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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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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问题研究论文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人重生机会。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诚实而不幸”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陈夏红指出,企业家精神鼓励创新和冒险,但创新和冒险难免失败,需要让个人破产制度为失败的企业家解套,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而不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消除金融风险。“个人破产对于消除金融风险意义甚大。”陈夏红说,中国已逐渐进入信用经济的时代,“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不再是一句口号,“房奴”“车奴”“卡奴”涌现,超前消费观念的盛行与消费经济的快速崛起,意味着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是高负债时代下社会的“解压阀”。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两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陈夏红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而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的可能。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相关漏洞不有效封堵,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让恶意赖账者肆无忌惮,让债权人利益受损,形成“赖账得利,诚信受损”的负向激励。所以说,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具体而言,应明确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明确其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仍应清偿之前的债务。

为什么要执行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为天灾、疾病、市场、经营等原因负债致贫,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也成为商业文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标配。

目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过几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没有那么简单,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想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此,希望把资产转移,再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

另外,《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不当处分行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要往前追溯三年,也显示了立法对于个人破产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被处置还债。在确认财产后,破产管理人会给破产申请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一些财产(豁免财产),其他资产都会被处置用于还债,债务人真的变成“一无所有”。有人问,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为生活必须财产被留下,总不能睡大街上吧?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点房租。

三是免责考察期。这样“一无所有”的生活需要过多久呢?三年时间,这三年里,破产人的收入分配、消费、职业资格等诸多方面的行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专业的管理人负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所以,这三年即使有赚钱,也要优先进行还债。

在消费方面,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跟目前对待老赖一样,对出行、高消费、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费行为进行控制。比老赖好一点的是,还可以坐飞机经济舱和动车二等座。

在职业资格方面,很多职业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发现违规,免责考察期还可能被延长。

四是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如果以上步骤都能熬过,破产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于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了。这就完了吗?想得太简单了,以后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该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产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八年内做过破产清算的,也无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产清算制度,逃避债务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给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另一方面,打击那些企图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债的人,让他们意图落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自然人破产问题研究论文题目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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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论文题目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企业破产的预测编辑:王宏彬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与企业的建立就像人的生出与死亡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对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方面来讲,准确地判断企业是否面临破产境地,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财务风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一、 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很多,既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企业外部因素。在此主要对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一)过份依赖于单一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对产品开发,市场走向的调研及市场的开发缺乏进取心。如果企业长期依赖于单一的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则企业会发现,不管以前自己的产品多么有优点,多么有市场,自己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多么地稳定,但路却越走越难。这是因为,任何产品,均有其自己的生命周期。即使有些产品可在较长时间内有自己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会坐视某一企业长期占有某一产品的市场而无动于衷。至于客户方面,同样会因为竞争的原因使得自己的传统客户放弃或中断原来的合作关系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即使企业与客户间的关系能够始终维持,但只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如资金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等),企业也将因此而受牵连而随即陷入困境。因此,过分依赖单一产品或单一客户的企业,在财务上是危险的,在发展前景上是暗淡的。(二)企业业务扩张过度,致使发展的后劲不足,已扩张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因基础不稳定而萎缩,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三)盲目开发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缺乏对这类业务市场趋势的把握,也缺乏有关专业人才,结果将可能使这类业务成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导火索。(四)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缺乏财务会计控制,缺乏理财专业人员,致使企业在遇到财务困难时,路可能会越走越窄,最终走向破产。二、 企业破产的预测我们在前面进行比率分析时已经看到,单个财务比率只能表现其某一方面财务状况,即使将若干个比率联系起来。也不易于用来揭示企业是否面临破产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粉饰其某一方面的财务状况,往往采用一些手段来操纵某些指标,使其具有较好的外在表现。但是,由于会计系统所固有的平衡特性,使得企业对某一方面财务指标的粉饰可能同时与另一些方面财务指标的恶化并存。因此,将多个财务指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则可以消除个别指标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缺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关方面尚未规定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指标,理论界在这方面结合国情的研究尚属空白。从国外的实践上看,应用较多的是比较有影响的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Z分数法(Z Score)"。"Z分数法"是根据统计结果,对于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5个财务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而成为"Z分数",并根据"Z分数"的高低而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方法。"Z分数"的计算公式是:Z=其中,R1为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即营运资本/总资产);R2为盈余公积与总资产的比率(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总资产);R3为收益与总资产比率(此时的"收益"为利息与所得税前利润,该比率为税息前利润/总资产); R4为资本市价总额与长期负债比率(即资本市价总额/长期负债);R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即销售收入/总资产)。从国外有关资料看,认为上述5个比率是在预测企业破产方面最为有效的比率,因而可以Z分数为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是否面临破产的问题作为判断。在"Z分数法"下,认为Z分数超过3分时,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安全;当Z分数低于分时,企业级可能面临破产。下面举例来说明"Z分数法"的应用。大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与"Z分数法"有关的内容如下:资产负债表1994年12月31日 单位:千元资 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货币资金 1 600 应付帐款 800 应收帐款 2 000 其他应付款 900 存货 1 400 流动负债合计 1 700 流动资产合计 5 000 长期负债 4 000 固定资产 6 000 负债合计 5 700股本(每股面值1元) 4 000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1 3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5 300 资产总计 11 000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11 000损益表1994年度 单位:千元销售收入 2 000 利息和税前利润 300 利息 400 税前利润(亏损) (100) 所得税返还 35 税后损失 65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994年12月31日),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4 000 000股,当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则有关计算如下:R1=营运资本/总资产=(5 000-1 700)/11 000= 盈余公积/总资产=1 300/11 000=税息前利润/总资产=300/11 000=股本市价/长期借款=(4 000×6)/4 000=销售收入/总资产=2 000/11 000=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该公司的Z分数远远高于3分,说明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较为安全,短时间内公司不会面临破产问题。应该指出,"Z分数法"只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对"Z分数"构成的分析,我们看到,除R4外,其余4个指标均用总资产作为分母。然而,总资产的价值较多地取决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因此,企业间各比率的计算与比较应尽量剔除会计政策差异的影响。此外,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破产往往与某一特定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而"Z分数法"则较少考虑或没有体现反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如利息率、失业率等。由此可以想象,包括体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模型将能提高"Z分数"的预测适应性。,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人与自然研究性学习论文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议论文5篇

“和谐社会”是人人都向往的美好社会。用和谐的心态、和谐的生活方式,以创造出和谐的社会。那么人与自然的和谐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议论文例文,希望你喜欢。

主持人崔永元曾这样调侃道:“我最爱的节目就是《动物世界》,因为里面没有人。”

这句话让人在哑然失笑的同时也感到无比心酸,人类位于食物链的顶端,但却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凌驾于自然之上,为所欲为。我听见了自然的哭泣声。

或许,在许多年前,人类对自然依然是敬畏的吧?伐木工人被树虎的友爱感动,被粘在树上的树虎移送到了森林的深处,这是一种默默的保护,蕴含了人们对自然的崇敬。但猎人们呢?为了获取昂贵的树虎的皮毛,他们利用了树虎单纯友爱的本性。从而导致了树虎的灭绝。我不知,那只粘在树上的树虎,见到同伴为了自己而落入圈套,若它有感情、有思想,它会怎么做?但它跟人不一样,只有哀呜声久久在森林中回荡,若干年后,连哀呜声也无法再听到了。

伐木工与猎人两种不同的做法引人深思,在自然面前,人与人的表现也千差万别。人心受到了利益的驱使,会变。而自然仍然是单纯的模样,而且人恰恰看准了这一点,利用自然的弱点攻击自然,长此以往,终将导致自然的毁灭,也难逃自己种下的苦果。

哲学家在面对自然的雄伟绮丽时,发出了“你真美啊,请停留一下”的感叹。值得一提的是,发出感叹的人当时已双目失明。自然之美是长驻人心的,我们目光所涉及的,皆为表面。如只看到森林背后的商机,即使双目清澈心也无比丑陋,年复一年,自然未变,可人呢?

那自然多么可贵。在自然的映衬下。人是多么的渺小。而人是聪明的,在机械与科技有快速发展下,人竟妄想占领自然,让自然为己所用,人又是愚蠢的,殊不知在自然走向毁灭的那一刻,人类世界也将保卫祖国来一场巨大的浩劫。

我渴望着会有那么一天。人们放下手中的绳索与圈套,与自然紧紧相拥,而非肆意践踏自然,人与自然,本该和谐。

隐约中我仿佛看到了活泼可爱的树虎,在森林深处嬉戏着,而猎人们,正将圈套回归至原先的模样,从容地离开了这本就属于自然的天堂。

说到“和谐”,或许你会以为这是一个抽象的笼统的概念。令人难以体会到它真正意义的所在。或许你看完下面的内容,就会清楚明了的知道什么才是和谐。

弱肉强食,这或许是人类为大自然下的一个定义。的确,弱小的生物必定是强大生物的腹中之食。但是,这环环紧扣的食物链同样是大自然的一种和谐。当青蛙大量死亡,就会产生蝗灾,残食庄稼,是人类陷入了粮食危机。从而使粮价飞涨,难免还会出现金融危机。

美国佛尔顿一条叫做马尔丁的偏僻道路上,无数的车辆背堵塞。原因是要给蛇让路。原来,建这条公路时,破坏了蛇群的“通道”。那一年,不仅屡屡发生蛇伤人事件,而且佛尔顿的北部还出现了粮食歉收,老鼠泛滥成灾的现象_原因则是蛇太少!

黄河,我们的母亲河,淤泥堆积,这也是国人打破的和谐的结果。在黄河上游,水质清澈,透明见底。但在她流经黄土高原时,成堆的泥沙泄入水中,使她变得浑浊不堪。而黄土高原在数百年前,数千年前,也是一片绿色。也正是因为人类砍伐,才导致水土流失,泥沙淤积在黄河。

瞧,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人类破坏了自己与自然的和谐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例子吗?

但,你思考过吗?为什么人类会去破坏食物链?破坏自己与自然的和谐?为什么人类会如此不顾自然的安危呢?

其一,许多人对食物链的认识不够透彻,不够了解。不真正明白什么才是食物链!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人类有着无穷的欲望。有人为了满足金钱的欲望,捕杀大象,残忍的用锯子锯下了象牙去买做工艺品,获取大量的金钱。当然,也有人为了享受,花重金去购买貂皮、豹皮、虎皮大衣。正因为如此,才会有许许多多的人去捕杀贩卖,像那些可爱善良的动物置之于死地。还有人却仅仅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而去虐待那些娇小玲珑,对人类来说毫无反抗力的小动物。当然,也有人是为了娱乐,为了自己的闲情,而去狩猎。如此多的事例,其实就是人类那无穷无尽的欲望。

但是_人类的发展也正是因为人类有着无穷的欲望。有人因为懒于走路,而发明了电梯、汽车、火车、飞机。有人为了享受发明了按摩椅、空调等等。而促使人类快速进步的战争也同样是源于愿望_落后就要受到那些强大的、充满欲望的国家欺负。于是,不断发展、创造,建立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所以,没有欲望便不会进步、发展。

在你为了满足自己欲望而发展的同时,破坏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在破坏的同时,也注意去保护自然,植树造林,放生动物,那么,这就进入了一个良性的循环。如同当年大兴安岭的工人所说的“我们伐木取材,也造林户数,一手砍,一手栽”。我们也应该保护我们自己的大自然。

大自然如同一个十分严密的方程式,还似一条粗长的铁链。总是一环扣一环,环环紧扣,缺一不可。方程式的不完整,便会影响解题,导致结果的偏差。铁链一旦生锈,便会断开,也就失去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在关键时刻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我们人类不应该刻意去破坏大自然的和谐,在破坏它的同时,我们人类的利益实际上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我们更要去保护大自然,建立一个任意与自然间和谐的关系。

想必说到这里,你也一定明白了什么才是真正的和谐了吧?

在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砍伐一片片的森林,生产出各种纸张。参天的大树在高科技的电锯中轰然倒下,绿色在眼前慢慢地消失。而最后,那些纸张却被随意丢弃,成为垃圾。它们在哭诉,哭诉自己的命运,也为人类感到悲哀。

工厂一座座地兴建起来。它们把矛头指向天空,把废气排向大气;它们把矛头指向大地,把废水排进河流湖泊。天空不再蔚蓝,流水不再清澈。“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美好景象已成为往事。抬头,蓝灰色的天空上飘着几朵略带灰色的云,时而还弥散着一些尘土。再看看水呢?深绿色,甚至有些是褐色的。鱼呢?它们在哪儿?答案是在饭店的餐桌上,或是永远沉没在了河底。

这样的自然会成为我们的朋友吗?

洪水泛滥了,淹没了一块块土地,一个个村庄,夺走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人们不得不离开世代居住的故乡。水土流失了,沙尘暴滚滚袭来。天空被披上了一层黄褐色的“沙衣”,扬尘使人们睁不开眼。人们被迫戴上眼镜、口罩,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当大自然愤怒、咆哮时,人们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人们开始植树造林,一大批小树苗肩负着防风固沙的使命走上了岗位,阳光照耀下,它们在微笑。人们整治河流,把它们浑浊的身体洗净,又放养鱼苗,让河水焕发往日的生机,成为鱼儿欢乐的家园。人们开发新能源,把对大气的污染降到最低,使天空变得澄清了,时而鸟儿们俏丽的身影又会从头顶上轻轻掠过。

人们生活在自然的怀抱中,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活才会美好,人们才会幸福。如果人们光想着自己,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那么生活就不会圆满,当然,人们的幸福也就此告终。

我幸福地憧憬着:在蓝天白云下,鸟语花香,蜂蝶翩飞,鱼游潜水,人们在灿烂地微笑。

人总认为自己是大自然的主宰,本文却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的怀抱”中的孩子,任性地毁坏母亲的健康,到头来害苦的是自己。唯有懂得爱护,才能幸福生活。对我们所关注的对象,跳出圈子来看,也是一种行文之道。

自然是我们的母亲,创造了人类,养育了人类,她是人类的母亲,关心和爱护人类,她关心爱护宇宙间的一切,她包容人类的错误一次又一次。她希望有一天,人类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已改正。春天小草破芽而出,心中会略过一丝惊喜吧;当感受到夏风中清凉的风,心里所有的烦恼被舍去;当树叶一片一片的落下,便可以感受到一丝凄凉;当雪覆盖大地的时候,便可以感受到白雪皑皑的世界。世界给了我们很多惊喜。

而我们呢,却因为乱砍树木,破坏自然,吃野生动物而引发的荒漠化、缺水以及新冠,无一不在警示我们人类,要珍惜自然,保护自然,保护动植物。让环境造福人类。工厂的污水使得水源被污染,人类的生命面临着危险。各种白色污染,小鸟的家园受到了伤害。人类啊,醒醒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地球只有一个,要植树造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我不想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破坏自然,我希望有朝一日,大家能正视自然,自然,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才能互利共惠,真正将我们的家园建设的美丽。

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就是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相互关系,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或统一性),就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就是矛盾双方互相对立、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是相互联结,谁都离不开谁。人和自然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需要多种一棵树,多养一盆花,多增加一些绿色,都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

枪响之后,没有赢家。我们伤害自然,终有一天,我们会得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能做的只有把这把枪用好和用少。让我们共同努力吧,共同建设生态文明,共同呼吁: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吧。

大自然,一个多么雄伟和神奇的存在。

自然是神奇的,它是万物的家园。河流里鱼翔浅底,天空中苍鹰搏击,大地上鲜花怒放,森林里鸟儿歌唱。阳春三月燕子衔泥,炎夏六月荷花满塘,金秋九月蟋蟀歌唱,严冬腊月红梅飘香,无尽的生命使地球生机勃勃,让大自然绚丽多彩。

大自然的双手总能创造出令人叹为观止的景观。白云、青山、绿水,辽阔的草原、起伏的山峦、浩瀚的江海,风景秀丽,美丽如画,让人流连忘返。还有那气势磅礴的珠穆朗玛峰,那诗情画意的桂林山水,那神秘无垠的撒哈拉大沙漠,那轻纱薄雾般的银河,那刹间划破星空像雨点般散落的流星……

而人类呢?是大自然最慷慨以对的伙伴,它给予我们无穷的智慧,给予我们丰富的资源,给予我们无数神奇的朋友。但是,人类的所做所为就如同那青春叛逆少年的不计后果的玩乐,与其不同的是,人类犯下更多滔天大罪。人类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伤害自己的朋友,有些人却依旧乐在其中。人类总是掠夺式地开发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导致在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每年每月甚至每时每刻都有某个物种在灭绝或濒临灭绝。对于大自然给予我们的资源,人类更是不知后果的挥霍。世界上80%的原始森林已经荡然无存,森林正在以每天375平方千米的速度消失。

大自然给我们带来无穷无尽的美,但随着当今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天然之美显得越来越珍贵。大自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善待大自然,大自然就会善待我们。

带着对大自然的愧疚和与大自然和平相处、善待大自然地誓言,向大自然鞠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萧灼基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自然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摇篮。不管文明多么发达,科学技术多么先进,人类永远也离不开自然界。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发展的条件,也制约着人类的行为,通过各种方式惩罚人类对自然的侵犯。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速推进,从前经济缓慢发展时期建立的人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遭到破坏,人与自然新的和谐关系尚未建立。在这个特定时期,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迫切。要积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控制人类自身的规模扩张。随着人口规模的膨胀,人口密度加速增大,人均资源拥有量下降,这是一个威胁人类永续生存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工业的发展,资源的利用,人口的增加,消费方式和消费标准的追求,都要有利于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导方,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鼓励节能降耗,支持和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产业选择、资源开采、技术运用、生产工艺和排污处理等方面,要考虑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社会利益,恶化生存环境。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每天都在与自然打交道。实际上,政府与企业行为也是由人操作的。因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个人负责是关键。

人与自然人是大自然创造的奇迹。世人离不开大自然的庇护。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开始破坏大自然,地球上出现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自然创造了人类,孕育了人类。她是人类的母亲,她一直关心`爱护着自己的孩子。她包容人类一次又一次的错误。她一直默默的付出。她希望有一天人类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去挽回。她明白,她明白人类这样下去,终究会受到惩罚。她不想,也不忍心看着人类受到惩罚。于是她极力掩饰着人类的罪行。同时她也等待着,等待着人类觉醒的一天。而人类却不知道母亲的痛苦和等待。仍然伤害着母亲。只想着怎么从母亲那里谋取更多利益。人类大量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矿物,留下了无数矿坑,这不仅破坏了母亲原有的面貌而且也使母亲失去了健康。此外,人类还破坏了植被。因为人类的乱砍乱伐,使树木大量减少。原来是树林成群的地方现在已建起了高楼大厦;有的人甚至在山中建起了工厂。森林大面积减少,这使各种野生动物濒临灭绝。也因为人类的破坏,使沙漠越来越多,沙尘暴也越来越频繁。以前的宁波是个宁静的城市。而前不久,沙尘暴竟然也袭击了这里。这是向人类发出的警告。因此我们多要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使沙尘暴得到很好的控制。人类盲目利用大自然的各种资源。人类的盲目使自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如罗布泊,过去那里是广阔、美丽、充满生机的湖泊,那周边是牛马成群,绿树环绕,河流清澈的生命绿洲。而现在变成了一片死寂的荒漠,胡杨林成片死亡,寸草不生、一望无际的戈壁滩,溪流也干枯了。那里夏季气温高达70摄氏度。天空中不见一只鸟,没有飞禽敢于穿越。更过分的是人类不仅把自己处理不了的垃圾藏到母亲体内。还把工业污水排入母亲的血管内,母亲的血液被污染了。可人类没想过:母亲的血液都被污然后该怎么办?人类将怎么生存?大自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让人类一起保护大自然,爱护人类共同的家园。让我们的子子孙孙都可以看到一个清新绿色的,生机勃勃的世界

破产会计研究的论文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分析”,《金融研究》,2007年第5期;“资产证券化与保险资金运用”,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6年第4期; “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几个具体核算问题的探讨”,《 财务与会计》, 2002年第5期;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 ,《财务与会计》, 2004年第9期; “破产清算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年第5期;“中英无形资产准则之异同” ,《财会月刊》, 2004年第5期; “对会计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财会月刊》, 2005年第4期;“《小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6年第8期; “增值表:一张新兴的财务报表”,《中国审计》, 1999年第4期;“《小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中国审计》, 2004年第4期;“或有事项准则的中英比较”,《财会研究》, 2004年第3期; “中西折旧会计的若干比较”,《财经论丛》, 1998年第2期;“广义、狭义在产品成本相互转换的探讨”, 《财经论丛》, 1999年第2期;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新机制”,《农村经济》,2008年第2期;“破产财产分配中尚待完善的几个问题”, 《北方经贸》, 2002年第10期;“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中投资核算的若干探讨”,《 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1期;“凭证式国债问题初探”,《金融时报》, 1999年第8月;“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要点及其合理性的探讨” ,《财会研究》, 2006年第4期;“住房基金核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广西会计》, 1997年第1期; “改进带息票据核算方法的建议”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3年第7期;“谈谈存货损失核算应注意的问题”,《工业会计》, 1998年第10期; “企业厂房和职工住房核算的若干比较”,《贵州财政会计》, 1998年第11期;“谈材料暂估入帐对材料成本差异率的影响”,《财会月刊》, 1999年第1期;“企业接受捐赠与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 《财会研究》, 2004年第7期; “捐赠、受赠实物资产的税务及会计处理”,《税收征纳》, 1999年第3期;“谈以前年第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纺织财会》, 1999年第1期; “谈谈在建工程核算中的增值税问题”,《工业会计》, 1999年第2期; “对《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异议》的异议”,《云南财政与会计》, 1999年第1期; “完善现行财会制度的几点思考”,《医药财会》, 1999年第3期 ; “浅谈破产财产的确认问题”,《浙江学刊》 , 1999 年;“破产财产估价浅议”,《长白学刊》 , 1999 年; “论破产清算会计的若干理论问题”, 《浙江社会科学》, 1999 年; “大学会计职业道德浅论”,《财经论丛》, 1999 年;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初探”,《会计改革问题研究》, 1999年;“破产企业财产变价难及对策”,《浙江社会科学》, 2003年; “流动资产减损的涉税会计核算”,《税收征纳》, 2004年第2期;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的会计处理”,《工业会计》, 2001年第1期。 “关于破产会计的几个问题”,《 浙江财税与会计》, 2003年; “销售退回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 《税收征纳》, 2004年第4期; “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的若干探讨”, 《中国教育研究与实践》, 2004年第10期; “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方程式”,《浙江财经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 “新农村建设中深化农村财务公开的思考”,《农业经济》,2007年第11期;“新农村建设与农村财务公开”,《宏观经济管理》,2007年第10期.

会计专业的论文题目是读者了解、认识论文的起点,也是审稿人判断论文选题意义的切入点。下面我将为你推荐会计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1. 作业成本法核算初探

2.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 教育 的若干问题

3. 对作业成本管理的认识

4. 试论 企业战略 成本管理

5. 人力资源成本计量模式的探讨

6. 通货膨胀会计研究

7. 代理理论与现代企业 财务管理

8. 试论会计规范

9. 经济环境与会计发展关系的研究

10. 重组会计研究

11. 破产会计理论研究

12. 对上市公司财务 报告 的评价

13. 对新型责任会计初探

14. 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研究

15. 建立和健全会计市场的探讨

16. 探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新思路

17.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研究

18. 浅谈会计 文化 及其构成要素

19. 借款利息资本化有关问题的研究

20. 浅议可转换债券及其会计处理

21. 论影响会计核算 方法 选择的因素

1. 成本报表体系问题研究

2. 浅议收入的含义及其层次结构

3. 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认识

4. 会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5. 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原因和对策研究

6. 试论会计信息的地位与作用

7. 成本分析指标体系研究

8. 物价变动条件下会计核算的现实选择研究

9. 债务重组及其会计问题的探讨

10.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问题的剖析

11.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探讨

12.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3. 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模式的探索

14. 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

15. 对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重新思考

16. 如何构建会计监督支持系统

17. 关于企业商誉评估的思考

18. 会计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关系研究

19. 试论通货膨胀对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对策

20. 行为会计探讨

1. 试论现代企业的会计目标

2. 试论会计的管理职能

3. 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会计目标

4. 试论资产的计量属性

5. 公允价值计量研究

6. 试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7. 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价值计量与摊销研究

8. 试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

9. 试论会计环境

10. 论环境会计的概念结构

11. 绿色会计初探

12. 绿色会计计量问题探讨

13. 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应用与思考

14. 会计在 企业管理 中的地位与思考

15. 对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的再认识

16. 政府会计基础的比较研究

17. 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管理活动

18. 上市公司的会计问题研究

19.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问题研究

20. 关于成本考核指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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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预测编辑:王宏彬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破产与企业的建立就像人的生出与死亡一样,是客观存在的。对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方面来讲,准确地判断企业是否面临破产境地,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财务风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一、 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很多,既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企业外部因素。在此主要对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一)过份依赖于单一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对产品开发,市场走向的调研及市场的开发缺乏进取心。如果企业长期依赖于单一的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则企业会发现,不管以前自己的产品多么有优点,多么有市场,自己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多么地稳定,但路却越走越难。这是因为,任何产品,均有其自己的生命周期。即使有些产品可在较长时间内有自己的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竞争对手会坐视某一企业长期占有某一产品的市场而无动于衷。至于客户方面,同样会因为竞争的原因使得自己的传统客户放弃或中断原来的合作关系而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即使企业与客户间的关系能够始终维持,但只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如资金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等),企业也将因此而受牵连而随即陷入困境。因此,过分依赖单一产品或单一客户的企业,在财务上是危险的,在发展前景上是暗淡的。(二)企业业务扩张过度,致使发展的后劲不足,已扩张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因基础不稳定而萎缩,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三)盲目开发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如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缺乏对这类业务市场趋势的把握,也缺乏有关专业人才,结果将可能使这类业务成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导火索。(四)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缺乏财务会计控制,缺乏理财专业人员,致使企业在遇到财务困难时,路可能会越走越窄,最终走向破产。二、 企业破产的预测我们在前面进行比率分析时已经看到,单个财务比率只能表现其某一方面财务状况,即使将若干个比率联系起来。也不易于用来揭示企业是否面临破产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粉饰其某一方面的财务状况,往往采用一些手段来操纵某些指标,使其具有较好的外在表现。但是,由于会计系统所固有的平衡特性,使得企业对某一方面财务指标的粉饰可能同时与另一些方面财务指标的恶化并存。因此,将多个财务指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则可以消除个别指标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缺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关方面尚未规定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指标,理论界在这方面结合国情的研究尚属空白。从国外的实践上看,应用较多的是比较有影响的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Z分数法(Z Score)"。"Z分数法"是根据统计结果,对于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5个财务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而成为"Z分数",并根据"Z分数"的高低而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方法。"Z分数"的计算公式是:Z=其中,R1为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率(即营运资本/总资产);R2为盈余公积与总资产的比率(即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总资产);R3为收益与总资产比率(此时的"收益"为利息与所得税前利润,该比率为税息前利润/总资产); R4为资本市价总额与长期负债比率(即资本市价总额/长期负债);R5为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比率(即销售收入/总资产)。从国外有关资料看,认为上述5个比率是在预测企业破产方面最为有效的比率,因而可以Z分数为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是否面临破产的问题作为判断。在"Z分数法"下,认为Z分数超过3分时,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安全;当Z分数低于分时,企业级可能面临破产。下面举例来说明"Z分数法"的应用。大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与"Z分数法"有关的内容如下:资产负债表1994年12月31日 单位:千元资 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货币资金 1 600 应付帐款 800 应收帐款 2 000 其他应付款 900 存货 1 400 流动负债合计 1 700 流动资产合计 5 000 长期负债 4 000 固定资产 6 000 负债合计 5 700股本(每股面值1元) 4 000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 1 3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5 300 资产总计 11 000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11 000损益表1994年度 单位:千元销售收入 2 000 利息和税前利润 300 利息 400 税前利润(亏损) (100) 所得税返还 35 税后损失 65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994年12月31日),企业发行在外的股票4 000 000股,当日股票市价为每股6元。则有关计算如下:R1=营运资本/总资产=(5 000-1 700)/11 000= 盈余公积/总资产=1 300/11 000=税息前利润/总资产=300/11 000=股本市价/长期借款=(4 000×6)/4 000=销售收入/总资产=2 000/11 000=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该公司的Z分数远远高于3分,说明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较为安全,短时间内公司不会面临破产问题。应该指出,"Z分数法"只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对"Z分数"构成的分析,我们看到,除R4外,其余4个指标均用总资产作为分母。然而,总资产的价值较多地取决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因此,企业间各比率的计算与比较应尽量剔除会计政策差异的影响。此外,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破产往往与某一特定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关,而"Z分数法"则较少考虑或没有体现反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如利息率、失业率等。由此可以想象,包括体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量模型将能提高"Z分数"的预测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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