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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中关于器官移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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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中关于器官移植的文章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什么是器官捐赠 器官捐献宣传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器官捐赠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细胞捐赠 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组织捐赠 是指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器官捐赠 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编辑本段器官捐赠的种类 4月20日,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厅联合在广州召开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会。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出席会议,来自广州、深圳等十个市的卫生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院等十四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代表80多人参加会议。 深圳市红十字会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截至2009年12月,我省共完成了50例器官捐献,成功拯救56位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至少40位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多位烧伤患者康复。 为了褒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人间的精神, 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上,省红十字会和卫生厅决定成立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省器官捐献办公室、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统一管理。编辑本段脑死亡与器官捐赠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 绝症少年捐献全身器官、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编辑本段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捐赠器官。 除了母亲您也可以给予生命。编辑本段关于器官移植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移植医学的崛起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病人依旧束手无策。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 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人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本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编辑本段哪些病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 心脏 由各种病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病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 肺脏 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 肝脏 处于良性肝病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 肾脏 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病人,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等多种疾病的病人可以 通过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编辑本段主要程序 1、接受来访或电话咨询 市民在填写器官捐献协议2、红十字会提供: 《致遗体捐献志愿者的一封信》 《山东省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 《志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3、受理志愿者填写完毕的登记表格,告知填写不完整或不恰当的地方 4、为填写合格的人员办理: 《致遗体捐献者的一封信》《登记复函》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份) 《荣誉证书》 《捐献卡》(随身携带用)编辑本段相关疑点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能。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 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植物人是否可以器官捐献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器官捐献。编辑本段难点问题现状 据统计,自1986年~2006年20年来,上海市捐出自己遗体的市民不足4000人。上海市全年死亡人数约10万人左右,每年却只有300人志愿捐献遗体,百分比仅千分之三。然而,在全国和上海的遗体捐献登记者中,真正捐出遗体的比例却较小,约占登记者的15%左右。 虽然中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虽然已达到世界水平,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原因 伦理观念的影响 传统中国是个伦理社会,古代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是将死者入土为安。现在很多地方的人依然墨守陈规,固执的遵循着那些旧习俗。很多人对于捐出亲属或自己的遗体,感情上很难接受。 利益观念的影响 器官捐献作为一种公民自愿履行的善行,只许捐赠,不可买卖。完全是无偿和公益的,于是一些人就会想“捐献器官给他人对我有什么好处和收益呢” 。 社会观念的缺失 中国人重自我,轻社会,私民、小民意识根深蒂固,社会责任感差。在人们心目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陌生他人的漠不关心的观念根深蒂固。编辑本段外界观点 孙少玲(汕头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按照有关的规定,红十字会组织承担着自愿器官捐献咨询和登记等工作,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红十字会根本无法联系到接收捐献器官的单位,因此器官捐献在一定程度上难免成了空谈。 其实,随着市民公益意识的不断提高,时常有人到红十字会咨询有关器官捐献和遗体捐献的事宜,不少临终的老人和重病患者明确表态愿意将遗体或器官无偿捐献出来,供教学科研或医疗救治所用,但最后都因为找不到愿意接受的组织和单位而作罢。当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才可能实现。 郭晓妃(市民) 让生命在他人身上延续 :作为市民,对于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确知之甚少。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媒体在这方面的宣传较少,很多人不清楚器官捐献的具体定义,例如哪些可以活体捐献、遗体捐献需具备什么条件等等;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不少汕头人的观念还是比较保守,对于死亡的亲人,多年的传统思想都是“入土为安”,崇尚土葬;后来,虽然人们逐渐接受火葬,但还是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观念的影响,要求在保全肢体的情况下进行火化。要将亲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或者捐献出有用的器官去救治他人,许多人一时半会心理上还无法接受。个人觉得,这需要媒体的进一步宣传,让人们真正体会到将死亡亲人有用的器官捐献出来去救治他人,实际上是使亲人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了延续,是功德无量的行为。编辑本段各国成就瑞典 越来越多的瑞典人对身后捐献器官态度积极。据瑞典《每日新闻》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在瑞典进行了136例器官捐献手术,这是1991年以来手术数量最多的一年。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表明公众对器官捐献的意识增强了。 长期以来,在瑞典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一直徘徊在每年100例左右。拥有器官捐献方面的知识非常重要,尤其是对那些未曾作出选择的患者,用知识说服他们的家属,效果要好得多。近年来,患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了解明显增加,许多家庭成员公开谈论这个问题,这对作出积极的决定有很大的帮助。 根据瑞典器官捐献法,如果死者生前没有作出选择,是否捐献器官将由死者家属决定。自2003年起,瑞典政府投入了2700万瑞典克朗,加强对自愿捐献器官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已经病危的患者,医院专门配备从事器官捐献的护士和医生,对病人和家属做工作。通过这一投入,高危病人同意捐献器官的比率增加了30%。 在瑞典900万人口中,有150万人自愿在国家器官捐献登记册上登记,没有登记但对器官捐献态度积极的人可以随身携带器官捐献卡。自1964年瑞典进行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以来,瑞典在器官移植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国 德国每年约有1000多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捐献而死亡。德国每年的器官捐献量不到实际需要的20%。2005年德国进行了2100例肾移植手术,但同年新增同类病人超过2700人。从德国的民意调查看,超过80%的人对器官捐献持积极态度,但只有12%的人真正取得捐献证书。从近年的实践看,是否具有捐献证书并不是唯一的问题。有55%的医院没有按规定将持有捐献证书的潜在捐献者的情况及时转达给器官捐献中心,因为这些医院担心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能得到足够补偿以及怕麻烦。为此,德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建议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有鉴于此,德国考虑修改器官捐献法。德国于1997年通过的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本意是提高人体器官捐献数量,现在来看这个目标并未实现。其原因并不完全是医疗系统能力不足,法律缺陷也是造成捐献数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该委员会建议实行一种新的捐献模式。德国伦理委员会建议,首先要在全国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然后由国家出面,系统地要求所有公民回答其是否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问题。公民本人同意或不同意捐献器官的决定,可记录在其医疗卡及驾驶证的数据库中,公民有权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如果公民不作明确表态,那么他将被告知,在其死后适用“不反对即同意”的原则。原则上,医务人员可以认为死者默认同意捐献器官,如其亲属不明确反对,医务人员即可摘取其器官用于捐献。美国 尸体器官捐献 在美国,所有尸体器官捐献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获取组织)完成。据2004年统计,全美有59个OPO,其中50个为独立组织,不依靠于医院或相关研究机构,其余9个则依托指定医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人类服务秘书处(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并对联邦政府负责,同时也是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的一员。 OPO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医院建立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一方面向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层宣传如何确认潜在的捐献者、如何获得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以及器官获取前的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还要与ICU、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器官捐献的顺利完成。OPO还要负责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献者器官。在美国,捐赠者死亡后,约42%-69%的家庭同意进行捐赠;但如果捐献者生前曾登记愿意捐献器官,家属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活体器官捐献 2001年,美国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2002年,虽然活体器官捐献数量仍高于尸体器官捐献,但增长幅度减缓,活体肾移植增幅为4%(2001年高达11%),但是活体肝移植和活体肺移植数量明显下降(与2001年比降幅分别为31%和36%)。(图1)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 活体肾移植是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2002年为6240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4%,2005年为6571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5%;2002年,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教2001年(活体肺移植49例,活体肝移植519例)均显著减少,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2005年,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分别为2例和323例。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1993年-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而活体移植中,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80%),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中国 2007年1月20-22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首届国际标准器官捐献及分流系统联席会议》上进行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活动。中国首批“器官捐献卡”首发仪式。器官捐献卡英文名“Donor card”,全称为器官、眼角膜自愿捐献者随身携带卡。上面有申请人签名、联系方式、直系亲属姓名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器官捐献机构联系人电话,相关网站及发放单位等信息。以便万一持卡人意外身亡,此卡可以作为当事人身前已表达国器官捐献意愿的证据。 管理人员可以按卡上的序号登录网站查询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以便即时与家人取得联系。是否捐献器官最终还要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中国目前有成千上万的终末危重患者和失明患者正在急切地等待人道主义救援。然而由于器官捐献系统工程缺失,使很多病人在等待中死去。 器官捐献卡是这个系统工程地第一工程。器官捐献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极小概率事件(百万分之一)。没有庞大的自愿者人群做基数(>1亿),每人每年百万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就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器官资源。所以项目负责人和捐献卡发起人陈忠华教授指出,其发放目标就是在第2个五年计划(2006-2010)内使中国捐献注册人数从总人口数的%推广到50%,届时约有5亿人持有这种爱心卡。绝对数世界第一。编辑本段器官捐献试点首批启动 2010年3月,人体器官捐献体系首先在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湖北武汉等十个省市开始试点。4月20日,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正式启动。 广东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徐火周介绍,广东省将成立人体器官捐献组织领导机构——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下设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对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统筹管理。以后,全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者信息都汇总到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者资料库和受者资料库。广东的试点在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进行,每个城市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站。据悉,由于交通意外死亡人数比较多,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计划发动广大的驾车人士加入人体器官捐献者行列。两大原则:捐献器官必须自愿无偿 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另据报道,捐献器官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和死刑犯的尸体器官捐献。分配的原则还未出炉 由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将另行下发)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要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过程进行见证。捐献程序 公民可以书面向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或者是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献意愿,则由协调员帮助完成捐献手续,公证相关资料,并报送广东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确认后将捐献者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

按排队顺序安排,受者与捐者互不相识。

捐助双方不得得知对方的信息,医院医生护士应当为手术保密。

器官移植sci期刊

心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脏移植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脏移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手术,将他人具有功能的心脏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心脏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二)三级甲等医院,外科诊疗科目下设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移植项目,有心血管内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心脏大血管外科 1、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开展其它大器官移植手术。 2、每年开展心脏手术500例以上,能够开展重症晚期心脏病的外科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和心室辅助技术。 3、心脏移植病房 (1)有独立的心脏移植病房,床位5张以上。 (2)普通区、隔离区分区合理。 (3)中心吸氧、中心负压吸引、监护系统等病房辅助设备齐全。 (四)心血管内科 有独立的病区,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活动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8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为心脏移植提供技术支持。 (五)重症监护病房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1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脏移植专业需要。 2、能够开展有创压力监测、心排量监测、床边生化、血气监测、有创呼吸机治疗以及持续性床旁血液滤过治疗。 3、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心脏移植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3、辅助设备齐全。 (七)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心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心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心导管、心血管造影、心内膜活检等。 6、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八)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除颤器、起搏器、麻醉机、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机、心内膜和心外膜起搏器、体外循环设备、心脏机械辅助设备;心脏移植手术专用器械、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与器械;心导管室有1024×1024分辨率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具有实时数字减影和路径图功能,能够多角度和放大投照,能够进行图像存储、检索和归档。 (九)至少有2名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心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工作经历、参与心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外科专业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心脏应当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心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心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心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心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80%,3年存活率不低于70%,5年存活率不低于65%。 具有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心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对拟开展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组合培训,包括心脏移植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与病房护士以及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人员等,拟从事心脏移植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至少3名具备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 3、移植器官存活率高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并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4、有与开展心脏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具备进行大动物器官移植的实验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脏移植的专著至少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8、近3年来,每年完成的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不少于1000例,每年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15例,或者累计完成的心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每年完成心脏移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培训不超过1组,或者培训心脏移植医师不超过2名。 (三)心脏移植医师培训要求 1、熟练掌握大动物器官移植技术。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例心脏移植。 3、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脏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脏移植: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经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或者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议。 2、从事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工作12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累计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脏移植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器官移植专业学术期刊,以广大从事器官移植专业的科研、教学与临床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报道器官移植领域领先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对器官移植临床有指导作用、且与器官移植临床密切结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器官移植可以让很多人重获新生,健康生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自愿捐赠的器官,是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而且可以做器官移植的医院全国只有169家三甲医院。每一例器官分配,由国家监管,每一台移植手术,需要省级、国家级的飞行检查,每一台手术都要记录在案。反对的一方,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器官移植供体来源合法吗?每年我国大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器官移植仅有1万多人,器官短缺和高昂的费用引发震惊全中国人体器官贩卖案,51个肾脏,涉案金额1034万,平均每个肾脏20多万。2017年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国际肝杂志》( Liver International )决定,撤销浙江大学第一附属主任医师郑树森等人在线发表的一篇与肝移植有关的论文,撤稿原因并非论文数据造假,而是缺少563例肝移植器官来源的伦理证明。巨大的短缺引发肮脏的“交易链”。器官移植是能够让患者获得健康,不能让不法分子为了利益而去毁坏健康!

关于器官移植论文的文献

(英文题目略) 1. 张玉龙、陈晓阳:论医院组织文化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裁择。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24(5), 585-587,2. 王白璐、李朝武、魏述建:构建医疗机构对临床研究助理满意度模型的初探,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1), .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引导手段及其等级,外语教学,2011:32(3):24-27,41. (CSSCI,山大权威)4.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的引导语类型分析,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1:(2):1-7.(CSSCI,山大权威)5. 张玉龙,陈晓阳。试论善的私密性及其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29-33页。6. 张玉龙,陈晓阳:医患沟通中疾病认知模式的伦理审视,《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2月。93-94,. 曹永福、陈晓阳: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体制难题及政策建议,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1期。152-156页。8. 岳彩宾,陈晓阳:基于健康相关声明质量的医疗技术评估意义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第2期,167-169页。9. 杨同卫,陈晓阳.物质主义价值观对薪酬满意度的影响[J],经济管理,2011,(11):. 杨同卫,康兴娜,陈晓阳:论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困境及其应对途径[J]。经济纵横,2011,(8),79—81。11. 曹永福陈晓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伦理难题,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张玉龙、陈晓阳、杨同卫、张茜、王白露:我国医药流通改革政策变革评析,医学与社会,2010年7月,. 张玉龙,陈晓阳,疾病的伦理判读及其意义,《道德与文明》,2010年3月。134-137页。14. 王利红,陈晓阳,杨同卫。论家系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2月第31卷第2期。26-28页。15. 王利红,张宁,陈晓阳。加快我国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设想。医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5月第23卷第5期。. 王利红,陈晓阳(通讯作者):关于变性人助孕需求的伦理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6月。第22卷第3期。114-115,. 卜丽娟,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医生组织公民行为与医学专业精神关系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10月。22卷第5期。26-28,40页。18. 王云岭,徐萍,王书会,陈晓阳.伦理学视域中的死亡尊严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8(8):. 杨同卫,陈晓阳(通讯作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儒家再思考——兼评范瑞平《“以人为本”不是“以政为本”》一文[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9,30(4):47-49,. 张新庆,王洪奇,陈晓阳:中国医务工作者从业状况调查。科技导报2009,27(18):.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生的特殊干涉: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不同意的伦理选择[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29(9):14-16.22.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论我国知情同意免除的法律规定之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21(6):. 曹永福,陈晓阳(通讯作者).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4):135-140.24. 陈晓阳,曾波涛.论医院实行单病种限价的伦理学价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1):. 高岚,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医学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效机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28(7):24-25.26. 王云岭,陈哓阳(通讯作者).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J].江苏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2007,(2):. 鲍红,陈晓阳(通讯作者),赵金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7,(3): 22-23,. 曾波涛,许婷婷,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万德志.临床路径在单病种质量和费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 2006,26(7):40-42.30. 曾波涛,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许婷婷.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 赵金萍,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杨同卫.论人体肾脏捐献中的合理补偿原则[J].医学与哲学, 2006,27(2):53-54.32. 杨同卫,陈晓阳,曾波涛,赵金萍.论医疗制度变革时期的医生角色冲突[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19(6):.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生的双重角色及其激励相容[J].医学与哲学, 2006,27(2):27-28,. 陈晓阳,曹永福,曾波涛.临床路径管理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评价[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 2006,27(9):40-41.38. 陈晓阳,曹永福.人文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J].医学教育,2005,(1).39. 徐娜,陈晓阳.当前医疗广告的道德缺失与伦理重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 曹永福,陈晓阳,王云岭.对“医疗服务商品和市场”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理性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11):23-26.42. 陈晓阳,杨同卫,李晶晶.知情同意,医患合作的道德保障[N].中国妇女报,2004,(7).43. 杨同卫,陈晓阳.寻求医疗服务定价的第三方力量[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6):. 陈晓阳,杨同卫.冲突处理能力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7):. 陈晓阳,杨同卫.转基因食品安全隐忧与公众知情选择权[J].医学与哲学,2004,25(6):. 陈晓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6).48. 陈晓阳.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策略[J].中华商界,2003,(6).49. 陈晓阳.双赢对局——市场竞争新策略[J].经济论坛,2003,(10).50. 陈晓阳.信息化——打造医院管理的捷径[J].医药世界,2003,(2).51. 曹永福,陈晓阳.医患之间的双重属性[J].科技时报,2003,1,17.52. 陈晓阳,曹永福.关于医患关系属性的探讨[J].世界卫生,2003,(3).53. 陈晓阳.对我国加入WTO后医院管理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3,(2).54. 陈晓阳.人文医学在临床医学中的作用[J].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2003,(3).55. 陈晓阳.现代科研项目中的时间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1).56. 陈晓阳.面对知识经济的思考[J].兰州学刊,2003,(2).57. 陈晓阳,曹永福.论人文医学的兴起与医学人文教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6):1-2.58. 陈晓阳,杨同卫.关于过度医疗的经济学分析与伦理[J].医学与哲学,2003,(9).59. 陈晓阳,曹永福,杨同卫,王云岭,郑林娟.医学伦理学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的尝试[J].医学与哲学,2003,24(5):51-54.60. 陈晓阳,王云岭,曹永福,杨同卫,郑林娟.论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6(3):53-55.61.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学的理性精神[J].医学与哲学,2003,24(4):. 陈晓阳.医院管理工作中医学伦理教育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63. 陈晓阳,王丽华.伦理教育对改善护患关系的影响[J].中华护理杂志,2003,(6).64. 陈晓阳.医院医学伦理教育管见[J].山东卫生,2002,(8).65. 陈晓阳.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综合护理水平[J].山东医药,2002,(26):. 陈晓阳.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医院管理的发展[J].中华现代医学杂志,2002,(5).67. 陈晓阳,曹永福.当代医学中的医学伦理学[J].山东医药,2001,41(9)(增):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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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论文的关键词

1、这样的论文一定要把器官捐献者的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来,尤其是大爱的延续,具体的论述方法反而显得不是那样的重要。2、一则范文,详解如下:《生命延续 大爱无疆》“生命延续,大爱无疆。”这是孙永海老人最终的使命,他在临死之前仍就为社会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器官,让5个人终身不再受到病痛的折磨,他,是个简简单单的人,却有着这样崇高的理想。或许,他就是上天派给人间的神仙吧。——楔子我的眼直直的盯着电视上的孙永海老人——他的生活简简单单,他也并不是那些名门望族,但是,他依旧坚强的生活着。他一生有两个愿望:一个是能到天安门广场逛一逛,而另一个,就是他希望他死了之后,能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献给那些在病痛中折磨的人,让他们减轻痛苦。孙永海4年前到宁波打工。12月6日,他突然发病倒地,虽经宁波鄞州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是,因为孙永海老人颅脑受伤严重,6天后辞别人世。12日,他的儿子来到了医院,他想起父亲总是说起:“如果我死了,你把我的器官捐赠出来,或许还有用。”就是这样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几个字,就把我们为他的这些勇举而感到感动,他是那么大爱无疆,爱着人民。为了减轻其他病人的痛苦,他毅然做出了这样一个伟大的决定。于是,他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愿,把器官捐献到了市红十字会中。这个拥有大爱的好人,无怨的将两个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捐献给那些沉在病痛当中的人,于是,医生给他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这个手术给3人带来了生的希望,给2人带来了光明。让5个病人恢复了健康。孙永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名字刻在了我们的心中!谢谢,孙永海老人内心拥有着大爱,他不只是为了自身着想,不贪图名利,无偿无怨的将自己身上能够用的器官捐献了。他走了,挽留下了5个人的生命。5,这虽然是一个渺小的数字,但是,它代表着5个人带着鲜血的生命,它代表着5个活脱脱的人哪!孙永海老人永远地走了,永远的闭上了眼。但是,他在天之灵,当他看到5个人因为他而活了之后,他将会是多么的满足啊!现在,他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他应该是多么的开心和满足呀!在此,我谢谢老人的爱心,老人,请一路走好!延续生命,大爱无疆!老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因为他让5个人重燃“生命之光”,他无私的爱已经感染了整个社会,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信仰,他是我们全人类的楷模!孙永海老人,请您一路走好!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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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姚贝娜捐角膜的意义应该得到拔高1月16日,年仅33岁的中国内地著名青年女歌手姚贝娜永远地离开了热爱她的歌迷。但是,她在昏迷前,也不忘传递温暖,委托其父签署了角膜捐献志愿书。对此,姚父说“这件事很正常,希望大家不要拔高”。角膜虽小,但对于等待移植治疗的病人而言却非常可贵,尤其是在器官捐献率较低的这样一个国家。 据统计,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非自愿死囚器官,自愿捐献成器官移植唯一渠道。而我国当前器官捐赠及器官捐赠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我国器官移植术的供需比约为1∶30,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1∶3。我国目前有超过200万角膜盲患者,但每年仅有不到5000人能接受移植手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姚贝娜完成捐献以及她父母签署捐献协议书,就理应被点赞。公众对其义举的“拔高”也是很有必要的。 姚父随后在面对媒体的采访时说,她有捐献遗体的愿望,经过考虑,我们选择了捐献角膜的方式。我们知道,姚贝娜只是捐献了角膜,因为她身体的其他器官基本上都受到了癌细胞的扩散影响。但是,一对小小的角膜里却充满着巨大的正能量。 作为公众人物的姚贝娜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还是选择了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为社会传递一点儿正能量,多多少少地提醒人们重视和关注器官移植。我们知道,长期以来公众受制于传统伦理道德思维的束缚,信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后“保得全尸”、“入土为安”之类的思想,往往对于器官捐献很难接受。 除此之外,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获取与分配的管理体制,起步较晚。而且管理规定的不到位,缺少供体来源统一的登记体系,也没有形成规范捐献移植人体器官的标准程序,加上医学常识的普及力度不强,造成了公众器官捐赠积极性不高、器官管理体制公信力低、器官贩卖黑市猖獗的现状。 而在西班牙、日本、俄罗斯、匈牙利、奥地利和芬兰等国,器官捐献实施推定同意的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一般患者在被诊断为脑死亡后,会自然成为供体。我国在器官捐献方面除了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体制外,还需要提高公众对这种公益事业的信任度。同时随着民众捐赠意识渐渐觉醒,国家的相应政策需要尽快完善。

摘要: 肿瘤是目前威胁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靶向肿瘤的新药与肿瘤免疫新疗法的研发如火如荼,这些研究为攻克肿瘤带来了全新的希望。但受限于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可操控性,而实验动物与人差异巨大,目前从基础到临床的转化效率极低,肿瘤类器官的兴起为转化医学提供了全新的技术平台。从最初单个肿瘤样本类器官的成功构建,到现在建立了大规模的肿瘤类器官库,肿瘤类器官研究已经成为肿瘤基础和临床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尤其在结合基因修饰技术的基础上,对揭示肿瘤发生发展的机制、快速评估肿瘤药物与免疫细胞的治疗效果意义重大。 关键词: 肿瘤;类器官;基因修饰;新药研发;免疫疗法;临床转化 抗生素和疫苗发现以前,传染性疾病曾肆虐全球,是人类健康的头号杀手。而现今,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健康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其中,肿瘤更是首要致死原因。最新统计学数据预测,2018年将有超过1800万新增肿瘤病例,960万肿瘤死亡病例[1],肿瘤所造成的巨大经济、社会负担毋庸置疑。 人类与肿瘤的斗争历史源远流长。从希波克拉底时代开始,就有对肿瘤的描述性研究,包括其生长形态、表面溃烂的形成与否等等,肿瘤(carcinoma/carcinos)在希腊语是螃蟹(crab)的意思,由此,罗马医生将carcinoma/carcinos翻译为cancer,成为癌症的最初定义。近年来,随着理论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包括“肿瘤是不可愈合的创口”、“种子与土壤学说”、“肿瘤免疫互作四部曲”、“肿瘤放射化学药物疗法”、“肿瘤免疫治疗”等,我们对肿瘤的认识日渐深入,部分肿瘤甚至已经有了完全治愈的方法。但目前对绝大多数肿瘤,我们一方面没有有效的预防和监测手段,另一方面可以选择的治疗策略极其有限。因此,对肿瘤的研究一直是生物医药领域的核心热点。有意思的是,每年肿瘤相关研究的学术论文发表量数以万计,绝大多数肿瘤在实验室已经得到了成百上千次治愈,但能真正转化到临床应用的治疗方案却极少。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管局统计发现,临床前研究具有治疗作用的新药进入临床试验后,85%在早期就被证明没有效果,而那些成功通过三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只有一半能被FDA批准进入临床应用[2]。目前肿瘤新药研究的主要工具是体外培养的肿瘤细胞和啮齿类动物(主要是小鼠)上建立的肿瘤模型,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小鼠与人在疾病过程中的变化及其对药物的反应性存在一定的差异[3]。此外,小鼠模型通常只能模拟人类疾病的一个阶段,无法从病因、时间和进展速度等方面再现人肿瘤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开发的肿瘤治疗方案,并不能预测其临床应用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实验小鼠基因背景、生长环境、致病因素和用药处理均非常单一,自然无法应对临床多种多样肿瘤病人的复杂情况。 动物模型的局限性促使人们转向直接研究肿瘤病人标本,常用的人源肿瘤模型包括人来源肿瘤细胞系培养和免疫缺陷动物人源肿瘤组织异种移植。肿瘤细胞培养的确提供了研究特定患者肿瘤细胞特性及其对药物敏感性的机会,但并非所有肿瘤均能成功体外扩增,另外,体外单一肿瘤细胞培养使其丧失了与肿瘤微环境中其他组分的相互作用,而肿瘤微环境对肿瘤的发生发展以及对药物的反应性决定至关重要。同样,人源肿瘤组织异种移植至免疫缺陷小鼠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一方面移植成功率较低,另一方面免疫缺陷小鼠形成的肿瘤微环境与患者体内环境相差较大,可能导致肿瘤组织发生小鼠样进化[4]。 1 类器官在肿瘤研究中的发展 近年来,组织器官3D培养技术发展迅猛。2009年,Hans Clevers实验室将单个LGR5+小肠干细胞种植于含有R-spondin1、EGF、BMP抑制剂等干细胞维持因子的基质胶中,发现干细胞增殖分化,形成了具有增殖隐窝和高分化绒毛的类小肠结构[5]。随后,该实验室在小鼠小肠干细胞成类器官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Wnt3A nicotinamide、Alk抑制剂及p38抑制剂,实现了人结直肠肿瘤类器官培养[6]。同年,Eduard Batlle实验室分离出人大肠EPHB2高表达干细胞,并在体外3D培养中使单个细胞分化成为具有维持长期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潜能的大肠隐窝结构[7]。随后,包括前列腺[8, 9]、味蕾[10]、食管[11]、输卵管[12]、肝脏[13]、胰腺[14]、胃[15]、唾液腺[16]和乳腺[17]等在内的多个器官均成功在体外获得正常组织或肿瘤的类器官(图一)。由此可见,利用目前对肿瘤细胞和肿瘤微环境相互作用机制的认识,从肿瘤病人样本出发,通过加入多种细胞因子或小分子抑制剂,构建出患者特异性的肿瘤类器官,用于新药筛选和药物敏感性研究是可行的。 相比于传统2D培养和肿瘤组织异种移植,肿瘤类器官一方面构建成功率明显增高,且可长期低成本快速培养,便于基因修饰和大规模药物筛选等;另一方面,3D培养保留了肿瘤的组织特性,在研究过程中不会丢失肿瘤微环境的影响作用,为肿瘤药物研发提供更真实的环境。目前已经成功构建出包括结直肠癌、乳腺癌、胰腺癌、前列腺癌、肝癌、胃癌等在内多种组织的肿瘤类器官。常用的肿瘤类器官构建技术有两类,一种是通过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iPSCs)分化而来,另一种是直接来源于肿瘤组织。iPSCs来源的肿瘤类器官构建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肿瘤类型,操作更复杂,由此导致构建效率较低。此外,依靠iPSCs分化获得的肿瘤类器官也会丢失肿瘤微环境的复杂性。因此,直接通过肿瘤组织培养或干细胞分化,辅以细胞因子、肿瘤基质等补充,是肿瘤类器官研究的发展趋势。 肿瘤类器官对源肿瘤组织异质性的保存是类器官研究的核心基础。研究发现,肿瘤组织体外类器官培养可以获得大量不同特性的肿瘤类器官,单个类器官分析结果也表明同一肿瘤来源的类器官的异质性[18]。与此同时,组织化学分析发现肿瘤类器官内部即存在与源肿瘤相似的组织结构,通过原位DNA分析进一步证实类器官中同样存在源肿瘤相同的基因突变位点[18]。由此可见,肿瘤类器官在基因、转录、代谢、细胞和组织学上均较高水平地重现了其来源肿瘤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更重要的是,体外培养过程对肿瘤类器官不会呈现明显均一化[19, 20]。但也有研究利用荧光标记不同突变体实验发现,大肠癌肿瘤类器官体外培养30-40天后,类器官会被某一种荧光标记的细胞主导,意味着培养过程中的确出现了特定突变体细胞优势生存的现象[21]。但这一现象并非体外类器官培养所独有,在体肿瘤中各类突变体也非均匀分布。由此说明肿瘤类器官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模拟了在体肿瘤的各方面特性,是目前肿瘤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之间相互转换跨越的桥梁。 2 类器官在肿瘤发生发展机制研究中的应用 肿瘤的发生初始于细胞基因突变的累积,大量临床数据和实验室结果都显示正常个体内即存在大量的突变,且这些突变与年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等均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并非所有的突变都会诱发肿瘤,不同组织对突变的耐受程度也不同。虽然已经有许多细胞和动物实验阐明从突变到肿瘤生成的关键因素和决定机制,由于无法监测和干预人体内肿瘤发展最初期的过程,目前对人体内肿瘤发生发展的认识还非常粗浅。类器官培养技术的兴起,为研究人体正常组织向肿瘤组织转变的过程提供了可能。 统计预测发现高达五分之一的肿瘤与感染相关[22],虽然从感染到肿瘤的发展过程已有研究加以证明,但具体发生机制,尤其在人体内是如何进展的尚不明确。将病原体与健康组织类器官共培养,观察在感染情况下健康组织的突变起始和累积过程,评估感染作为肿瘤危险因子的相关性。如胃类器官可作为研究幽门螺旋杆菌在胃癌发生中作用机制的载体,精细观察幽门螺旋杆菌在胃上皮细胞的定植和克隆,及其对胃上皮细胞在基因、转录和蛋白水平的影响。结果显示在幽门螺杆菌注入能引起胃类器官发生强烈的炎症反应[23],而慢性炎症与肿瘤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此外,沙门氏杆菌与胆囊癌、人乳头状瘤病毒与宫颈癌、乙型肝炎病毒与肝癌等等,均可利用相应组织的类器官,研究病原体与宿主细胞之间的相互作用及致瘤机制。由于感染诱发肿瘤往往是一个长期慢性的过程,且伴随炎症的发生,因此,一方面类器官的长期稳定培养是前期基础,另一方面,在上皮细胞构建的类器官基础上,引入免疫系统和组织基质也是类器官应用的重要需求。 除了感染,肿瘤危险因素还包括年龄、家族史、物理化学诱变因素等,而这些因素诱导的突变累积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过程。通过分析比较不同年龄供体来源、不同组织类器官中的突变体发现,体内的确以平均每年新增40个突变位点的速度在累积,且不同组织间突变模式相差较大,这可能是由于不同组织中细胞更新增殖水平相差较大,而细胞快速增殖过程中DNA复制为基因突变创造了先决条件[24]。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组织不同个体间突变频率和范围差异均较小,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肿瘤发生与年龄的相关性[24]。但不同个体间肿瘤发生的类型、进展速度等各不相同,因此,突变频率和突变模式并非决定肿瘤发生发展的唯一因素,而在肿瘤已经发生之后,突变累积和筛选已经完成,无法追踪到最初始的突变特性。在类器官培养健康组织的基础上,利用各种诱变因子诱导健康组织向肿瘤转化,将极大地加速对肿瘤发生过程的研究。 不管是感染、物理化学诱变剂或是年龄增长导致肿瘤发生,最终都是由于基因突变发生和累加导致正常细胞癌变。因此,结合类器官培养和基因修饰技术可以快速建立肿瘤体外模型,研究肿瘤的发生发展过程。Drost实验室第一次在正常大肠类器官中通过CRISPR技术引入常见的大肠癌突变基因,如APC、TP53、KRAS和SMAD4,研究不同突变体在初始阶段对肿瘤发生的影响[25]。结果显示,突变后的肠类器官生长不依赖于肠干细胞生长维持因子EGF、WNT、R-spondin 1和noggin等,与此同时,他们还发现APC和TP53的突变是导致染色体不稳定和形成多倍体的关键因素[25]。将基因修饰后的肿瘤类器官皮下移植至免疫缺陷小鼠可以存活,但不会发生转移。而如果将上述诱导的肠癌类器官移植在小鼠盲肠,肿瘤会向肝脏和肺部转移[26, 27]。这一现象说明肿瘤转移需要特定组织微环境的支持,也提示虽然肠癌类器官的生长不依赖于肠干细胞维持因子,这些因子在肿瘤转移过程中必不可少。 肿瘤类器官以其特性模拟人肿瘤组织、可大规模长期稳定培养、容易基因修饰、处理因素可控和表型观察便捷的特性,成为肿瘤基础研究中替代人而又超越实验动物的有力工具。此外,肿瘤类器官作为体外培养体系,非常利于结合最新技术如基因修饰、单细胞分析、高分辨率电子/光学影像等联合应用,将突破肿瘤研究完全依赖于动物实验的时间、技术瓶颈。 3 类器官在肿瘤治疗策略研究的应用 肿瘤治疗是目前生物医学领域最大、最急迫的难题之一。一方面实验室研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新药临床转化效率却依然低下。类器官培养为肿瘤药物快速有效研发提供了新的技术平台。有研究认为肿瘤类器官敏感的药物超过80%的可能性对应的肿瘤患者对该药也敏感,而在肿瘤类器官上无治疗效果的化疗药物对该肿瘤患者也无效。 随着类器官培养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实验室和医院开始有意识地采集肿瘤类器官及其对应的健康组织类器官,并运用合适的冻存传代方法进行大规模保存,形成类器官库。根据患者信息、组织来源、基因表型等多个方面对类器官进行归类,使之成为公共的肿瘤研究资源,用于评测抗肿瘤药物的肿瘤杀伤效果和正常组织毒副作用。最早于2011年Masahiro Inoue实验室尝试大规模采集肿瘤组织体外成球培养保存[28],但这一培养方法无法实现正常组织的长期保存。2015年,Hans Clevers团队第一次成功构建了20个结直肠癌患者来源的肿瘤与对应正常组织类器官库[18]。利用这些类器官样本,他们发现只有WNT 拮抗剂泛素连接酶RNF43突变的肿瘤类器官表现出对WNT分泌抑制剂的敏感性[18]。同时,结合类器官的突变表型和药物筛选,他们一方面验证了已知的突变体与特定药物的相关性,另一方面还发现了多个对肿瘤具有杀伤作用的化学药物。此外,由于正常组织类器官对照的存在,在验证药物肿瘤杀伤作用的同时,也能评估其对正常组织的毒副作用,最终选择出肿瘤杀伤强、毒副作用小的化疗药物用于临床。更重要的是,这一类器官库除了用于药物筛选,还被其他项目利用,从基因组和蛋白组学对不同个体肿瘤类器官与正常组织类器官进行对比分析[29],实现对患者肿瘤状态的精准评估,为肿瘤的个性化治疗提供参考信息。目前已有包括结直肠癌、胰腺导管腺癌、乳腺癌、前列腺癌、肝癌等在内的多个组织肿瘤类器官库,尤其是结直肠癌与乳腺癌,类器官库中患者数目已达到上百个,为肿瘤新药大规模筛选和临床前研究奠定了基础。 借助于肿瘤类器官与对应健康组织类器官库的建立,同时基于肿瘤类器官对药物肿瘤杀伤效果预测的准确性,可以在制定肿瘤患者治疗策略前,一方面通过检测肿瘤类器官的突变体类型,确定可能起作用的候选药;另一方面利用肿瘤类器官对药物进行筛选,获得在类器官上对肿瘤有杀伤作用而对健康组织毒副作用较小的药物,应用于临床,真正实现肿瘤的个体化治疗。这一策略不仅适用于化疗药物的选择,更有利于免疫疗法的有效性评估。与化疗药物的普遍性杀伤不同,免疫疗法具有较高的特异性,更需要直接来源于患者的样本进行临床前检测。利用肿瘤类器官与免疫细胞共培养,可以快速有效地检测免疫细胞对肿瘤细胞的杀伤作用。研究发现特定T细胞亚群与乳腺癌肿瘤类器官共培养后,可以显著性杀伤三阴性乳腺癌细胞[30]。最近,Emile E. Voest实验室利用外周血单个核细胞与肺癌或结直肠癌肿瘤类器官共培养诱导出一群肿瘤特异性T细胞[31]。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群肿瘤杀伤性T细胞不会攻击正常组织类器官[31],说明通过肿瘤类器官中的新抗原表位获得杀伤细胞用于临床肿瘤个体化免疫治疗具有很好的应用潜能。 4 展望 类器官在肿瘤研究中的应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不管是在基础研究还是临床转化,均获得了很好的研究成果。相对于肿瘤细胞系培养和小鼠异种移植,类器官具有培养成功率高、能快速获得大规模资源库、同时可以采集对应的正常组织对照、最接近患者真实信息等多个优势,但目前类器官培养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虽然类器官本身去除了异种移植鼠源进化的问题,但目前3D培养用的基质胶来源于小鼠,且一些类器官培养还需要加小牛血清等动物源物质,可能对细胞性质与药物筛选过程中的反应性有未知的影响。因此,无血清培养基、非动物来源基质胶等是目前类器官研究的重点之一。此外,利用成体干细胞培养获得的类器官成分依然比较单一,血管、基质和免疫系统均缺失,也有许多研究关注于类器官中肿瘤微环境的构建。最后,目前仅仅上皮细胞源肿瘤成功构建了类器官,而非上皮细胞类肿瘤如血液细胞肿瘤是否能进行类器官培养尚且未知。虽然类器官培养在肿瘤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一技术的确搭建了从基础到临床转化的快速通道,为肿瘤新药研究和个体化治疗提供了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Bray,F., et al., Global cancer statistics 2018: GLOBOCAN estimates of incidence andmortality worldwide for 36 cancers in 185 countries. CA Cancer J Clin, 2018. 2.      Ledford,H., Translational research: 4 ways to fix the clinical trial. Nature, (7366): p. 526-8. 3.      Uhl,. and . Warner, Mouse Models as Predictors of Human Responses:Evolutio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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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3月,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共建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1个,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3个,广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3个,广东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热带病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干细胞与组织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1个):脑功能与脑疾病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3个):广东省抗病原微生物药物与免疫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疾病模式动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广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3个):海洋微生物功能分子重点实验室、热带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干细胞与组织工程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据2015年12月学院官网信息显示,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在2006年以来,共获得各类科研经费亿元;获国家973首席项目1项、课题5项,国家863课题8项,国家重大专项平台及课题8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18项,其中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1项、重点项目7项。 2008至2014年,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获省部级科技奖14项,获得授权专利数34项;2014年,获得科技经费总计万元,发表SCI论文数171篇。 《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 《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原名为《中山医科大学学报》,是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山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1980年创刊,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评定的医药卫生类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核心)期刊,已入选美国《化学文摘》(CA)、俄罗斯《文摘杂志》(AJ)、WHO西太平洋地区医学索引(WPRIM)、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ED)等引文数据统计分析系统。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山大学主办的医学类期刊,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美国《化学文摘》(CA)来源期刊,美国《剑桥科学文摘(生物科学)》、波兰《哥白尼索引》、美国《乌利希期刊指南》、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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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是是国家级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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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被《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上列出的,都是核心期刊。当然还有其他标准,比如被sci收录的,被pubmed收录的等等吧,都算是核心期刊。还有中华医学会旗下的期刊,中华医学会旗下的期刊并不都是以“中华”开头的,一下是中华医学会旗下的期刊。 有: 白血病·淋巴瘤 G 国际病毒学杂志 国际儿科学杂志 国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国际放射医学核医学杂志 国际呼吸杂志 国际护理学杂志 国际检验医学杂志 国际流行病学传染病学杂志 国际麻醉学与复苏杂志 国际泌尿系统杂志 国际免疫学杂志 国际内分泌代谢杂志 国际脑血管病杂志 国际皮肤性病学杂志 国际生物医学工程杂志 国际生物制品学杂志 国际输血及血液学杂志 国际外科学杂志 国际眼科纵览 国际医学寄生虫病杂志 国际移植与血液净化杂志 国际遗传学杂志 国际中医中药杂志 国际肿瘤学杂志 Z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中国地方病学杂志 中国基层医药 中国临床实用医学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中国实用眼科杂志 中国危重病急救医学 中国小儿急救医学 中国行为医学科学 中国医师进修杂志 中国医师杂志 中国医药 中国综合临床 中华病理学杂志 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 中华传染病杂志 中华创伤骨科杂志 中华创伤杂志 中华创伤杂志(英文版) 中华儿科杂志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中华放射学杂志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 中华风湿病学杂志 中华妇产科杂志 中华肝胆外科杂志 中华肝脏病杂志 中华骨科杂志 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 中华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中华核医学杂志 中华急诊医学杂志 中华检验医学杂志 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 中华精神科杂志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 中华临床感染病杂志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中华麻醉学杂志 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 中华内科杂志 中华皮肤科杂志 中华普通外科杂志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中华全科医师杂志 中华烧伤杂志 中华神经科杂志 中华神经外科杂志 中华神经医学杂志 中华肾脏病杂志 中华生物医学工程杂志 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 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中华手外科杂志 中华外科杂志 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 中华围产医学杂志 中华胃肠外科杂志 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 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中华消化外科杂志 中华消化杂志 中华小儿外科杂志 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 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 中华血液学杂志 中华眼底病杂志 中华眼科杂志 中华医史杂志 中华医学教育杂志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 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中华胰腺病杂志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中华整形外科杂志 中华肿瘤杂志 中国实用医刊 肿瘤研究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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