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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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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最后陈述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XXX,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被害人XXX和XXX表示真诚的歉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零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司法实践中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和文明进程,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与世界接轨的的表现。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在明确人权含义及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必要性这一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诉讼法修改有些许裨益。论文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被追诉人一、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意义和必要性反思震惊全国的赵作海、杜培武、佘祥林等等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没能保护好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笔者认为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必要性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诉讼的规律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因为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处于被追诉的特殊地位,从进人诉讼程序的那一刻起,就必然的成为追诉方主体及其他相关诉讼主体认知和处分的对象,成为诉讼程序对象化客体。而作为享有一定司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然要对其司法权力加以规范、限制和制约,防止司法权力不当运用而给社会秩序造成新的破坏。因此必须要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或追究后能够迅速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二)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法治国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限制和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任何剥夺和限制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赋予被追诉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使其具有与国家追讼机构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以有效抵制国家权力的任意非法侵犯,并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寻求司法救济。 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法治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能否得到真正实现。把人权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引导着刑事诉讼法制不断改革和完善,推动刑事诉讼法制向更高的水平发展。二、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刑讯逼供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在刑事被追诉人与强势国家的对抗中,被追诉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发现真实、控制犯罪的功利性追求,国家机关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国家的强制权力来完成使命,刑讯逼供应运而生。我国刑诉法在相关方面尽管做了很多努力,但依旧有很多地方值得修改,例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然而“如实”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由谁判断,咋样判断?“与案件无关”判断的标准又是啥?这些问题只有法律都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避免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才能抑制侦查人员的独断专行,只有这样才能根除刑讯逼供的根基,才能公正,公平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二)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控辩平等原则是平等思想在刑诉法领域的反应。国外刑诉法理论称其为“手段同等原则”,意指被告人,在原则上应当如同刑事追诉机关一样予以平等对待。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担控诉职责的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地位并不平等,被追诉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虽然喊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口号,实际上却是三个操作员在一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控诉角色。(三)律师辩护权受到诸多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受到诸多限制,主要表现在: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律师因取证困难,无法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都受到限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例如,律师将会见函件交给侦查机关后,很难马上得到许可,大都是在经过律师数次的催促下,或者反复奔波的要求下,侦查机关一拖再拖后勉强签署。无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侦查机关总是派员参加,有的还进行录像、录音,对律师提前介入如临大敌……更有甚者,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先向其交待,不可在律师面前乱讲,讲的必须与先前口供一致。有的律师深有感触地说,律师刑辩有“三难”:一是提前介入操作难;二是会见被告人难;三是辩护难。三、对完善刑诉法保障被追诉人权方面的建议(一)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涉及到刑事司法的各个部门,还涉及到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证人,因此需要处理好各部门以及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关系。要使非法证据彻底排除就得设立对非法取证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一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具体化;二是对于超期羁押或剥夺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而获的证据,也要予以排除。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非法取证行为。一是要通过检察院的监督权监督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的行为,检察院可以依法通过审查案件资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监督。二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权对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进行监督,法院审判的依据必须是侦查机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应当在检察院起诉后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各自的证据展示,双方进行证据核实,对存有异议的证据,侦查机关必须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二)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以及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有沉默的权利,并且不能因为沉默而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虽然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却没有赋予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反而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侦查机关被赋予强大的侦查权力,而犯罪嫌疑人力量弱小,如果不赋予其沉默权,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根本无法保障,刑讯逼供也无法彻底禁止。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不仅可以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也有助于根除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有效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也能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可谓一举多得。(三)尝试建立人民陪讯制,遏制刑讯逼供陪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除指派审判员参加外,还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从普遍的公民中选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的一种审判制度。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者往往受到侦查人员的排斥,而民主选择的陪审员具有中立性,不会受到控辩双方的抵触,而且可以监督审讯的合法进行。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人民陪讯制度,抑制刑讯逼供。当然,有人会说陪讯员不具有专业的侦查知识,可能影响讯问效率,笔者认为这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人民陪讯员可以“只陪不讯”甚至陪审员的工作只是负责监督讯问过程合法合理,只看不问。这样就不会影响侦查讯问的效率。通过人民陪讯制度,可以使讯问工作在阳光下进行,有效的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四、结语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贯彻落实宪法精神,维护实现宪法权威的高度来对待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应把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格权利和自由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落脚点,综合考虑社会价值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我国基本国情,保持各方适度平衡,加强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使每个人的权力都不受到侵害,刑事诉讼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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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知网 App24小时专家级知识服务打 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陈妍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非经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因此,实现国家刑罚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两法之间也由此产生了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以及交错适用的复杂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又避免因面面俱到而欠缺深度,本文以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为研究视角,考察在定罪与量刑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而交错适用的具体情况。论文分为三个层次共八章展开论述,遵循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个层次包括绪论、第一章及第二章。这部分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交错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全文的论述确立理论基调和基本框架。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指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第二章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与交错适用。在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原因与方式后,着重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中交错适用的功能、意义和结果。指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的渊源,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行为规范、审判规范和生成具体法的功能,两者的交错适用推动定罪与量刑逐步走向终端,为定罪与量刑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保障,具有推动国家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意义,其交错适用的结果体现为生成具体的刑事判决。第二个层次包括第三、四、五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定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定罪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第三个层次包括第六、七、八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量刑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量刑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刑事实体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刑诉诉讼相关的毕业论文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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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学毕业论文提纲1 论文题目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查阅更多的毕业论文致谢 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查阅更多论文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2 1、毕业论文大纲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代写论文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 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代写论文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代写论文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代写论文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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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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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案例好找 参考文献也多

刑事诉讼程序论文题目

, Ulrich: Die Todesstrafe – ein unmenschlicher Atavismus. In: Klug, Ulrich , Rechtsphilosophie, Menschenrechte, Strafrecht. Aufs??tze und Vortr??ge aus den Jahren 1981 bis 1993. 1. Aufl.,1994. .全理其:《法学研究》1999年第18卷第5期,第81页。20.一种不受目的构想所约束的正义诫命要求的纯粹的道义责任。21.尽管在制度上不可能,但是假如让作出死刑判决的刑事法官来执行罪犯的死刑,不知道会对刑事法官对死刑的选择有何种影响?刑事法官会不会成为血腥恐怖的法官?,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 1996, .第一次变化是从死刑-肉体刑/无期向有期徒刑的转移[结束于19世纪末],与寻找人的尊严有关;第二次变化是从自由刑向控制-罚金刑的转移[结束于20世纪中叶], 与制裁的经济性有关。24. 关于反对死刑的理性理由,也可参考 Bockelmann, Paul: Die rationalen Gründe gegen die Todesstrafe. In : Maurach, R. (Hrsg.)。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 Aufl., 1962. Bockelmann 的著名论断是:反对死刑的最重要的理性理由是死刑的存在没有理性的理由。S. 139. 对死刑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可参考 R. Maurach, E. Schmidt, W. Preiser, . Jescheck, A. Portmann, E. Kretschmer, A. Huth, E. Müller-Meiningen jr., A. Süsterhenn, P. Bockelmann, W. Künneth, K. L??with (Zw??lf Antworten) 十二个回答者的一本书: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 ,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 SJZ, 1946, . Albrecht, .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rom a European Perspective. In: EU-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EU-China Legal Expert Seminar held in Beijing on 19 and 20 October 1998.公民个人对这种威胁程度的知悉权只能通过公布真实的死刑判处和执行统计数据信息予以保障;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得把该信息列为司法秘密。如果死刑判处和执行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或公布不实,有权公布的机关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上死刑判处和执行应当公布(不仅仅是个案公布,关键是统计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义务。, Teil,.,2003,§ 3 Rn . 如果的刑法规范违反的刑法规范,在刑法学理上看来,前者应当是无效的,就得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但是在立法解决以前,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如果在寻找要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规范的有效性(该规范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而恣意适用之,就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失当的问题,从而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外, “罪行极其严重‘’ 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 它是指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程度的类型呢? 还是指每一犯罪类型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29.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30.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31.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32.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33.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首先刑法涉及内容比较多。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有关内容,具体可以结合你对两个部分的了解程度进行选写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1.立法机关从来没有举证。2.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死刑制度与堕胎、基于他人要求的杀人以及参与自杀、死亡帮助的刑法规定上的比较得出结论,这里仅仅就此提出问题,不作展开。3.因为还有死有余辜之说。4.要不,为什么要立即执行?除过该原因,再也找不到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据;但是,消灭了个体的沉重肉身,并没有消灭罪恶的根源问题。5.社会达尔文主义。,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 .处决和解一方就是排除和解的纯粹报应。8.死刑消灭了行为人的将来;死刑犯不可能重新犯罪,再犯率为零。9.参见注(6),第741页。如果国家对面临的犯罪仅限于防止,就不会满足社会成员的公正需要,必然会重新回到滥用私刑上去。 参见注(6),第64页。10. 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矛盾关系(Antinomie der Strafzwecke)。 可以推测但不可证明的是,抵偿罪责意义上的公正的刑罚以理想的方式考虑到了一般预防的愿望, 但是以威慑目的为重心纯粹以公众或政治所期望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结果来设计刑罚制度,会出现为了日益滋长的长治久安的公共福利思想而牺牲对于个体的刑罚公正的危险, 死刑制度正是这种危险的残酷现实。,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Grundlagen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3. Aufl., 1997, . 他认为, 刑罚服务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的严重程度受制于罪责的程度, 只要这种刑罚的严重程度对于特殊预防的需要是必要的并且不阻碍一般预防的最低要求, 就不能超越行为的罪责程度。12.一般预防以犯罪学理论上的学习论为根据,也就是说,犯罪人之外的人,从对犯罪者的惩罚中学习到教训,从而,影响本人行为的选择,然而,学习论本身并不是能够自圆其论的知识论,因为它不能回答行为的第一个人又是向谁学习的?另外,犯罪学目前还没能回答自己的问题:人为什么去犯罪?人为什么不去犯罪?不去犯罪的原因肯定不会仅仅是由于刑罚的存在,要不然,就没办法解释:既然刑罚存在了而且不断地处罚犯罪人,但是每天都有而且将来肯定会有犯罪的发生?同时,社会心理学上的 “心理强制论”和犯罪学上的经济理性人论也是一般预防理论的基础。 一般预防优先的刑罚理论容易导向治乱国用重典的重刑政策。, Thomas: Resozialisierung –die gute Seite der Strafe? In: Muss Strafe sein? Kolloquium zum 60 Geburtstag von Herrn Professor Heike Jung. ., 2004, S. 181-193. 借助于刑罚的再社会化思想的实质在于,通过合比例的制裁来抵偿行为罪责并使得行为人得以改善。再社会化原则和思想,可以从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人权及人的尊严的根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再社会化,一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任何犯罪行为人可以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其扎根于人的尊严中的人格发展权,这种人格发展权的尊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一种不再有刑罚的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MschrKrim., 1932, . Antonia Seitz,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Von der Beteiligung bedeutender Mediziner an Fragestellungen um Verbrechen und Straf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Todesstrafe 1865 bis 1933, im deutsch-italienischen Vergleich. ., , Hans-J??rg. ??ffentliche Meinung, Kriminalpolitik und , .这种疯狂化的一般现实程度还有待犯罪统计的进一步支持。17.这种对死刑判处和执行的感受可以从社会心理学和法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实证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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