财务管理是抓住了企业管理的牛鼻子,管理也就落到了实处。 3、做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1)、重视人的发展与管理观念,是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只是经济时代的客观要求,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本化的理财观念已深入人心,而企业 管理中每一项财务活动都是由人发起、操作并管理的,因此,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财务管理的强弱,也就是取决于财务人员的知识智慧以及努力程度。做好财务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财务运行机制,是企业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 (2)、财务管理作为一项经营管理手段,理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将财务管理与企业经营活动联系起来,可以确保在营销活动时不会出现大的资金问题,密切把握资金动向,加大了对企业债务、资产、投资回收、现金回流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管理与监督作用。 (3)、科学的财务管理确保企业在正常运营的同时扩大生产、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财务管理可以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且对各项管理工作的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全面综合的反映......>> 问题九:浅议XX公司出纳的现状及问题分析该怎么写啊?(毕业论文) 出纳工作。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工作。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工作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2)出纳人员。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收款员(收银员),从其工作内容、方法、要求,以及他们本身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看,与会计部门的专职出纳人员有很多相同之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也要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他们同样是直接与货币打交道,除了要有过硬的出纳业务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财经法纪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所不同的是,他们一般工作在经济活动的第一线,各种票据和货币资金的收入,特别是货币资金的收入,通常是由他们转交给专职出纳的;另外,他们的工作过程是收入、保管、核对与上交,一般不专门设置账户进行核算。所以,也可以说,收款员(收银员)是出纳(会计)机构的派出人员,他们是各单位出纳队伍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是整个出纳工作的一部分。出纳业务的管理和出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应从广义角度综合考虑。狭义的出纳人员仅指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 出纳工作有什么特点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主要特点有: (1)社会性。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完成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只要这个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求出纳员与之发生经济关系。例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凭证如何填,日记账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很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做一个合格的出纳人员。 (3)政策性。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例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都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出纳人员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4)时间性。出纳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何时发放职工工资,何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天都不能延误。因此,出纳员心里应有个时间表,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保证出纳工作质量。 出纳工作,是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方面来讲,其职能可概括为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1)收付职能。出纳的最基本职能是收付职能。企业经营活动少不......>> 问题十:浅谈财务人员怎样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勤于动脑、积极改进工作方法。一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勇于抓住工作中的问题,不要怕报忧挨批受骂,不要怕正视问题,捅了漏子,落得一身“包”等。对发现的问题,要想方设法加以核实论证,掌握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使之在向领导提建议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并经得起多方面的推敲,也容易被领导采纳。二是要克服:“多栽花,少种刺”的思想。近年来,由于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往往在讲到成绩时总是夸夸其谈,而讲到存在的问题时总是轻描谈写,使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改进。这些做法与财务人员的职业是不相符的。三是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坚持按原则办事。不能为了得到某些领导的欢心而迎合,昧着良心说假话。这样不仅误人误事,还会给单位和个人带来损失。有时该泼冷水就要泼冷水,真正履行“内管家”的使命,发挥“经济卫生”的功能,起到“铁包公”的作用。要提供可靠的信息数据,防止调查走过场。在为领导提供情况之前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善于运用闻逆向思维的方法思考问题,利用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方法,不同的形式来强化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对上级的文件、精神、意图都要认真及时地掌握,准确领会和理解,对下要把上级和本级的精神传达清楚,在传达过程中要仔细校对,以防止因各种原因导致信息失真,要把握好信息上传下达的最佳时机和时节,达到办事的最佳效果和最佳状态;对不清楚的信息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和联系,以取得准确的答复;加强与单位领导的沟通,该让领导知道的事情必须及时汇报和请示,以取得领导的及时指导和有力支持。总之,在调查的过程中,要深入基层第一线,扑下身子,要从对经费的决策分配到信息反馈,形成一个循环的运行体系,把得到的资料数据进行对比,辨别真伪,选择即真实又有价值的数据,为领导者合理决策提供依据。要拓宽知识结构,避免:“心有余而力不足”。要当好领导的参谋,不仅要熟悉财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务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才能有能力为领导出谋划策。财务人员要通过全面学习,做到懂业务、精管理、善谋略的真正行家理手,每个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管理知识、电脑知识,学习各项对财经法规、学习各项标准制度等。同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到的知识充分运用到实践,提高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在纷繁复杂的形势面前抓住主要矛盾,抓住重点,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才能不断提高理财的能力,才能逐渐成长为一名适用未来和现代化管理的复合性财务干部。要摆脱过去小生产狭隘的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束缚,把管理的出发点建立在先进科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管理中的作用。使提供的决策信息更加趋于合理精确。要树立超前思维意识,以免出现工作被动局面,一是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财务工作逐年在增加是个不争的事实。准备各项工作刻不容缓,务求必成,面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我们没有捷径、没有退路,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有克服困难努力往前走。因此,每位财务人员必须确立很强的紧迫感和强列的责任心,妥善处理各类矛盾,要有超前思维意识,把问题想在前,把工作做到前,努力完成党组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不负重托。二是要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要从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进而带动其他工作,做到多而不乱,要善于把握节奏,抓好调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把所有的工作纳入计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做到紧张有驰。要抓好动态调控,加强对工作发展全过......>>

浅谈教师的责任与担当论文

责任教育,其内涵简而言之就是要办对学生、对教师、对学校、对社会、对未来负责任的教育。其根本宗旨是造就人的责任情怀、担当精神,以及履行责任的本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责任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推进“责任教育”,履行教育责任》

摘要:责任由责任情感、责任能力和责任行为三个方面构成。“负责任的教育”就是要办对学生、对教师、对学校、对社会、对未来负责任的教育,其根本宗旨是造就人的责任情怀、担当精神,以及履行责任的本领;其目标就是要让“说负责任的话、做负责任的事、当负责任的人”成为每个人的立人之本。学校坚守“责任教育”理念,将爱与责任融入教学与管理之中,努力为学生的成才精心营造负责任的教育环境,着力推进以“责任教育”为显著标志的特色高中建设,努力将“责任教育”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江苏省泰州中学;责任教育;教育责任

中图分类号:G6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4)05-0044-02

作者简介:蒋建华,江苏省泰州中学(江苏泰州,225300)校长,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首批培养对象。

“责任”一词由来已久,几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但是真正做到却并不容易。一般而言,责任由责任情感(责任意识、态度等)、责任能力和责任行为三个方面构成。

“负责任”是一个好公民的人生底色、精神气质与道德品格。责任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素,责任是成就事业的可靠保障,“负责任”说到底就是要勇于担当。

“负责任的教育”(以下简称“责任教育”),其内涵简而言之就是要办对学生、对教师、对学校、对社会、对未来负责任的教育;其根本宗旨是造就人的责任情怀、担当精神,以及履行责任的本领[1];其目标就是要让“说负责任的话、做负责任的事、当负责任的人”成为每个人的立人之本。

“负责任的教育”是引领人生、成就人生的基石,是健全人格、完善自我、实现梦想的翅膀,关系民族素质与国家命运。尤其在这个功利化的时代,教育往往封闭了通向灵魂的大门,对生命的异化和遮蔽使其迷失了方向,越来越远离生命的原点,演变成为呆滞、僵化、不负责任的教育。正因为此,我们怀着对教育美好未来的憧憬和向往,怀着对生命的敬畏和尊崇,以热切而理性的思索,努力追寻“负责任的教育”,并引导教育的实践:将责任融于生命,将责任融于教育,让责任融于生活,让责任及“负责任的教育”的理念入耳、入脑、入心、入行,让“负责任的教育”成为生命的诗意存在,让办好“负责任的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让营造“负责任的教育”生态环境成为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社会的共同追求,以携手办好“负责任的教育”,进一步提升教育的品位。

宋代教育家、我校精神鼻祖胡瑗有这样的名言:“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职教化者在师儒,弘教化而致之民者在郡邑之任,而教化之所本者在学校。”充分揭示了政府、学校、教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责任担当。2005年,我担任江苏省泰州中学校长后,在深入研究我校千秋文脉及胡瑗教育思想、关注中外教育发展趋势、反思国内教育现状、联系学校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率先提出“负责任的教育”的理念,通过全校师生的反复讨论,最终确立以“倡导负责任的教育”作为我校的办学理念。因而可以说,这一理念的提出基于学校千秋文脉、基于责任、基于国情、基于时代。

近年来,我校坚守“责任教育”理念,将爱与责任融入教学与管理之中,努力为学生的成才精心营造负责任的教育环境,着力推进以“责任教育”为显著特色的特色高中建设,以教育部重点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发掘‘三名文化’,推进‘责任教育’实践研究”为平台,积极探索“责任教育”途径、构建“责任育人”体系,努力将“责任教育”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我们通过制定《江苏省泰州中学责任教育行动指南》、增强“责任意识”、造就“责任团队”、打造“责任课堂”、提升“责任本领”、营造“责任文化”、铸塑“责任校魂”等途径,将“责任教育”具体化、生活化,让每位师生将“说负责任的话,做负责任的事,当负责任的人”作为自身的立人之本;让每位师生多一些“责任情怀”“家校情怀”“家国情怀”;让每位师生懂得好教师、好学生、好公民、好干部,都应当以责任感做事;让每位师生对自己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

我们在自身践行与坚守“负责任的教育”理念的同时,还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各种机遇、各种平台、各种形式不失时机地呼吁全社会共同营造负责任的教育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育人导向、科学的评价机制与健康的舆论氛围,携手办好“负责任的教育”教育。[2]

随着“责任教育”的不断推进,这一理念已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些领导、专家、学者、校友、家长分别给予关注与好评。例如,2013年8月,在全省普通高中校长暑期学习会上,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时任副厅长胡金波在讲话中分别称赞我校“负责任的教育”理念。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我校1976届校友袁振国寄语:“责任是人的立身之本,责任教育是育人的灵魂。”《人民教育》原总编辑傅国亮寄语:“责任教育是教育的责任。泰州中学的责任教育是探索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成功经验,为基础教育内涵发展贡献了宝贵的理论思考和实践策略。”[3]著名教育专家傅东缨来泰州中学讲学时寄语“责任教育”――“兴于泰州中学的‘负责任教育’文脉渊远,意旨博大,自下理接地气,至上大道通天。其境大气,根为大爱,魂为大任,核为大智”。江苏教育学会会长、江苏省教科院原副院长杨九俊寄语:“泰州中学所倡导的‘责任教育’要义可概括为:天职意识、挚爱情怀、科学精神、大家品位。”著名语文教育家、我校原副校长洪宗礼寄语:“教会学生做人是教师最大的责任,学会做人之道是学子最重要的责任,关注教师、学生的发展是校长应尽的责任。一句话:泰中办学的主题词就是两个字:责任。”《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教育》《中小学管理》《江苏教育》《江苏教育报》、人民网、中国教育新闻网等媒体相继宣传报道“责任教育”理念内涵、实践探索与初步成效。2011年6月,“打造‘责任教育’品牌”实践活动被教育部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为全国中小学创先争优活动优秀载体特别推荐奖。

参考文献:

[1]蒋建华.践行负责任的教育[N].光明日报,2013-04-01.

[2]蒋建华.以“千秋文脉”引领“责任育人”[J].教育发展研究,2014(2).

[3]蒋建华.着力内涵发展 提升办学品位[J].人民教育,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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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责任,需要自己去担当,去完成,只有当我们担当起了自己的责任时,才能够把事情做好。就像我们学生的责任主要是抓好学习,教师的责任主要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警察的责任主要是维护社会治安,而清洁工人的责任主要是打扫卫生……我们的社会需要负责任的人,只有人人都勇于积极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共同把各项工作做好,社会才会进步。一个人想要赢得他人的信任,在他人面前树立起威信,就必须做到四个字——有责任心。马卡连柯曾经说过:“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这句话说得十分正确。一个教师想要在他所教的班上树立威信,想要管理好这个班级,使之成为一个团结向上的班级,那么他自己身为一个教师,就必须担当起教师的责任,对学生的学习以及生活各个方面切实地负起责任,才会让学生相信他,敬佩他,从而在班上建立了一个老师的威信。有的人肯定会认为:想要做到对工作尽心尽力,一丝不苟地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是很困难的事,但在世界上就有人做到了,现在由我来讲述一个实例:在日本东京的一个国际大酒店里,来了一位新应聘的服务人员,她找到饭店的负责人,负责人却叫她去打扫厕所。她犹豫了,怎么办?是接受这个工作?还是另谋职业?考虑再三,她决定还是先听听负责人怎么说再作决定。于是,负责人把她带到厕所,并告诉她厕所要清洁得十分干净,特别是马桶要弄得一尘不染,光滑洁白,饭店负责人一边说就一边开始给她做示范,并且最后还从马桶里舀了一碗水喝了下去。她被饭店负责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所感动了,明白了什么是工作,什么是责任心,于是愉快地接受了这份工作,漂亮地迈出了职业生涯的第一步。在此后的岁月里,她一直勤奋的工作,她所清洗的厕所,一向光洁如新,马桶里的水她也喝了不知多少次。她就是后来成功成为了日本邮政大臣的野田圣子。正是她那种在工作中追求完美,对自己工作极度负责和勇于担当责任的精神,使她从此踏上了成功之路。她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负责任是我们所应当做的,而不负责任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而且还会损害他人利益,甚至还有可能会害人又害己,所以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千万不能做。《狼来了》这个故事的主人翁:小男孩,就是因为不负责任地乱喊乱叫,才造成在最后让自己也被狼吃掉了的结局。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的人才会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爱戴,才会使自己走向成功。而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在人们的眼中却比一颗沙粒还要渺小和可悲,必将受到人们的谴责,也注定会使自己走向失败。担当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做且必须做到的事,只有每一个人都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我们整个社会的明天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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