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首页 论文发表知识库 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发布时间: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

有问题。应按要求填写。

1、出生年月:应填写公历时间。应具体填写年份和月份。

2、籍贯:一般按其祖父的籍贯或出生地填写,具体填写从省至县级行政区名称。如: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3、文化程度:指现有文化程度。

4、所在单位:指现属单位。

5、本人简历:一般应从上小学二年级开始算起,以在一个学校或一个单位学习(工作)为一段分段填写,前后时间要互相衔接,同时要填上所任职务和对填写人这段经历如是学生则填写所在学校名称。最熟悉的证明人。

6、入团志愿的填写要求:将自己对团的认识写清楚,主要包括对团的性质、纲领的认识和理解;说明为什么要加入共青团;准备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团员等,填写入团志愿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认识实际填写,要怎样维护团员的形象。

7、介绍人意见:根据被介绍人的表现写出综合性的意见,写明被介绍人的优点和缺点;表明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团的态度;介绍人签名。

8、支部大会决议:应写明本次支部大会召开的时间,本团支部共有团员总数,实际出席本次支部大会的团员数,讨论的意见综述及表决结果,并由支部书记签名。

9、总支部委员会意见:应写明总支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并由总支部书记签名。

10、其它栏目要填写完整。

扩展资料

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

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个人简历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这一部分的内容也要简单,无须多用笔墨,但也必须清楚明白。对个人简历的写法,一般要求从上学时写起,到目前为止,只需依据时间的顺序,一项项地排列出来即可。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的情况,在申请书正文中可以简单地介绍一下,也可以不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可附在申请书后。

3、入团动机和理由

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4、对团的认识

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5、自己的心情、决心

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团申请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请书

全国各地50名公民 对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 出生日期认定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之规定,我们对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出生日期认定规定(以下简称“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提请违法审查建议。 一、“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与国家大法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也下达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明显,“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相抵触,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不以身份证为准,必然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相抵触;与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身份更正权;与第十三条规定直接相抵触,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与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直接相抵触。“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凌驾于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之上。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建议废止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一方面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详见附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视点栏目,连发5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详见附件)。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建议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违法审查,并给予答复。附件:《“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建议人:朱永忠 谢亚鸣 冯英洲 张 莉 施国萍 吴朝述 胡俊华 王 春 杨和平 张兰珍 闫秀玉 侯德林 马凤兰 牛桂兰 杨兆付 黄炫朝 李云烹 侯淑珍 张秀燕 扬玉坤 吴金兰 张秀丽 丰庆玲 李公权 徐庆英 胡晓芹 罗 英 袁学龙 谭 丽 谭 静 陈国兰 陈海涛 李疏芝 宋海峰 朱来旺 刘采霞 李云鹏 袁 凤 孙桂英 冯秀梅 陈景伟 王福胜 王秀荣 骆灵芝 徐 莲 刘喜九 范丽文 衣国霞 耿影纯 王隆纯 2011年3月7日附件: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具有危害性,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一、“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的严重危害性 1.“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 1999年以来退休中出生日期认定的争议案件常见报道,“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已经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民怨不断。 江苏省海门市黄兰芳一审败诉,上诉胜诉,花了半年时间,算是幸运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年第四辑行政案例《黄兰芳诉海门市劳动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北京市密云县蔡淑林一审败诉,上诉败诉,抗诉再审赢了,“讨说法”四年连续奔走(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报道《出生日期认定有误 退休教师诉诸法律》)。四川省崇州市杨帮碧一审就赢了,该案先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系崇州市人民法院某审判员之妻,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杨帮碧不服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兴田老人两审败诉,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却驳回李老汉的起诉,还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官司打8年,老汉还是“仨出生日”(新华网2008年04月23日报道《官司打8年 老汉还是“仨出生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点栏目,连发5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 《张老汉的退休梦》专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双城市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韩甸粮库青年加工厂马车队打马掌、修马车的锻工张洪印的档案年龄记载与身份证信息相差16年,上访近十年,今年都69岁了,仍无法退休。双城市劳动局档案室的郭主任说,像张洪印这种情况绝非特例,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同的情况在双城市劳动局的档案中十分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档案存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相符的情况。“一是当年右派‘株连’下乡的家属为返城大量造假;二是当年的招工年龄限制导致大批的年龄造假。在当时的年代,为了返城和招工,走后门造假的应该不在少数。”形成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大量不符的历史原因复杂,但这些虚假的档案信息却都实实在在地沉淀在档案中保留至今。而这些不实的档案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补救或修正措施而造成实践中只能错事错办。—边是张洪印徒劳的奔波,寻求退休,另一边是相关部门爱莫能助,甚至希望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这一切似乎都是因为现有的规定过于机械,且没有相应的弹性补救措施,无力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 《退休年龄确定依据:档案PK身份证》专题报道了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百货公司售货员谢亚鸣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争议案。2001年初,公安换发户口本,民警挨家挨户登门核查,要求统一使用公历出生时间,谢亚鸣让民警登记了自己的公历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后来民警经过调查,确认了她的公历出生时间,并据此换发了新户口本及身份证。但黄山区劳动局,却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认定谢亚鸣出生时间以招工表记载的1956年12月为准。谢亚鸣4年诉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跑了无数趟,谢亚鸣为的是确定退休年龄究竟适用身份证还是档案记载,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法》管用,还是部门的规定管用。两次一审、两次终审,黄山区劳动局对谢亚鸣更正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质证都没有异议,三个法院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定。针对这一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居民身份证法》对谢亚鸣的出生日期加以认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建华说,黄山市和黄山区两审法院不以身份证法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是错误的,谢亚鸣有百分之百的理由要求依照身份证更改自己的出生年龄。但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未采纳谢亚鸣及专家们的意见,却判决维持黄山区劳动局适用档案记载。其判决理由是“8号文件”“尚未废止”。谢亚鸣对此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年第5、6期指出:“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危机”。 2.造成国家退休金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给造假者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公民身份“造假”问题上,是通过各个单位和部门容易呢,还是通过公安部门容易呢?中安在线2008年11月26日安徽新闻《退休股长把“人秘股”搬回家》:“绑架”千余份人事档案十余年,想查档案要送礼送钱,伪造档案,取国家社保资金14万余元,自己从中获利2万余元,被判刑五年。其实,这绝不是什么个别现象,这是非常典型的很有代表性的例证回答。这仅仅是这么多人集中被造假,容易发现才查出来的,而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大量的单个造假,却更隐蔽更难发现和查出来,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取,流失量更大。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早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安全。也正是退休“以最早的档案为准”的规定,恰恰为伪造档案、取国家退休金者钻了的空子,也被这些不法者所嘲弄。 3.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造成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取而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重侵犯了上千万公民按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10版报道,“自我国1999年正式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以来,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开展了清理纠错工作,先后纠正重号、错号2000多万个”。难道这2000多万人都要“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吗?这将涉及2000多万人的合法权益啊,这还不包括许多后来更正的和至今没有更正的人数在内。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实,应当以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准。但公民的身份出现错误时,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按法定程序更正。公安部门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无法绝对保证身份证登记不出现错误,档案管理部门同样不能保证档案的绝对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因参军招工招干等年龄限制错填出生日期的人,大多数也是为了生活、生存所迫,那时,人们还都以参军招工招干为荣,参军招工招干都是参加革命工作,能参加革命工作是最光荣的事情,年龄改大改小点有什么关系呢?现在革命工作一辈子,老了,谁能想到还要遭受当年错填出生日期的惩罚?当时造成错填,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再说那些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的人,更是冤屈了!不依据真实年龄办理退休,侵犯了公民的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这也与党和国家号召的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极不相容。 4.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对公民身份统一管理造成混乱 年龄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他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年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年龄作为人格权的首要特征,年龄的存在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将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是对年龄权的侵害。当人的年龄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民参加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证登记的九个法定项目中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基层派出所只能录入数据,万一输错,必须报经上一级局批准同意,由上一级局启用密码更正,基层派出所无权更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极其严格规范,其远远高于各个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档案。现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的户籍、身份证的可信度,反而低于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不严肃、不规范管理的职工档案。 俗话讲,“会抓的抓一个,不会抓的,抓一把,结果总有抓不紧而漏掉的”。一条大坝如果只有一个地方可能漏水,完全可以容易发现和容易堵住;如果到处都可能漏水,那么这座大坝最终只能垮掉。 国家颁布身份证法,就是为了证明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身份信息出现错误时,公民依法有权申请更正,这是全国人大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国家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直接关系到《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出生日期认定,属于公民身份的认定,只能依据身份证法,只能授权管理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确认。若有怀疑,只能申请公安部门查证核实。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查证程序,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来确认。必要时,要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查证。对依法更正的身份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不讲法、不讲理,应当废止 根据身份证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离、退休手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规定了“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里,都没有规定“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显然,“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于法无据。 档案最先记载,不必然得出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证公民出现身份证错误时的更正权。 “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置国家大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利益于不顾,根本不管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诸多历史遗留原因(农历错为公历、本人或他人填写疏忽、档案损毁遗失、参军招工招干年龄限制错填等等),惩罚人们出生日期出现错误的、最不讲理的规定。虽然部分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己错填,但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尽管自己也有错,但仅仅是有错,而不是有罪,更不是罪不可赦。 行政不可以违反人类自然法则,弄出一个人两个甚至于两个以上出生日期来,这是典型的以错惩错!其错误根源来自于古老的惩罚性正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容“报复”。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相符合的复仇正义。以牙还牙,以恶制恶,这是西方几百年之前的司法观念,早已为司法实践和法治理念所唾弃。 安徽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陈宏光教授认为,立法法有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适用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法,对出生日期加以认定。拿档案记载的错误跟现在身份证中的正确记载进行类比,以最先记载的这种错误来做出推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显然就有问题了,实质上就是等于把原有的错误继续使用。这是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应该加以纠正。因为,法律需要去还原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还其本来面目。身份证作为一个国家证明,如果有人在原来的记录和身份证之间造成的误差导致没办法确定,还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用这个全国统一、国家认可的法定证明,来证明职工的工龄问题,能够形成规范和有序。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无论这时间提前还是退后,都会对职工的利益造成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以身份证法作为依据,这样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对所有人要小一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宝妹认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部门不应简单排斥。“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应当予以修改。同案不同果的现象将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其核心问题仍在于部门规章与基本法律的统—,出生年龄认定标准关系到参保人员养老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高级检察官王友明认为,身份证记载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部门的原始记载和身份证记载相冲突的情况下,采用原始记载的方式来进行表达,这种表达肯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身份证是国家的一种权威性的法定的身份资格和证明,劳动部门都不去遵守的话,用原始记载显然是错误的。 1999年苏州市、2003年芜湖市、2004年重庆市、2008年铜陵市为切实解决退休及办理养老保险中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分别出台文件,对“出生时间认定两通知规定”执行作了修正。新华网报道新疆兵团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制定了《农十三师职工工龄、年龄认定处理办法》,从2005年2月份开始在全师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年龄、工龄认定工作。全师清理、整顿职工档案16896份,其中,提出疑异的有5389人,为1500人的工龄、年龄、姓名进行了更正。 深圳市社保局2010年初,在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 首页>信息公开>部门动态中建议退休人员退休年龄认定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坊时说:“单纯以档案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有其不公平之处,但我们也不敢采用身份证记载的信息,如果那样的话,可能又有想依据档案记载的时间办理退休的人说我们没有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干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然而,2010年已过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至今还没有出台新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在部门规定面前却步,应当废止“出生日期认定两通知规定”,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性,以身份证法作为标准,办理一切涉及公民身份确认的事务,有利于大家遵守法律,还原客观真实,形成了相应的统一性。如不依据身份证法解决公民退休的出生日期认定问题,势必由此波及其他领域同样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最终将产生阻碍中国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恶果。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绝对没问题!

湖北社会保障杂志

网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灵活就业人员要交哪个档      一档缴费基数为元(下限),养老保险费为元/月;二档至七档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300%,分别为元、元、元、元、、江西上饶社保每档领多少工资      社保缴费基数通常有7个档次,分别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80%、90%、100%、150%、200%、300%。内地省市在岗平均工资普遍在五六千左右,在岗平均工资6000元,那么对应的各档次缴费基数分别是:3600元、4800元、5400元、6000元。2、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是多少      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为五个档,其中:1。社平工资6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28224元,年缴费金额为元;2。社平工资70%档的年缴费基数为32928元,年缴费金额为元;3。3、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哪个划算      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3457元,实际上是3269,但是这个是2019年的数据,2020年因疫情影响,沿用了3269,但实际上这个数字在3457左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573元(2019年为6260元,增长率5%)。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42元。4、上饶社保个人怎么缴纳      2次个人缴纳社保政策规定如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方面。5、上饶地区交职工医保每天交费多少      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6%,个人缴2%。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的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按照规定,低于当年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纳,高于当年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纳。6、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按照行业的风险程度不同,至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7、湖北养老保险最新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元;职工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元;职工元;单位缴纳比例16%,个人。8、养老保险基数调整      上限和下限调整:各地区会制定当地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一般是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6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低于最低的缴费基数的,按最。9、松滋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元,最高缴费基数元;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元;职工元;最高缴费金额:单位元;职工元;单位缴纳比例19%。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城市情报》创刊于1984年,是由湖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本刊定位于“城市情感报告,时尚生活绘本”,旨在为城市主流人群经营完美人生提供三类情报——真实的情感故事、前沿的时尚风潮、权威的生活资讯,自创刊以来,行销全国所有省份的大中型城市,发行量节节攀升,仅一年时间期发量就突破30万份,成为继《特别关注》、《前卫》、《可乐》之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又一份跻身于全国大刊行列的杂志,同时也是全国发展最快的情感时尚类杂志。城市情报杂志栏目设置:主要栏目:卷首语、霓裳羽衣、本刊视点、大案写真、警世畸恋、真情人生、且听风吟、都市迷情、爱情兵法、驿动之城、名人恋曲、午后乐活、职场宝典、创富心经、巧女理财、亲子关系、辣言辣语、幽默笑话、驴行天下、娱人码头、情报点读。城市情报杂志收录情况: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ASPT来源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网来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精品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核心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入网期刊、中国工业期刊学会理论编辑部荐稿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龙源期刊网来源期刊维普资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杂志

贵州人事人才网 贵州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好。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官方资料显示,工资待遇在8000元,有五险一金,加企业年金,年到手7万左右。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成立于2013年11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专业出版集团。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的国家级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其发达程度已经成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论文 范文 一: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启示

【摘要】社会保障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全球化和老龄化不断加深加快导致人们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其现状与发展更是备受瞩目。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取得可喜的成就,但其存在的满意度不高和体系内外矛盾重重的问题,亟需解决。社会保障伦理是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只有立足本国国情,立足本国传统社会保障伦理,吸取其中的 经验 与教训,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才是解决许多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鉴于西方 文化 思潮盛行,我国传统伦理逐渐淡化的事实,笔者希望通过对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评价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当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建立和发展更有效的社会保障伦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社会保障伦理缺失的问题,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契机;伦理缺失;启示

一、儒家的社会保障伦理

儒家思想是对我国影响最深远的传统思想之一,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对亚洲乃至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便包括了社会保障的伦理,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节主要介绍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和其历史局限性。

(一)理论基础

以民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儒家在对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中,继承并发展了以民为本的理论,指出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权转移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视民生民意,如孟子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为君者要保证民众的生存需求,实行保民爱民的仁政。以“仁”为本的道德理论基础。“仁”包括人的仁爱道德,也包括仁政德治。人们如果能够由对自己、对亲朋的爱扩大到对社会成员广泛的爱与仁慈,社会就会和谐;国家需要实施社会保障,而且社会保障首先要实现民众的生存,如“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具体内容

以民本和仁政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社会的发展与治理要重视民众的诉求和愿望,注重民众的生存与发展,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予以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则要求为政者要加强自己的德性修养,保持自己的仁政观念,实现爱民与护民。“均无贫”伦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义,反对贫富分化,如“不患寡而患不均”,①提出要按不同等级、不同身份进行合理的分配,为政者要注重社会保障,来避免严重的贫富分化,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节用爱人”伦理。“节用”要求减轻民众的负担,使得民众可以自力更生,减少政府对保证人民生存的开支,进而减少民众赋税的义务,保证民众的生存,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国家要建立适度水平的保障。这两项 措施 都有利于节省社会保障消费的支出。“爱人”要求当政者关爱民众,注重保障、维护民众的生活。注重“孝”道。儒家认为社会保障不仅要依靠国家,还要依靠家族和乡里,实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强调子女后代对父母的供养、关心和照顾,在当时小农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倡导建立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模式,我国目前仍以这一养老保障方式为主。“德法兼用”伦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会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为政者主动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关爱民众,但在行动和工作上也要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对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和警告。

(三)历史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存在历史局限性。首先,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旨在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在根本上为统治阶级服务,不符合当前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传统的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用一些 教育 和说教麻痹民众,以为统治阶级服务。最后,过于依赖执政者的自身道德,不仅不利于对民众的保障,也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伦理中对一些群体特别是妇女如“三从”“四德”,要求苛刻,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寻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契机

(一)时代新状况

在新的时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渐的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近期我国新常态经济发展政策的提出,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相应放缓经济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在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规模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财政危机的经验教训,亟需要求我国合理界定政府和个人的责任,建立适度保障水平。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造成社会保障财力困境,基金缴费者相对减少、接受者相对增加,我国现有的基金收入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人们对老龄人的护理工作和养老服务有更高的要求,这使得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备受关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强调保障实施主体的社会化,强调社会保障要依靠多元主体,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解决政府容易忽视或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确保社会保障的功用,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需要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现有社会保障伦理缺失

由于伦理本身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和伦理宣传教育的缺失,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存在一些伦理缺失的问题。首先,人文关怀不足,保障资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现象,将保障和福利的给予视为累赘,歧视受助者的思想与现实状况时有发生,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没有倾向社会弱者,丧失其保障的目标和公正性。其次,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原则缺失。保障起点存在特权和歧视问题,保障机会存在权利获得的限制和障碍问题,两者导致保障结果的不公平、不正义。如我国因法制不完善、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应受惠的贫困者常常得不到帮助,许多人对受助的贫困者有歧视的心理和行为,歧视色彩较浓,而且我国各地区和人群的保障差异也较大,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保障好。再次,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对德治的忽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政策缺乏连贯性和法制性,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不顺畅,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孝文化不足。溺爱和对 传统文化 教育的缺失,造成新一代责任意识低下、孝道意识薄弱,不孝或是片面将孝挂钩于物质供给,影响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家庭养老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保障机构与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机构不足和人员缺失的现象,保障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职责不明确、素质低,影响社会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养老方式与老年生活保证的层次还不足,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多样化、多层次社会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会保障伦理的启示

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在社会保障方面强调个人责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样化与社会化的保障模式,取得了许多成果,值得我们借鉴。秉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不断探求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力求为中国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发扬“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我国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社会保障,首先需要转变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怜悯、恩赐的观念,视社会保障权为国民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责任,是对人们的关爱、对人们自主与发展的关注,人们的发展最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实现国家与国民的共同进步。其次,加强社会保障机构与人员的建设,建立拥有比较完备项目、职责明确、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平等的对待社会保障的覆盖群体,不仅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更要保证人们精神生活的满足,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针对不同的项目和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又要使社会保障能够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兼顾社会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的有想发挥是使应受保障者受到保障,同一条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并且保障水平适度,能够保障被保障着的基础生活,同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被保障者的积极性,避免“懒汉”的出现,提高社会的活力。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则。德治主要是要求实现政府“仁爱”和百姓“自爱”,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两者道德素质的提高,增强两者的责任心、义务感、道德感和爱心,实现对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知,奠定社会保障实施良好的思想基础。此外,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依法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实现各自的诉求,同时也要注重依法保证对社会保障过程中各项行为与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减少甚至是避免社会保障中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质量。强调家庭保障的“孝”理论。“孝”是子女后代应具备的起码的道德准则,是优秀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针对当前我国孝文化缺失的现状,更加需要注重加强孝文化与家文化的宣传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强子女的责任意识,教育子女后代学会感恩,懂得尊敬父母长辈、理解父母长辈和关爱父母长辈。其次,提高社会的尊老重老观念,在家庭成员互助互爱基础上,实现社会成员互助互爱,实现社会成员对老人的尊敬、理解和关爱,达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互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保证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社会化。社会保障要注重责任分担,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人的事业,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业,而是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事业,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协作。过于依赖个人,许多弱势群体因承担不起保障费用无法实现保障,具有优势的许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过于依赖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也会造成弱势群体参保不起,优势群体不愿参保的现象;过于依赖国家,针对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和广袤的国土面积,难以实现全覆盖,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过大。这些都会造成应受惠者得不到保障,保证失去了基本作用,难以持续发展的后果。建立资金运作、待遇发放、管理工作和实施主体全面社会化的社会化保障事业,有助于合理分工个人、家庭、单位、社区职责。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合理分担,有助于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强调国家要保证百姓的生活,儒家也注重节用,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奋斗,保障事业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四、小结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既要看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的成就,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传统与现实,借鉴国内外思想和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伦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滥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要重视儒家社会保障伦理中“以人为本”、“均无贫”、“节用爱人”、“孝”道和“德法结合”的思想精髓,注重社会保障事业以民为本、“孝”道思想的继承和发扬,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兼顾法治与德治、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实现,建立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和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与中国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铮.儒家思想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J].理论导报,2014(10):25-27.

[2]黎汝静.日本和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基于影响因素的角度[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250-252.

[3]刘丽.儒家社会保障伦理思想探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4]张俊霞.儒家社会保障伦理及其现代启示[D].山西 财经 大学,2012.

[5]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6]李泽厚.论语今读[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摘要]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暂时在政策制度、制度运行效益、违法违纪和道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存在着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绩效审计手段落后等问题。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我国应采取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近几年,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审计进行了有益尝试,形成了目前暂时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现状,主要包括:一是政策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实物管理、经费管理、会计核算等,这些政策与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着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益;二是制度运行效益方面。具体包括与制度相关的资金运行效益和受益人群的受益效益两个方面。前者可分为资金有无沉淀和收支能否相适应两个方面,后者可分为资金支付的金额效益和资金支付的及时性效益两个方面;三是违法违纪方面。据审计署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4年间,我国养老 保险 基金涉及违规违纪资金352亿元,一些单位将社保基金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亿元;用于购买汽车等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亿元;乱报销费用或发放待遇共亿元等问题;四是道德标准方面。有些行为不能看作是违纪违法行为,但是从道德上来看是不可行的,道德标准特别适合于对效益审计中的经济事项的评价,它可以用来从道德层面帮助人们看待不按客观规律、忽视人类生存问题的后果。对于某些事项不能用法律法规限制时,用道德标准加以限制无疑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重要性认识不够

政府部门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不够重视,这里的政府部门主要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不重视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难以建立和健全。作为一项公共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上缴的社保费用,政府相关部门利用这些社保费用筹集资金,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足够注重这些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审计部门又对此基金的绩效审计也不重视,这将必然导致社保基金的管理混乱,其管理绩效也就无从谈起。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的角色把通过劳动获取的资金投资于社会保障,以保障其日后生活所需,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则不够重视,没有使社会基金进行安全、完整地运行,没有使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得到有效提高。我国审计部门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障基金缴上来之后被乱占用、乱截留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缺失。

(二)缺乏科学统一的评价标准

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经济性和效果性要求其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该评价标准也是作为评价审计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为出具审计 报告 和审计意见提供既定的标准。但是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的审计评价中,还没有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而在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绩效的审计中建立了统一、规范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美国审计总署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严谨和详实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澳大利亚在绩效审计评价方面也对审计相关人员制定了细致的评价标准。我国财政部在1995年出台的绩效指标体系仅对企业绩效审计评价有用。而从1999年开始出台的《业绩效评价标准》、《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等文件只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效果性进行评估,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毫无作用。

(三)范围和积累的经验不足

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绩效审计评价的经验严重不足,因此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评价缺乏严重的经验,这就要求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开展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主要采用的是财务审计,而绩效审计被引进我国的时间比较短,绩效审计评价没有足够的实践工作检验。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政府部门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仍用财务审计的 方法 对其审计,势必造成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不准确和不真实。而且,我国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仅针对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在社保基金管理绩效中的审计经验不足,将影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应用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绩效审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非常复杂,主要表现在社保设计的人数众多、基金金额庞大、管理周期较长等,这就要求对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评价所采用的技术高,所应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绩效审计没有很好的技术支持,很难应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逐渐增加。虽然我国社保基金信息量的增加,需要更快、更精准的技术手段给予支持。但是我国目前计算机相关软件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还比较低,很难有效审计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信息。还有很多工作人员仍然采用的是手工查账的方法进行绩效审计。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发出适用性的绩效审计软件,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绩效审计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另外,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审计的相关计算机软件也存在很大问题,譬如软件中个个流程相互独立,设计缺陷导致附表与主表之间相互脱节,信息严重失真。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独立性和权威性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审计人员要有正确的认识,把社保基金审计看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关乎社会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针对目前社保基金范围小、负担失衡、覆盖面小等问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主人翁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建立有效科学的统一管理体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从宏观层面统一支付方法和征收比例,通过综合分析,认真调研,有问题及时反馈于领导。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切合实际地、有理有据地做出汇报,逐步推进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同时尽早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法》,使之与《审计法》和《会计法》有效结合,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工作推向法制化。

(二)加强运营公示和监督管理

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公示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监督社保相关管理部门收缴和发放社保基金的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收缴和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最新出台的 政策法规 。向社会公众详细解析最新的政策法规条文,使广大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收缴金额、收缴比例的变动,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新的政策法规;三是建立参与审理案件及检举揭发制度。吸引广大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让他们关心和了解社保基本状况,强烈要求社保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各项收支状况及其管理情况,使整个社会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气氛。

(三)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主要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培训机制。把培训当做对审计人员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引导审计人员参与高效培训,甚至 出国 培训;二是鼓励审计人员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还很不完善,其政策制度的变动较为频繁,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时刻关注社会保障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时将最新法律法规应用于社保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必要时可以组建培训班;三是建立审计人员的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态度认真的审计人员给予奖励,这种奖励可以使口头表达,也可以是实物或现金奖励。只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绩效的审计人员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保障我国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绩效审计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其进行现代化管理,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实现专业化。建设一个健全完善的绩效审计信息处理系统,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电算化审计,利用先进的科技管理手段,组建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且注重信息的分工协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同时要完善我国社保基金审计的技术流程:一是控制社保基金账户的收入与支出关;二是重视社保基金征集环节的严格审计;三是重视对基金拨付环节的审计;四是重视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审计。严格清点涉及的定期存单和相应国债,仔细检查存单的登记建账情况。

[参考文献]

[1][J].PublicAdmixxistration,2007(3)

[2]刘铮,李厚喜.社会保障政策绩效审计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3(8)

[3]孙家棚.浅析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绩效审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

[4]刘霞.提升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的对策相关思考[J].现代商业,2015(23)

[5]史安玲.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发展思路探讨[J].企业研究,2014(2)

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相关 文章 :

1. 关于社会保障论文

2. 时事政治论文范文

3. 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范文

4.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论文

5. 商业保险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6.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中国保安杂志社

《中国保安》杂志是中国保安协会的会刊,由公安部主管,是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惟一公开发行的刊物,是保安服务业重要的宣传阵地。是我国保安服务行业目前惟一的政法类综合性刊物。国际通行大16开本,全彩印刷,国内外公开发行。

全国保安协会会长属于正处级级别中国保安协会领导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保安协会主要设有以下部门:办公室、教育培训部、保安技术装备部、《中国保安》杂志社和协会锁具修理工分会。1994年6月25日至27日,中国保安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保安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按照中国保安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保安协会于2000年6月28日至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对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中国保安协会 中国保安协会已正式成立,中国保安协会1994年6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保安协会 章程,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会议精神,并请把各省、自治区的保安协会建立起来。

《保安旬刊》除了公布法令外,还以“研究军事学识,转载时事要闻,灌输各科常识,激发爱国热忱,并阐扬三民主义为主旨”。在此基础上,该刊会收录有关下述内容之作品:近代军事之研究;历代军事政治之得失及其教训;新运推行之鼓吹;要闻转载;介绍中外军事政治上伟大人物之事迹;各种学术之研究;各地保安机关团队之通信或报告;各种文学作品如诗歌、戏剧、小说及小品文字等;各种有历史价值及风景图片;各种统计调查资料。在栏目方面,该刊则分为论述、学术、时事、专载、文艺和附录六栏,其中“论述”和“学术”即以刊载前述之各类研究文章,尤重军事,如《步兵操典新草案班战斗之特质》《班战斗之研究》《我们需要攻击的战术》等。“时事”报道其每期出版前一旬中发生的重要事件,故以《一旬间国内外时事述要》为名。至于“专载”,其内部又分为法令、人事、近讯等,分别刊载对应的内容。此外,该刊尤重领袖人物的相关言论,例如该刊即以多期刊载蒋介石对峨眉军训团之演讲辞《政治建设之要义》

办公室主 任:刘 威副主任:吴 倩、郝志忠工作人员:徐仲文、袁淑娜、周志伟、黄 璐教育培训部主 任:金玉兰保安技术装备部主 任:李建国副主任:王 颂工作人员:郑 刚、马 霞、党超华《中国保安》杂志社社 长:谢 平(兼)副社长、总编:王 梅副总编:石 磊、王 涛记者部主任:马 剑编辑记者:李建勇、毛雨馨、王超、朱玲、郑莎、张倩美术编辑:宋 辉锁具修理工分会会 长:戴思鸿(兼)副会长:张 钧、黄永强、吴龙燮、段 超秘书长:吴龙燮副秘书长:平 立工作人员:贺 玫、张 雪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