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安全 教育 是事故预防和违法处罚的重要 措施 ,有助于我国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交通安全 少年警校 体验教育
论文摘要:体验是引导学生通过亲自经历和实践活动获得真实感受的过程。开展“少年警校”体验教育活动,不失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其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最佳途径。
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显示,意外伤害已成为青少年儿童的头号杀手,其中车祸等意外伤害已取代过去的传染病和营养不良,成为危害0-14岁未成年人安全的首要原因,而5-14岁的少年儿童的意外死因主要是车祸。面对青少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已刻不容缓。
现代教育理论指出:“学生的思想品德是接受外部影响并经过主体内化过程才形成的。”新课程强调体验性学习,要求学生不仅要用自己的头脑去想,而且要用眼睛看,用耳朵听,用嘴巴说,用手操作,即自己去亲身经历,而且用自己的心灵去感悟。体验正是引导学生通过亲自经历和实践活动获得真实感受的过程。这就需要品德的教学融入学生的生活,让学生自主进行角色定位,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发展道德。
基于上述认识,开展“少年警校”体验教育活动,不失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其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最佳途径。依据体验教育主体性、实践性、社会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可分以下四步进行:扮演角色—体验感受—化为行动—形成习惯。
一、扮演角色,突出形象性
以往的交通法规的教育,往往局限于书本,教师只注重传授,强求学生对交通知识的记忆。缺乏生活化的设计,缺乏学生参与,往往令学生失去学习的乐趣。而在“少年交通警察学校”里,通过角色扮演,形象性的教育为学生喜闻乐见。
每年开学,我们将进入四年级的队员编入少年警校,让他们身着统一的交警制服,举行隆重的少年警校开学典礼。由交警大队的领导向学员授旗,老学员代表汇报和展示一年来警校学习的成果,新学员在警校教官的带领下宣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誓言。我们还制作了警校的校旗、创作了警校校歌。在阶段性成果展示汇报时,像模像样地举行检阅式、授衔仪式,不断增强角色意识。同时,我们还开辟了交通安全宣传栏,每班 黑板报 增加了交通安全宣传角,校内主要通道上设置了交通标志,营造了宣传、学习 交通 安全知识 的浓厚氛围。
二、体验感受,强化生动性
新课程的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形象思维处于主导地位的少年儿童来说,对他们的教育尤其需要积极的内心体验。积极的内心体验可以使他们获得的思想情感刻骨铭心,可以加速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使他们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在小交警学校里,一方面采用“请进来”的 方法 ,邀请警校教官定期到校给上交通安全课,帮助大家系统学习交通知识,掌握交通指挥手势,更主要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带领大家出校门,走上街头、走进警营,通过三种途径引导儿童体验。
1.实地观察。交警叔叔带领儿童走上街头,认识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并理解含义。特别是禁行标志、信号,让儿童知道其不可违抗的意义。将课堂搬到马路上,简单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可感的实物,很容易就调动了学生积极的内心体验。
2.参观访问。从《马路悲剧图片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录像片中,学生感受到遵守交通法规是何等重要;“一日警营生活”,学生感受到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畅通工程”实施的重要意义。在采访中,交警从交通事故中选取与儿童生活实际相接近的典型案例,剖析原因 总结 教训,让儿童深切感受注意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3.调查统计。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的统计知识,对学校附近交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不同时段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状况及造成的损失。透过一串串数字,学生不仅感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感受到交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交通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日益突出;还使孩子们从身边活生生的事实中体会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道理。行动之前先心动往往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化为行动,立足主体性
陶行知先生认为,幼年人不是孤立的,他是环境当中的一个人,学校的教育任务就在于把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生活密切地联系起来。学生在课堂上有了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还需要通过各种活动加以巩固,深化,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将内心感受外化为积极行动是体验感受的最终目的。在警校活动中,我们注意以人为本,将少先队员视为交通活动的主体,通过引导他们参与各种交通管理,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行为。
1.配合导护老师值日。校园与川流不息的交通要道相比安全得多,但“准交通”的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快速奔跑的现象不加制止、堵塞要道的情况不予疏导也会发生事故,让队员们轮流参与校园“准交通”的管理,既提高了学校常规管理的成效,对培养儿童良好的交通行为也大有裨益。
2.模拟交警站岗。在上学、放学的时候,值日的队员们身着警服,英姿飒爽,担当小交警,在校门口站岗。在他们的指挥和管理下,校门口交通秩序井然。
3.协助交警在路口值勤。为了实现交通安全教育由校内向社会延伸和拓展,每周利用一节 社会实践 课,小交警们上街,向路人宣传交通法规,协助交警纠正违章;为了使路口的车辆畅通无阻,始终用标准的手势指挥交通,手臂发酸发麻也咬牙坚持;为了让超线的车辆退到停车线后,解释工作做了一遍又一遍……一节社会实践课下来,尽管学生们很累,但看到自己的努力换来了道路的通畅,“小交警”的使命感和自豪感油然而生。在自主教育、自我管理中,他们实践交通法规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四、形成习惯,注重持久性
习惯的形成有赖于行动的坚持不懈。为使少年儿童将交通安全行动转化为日常的行为习惯,必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综合管理。从学校到家庭到社会都应该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制度严格,责任到人,措施落实,经常检查,让“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的 口号 深入到每个学生和家长的心里,落实到每个学生和家长的行动中。学校给每位队员发放了一张《交通行为联系卡》,要求他们随身携带。教师、交警、导护老师、小交警对他们在学校及道路上交通“违章”行为及时记载,每周检查评比一次。对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队员进行表扬,并与文明队员、三好学生的评选结合起来,使他们在鼓舞和激励中不断进步。我们还将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与此对应三个等级的警衔,定期对警校学员进行自评、互评,以确定各自的警衔,并举行授衔仪式。这种趣味性的评价更促进了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事实证明,体验是最真实、最感性的一种内心的感受。体验,能内化学生的道德认识,培养学生的道德意志,从而引发道德行为,使知、情、意、行在品德形成过程中成为和谐的整体,促进学生的发展。由于在少年警校建设中突出体验教育,学生实践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普遍增强。我校虽处繁华的大路边,多年来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少年警校获江苏省首批“先进少年军校”称号。
参考文献:
[1]高峡.活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000.
[2]李伯黍.道德发展与德育模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摘要】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建设,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开展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研究也日益重要。笔者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了研究,重点讨论了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如人、车、路、管理等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1997年以后,我国进入了高速公路大发展时期。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190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数居世界第二位。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于是高速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了,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由于缺乏 经验 ,各地将普通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照搬到高速公路的管理上,但高速公路的交通模式大大不同于普通公路,速度高、交通量大等因素,使高速公路管理出现很多新问题。自1988年我国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持续上升,仅1994~1999年6年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6 500起,造成6374人死亡,17117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在公路管理上,新加坡有良好的管理经验,使得其交通事故率一直很低。新加坡交通顺畅通达,井然有序,不仅是依靠严格的交通法规,更重要的是依靠科学的交通管理。新加坡的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高速公路的特点,建立适应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意义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其事故率只有一般公路的1/3-1/4,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一般公路的两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较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不久,驾驶员对高速公路不熟悉、不适应,也和高速公路管理水平落后有关。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时期,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事故,其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所以,研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交通安全的常识和高速公路的使用知识,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法规建设:使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法规,并在执法中严格要求,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更大的事故;车辆建设: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发牌照及行车执照;驾驶员管理:核发及审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当道路竣工之后对道路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秩序,包括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道路治安管理,交通污染管理。
2?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内容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何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高速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交通管理,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讨论:
①人的因素。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这样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车辆间距过近等。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穿行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②车的因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高,所以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轮胎爆裂是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普遍原因之一,因此而引起方向失控的情况十分严重,占车辆引起交通事故的19%,其他的原因包括发动机故障、发动机过热、电气故障、燃料用尽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规定车速,还要注意应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速过高或过低都是十分危险的,要注意行车道的占用,还需注意载物的规定,不要超载,不要偏载而造成离心力过大而发生交通事故。
③路的因素。路的因素主要指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和道路结构。其中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如道路的曲率半径过小、直线距离过长、视距过小、纵坡过大,平纵线形不协调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原因。由于高速公路车速高的特点,路面上的一个小石粒或路面结构小的破损都可能导致大的交通事故,故高速公路的保养也非常重要。
④ 管理的因素。高速公路管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一路两制”即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不清,使得管理出现问题。此外,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科学化管理水平低,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因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提供有效的管理,为人民提供安全、舒适、通畅、迅捷的行车环境,从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通行安全。
3?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措施
①、应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对违章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使之从中吸取教训。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此外,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法规教育,使人们了解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的区别,加强高速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从而杜绝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及行人穿越高速公路现象的发生。
②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超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超载。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必要的处罚,并结合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③我国的高速公路设计是以汽车的计算行驶速度来决定线形标准的,但是在高速公路上,许多汽车都是以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行驶的,所以,笔者认为公路的设计应以一个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线形指标,这样做,虽然工程造价提高了,但交通事故却会下降,那么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好的,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这样也适应汽车性能不断提高的要求。此外,在道路设计时,选用合适的线形标准,注意道路的平纵线形配合,道路的路面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在道路投入运营后,注意养护与维修,在线形不好的事故多发地带要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
④我国现阶段只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道路建设,落后的交通管理系统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应研究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检测、通信、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中,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行车安全、减少行车污染。
笔者针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一套符合中国交通实际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公路交通,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参考文献
[1]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6)
[2]郗恩崇.高速公路管理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3]朱中,袁 诚.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指南.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致使车辆的增多,交通安全伤害正日趋加重。因此,幼儿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幼儿园一项非常重要的教学任务,它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由于幼儿年龄小、好奇心强而又缺乏生活经验,常常会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干一些危险的事情,缺乏安全意识,更谈不上交通安全。因此,我们要更加重视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患于未然,避免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送。
【关键词】幼儿教育;交通安全;实践活动
通过近几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案例来看,不满12岁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随意穿行、不遵守信号灯、电动车随意调头、不走非机动车道、学生在马路中间玩耍等不文明的交通行为,是造成伤害的主要方面,而学校老师、学生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意识淡薄是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另一方面。其次便是机动车驾驶员遇行人横穿马路不停车避让,争抢超速行驶所致。下面就如何提高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谈谈几点看法。
一、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来看,学生活泼好动,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马路上嬉笑打闹、你追我赶甚至横穿马路等。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学校的地理位置来看,学校多设在道路边上,有的学校设在狭小的胡同,学生上学、放学,接送学生的车辆把窄小的胡同挤得满满的,道路拥挤不堪,有的学生上学、回家要横穿过几条马路,学生的交通安全就成了学校的突出问题。
其次从学校的教育目标看,交通安全在学校的教育目标中只占一个很小的部分,再则,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在校外,对学校影响不大,学校没有直接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交通安全教育重视远远不够,教师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没有进行系统传授,造成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不全面,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因此,造成学生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除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外,学校忽视交通安全,幼儿园学生获得的交通安全知识比较零碎,没有系统化,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如何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在制定教育目标时坚持知识、能力和态度并重的原则,将促进幼儿的认识、情感和行为的发展统一起来。其总目标:一是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二是不在公路、铁路、铁路口处玩耍和追逐打闹;三是行驶靠路右边行,不违章骑车等。
许多幼儿都知道交通安全与自己的生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乘车时就不会把头和手伸出车窗外,不在停着的车辆前玩耍;并认识了常规交通标志图,懂得走路要走人行道,不在公路上乱跑或踢皮球等;在交通安全认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懂得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的简单常识;上楼下楼会自觉靠右行;外出参观活动时,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能初步构建起幼儿园与家庭交通安全教育网络;教师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也能得到提高。
三、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保持与家长沟通,促使家长认同幼儿园的培养要求和教育策略,尽可能地吸引家长共同参与班级的教育。教师和家长应多沟通,相互学习,做到家园合作,使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真正得到关注和提高。为此,孩子的父母要时常带孩子进行户外活动,经常与孩子一起玩亲子游戏,让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自由的活动。在平时的日常教学活动中,有目的地渗透一些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和能力有了提高后,对幼儿健康、顺利的成长,避免外界的伤害,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三位一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体系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是孩子习惯形成的摇篮,儿童主要生活在家庭中,家庭生活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陶行知先生也曾经说过: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社会即是学校,生活即是教育。因此,幼儿交通安全教育需幼儿园、家庭、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幼儿交通安全教育一般是以游戏为主要载体而进行的教育,涉及到许多方面。从教育内容上看,包括交通知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等;从教育形式来看,需要各种资源的整合,不仅是从幼儿园内获得知识、行为与能力,还需要社会、家庭等方面的积极参与。因此,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必须形成以幼儿园为主、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教育格局,才能把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五、开展实践活动,认知得到内化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邀请家长、交通警察与幼儿园老师、幼儿共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首先,在幼儿园内布置模拟交通现场,由交警带领指导家长、在模拟现场中演练交通规则。如:从我们的出行该靠哪边走,到过马路怎么走,过红绿灯怎么过,看路上的交通标志代表什么等等,通过模拟现场演练,幼儿和家长对交通规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然后在交警的指挥下,再到实地现场进行正确的行走等,这正是幼儿及家长将交通规则由认知内化为文明素质的过程。另外在幼儿园环境创设中渗透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各种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图张贴于幼儿园明显处,便于家长和幼儿一进幼儿园就能看见这些标志。这样日复一日,孩子和家长就将这些标志牢牢记在脑中,对安全出行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从而能避免许多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为祖国的花朵,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未来。因此,要不断提高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使成人和孩子都能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交通安全常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教育的效果不是永恒的,也要受当时的环境和 其它 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幼儿在活动中自我保护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还需要幼儿园、家长、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这项任务完成得更好。
参考文献:
[1]王宝坤.浅议如何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J].读写算,2013.
[2]许美花.如何开展幼儿交通安全教育[J].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教师,2012
1. 大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论文
2. 有关交通安全教育论文
3.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论文
4.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5. 关于交通安全的论文
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10天内对对方一同向交通队书面申请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应该向法院起诉,为了保证判决胜诉后拿到钱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起诉时可以将司机、车主、雇主、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后三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的不见得有,或都是一人)。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数额的标准请到当地统计部门查询,和你有关的赔偿条文主要是: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发展ITS技术,完善公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作者:LunWen 来源:中华论文网-免费论文下载 加入时间:2005-9-20发展ITS技术,完善公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姜华平1 唐勇1 李磊21. 山东交通学院 (济南 250023)2.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 250002)内容提要: 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是近十年发展较快的高新技术领域,ITS的应用使传统的交通运输方式大为改善。本文在简述了ITS应用的概况、基本功能以及理论研究内容的基础上,以ITS作为技术支持依据,阐明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及其功效,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发展ITS对交通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 智能交通 交通事故 预防体系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ng System Based on ITS Jiang Hua-ping1 Tang Yong1 Li Lei 21. 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Jinan 250023)2. Shandong Provincial Expressway Co., LTD (Jinan 250002)Abstract: 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s(ITS) is quick developed in high technology area near ten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ITS improved traditional transportation greatly. This paper presents ITS application general situation, basic function and theory research. Based on ITS technology, road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ng system and effect are clarified,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develop ITS technology for improving traffic safety in : ITS;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ng system 0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道路交通的日趋繁忙,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近十年来,智能交通运输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交通事故预防与安全管理带来了广阔的前景。智能交通运输系统是当前国际道路交通和运输科技发展的前沿,是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也是高新技术的最大民用市场之一。从具体功能上讲,ITS系统将汽车、驾驶者、道路以及相关的服务部门相互连接起来,并使道路与汽车的运行功能智能化,从而使公众能够高效地使用公路交通设施和能源。其具体的运作方式是:该系统采集到的各种道路交通及各种服务信息,经过交通管理中心集中处理后,传送到公路交通系统的各个用户,出行者可以进行实时的交通方式和交通路线的选择;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动进行交通疏导、控制和事故处理;运输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所属车辆的动态情况,进行运力合理调度。这样,路网上的交通经常处于最佳状态,能够改善交通拥挤,最大限度地提高路网的通行能力、机动性及安全性[1]。80年代后,各国旨在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地综合应用于公路交通管理体系,从而建立起一种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智能交通系统的概念便产生了。1995年3月美国运输部正式提出了“国家智能交通系统项目规划(National ITS Program Plan)”,明确智能交通系统的7大领域和29个服务用户及服务功能,并确定到2005年的年度开发计划。其7大领域包括:出行和交通管理系统、出行需求管理系统、公共交通运营系统、商用车辆运营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应急管理系统、先进的车辆控制和安全系统。1 ITS技术将使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大为改观传统的交通运输方法存在众多问题,比如交通设施的有效利用率问题、交通安全问题以及交通信息交流问题、交通堵塞与疏导问题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以现代信息与通信以及自动化控制为主导技术的ITS得到解决[3]。据美国运输部估计,如果美国大约50个中心城市都使用智能交通系统中的交通管理系统,智能交通系统使现有道路及其它物理基础结构能够承担比过去多8%~52%的交通流,在线车辆的行驶速度提高16%~62%,从而有效地缓解交通拥塞,提高运输效益;交通事故管理系统能够降低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塞或延误50%~60%。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在今后20年内ITS技术可使交通堵塞减少约60%,使现有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得到较大提高,降低交通事故约为8%,每年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30%~70%,这对我国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与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助项目:山东省交通厅资助项目作者简介:姜华平(1965—),男,山东海阳人, 副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交通运输与安全2 车辆交通事故预防系统车辆交通事故预防系统主要包括车辆安全智能技术、ITS交通控制中心、事故识别与管理系统、紧急援助系统等方面, 先进的车辆安全智能系统这项技术主要是通过避免车辆撞击和预警系统而改善车辆的安全状况,提高车辆运行的主动安全性。比如,采用扩大视野的设备、快速恢复安全状态的设备、防撞装置等。另一方面,自动公路系统(AHS)是ITS的长期目标,它可以提供一种完全自动的车辆运营安全环境。为了改善铁路与公路交叉口以及轻轨与人行横道的交叉口的交通安全,美国洛杉矶市实施了交叉口监视系统和交叉口横穿识别系统,同时,系统还在公共汽车或者在运载危险货物的卡车上装备了报警设备,这些设备可以向驾驶员发出警告信息,以备紧急处理。智能化汽车装置与ITS的结合形成车辆运行的主动安全系统,这将会使汽车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和提高驾驶员的应对能力,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市场上提供的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多半是靠雷达探测牵扯位置和相对速度,以自动采取防撞措施。一种更有效的巡航控制系统是不仅探测前一车辆的位置和速度,还能靠车与车间的通讯,构成“电子挂钩”系统。进行整个车流的综合统一控制,以最有效地提高车速和减少安全车距,提高道路容量、运输效率和交通安全水平。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估计,如果所有商业车辆都使用智能交通系统的防撞避撞、车尾碰撞警告系统、道路偏离警告系统以及变换车道安全避撞系统等,将使商业车辆的碰撞交通事故减少17%以上,这意味着每年能节约260亿美元的交通事故损失。 交通事故识别管理系统及紧急援助通过ITS技术来提高交通警察、火警、救护车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这项服务通过中心控制系统的求救信息系统来帮助驾驶员排除险情。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可立即通知交通警察或者别的部门事故的发生地点和危险状态。例如智能交通系统存储着城市电子地图,其中包括每一个路面状况的详细信息、消防栓的位置以及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等信息,并在救援助车队上配备有自动定位系统(GPS),由中央计算机指定距离发生事故地点最近的救援车赶到事故现场,并提供给救援车到达事故发生地最佳的路线。系统同时可以连接到一个数据库上,这个数据库能显示请求帮助的人的身体状况信息,以便于与有关的救援人员取得联系。智能交通系统的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实时疏导交通,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商用车辆运行优化系统能够帮助商业车队在提高运输效率的同时,强化安全检查,并建立危险物资安全运输的信息跟踪处理、快速反映系统。高速公路是各国最为繁忙的公路主干线,应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4],即交通管理、驾驶员信息、事故处理、先进的通讯装置。对于交通管理,运用专家系统软件来监视、采集各种渠道的交通流信息,及时发送给交通管理中心。交通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中采集的信息,及时通知驾驶员关于道路交通状况信息。更新信息的方式常采用公路信息广播和电子信息招牌。任何意外的事件都会触动警报,并显示在交通管理中心的屏幕上,管理人员将会采取适当的交通管理策略,如通知高速公路巡逻卡车快速赶到事故发生地点。为了及时清理交通事故现场,巡逻卡车要不停的在公路上巡逻,车上装有特殊的通讯设备、摄像机和监视器,可以实时的将事故现场的图象信息传输给交通管理中心,这样的设备可以使交通管理中心快速作出决策。同时,交通管理系统应用一种特殊的无线网络传播,可以保证交通管理中心和高速公路上各种电子设备及巡逻卡车之间的信息交流。3 利用智能交通系统预防事故的研发内容实施智能交通系统的宗旨是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先进交通信息(ATIS)和先进交通管理系统(ATMS)对预防交通事故和进行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建立和评价它们,必须改善现存的交通运输模型或者提出适于ITS应用的新模型。新的模型和传统的交通运输模型相比,应该具有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的特点。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建立支持和评估先进的交通信息系统(ATIS)和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的模型[2],并建立有关交通安全、环保问题和节能问题等的模型。开发的主要方面包括:(1)自动控制道路—车辆系统; (2)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的紧急事件和交通事故识别与管理;(3)交通动态预测和控制;(4)创建先进的交通信息或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5)使用者行为模型的研究;(6)交通运输安全、能源、环保以及综合运输智能化等方面的开发;4 结语目前世界各国对ITS进行大量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从战略上要实现交通安全目标,可以通过政府、企业、大学以及科研机构的共同努力,在ITS领域各个方面有步骤地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 黄卫,陈里得 编著. 智能运输系统(ITS)概述[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2] 杨佩昆 编著. 智能交通运输系统体系结构[M].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3] 张智文,魏风,侯福深. 中国智能运输系统(ITS)的发展[J].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1(1)[4] Developing Freeway and 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s Using the National ITS Architecture[R], U. 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ugust 1998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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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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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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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怎么写 摘要的写作 1.摘要的概念和作用 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对一篇完整的论文都要求写随文摘要,摘要的主要功能有: 1) 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现代科技文献信息浩如烟海,读者检索到论文题名后是否会阅读全文,主要就是通过阅读摘要来判断;所以,摘要担负着吸引读者和将文章的主要内容介绍给读者的任务. 2) 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文摘数据库,越来越显示出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水平和发展趋势.同时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2.摘要的分类 按摘要的不同功能来划分,大致有如下3种类型. 报道性摘要 报道性摘要是指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及内容梗概的简明摘要,相当于简介.报道性摘要一般用来反映科技论文的目的,方法及主要结果与结论,在有限的字数内向读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定性或定量的信息,充分反映该研究的创新之处.科技论文如果没有创新内容,如果没有经得起检验的与众不同的方法或结论,是不会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的;所以建议学术性期刊(或论文集)多选用报道性摘要,用比其他类摘要字数稍多的篇幅,向读者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以"摘录要点"的形式报道出作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比较完整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篇幅以300字左右为宜. 指示性摘要 指示性摘要是指明一次文献的论题及取得的成果的性质和水平的摘要,其目的是使读者对该研究的主要内容(即作者做了什么工作)有一个轮廓性的了解.创新内容较少的论文,其摘要可写成指示性摘要,一般适用于学术性期刊的简报,问题讨论等栏目以及技术性期刊等只概括地介绍论文的论题,使读者对论文的主要内容有大致的了解.篇幅以100字左右为宜. 报道-指示性摘要 报道-指示性摘要是以报道性摘要的形式表述论文中价值最高的那部分内容,其余部分则以指示性摘要形式表达.篇幅以100~200字为宜. 以上3种摘要分类形式都可供作者选用.一般地说,向学术性期刊投稿,应选用报道性摘要形式(江西电大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此种);只有创新内容较少的论文,其摘要可写成报道-指示性或指示性摘要.论文发表的最终目的是要被人利用.如果摘要写得不好,在当今信息激增的时代论文进入文摘杂志,检索数据库,被人阅读,引用的机会就会少得多,甚至丧失.一篇论文价值很高,创新内容很多,若写成指示性摘要,可能就会失去较多的读者. 3.摘要的写作注意事项 1)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内容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解决措施。【关键词】智能交通发展现状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汽车保有量的激增,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等造成了越来越巨大的时间浪费、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交通问题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资料显示,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平均行车速度已降至20km/h以下,有些路段甚至只有7~8km/h;同时,由于车辆速度过慢、尾气排放增加,使得城市的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为了缓解经济发展给交通运输带来的压力,使现有资源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和建设力度。智能交通是将信息、通信、控制、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有效地综合运用于地面交通管理体系,从而建立起一种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实时、准确、高效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它是目前世界交通运输领域研究的前沿课题,也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解决城市交通拥挤、改善行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减少空气污染等的最佳途径。可以预见,智能交通系统将成为21世纪现代化地面交通运输体系的模式和发展方向,是交通运输进入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1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情况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情况为了推动智能交通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重大专项“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确定了包括杭州、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在内的国内10个示范城市,而在这些城市中北京和广州走在我国前列。(1)北京目前北京市已初步建成4大类ITS系统:道路交通控制、公共交通指挥与调度、高速公路管理、紧急事件管理,约30个子系统分散在各交通管理和运营部门。在北京市已颁布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初步实现智能化交通管理的近期目标,并将建立以智能交通系统为技术支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作为北京城市交通发展的长远目标。“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投资2000亿元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智能交通在交通总投资中占有的比例。(2)广州作为全国首批智能交通示范城市之一的广州,智能交通系统构建包括广州市交通信息共用主平台、物流信息平台、静态交通管理系统等智能交通系统的主框架。其中共用信息平台已初具规模。十五期间,广州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环境的约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将很难满足交通运输增长的需求。目前,广州市对智能交通系统的需求一方面是满足广州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满足2010年亚运交通的要求。公路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情况目前,公路智能交通技术主要应用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安全保障系统等,已经开发生产了车辆检测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紧急电话、分车型检测仪、监控地图板等多种专用设备,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另外,各省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测绘部门也在陆续完善公路管理电子地图。安徽省建立了公路地理信息系统,主要侧重于沿线设施的管理养护机构等相关数据;甘肃省依靠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GPS为主的空间信息技术,建立甘肃省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分别建立了甘肃省1:100000和兰州市1:5000的交通电子地图。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是在我国公路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又一项智能交通新技术。2001年,广东省采用组合式ETC技术在广韶公路、虎门大桥完成ETC示范工程并使组合式ETC技术进入了真正的可操作阶段;2003年,长沙机场高速路开通了当时最先进的路桥不停车收费系统;2005年,北京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升级版”的不停车收费系统投入运行,新系统增加了抓拍取证、违章稽查等功能。2007年底,北京市11条高速公路的56条车道实现了不停车收费,其余223个收费站的1006条车道安装了一卡通读卡机,实现刷卡电子付费。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组合式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于2007年7月10日在上海试验开通。2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情况我国在ITS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全球范围智能交通系统研究的兴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明显加快了对智能交通技术研究的步伐。国家科技部于1999年11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在“九五”期间指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地开展交通控制系统、驾驶员信息系统等5个领域的研究开发、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在此基础上,使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可供实用的技术和产品,该工程研究中心也将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智能公路运输系统产业化基地。”国家建设部与欧洲的ITS组织ERTICO联合建立了EU-China计划;国家科委于1998年11月在北京举办了我国首届ITS应用研讨会;国家计委在1999年4月的科技立项会议中将ITS列为100个重点科研领域之一。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组织全国交通运输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起草了中国智能交通系统体系框架。目前,我国已取得了包括智能导航技术、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等成果在内的一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交通技术新成果。3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发展存在不足与对策经过10余年发展,我国交通科研和建设部门已经在智能交通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时间短,技术基础薄弱以及受到发展阶段的局限等原因,我国的智能交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经对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和研究情况分析并结合我省开展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不足。我国智能交通发展存在的不足(1)缺乏统一部署,各省和地区内单兵作战,自成体系,缺乏应有的衔接和配合。例如,各省或地区内建设的网络一卡通或不停车收费系统,没有统一指导和标准,这种情况下一旦全国联网,必将导致重大损失和浪费。(2)受制于固有的科研和生产模式,一些先进的智能交通新技术得不到及时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浪费现象。(3)智能交通系统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还没有被传统的交通行业广泛接受,目前主要行业和城市在进行规划时还没有将智能交通系统作为规划的一部分,相当多的城市和行业只是将其列入科技发展的内容之一。这对促进智能交通技术的推广应用是相当不利的。(4)严重缺乏智能交通人才。智能交通技术本质上来说,是传统的交通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智能交通人才应该是即懂交通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十分缺乏这种人才,这对继续深入开展智能交通研究是不利的。智能交通技术发展对策目前,我国智能交通技术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有效保障畅通和安全,增强行车的舒适性,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因此,世界各国都必将更加重视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把它作为未来交通建设与发展的优先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通过推动智能交通系统的全面迅速发展,最终建立起一个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现代交通管理的新体系。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必将更加积极主动的推动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建设,这是符合世界新技术发展方向的,也是建立以人为本、和谐交通的具体要求。但我国目前尚处于智能交通发展的起步阶段,应对智能交通发展的各种制约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推动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建设进程,为这一新技术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1)建立全国统一的智能交通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标准规范,有效整合行业资源。目前世界范围内智能交通技术发展较好的国家都设有国家级的智能交通领导组织,例如美国的ITS America,日本的VERTIS及欧洲的ERTICO组织等,这些组织担任统一制定国家ITS发展战略、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实现ITS技术和保障产品的通用性、兼容性和互换性,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局部利益冲突和有限资金的浪费。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组织,而且由于我国交通运输体制仍属条块分割状况,铁路、公路、民航、公安、建设等部门分头管理,这也人为的造成了技术标准不统一、各自为战的状况,十分不利于智能交通技术的发展。因此,应建立国家级的智能交通技术领导机构,整合行业资源,促进全国智能交通技术的协调发展。(2)大力培养和吸纳优秀的智能交通技术人才,满足智能交通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随着智能交通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交通运输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而与之相应的是对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与以往大不相同,为此应加强国内高校及科研单位交通运输领域与国外的交流合作,将最新的智能交通技术溶入交通运输专业的教学内容和科研之中,积极培养和吸纳优秀的智能交通技术专业人才,满足智能交通技术对人才的需求。(3)积极推动智能交通新技术产业化应大力加强智能交通新技术的产业化,将一些已经成熟的、具有良好市场需求的新技术加快推广应用,尽快转变成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健全针对智能交通新技术的成果推广转化机制,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平台。4结论经过10余年的发展,我国智能交通系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体系,研究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并通过示范城市开展试验示范。但由于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观念束缚,智能交通的进一步发展还存在缺乏统一部署和应有衔接、成果转化效率低、人才匮乏等制约因素,应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大力整合行业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提供成果转化平台等对现行机制加以完善。目前,我国智能交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若干年内,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必将更加重视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把它作为未来交通建设与发展的优先领域予以重点支持。我国应发挥后发优势,积极探索发展模式,为交通运输业在智能交通这一新技术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百度里搜索“ Qom大型技师网 ”这个网站里,找到“驾驶技师论文”这个类别,里边有很多这方面的论文,我去年在这里要了几篇,通过了答辩。.
交通安全记心中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交通出行方式也越来越丰富多彩。一条条宽敞的大道上车水马龙,来往行人摩肩接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的 议论文 范文 三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就是这样家喻户晓的法则,许多人还不以为是,甚而一次又一次触犯法律。
震惊全国的张明宝案,牵动了多少人的心!五死四伤的惨案,谁来负责?谁来承担?“张明宝!”!不!是我们大家!如果不是我们大家拼命饮酒,酿成一次又一次酒后驾驶惨祸;如果不是我们大家拼命说“多喝点不要紧!”……会发生这起交通严重醉酒驾驶事故吗?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这九条生命加张明宝这条生命负责!
据统计,全球大约每年有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难道这还不够吗?我们一定要携手共创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很简单,不喝酒,不闯红灯,不接听手机,不说话,注意力集中……这些都是很普通的小事,只需动动手就可做到,更能避免殃及人命无数的交通事故!
不喝酒:开车前不喝酒,拒绝酒后驾驶,让“酒”远离人心。
不闯红灯:经常有许多人闯红灯,也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交通矛盾总会在人们的侥幸中得以生存,不要因为闯红灯车子没撞到自己而一而再,再而三。
全家督促:全家监督好每一位家庭成员,如果要开车决不能喝酒,哪怕骑自行车也一样,到亲戚家也只能谢绝……
交通安全,小事为多,只怕不做。来吧,交通安全从我做起——你也行!
一个人的生命是宝贵的,而且,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就像花瓶一样随时都有可能破碎。那么,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有的人生命如此的脆弱?为什么有的人生命距危险近在咫尺,而于安全却相距千里?答案很简单,就是因为那些缺少安全意识。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几个字写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
这让我想起了在电视上看到的真实的一件事。
一个小女孩,叫做方源源,才10岁。一天,在马路上走着,但是,她却错误的走在了路中央。然而,他却没有注意到她的后面的一辆机动车飞驰而来,车里的司机昏昏欲睡,直直的向那个女孩撞去。“啊。”一声惨叫周围的人惊呆了。女孩被撞到了路的一边,头上流着血,不省人事。边上的几位好心人冲上去抱起孩子,跑着,有的好心人在打120急救车,希望挽救这朵脆弱的花蕾,但是,最终没能挽回。
我的心中产生了一个问号,为什么小女孩不注意安全,独自走在马路上,连危险来了都不知道?是啊,就是因为小女孩的安全意识差,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果她的心中时刻想着安全这根弦儿,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9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亿元。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啊!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注意交通安全呢?车祸让多少白发人送走黑发人,让多少孩童惨遭夭折,珍视自己和他人生命,遵守法制法规,这是车轮对生命的警告!为了吸取一次次血的教训,为了使这些人间悲剧不在重新上演,我们必须从中受到启发:我们要劝阻身旁的人,不做超员车或横穿马路,否则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我呼吁全世界的人,一起动员工起来,联手抵制这场无硝烟的战争。安全重于泰山,让车祸远离人间。
安全,像一条长长的纽带,维系着我们的喜怒哀乐、生死存亡。没有生命就没有生活,没有生命就没有快乐,想要成功就必须珍爱生命。
让我们时刻记住: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生命是唯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从远古世纪到现在,不仅仅是朝代在变,科学在交通工具上也越来越发达.在经济繁荣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逐渐增多,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可能会让您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据不完全统计,福建省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21922起,3871人死亡,25000人受伤,损失8000多万元人民币.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0年来始终是位于世界第一位的.由于车祸,有多少家庭痛失亲人,家家破人亡;又有多少家庭因负车祸赔偿责任而债台高筑不得翻身......
上周末,我和妈妈在路过广场时,猛然听见身后一片尖叫.我向后看去,"支......"随着刺耳的刹车声,一辆面包车已经停在了一个摔倒在地的小女孩面前.同时,一群人向那边涌去,我和妈妈也挤了过去。只见那女孩惊魂未定,脸色惨白,过了好一会儿,才"哇"地一声哭了。女孩的妈妈俯下身,撩起女孩的裤管和衣袖,那血肉模糊的手脚,真让人心疼。那妇女为孩子做了紧急处理,便赶快叫面包车司机把孩子送到医院。周围的群众议论纷纷:"哎,这女孩也真是的,不遵守交通规则,弄成这样,幸亏没什么大碍."这起车祸,让我感受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严重性.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会给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
在此,我向每一位同学、每一位朋友呼吁:"交通安全靠我们大家来创造。我们应该确立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的观念,人人争当遵守交通规则的好公民。我相信,有了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交通事故一定会远离我们,明天将会更加幸福、美好!
简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也许你加速的车速驶上的是不归路!
没有固定格式,写清肇事的经过及逃逸的事实,和对逃逸的态度及以后的表现。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肇事逃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法律分析:内容: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案由:交通事故赔偿。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汽车作为运输和代步工具已进入平民百姓家中。汽车 保险 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进行课程设计是突破传统的学科型体系的课程观念,建立行动体系的课程观念,使课程更加符合职业技术 教育 的特点和规律。依托企业资源优势,整合校企资源,从行业企业的需求分析入手,基于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和开发课程,注重学生专业能力、 方法 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培养,充分体现课程教学过程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建立开放式教学体系和模式。
【关键词】课程定位;岗位群;工作任务
下面我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为例,浅谈一下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定位
自我系设置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以来,汽车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一直是该专业基础课之一。也是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汽车构造、汽车使用技术、汽车检测与诊断、 企业管理 及现代 市场营销 和汽车保养装潢等专业知识,适应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及保险企业需求,从提高学生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素养出发,以就业为导向,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具有分析和解决汽车运用技术问题的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学中应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内容为重点,培养学生具备沟通技能、调查和分析问题技能、保险销售能力、核保和承保能力以及汽车保险查勘和赔案的实际处理能力,以便实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的对接,从而更好的适应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本专业的职业岗位群包括汽车销售类、市场开发类、客户服务类、备件类、二手车销售类、车险理赔类、售后服务类共7大类共14个岗位。其中车险理赔类岗位包括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等。
车险理赔类岗位职业能力是
1、对各种汽车保险主要条款的解析、保险费率的计算能力。
2、对事故车和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与立案、定损、赔款理算的能力。
3、能够正确分析和引导顾客的投保行为;
4、具备针对车辆的用途和客户特点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能力;
5、独立签单能力;
6、汽车保险核保业务处理能力;
7、汽车保险理赔稽核工作能力;
8、汽车保险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取证能力;
9、 能够独立承担处理汽车保险理赔业务。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定损员、理赔员等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掌握对汽车保险的认识和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因此,本课程对培养车险理赔类岗位的职业能力有较大的作用。本课程的同步课程是汽车驾驶技术,后续课程是旧机动车鉴定与评估。
(二)课程设计
1、设计理念
本课程以新的设计理念出发,抛弃以往纯理论教学为主的授课方式,采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授课方法,使之有特色、有亮点,汇集贴近现实,贴近中国汽车保险业;引入现代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的现实做法、业务流程以及业务规范,与企业的业务实际零距离接触;强化技能和技法的训练,通过安排实际操作训练的实践练习项目,训练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2、设计思路
邀请4S店的销售经理、售后服务经理等一线专家和老师一起,对本课程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分析,再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模块),再进行典型工作任务分析(项目),最后转化为学习性工作任务,从而实现以行业和岗位需求为导向,以真实生产任务为载体,重新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二、教学内容
(一)内容选取
选取依据是专业核心技能对专业基础课程知识的要求和汽车营销专业的知识体系以及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岗位技能要求。
[1](二)内容组织(见表1)
(三)表现形式
1、参考教材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高职改革教材
2、教学资源包括课程标准、实训项目、可拆装整车
3、网络包括搜狐汽车、汽车之家、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等
4、习题包括课后实践训练题
三、 教学方法 与手段
(一)教学设计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融理论知识传授、操作能力培养于一体。理论教学以讲授、讨论为主,全面系统地讲授本门课程的知识,辅以一定的实践。
(二)教学方法
近年来,为了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们不断改进、丰富教学方法,采用了许多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法
教学过程强调课堂互动,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以“教师为中心” 的模式而转为 “以学生为中心”。教师首先演示,然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分组根据本节课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各小组发言后由教师对学生讨论进行 总结 。
2、角色扮演法
老师把角色的情景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最有效的一种培训方法。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的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各种生动鲜活的案例的使用,使同学们如临其境,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的增强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在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知识时,大量在用此教学方法。
4、典型事故分析法
选取典型事故车型,对它的查勘、绘图、定损等进行分析训练,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5、企业观摩实践法
利用实习或周末的时间,组织学生到附近的4S店观摩实践,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可以组织学生去学习
6、情景模拟法
教师布置一个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进行计划、实施和评估阶段。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分工合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的核保核赔中应用较多。
7、讨论法
教师布置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学生随机组对进行相互讲解(一方讲解,另一方倾听),不断变化组对人员,加深对所读知识的理解,然后再小组讨论。最后以可视化形式表现出来。此方法运用广泛,在每项任务中都可以使用,其可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教学手段
本课程综合运用了多媒体技术、丰富了教学资源,改善了教学环境,提高了教学效果。具体包括:开发、制作了本门课程的教学课件,利用了网络视频资料,通过QQ、电子邮件等实现网络互动式教学,将课程的资源上网,师生在网上交流,获取汽车行业新动态、新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网络教学环境
学校网络环境:学院校园网、搜狐汽车、汽车之家网、电子图书,电子光盘等。
四、教学队伍
本课程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敬业爱岗、专兼结合、富有活力的优秀教师队伍。现有专业教师14名,其中副教授(含高级工程师)3人,占21%,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6人,占43%,其他占36%。双师型教师2人,占13%。兼职教师6人,占43%。
五、实践条件
(一)校内实训条件
机电系汽车实训厂房、汽车营销多媒体教室、校内停车场等。
(二)校外实习环境
我系现有五个校外实习基地: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公司、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六、教学效果
(一)教学评价(表略)
(二)社会评价
本专业只有09级第一届 毕业 生,但是09级的实习单位中,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和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对我专业学生有较高评价。部分顶岗实习学生直接留在实习单位顺利就业,这些单位均表示愿意继续接收我专业的学生。
学生在与兰陵合作举办的第一届营销技能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图略)我系10级学生在二零一二年全国依维柯杯营销技能大赛上获取三等奖。(图略)
七、课程特色
1、内容选取职业化
2、教学手段信息化
3、典型任务具体化
参考文献:
[1]2010级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摘?要:本文分析了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学科特点和授课对象特点,从教学现状、教学存在的问题、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课程改革的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并强调该课程的改革应注重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形成“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从而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具备从事与汽车保险相关工作的职业能力。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现状;课程改革
随着我国居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随之产生,保险与理赔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
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的历史并不长,本文系统分析和探讨了课程定位、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教学方法,从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考核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法。做好本课程的建设,将为汽车综合实训、毕业综合实践等后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推动汽车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扩大毕业生的就业 渠道 ,拓宽自身的专业优势。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现状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保险学的课程建设不断加强,我校2012版教学大纲已经把该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开设,并督促授课教师在教学质量要求与其他专业课程要有不同之处,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学以致用。在以往的教学中,该课程过多地向学生介绍汽车保险的原则、制度,汽车保险条款等内容,而实际应用的知识涉及很少,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如何确定损失费用,如何进行事故现场查勘,如何识别保险欺诈事件等,而这些正是需要学生掌握并且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会运用到的。
该课程授课对象是汽车专业大三或大四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且已经具备汽车专业课程方面的知识结构,自学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提高,求知方面的成才意识、探索意识明显提高,行为方面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为了形成以学生为主导的授课模式,从满足学生兴趣入手,满足学生职业能力和终身发展的需要进行课程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目前我国保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学习动力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加上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对于部分学生影响很大,对课程的学习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教师缺乏实践 经验 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采用传统的授课模式,即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底下记笔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效果。这几年所提倡的教学改革流于形式,没有触及教学方式的根本改变。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3.保险实训教学欠缺实效
一是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必备的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就很难进行相应的实训或实习,这已成为影响我国保险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实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过程中重理论教授,轻实训操作,造成学生动手能力差,缺乏创新精神。
三、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改革
1.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要突出教会学生以“职业能力”为取向,突出重点,突出特色。课程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现场查勘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和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体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案例教学法。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地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运用各种鲜活生动的案例,学生可以如临其境,更好地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地增强其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
(2)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由学生相互配合完成汽车保险投保、承保、核保、接报案、事故查勘和定损理赔等项目的教学。例如,教师可以针对汽车保险展业这一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一个汽车保险销售的教学项目,学生要想完成此项目,必须掌握汽车保险的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等专业知识,才能了解自己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才能为车主介绍自己的产品并为车主设计保险方案;学生还要掌握有关 法律知识 以及与人沟通方面的技巧。
(3)角色扮演法。对于有些专题项目,老师把角色的情境布置下去,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测评其心理素质和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4)关键词卡片法。学生自己对教师所给的资料进行阅读,找出关键词,并对关键词加以分析。此方法适用于汽车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和分析能力。
3.考试方法的改革
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案,建立以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为主的考核标准。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教学过程中强化阶段性测试,实现项目组成员相互自评,教师对学生完成的项目和个人能力进行评价,从而形成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进行综合测评的目的。
4.校企合作,增强实训重要性和实战性
通过产学合作的模式,师生能够及时了解保险业务的变化,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学习效果。通过在保险公司的实习,师生能切实地接触到新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所带来的全方位的变化,有利于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保险公司有许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业务人员,和他们定期展开合作与交流,在共同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保险实践教学水平。
众所周知,教学质量是学校的形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认清教学质量的重要性,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保证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李景芝,赵长利.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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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鲁燕.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探讨[J].科技信息,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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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汽车消费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摘要 汽车开始进入国内家庭,汽车消费已成为扭动内需新的极具活力的增长点,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开始凸显。然而,我国还存在着汽车消费环境不佳的一些问题,限制和阻碍了国内的汽车消费。在当前世界经济下滑的形势下。这些现象与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不相符合。针对问题,本文从9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汽车消费环境的对策,其中包括汽车消费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拓展汽车售后市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等。期望通过此文,消费者以积极、开放的姿态迎接汽车消费时代的到来。 关键词 消费环境;汽车消费;对策 我国汽车产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消费时代,汽车消费将直接带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目前我国私人汽车消费水平总体上仍然偏低。虽然私人汽车拥有量增长加快,但与国外相比,无论总量还是人均汽车拥有量都有明显差距。从国内一些城市横向比较来看,也存在着私人汽车的消费水平(每百户家庭的汽车拥有量)与经济发展速度、人均GDP水平和居民的实际收入不相符合的情况。这说明我国还存在着一些汽车进入家庭的消费环境障碍问题。家庭汽车消费潜能的释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汽车消费环境与条件的改善。据在广州抽样调查显示,在目前没有购车的家庭中,有33%的计划在近5年内购车(其中大部分是计划在3年内购车),还有%的人表示“不确定”。计划购车和对购车计划“不确定”的家庭都可以看作是潜在的消费者。汽车消费环境的状况(包括用车费用、道路交通及停车条件、汽车服务体系等)对这一部分消费者的汽车消费计划有很大的影响。现阶段制约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得不到解决,汽车消费市场将不能按照市场演变的规律发展,这也将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同时,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也将成为私人小汽车市场重要的影响因素。 汽车消费环境是一个涵盖面很广的概念,涉及用车费用、汽车消费政策、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售后服务、交通基础设施等有关汽车消费的各个方面。 一、我国汽车消费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车成本高。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与一般消费品不同的是它有各种使用成本。消费者的用车成本主要包括油费、养路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年检费、保养费、维修费、还有各种违章的罚款等。后两种费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这里谈的养车成本不包括在内。 市场典型调查表明,在广州市区内高档、中高档、经济型3种不同类型的家庭轿车的月平均养车费用是3800元。即使一辆上海大众生产的POLO这种比较省油的纯家庭用的轿车,一个月的养车费用也将近2500元。抽样调查结果也表明,在拥有汽车的居民中,平均每月的养车费是2235元。如果再算上购车的各种费用与折旧以及维修费,汽车的消费仍然是非常昂贵的。在有车族中普遍流行着“买得起车养不起车”的说法。 高昂的养车费已经成为我国家庭或个人汽车消费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抽样调查显示,在已买车的居民中有%的人认为养车费高。在没有买车的居民中,有%的人是因为养车费用太高。准备在5年内买车居民能接受的养车费用平均为1100元左右,与实际费用有较大的差距。 (二)汽车信贷体系建设滞后。一是贷款手续烦琐,由于个人信用体系没有建立,银行为规避风险,制定了一系列复杂的核查、担保手续。购车人必须先找一个有稳定收入和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作为担保人,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收人证明,才能到银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处选车,在交付首纳金后,再要经销商派人到税务部门交纳汽车购置税才能提车。获得一份普通的汽车贷款至少需要经过银行、保险、税务、车管所等7个环节,需要近一个月时间。二是首付比例高,还款期短。一般首付30%,还款期为3年。三是担保方式少。由于保险公司退出车贷险,对汽车消费信贷影响较大。据在广州抽样调查表明,已经购车的居民中%的居民是选择一次性付款,在计划近年内购车的居民中%打算一次性付款,其中一个原因是信贷手续烦琐。 (三)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在汽车使用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信贷、保险、维修、交通事故等,有些问题投诉无门,或出了问题互相推诿。二是由于汽车维修市场良莠不齐,无证经营的维修店用假冒伪劣配件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三是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拖延时间,或在合同上做手脚。四是有的经销商不能履行卖车时承诺,甚至以次充好。五是有的停车场乱收费,甚至出现丢车。六是有些消费者出了交通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或损害得不到赔偿等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影响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汽车市场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汽车市场体系由新车交易市场、零配件市场、二手车市场、汽车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包括维修、维护等)组成。目前新车销售市场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但二手车市场、租赁市场、售后服务市场均显得滞后,整个市场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同时,售后服务需要健全的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需要高素质汽车经纪人和维修技术人员,显然我国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跟不上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需要。 二、完善汽车消费环境的对策 (一)降低汽车消费的成本和费用 要推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降低养车成本,让老百姓买得起车也养得起车。降低养车成本可从以下方面人手: (1)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养路费和车船费,改收燃油费。去年底燃油税的实施已初见成效。 (2)降低路桥费。一方面降低市内路桥费,另一方面将已经收回投资的高速公路和大桥费用降低或取消。现在全国收费的路桥多,收费高,应该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3)调整和降低停车场收费。降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及早纳入物价部门的议事日程。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合理的,即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投资者的停车费的标准。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点,对停车位的需求不同,应细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给消费者选择空间。同时,及时清理依附在停车场的各种收费,彻底取消那些不该收取的费用,切实减轻停车场经营者的负担。 (4)清理汽车消费其他环节的不合理或乱收费现象。 (二)加快汽车消费信用体系的建设 (1)加大汽车消费信贷的力度。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汽车消费者而言,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促进合理消费,对于汽车生产者可以减少资金占用,对于汽车经销商可以向银行转移欠款风险,对于银行则可以开辟新的业务。所以,汽车消费信贷被称作启动汽车消费市场的“金钥匙”。目前,全球汽车销售量中,70%是通过融资贷款销售的。近年来,我国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呈迅猛发展态势,是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第二大信用市场。但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 各金融机构应该积极研究国家已出台的汽车消费信贷政策,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创新信贷消费品种,拓展服务对象,加大汽车消费贷款的力度。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在首付比例、担保方式上多为消费者提供选择。积极探索、开展二手车的消费信贷业务。 (2)整合“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的信贷链。1998年底国内保险公司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后,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迅速发展,既加快了汽车消费的增长,也为国内保险业拓展了发展空间。但其风险也开始显露,主要来自一些人的恶意欠资和有预谋的,导致汽车消费信贷及保证保险陷入困境。有关数据显示,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收回,多数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上亏本,最终导致该业务停办。我国应加快“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信贷链的整合,加快制度创新与政策创新,以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3)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严重阻碍了汽车消费市场发展。在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本支撑力量。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缺乏信用评价机制和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无论是汽车消费贷款、车贷保险、二手车交易还是汽车租赁市场的发展都受到严重制约。从汽车消费信贷来说,消费者普遍抱怨的信贷手续烦琐、抵押登记过长、担保方式太少等等,从银行来说是为防范风险不得已的举措,因为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很难掌握客户的综合信用情况,只能靠不断提高“门槛”来防范风险。车贷保险也遇到同样问题。同时,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等市场的发展也受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制约。 加快建立个人资信征集系统。建立个人资信的征集系统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建立个人资信的征集系统必须靠政府来推动,因为构成个人信用的信息包括个人资产、个人收入、公用事业的付款记录、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还款记录、诉讼记录等,分别掌握在银行、公安、公用事业单位、法院、人事等部门手中。现行的公民身份证、户口信息由公安户籍部门管理,房屋产权信息由房管部门管理,而汽车牌照等信息由公安车管部门管理。个人信用的信息还涉及到商检、海关、税务、教育、卫生保健等部门。所有这些信息资源都是一个个孤岛,无法在部门之间沟通和共享。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将个人资信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贡献出来。 同时,加快培育资信市场的主体。资信公司是社会信用体系的载体,它的任务是以市场运作的形式,汇总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资源所拥有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备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外提供信用相关的产品,并以市场化的方式形成全社会有效的自动惩戒机制。权威的资信公司出现,需要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努力。 近期,应尽快在公检法、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实施个人资信的资源共享。也可考虑,在汽车信贷业务中建立一个专门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的中介机构。这个机构可以通过专门收取服务费用,接受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委托,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评价,并对信贷、保险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管理。 (4)筹建汽车金融公司。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而在国外,汽车信贷服务的主体是专业性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汽车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金融服务。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专业化,它的业务核心就是汽车金融服务,不仅为用户提供首期贷款购车、上牌照、保险等一条龙的服务,还能提供汽车保养、维修及远程求助等多项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作用还表现在它为汽车生产厂商拓展与维护销售体系、提供市场信息等,为汽车经销商提供存货融资、营运资金融资、保险等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在整个汽车消费的链条上,成为联系各方的润滑剂。 (三)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改善汽车消费环境,必须加快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建设。汽车消费服务体系,涉及到汽车消费的整个过程,从售前的咨询服务到信贷、保险、上牌、技术咨询、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环节。目前大的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专卖店开始重视服务体系的建设。由于汽车消费的特殊性,培养高素质的服务人才显得非常重要。 一是培养高素质的汽车经纪人。汽车是很复杂的商品。专业性强,普通的汽车消费者很难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在汽车刚进入普及的时候。目前购车的消费者中有60%的人对汽车、购车环节和各种利益保障不熟悉,而大部分汽车销售顾问都达不到售前咨询,售中保险、信贷、上牌,售后的理赔、维修、保养、汽车俱乐部等方面的服务要求,接受过系统培训的汽车经纪人不到从业人员的1/4。因此,培养高素质的汽车经纪人,不仅是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汽车消费的服务体系,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是提高汽车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汽车是高科技的结晶,目前新车型的零部件大多是高科技的电子产品,修理时若不懂得控制原理,不懂得使用电脑手段来判断故障,寸步难行,特别是一些运用高科技系统的车辆。某汽车俱乐部年度满意度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汽车修理工人中真正掌握汽车故障诊断能力的优秀技工不足20%。快速提高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提高汽车售后服务水平的关键。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凸显出来。关于汽车消费方面的投诉主要涉及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配件交易的隐患,还有二手车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停车场管理混乱造成的问题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由于维修质量引发的交通事故有80%来自配件,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是生命安全。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是改善我国汽车消费环境的重要方面。 建立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体系,首先要使消费者投诉有门,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投诉的渠道。其次,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 (五)整顿和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的秩序。整顿和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的秩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贸易、工商、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物价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打击走私进口汽车、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汽车配件销售、汽车清洗、汽车美容等行业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不法企业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假冒、不合格配件进行汽车修理、服务等违法行为;规范汽车经销商的中介行为,查处和纠正汽车经销商在兼业代理保险、上户、按揭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违规收费、自设项目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拓展汽车后市场 (1)汽车后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所谓汽车后市场,就是指汽车实现销售以后,围绕使用和维修保养而形成的服务市场。有关专家指出,当消费一辆汽车时,购买汽车的费用只占整个汽车从购买到报废所需支出费用的20%,后续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支付80%的费用。按这个比例计算,汽车后市场这块蛋糕的规模是汽车销售的4倍。随着汽车销售利润的不断下降,汽车后市场正在成为我国汽车市场的“第二桶金”,汽车生产企业的营销方式将从单一的产品推广向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营销过渡,汽车后市场的竞争将加剧,世界一些大的汽车维修商、养护商,纷纷看好中国市场,有些已抢滩登陆。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要充分重视汽车后市场,利用本土优势抢占市场先机,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 (2)提高汽车维修维护市场的规模和水平。国外汽车售后服务发展主流是4s形式,即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件供应、信息反馈四位一体,销售和服务是结合在一起的。售后服务的另一个趋势是从事后的修理转向汽车的定期维护保养,注重对用户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在国外,汽车保养业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善的服务和技术质量经营体系,形成了一个有着巨大市场和丰厚利润的行业。在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汽车养护企业已占到整个汽车保修行业的80%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减少车辆报废率达%。 (3)拓展汽车休闲、文化、娱乐市场。汽车消费是综合性的消费,并形成了独特的汽车消费文化,从而形成一系列有关汽车文化的产业。如汽车娱乐,包括音响系统、CD系统、电视接收系统、DVD系统、电子游艺系统等。汽车娱乐系统的营业额可能超过汽车本身,因为一套高档音响中心的价值就要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而人们驾车里程越多就越需要消遣。还有汽车俱乐部,汽车俱乐部有多种形式,如品牌俱乐部、车迷俱乐部、越野俱乐部、维修俱乐部、救援俱乐部等,在国内方兴未艾。汽车文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模型、汽车体育、汽车知识、汽车报刊、汽车书籍、汽车影视、民间风俗、国际交往、服装服饰、车迷、汽车与社会等。 随着汽车进入百姓家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有关汽车休闲、文化、娱乐、运动的市场需求将日益显现出来,市场前景广阔。我国应该积极鼓励和扶持汽车休闲、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 (七)充分发挥汽车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随着汽车消费群体的扩大,诸如汽车消费者协会、汽车俱乐部、私家车协会、驾驶员协会、旅行房车俱乐部、汽车维修工程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已出现并且将会有大的发展。这些民间组织发展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技术培训、交通安全教育、信息交流等职能,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广州市私家车协会自2002年5月成立以来,已有会员4800多人,与42个汽车维修站签订了合同,会员可在签约的维修站享受优惠服务。对汽车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充分发挥这些民间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制订鼓励和方便外籍人士购车的政策。目前外籍(包括港澳地区)人员在我国境内购车,需要办理暂住证,并且居住一年后才能购车。一些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感到购车不方便,有的采取变通方式如借用本地居民身份证购车。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大多落户中国,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客商在我国设立了多个办事机构和研发中心。在中国内地就业和生活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越来越多,这是一个消费实力很强的群体,如果在购车条件上有所放松,如放宽居住的时间,手续更简便,将有利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 (九)逐步开展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款汽车消费占绝对主导地位,在我国现有的汽车消费群体中,公务用车仍然占主导地位。由于汽车的购置与使用均由公款包揽,各种费用都很高。公务用车虽然有定编管理,由于是财政出钱,各单位都千方百计争指标,公车消费队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由于公务用车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比较普遍,既加重了财政负担,也易滋生腐败。同时,日益庞大的公车消费队伍,也严重制约了私人汽车的发展。无论是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还是从节约政府开支的角度,公务用车走向市场的意义重大。公务用车市场化也将成为轿车进入家庭的催化剂。 三、结语 在当前世界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影响下,将汽车消费作为拉动我国内需新的增长点并将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汽车消费市场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汽车消费与汽车生产和流通联动发展,做大做强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建立和完善汽车市场体系,营造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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