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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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怎样写毕业论文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
[10] Almarza, .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and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10.
7.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8.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三、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附、范文
摘要: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确定的财务管理活动的预期结果,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则是企业所具有的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与可持续价值增值能力。二者对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研究财务管理目标的现状,简要阐述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内容及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的关系,并相应地提出企业的财务管理及财务核心能力问题的解决措施,旨在推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
财务管理目标;财务核心能力;企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企业应提高对财务报告质量的重视,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提供重要保障,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企业财务报告不能够与经济发展同步,无法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质量及效率。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在一段时间范围内需要完成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且与企业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推动企业的管理目标的实现。
一、传统财务管理目标的现状
(一)不考虑企业的运营风险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管理工作始终需要围绕着总体计划开展,企业的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于国家颁布的各项的规制,才能够真正地落实财务的管理目标。现阶段,大多数的企业的负责人及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未能够充分地认识到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例如:一部分的企业拆除自身之下的大多数的分公司,对于原先价格比较高的厂房及机械设备,企业对其进行报废的处理,然而,企业却未能够统计报废的固定资产,造成同实际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虽然现阶段一部分企业已经做出相应的改善,对管理模式进行适度的调整,但是,企业的整体财务工作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存在比较大脱节的现象,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后续的发展。
(二)财务管理系统亟待完善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目前的企业的管理工作在长时间范围之内,对自身的运营状况缺乏足够的研究及预测,直接造成企业的利润出现不够真实的状况。虽然企业都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对管理目标进行一定的设定,而后进行企业的财务分析计划预算及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在决策方面的内容比较少,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企业应构建一整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从而进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买进报废的处理,在经过系统后,而后进行生产运营。此外,大多数的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原料进行采买应用及划分,而严重忽视了对商品报废环节方面的管理,致使给某些人员一些可趁之机,加大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难度。
(三)资金回收缺乏科学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商业信用显得尤为重要。大部分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会采取赊销的方式,从而拓宽市场的占有率。在一定意义上,赊销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由于企业缺乏对客户的了解,无法正确认识客户的信用,经常造成企业无法收回商品款项的问题,甚至会造成出现严重的坏账及死账的状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较多的坏账及死账,会危及企业的资金流动,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四)员工缺乏积极性员工的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员工自身的积极性则影响着工作的质量。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工作中,应充分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参与至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中,从而合理地解决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步与发展,现代企业在管理模式与管理手段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企业已经具备明晰的产权与职能,形成政企分开的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因此,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发挥出财务管理功能,其中,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则成为企业进行财务活动的最终目的,成为企业进行决策的准则,更成为企业理财绩效的考核标准,更是财务行为的重要依据与标准,财务管理一方面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兴衰,另一方面则关系着企业的运行方式与运行的方向,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资本市场产权等发生巨大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的位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可以综合地体现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间以及现实与未来间的关系。
三、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内容
(一)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企业的财务目标从以往的利润最大化转变为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化,一方面,体现人们对企业目标的主体的认识,另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企业的本质的认识,其中,生产要素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在传统的思想模式下,企业作为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并且资本所有者的目标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目标,与此同时,决定着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的财务目标是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内容企业的财务能力一方面能够维持企业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成为企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一个完整的能力体系。在企业的财务的能力体系之中,企业的盈利及成长能力居于比较核心的位置。其中,企业提高营运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极社会的贡献能力,促进企业的成长。企业通常会运用经营管理、融资策略。股利分配及投资管理等,推动企业的发展,获得更多的利益。企业的财务能力经过一系列的整合与转化之后则形成企业的财务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的财务能力则是由财务资源所构成,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的核心竞争力不会有所损耗,并且成为系统地无形资产,随着财务核心竞争力的应用,则会增加企业的价值,推动企业的发展。
四、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的关系
(一)统一的本质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是企业的各项的财务管理活动所要到达的目的,更是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归宿与出发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组织原则指标体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指标需要反映出财务管理的各项基本的内容,并且能够与之保持统一。
(二)主体具有独特性企业的核心能力具有异质性及不可仿制性的特点,所以,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同样具备不可仿制性急异制性的特点,换言之,每个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并且不能够相互进行仿制,其中,异质性及不可仿制性并不是体现在形式与指标的不同,而是体现在内容与含义的异质及不可仿制性。
(三)一致的目标对于企业的核心能力,人们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企业的可创新能力属于企业的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企业的可持续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是:观念、组织、技术、产品、管理及市场等,因此,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的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企业的可持续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的盈利的成长能力,其中,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需要充分地展现企业的盈利性持续性及发展性等三个目标,并且需要与以上三个目标保持一致性。
(四)相互关联的能力在企业的财务能力中,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占据核心与统帅的地位,是企业的财务能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应与企业的各种的财务能力相互关联,并且能够包容与体现企业的各种财务能力,其中,企业提高营运能力,能够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能够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与此同时,能够提升社会的贡献能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的发展。
五、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开展审计跟踪工作在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的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把关各项任务各个环节,加强对各个时间点的审计管理,帮助企业及时地发现问题,并且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确保各项管理项目的合理性及规范化。此外,在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应严格地跟踪与审计整个项目的原料购买及项目实施。在最后的检验环节,同样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由此可以看出,开展多个方面的审计全过程的跟踪与改善,能够有效地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并且有效地预防贪舞弊的行为的产生。
(二)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很多的经济学家对于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存在较大的分歧,然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创新能力获得较多人的一致认可。站在企业的发展角度上,企业的创新能力能够完善企业的多个方面。
六、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地向前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推进,我国的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发展环境,企业的各项的运营活动面临更多的挑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更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因此,企业应培养自身的财务核心能力,尽力实现企业的内部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让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的市场竞争的优势。
参考文献:
[1]李淑贤.解析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能力[J].商,2014,01:45.
[2]齐明霞.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财务核心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6: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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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1987年,美国学者亚历山大德拉博士和奥康纳博士发表论文阐述白金法则是这样一句话:在人际交往中要取得成功,就一定要做到交往对象需要什么,我们就要在合法的条件下满足对方什么。[白金法则有三个要点]1行为合法,不能要什么给什么,你做人,做事都需要底线.2交往应以对方为中心,对方需要什么我们就要尽量满足对方什么.3对方的需要是基本的标准,而不是说你想干什么就干什.平等永远是相对的,当你为别人服务时就是要有求必应,不厌其烦。其次就是端正态度,说实话我们每个人都会有一点态度问题,有什么样的心态就什么样的生活和工作,简言之,心态决定一切。善待自己,善待他人。一个人懂的善待自己,他的工作与生活才有质量,他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美国学者亚历山大德拉博士和奥康纳博士发表论文,阐述了交际的白金法则:“在人际交往中要取得成功,就一定要做到:交往对象需要什么,我们就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努力去满足对方什么”。白金法则其实包含以下两个要点:第一、交际的行为一定要合法;第二、交往必须以对方为中心。白金法则具体涉及的主要是我们在人际交往中所遇到的两个主要问题:有效的沟通和良性的互动。沟通的基本规则主要是两点:其一:看对象,讲规矩;其二:了解人,尊重人。美国学者布吉林教授等人提出了人际交往的三A法则(因为用英文表达这三点的每个词的第一个字母都是A,所以叫“三A”法则)。第一个A:接受对方。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受欢迎的是那种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人;最不受欢迎的则是那种严于律人、宽以待已的人。接受对方要记住三点:其一、接受交往对象;其二,接受交往对象的风俗习惯;其三,接受别人的交际礼仪。第二个A:重视对方。要重点注意,对交际对象的姓名、头衔等不能记错、写错、念错!第三个A:赞美对方。就是要欣赏别人的长处,要注意两点:其一,要实事求是。切忌“赞美”对方的缺点!其二,夸到点子上。
社会发展至今,现代礼仪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拥有现代礼仪的人总是很受社会欢迎的。下面由我向你推荐现代礼仪的 演讲稿 范文 ,希望你满意。
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时代潮流等因素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是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简言之,礼仪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 人际交往 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 方法 。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如果分类,可以大致分为政务礼仪、 商务礼仪 、服务礼仪、社交礼仪、涉外礼仪等五大分支。但所谓五大分支,因为礼仪是门综合性的学科,所以又是相对而言。各分支礼仪内容都是相互交融的,大部分礼仪内容都大体相同。礼仪的主要功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一是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自身修养;二是有助于美化自身、美化生活;有助于促进人们的社会交往,改善人们的人际关系;还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从团体的角度来看,礼仪是 企业 文化 、企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象的主要附着点。大凡国际化的企业,对于礼仪都有高标准的要求,都把礼仪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获得国际认证的重要软件。
通过学习,可以从中得到很多乐趣,可以提高个人修养,提升个人素质,使你更适合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生存。
在个人修养方面,现代礼仪起了很大作用。学习现代礼仪,不仅规范了自己的行为,使举止得体,言语文雅,而且还培养了礼貌待人接物的好习惯。
在 职场 礼仪方面,也学到了很多,尤其是老师举的典例,实训室里的各种模拟,都使我受益匪浅,懂得了许多,了解了许多以前所不了解的,各种模拟使我的紧张感减小了,让我可以从容镇定,落落大方的面对眼前的一切。
再涉外礼仪方面,也学到了许多前所未闻的离异,同时也了解到了许多国家的不同的风俗习惯,多姿多彩的课堂模拟,同学们的踊跃参与,争相表演各国风俗,形象生动,激-情澎湃,再谈吐言语中学到了许多。
总之,现代礼仪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在职业竞争中,学历只占一小部分,而大部分归属于你的礼仪举止是否得体,得体的礼仪举止会使你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更大优势。
“人无礼则不立,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孔老夫子两千年前念念有词,以礼治国、以礼服人,打造谦谦君子之国。古人云:“礼兴人和”,谦恭礼让,谅解宽容,与人为善,重形象,讲礼义。现今的社会,经济发达,交际频繁,在人与人的接触与交际中,现代礼仪越发显得重要,甚至基本的礼仪是必不可少的。礼仪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它规范人们在一定的场合的出现方式,是顺利进入社会的通行证,是得到人们认同的行为规范,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指导。现代礼仪,应是当代大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
“礼”这个字的意思是什么呢?是尊重的意思。“礼者敬人也”。在人际交往中,既要尊重别人,更要尊重自己,这就是礼者敬人。但是我们光说尊重有时候没用。心里想什么?我们得善于表达,它需要形式。我们得会说话,我们得有眼色,我们得把这活儿做地道了,不仅要有礼,而且要有仪。“仪”就是恰到好处的向别人表示尊重的形式。我们善待自己也好,善待别人也好,尊重自己也好,尊重别人也好,我们既有礼,礼就是尊重,又有仪,仪就是表达。没有礼是没有仪的。
比如:我们在比较正式的场合和别人通电话,不管是座机还是手机,打电话时谁先挂?这个问题就是其实就是礼和仪的问题,一些人经常犯两个常识性的错误,是谁先打谁先挂,还是谁先接谁先挂,这是第一个错误。第二个常识性错误是什么呢?就是让对方挂。其实这个做法也有其漏洞,譬如你所在的公司规定打电话时让对方先挂,但是对方的公司也有同样的规定时,两边都不挂,死扛,大说其废话。谁先挂呢?交际礼仪有游戏规则,地位高者先挂,地位高者先挂。假如知道一些像这样的礼仪规则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尴尬和麻烦。
礼仪是行为规范,现代人是讲规矩的,规范就是标准。礼其实就是待人接物的标准化做法,教养体现于细节,细节展示素质,其实规范也是展示于细节的,在任何情况下,规范的问题你要不注意,那你会比较麻烦。所以我们强调礼,要讲它是交往艺术,它是沟通技巧,它是行为规范。当然现代礼仪分很具体的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对象,它有不同的讲究,一般而论,现代礼仪我们大概把它分成以下五块。第一块我们把它叫做政务礼仪,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时为政府服务时所讲究的礼仪。第二块,我们叫商务礼仪,是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在商务交往中所讲究的礼仪。 第三块我们叫服务礼仪,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酒店餐厅旅行社银行 保险 公司医院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工作中所讲的礼仪。第四块我们把它叫做社交礼仪,就是人们在广泛交际,工作之余的公众场合,迎来送往,私人交往中所讲的礼仪。最后一块礼仪我们把它叫做国际礼仪,是我们中国人和外国人打交道时所讲的礼仪。
之所以要把政务礼仪、商务礼仪、服务礼仪、社交礼仪和国际礼仪分类是想说明它们有不同的适用对象,我们不可能以不变应万变,比如我们举个老土的例子,中国人吃饭有个习惯,一般社交场合我们经常受过这种厚待,老年人长辈对客人表示尊重,他要给晚辈夹个菜,主人要给晚辈夹菜,以示那种谦让和友善,这个恐怕大多数人都会遇到过这种待遇,尤其爹妈和老前辈给我们夹一筷子菜,礼让给你,但是国际礼仪是绝不允许的,国际礼仪讲让菜不夹菜。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它换成另外一个角度,你又不知道我是谁,你又不知道我爱吃什么,你凭什么给我夹,不是讲尊重吗?尊重别人就是要尊重别人的选择,你给我夹那筷子菜,万一我不愿意吃呢,而因为礼貌上我必须得吃。这也是十分不当的。
学习礼仪,简而言之,它有以下三个作用,第一个作用内强素质,现代人你要跟别人打交道也好,你要做好本职工作也好,恰到好处的展示自己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教养体现于细节,细节展示素质,言谈话语、举止行为,其实是素养问题,比如我们有些国人,在国际交往中和正式场合有点不修边幅,那么有的时候就影响了形象。第二个作用就是外塑形象,在国际交往中也好,在国内交往中也好,员工个人形象代表组织形象,员工个人形象代表产品和服务形象。而学生的形象代表的是整个学校的形象,所以有见于此我们要注意自己的个人形象。第三个作用,学习礼仪增进交往,现代人我们都有这样的欲望,要多交朋友,广结善缘,一个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必然要跟别人打交道,古人亚里士多德说一个人不和别人打交道,不是一个神就是一个兽,革命导师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你做任何事情,做农民也好,做工人也好,做企业家也好,做官员也好,做学者也好,做学生教师也好,你肯定要和别人交往,既然要跟别人交往,你就要有交往的艺术,所以学习礼仪有助于交往,你说话你得会说,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它有游戏规则,我们要通过自己的学习和观察,通过自己的修养来提升自己的礼仪方面的知识,提升自己的礼仪方面的品位,增进自己的人际交往!
经过大约9周的现代礼仪学习,我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礼仪规范,这对于我以后的就业和人生都是受益匪浅的。我是一个不太会交际的人,选修了这门课程,我从中学会了交际礼仪。同样都是工作,为什么有的人处处受人喜欢,但是有的人却时常受人排挤?同样都是生活,为什么有的人幸福和谐,但是有的人却常常纷争不断?现代社会中困扰人们的一大问题就是人际关系,它变幻无常,运用的好它会成为开启财富的钥匙,但是运用不好的话,它又变成一条阻碍你走向成功的绳索。
1987年,美国学者亚历山大德拉博士和奥康纳博士发表论文阐述白金法则是这样一句话:在人际交往中要取得成功,就一定要做到交往对象需要什么,我们就要在合法的条件下满足对方什么。在我眼里,这个亚历山大德拉博士和奥康纳博士所讲的白金法则其实是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现代交往行为要合法。现代意识是什么?最重要的一个现代意识就是法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所以,行为要合法。第二个要点是什么呢?第二个要点就是,交往以对方为中心。假如我们要是没有这样的意识的话,有的时候是非常麻烦的。
人际交往中,白金法则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的主要是我们在人际交往中所遇到的两个问题。有效的沟通和良性的互动。礼仪的重点实际上是一个交往的意识,说实话,我们怎么和别人处理好人际关系呢?那么在人际交往中,要处理好自己的人际关系,恐怕有两个要点是我们不可以忘却的。第一就是互动。什么是互动?我喜欢讲四个字,换位思考。第二个要点是什么呢?第二个要点是有效沟通。沟通是互动之桥,在我眼里,我们都是中国人民,说实话你说谁是好人谁是坏人,都是自己人,中国人民都是自己人,但是说实话,有的时候确实是有笨人和聪明人。这个笨人是什么?说个不该说的,笨人就是不会沟通,好心好意不得好报,弄巧成拙,画蛇添足,夸人家跟骂人家似的。当然沟通其实很难,一般而论,女性对自己相貌的评价都是正面的。说白了,就是女人一般都认为自己长得不错。不是一般的不错,是很棒,尤其年轻女子。但是有的时候她跟老公、跟男朋友打 太极拳 。她假谦虚,她跟老公说,我长得也就是一般人,其实她要的答案是否定之否定。但是我也见过老实人,他安慰人家,反正我也不在乎相貌,咱俩都是一般人嘛。这样的回答只会扫了女人的兴,这也说明了那些人没有有效沟通,不懂得听话听声,锣鼓听音。在人际交往中,有效沟通是比较难。
在人际交往中实现有效沟通,我们要去互动,要去良性地互动,要明白换位思考。沟通是有规则的,沟通的规则其实是两句话,第一句话,看对象讲规矩。首先你要有规矩的意识,但是一定要明白,规矩讲的时候是要看对象的。第二句话,了解人,尊重人。尊重为本,学习礼仪,运用礼仪,最重要的是永远不失敬人之意。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尊重的前提是了解他,你不了解他,你怎么尊重他?尊重的前提在于了解,了解人才有尊重可言。如有社交 经验 的人第一次请外人吃饭时,最礼貌、最得体的做法是要问他,您不能吃什么?主动去了解别人。因为,有民族禁忌的,有宗教禁忌的,有职业禁忌,还有纯粹个人禁忌,只有做到主动了脚别人,才能更好尊重别人。
在生活和工作中,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仪表堂堂而让别人赏心悦目。为打造自己的形象很多人伤透了脑筋,美容增高,拉皮减肥,大笔的钱花了,效果却往往令人失望,谦谦君子,窈窕淑女,似乎是一个不可实现的梦想。其实,尽管人们相貌不同,但是如果仪表修饰得体,那么我们会发现,美,唾手可得。所以说,仪表礼仪也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
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好的。美的心灵,美的仪表,美的语言,美的服饰,美的风格,表里需要如一。一个人仅仅徒有其表是不够的,但是仪表不修饰,或者修饰不规范也是不可以的。仪表者外观也。实际上我们说到某人的仪表,就是这个人外部轮廓、容貌、表情、举止、服饰给我们的总体印象。具体而论,一个人的仪表其实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我们可以说它是静态的,比如高矮胖瘦、年龄状态,相对在某一个时间之内不会突变。你是男的就是男的,你是女的就是女的,老人家就是老人家,孩子就是孩子,胖就是胖,瘦就是瘦,这是静态的。长胡子没有?头发长、头发短?黑的还是白的?这是静态的。另外一方面它是动态的,就是他的举止和表情。平常我们说这个人很木,表情呆板、呆滞,我们说这个人活泼大方,表情比较善于和别人去互动。但是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你要不注意它就比较麻烦。
仪表的礼仪,它有三个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个规则是最重要的一个规则,要整洁。你做人做事,你的仪表要不整洁就比较麻烦了,比如一个男同志,穿的西装很讲究,颜色搭配很好,但是头上头屑不断,胡子拉里拉碴,手指伸出来上面指甲缝里全是油泥,往你身边一站,那跟垃圾箱似的,味儿比较厚,那你会对他有好的看法吗?所以我们要保持仪表整洁。第二要自然。仪表要自然,你不自然,有时候很麻烦。不自然有时候它有矫揉造作之意。仪表礼仪其实有四个要点要注意,第一就是要注意容貌的修饰,第二,要注意化妆,第三要注意举止,第四,要注意表情。其中每个注意点都有很多细点要注意。总而言之,我们讲仪表礼仪,最重要强调一个概念,就是要表里如一。徒有其表是不行的,但是只有内心的善和美而没有外在的美的表现也是不行的。宏观来讲,我们强调仪表礼仪要自然,要规范,要协调,要美观,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现代礼仪,对我们来说应是一门必修课,我们能从中获益良多。但是我们仅知道这些知识是没有的,一定要实践,而且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做一个合乎礼仪规范的人,这不仅会有助于自己的人际交往,更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重,使自己立于社会的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大学生,如何使自己的气质高雅、形象更出众;如何使自己充满自信地出现在同学老师、上级下属和客户面前;如何使自己得体而又自如的参加会议、出席社交活动?
通过老师在课堂上播放碟片,由中国知名礼仪专家金正昆教授对商务礼仪的讲解,使我对商务礼仪有了一个较系统的认识和理解。所谓商务礼仪就是人在商务交往中的艺术。通过学习我深深地懂得,大学生掌握了商务礼仪,就等于为以后的学习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现在,我对这一个学期来得到的收获和感想作。以下 总结 :
第一,我想谈谈初次见面握手的体会,主要有三个基本规范。
①握手对象与先后顺序。通常,客人来访时主人先伸手,以表示热烈欢迎和等候多时之意。告辞时客人先伸手后,主人再伸手与之相握,才合乎礼仪,否则有逐客的嫌疑。但女士如果伸出手来,男士一般不能拒绝,以免造成尴尬的局面。
②握手时机和时间。握手之前要审时度势,听其言观其行,留意握手信号,选择恰当时机。尽量避免出手过早,造成对方慌乱,也避免几次伸 手相 握均不成功的尴尬局面。握手时间长短的控制可根据双方的亲密程度灵活掌握。初次见面者,握一两下即可,一般应控制在二三秒之内,切忌握住异性的手久久不松开,握住同性的手也不宜过长,避免“ 马拉松 式”的握手。
③握手的力度。握手力度一般不超过两公斤,即以不握疼对方的手为限度。切记不可用力过猛,甚至握得对方感到疼痛。
第二,介绍礼仪:
公关活动是与人交往的艺术,与人打交道要作介绍是常有的事,但越是平常 之事越能够显出一个人在日常细节处的涵养。所以无论 自我介绍 还是相互介绍,在公关活动中都需注意,因为这是与对方直接接触的第一步,将成为自己在对方印象中的第一印象。这与公关所达成的目的紧密相关。
(1)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时,可以介绍一下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切忌信口开河,过分表现自己,应该在介绍完时表示“请多多指教”。另外,重要的是使对方记住自己的名字。介绍时可将右手放在自己的左胸上,不要随随便便用手指指画画、毛手毛脚表情应亲切、自然,眼睛应该看着对方或大家,用眼神、微笑和自然亲切的面部表情来表达友好之情。既不应拘谨忸怩,也不要满不在乎。
(2) 为他人作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要准确了解双方各自的身份、地位等基本情况。介绍时,要遵照受尊敬的一方有了解对方的优先权原则。介绍时,先恭敬地称呼身份高者、主人、女士和先到场者;然后,把对方介绍给有身份者、年长者等;再把有身份者、年长者等介绍给另一方。
当被介绍时,被介绍的一方应当表现出结识对方的热情,双方都要正面地面对着对方。另外,在介绍时除女士和长者之外,其余的人都应当站立起来。但是若在会谈进行中或是在宴会等场合,则不必起身,只欠身致意即可。
第三,谈谈交换名片,介绍完自己要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
交换名片有一个先后尊卑的问题。一般的作法是:位卑者应当先把自己的名片递给他人,应立正,面向对方,双手执名片的两角,态度恭敬地递给对方。注意,名片的正面要朝上,名片上文字的正面朝向对方。这样,对方不必翻转就可以阅读名片的内容了。递上名片后,还应说一声“敬请指教”、“请多关照”、“希望今后保持联络”等。不可一言不发,用单手递,或是随手一扔。
接受名片的人要及时起立,态度恭敬地双手接过名片。要说声“谢谢”,然后双手接过来,浏览一遍,以示恭敬。也可以把送名片者可能引以为荣的部分念出来。最后,要把名片当着送者的面,妥善地放置在名片夹中。最忌讳的是接过他人名片以后,看也不看,顺手一塞。在这金教授特别强调禁止将他人名片塞进裤子后边的兜子。
忌胡乱随意散发自己的名片,忌逢人便要名片。名片和存放名片的夹子应避免放在臀部后面的口袋里。在交谈时不要拿着对方的名片玩耍。男士不宜主动给自己朋友的夫人或女朋友留下名片,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
第四,称呼的礼仪原则:
通常情况下“先生”一词是用来称呼男性的,而且不论年龄的大小。“太太”一词一般是用在已知对方已婚情况下对女子的尊称。“小姐”一词则主要是对未婚女子的称呼,有时在不了解女方婚姻状况时也可使用,但千万不可仅凭印象便贸然称未婚女性为“太太”或“夫人”,这很容易被视为无理,引起对方的恼怒。
(1) 敬称。通常所用的词如“您”、“您老”、“您老人家”、“君”等,都表明说话人的谦恭和客气。多对于年岁较大的人,用于正式的礼仪场合等。
(2) 通称。通称是一种不区分听话人的职务、职业、年龄等而广泛使用的一种称呼。
(3) 职业称谓。在比较正式的场合,往往习惯于采用职业称谓,这带有尊重对方职业和劳动的意思,同时也暗示了谈话与职业有关。如“师傅”、 “医生”、“老师”、“律师”等。
(4) 职务称谓。如书记、工程师、校长、主任、经理、老板等,并在前面冠以姓氏,显示了说话人对对方地位的熟知和肯定。这种情况多用于工作单位之中谈论公事之用,而在日常生活或其他场所可以用别的称谓。
总之,公关礼仪是一种学问、是一门交往中的艺术科学。通过观看碟片,我主要掌握了一些说话的技巧,穿着应注意的地方,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与人交往的诸多细节等等。所以礼仪是企业形象、文化、个人修养素质的综合体现,我们只有做好应有的礼仪才能为企业在形象塑造、文化表达上提升到一个满意的地位。我们应该重视这们学科,并让它在我们的成长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最后,想对老师说一句:您辛苦了!感谢您,让我收益匪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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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则,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公民。下面是关于遵守规则的议论文范文,让我们一起来看吧!
规则无处不在,正所谓:不以规则,不能成方圆。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到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是规则就一定要遵守,不然就不能成以正果。
家庭生活中有家庭生活的规则,如作息制度、卫生要求、礼貌习惯等:社会生活中有社会生活的规则,如交通规则、公共秩序等:规则,虽然不起眼,但它却无处不在,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秩序。
在一次工作中,周总理需要看世界地图和一些书籍,工作人员给文化馆打电话,说有位领导要看时间地图和其它一些书籍,接电话的同志回答:“我们有规定,图书不外借,要看请自己来。”他便冒雨到图书馆借书,心里很懊悔,他便和蔼的说:“无论谁都要遵守制度,遵守规则。”
生活中,我们要遵守的规则很多,人之所以成熟,就取决于自觉与不自觉地把自己放进“规则”当中,不论是谁,规则就是规则,雷打不动,伟大的周总理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了我们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在一次理发中,很多人都在等候理发,但是时间宝贵的他却没有接受别的同志让他先理发的请求,微笑着对大家说:“谢谢同志们的好意,不过这样做是不对的,每个人都在遵守公共秩序,按照先后次序理发”他说完后,就排到最后一位同志的后面,耐心等候理发了。
列宁这样遵守规则的人,才有了一幅幅和谐的画面,有了和谐的人们,有了我们今天和谐,美好的社会。
一位父亲带着年幼的孩子去钓鱼,河边的告示牌上写着:“钓鱼时间从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父子俩从上午钓了很长时间终于钓起了一条大鱼,父子俩很高兴,突然,父亲看了一眼手表,严肃的对孩子说:“现在已经四点二十分了,按规定我们只能钓到四点,因此我们必须把这条鱼放回河里,虽然孩子很不情愿,但父亲最终毅然把鱼放回了河里。
规则本身无美感可言,但是有了人们自觉遵守规则,才拥有和谐有序的美好景观,才能显示规则的好处与美丽,这位父亲用行动教育了孩子:每个人要遵守规则!
敬畏规则,就是敬畏自己,遵守规则就是遵守自然。
西方有哲人言:再微弱的光,也是刺向黑暗的剑。每个人的力量都是那微弱的光,我们遵规守矩散发出的光一经汇集,就会形成巨大无比的力量。
溪流遵循了大海"有容乃大"的规则,才拥入碧波蔚蓝的沧海;山峰浸润了“无欲则刚”的规则,才有了壁立千仞的雄奇;雄鹰知晓“天高任鸟飞”的规则,才成就了“欲与天公试比高”的翱翔。遵守良好的规则,方可彰显力量。
纵观历史,秦统一六国,怎能离开严厉的规则;唐的昌盛,又何曾不是依靠完善的规则。唐太宗任人唯贤,虚心纳谏,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知错就改。才有了李世民携百官开辟了”贞观盛世“,把唐朝带入了一个开明繁荣的时代!足见守规则力量之大。
孟子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若世上没有规则,便会成为一盘散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正是因为有了规则,国家才能强大,家庭才能和睦,学校才能安然有序。周恩来总理有一次派人去图书馆借书,因按其规定没有借来,他只得淋着大雨跑去读,管理员见到后连声道歉,周总理却说:“你做得对,每个人都应该守规则,不然怎么管理图书馆?怎么管理社会?怎么管理国家?”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自由,但总有一些规则束缚着我们。事实上,这不是对我们的束缚,而是对我们的一种保护。试想一下,若没有交通规则,道路便会瘫痪,没有法律,好多人便会为所欲为……后果将不堪设想。在社会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事屡见不鲜,行人闯红灯,垃圾不分类,上公交车不分前后门,上车后抢占老弱病残座位等等;在学校里,上下楼打闹,考试抄袭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都是日常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一些小事。但我们细想一想,小事并不小,长此以往,就将影响到我们的行为习惯,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未来。因此我们勿要善小而不为,勿要恶小而为之。
“规者,正圆之器;矩者,正方之器。”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告诫人们立身处世乃至安邦治国,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无非也就是一句话: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以小纪而不遵”。因为只有遵守规则,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安定有序,充满生机,充满活力。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严守规则,让规则发挥出巨大的力量!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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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犯关系脱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缺乏充分的研究。为了合理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犯关系脱离行为,需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罚则进行合理的界定。关键词:共同犯罪;脱逸;成立要件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共犯关系脱离所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需具备什么条件脱离者才对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鲜有人论及。笔者拟对此问题及相关内容加以浅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一、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条件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有的学者认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以上要件,在某种情况下,无疑会扩大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外延,而在有的情况下,则又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范围。具体说来,首先,论者并没有限制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根据论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发展的任一阶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但是,笔者则认为,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意,并有脱离共犯关系行为的,也不能解除他们的共犯关系。其次,第三要件即“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关系中,只要有消极的脱离行为即可,而无须实施积极的脱离行为。以上两种情况其实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问题。在此需将共同犯罪关系脱离与共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共犯人脱离了共犯关系,因而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则是指共犯人并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承担共犯责任,只是应从轻处理。可见,在理论上,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当然,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的中止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两者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在表现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为就是一种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因此共犯关系的脱离必然有着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毕竟有着自己的特定构成要素,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生在直接实行者着手实施犯罪以前。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犯罪阶段要求。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等三个阶段。笔者认为,这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就脱离者而言,在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他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是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解除共犯关系尚需要实质地进行判断,即共犯关系的脱离并不是以脱离者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的,需要结合共同犯罪关系的实质来认定。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已形成共犯关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一样,成立共犯关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体说来,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取决于正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只要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关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为。这也正是对共同正犯实行“一部行为负全部责任”的理论基础。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发生在着手以前。当然在着手后,共犯仍有脱离行为,但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2、脱离者必须自动放弃犯意。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要求。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论者认为,只要在着手前切断因果关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响。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认为,由于认识外部的障碍而停止的场合以外,是自动放弃犯意。限定主观说主张只有放弃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说主张按照社会一般的观念,以客观的判断为标准认定障碍的性质。折衷说主张在一般经验上对意思给予强制影响的情况为动机以外的场合是自动放弃犯意。通说认为折衷说比较妥当。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3、行为人必须有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这是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实质性要件。何谓脱离行为?笔者认为,应以是否切断脱离者已经实施的加功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原则。只有切断了与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者才不负共犯刑事责任。基于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这种脱离行为一般是针对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领导、制约关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消极地位的帮助犯、胁从犯以及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者等。由于这些犯罪人对犯罪的实施并不起主导、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正犯的影响。内心的脱离或单方面的脱离是不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因为二人以上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为同心一体。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是却并没有传达给其他共犯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这种同心一体的联系仍然存在。当他实行犯罪时,与脱离者也依旧存在着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联络。因此只有将脱离共犯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这种同心一体才能解体。对于传达脱离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决定从犯罪活动中退出来,并中止了犯罪行为。对于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脱离犯罪活动的意思,如从犯罪现场离去、帮助者没有按约定提供工具或出现在现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失为一种脱离行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这一方式。例如共谋强盗并实施了预备行为后,其中一人悔悟,从犯罪现场离去。对于这一案例,福冈高级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决认为:虽然行为人既没有阻止其他共谋者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但是当剩余的共犯者不仅认识到了脱离者的脱离事实,而且认识到只能由自己来完成共谋的犯罪事实时,可以说共谋者接受脱离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脱离者只对当初共谋的强盗预备负刑事责任,而不承担强盗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犯罪或为此做出了真挚努力的。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教唆犯等。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只要单纯地将自己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其他共犯人就可以脱离共犯关系,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将下列行为认定为积极的脱离行为:(1)使其他共犯者确定地放弃犯意。如日本1976年松江地方法院的判决“当脱离者作为共谋者团体的头目可以强制支配其他共谋者的地位时,倘若脱离者没有恢复到不存在共谋关系的状态,就不能说解除了共谋关系。确定地放弃犯意是否要求其他共犯者必须真正放弃犯意。”笔者认为只要其他共犯者答应放弃犯意即可。至于是否真正地放弃犯意并不影响行为人脱离共犯关系。因为脱离者已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2)向国家有关机关告发、举报的,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规定,参与准备实施恐怖行为的人员,如果及时提前报告权力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如果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既可以作为第一种行为失败后实施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可以单独实施。(3)其他阻止犯罪实行的行为,如向被害人通报等。二、脱离共同犯罪关系者的处罚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虽然观点聚讼,但在对待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者不对他的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如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处罚是因为与共犯者共同惹起犯罪结果。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者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脱离者的行为是着手前的预备或阴谋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并无实质的危险,同时脱离者又系自动放弃犯意,主观恶性较小。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从刑事政策上来说,这样处理无疑是给犯罪者“架设后退的金桥”(李斯特语),对于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瓦解、分化和打击犯罪组织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并不是说脱离者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结合具体案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1)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甲、乙为了抢劫成功,事先各自购买了枪支。但在实施抢劫前,甲因惧怕而放弃犯意,并没有参加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菲法买卖枪支罪。(2)共谋实行重大的犯罪活动,并进行了预备活动。如共谋抢劫国家金融机关、爆炸国家重要设施、部门等。是否属于“重大”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使用的犯罪方法等。(3)为阻止他人实行犯罪做出了诚挚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阻止他人实行犯罪者。如被教唆者虽然答应放弃犯意,但是仍然实施了教唆的犯罪的。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应追究以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从轻处理。即将共犯者的脱离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共同犯罪关系脱离的立法评价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206条第6项第C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作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第503条第6、7项规定,行为者共谋实行实质犯罪后,在能确认其在完全而自动放弃犯罪目的的状况下,阻止共谋目的之达成,即为积极抗辩。共谋者之一,纵有废弃其合意,如未将合意之废弃告知共谋之对方,或向法律执行机关申告共谋之存在以及自己为共谋之一员时,对该人之关系上,不得认为共谋已终结。二是规定在分则,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422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三是总、分则结合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又对分则中的特殊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纳。如1976年的西德刑法典第31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功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129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内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此外,1997年的俄罗斯刑法典也采纳了这一立法体例。综观各国关于分则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1)其适用对象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特别是恐怖活动组织犯罪;(2)客观上必须是积极的脱离行为;(3)在处罚上,从宽有两个层次:一是从犯罪组织中退出来则给予从轻处罚,二是如果他们对侦查予以积极帮助的则对其免除处罚。在分则中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另作专门规定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采取的一项策略。实践证明,奖赏脱离者或称“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形式是极为有用的。“悔过者”或更确切地说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在与通常的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手党犯罪的斗争中无疑是有意义的。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可以按预备犯的中止犯处罚。这样看来,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似乎意义并不大。因为与国外的刑法规定不同,在我国对于预备犯原则上是可罚的,而且中止犯不仅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也能成立。所以,外国刑法中的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实是共犯中止犯的问题。但是,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出发,笔者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有必要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共犯论体系的一个独立范畴予以研究。因为共犯关系脱离之所以不适合我国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规定过于宽泛。首先,我国刑法原则上处罚一切预备犯;其次,我国刑法并未限定预备犯的成立范围,不仅包括自己预备,也包括他人预备。这样共犯就有成立预备犯并受到处罚的可能。然而,在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多数国家是将预备犯的处罚严格限制在少数严重的犯罪中,即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如法国、日本、韩国、德国。同时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主张预备犯只能以自身的行为为前提,他人预备行为不能包括在预备行为中。可见,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应改进我国关于预备犯的立法,即只处罚少数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笔者赞同这一见解。若从这一立场出发,则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就具有了刑事立法上的根据。不仅如此,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更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举一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共犯关系犹如民法上的合伙,有其成立、变更、撤销的情形。因此,在共犯的本体论中,应包括共犯关系成立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共犯关系的变更如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脱离等内容。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予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最后,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应当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更趋完善。那么,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体例比较适当?仅在总则中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立法体已为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刑法采纳。具体言之,一方面在总则中规定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免予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分则中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特殊脱离行为,即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在逮捕或追诉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处罚:(1)解散或决定解散犯罪组织的;(2)不是发起者或首要分子,并且退出该组织的;(3)以任何方式阻止犯罪集团犯罪的。仅供参考,原创进空间问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尘埃落定》是一部优秀的长篇小说,同时它更是一部着重于人性思考的小说,也是一部关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寓言。作品通过似傻非傻的“我”的独特视角,述说了麦其土司由兴而衰的故事,同时又借此为载体,阐释了人类的多面性和世事的无常性。万事万物或许都是有轮回性的,一切最终都将幻化成尘埃,在历史的进程中飘浮落定。以下从几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行文的优点与特色: 一、个人视角的历史在新历史主义观点看来,历史的客观性是值得商榷的,历史是根据人们自己真正的需要来整理的。历史的书写和解释都无法摆脱主体自身的历史性。“过去不是客观的,而是表现性的,过去具有文学文本那样的表现性。历史主义者将过去作为叙述来理解,他们也以同样的方式来叙述过去。对历史主义者而言,过去构成了意义的诸多可能性,历史学家的任务不仅是要‘发现’事实,而且还要批判性地解释和检查一下一个社会构筑其记录、档案和各种历史的途径。”在传统的历史小说中,叙述者常常是以一个全知全能的先知者姿态出现在读者的视野中,而在《尘埃落定》中,作者颠覆了这一传统,通过一个傻子的叙述视角,以一种冷漠的旁观者的态度,描述了发生在西藏这片神奇土地上的历史波澜,书写了藏民族分支“嘉绒”部族末代土司时期的历史记忆。在《尘埃落定》的个人历史叙述中,土司制度是一个情节枢纽或叙事重心,诠释着特定历史时期藏族部族政治生活的主要内涵。小说的主人公“傻子”是一个旁观者,他以自己独特的视角见证了历史。他看待问题的办法与众不同,与他“聪明的”哥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的名言是:该怎样干就怎样干。他并不知道什么历史规律或是社会动向,只是到什么时候就干什么事。随着历史的前进,土司生活的那片土地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外来的事物在渐渐地走进这一神秘的高原。当自由民主的现代化进程之风开始影响到“四土”这片封闭的土地时,土司们自以为坚不可摧的制度也发生动摇了,他们的权力面临着挑战。作为末代土司麦其家的二少爷,“傻子”并不像他那缺乏智慧的哥哥一样,想靠旧式的武力征服来成为最高的统治者。他在边界上开办了市场,让土司和百姓们来做生意,打破了很多土司“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又在黄师爷的建议下,逐步建立了税收体制,开办了钱庄,使古老封闭的阿坝地区第一次出现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商业集镇雏型。“在有土司以来的历史上,第一个把御敌的堡垒变成了市场的人是我”。正是因为这个傻子才使麦其土司变得空前强大和富有,而傻子也被大家奉若至宝,被称为是有“傻子聪明”的人。汉人黄师爷认为,傻子已经不是生活在土司时代了。红色汉人也认为他是个有新脑子的人,这样的人跟得上时代。然而当红色汉人打败白色汉人的时候,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呼之欲出,土司制度也无法逃脱其必然灭亡的命运。傻子似乎很明白这一点,他逃不开这一宿命。因此他选择被报仇的人杀死。他的死亡,标志着土司制度最终走向了毁灭。《尘埃落定》通过一个傻子见证了历史的变迁,作者在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书写了一个末代土司的历史,在读者看惯了大历史的轰轰烈烈后,奉上了小历史的精致细腻,让我们在倒流的时光中细细品味历史的深邃。二、历史的虚构叙事海登·怀特曾经这样评价书写的历史:“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历史事件只是故事的因素。事件通过压制和贬低一些因素,以及抬高和重视别的因素,通过个性塑造、主题的重复、声音和观点的变化,可供选择的描写策略等等——总而言之,通过所有我们一般在小说和戏剧中的情节编制的技巧——才变成了故事。”对于《尘埃落定》,阿来曾这样陈诉他的创作手法:“这本书取材于藏民族中嘉绒部族的历史,与藏民族民间的集体记忆与表述方式之间有着必然的渊源。”在这部小说中,充斥着藏文化那种神秘的宗教色彩和神奇意味,在现实的陈诉中有着一种魔幻的感觉。在第二章《心房上的花》中,傻子以一种淡然的超脱描述了父亲如何与查查头人的妻子央宗幽会。傻子虽然未必如此深入观察,却仿佛身临其境般地将这一过程描述得绘声绘色,在一种虚幻中透出异样的真实:“从官寨的窗口望出去,罂粟在地里繁盛得不可思议。这些在我们土司上从来没有过的东西是那么热烈,点燃了人们骨子里的疯狂。”而“罂粟们就在天空下像情欲一样汹涌起来。”用罂粟来象征男女之间的情欲,让人联想到这一关系的热烈与邪恶,以及在这种关系背后隐藏的血腥。在《尘埃落定》中,在藏地这个充满神奇传说的国度里,披上附魂紫衣可以增加杀手的勇气;麦其土司和汪波土司为了罂粟花各自聚集神巫,互显神力,傻子差点丧命;央宗生下了满身乌黑的死孩子;傻子坐在屋里地毯的花朵上看到妻子塔娜与哥哥旦真贡布的“偷情”;被割掉舌头的书记官重新说话,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体现了藏文化人神魔交织的奇异,在现实的叙述中增加了奇幻的成分。《尘埃落定》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按照“我”的视角规定,它是在不断地转换,而且不是按照逻辑规律从限制视角向全能视角转换,既可以叙述“我”不在场的事情和景象,又可以叙述“我”死亡之后的事情和景象。比如,进入到父亲心里来描写其心理活动:“他感到一阵几乎是绝望的痛楚,仿佛看到珍贵种子四散开去,在别人的土地上开出了无边无际的花朵。”“土司看到自己心里的痛楚,显现在傻瓜儿子的脸上,就像父子两个是一个身体。”傻子在被仇人杀死后,看见“我身子正在慢慢地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干燥的,正在升高;而被血打湿的那个部分正在往下陷落。”傻子看到了自己灵魂出窍,多少有些蹊跷,却平添了一种灵异的色彩。三、隐喻化的理想追求伊格尔顿曾在《二十世纪文学理论》中提到:“语言倾向于在其想表现自己最有说服力之时泄露它自己的虚构性与任意性。‘文学’是此种暧昧在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的领域。”而在作品中采用这种隐喻性的修辞手法,似乎是作家们的偏好,尤其受到小说家们的青睐。而对于小说家们采取这种方式的深层原因,伊格尔顿这样进行分析:“在某种意义上,文学作品不像其他各种话语那么人,因为它们隐含地承认自己的修辞身份,及承认它们所说的并不同于它们所做的,承认它们声称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乃是通过种种比喻结构(figurative structure)而来的,而这些比喻结构则使得这些知识变得暧昧与不定。人们可以说,它们在本质上是反讽的。”阿来在《尘埃落定》中使用了一系列的隐喻来象征着人们的追求,其目的或许是为了进行一种对人生的反讽和思考,但是在更深意义上而言,他是为了一种理想的追求。在阿来的笔下,历史被一次次地拆分重构,他不仅仅是为了解构历史,而是表现自己的理想诉求。正如米歇尔·福柯曾在《知识考古学》中所说:“历史学不应是形式,而是某种能自我调节的人的意识旨从人自身的各种生存状态的最深层认识自我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历史学应该是既是一种持久的、从不间断的心智的努力同时又是充满活力的、最终能消除一切界限的运动过程。”阿来在《尘埃落定》中的描写,在对那片土地上的野蛮和落后进行批驳和讽刺时,也有意或无意地流露出对理想人性和人类最佳生存状态的向往和憧憬,在他的叙述中,对历史有着哲理性的拷问,使历史呈现为一种诗性的存在。土司在参观傻子的边境市场的时候,对妓院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而妓院里的妓女在让那些土司们享受到快感的同时,也将梅毒传播到了土司们的身上。土司们在回到自己的领地后,他们的身体开始在梅毒的侵蚀下腐烂。作者对此有着一段不动声色,冷静得近乎残酷的描写: “他们认为是这个镇子使他们的身体有病,并且腐烂。谁见过人活着就开始腐烂?过去,人都是死去后,灵魂离开之后才开始腐烂的,但现在,他们还活着,身体就开始从用来传宗接代,也用来使自己快乐的那个地方开始腐烂了。我问过书记官,这个镇子是不是真该被诅咒。他的回答是,并不是所有到过这个镇子的人身体都腐烂了。他说,跟这个镇子不般配的人才会腐烂。前僧人,现在的书记官翁波意西说,凡是有东西腐烂的地方都会有新的东西生长。”在这里,作者似乎有意将土司们的身体隐喻为旧的制度,他们的灵魂一并随着这不合时宜的土司制度开始腐烂。当他们无法传宗接代,也就意味着延续了多年的土司制度将走向尽头。土司的血缘承续性被外来的东西所打破。旧的东西一旦腐烂、衰亡,新的东西必将取而代之。更新和替代是历史不可逆转的趋势,历史就在不断的更新替代中完成自己的前进。这种历史的进步是人类不断向上力量的一种体现,而在每一种旧的制度被推翻、新的社会制度随之建立的后面,都隐藏着人们对更美好生活的渴望,对自身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向往。历史的进步,从本质上而言,是人类对理想不懈追求的一种外在表现。而任何一种进步的社会制度在本质上都是符合人性的需求的。人们始终在追求自己的理想,并不断地付诸行动。这或许就是《尘埃落定》的主旨:人如尘埃,始终在寻找自己的落定之处。四、结语阿来曾说:“我作为一个藏族人更多是从藏族民间口耳传承的神话、部族传说、家族传说、人物故事和寓言中汲取营养。”阿来在《尘埃落定》中构筑了一个广阔的历史时空,描绘了那个时代的藏族文化和土司的兴亡。阿来将傻子作为一个切入点,选取西藏作为小说的背景,在一种怀旧的历史叙事中完成了傻子这一人物的“自我造型”。这一造型“由特定意义的文化系统(the cultural system of meaning)支配,靠着管制从抽象潜能到具体历史象征物的交流互变,创造出了特定时代的个人。”通过傻子这样一个叙述者的选取,小说《尘埃落定》展示了历史的偶然、荒谬与神秘;是对历史必然性的颠覆,是对人生、哲学的诠释。人性的脆弱与非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历史的走向。小说在这种“元历史”的内涵下体现出一种人文的思考与关怀,并从哲学上关注人类生存的历史。阿来的《尘埃落定》是对藏族土司史的一种另类解读和言说,在这个过程中,阿来在作品中穿插了许多自己的思考,从而使这部《尘埃落定》实现了个人对历史的阐释。阿来对藏族土司制度的逝去有着冷静的态度,但是,从个人情感而言,他多少对这一制度有着一份难以割舍的情怀。因而,阿来笔下的土司史就带有着美化的成分,特别是在傻子的身上,作者寄予了理想化的品格,这就让这部史诗般的作品带有了非理性的成分,从而成为一种个人视角下的历史。
你的方向是现当代还是什么?我在比较文学中写过 尘埃落定与铁皮鼓 的人物形象分析,你可以试试这个,没多少人写 有很多可写之处
尘埃的词语解释是:尘埃chénāi。(1)飞扬的尘土。(2);比喻污浊的东西。尘埃的词语解释是:尘埃chénāi。(1)飞扬的尘土。(2);比喻污浊的东西。拼音是:chénāi。词性是:名词。注音是:ㄔㄣ_ㄞ。结构是:尘(上下结构)埃(左右结构)。尘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飞扬的灰土。引《礼记·曲礼上》:“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_。”《庄子·逍遥游》:“野马也,尘埃也,生物之以息相吹也。”唐杜甫《兵车行》:“爷娘妻子走相送,尘埃不见咸阳桥。”柔石《没有人听完她底哀诉》:“朔风一阵阵地扫清她身上底尘埃和她胸中底苦痛。”⒉犹尘俗。引《淮南子·_真训》:“芒然仿佯於尘埃之外,而消摇於无事之业。”《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濯淖污泥之中,蝉蜕於浊秽,以浮游尘埃之外。”《四游记·铁拐独步遇师》:“振衣千仞冈,何必恋尘埃。”鲁迅《坟·文化偏至论》:“非超越尘埃,解脱人事,或愚屯罔识,惟众是从者,其能缄口而无言乎?”⒊指社会的底层。引《警世通言·赵春儿重旺曹家庄》:“有一个梁夫人,能於尘埃中识拔韩世忠。”清钮_《记吴六奇将军事》:“海内奇杰,非从尘埃中物色,未可得也。”⒋喻肮脏或肮脏的东西。引巴金《怀念老舍同志》:“坦率地说,我们谁的心灵中没有封建的尘埃呢?”⒌污染,蒙受污秽。引清周亮工《皖江与文灯岩》诗:“文章干气象,姓字不尘埃。”二、国语词典飞扬的灰土。三、网络解释尘埃(马克戈万所著图书)一些欧洲的中国问题专家在语言不通、相互陌生的中国旅行的同时,潜心观察民情、社情,并且日夜不停地做着手记与报道。为了使欧洲的读者进一步丰富有关中国的知识,这些专超新星爆炸示意图尘埃(汉语词汇)尘埃指的是飘浮于宇宙间的岩石颗粒与金属颗粒。在广袤而空旷的宇宙之间,除去各种各样的恒星、大行星、彗星、小行星等等天体之外,并不是一片完全的真空。事实上,宇宙中存在着大量的宇宙尘埃,这些尘埃看似不起眼,却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旱?关于尘埃的近义词尘土灰尘关于尘埃的诗词《寄王乐道·荆州南走困尘埃》《次前韵似云岫·一帘云影隔尘埃》《洞霄宫·自怜踪迹又尘埃》关于尘埃的诗句没尘埃却惹尘埃尘埃中更有埃尘尘埃中更有埃尘关于尘埃的成语仆仆风尘超逸绝尘车尘马迹涓埃之力涓埃之报蒙尘黄埃蔽天涓埃之微涓埃之功尘埃落定关于尘埃的词语尘埃落定蒙尘黄埃蔽天步后尘蛛网尘埃甑生尘一微尘涓埃之微车尘马迹涓埃之功关于尘埃的造句1、相遇,就像是在风中碰撞的尘埃一样偶然。2、如果我是清风,我将吹去所有的尘埃。3、那么,当有两颗尘埃在这个宇宙里接近,相遇后分开,它们各自迎向前方无境的黑暗,也就再也不可能碰到一起。4、片片尘埃铺展在撕碎的欢乐上,你长袖轻舞,就能扫去尘埃,重聚往日的欢乐,思念,若说这是梦,我愿是不醒的梦,因梦中有您,梦里有情!情人节快乐。5、谅解是一阵轻柔的春雨,能荡涤郁积在人们心头的尘埃。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尘埃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