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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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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毕业论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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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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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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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共同一作毕业论文

复旦大学共同一作能共同一作的论文可以当成毕业论文吗?共同一作有用吗?有的作者想要发表毕业论文,但自己是共同一作,不知道能否作为毕业条件来使用。于是来咨询,我们今天淘淘论文就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共同一作,一般来说是有两位以上的,两位是比较常见的共同一作的第1位作者大家还是视为第一作者,但共同一作的第2位左右,就要看情况而定了。 很多论文的共同一作第二作者,在实际中还是。很单纯的一做会有点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面临评职称加分什么的,咱们举个例子,如果单独一座可以加6分,那么共同一作的第2位,肯定是不能加这么多分的,这6分他要和共同一作的第1位来共享,而且分数要比共同一作的第1位还要低一些,例如共同一作的第1位4分,他2分等等。

共同一作的文章内容可以写进各自的毕业大论文。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

简介

毕业论文答辩以后,答辩委员会要根据毕业论文以及作者的答辩情况,评定论文成绩。为了使评分宽严适度,大体平衡,学校应事先制定一个共同遵循的评分原则或评分标准。

毕业论文的成绩,一般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档次。而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是采用四级打分制,即优秀(相当于90—100分)、良好(相当于75—89分)、及格(相当于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

毕业论文答辩会场地的布置会影响论文答辩会的气氛和答辩者的情绪,进而影响到答辩会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学校应该重视答辩会场的设计和布置,尽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答辩环境。

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即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报考博士,有已经发表的论文,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而对论文的要求,会因报考的学校而异。若有明确规定,不认可共同一作,则两人同为一作是有影响的。而没有这方面规定,则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就会被认可,只是相对于独立第一作者而言,认可度更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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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共同体的城乡统筹教师培训新策略

论文摘要:基于学习共同体的教师培训有利于城乡教师共享优质培训资源,有利于激发城乡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主体性。要发挥学习共同体在城乡统筹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就需要加强学习共同体的团队建设,根据城乡教师的实际需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共同体,组织策划形式多样的学习共同体活动,建立健全教师共同体学习机制,为学习共同体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保证学习共同体长效作用的发挥。

论文关键词:学习共同体;城乡统筹;教师培训;策略 一、学习共同体的含义 “学习共同体”(Learning Community)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教师改革运动,是教师自发或学校组织起来的,由具有共同信念、共同目标的学习者及其助学者共同构成的团体。该团体以合作文化为核心,以共同愿景为纽带,旨在通过彼此的交流与沟通,在支持性的中相互学习,共同分享知识、经验、思想与情感,有效地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作为一种新兴的培训模式,学习共同体提供了一种比传统培训模式更丰富、更有激励性的场景,为学习者营造了创造的机会和个性发挥的空间。在这样一个场景中,为实现共同的目标,整个教师群体凝聚在一起,形成一个支持性的共同体。他们通过对话沟通,挖掘并分享信息,达到对学习内容的深层理解,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师解决真实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学习共同体对城乡统筹教师培训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城乡教师共享教师培训优质资源 目前,城市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在培训机会、培训层次、培训资源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在学习共同体中,信息是多元的,资源从封闭走向开放,教师们“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优质的培训资源,也可以很好地解决城乡教师培训中的“矛盾”问题。另外,学习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在知识结构、智慧水平、思维方式、认知风格、教学内容处理、教学方法选择等方面的明显差异,是一种宝贵的群体资源。在建构知识和意义的过程中,共同体可以促进教师对知识的理解和获得,促进知识的分享。这样,集体知识的增加和个体知识的增加就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从而产生新的思想,有利于专业智慧的提升。 (二)有利于激发城乡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主体性 在学习共同体中,围绕共同的主题内容,通过平等交往与对话,教师们将知识转化为个体文化,从而打破思维定式,审视自身教育实践,唤醒专业自觉性,激发专业自主发展的责任感、成就感以及主体性。在这样一种培训模式中,教与学的交往不再是被动的授受关系,而是一种对话式的主体性关系,培训的目的不是向参训者传递知识,而是创造一个交流的机会,让隐藏在各自内心的经验获得继续生长的土壤;在这个过程中,培训者与参训教师尊重彼此的差异,平等对话,相互接纳,无拘无束地交流,最终实现情感融合和知识生成。 (三)有利于发挥教师培训的长效性和辐射力 在以往的培训中,集中培训一旦结束,学员之间的沟通也大多终止,当学员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后无法得到后续的帮助,不利于发挥教师培训的长效性和辐射作用。基于学习共同体开展的教师培训,学习者能够在这个相对稳定的共同体中及时获得专家、辅导教师和同伴情感上的支持和学习上的帮助,感受到温馨、友好的学习氛围,不仅可以共同建构和分享知识,完成特定的学习任务,而且还可以体验到彼此的接纳和支持,从而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学习的动力。 借助信息技术,学习共同体行为影响力的跨时空性可以递增,特别是骨干教师群体,具有极强的辐射力和号召力。通过学习共同体的,可以开发独具地方特色的专家教师资源,满足地方教育的差异性需求,促进城乡教师的融合。 三、基于学习共同体的城乡统筹教师培训策略 (一)加强学习共同体的团队文化建设,创建相互支持和共同发展的氛围 师生之间、学员之间相互尊重、彼此接纳的心理氛围,是学习共同体建设的一个前提。只有当学习者从心理上、情感上有了一种归属感,相互之间建立起彼此开放接纳的氛围,团队活动才能得以有效地开展。因此,开展系列活动,建设团队文化就成了共同体建设的一个重点。建设团队文化的活动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开展破冰活动,培育学员情感。要使相互陌生的学员成为一个团队,就需要打破他们心中的坚冰。破冰活动以“体验、、学习、运用”的心理发展规律为理论依据,将每个学员置于特定的环境中,通过系列活动,培养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鼓励的组织气氛,建立团队及个人信心。破冰活动的主要环节包括:学员之间相互自我介绍;分组确立目标和规则;开展组间对抗性活动,增强组内成员凝聚力;分享体验,点拨升华,强化团队成员的团队情感。第二,设计团队目标,形成共同价值。共同愿景是学习共同体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学习共同体的基础,它能唤起成员的积极性和希望,将所有成员紧密地结合起来。因此,培训者应引导参训学员,准确地界定团体的目标和愿景,以共同的愿景和蓝图来凝聚团队成员,增强团队成员的自信心和激励感。同时,通过参与共同体学习,促使成员成为默契的学习伙伴,对共同体产生归属感。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共同愿景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共同愿景与个人愿景的关系。共同愿景的制定耍根植于教师的个人愿景,得到教师的支持与接受,不能将愿景强加于教师,要充分发挥培训者和者的引导作用,在、平等的氛围中达成广泛共识。第三,组建领导团队,形成团队核心。学习共同体的良好运行,需要一个坚强有力、民主透明、善于引导的领导团队。在确立领导团队时,要充分尊重民意,选拔出经验丰富、真正能发挥核心作用的学员作为团队的高级主持者,培训、筛选和管理共同体的各区域、各版块主持者。在此基础上,设计并贯彻实施一个公开、正式的共同体主持或指导计划;制定领导团队的管理手册,以规范共同体的活动和维护纪律。 (二)根据城乡教师的实际需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共同体 教师学习共同体可以由许多类型的学习集体构成。为了促进城乡教师统筹发展,可以考虑如下三种具体类型: 1.强化基于“发展”的城乡支援合作体 城乡支援协作体就是围绕提高教师素质而产生的学习团队,是以培训项目为纽带和核心,将城市名校和农村学校组成共同体,让双方在互动中共同提升的一种培训方式。其做法是:第一,确立培训基地学校。明确基地学校的培训责任,对基地学校的教师开展一定期限的培训,要求基地学校教学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开放,培训教师全程参与。第二,选拔乡村教师进城市名校接受“影子教师”培训。选拔一批在教育教学工作和课程改革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乡村教师,走进城市名校,在真实的现场中,细致观察和学习名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升自己的实践智慧。第三,科学设置课程并展开培训。根据乡村教师的培训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菜单,供乡村教师选择。同时,给每一位乡村教师都配备一名教师。第四,坚持跟踪问效。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问效,通过让参训教师完成一个教学设计、上一节好课、进行一次教学反思、撰写一篇教育叙事、参加一次校本研修活动、编写一份试卷等方式,对培训的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估。 以项目推进的'城乡支援协作体建设既能为农村教师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切实提高农村教师教学水平,使农村教师步人专业化成长的快车道,同时,也能增强名校教师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促进名校教师的发展。 2.建设基于“问题”的区域学习共同体 基于问题的区域学习共同体是指区域内各学校、各学科教师在共同发展的愿景之下,从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行动主线,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推进学习。具体做法是:区域间定期召开现场交流会,定期开展学习研究活动,确定研讨主题,共同体成员现场诊断,制定解决方案。在这样的学习活动中,全体成员都有自己的切身经验和体验,在交流感受和体验的过程中,人们的心智模式得以改善,共识得以达成。 3.发展基于“自主”的社团互助体 共同体中的成员带着问题读书,共享资源,并使信息得以高效地传递。教师社团互助体不仅可以丰富教师专业知识,而且可以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社团,成员彼此帮助,相互协作,使成员的职业倦怠感得到消解,职业归属感悄然生成。在这种“互助”的文化熏陶与浸润中实现教师自身的专业成长。 (三)组织策划形式多样的学习共同体活动 基于学习共同体的教师培训形式很多,既可以是基于网络的在线交流讨论,也可以是线下的互访观摩。在众多培训形式中,以下六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1.教学沙龙 教学沙龙是围绕一两个教学问题,大家畅所欲言,进行头脑风暴式的交流。其操作步骤包括:提出话题,即由主持人抛出教学沙龙的讨论内容;独立思考,即要求受训教师预先做好问题准备,为讨论做好充分的准备;同伴互动,即沙龙成员敞开心扉、各抒己见;归纳,即由专家或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不作终结性定论,为下一次的教学沙龙预设问题。 2.博客群 博客群是基于网络环境,利用博客构成具有共同学习任务的学习团体。他们彼此之间经常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博客进行沟通、交流,分享各种学习资源,共同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博客群使教师之间的交流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好地解决了矛盾问题。 3.教学伙伴 教学伙伴是指教师为了完成教学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互教互学的组织结构。不同教师面对同一教学内容,进行不同设计构想,然后施教,大家在比较中互相学习,扬长避短,共同提高。也可以由一位教师设计教学方案,先进行试教,课后进行反思,然后同伴帮助,再次进行教学反思,修改教学方案进行施教。 4.课题组 课题组是为研究同一课题而组建起来的学习共同体。为了提升教育教学行为的有效性,,需要对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参与研究的教师共同承担研究任务,发扬团队精神,群策群力,使教师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成长、在互动合作中发展。 5.读书会 读书会是一群人针对同一学习,进行学习、讨论、分享的学习型组织。团队活动把教师个人的学习行为变成教师共同进步的动力。读书会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个人阅读、写读书笔记、小组讨论和主题发言。 6.名师工作室 成立名师工作室,所在学校及区域内的骨干教师作为工作室成员,参与名师牵头或指导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组织开展工作室主题研讨活动,共同探讨、协作研究、指导帮扶,促进教师的成长和提升。 (四)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首先是指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支持。学习资源主要包括结构化知识信息和互动信息两类。结构化知识信息主要是指在线课程、专题网站、有价值的资源链接等高度结构化的知识信息,主要用于学习者进行个别化的浏览学习,这些信息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掌握知识信息。互动信息则是指学习者之间或学习者与助学者之间交流互动产生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不是一个静态的资源聚集地,欲使学习者有深层次的对话参与而不是肤浅的信息交换,对话活动的设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学习资源的构建应遵循三个理念:“广泛共享、有效聚合、充分应用”。所谓“广泛共享”,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和策略将网上分布的各种教学资源提供给这个学习同体中的成员共享和使用。所谓“有效聚合”,是指将网上分散的教学资源通过资源中心集成起来,通过资源、资源制作与知识整合等,产生巨大的综合效能,以满足学习共同体中各成员的教学和学习需求。所谓“充分应用”,是指为成员提供良好的操作环境和开发手段,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资源使用、开发支持服务。 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其次是指组织专家和名师提供强大的学术性支持。由于培训者和学员在时空上的相对分离,为学员提供强大学习支持服务就非常重要。专家的学术性支持,可帮助教师理解、内化教育教学理论,进而提高自己的教学监控能力。另外,大家往往比较关注优秀人物的一举一动,专家和名师是否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共同体成员的参与性。因此,培训机构一方面应有针对性地为每个学习共同体组织和指派相关领域的专家、名师、骨干教师,对共同体中的学习者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专家和名师的职责任务,规定其对团队进行指导的时数,保证其服务支持落到实处。 (五)建立健全教师共同体学习机制,保证学习共同体长效作用的发挥 要确保学习活动的实效性,机制是保障。首先,管理者要建立合理的学习管理机制,对共同体成员提出明确要求;其次,要创建学习流动机制,让教师保持前 瞻 的目光,改善心智模式,坚持同中求异,通过对话和讨论,凝聚共识;再次,要创建学习转化机制,将学习的积累转化为教育智慧,让每一位组织成员的自身价值得以实现和超越;最后,要设计分享交流的激励机制。建立一种类似于的合约机制,如果某位教师愿意把他的知识与别人分享,就给予他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奖励(如教育部门的表彰、承认学术价值)和物质方面的奖励(如稿费)。国内四大中小学教育博客群之一的天河部落,采用的精神奖励方法有评选部落名人、部落之星、学科推荐以及日志推荐等,而物质奖励主要是通过群组以稿费的形式进行。奖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广大教师继续保持资源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升了教师对自身价值的认同感,促使教师内部进行良性竞争,实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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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话,这个就是世界的主流价值观啊!应该从这个角度和方向切入进行相关的论证,然后再加上中华文化与世界潮流相结合。

浅议共同过失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共同第一作者毕业论文

2.28日上午,小西在平台有看到一位硕士研究生的提问:导师要求小论文一作挂自己师母,二作是自己,这样对我以后大论文抽查和申请博士有没有影响?事实上,此类事情之前在学术圈内并不少见,小西一样有听过、见过。但是,在严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背景下,还有导师敢这么大胆搞夫妻档,要求学生文章挂媳妇一作,真有底气啊!在你的疑惑中,我们可以确定2件事:1.导师爱人(师母)未参与论文工作,没有贡献度署名一作属于已学术不端。在家照顾你们导师不算贡献,尴尬!2.这篇文章会作为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将作为申请毕业、授予学位的支撑材料。基于此,同为研究生导师的小西针对此事的看法是:对你影响非常大,远不止是学位论文抽查、申请博士等环节。教育部201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此文章是你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一作非指导老师的话,抽查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抄袭”(除非是不列入学位论文和答辩表)。毕竟,专家不清楚一作和通讯的关系,就算知晓也会瞧不起此事的。或者说,这件事总归是个“雷”。谁敢保证有没人举报你导师,要是你之后某个师弟、师妹比较刚,就悲剧咯!目前,学术不端可是终身追责的。之前,已有不少研究生因已发表文章出问题,被取消学位、收回双证。同时,不清楚你们学校在学位授予(硕士毕业)文件上的具体内容,大部分高校是要求申请毕业时提交的文章(已接收或发表),学生自己必须是一作、二作(仅限于导师一作)或讯作者(比较少)。因此,此时你需要认真翻阅下学校的《研究生手册》,肯定会有类似规定。这篇文章可能将无法作为毕业支撑,还需再完成相应数量的文章。大白话就是你白干啦!师母一作、你二作和导师通讯的文章没有意义。事实上,很多高校在博士人才引进时,比这个要求还严格些。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直接无法认定为成果(除NCS等顶刊),不符合应聘要求。因此,不少团队会靠考虑给博士生发表文章一作,利于其求职。遇到不肯给的,二作(导师一作)也符合毕业要求,得看入学前面谈时两人如何约定。硕士新生在选择到时也可以提前打听下。硕士生求职时,企业HR不太看发表如何,论文二作(导师一作)能毕业就行。走博士申请-考核的话,院校同样认可学生二作,但前提是导师一作,并非是师母或其他人。没其他文章的话,很有可能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去年,我校就有一位副教授评教授时,人事处发现其几篇文章挂了媳妇通讯(自己一作),学校有文件不得发文搞夫妻档。不符合条件的他被取消资格。你试着委婉的和导师沟通下,说明厉害关系,也会影响他日后的各类评选。当然,我们也知晓学生在此事上的话语权不大,硬刚可能无法毕业。实在谈不妥,争取个共同一作(排第2),或者导师一作(自己二作、师母通讯)也比现在强些。最后,小西想说类似这样坑的导师真不建议跟,哪怕圈内知名。若是我的文章对你稍有帮助,请帮忙点个赞或转发,让更多人看到,非常感谢!

复旦大学共同一作能共同一作的论文可以当成毕业论文吗?共同一作有用吗?有的作者想要发表毕业论文,但自己是共同一作,不知道能否作为毕业条件来使用。于是来咨询,我们今天淘淘论文就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共同一作,一般来说是有两位以上的,两位是比较常见的共同一作的第1位作者大家还是视为第一作者,但共同一作的第2位左右,就要看情况而定了。 很多论文的共同一作第二作者,在实际中还是。很单纯的一做会有点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面临评职称加分什么的,咱们举个例子,如果单独一座可以加6分,那么共同一作的第2位,肯定是不能加这么多分的,这6分他要和共同一作的第1位来共享,而且分数要比共同一作的第1位还要低一些,例如共同一作的第1位4分,他2分等等。

不可以哦。几乎每个学校的学位授予要求都写得很清楚,只有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达到篇幅的要求或者影响因子类和的要求才可以毕业共同第一,作者其实并不属于真实文章的第一作者,只是说明你对文章的贡献度相对来说比较大,但仍然其实算是第二作者的,如果你是和导师同意的话,那就是另当别论了,但一般也是会按导师是通讯或者你是一作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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