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 “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私权”即指公民权利。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非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内,公民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享有绝对自由。划定个人自由范围,由法律做出规定,并通过确认公民权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对于公共权力机关(政府)合理合法行使其权力,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及其理论与现实的意义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界定“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究其本源,就是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界定。 个人利益:指的是从公民个人角度出发,基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基础之上,源于人们生理、心理需求的物质及精神需要。 团体利益:就是出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人们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共同利益。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成员个人利益的交叉就构成团体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既有协调一致的时候,也有矛盾冲突的时候。在二者一致的时候,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当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的时候,划分二者的界限就显得非常必要。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自由范围的确认。 三、权力与政治权力 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一个人让另一个人按其吩咐做事的能力,是一套执行政策和决定的能动的工具。首先,权力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对人的制约关系,是权力施动者对受动者的制动关系,同时受动者也对施动者和权力过程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其次,权力是一种能力,是一个人或者机构对另一个人或者机构的驾驭能力和制约能力;权力是一种工具,权力作为一种工具手段,是行使权力、执行政策的载体和依托。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政治权力表现为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它在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有关权力的一般理论,政治权力是一种政治能力,也是一种政治工具,它反映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支配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政治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还更多的表现为国家权力,反映了国家权力机构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力。 政治权力具有如下特性: (1)权威性,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政治权力带有一定的权威性; (2)支配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掌握了政治权力,也就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正由于此,政治权力才成为社会势力展开角逐和斗争的焦点; (3)强制性,政治权力也是一种要求政治服从的强制力量。它一般通过严密的组织,以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军事的等多种手段作为备用,奖励和惩罚是它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政治服从,暴力往往是后盾; (4)扩张性,政治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而且,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所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化”; (5)排他性,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倾向于排除其他权力的介入。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力量,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从积极的角度讲,它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从消极的方面讲,它也是实施专制和暴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因此,它也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恶”。这就要求我们在肯定和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还要对它保持高度戒备,限制和约束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四、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变迁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在常见的讨论中,权利一般被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前者被归结为正式的法律和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后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的主张或哲学观点。人权和早期的自然权利,均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尽管现在也经常被引申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容。 对权利的认识和阐述有两种不同的角度。对权利的上述基本划分(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划分),都包含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积极的权利观念和消极的权利观念。消极权利观念划出一个行为不受限制的领域,约束他人,尤其是约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领地,那是“我”的权利范围。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论自由等,多属于这种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不要干涉我们,让我们自己好生呆着。积极的权利观念要求别人,特别是政府给我们提供资源和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要对我们承担责任。社会和福利方面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利,社会受益等权利,多属于这个范畴。这种积极的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提供服务,保障社会资助。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范围内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权利”指传统的自由权和公民权,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权利”指社会经济权利,如受教育权利,居住、健康、选择职业和保持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这被认为是较为激进的主张,但基本上还属于个人权利观念的范畴)。第三代“权利”指向社团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如果说第一和第二代权利基本属于个人权利观念范畴,那么,第三代权利则过渡为团体权利观念。 政治权利一般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政治自由(如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政治参与(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和社会平等(如种族、民族、性别、教育等方面平等权利以及平等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三个方面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内容在早期关于人权的若干历史经典文献中就有明确体现,这些文献包括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等。当前,各国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见之于国家的宪法中。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由四个: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与滥用权力行为有因果关系。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叫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权滥用的危害:
一、公权滥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当代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等都己经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并且这个群体目前在中国人口中仍占大多数。
尤其是他们面临着权利困境,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压力会导致他们内心的焦虑与矛盾。然而公权人员在公权施行中发生的种种滥用职权痼疾,更是直接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诸如垄断自然资源、就业资源,垄断信息、垄断热门产业,刮民脂膏、贪得无厌,对弱势群体横征暴敛。
有的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形成行政垄断,使弱势群体发展受挫;有的官商勾结,征地拆迁中应当补偿给拆迁户的补偿款被挪用、克扣,补偿标准被人为压低,回扣部分进入个人腰包。
有的在具体实施低保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搞“人情保”、“关系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纳入低保对象,致使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的家庭,却被驱于低保政策之外等,虽然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设定该职权相差甚远。
二、公权滥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党和政府贯来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但部分公权施政者却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坏了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
同时,公共权力的滥用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公权施行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应是他们的天职。可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政府这些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
(注1)最后,公共权力的滥用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信任,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会不平等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然而,由于公共权力施行中腐败的顽固存在。
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存在质疑,而且对党的执政地位产生忧虑,这种怀疑和忧虑又增加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的难度,在某些领域造成公平正义进展缓慢的被动局面。
三、公权滥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敬琏,把“官场上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权利侵犯”,视为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中国腐败活动的规模有多大,也不难想见它对贫富差别影响有多大”(注2)。
这是因为,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少数公权施政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人员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
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的原因中,无论是社会分配不公,包括就业机会、创业资源分配的不公,还是腐败和权利侵犯,都只有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才有条件做到,并且这种腐败和权利侵犯痼疾,根本原因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换,公权力成为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这种现象不是一时一事所能停止,而是越演越烈,成为一种官场病态,成为施政官员的一种恶劣习惯,由此把社会贫富差别愈拉愈大。
四、公权滥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研究得出的一个共同结论是:“公共权力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剥夺是导致激情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注3)。这是因为现代犯罪学早就指出,“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
可以这样说,公权力对弱者的侵害,不仅有诱发激情犯罪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促使激情犯罪行为转化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地步。尤其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门,主张一方,权钱交易,警匪勾结、草菅人命,渎职犯罪等,不仅成为不良痼疾,且大有泛滥漫诞之势。
如近年来各地不断上演的死亡拆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铲车压碾、开胸验肺、被精神病等激起民愤的事件,与孔子感慨的“苛政猛于虎”不相上下。这些横行无忌的行为,群众早己痛恨己极,不少民众心中都憋着一团怒火,一旦遇上对抗公权力的群体事件。
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民众即会愤然加入,最终酿成大规模群体事件,使党和政府的威信扫地。全国各地不少类似事件告诫我们:公权滥用的痼疾,不仅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
而且是催生危及党执政地位潜在因素的主要祸根,在当前全党“汇聚推进改革强大正能量”的政治动员中,必须彻底清除,以确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顺利贯彻执行。
2022思想道德与法治大作业咋样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制约公权、保障人权。其中党的领导是法治理念的政治内核,人民民主是法治理念的制度根基,依法治国是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制约公权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原则,保障人权是法治理念的精髓所在。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扩展资料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法治社会的一切问题一切都要围绕这两个范畴展开。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公权和私权都是基于民主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产生和行使,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是私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但公权的行使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一点来讲,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冲突。
公权与私权存在紧密的联系。公权,原则上都需要法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即公权法定。税收法定、预算法定、法无规定不得为等,这些都是公权法定的具体化。
虽然公权和私权有区别,但存在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双方存在密切的协调关系,再者法治社会需要两者相互协调才能构成法治的基石、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这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这种相互关系表现在:
一方面,私权必须有赖于公权的保护。私权主要涉及到个人利益,但也必须在国家法治框架内行使。很多情况下,私权还是要公权的行使才能得到保障。行政机关从事了大量的行政活动,旨在增进和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这就是在保护私权。
另一方面,公权的行使也是为了创造和维持社会秩序,最终有利于私权的正当行使。公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一个交易安全、稳定的秩序和良好、有序的环境,正是私权得到良好行使的基础和条件。如果公权过于软弱,不能在创建秩序方面发挥作用的话,那么私权也是很难行使的。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其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是两种诉讼程序先后分别进行,但是处理结果却可能互相矛盾;
2、是在一种诉讼程序进行时,另一种程序启动,两种程序孰先孰后;
3、是民事诉讼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附带程序,是否能真正发挥民事救济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权
学法律的 把法条看好就行了!
百科全书出版社出过一套经典的法学著作,比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等。也有关于英国合同法的。
权利一般是私权,个人个体的资格利益,是凭借法律加以确立和授予。权力一般是公权,是国家机构的强制力,凭借国家政权加以确立和授予。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是:(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
中国法学北大法律评论还有很多大学都有法律评论这类的刊物不过中国知网就一切都搞定了吧。。。
很多杂志都要有有啊北京■人民日报今日谈 人民论坛 读者论坛 ■光明日报 光明论坛 ■新京报时事评论部(1-7),经济评论(2-5) ■中国青年报 青年话题(2-5)福建■海峡导报 时评版(1、2、3、5) ,■海峡都市报 时评版 (2-6) ,■泉州晚报 观点(4) ■闽南日报 法制纵横 ■闽西日报 评论 湖北■湖北日报 理论周刊 ■孝感晚报 新闻评论 湖南■潇湘晨报(1-6)湘江评论 ,经济评论 ■三湘都市报 时评版(1—5) ■东方新报 时评(1-5) 安徽■现代农村报 注明"评论" ■合肥晚报 时评 江西■江西商报 注明"新闻时评" 海南■蛇口消息报 注明"时评"(不定期) ■海南日报 时评(5) 云南■春城晚报 周末时评(截稿时间为每周四早上9点) ■都市时报 注明时评版■ ,杂志类■政策杂志 ■新民周刊 言论信箱 ■新闻周刊 读者来信 ■管理与财富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中国改革 农村版 ■了望新闻周刊 评论 ■公司杂志与企业相关的管理时评、营销时评 ■南风窗 时评 dzgdnfc@ 新京报 新京报经济时评信息时报 新闻评论(2-6) 南方都市报 时评版(1-7) ■华商报 华商时评(1-5) hssp02@ 东方早报偏财经、金融 厦门日报开辟<鹭江时评>专栏 《晶报》评论版 齐鲁晚报时评编辑 新安时评 市场报投诉曝光 青岛《半岛都市报》姚绍毅 半岛时评 安报 河北媒体燕赵都市报 评论 陈方武汉晨报 评论版(1-5) 重庆时报时评版重庆商报评论来稿来信(周3、4、5)现代金报:,东方时评 南国早报 南国时评(1-5) 陈向阳 新民晚报 东方今报 郑州沈阳今报 观察版(1-5) ,passer_sun_9@, 法制日报 际占江 同时发送江苏南京日报 周一-五■江南时报 观点/今日谈(1-6) ■杨子晚报 热点评说■宿迁日报 时评 ,■现代快报 时评(1-6) ■常州晚报 新闻评说(4) ,■江苏工人报 热点评说 ■江苏法制报 时评 ■镇江日报 文化视点 ■人民日报 人民论坛 今日谈 党建周刊 读者来信 经济周刊 企业经纬 财经纵横(金海观潮) 法治论苑 百家之言 科教周刊 教育论坛 环境漫笔 classpeoplemail.com.cn议政与建言 新 农 村 民主与法制 ■市场报 投诉曝光?市场与法 商业评论(陶筠) 文化生活 ■国际在线 管窥天下 ■经济日报 农村版评论 县域经济?四季论坛 今日导刊话题 质量杂谈(孟宪江) 诚信专刊 读者之声 产经透视 财经证券 今日财经 科教周刊 导刊职场 ,政府理财 行业了望 ■中国经营报 新闻评论 ■中国青年报 青年话题(1、3、5) 法治社会 经济时评 ■工人日报 新闻评论 (刘文宁)科教时评 ■中国经济导报 每周评论 ■中国经济时报 开放论坛 ■中国财经报市县财经 文化时评 ■北京娱乐信报 时评 ■中国商报 评论 ,■新京报时事评论部(1-7) ,经济评论(2-5) ■京华时报 评论版 ,■现代教育报 教育时评 ■法制日报 声音?观点 ,今日快评 时空杂谈 天平焦点 评论部 ■检察日报 评论 ■中国税务报 言论 ■经济观察报来论 闲谈 ■ 学习时报 观察思考 ■中国汽车报 新闻评论部 ■中国妇女报 天天观点 ■中国工商报 维权时评 ■中国劳动保障报 言论 ■中国文化报 时代言论 ■中国社会报 社会杂谈 ■中国信息报 评论 ■中国审计报 财经周刊?张弛 ---★ 本文出处:→ http://www.hotgsu.com/blog/read.php?132&part=2■中国经济导报 每周评论(6)■中国经济时报时评(1、2、4,头天下午3点截稿)
1、《法学》月刊2、《中国法学》3、《北大法律评论》4、《民主与法制》5、《中外法学》6、《法学研究》7、《法学杂志》8、《法学家》9、《政法论坛》10、《现代法学》11、《当代法学》12、《法商研究》13、《法律科学》14、《法学论坛》15、《政治与法律》等等。
省级的《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楚天法治》国家级的《职工法律天地》等如需发表可以联系我
法治社会观察是陕西刊物,《法治与社会》杂志是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省级期刊,是一本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月刊。法治与社会杂志是省级期刊 , 国内刊号:61-1354/G4,国际刊号:1009-3141。是一本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优秀社会类期刊。
深化课程改革,必须与学生发展的核心素养相结合,基于核心素养的现代课程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将学生视为完整的生命个体,关注个体成长所需的必备素质和核心能力。因而,更好地在《道德与法治》课程实施过程中聚焦本学科核心素养,注重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培养,才能真正构建《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新生态。 第一,围绕学科“核心素养”确定课堂教学的核心目标 我们的课堂应着眼于学生的发展,时刻体现对学生们核心素养的关注,将核心素养的培养落实在学科教学中,这是构建课堂新生态的基础。因而,我们在学科内容的选择、目标的设立上有目的有计划地落实,从学科特定内容出发,寻找到学科教学与核心素养的联结点、触发点、落实点。教学中,我们应充分着眼于《道德与法治》特有的“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的特点,在每项学习活动的设计中引导紧紧围绕“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会做人”的学科核心目标,明确每项活动设计的意图与指向,帮助与引导学生认识社会、参与社会、适应社会,促进学生社会性的发展,从而为成为“具有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珍爱生命的人”。第二,聚焦学科“核心素养”应重视课堂的合作交流 在《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中,重视学生的合作学习的指导与要求,能更好地使学习成为一种合作关系,通过人际交往而进行的社会活动过程,它更有利于学生社会性的发展,即实现学生核心素养中的“社会参与”的能力。对于合作学习的重视,我们应深入地思考如何提高合作学习的效果,如何提高课堂交流的效度。因而小组的合作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合作学习时,我们应特别注意对合作学习的目的任务的要求、对小组的分工合作、职责的指导,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职责,达到让每一个学生既有独立思考,又有合作学习与能力的提高,使每一次小组合作学习更有效。其次,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小组合作学习活动的质量也影响着课堂交流的有效性。我们的课堂应充分为学生提供探究的时空,让学生的认识从自己学习体验感悟出来,从实践中体验出来的,更好地引发个体与群体思维碰撞。这样,师生之间、生生之间才会出现有效的课堂交流,课堂才会呈现出了动态的生命活力,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我们应坚信只有生生之间通过合作学习后得到的交流,才会成为更为美丽的涟漪和火花,才能让孩子们有更为深刻的思维交流与智慧碰撞,有更为精彩的感悟传达与体验分享,才能成就更有效度的课堂。 第三,聚焦学科“核心素养”应重视引导学生体验探究 认知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的根源在于主体与道德环境的积极的交互作用──活动或实践。全新的《道德与法治》教材紧密结合学生生活,更多的采用调查研究、参观访问、角色扮演、讨论辨析等方法,这一改变,也更好地体现了对“实践创新”的核心素养的培养。因而我们的教学则更应该以学生的“学”的活动展开,各环节的安排都尽可能以全体学生的参与为基础。课堂上学生们能经过充分的自学理解,提出问题,在课堂中通过交流讨论,小组合作探究,经历着知识的发现、验证,同时在活动过程中,学生们与周围的人、事、物发生着实际的接触,从而产生真实的感受和情绪体验,积累了经验和智慧,获得了对自我、对世界、对生命、对生活的感悟。在体验活动的设计上我们应注意适度---即适时的动静交替,在设计体验学习活动时,可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性的设计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既要有角色表演、歌舞表演、情境再现等让学生动起来的活动,又要有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的讲授、欣赏、讨论、交流等让学生的身体静下来的活动。其次,活动的设计还应有“效度”---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计教学环节,做到“以生为本”。同时,活动的设计更应有“梯度”,为了达成不同层次的目标,老师们设计的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应该先易后难,前一个活动是后一个活动的基础,后一个活动是前一个活动的提高和升华。第四,聚焦学科核心素养应更善于整合课程资源 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是体现综合性品质的“素养”,强调的是跨学科的综合能力,强调知识、能力和态度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因而,《道德与法治》课程则应立足于学生身边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从单一走向丰富,由单向走向综合,更好地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即关注学生的生活发展这条”主线”,善于整合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领域,在面上去选点,组织教学内容;从而达到“综合交叉,螺旋上升”,丰富课程的内涵,采用“特定学习方式”集结“最能体现本学科育人价值的根本性、关键性要素”以达成学科核心素养培养目标。 总之,《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必须聚焦学科核心素养,把“学科知识为本”的教学转变为聚焦“学科核心素养为本”的教学,大力推进学习方式和教学模式的改变,真正“以生为本”,以学生的学为中心,以学生的核心素养培养为目标,匠心独运,才能让我们的课堂去粉饰、表真情、除平淡、显生机,真正使《道德与法治》课堂体现出以核心素养为统摄,促进每个学生的健康全面地发展,更充分地发挥课程的育人价值。
因为定位准确,节目精品追求,以及成功的市场运作,栏目不仅获得的广泛的社会认可,而且得到了专家的肯定。2005年度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法制节目评选中,《公民与法》栏目获得了两个奖项,分别是长片类二等奖和短片类二等奖。2006年,栏目在该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法制节目评选中,栏目又获得了两项重量级的奖项。获得了“全国法制节目十佳栏目奖”和特别节目类三等奖。当年获得“全国法制节目十佳栏目奖”的还有中央电视台的《道德观察》和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等十个优秀法制电视栏目。可以说“全国法制节目十佳栏目奖”是目前全国法制节目中的最高奖项。2007年,栏目又获得了一个短片类二等奖,并且栏目主持人兼制片人田甜还获得了法制节目委员会首次设立的“十佳法制节目主持人”大奖。三年来,《公民与法》栏目获得了目前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法制节目委员会所设立的全部奖项。
这是报警电电话,公民与法是一体的,立法为民,全民普法。
那个公民与法,我是觉得是一体的,因为它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去判断事情的经过和成败。
我觉得是认可的,能在杂志封底多次刊出就是最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