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整理推荐的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欢迎各位法学毕业的同学阅读,同时为大家推荐 简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
摘要: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对于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多达80余处。其中,第56条对于第三人诉讼制度进行了确立。该项制度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提起期限、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当然,我国的此项新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系建立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基础之上。另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所以有待进一步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引言
民事诉讼制度是公权力对于私权纷争的一种救济,其目的在于解决私权的纠纷争议。常态民事诉讼以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中心,即所谓的两当事人主义。但在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第三人诉讼主义被普遍认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的诉讼日益增多,完全并且有效的第三人诉讼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概念的界定,法学界曾有不同表述。1982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入法,并将其界定了明确的定义,即第三人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其后的法学界,大致也以此为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成立,需要具备有以下几点要素:第一,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第二,诉讼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之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维护他人的权益;第三,诉讼第三人参与到本诉中的时间是在本诉开始之后,判决裁判之前。
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之前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第三人往往通过两种方式参与到诉讼中去。一方面,案外人自主发现案件的诉讼标的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由案外人自己申请的方式参与;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的诉讼标的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的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案外第三人若原本没有参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在该诉讼的裁判生效且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无论是案件的执行内容或者是执行的标的物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损害,第三人均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回转。但在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或者裁决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第三人将无法通过此项制度来维护权益。
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如果执行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驳回,第三人若不服此驳回裁定,仍然具有两种权利救济方式:第一,第三人的不服若与原裁判有关、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案外第三人可以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提起再审,以减少不利后果。第二,第三人的不服若与原裁判无关,则可以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此种立法体系,实际是基于如下理念:为了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以及第三人权益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中均需要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保障系统和事后保障系统。
但是,上述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再审程序的启动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并且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启动周期以及诉讼消耗时间较长,可能会造成诉讼标的物的毁损,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不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再审程序的选择也是少之又少。新民诉法赋予利益因本诉受损的第三人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且不必经过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异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这对于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设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入法的背景
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现代社会经济赖以存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导致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并且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
此类判例的产生会使得法院的裁判丧失其公信力,使得人们对于司法救济丧失信心,并且使得受损害的案外人利益救济成为难题。
根据我国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如有一个生效判决因第三人未参加诉讼,而做出了错误判决,该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经过重审审判程序(仅再审案件的重审就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将原判决改判或撤销,方可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比打“两个官司”更为复杂的诉讼过程,往往会持续数年以上。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借鉴了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特殊的救济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中,第56条新增加了第3款的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特点
通常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于本诉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是对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改变或者撤销本诉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被告。(4)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本诉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被撤销。 基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启动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理论上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独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案外人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以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直接以原诉的原被告作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对于原判决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或者改判独立的案外人撤销之诉。独立的案外人撤销之诉不依附于任何已有的程序或者判决结果,独立于原诉是一个新的诉讼,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被限于应当或可以参加原诉却未参加的第三人。实务中,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的诉讼标的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由其提起的撤销之诉较容易理解。但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学界的界定较为模糊。在实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性第三人因其不承担义务而不能成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可以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2.程序要件
一个要件是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另一个要件是为参加诉讼的原因是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对于第二个要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关于举证责任。要求第三人对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要求极高,应确定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即可。(2)关于何种事由可以认定为不可归责于自己。一是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原诉的存在;二是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
3.实体要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有错误的部分,包括一、二审生效的法律文书。目前对于再审主要是给予原审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撤销之诉是给予第三人的救济程序,虽然两者都是对错误裁判的纠正程序,但不能排除再审裁决有损害第三人权益情况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不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其只能通过另两种程序救济,会发生对再审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情况。
4.结果要件
即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第三人民事权益是否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法律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
5.时间要件
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此期间应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初步举证责任归于第三人,被诉当事人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就目前的世界范围内的立法情况看来,给予第三人更便利的救济途径的理念虽然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未在各国立法中有所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世界上仅有《法国民事诉讼法》、《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澳门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这一制度也有零散规定。[1]因此,新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增加对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言不仅是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是使我国的第三人诉讼制度达到了比较先进的水平[2]。
案外人撤销之诉最早起源于法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移植。在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法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83条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由该条法律规定可见,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对于第三人的定义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第三人的定义基本一致,并且其范围实质上更广。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应当具有可能利益,所谓可能利益则不一定是既得利益,也可能是具有可期待性的利益。2)非本案的当事人。3)不曾有过他人代理诉讼。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定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则范围较为模糊。
比对和借鉴法国与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求实则更接近于台湾地区条文规定:(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为除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最根本要件。并且新《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则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必须有撤销之诉的利益,“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凭借主体的起诉行为而当然的进入到国家司法评价的领域,而是在制度上预先设置一道关口,使得那些符合某种要求的诉请才能够得到法院的确定判决。而这一‘关口’就是诉的利益[3]。”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程序的条件一定要包括诉的利益的存在。不同于法国民诉法中对于诉的利益的范围,既包括了现实利益,也包括了潜在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的利益要求是物质的,可见的,现实的利益。(3)非归责于个人的原因导致未能获得适当的程序保障。如果是因为第三人个人的原因导致其怠于行使权利未参加诉讼程序,那么第三人则不再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法国民事诉讼法中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规定的十分宽泛,一般而言,第三人对于所有的判决、仲裁都可以提出撤销之诉。相对而言,台湾地区虽然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其第507条的规定可以推理出该法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承认了生效判决的客体属性。
而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属性也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由于生效的裁决书与调解书可能对第三人造成的侵害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新民事诉讼法在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时,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仅限于生效判决,对于生效的裁决和调解书也同样适用。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立了不同的期间:(1)以本诉讼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常期限为30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另一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判决,如果针对某人援引该裁判,那么该人可以没有期间限制地针对该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判决结果及时通知了第三人,并且在通知书中明确地指出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那么该第三人就只能在两个月内提出。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或送达前已经确定的从送达之日起计算,30日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第三人申请撤销原判决的理由是在送达作出之后或者在送达之后才知悉的,自知悉之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超过5年的,不得提起。
可见,我国台湾地区与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理念的不同。法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法国法律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十分注重,但是却疏于对于原判决既判力的维护和法律权威的维护,而台湾地区虽然兼顾了对于原判决既判力的维护,但给予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期间不仅是不变期间,而且较短,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救济权,且没有体现法律的能动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第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给予了第三人较为充分的时间,但也不会过长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但是由于这一制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并不成熟,所以相关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最长保护期限,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利的。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也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是由做出原判决的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定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做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类似。但是如何避免原诉法院受到原诉判决结果的影响而导致判决不公的问题,在日后司法实践中值得探索。
五、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部分,世界范围内也并不普遍入法,无论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无丰富的可参考经验,相对其他法律制度而言也不是那么成熟,因此尚有许多有待解释或完善的地方。
(一)对原裁判错误的理解
法律规定,因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可以对此提起撤销之诉。笔者认为,对这一部分应该作狭义的理解。第一,除主文外,法律文书的其他内容,不论是对事实还是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过错的认定,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第二,他案中,虽然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三人无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允许第三人就法律文书的其他内容提起撤销之诉,基于上述,对于当事人而言,会造成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是否可以附带提出原诉之外的实体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获知原诉的结果侵犯其权益,往往是正在发生或已经产生结果后。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可否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岀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实体诉请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于其予以许可。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立的宗旨应是给予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好、更方便地保护,如不允许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岀实体诉请,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讼累,违背了该宗旨,同时也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并不妨碍与其他给付、确认之诉构成复合形态之诉。在原诉出现一些侵犯所有权、物权类的情况,如以第三人所有之物抵偿债务等,应当给予第三人如其他撤销之诉一般的可以合并提起给付、确认之诉的诉权。例外的情况是,经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的,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程序,以避免诉讼的复杂性和裁判的再申请执行。
(三)第三人对救济程序的选择权
第三人因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对前述三种救济途径,应有选择权,但仅应择其一而行使,否则为其对权利的滥用,不应得到支持。惟有在第三人因暂时的证据不足而撤回撤销起诉,在6个月内又不能重新提起诉讼的,在其有新的证据支持下,应当赋予其另外的救济权的选择。但需指出的是,原裁判确有错误但不涉及第三人权益时,法院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否则与撤销之诉的法理和立法初衷相悖。此时,纠正原裁判错误,完全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
注释:
[1]胡军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参照》,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2]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
[3]王学棉:《论案外人撤销之诉》,载《法学杂志》2011第9期。
参考文献:
[1]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2]杨荣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胡军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参照[J].政治与法律,2009,(1).
[4]季蓉.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问题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4).
[5]董露.第三人撤销之诉探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6).
[6]王学锦.论案外人撤销之诉[J].法学杂志,2011,(9).
[7]李洁.论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J].韶关学院学报,2008,(2).
[8]周艳波.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定位[J].法治论丛,2009,(1).
[9]胡军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J].政治与法律,2007,(5).
[10]陈贤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中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2,(4).
同写这个论文,发现前辈们都没留下足迹,我来帮下忙好了~The Perf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Revocation Lawsuit System in China: Analysis of the Revocation by the Third Party in Foreign Countries 这个是全篇都可以用Schadevergoeding voor derden in personenschadezaken 这个是其中有部分可以用还有像de la communaute dinterets,droit judiciaire prive 等关键词的都可以去找找,我是没找到用Google scholar就可以找到谁要用到就点个赞吧~
通过对自己进行个人评价,可以 反思 自己的不足并改正,积累 经验 ,提高自己的能力。下面是我整理第三人称个人评价优选 范文 的范文,欢迎阅读! 第三人称个人评价优选范文篇一 甘梦莹,女,现年十一岁,叶县昆阳镇第一小学。她品学兼优、乐于助人、热爱集体、积极争章。她小小年纪,却以良好的思想品质,优异的学习成绩,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成为同学中的佼佼者。 勤奋学习,开阔视野 在学习上,她刻苦好学,勤于动脑。从一年级到现在,各科成绩一直在年级名列前茅,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读书是她课余的一大乐事,从 童话 故事 到历史读本,从自然科学到天文知识,她都读的津津有味。广泛的阅读开阔了她的眼界,同时也提高了她的写作水平。 心地善良,礼貌待人 她有一颗善良真诚的心灵。有人说,金子是最纯美的,但比金子更美的是人的心灵。甘梦莹同学有一颗洁白无暇、善良真诚的心灵,她心地善良、追求纯真、无私无邪。在家里,对待亲人,关注亲人的冷暖,经常帮助爸爸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 家务活 ,打扫卫生,摘菜洗菜、洗衣服,让亲情其乐融融。对待邻里,她文明礼貌、与人为善,休息时间绝不会制造噪音影响邻里的休息,深得邻里喜爱。 传递爱心,助人为乐 在学校,她有一颗真诚的爱心。对于困难同学,她总是乐于伸出援助的小手,助人为乐,真诚奉贤,有时同学忘了带课本回家,她知道后总是赶紧做完作业把课本借给同学使用。对于学习上的后进生,她也是及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对于博大复杂的世界,她有一颗天真的童心,小小心灵装满了追求真、善、美的理念。 有一次,六年级的甘梦莹在家里看报纸,门外传来小孩子的哭泣声,她开门一看,原来是邻居家的小孩玩耍时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只见她把小孩抱了起来,轻轻地拍去他身上的灰尘,带他进了门房间,一边安慰他,一边哄他玩。还有一次,一位老爷爷手拿铁锨在修路,突然下起雨来,她立刻回家拿出一把伞送给了老爷爷,老爷爷很感动。甘梦莹真是乐于助人啊! 天天向上,兴趣广泛 “向上”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力量源泉,甘梦莹同学的身上有着一股强烈“向上”的追求。她追求思想向上。从呀呀学语到接受家庭启蒙和幼儿、小学 教育 ,初谙世事的她就一直在追求着思想的向上:“做个好孩子,做个好学生”。她尊敬长辈和师长,团结同学,遵守校规校纪,对人讲礼貌,自觉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深得邻居、家长、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进入小学校园不久,通过学习,当她知道了少先队组织是少年 儿童 的先进组织后,她每时每刻就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约束之下,严格要求自己,身体力行少先队员的先进性;她追求学习向上。对待学习,她一丝不苟,并有一股可贵的钻劲儿和韧劲儿,语文、数学、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她追求全面发展,她兴趣广泛,除认真学习课本知识外,她还特别喜欢看书、绘画、英语和音乐。 三好学生的标准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一直以来这都是她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小学的六年里,她一步步地朝这个目标在前进,在努力,全面认识自己,提高自己,不断在学习中增长知识,在人生旅途中陶冶情操,在 社会实践 中磨练意志! 第三人称个人评价优选范文篇二 万盛飞,女,1989年11月出生,是英语教育学生06级(2)班学生,入校以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 规章制度 ,认真踏实,学习勤奋,自觉性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思想、学习、生活、个人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受到老师和领导的好评! —、思想积极要求上进,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政治思想方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不断加强自身素养的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认真学习,积极帮助同学 在学习上,做到认真踏实,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严格要求自己学好各项专业知识及相关基础知识,并不断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取得了优秀的成绩,入校以来,多次获得助学金,为了为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坚持参加学校社团娄山书画协会,以取得证书;为了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还加入了学生会,在班级工作中,担任课体育委员,积极配合老师的各项工作,在老师与同学之间起到纽带的作用,热心帮助同学们解决困难,不管学习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都表现良好。 三、生活朴素,乐于助人 在班级里,我是一名优秀学生,和同学相处的十分融洽,互相关心,共同努力,同学们都很喜欢我,信任我。平时,养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不但能够真诚的指出同学的错误缺点,也能够正确的对待同学的批评和意见。面对同学的误解,我总是一笑而过,不会因为同学的误解和批评而耿耿于怀,而是诚恳的接受,从而不断的提高自己。在生活上她也十分俭朴,从不铺张浪费,也从不乱花一分钱。但是,只要哪个同学在生活上遇到了困难,都会力尽所能的帮助解决,为了能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曾加入学校的爱心理事会,去贫困地区去帮助贫困儿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吃苦耐劳的精神。 四、个人实践方面 在个人实践方面,利用寒暑假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于2011年的暑期开办小学生辅导班,主要是小学生英语,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实践期间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于2011年9月份在遵义县一间乡村小学实习,主要是担任英语、数学科任教师,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当中,在实践当中也得到了领导的好评! 在不同的实践工作中,使得各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培养了实践动手能力及社交能力! 以上是我在各方面表现的综述。在我即将从这个学校 毕业 的这段时间里,我愈加珍惜在学校的生活,留恋这个学院,感谢每一个在我大学生活中出现过的人,为此,感谢,感激,也为此,我会更加努力! 我会警记:“今天我以学院为荣,明天我为学院争光!” 第三人称个人评价优选范文篇三 xx,男,xx年1月出生,xx年xx月参加工作。参加工作以来,x_恪守“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做事”的 人生格言 , 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二十年来,他连续十九年被市局、县局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三次xx市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同时,他热心公益事业,连续十二年坚持义务献血活动,被xx市文明委、xx经信委、xx晚报评选xx市“好人之星”。 一、堂堂正正做人,赢得正直口碑 xx出生于xx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农民淳朴善良、助人为乐的本性自小就成为他性格的一部分,也伴随着他走过一步又一步人生道路。 一参加工作,xx就来到了xx公路局。刚开始他分在机务科炼油厂当工人。机务科炼油厂工作劳动量非常大,每天他总是第一个到达单位,最后一个离开,每天比别人多干两个小时的工作。由于他的工作踏踏实实,很快就被调到征稽办公室。在征稽办公室,他负责的所有票据、现金全部清清楚楚,五年中没出现一次差错和失误,每年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而且为人正直、待人热情的性格在这里得到了更好的体现。1994年5月的一天一位正在养路费征稽大厅办理业务的车主突发低血糖晕倒在大厅里,他见状一面招呼同事把车主抬到椅子上,又马上到外边买来几个 蛋糕 让那位车主吃上,一直等车主身体逐渐恢复正常才离开。 都说 A型 血的人刚正,这一点在xx担任路政大队队长的期间不仅体现为严格执法,而且把热情服务、甘于奉献完全融入到他的工作中。2004年冬天一位外地司机驾驶大货车行至xx境内,柴油油箱发生漏油,无法行驶。xx带领路政人员巡逻发现后立即停下车帮忙排除故障,并联系加油站为事故车辆加上油,等事故车辆及时上路了,他才发现新买的棉衣都被柴油湿透了。 2006年10月28日司机杨某驾驶解放车从xx赶往xx,14时许该车在S315线xx发生故障,油箱内柴油不断冒出,造成路面污染,如不及时处理,极易发生安全事故。xx带领路政队员巡查经过此处,面对突发情况,路政人员迅速联系养护人员,一起用黄沙等对路面进行覆盖,并反复清扫。经过大家近二个小时的共同努力,该路段的交通又恢复正常。待一切安排妥当,路政人员依法对杨某提出了污染路面赔偿处理意见。杨某被路政队员热情周到的服务所感动,如数缴纳了路产赔偿金。 20多年来,xx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像雷锋那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他先后担任机务科工人、征稽办公室科员、办公室副主任、路政大队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走到哪里都兢兢业业,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把工作当事业,把职责当使命,在社会上赢得了正直好人的口碑。 二、扎扎实实做事,树立公正形象 在xx公路局,xx的勤奋务实是出了名的。办公室作为综合办事性办事和服务机构,是公路局对外的形象和窗口,突发性、紧急性事务多,担负的任务重、责任大,同时,日常运转既琐碎复杂,又环环相扣,工作中哪一个环节、哪一个方面做不到位,可能就会影响全局的工作。除了早上班、晚下班以外,他更加勤于和同志们进行沟通,及时掌握领导思路、群众思想动态,积极探索日常服务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在日常工作中养成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习惯,对任何疑问都认真分析、深入思考,直到把问题彻底搞清楚、弄明白为止。在后勤服务方面,他本着方便使用,厉行节俭的原则,制订了空调、电梯的管理办法,冬夏两季实行“定温制”,电梯实行定时开关,定期保养维护,在做好集约化管理的同时,确保了整个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转。在办公用品管理方面,办公用品全部采用申请、采购、领取的方式,提倡办公用纸双面化、杜绝浪费,大力提倡无纸化办公,大大节约了办公经费的开支。在车辆管理方面,他把车辆燃油,维修全部纳入办公室管理,每部车辆都建有燃油、维修档案,为减少浪费、节约开支,他实行了外出用车联络制度,既保证了工作的正常运转又杜绝了空跑、乱跑现象的发生,降低了出行成本,提高了车辆使用率,他的这一做法被xx市公路局采纳,在全系统得到推广。 担任办公室主任以后,xx更加利用“职务之便”来助人为乐了。他给自己和其他工作人员定了条不成文的规定:办公室不仅要当好同志们工作上的后勤处,而且要当好生活中的后勤处。在他的办公桌里常年放着一套维修工具,不论是单位的事还是同志们个人的事,只要他知道了,立即拿上工具去帮忙。当办公室主任的三年来,仅帮助同志们更换洁具上下水软管等小事他就干了近百次,节约费用3000多元,得到了同志们一致的好评。 不管是从事路政大队工作还是从事办公室工作,xx都以他那勤奋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了xx公路良好的社会形象。 看过“第三人称个人评价优选范文”的人还看了: 1. 第三人称自我评价范文3篇 2. 大学生的第三人称评价 3. 高中个人评价范文第三人称 4. 第三人称的自我介绍范文 5. 学生自我评价范文
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是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可以参考这份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辩状范文,了解答辩状的书写方法!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1】
答辩人:史志亭,男,汉族,57岁,原襄垣县安监局驻矿安监员,现住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电话:7221898
被答辩人:襄垣县煤管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职务局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书,向你室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该案中的第三人,现答辩如下;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依法应予以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是对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
实质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劳动者受到的暴力等伤害必须要与工作有关。
在本案,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006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史志亭(答辩人)与原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县上庄煤矿安监站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并致……史志亭胸部受伤,……该案由一、二审后已执结。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受到暴力伤害未予以否认,在工伤认定中这三个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个要件是否成立,成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质性焦点。
被答辩人称:“由该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史志亭与侯立山确是因为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三)项……情况”。
是不是这种情况,要用证据说话,不能以被答辩人自己的主观臆造说了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不妨考查一下被答辩人在工伤认定的举证期内举证的一审襄垣县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刑终字第082号判决书。
二审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有如此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立山与被害人史志亭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因工作缘故发生口角,继尔相互撕打”。
由此不难界定“答辩人是因工作缘故人身才受到伤害。
这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退一步讲,答辩人与侯立山同一单位,均居住在县城,离工作单位上庄煤矿数十公里,若两人为琐事为什么要到大老远的工作单位理论,何必不在各自的居住地而舍近求远去争执呢?
不论是事理推断,还是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已由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不管被答辩人以多少案卷材料来企图推翻,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改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事实胜于雄辨,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客观存在而且被法律认定,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被答辩人要求撤销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显然缺乏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 致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史志亭
二XXX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答辩状(成功案例)【2】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xxxxx,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
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
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
原告的xxxx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
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
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8月5日
行政复议答辩状【3】
答辩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 职务: 局长
被答辩人:索福太,男,63岁,系丹朱镇泊里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08年4月索福太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2.85米,孙素林向国土局举报索福太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08年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福太持续建房,直至2010年9月索福太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素林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2011年,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福太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
2012年6月,经丹朱镇人民政府协调,孙素林将砖块挪开,索福太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福太准备修建院墙,孙素林以索福太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福太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2013年6月由丹朱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福太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丹朱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福太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福太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福太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sci论文的撤稿行为经常能碰到,有时候因此文章中有错误,有时候是不想在此期刊发表等,因为一些原因而撤稿的因素很多,但无论什么原因,作者都想要向编辑说明原因,如果申请sci论文撤稿了,会不会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接下来aeic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SCI撤稿是否会通知他人取决于撤稿的原因,撤稿一般代表文章内容是不可信的,若是由于人为错误所致,例如数据采集或分类错误,可以通过纠正的方式解决,一般不会通知他人。若存在学术不端、剽窃等严重问题,撤稿则会通知他人,严重时还会涉及作者的毕业以及学位授予问题。如何避免撤稿?避免论文撤稿最关键的因素就是避免学术不端的行为,坚守学术道德底线。不剽窃、造假及篡改他人文章等等。当然,有些错误并非作者主观意愿造成,如把一篇文章作为研究基础,结果发现此篇文章的研究成果是不可靠的,进而开展的工作都属于无效的。这种基于不真实数据上的研究很容易引发后续的重要错误。所以,研究及论文撰写中,要对实验结果和数据进行反复校对,并要进行细致的甄别。作者因自身可能不愿在此期刊上发表,从而选择撤稿。因自身原因撤稿的因素有很多,具体的需作者自己向编辑部说明,通过一定的流程,提交撤稿申请,造成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因作者个人原因导致撤稿两次,编辑部会在2年内,拒收署名此作者的稿件,这就相当于期刊将作者拉入了黑名单。及时了解撤稿信息在引用文献或撰写综述时,了解哪些论文已被撤稿是非常重要的。据了解,论文撤稿后被引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有些论文撤稿前已被大量引用过,那在撤稿后,很多作者并不知,还是会去引用。引用已被撤稿论文,会使自己的整个研究处于错误中。所以我们要及时去发现论文是否被撤稿,发现撤稿并不难,避免引用到被撤稿的文章,建议各位作者在引用文献前,仔细检查每要被引用的文献,尤其是文章发表前,避免引用文献失误导致文章被撤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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