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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发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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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发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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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中国沼气》、《新能源》等

环境与发展杂志是国家级期刊。

《环境与发展》杂志社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更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办,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协办的环境保护类学术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5-1369/X,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2095-672X,面对国内外环保、科研、教学工作者和关心环保人士公开发行,月刊,每期定价元。《环境与发展》杂志社发挥杂志在环境保护科研中的优势,同时依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等主办、协办单位的学术资源扩充专业领域,增加生态文明研究等内容,主要报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各地区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的新动向、新成果、新经验,基础理论研究与实用性成果。学术影响:本刊系中国环境科学核心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内蒙古优秀科技期刊、中国期刊网入网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引文数据库期刊、龙源期刊网收录期刊、超星数据收录期刊。主要栏目:环境管理、环境工程、环保科技、生态环境、循环经济、应用技术、低碳经济、实验研究、政策研讨、清洁生产、环境化学、环境教育、环境科研、环境与法、监测与分析、防治与处理、环境与健康、气候与环境、综述与专论。

期 / 刊 / 档 / 案

公司名称:环境与发展

所 在 地:

城市与环境研究编辑部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主办;中国建设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委员会、联合国全球人类发展中国协会、科技部科学技术进步研究所、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联合指导的国家级经济类专业期刊。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ISSN刊号可登录国家图书馆中心查询!更多杂志信息请关注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征文形式与要求1、来搞应标明主要作者的工作单位,包括单位全称、所在省市名及邮编。 2、文章应标注摘要、关键词,摘要控制在200字以内,3-5个关键词。 3、来稿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严禁抄袭,文责自负,请勿一稿多投,审稿周期为三天,如三天内未收到稿件处理通知,请尽快与本刊编辑部联系查询。 4、本刊每版2600字符,超出2600字符则按照半版累加版面。 5、本刊编辑部对来稿有权修改,不同意改动者请事先说明。 6、来稿请注明专投本刊,严禁剽窃、抄袭行为,如有一稿多投、剽窃、抄袭行为者,一切后果由作者本人负责。 7、本学术刊刊发表周期为30天,出刊2天内邮寄样刊,样刊一律采取快递。 8、来稿请在论文最上方注明详细地址和电话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设主要处(部)职能:秘书处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日常政务和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公文信息、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保密、接待、重要会务、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中心领导的秘书事务;负责对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以及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工作。2、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培训出国、职称评定、离退休等人事管理工作。3、承办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4、负责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改革研究处1、按照上海城市发展战略需要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对城市建设发展和完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需要的重大项目、重大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超前进行论证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2、围绕上海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从深化管理体制和政策制度改革的角度,组织相关研究和追踪调查,配合市政府及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3、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区县政府,对政府、企业、市场及社会中介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中的矛盾和突出问题进行追踪调查,为政府不断完善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开放研究处1、按照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围绕上海外贸、外资、金融、WTO事务、区域经济、浦东和长江流域开发开放等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综合性课题,在开展调查研究和超前研究的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决策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2、捕捉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内外环境发展中的新变化和新情况,适时研究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掌握上海对内对外开发开放动态,从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和跟踪调研,配合市政府入各区县,及时解决对外开放和服务全国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3、承担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有关“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兑现承诺对上海经济影响的研究工作,为政府及有关企业提供决策咨询参考综合研究处1、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综合性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综合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超前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2、定期分析国际、国内和上海经济运行形势,撰写《上海经济形势分析报告》。3、编撰年度《上海经济发展报告》。4、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研究调研任务。社会文化处1、按照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和建设“四个中心”要求,紧紧围绕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开展与社会民生领域相关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2、按照上海建设文化大都市的要求,围绕完善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文化发展的环境、体制机制等领域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3、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县政府,对上海社会建设以及文化发展中的矛盾和突出问题进行跟踪调查,为加快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和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科研处1、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立项、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2、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经费计划编制、管理工作。3、负责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4、负责编辑简报、年报,以及图书资料管理工作。5、负责建立信息网络,提供重要信息资料。6、负责有关国际、国内研讨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7、负责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8、负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事会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处1、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上海市决策咨询建议库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2、负责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信息设备和软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3、负责“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发展中心”子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系统维护。4、负责与市公务网、市政府办公厅核心办公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工作。5、负责中心信息产品的开发工作。6、负责市政府政策咨询等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7、负责上海市决策咨询建议库系统培训工作,以及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部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业务培训工作。上海经济年鉴编辑部1、负责编辑出版《上海经济年鉴》精装本、中文袖珍本和英文袖珍本。2、负责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刊的编印工作。3、协同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业务处室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杂志 投稿 国家级期刊 (刊发教育、经济、建筑、政工论文 )

四川环境编辑部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设1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厅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厅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负责起草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材料。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省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科技发展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组织拟订我省环境保护标准;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总量控制处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担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行政审批处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环境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的规划、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四川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污染防治处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农村环境保护处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处贯彻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安全管理处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法规、标准和规范;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辖区内核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铀(钍)矿监管;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督察处承担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我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负责环境来信来访;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环保系统挂牌督办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宣传教育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外合作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对外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境外培训;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环境保护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该刊是双月刊,也就是说每两个月发行一期。

环境污染与防治编辑部官网

以下资料来自全国人大网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关议案。具体职责有: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介及章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于1993年(前身为1984年成立的中国环境保护工业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有团体会员46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超过1100家,并通过省市协会联系着上万家企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有办公室、技术部、信息部、企业部、国际部、编辑部及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设水污染治理、废气净化、电除尘、袋式除尘,锅炉炉窑除尘脱硫、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仪器、机动车污染控制防治技术、城镇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循环经济等11个专业委员会及有机食品和保护臭氧层2个分会,分别开展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活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已和30多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企业开展了友好往来和交流活动,部分已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为中国环保技术和设备进入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业务为政府服务:开展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验证,参与制订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为行业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参与行业管理。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市场信息;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工程示范、技术评估与推广;组织合作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工作内容 会籍管理;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 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与示范工程评选; 中国优秀环保装置评选; 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选; 中国名牌(环境保护类)评选标准制订及推选; 环保技术评价与验证; 环保产品认证; “绿色之星”产品推荐; 建设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开展网络信息服务; l编辑出版《中国环保产业》杂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通讯》、《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刊物; 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览会、技术推广会等活动; 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举办各种环保技术、管理培训。 详情请登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查询。协会在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vip帐号,会员除可登陆浏览网站信息外,还可享受在协会网站发布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供求信息等多项服务。(此功能对会员单位免费)--------------------------------------------------------------------------------协 会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CAEPI。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中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 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三 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四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五 负责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六 出版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七 开展行业协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八 开展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九 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十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十一 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团体会员;二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三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 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三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四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五 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五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审定协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 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五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六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提名需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再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会休会期间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任免(聘任)程序委任;批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经会议选举通过后,由秘书长按程序聘任;三 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环保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环保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依法监督实施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地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河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2)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3)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县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性措施和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县新建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设及申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4)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乡镇、各部门以及上报跨省、县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或上报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解决辖区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河流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5)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编报天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6)组织、监督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三同时”现场检查、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核准建设项目试产;监督本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经营许可证;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7)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督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8)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9)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按国家规定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10)组织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11)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电话:,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电话:,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网址

农业资源与环境学报编辑部

2016农业类核心期刊有:

1、《中国农业科学》。

1960年创刊,是由中国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性半月刊。《中国农业科学》主要发表中国农牧业科学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方面的学术论文、重要科研成果和专题报告及各学科研究进展综述等。

2、《华北农学报》。

创刊于1962年,是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主管,河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南、内蒙古六省市农科院农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

《华北农学报》主要报道农业各学科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科研简报,报道农业学术动态。《华北农学报》主要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科研简报、专题研究等。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是由教育部主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主办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双月刊。

主要栏目有“三农”问题研究、农业史研究、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西部大开发研究,经济与管理、哲学、政治与法学、社会学、语言文学、历史学、中外文化研究等,其中“三农”问题研究、农业史研究、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和西部大开发研究是本刊的特色栏目。

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创刊于1996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农业大学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农业学术期刊。

主要刊登生物学、作物学、植物保护、园艺学、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工程、农业机械工程、信息与电气工程、水利与土木工程及农业经济管理等学科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和研究快报等。

5、《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创刊于1956年9月,是经中共江苏省委文化教育部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南京农业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农业学术期刊。

主要刊登农业科学、植物保护、园艺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物技术与工程、资源与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与技术、农业化学、农业工程等学科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论文、综述和研究简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华北农学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农业科学

《华北农学报》(双月刊)《农业现代化研究》《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双月刊)《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农业科学版)(双月刊)

综合性农业核心期刊 中国农业科学农业生物技术学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华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华北农学报干旱地区农业研究安徽农业大学学报西南农业大学学报江苏农业学报河北农业大学学报扬州大学学报(农业和生命科学版)福建农林大学学报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南农业学报河南农业大学学报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海农业学报中国农业杂志 (学术版)沈阳农业大学学报东北农业大学学报浙江农业学报江苏农业科学福建农业学报云南农业大学学报中国农业科技杂志(学术版)四川农业大学学报中国农学通报新疆农业科学中国农业科技导报生物技术通报河南农业科学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广东农业科学 农学与农作物类 作物学报中国水稻科学麦类作物学报茶叶科学棉花学报杂交水稻玉米科学中国油料作物学报大豆科学中国棉花作物杂志中国稻米中国烟草科学种子热带作物学报 园艺类 园艺学报果树学报中国蔬菜中国食用菌北方园艺食用菌学报中国果树中国南方果树食用菌 植物保护类 植物病理学报植物保护学报中国生物防治植物保护农药植物检疫 农业资源生态环境类 土壤学报水土保持学报土壤通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农业环境科学学报土壤水土保持通报干旱区资源与环境中国土壤肥料(原土壤肥料)水土保持研究农业环境与发展生态环境中国农业气象 农业工程与农机类 农业工程学报农业机械学报灌溉排水学报节水灌溉中国沼气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食品科技类 中国粮油学报粮油食品科技中国食物与营养 林业类 林业科学北京林业大学学报林业科学研究世界林业研究福建林学院学报南京林业大学学报林产化学与工业西北林学院学报东北林业大学学报浙江林学院学报中南林学院学报林业资源管理竹子研究汇刊林产工业木材工业林业科技开发林产化工通讯 畜牧兽医类 草业学报畜牧兽医学报中国兽医学报中国预防兽医学报蚕业科学中国兽医科技中国饲料中国草地中国兽医杂志饲料工业饲料研究草业科学中国畜牧杂志中国畜牧兽医畜牧与兽医中国家禽动物营养学报草地学报动物医学进展黑龙江畜牧兽医草原与草坪养猪中兽医医药杂志中国草食动物 水产渔业类 水产学报中国水产科学淡水渔业水产科技情报水产科学上海水产大学学报水产养殖水利渔业大连水产学院学报海洋水产研究 农业经济与综合指导类 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现代化研究中国土地科学世界农业地域研究与开发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经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本表核心期刊名称若有与印刷版不一致之处,当以印刷版为准)

S 综合性农业科学1. 中国农业科学 2.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3. 华北农学报 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6.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7.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 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 9. 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10.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11.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12.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13. 西南农业学报 14.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15.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16.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 17. 安徽农业科学 18. 上海农业学报 19. 中国农学通报 20.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21. 西北农业学报 22.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3.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4. 江苏农业科学 25. 江苏农业学报 26.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27.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8. 浙江农业学报 29.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0. 广东农业科学 31. 甘肃农业大学学报 32. 湖北农业科学 33. 新疆农业科学 34. 广西农业生物科学 35.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36. 贵州农业科学 37. 河南农业科学 38. 新疆农业大学学报S1农业基础科学1. 土壤学报 2. 水土保持学报 3. 土壤 4. 土壤通报 5.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6. 水土保持通报 7. 水土保持研究 8. 土壤肥料(改名为:中国土壤与肥料) 9. 生态环境 10. 中国水土保持 11.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S2 农业工程1. 农业工程学报 2. 灌溉排水学报 3. 农业机械学报 4. 节水灌溉 5.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6. 干旱地区农业研究 7. 农机化研究 8. 中国农机化S3,5 农学,农作物1.作物学报 2.中国水稻科学 3.麦类作物学报 4.玉米科学5.杂交水稻 6.棉花学报 7.中国油料作物学报 8.大豆科学 9.种子10.核农学报 11.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12.中国棉花 13.作物杂志 14.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15.中国烟草科学 来源于:2008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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