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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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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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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次贷危机论中国金融的诚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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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开题报告是写论文的一个关键环节.你首先要确定你的论文方向,如文学,翻译,英语教学法,语言与文化等,然后要确立一个合适的题目,题目不能太大,也不要太小,太大了就必然会空,到时候什么也说不清楚,太小了则不知所云,容易造成重复罗嗦.和题目一样,提纲也要适中,提纲尽可能用完整的句子来写,这样比较清晰,可避免日后遗忘了自己所要表达的内容;另外,提纲其实是一篇论文的缩影,所以要相文章一样条理清楚,逻辑清晰合理,结构完整.写提纲不是那么简单的,你在写之前就要查阅大量的资料以确定你要写的内容,我建议还是要做好准备方写出好的提纲和论文.当然写的过程中也要查阅资料,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要马虎,因为答辩的时候考官们会抓你的不是.最后祝你写出你满意的论文!!!

乌托邦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东方兰.论莎士比亚的《冬天的故事》[J].文学研究,1940,(5):.[2]方平.和莎士比亚交个朋友吧[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3]方平.莎士比亚“天鹅之歌”—《暴风雨》赏析[J].名作欣赏,1995,(1):.[4]郭华敏.论《暴风雨》中的基督教隐喻系统[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3(5):110-113,.[5]贺祥麟.莎士比亚[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6]华泉坤 张浩.《暴风雨》——莎士比亚后殖民解读的一个个案[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8(5):46-52,.[7]亢西民.莎士比亚戏剧赏析辞典[Z].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8]李蕾.《暴风雨》情节的深层隐喻[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23(3):77-80,.[9]彭镜禧.发现莎士比亚—台湾莎学论述集[C].台湾:猫头鹰出版社,2000..[10]邵旭东 王忠祥.《暴风雨》的主题及其它[A].阮坤.莎士比亚新论—武汉国际莎学研讨会论文集[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李伟民; 何处是安妥灵魂的精神家园——哈姆莱特形象认识辨析 [J];四川戏剧; 2003年06期姜桂栩; 外国文学研究中的基督教文化视角检视 [J];文史哲; 2003年05期于凤保; 莎士比亚与基督教文化 [D];安徽大学; 2007年陈敦; 莎士比亚与基督教——从《威尼斯商人》说开去 [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5年05期李玉莲; 基督教与西方文学 [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1989年04期肖四新; 莎士比亚悲剧的宗教解读 [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05期王本朝; 论宗教文化对西方文学悲剧意识的影响 [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年04期从丛; 再论哈姆莱特并非人文主义者 [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05期从丛; 论哈姆莱特并非人文主义者 [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9年01期赵晓梅; 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莎士比亚创作 [J];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01期王鹏; 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忏悔母题 [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01期李伟昉; 莎士比亚与《圣经》 [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2年04期黄龙; 莎士比亚文艺观溯源 [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2年01期Frye, Roland Mushat; Shakespeare and Christian Doctrine [M];; 1963年李伟民; 莎士比亚研究——构筑起心灵的家园——兼评张冲的《莎士比亚专题研究》 [J];外语研究; 2007年02期李伟民; 艰难的进展与希望——近年来中国莎士比亚研究述评 [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2006年01期焦晓燕; 哈代小说与基督教文化 [D];南京师范大学; 2007年钱佼汝; 小写的后现代主义:点点滴滴[J]; 外国文学评论; 1991年04期; 60-65孙家琇; 莎士比亚的《一报还一报》[J]; 外国文学评论; 1991年04期; 72-80张冲; 当代西方莎士比亚变奏二十年(1965—1985)[J]; 外国文学评论; 1992年01期; 123-129王田葵; 试论拜伦诗歌“惊人的莎士比亚式的丰富多彩”——十九世纪欧美浪漫主义文学历程论(四)[J]; 零陵学院学报; 1990年04期; 66-73方平; 小精灵蒲克和莎士比亚的戏剧观——《仲夏夜之梦》研究[J]; 外国文学评论; 1987年01期; 93-99郑土生,肇星; 浅论莎士比亚的艺术特点[J]; 外国文学评论; 1987年01期; 100-106卞之琳; 了与不了:莎士比亚悲剧研究纪程——《莎士比亚悲剧论痕》前言[J]; 外国文学评论; 1987年01期; 107-110钱佼汝; 美国新派批评家乔纳森·卡勒和分解主义[J]; 外国文学评论; 1987年03期; 22-24乔纳森·卡勒,钱佼汝; 当前美国文学批评中争论的若干问题[J]; 外国文学评论; 1987年03期; 25-32朱虹; 禁闭在“角色”里的“疯女人”[J]; 外国文学评论; 1988年01期; 90-94汪义群; 莎士比亚宗教观初探 [J];外国文学评论; 1993年03期; 117-124张慧荣; 从《冬天的故事》看莎士比亚的中立女性观 [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 2006年03期; 64-66智慧的作用 [J];领导文萃; 1996年09期; 87再说莎士比亚何以成为莎士比亚 [J];外国文学评论; 2005年03期; 154-155阅读莎士比亚 [J];博览群书; 2004年12期; 70杜革非; 分析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第十八首(英文) [J];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02期; 24-25马太·阿纳德原,曲文敏; 《莎士比亚赞》 [J];河西学院学报; 1988年02期; 104-105天章; 西柏林世界莎士比亚大会 [J];外语教学与研究; 1986年03期; 73-76许国璋; 莎士比亚十二赞 [J];外国文学; 1981年07期; 65-72萧莎; 莎士比亚何以成为莎士比亚? [J];外国文学评论; 2005年01期; 151-152孙丽丽; 从毁灭到拯救 [D];山东师范大学; 2003年厉彦花; 论厄普代克在《兔子,跑吧》中的宗教观 [D];山东师范大学; 2006年孙海西; 莎士比亚与汤显祖戏剧美学观比较 [D];山东大学; 2005年矫福军; 莎士比亚悲剧的思想意蕴 [D];吉林大学; 2004年宋艳; 莎士比亚喜剧中的女性地位 [D];安徽大学; 2005年黄凌; 《乌托邦》与圣经暨莫尔的宗教观 [D];河南大学; 2006年徐剑莹; 莎士比亚喜剧中的爱情故事 [D];安徽大学; 2006年王彦; 艾米莉·狄金森诗中的圣经原型 [D];河北师范大学; 2006年孙珍; 背弃与顿悟 [D];山东师范大学; 2004年董莉; 从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管窥其诗学思想 [D];河北师范大学; 2006年陈茂庆; 戏剧中的梦幻 [D];华东师范大学; 2006年王志耕; 宗教文化语境下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诗学 [D];北京师范大学; 2000年臧天婴; 莎士比亚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 [A];外国文学论集——世纪末的探索与思考 [C]; 1997年陈少辉; 莎士比亚与司马迁死亡观比较 [A];外国文学论集——世纪末的探索与思考 [C]; 1997年桑迪欢; 卡夫卡的话语世界——从《城堡》看卡夫卡的语言特色和叙事结构 [A];江西省语言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暨200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C]; 2002年裘克安; 莎士比亚日在中国 [N];人民日报; 2002年雷鸣; 莎士比亚经典的现代话题 [N];中国妇女报; 2004年洪蔚; 当莎士比亚遇上电影 [N];科学时报; 2004年许钧; “遭遇”莎士比亚 [N];中华读书报; 2002年书评人 马淑艳; 当莎士比亚戴上童话面具 [N];中国图书商报; 2007年〔英〕查尔斯·兰姆玛丽·兰姆; 原汁原味品莎翁 [N];光明日报; 2004年裘克安; 有关莎士比亚的一些事实 [N];光明日报; 2000年兰守亭; 被通俗化的莎士比亚 [N];中华读书报; 2004年易沉; 莎士比亚诗作的出版历程 [N];中华读书报; 2002年通讯员 杨英姿记者 余传诗; 《读莎士比亚》:王元化88岁生日收到最可心的礼物 [N];中华读书报; 2007年

学术论文提纲参考

拟制提纲的方法

(一)从提纲的内容要求、格式与表现形式来看,提纲的编写要有选择性。

首先,从提纲的内容要求出发,有详细提纲与简略提纲之分。简单的提纲一般显示内容的层次,每一层次上只标出概括该层次内容的题目,扼要的编排出论文目次。详细提纲则写得具体细致,既列出纲目,写出各层次大小论点,还要把主要材料安排、论证方法等都详细列出,显示出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在编写提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这两种方法的选择,二者也可以结合起来用。

以易晖的《“市场”里的“波细米亚人”——论90年代小说中知识分子形象的认同危机》为例,简略提纲为:

一. 引言

二. 主体:三种认同危机

1. 被唤醒的“物欲”

2. 文人“无行”

3. “浮士德”或“唐吉柯得”

三. 总结:社会转型期造成了群体性的失落与迷惘

详细提纲为 :

一. 引言

1. 解释“波西米亚人”的概念

2. 将这个概念与文章结合,引起下文

二. 主体

(一) 被唤醒的“物欲”

年代初到80年代末观念发生了转变,物欲观念逐渐被认同。

2.关于物的哲学:物与精神依然对立,但精神已经被放逐了。

(二)文人“无行”

1.简介无行文人和知识分子形象在文学作品中的发展过程。

2.举刘索拉等人的作品为例,说明知识分子的传统形象被颠覆。

3.举“叔叔”与“庄之蝶”的悲剧为例,说明知识分子人格的孱弱。

4.总结,知识分子的脆弱源自时代与内心双重世界的影响。

(三)“浮士德”或“唐吉柯得”

1.用浮士德和唐吉柯得代表向上和后退两种极端人格。

2.举北村等人的作品为例说明知识分子建立的价值乌托邦。

3.知识分子在欲望时代的价值悖论。

4.仍然存在希望,知识分子在结束共识的无名时代已经有个体发出新的声音,已经有了创造性的激情

三.结论

社会转型期造成了知识分子群体性的`失落与迷惘。

上面的例子只是说明提纲的详略不同,在编写提纲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这两种方法的选择,二者也可以结合起来用。

其次,从提纲的格式来看,常见的提纲编写格式有三种:纵贯式,并列式和递进式。

纵贯式提纲是以进行研究的先后顺序,或以事物发展变化的前后时间为依据来罗列各个部分的。这种提纲格式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用的多一些;并列式提纲,是根据表达中心论点的需要,从课题的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组织安排,平行列出各部分的内容;递进式,又可以称为三段论式,即围绕中心论点,依据阐明事理必须遵循的逻辑推理关系,逐层深入地列出各部分的内容。

再次,从表现形式来看,提纲可以分为单句式提纲和摘要式提纲。

单句式提纲也可称为列项式提纲。较为简单,只提示论文的主要论点。其优点是线条清晰,一目了然;摘要式提纲也可以称为陈述性提纲,它较为详细,不仅提示了论文要点,还涉及如何展开,如何运用主要材料,如何衔接等等。其优点是详细,具体,成熟,但编写费时费力。

(二)提纲编写的主要步骤

1.写好论文的总标题。

2.概括论文的中心论点和分论点。

3.安排全篇的结构和各层次顺序,包括大、中、小各个层次。确定层次的数量和顺序,写明层次大意。最好用小标题的形式简明标示各个层次。

4.选择恰当准确的材料,把材料分属于它们所要证明的各个大小论点。按照论述的需要排列先后顺序,标上序号,纳入各个层次段落之中。

5.检查并修改提纲。检查各级标题是否符合逻辑并且概括了论述的范畴,还要检查各个层次的划分是否合理,逻辑是否严密。

总之,提纲的编写对学术论文的写作是十分必要的,要把自己的思路尽可能的详细的写下来,把提纲写的具体详细,这样有利于把握论文的写作过程。提纲越详细,论文写作就会越顺利。

此外,由于论文是全文的框架,因此提纲的拟制还要符合国家制定的编写格式要求以及现行通用的论文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妙云主编:《大学写作教程》,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叶晗主编:《大学写作》,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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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瑞卿:《学术论文写作》,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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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孟宇等主编:《写作大要》,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摩托车论文参考文献

电力机车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大动脉的作用,同时对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安全所起的作用也是其他运输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下面是我整理的电力机车新技术论文2500字,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电力机车新型智能真空主断路器的研制

[摘要]针对现有电力机车主断路器的不足,研制一种新型电力机车真空主断路器,以“1+1”方式安装,在某主断路器发生故障时,司机可通过开关切换到另一台主断路器,保证机车不因为主断路器故障而发生机破。

[关键词]“1+1” 电力机车 智能 真空主断路器

主断路器是用来接通和分断电力机车的高压电路,是机车的电源总开关,同时,当机车发生故障时它又可迅速切断机车总电源以保护其他设备,是机车最主要的保护装置,所以主断路器具有控制和保护的双重功能,其可靠性直接影响机车的安全运行。

目前,电力机车安装的主断路器分空气断路器和真空断路器。由于空气断路器结构复杂、故障率高而不被新型机车采用,但普通真空断路器也存在绝缘强度薄弱等不足,

因此我们于2008年9月立项研制一种电力机车新型真空主断路器,以“1+1”安装方式,即两台主断路器安装在同一底座上,控制装置也相互独立。实现一台机车上有两台主断路器交替工作,避免因单台主断路器发生故障而引起的机破,保证机车安全运行。

1设计思路

两台主断路器、两套装置

目前,电力机车上主断路器只有一台,无论是空气断路器还是真空断路器,在运行中一旦主断路器发生故障,则机车只能停止运行等待救援。因此我们设计增加一台主断路器,当一台主断路器发生故障时可以有另一台替代使用,确保机车正常运行。同时为了不过多地改变机车原有的构造和尺寸,我们设计将两台主断路器放置在同一台底座固定板上,以便于安装。

采用真空灭弧

为提高主断路器的使用寿命和减小主断路器的体积,我们取消原空气断路器的隔离开关,并把灭弧室改用真空灭弧室。真空灭弧的电性能和机械性能高,绝缘强度比大气的绝缘强度要高得多,同时由于采用真空灭弧,所需的间隙很小,可以实现提高使用寿命和减小体积的设想。

采用永磁机构

为保证主断路器分合闸动作的可靠性,我们将传统的

电空机械装置改成永磁机构,使整个操动机构结构简单可靠、工作寿命长、操作功率小、作用特性与断路器的反力特性很好匹配,且能做到合闸速度较小而分闸速度较高的理想结构。

2结构和原理

“1+1”电力机车智能真空断路器以底座为界,分为高压和低压两部分。高压部分位于机车顶部,由引出线和断路器主体组成。低压部分由永磁机构和智能控制装置组成。永磁机构的运动部件只有一个,具有合闸、分闸两种状态。永磁机构的拉杆带动真空灭弧室作直线运动。

图3新型智能真空主断路器结构示意图

灭弧室单元由长寿命真空灭弧室和复合绝缘材料组成,通过固体绝缘密封技术和连接件组成一体,永磁机构通过连接螺杆直接安装在开关体上,通过控制得电动作,控制连接螺杆上推和下拉。合闸时,连接螺杆上推,压动开关体内绝缘拉杆,带动触头弹簧和传动件,使真空灭弧室动触头闭合,并以恒定压力压紧,使动静触头紧密接触;分闸时,连接螺杆下拉,同样通过开关体内绝缘拉杆和传动件拉开灭弧室动触头,使开关打开。在开关动作的同时,安装在永磁机构上的联锁拨杆同时上下移动,带动直线凸轮,使联锁开关打开或闭合。

Ⅰ、Ⅱ、Ⅲ―磁力线分布图;

①―静铁芯;②―动铁芯;③―合闸线圈;④―永久磁铁;⑤―分闸线圈;⑥―导向轴。

永磁机构处于合闸位置,永久磁铁产生的磁力线如图中Ⅰ。这时,下部磁路磁阻远大于上部磁路,动铁芯②保持在合闸位置。分闸时,分闸线圈⑤通电,分闸线圈中的电流产生磁场,其磁力线方向如图中磁力线Ⅱ。分闸线圈在上部工作气隙产生的磁场方向与永久磁铁所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当分闸线圈中的电流达到某一值时,机构上端的磁力线被抵消殆尽,动铁芯开始在触头簧(或分闸簧)及少量电磁力的作用下向下运动。随着底部气隙的减小,气隙磁阻也逐渐减小,当下部气隙的磁感应强度远远大于上部气隙的磁感应强度时,动铁芯向下将呈加速运动。当动铁芯运动至行程一半后,线圈电流和永久磁铁产生的合成磁场,其方向是向下的,于是,又进一步加速了动铁芯的运动,直到断路器分闸到位。断路器分闸到位后,连锁装置将信号返回控制器,自动切断分闸线圈⑤中的电流,动铁芯保持在分闸位置上。

3各部件的设计

灭弧室的设计

普通真空灭弧室还不能直接应用到电力机车上。因为普通灭弧室的寿命为1万次,而电力机车上断路器分合动作频繁,1万次的寿命使用期限也就一年左右,所以我们采用双断口串联,可提高分断高电压的能力;触头间距为小开距,可极大地提高灭弧室的寿命。为了保证断口同步断开,设计采用特殊的传动机构,使不同步度小于1ms,小于2ms的安全值。另外,我们还采用特殊结构的波纹管,以配合小开距,使灭弧室的寿命>30万次。大量的动态分析试验证明,本文所述的真空断路器的机械寿命达到20万次以上。

我们设计分断最大短路电流为10kA,但灭弧能力为20kA,实际裕度为l倍之多。灭弧室中,动静触头材料选择铬铜合金,截断电流为5A以下,可有效防止操作过电压的发生。

操作机构及传动的设计

在各种条件下都应可靠地分、合闸,是主断路器对操动机构的基本要求之一。目前广泛使用的操动机构有电磁、弹簧、气动、液压电动,但其机械故障率占主断路器总故障的70%左右。为此,我们采用无磨耗件精密型永磁机构,不但保证了主断路器长期动作的可靠性,而且满足主断路器分、合闸及灭弧特性要求。灭弧室需要的闭合力为1000~1200kN,永磁机构闭合力设计为3300kN,足以确保机构的正常动作,传动中的触头弹簧寿命>500万次,机构动作安全可靠。

我们采用钕铁硼(Nd-Fe-B)永磁体,因为它有高的剩余磁感应强度,Br可以达到(退磁曲线上磁场强度H为零时,相应的磁感应强度,也成为剩磁)以及高的矫顽力,使永磁体很不容易退磁。永磁机构的压力和触头压力相比,留了100%的裕量,以保证足够的安全性。

永磁机构通过电磁机构和永磁铁的特殊结合实现传统机构的功能,电磁线圈和磁路为静止机构,只要设计合理,没有外力破坏,一般它不会损坏。大量试验证明,只要选材合理,精心设计,永磁机构本身机械寿命可以达到100万次以上。

永久磁铁与分、合闸线圈相配合,较好地解决了合闸时需要大功率能量的问题,因为永久磁铁可以提供磁场能量,作为合闸之用。永磁机构工作时,只需瞬时供电,一般小于60ms,在分、合闸状态时,线圈没有电流通过,保持力由永磁铁提供,不再消耗能量。这就使我们可以减小合闸线圈的尺寸和工作电流。因此,永磁操动机构可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免维修、少维护、长寿命。

绝缘设计

高压开关的绝缘设计至关重要。由于车顶空间的限制,绝缘距离不能很大。电瓷绝缘材料绝缘优良、价格便宜,但联接须采用金属连接件,体大物重,不耐碰撞,内外温差大时容易开裂。根据电力机车上的使用环境条件,我们选用粘接力强,机械强度高,有较高的耐寒、耐热、耐化学稳定性的APG工艺复合绝缘材料,双断口上进上出,在空气湿度100%饱和情况下,空气间绝缘距离>400mm,电压等级,外爬距、内爬距,对地耐压80kV/lmin,断口间耐压85kV/lmin。APG工艺复合绝缘材料与水不亲和,可防止因雨水绝缘放电,从而有效地防止瓷瓶放电事故的发生。

智能控制器及联锁设计

永磁操动机构必须在控制器的驱动下才能实现开关的分合操作,因此,控制器的性能优劣对断路器的性能有很大的影响,要保证断路器的可靠工作,就必须要有一个可靠的控制器。

系统组成的原理

智能控制器主要由5部分组成:电源模块、输入模块、输出模块、CPLD智能控制模块、驱动模块。我们采用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作为智能控制部件,借助于计算机,在EDA工具软件quartus II平台上,以硬件描述语言VHDL为系统逻辑描述手段,自动完成逻辑编译、逻辑化简、逻辑分割、逻辑综合、结构综合、以及逻辑优化和仿真测试,直至实现规定的电子线路系统功能。这种纯硬件的实现方式在工作可靠性方面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因为硬件电路不管受到什么干扰,其电路结构不会发生变化。采用EDA技术的全硬件实现方式,由于非法状态的可预测性以及进入非法状态的可判断性,从而确保了从非法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措施的可行性。

可靠性设计

电磁兼容性设计

永磁操动机构在运行中由于开关大电流而产生很大的电磁干扰,永久磁铁和线圈均会产生很大的磁场干扰,另外,开通和关断过程中,电容充放电亦会产生幅值很大的脉冲电压和脉冲电流,会通过电源通道耦合到控制器自身,所以抗干扰问题对于控制器来说非常重要。我们在设计中采取的措施主要有:①电源输入加有性能优良的电源滤波器,可以防止通过电源线的传导干扰;②专用芯片通过光电电路完全与外部I/O部分隔离,以保证专用芯片安全运行;③模拟电路滤波和专用芯片数字滤波同时使用,确保不会发生误动的情况;④电路板精心设计,精心布线,避免线路之间的串扰。

电力电子电路的可靠性设计

电力电子电路是控制器的另一个关键部件,它的负载是一个大的电感,在开通和关断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动态dv/dt,加之工作电流很大,使器件有可能同时受到大电流、高电压和寄生电容中的位移电流的作用,所以确保这部分电路稳定可靠的工作亦很关键。

①在设计中使用抗冲击能力强、dv/dt性能好的IR公司生产的IGBT和IGBT控制芯片;

②精心设计电路参数,反复测试,保证输出波形好;

③精心设计和调试吸收电路,保证驱动电路稳定工作;

④过流保护电路,确保电力电子电路的安全运行;

⑤为防止长时间通电,采用的控制算法是:正常时采用最短时间与开关位置信号控制,在位置信号失效时采用最长时间控制。

智能自诊断、自检测设计

控制器采用全硬件状态机作为整个系统的工作调度,这就使其可以充分发挥全硬件电路容错技术的优势,在运行中可以对各种状态进行跟踪,可以监视各种非法状态,由非法状态转入正常状态只需要几个微秒,因而不会因进入非法状态而对系统造成影响,确保在运行中不会出现死机现象,即确保控制器永远保持在运行状态。

零位断合

利用电子操控计算机的多余功能和精密性永磁结构优势,设计零电流打开和零电压闭合的智能控制技术,即适时采样,计算发令,自适应修正等,使断合点在零位正负2ms以内。经模拟试验表明,该项技术达到了预期效果,较好地抑制了过电压的产生。

传动关节点的固体润滑技术

为了使断路器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少维护、不检修,甚至不维护,断路器的几个转动关节,采用了二硫化铝加石墨的固体润滑技术,寿命试验的结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4主要技术指标

工作电压:AC25kV;最大工作电压:AC30kV;

工作电流:ACl000A;最大工作电流:AC1250A;

工作频率:50Hz;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ACl0kA;

额定峰恒耐受电流:;

最大开断电流:AC20kA;

控制器工作电压:DC110V;

开关动作反应时间:≤20ms;

开关动作时间:≤50ms;

开关动作控制器永磁机构通电时间:≤25ms。

5执行标准

TB/(机车车辆电气设备、第四部分,电工器件交流断路器规则)

TB/T2055-1999(机车真空断路器技术条件)

TB/T3021-2001(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6主要技术特点

①采用先进的复合绝缘材料,具有抗老化、防紫外线、高强度及优良的电气绝缘性能;

②断路器主体采用先进的APGP注射成型工艺加工技术;

③专门研制的长寿命的真空灭弧室;

④国家专利技术的永磁操动机构;

⑤开关内部结构简洁、稳定性好;

⑥可靠性高;

⑦与机车原有主断路器有互换性。

7结束语

“1+1”电力机车智能真空主断路器于2009年5月19日在福州机务段的SS3B4045机车上安装试用,运用至今仅出现过一次真空断路器控制预备中间继电器联锁线断,导致继电器不得电,机车无压无流。但正因为这种断路器有两台断路器,运行中司机通过切换,启用另一台断路器,照常运行,回段处理,不造成机破。这也正体现了这种断路器的优越性。

浅析电力机车空转原因及处理

[摘 要]本文通过对电力机车空转故障分类、故障原因、故障判断检测以及故障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为保证机车运行安全,确保铁路提速和重载牵引能够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电力机车 空转故障 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U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7-0330-01

铁路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大动脉的作用,同时对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安全所起的作用也是其他运输方式所无法替代的。随着机车运行速度的提高和牵引定数的增加,机车出现空转故障的几率越来越大,对机车安全运行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完善机车控制系统和提高乘务员操作水平,防止机车空转故障的发生,是保证机车运行安全,确保铁路提速和重载牵引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

1.电力机车空转现象及防空转系统

空转故障分类

轮对产生的轮周牵引力大于轮轨间的黏着力时车轮就会发生空转。根据机车实际运用中空转故障发生的情况,机车空转故障分两类:一是非正常空转,即大空转或真空转,恶化后会导致轮轨擦伤:二是正常空转,即假空转,及时采取人工补砂的措施会有明显的效果。

防空转系统

电力机车电子柜或微机柜均设置了微机防空转系统,该系统是以提高黏着利用率及防止大空转为主,允许一定程度的微小空转。当轮对空转趋势达到一定程度,就将相应的电机电流高速大幅度削减,可使空转很快得到抑制,然后再以一定规律恢复牵引电流。

2.电力机车空转故障的原因分析

正常空转的原因

(1)机车转向架到司机室端子排的光电传感器接线断路或绝缘破损,引起速度信号异常,导致假空转。

(2)光电传感器故障引起假空转。电力机车上目前使用的光电传感器大部分是TQG15B型传感器,当传感器芯片烧损或绝缘破损、传感器引出线绝缘破损,线路断路、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瞬间无速度信号输出或速度信号受干扰,都会引起假空转。

(3)光电传感器接线盒进水,引起线路接地或短路将导致假空转。

(4)电子插件故障。防空转系统电子元件超出使用寿命期限,造成插件程序故障。

非正常空转的原因

(1)电力机车轮缘喷油装置喷油量太大、线路道岔油润过多等也会引起机车真空转,伴随空转灯亮、撒砂、减载等。这种情况下,机车检修部门应适当调节轮缘喷脂装置的喷油量或改为干式轮缘润滑装置,防止真空转。

(2)司机操作不当。电力机车在运行中,司机操作不当,手柄指令过高,容易发生真空转。因此,机车在雨天或坡道上起车或行驶时,指令不应一次给得太高,当速度起来后再继续追加电流。当发生真空转或滑行时,司机应适当降低手柄级位,待速度起来后再追加电流,抑制真空转发生。

3.电力机车空转故障判断及检测方法

一般故障的显示

机车在运行中遇到启车加速、持续大坡道大电流运行、过岔区、曲线运行、轨面有油、冰、雨、雪天气经常会发生空转、滑行或电流电压波动等现象,机车乘务员可采取人工补砂的措施。发生大空转时,空转灯亮、自动撒砂、电流电压波动频繁,而且电流电压波动弧度大。发生小空转时有时空转灯不亮、不下砂,只是电流电压在小范围内波动。这种情况下,机车乘务员只需切除电子柜上方或微机防空转上的“空转保护”开关即可或将电子柜倒B组维持运行即可让防空转系统正常保护动作。

机车进行库内检测

机车在运行中发生空转故障回段报修时,可利用光电传感器动态检测仪。光电传感器动态检测仪简单来说是一个在机车静止的状态下,能给光电传感器提供均匀的速度信号,并且能实时观察速度及频率大小、变化情况,速度信号输出波形的检测设备。利用该设备,可以在库内对机车光电传感器及相关线路进行检测,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出造成空转故障的故障点,并在库内做相应的处理,大大提高了处理空转故障的效率,同时减少了机车试运行,减少了检修或技术人员跟车处理的次数,节约了人力资源,提高了机车的运用效率。在库内进行检测无结果的就要跟车用便携式示波器进行动态检测。

跟车进行动态检测

由于机车在运行中产生剧烈振动,使空转保护系统某些线路瞬间接触不良,引起速度信号丢失,从而造成空转,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这类故障在库内机车静止的情况下是很难检测到故障点,因此,必须派人跟车使用携式示波器进行动态检测,另外也可用示波器检测。

4. 空转故障的处理方法

运行中对空转故障的处理

(1)如果是正常空转,乘务员只需及时采取人工补砂的措施就会有明显的效果。

(2)机车电流、速度大于某值,空转、撒砂不止,电流卸载不能恢复,可能是某一速度传感器发生故障,乘务员可根据防空转系统自动查找出故障传感器,自动切除该位置速度传感器,并在插件面板上显示,然后可正常操作机车运行,回段后向检修人员报修。

(3)微机防空转插件板故障可能使电机电流达到某一值而卸载,机车并没有发生空转就发出减载指令,牵引时无恒速控制。此类故障乘务员可通过将防空转故障开关转到故障位运行来判断,如果正常,就可判断为防空转系统故障,回段后报修。

回段对空转故障的处理

(1)机车回段后,检修人员对报空转故障的机车要详细了解运行中的情况,例如空转发生区段的自然状况,乘务员是否采取自诊断功能,是否切除防空转功能等。

(2) 光电传感器信号线故障的检测及处理

若在司机室端子上检测到某轴位传感器信号不良,而光电传感器下车检测又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判定为该位传感器的信号线故障。表现在线路断路、短路、接地。可以通过数字万用表进行检测线路的通断,用250V兆欧表检测其线路绝缘状态。确定线路不良时,必须进行换线才能彻底处理。换线时应注意不要损伤插头及线,接线时应按照接线表对应接线,防止接错线。

(3)光电传感器故障的检测及处理

电力机车光电传感器可以通过车下检测设备进行检测,确定传感器故障后,则可更换光电传感器。光电传感器在安装上车时,传感器与轴箱之间要加防水胶垫,同时传感器引出线应斜向下,防止进水,同时要避免引出线过度弯曲。光电传感器接线插头与接线盒插接应牢固,用绝缘粘胶带包扎好,防止进水。

总而言之,能够根据电力机车空转的具体情况,对机车产生空转故障的原因进行正确综合的分析,并提出故障处理方法,可减少因空转引起的机车故障及行车事故发生率,提高机车的运用效率,确保机车运行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王迁.浅谈电力机车的空转故障[J].机车电传动,2009(6):60-61.

我给你拟定的题目是《轨距对机车车辆稳定性影响的研究》下面是文章的大体框架,你可以看一下。基于惯性力与轮对蛇行频率及波长间的关系,研究轨距对机车车辆稳定性的影响,并通过对各种轨距下单轮对走行部和转向架式走行部的特征值计算,验证分析结果.结果表明:对于单轮埘走行部,轨距越宽,车辆稳定性临界速度越高,对于转向架式走行部,轨距越宽,机车车辆稳定性临界速度越低;采用弹性定位后,可以提高单轮对走行部的稳定性临界速度;转向架采用弹性定位之后,优化的悬挂设计可以使机车车辆达到很高的稳定性临界速度;对于转向架式走行部,速度对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与轴距的影响程度相当,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轴距增大20%,相当于其稳定性临界速度可提高20%;车轮踏而等效锥度和名义滚动圆半径对单轮对或转向架式走行部稳定性临界速度的影响与轨距的影响程度相同,锥度加大或轮径减小,均会降低机车车辆的稳定性。如果你觉得可以。望采纳。机 联车 系车 我辆论文哪里找!

论文的参考文献写法如下:

一、[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起止页码。

二、[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三、[序号]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的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参考文献要以序号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和文末,且序号要保持一致。序号以在文中出现的前后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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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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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我毕业时写的论文,你参考一下吧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法律效力;撤销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传于世。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更是频频出现,种类甚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有关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本文试图就关于悬赏广告所涉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从其定义看出,悬赏广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广告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广告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做的悬赏广告无效。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3、须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1、契约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而为承诺相结合,契约即为成立,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权。持该种学说观点的学者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及姚德年等。[3]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仅是广告人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的一种许诺,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其报酬,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其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发生效力须得一定行为的完成,持该学说的学者有梅仲协、史尚宽、王利明、王泽鉴及崔建远等。[4]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看,悬赏广告问题在法律体例上规定的位置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国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采纳。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总则中契约的成立一节,该法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5]可见日本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与完成其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之关系。德国民法典把悬赏广告独立规定为一节,该法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或告示,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产生悬赏结果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完成时未考虑此刊悬赏广告者,亦同”。[6]该条明确规定了行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悬赏广告,广告人也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德国民法上视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不问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中,体例上是仿袭日本民法,但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德国民法。该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亦同”。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要考虑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民法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经济有序、协调、快速、健康的发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线。综上所述,将悬赏广告看做单独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位,采纳单独说为适宜。1、如果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这样,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行为,这样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2、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3、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对悬赏广告合法性的认定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均予以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广告法》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的行为,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对其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也是悬赏广告的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纷,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问题:1、酬金未明确的悬赏广告报酬额的确定。关于报酬额,悬赏广告中大都明确表示,但未明确表示的并不罕见,如寻人、寻物启事中,酬金等内容很多是“当面酬谢”“必有重谢”之类,那么这些不确定报酬额悬赏广告,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的额度标准是什么呢?“于此情形,关于报酬(重赏)之内容,应斟酌指定行为之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关系,依公平原则决定之。”[7]笔者认为,此时酬金的确定不宜过高,否则悬赏广告人在经济上失去意义,如果过低,完成行为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日后人们就可能疏于对此类悬赏广告的注意,也不利于日后众多潜在悬赏广告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失物之拾得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为物值之三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若遇到此类纠纷,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对此类广告的规定。2、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在数个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认定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各国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一般认为完成指定行为定有期间者,则仅于该期间内最先完成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广告明确除完成行为外,并须通知广告人的,则通知亦属指定行为一部分,此时应以行为人通知到达广告人的先后为标准,确定最先通知人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外国立法例规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因性质不能分割或依广告表明只能由一人获得者,以抽签决定应受报酬人。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不能证明其行为先后的时,一般推定为同时完成。(3)数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考虑各人对行为结果的贡献,依公平合理原则将报酬分配给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为人可以请求将报酬为全体参与人提存。但悬赏广告仅许一人单独完成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在数人可能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情形,为适当减轻广告人的负担,有立法例规定,当存在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义务即为消灭。3、不知有广告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单独行为说认为,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并非由于契约,乃基于广告人单独的一方行为而生,故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德国民法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亦不例外。 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采取契约行为说,规定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悬赏广告规定,肯定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此属法律效果的准用,即虽不成立悬赏广告契约,仍得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而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在广告以前既已着手或完成时,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解释上,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同时成立。然依广告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为指定行为的完成的,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完成始成立。 传统的英美契约法理论,强调悬赏契约的合意要件,认为须知晓有悬赏之存在,而后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得求赏格。该观点对完成指定行为者不公平,遭到现代契约法大师科宾(corbin)等人的强烈反对。科宾主张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虽不知有悬赏存在,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请求。该观点已被判例所支持。4、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悬赏广告为合同行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如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放宽条件,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应征人的资格,享有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有三:首先,行为人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给付报酬符合广告人的初衷;其次,无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得请求报酬对行为人有百利无一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不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自应童叟无欺,凡完成了指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者认为,如果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导致义务权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当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或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时,不得适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基于警察职业特性,凡警察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者,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不过有学者在针对另一起民警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认为作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义务,其特定身份对他基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是应注意“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私行为”即非职务行为,此时其特定身份并不能当然阻却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理由。 依英美契约法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悬赏要约对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诺而得求取赏格之权。倘完成此项行为系具有公职身份者,而于职务行为范围外所完成之私人行为,如某人工作后休息期内,知悉有悬赏存在而完成指定行为,对于完成此项悬赏行为,并不因其具有公职身份而丧失求偿权。在此情况,某人纯以私人地位与悬赏要约者缔结悬赏契约,自应以双方间契约之效力而赋予其求偿权。笔者赞同行为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同时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如行为人虽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其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既非在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和执行公务期间,纯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体的行为而完成的,应享有报酬请求权。6、对行为人一个行为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数个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同一事件分别或者共同发出悬赏广告。此时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可将行为成果交付给广告人,行为可以分别同时将行为成果交给广告人的,应享有数个报酬请求权;如果行为成果职能交给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广告人的,则行为人只对接受行为成果的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1999年,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后鲁瑞庚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后东港市公安局只给公安局应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鲁瑞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8]此案虽然结束,但仔细分析,实际上此案涉及两个悬赏广告,一个是被害人家属的悬赏50万元,另一个是公安局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所给予的重奖。公安局给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应属于后者报酬请求全的实现,依照悬赏广告的原理,鲁瑞庚还应享有被害人家属50万元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辽宁高院的判决在一方面承认被害人家属悬赏广告的成立,另一方面却又回避了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的成立,是该案的遗憾之处。四、悬赏广告的撤销(一)悬赏广告能否撤销悬赏广告是否可由广告人任意撤销?学说与立法体例均不一致。在一般通说中,如认定悬赏广告性质为要约的,则可以撤销。相反,如认定其性质为单独行为的,则不允许撤销。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足取。悬赏广告之应否允许撤销,“不能依理论决之,应依实际上有无必要而决之。”主张不应撤销的,认为如允许广告人撤销,则行为人会因此蒙受损害。行为人已着手完成指定行为,然而广告因情事变迁,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既使因此蒙受损失,也不是没有补偿的办法,如果绝对不允许广告人撤销,仍使广告人承受广告之拘束力,未免过于严酷。因此,我国台湾“民法”第165条规定,可以由广告人撤销广告。(二)悬赏广告撤销的要件悬赏广告只能在行为人完成行为之前撤销,因为这时悬赏广告只有对广告人产生约束力,并未对尚未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指定行为已完成,债之关系既已发生,自然不能撤销。撤销的方式,原则应以与做出悬赏广告的方式相同,但也可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的方式为之,总之,做出撤销悬赏广告的方式不能减少只能增大做出悬赏广告方式的影响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如果悬赏广告中明确规定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期间,可推定为在此期间广告人放弃了其撤销权。(三)悬赏广告撤销的效力悬赏广告,因悬赏人的撤销,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其结果犹如自始即未做出悬赏广告。在撤回前即已着手于特定行为的,而于撤回后完成,不得请求报酬给付。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立法上各国有别。在德国、日本民法上,除广告知晓行为人已准备或着手情形的,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而广告撤回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外,并无赔偿的义务。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为限度。五、对我国有关悬赏广告问题的立法建议(一)理论上的采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应有其理论依据或立法理由,这也是为了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理论是为实践服务,同时实践也检验这种理论的可行性、合理性。综上之所述,笔者认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应采纳单独行为说,采用单独行为说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中的安全,而且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和现时的基础。我国清朝时期的《民律草案》,现在台湾地区的民法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均是采用单独行为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单独行为说更为社会所需,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二)立法之建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及其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尚为空白,为了减少纠纷及在纠纷发生后能有处理的法律依据,正在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应确立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其一,应明确规定广告人对于不知有其悬赏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完成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报酬请求权;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许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该遗失物。其二,只有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应按平等比例取得报酬;数行为人是协作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应规定按其协作程度取得报酬;如果报酬按其性质只能由一人取得的,由数行为人协商决定一人享有,获得该报酬的行为人应给予其他行为人相应的补偿;其三,广告人可在指定行为完成之前撤销其广告,对于行为人因此所受之损害,除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应于报酬额之内负赔偿责任。如果广告人在广告中已附完成指定行为的具体期限,这类广告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为图商业之利益,故意以不可能完成的行为设立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因其所遭受的损失,广告人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以在报酬额之内为限。其四,悬赏广告所设报酬额过高的,除非情况紧急、意义特殊、人身风险大等,过高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以国家、集体财产为报酬而设立的悬赏广告,得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干预。[注释][1]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3]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4]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5]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 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1期[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5]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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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你指的是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然、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有以下3大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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