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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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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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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主体责任缺失 北京地铁电梯事故发生之后,许多媒体在发表的言论与报道中剑指奥的斯这家品牌企业主体责任的缺失。7月8日千龙网报道,7月7日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京港地铁、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扶梯事故处理进展。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北京市所有轨道交通使用的均为公共交通重载型自动扶梯,而奥的斯事故批次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张巨明指出,此次事故电梯具体批次为奥的斯品牌513MPE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固定零件损害,驱动主机发生偏移,驱动链条脱落,造成扶梯下滑。“两个固定螺栓无故折断,造成工作制动器没有启动,而附加制动器没有启动的原因正委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检。”张巨明指出,可初步认定此次事故是因奥的斯此款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同时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近年来,奥的斯电梯事故频发。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梯生产商之一,奥的斯目前在中国经营奥的斯、西子、大连星玛和江南快速四个电梯品牌,但近年却频发事故,质量问题堪忧。总部在美国的奥的斯从150多年前卖出第一部电梯,到现在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迅猛扩张的同时却忽视质量安全隐患,已经脱离了企业经营的根本原则。奥的斯在“环境、健康与安全”上为自己提出了“价值观”:“全世界上百万的乘梯大众每天使用奥的斯电梯及扶梯,对我们产品在安全方面的性能没有丝毫疑问。”而接连发生的事故却应让奥的斯“猛醒”。北京地铁扶梯事故再次给企业敲响警钟:对社会负责,才是对自己负责;对质量和生命负责,才是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 二、 电梯安全监管缺位 电梯安全监管包括了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多项环节。北京市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负责维保的第三方公司报价超低,导致成本大幅压缩维保流于形式,甚至根本都没有维保。而相关工人普遍资质不够,甚至不具备操作技能。电梯故障多发存在五主因。一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电梯维保期到了一定要进行维保,大修年限到了一定要大修,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电梯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仍在运行。二是电梯质量参差不齐。比如一家商品房小区,其后来开盘的三期、四期电梯故障率,明显要高于最先开盘的一期。所以建设单位在购买电梯时,要尽量选择大品牌,质量、维保及安装质量一定要到位。三是电梯维保资金投入不够。2010年国家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在设备设施维护方面,要求一部电梯一年需投入9000元的维护费,“目前很多小区在电梯维保资金上每年投入只有3000元左右。投入资金少,造成哪家电梯维保公司的报价低就选哪家,为了争夺服务市场,维保公司竞相开出更低的服务价格,这样就造成了恶性竞争。拿到服务订单后,维保公司会相应减少维保人员和资金投入,以减少成本。四是维保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一些小的、没有资质的维保公司会挂靠在大单位下,利用大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而大单位则每年收取账目的3%到6%为管理费。目前,物业公司一般没有力量配备电梯专业维保人员,会将电梯维保外包,而一些大单位接包后又会转包给挂靠在旗下的一些小公司。一旦电梯出现安全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五是维护不到位。电梯安全维护大多缺失,维保人员不能主动进行巡查,很多都是被动等待报警了才去现场维护,且即使报警来电也不会及时到现场解决。 三、 事故背后的人为因素 每一起事故背后总有人为的因素存在。北京地铁电梯事故的背后也有人为的因素。日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发布声明称,目前自动扶梯的国标是模仿欧洲的标准,但此标准可能落后现行欧标十余年。“标准低”有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因素,但大量的“标准低”问题,却是“人为”的因素。就电梯而言,既然沿用了欧洲国家1995年的标准,人家“与时俱进”了,为什么我们不跟进?“人为”让标准落后,有“惰性”因素,但更大的原因还在于没将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这个角度说,自动扶梯电梯标准“落后十余年”,不过是无视科学、忽略公众利益的一个侧影。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对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普及特种设备 安全知识 ,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应规范维保行为,加强对一线维保人员的安全知识 教育 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提高维保质量,切实把好电梯维保质量关卡。 参考文献: [1]记者 张燕. 北京地铁频发电梯事故 都市公共安全受关注[N]. 第一 财经 日报. 2011-07-06 [2]记者 王泱实习生 曾晖.我市1~7月平均每天发生7起以上电梯事故[N]. 重庆商报. 2011-07-20 [3]部少华.民建秦皇岛市委呼吁确保电梯安全重在落实使用单位责任[N]. 人民政协报. 2011-07-13 [4]郭宇.关注安装人员安全 电梯质量应从源头把关[N]. 中国工业报. 2010-10-11 [5]记者 王佑.奥的斯未来地铁大单恐下滑[N].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7-08 猜你喜欢: 1. 新媒体营销10个最经典的案例分析 2. o2o模式十大成功案例分析:“互联网+” 3. 生活中创新思维案例分析 4.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5.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6. 经典沟通案例分析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船舶焊接毕业论文船舶焊接毕业论文-谈船舶焊接中的常见缺陷的成因和防止措施摘 要:船舶焊接是保证船舶密性和强度的关键。本文详细介绍了船舶焊接中几种常见的缺陷原因并提出防止措施。关键词:船舶焊接 缺陷 防止措施船舶焊接是保证船舶密性和强度的关键,是保证船舶质量的关键,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重要条件。如果焊接存在着缺陷,就有可能造成结构断裂、渗漏,甚至引起船舶沉没。据对船舶脆断事故调查表明,40%脆断事故是从焊缝缺陷处开始的。在乡镇船舶造船中,船舶的焊接质量尤为突出。在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对焊缝的检验尤为重要。因此,应及早发现缺陷,把焊接缺陷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航行安全。船舶焊接缺陷种类很多,按其位置不同,可分为外部缺陷和内部缺陷。常见缺陷有气孔、夹渣、焊接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焊缝外形尺寸和形状不符合要求、咬边、焊瘤、弧坑等。一、气孔气孔是指在焊接时,熔池中的气泡在凝固时未能逸出而形成的空穴。产生气孔的主要原因有:坡口边缘不清洁,有水份、油污和锈迹;焊条或焊剂未按规定进行焙烘,焊芯锈蚀或药皮变质、剥落等。此外,低氢型焊条焊接时,电弧过长,焊接速度过快;埋弧自动焊电压过高等,都易在焊接过程中产生气孔。由于气孔的存在,使焊缝的有效截面减小,过大的气孔会降低焊缝的强度,破坏焊缝金属的致密性。预防产生气孔的办法是: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和焊接速度,认真清理坡口边缘水份、油污和锈迹。严格按规定保管、清理和焙烘焊接材料。不使用变质焊条,当发现焊条药皮变质、剥落或焊芯锈蚀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埋弧焊时,应选用合适的焊接工艺参数,特别是薄板自动焊,焊接速度应尽可能小些。二、夹渣夹渣就是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夹渣也会降低焊缝的强度和致密性。产生夹渣的原因主要是焊缝边缘有氧割或碳弧气刨残留的熔渣;坡口角度或焊接电流太小,或焊接速度过快。在使用酸性焊条时,由于电流太小或运条不当形成“糊渣”;使用碱性焊条时,由于电弧过长或极性不正确也会造成夹渣。进行埋弧焊封底时,焊丝偏离焊缝中心,也易形成夹渣。防止产生夹渣的措施是:正确选取坡口尺寸,认真清理坡口边缘,选用合适的焊接电流和焊接速度,运条摆动要适当。多层焊时,应仔细观察坡口两侧熔化情况,每一焊层都要认真清理焊渣。封底焊渣应彻底清除,埋弧焊要注意防止焊偏。三、咬边焊缝边缘留下的凹陷,称为咬边。产生咬边的原因是由于焊接电流过大、运条速度快、电弧拉得太长或焊条角度不当等。埋弧焊的焊接速度过快或焊机轨道不平等原因,都会造成焊件被熔化去一定深度,而填充金属又未能及时填满而造成咬边。咬边减小了母材接头的工作截面,从而在咬边处造成应力集中,故在重要的结构或受动载荷结构中,一般是不允许咬边存在的,或到咬边深度有所限制。防止产生咬边的办法是:选择合适的焊接电流和运条手法,随时注意控制焊条角度和电弧长度;埋弧焊工艺参数要合适,特别要注意焊接速度不宜过高,焊机轨道要平整。四、未焊透、未熔合焊接时,接头根部未完全熔透的现象,称为未焊透;在焊件与焊缝金属或焊缝层间有局部未熔透现象,称为未熔合。未焊透或未熔合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缺陷,由于未焊透或未熔合,焊缝会出现间断或突变,焊缝强度大大降低,甚至引起裂纹。因此,在船体的重要结构部分均不允许存在未焊透、未熔合的情况。未焊透和未熔合的产生原因是焊件装配间隙或坡口角度太小、钝边太厚、焊条直径太大、电流过小、速度太快及电弧过长等。焊件坡口表面氧化膜、油污等没有清除干净,或在焊接时该处流入熔渣妨碍了金属之间的熔合或运条手法不当,电弧偏在坡口一边等原因,都会造成边缘不熔合。防止未焊透或未熔合的是正确选取坡口尺寸,合理选用焊接电流和速度,坡口表面氧化皮和油污要清除干净;封底焊清根要彻底,运条摆动要适当,密切注意坡口两侧的熔合情况。五、焊接裂纹焊接裂纹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缺陷。结构的破坏多从裂纹处开始,在焊接过程中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裂纹,在焊接后要采用各种方法检查有无裂纹。一经发现裂纹,应彻底清除,然后给予修补。焊接裂纹有热裂纹、冷裂纹。焊缝金属由液态到固态的结晶过程中产生的裂纹称为热裂纹,其特征是焊后立即可见,且多发生在焊缝中心,沿焊缝长度方向分布。热裂纹的裂口多数贯穿表面,呈现氧化色彩,裂纹末端略呈圆形。产生热裂纹的原因是焊接熔池中存有低熔点杂质(如FeS等)。由于这些杂质熔点低,结晶凝固最晚,凝固后的塑性和强度又极低。因此,在外界结构拘束应力足够大和焊缝金属的凝固收缩作用下,熔池中这些低熔点杂质在凝固过程中被拉开,或在凝固后不久被拉开,造成晶间开裂。焊件及焊条内含硫、铜等杂质多时,也易产生热裂纹。防止产生热裂纹的措施是:一要严格控制焊接工艺参数,减慢冷却速度,适当提高焊缝形状系数,尽可能采用小电流多层多道焊,以避免焊缝中心产生裂纹;二是认真执行工艺规程,选取合理的焊接程序,以减小焊接应力。焊缝金属在冷却过程或冷却以后,在母材或母材与焊缝交界的熔合线上产生的裂纹称为冷裂纹。这类裂纹有可能在焊后立即出现,也有可能在焊后几小时、几天甚至更长时间才出现。冷裂纹产生的主要原因为:1)在焊接热循环的作用下,热区生成了淬硬组织;2)焊缝中存在有过量的扩散氢,且具有浓集的条件;3)接头承受有较大的拘束应力。防止产生冷裂纹的措施有:1)选用低氢型焊条,减少焊缝中扩散氢的含量;2)严格遵守焊接材料(焊条、焊剂)的保管、烘焙、使用制度,谨防受潮;3)仔细清理坡口边缘的油污、水份和锈迹,减少氢的来源;4)根据材料等级、碳当量、构件厚度、施焊环境等,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参数和线能量,如焊前预热、焊后缓冷,采取多层多道焊接,控制一定的层间温度等;5)紧急后热处理,以去氢、消除内应力和淬硬组织回火,改善接头韧性;6)采用合理的施焊程序,采用分段退焊法等,以减少焊接应力。六、其他缺陷焊接中还常见到一些焊瘤、弧坑及焊缝外形尺寸和形状上的缺陷。产生焊瘤的主要原因是运条不均,造成熔池温度过高,液态金属凝固缓慢下坠,因而在焊缝表面形成金属瘤。立、仰焊时,采用过大的焊接电流和弧长,也有可能出现焊瘤。产生弧坑的原因是熄弧时间过短,或焊接突然中断,或焊接薄板时电流过大等。焊缝表面存在焊瘤影响美观,并易造成表面夹渣;弧坑常伴有裂纹和气孔,严重削弱焊接强度。防止产生焊瘤的主要措施严格控制熔池温度,立、仰焊时,焊接电流应比平焊小10-15%,使用碱性焊条时,应采用短弧焊接,保持均匀运条。防止产生弧坑的主要措施是在手工焊收弧时,焊条应作短时间停留或作几次环形运条。有些缺陷的存在对船舶安全航行是非常危险的,因此一旦发现缺陷要及时进行修正。对于气孔的修正,特别是对于内部气孔,确认部位后,风铲或碳弧气刨清除全部气孔缺陷,并使其形成相应坡口,然后再进行焊补;对于夹渣、未焊透、未熔合的缺陷,也是要先用同样的清除缺陷,然后按规定进行焊补。对于裂纹,应先仔细检查裂纹的始、末端和裂纹的深度,然后再清除缺陷。用风铲消除裂纹缺陷时,应先在裂纹两端钻止裂孔,防止裂纹延长。钻孔时采用8~12mm钻头,深度应大于裂纹深度2~3mm。用碳弧气刨消除裂纹时,应先从裂纹两端进行刨削,直至裂纹消除,然后进行整段裂纹的刨除。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消除裂纹缺陷,都应使其形成相应坡口,按规定进行焊补。对焊缝缺陷进行修正时应注意:1)缺陷补焊时,宜采用小电流、不摆动、多层多道焊,禁止用过大的电流补焊;2)对刚性大的结构进行补焊时,除第一层和最后一层焊道外,均可在焊后热状态下进行锤击。每层焊道的起弧和收弧应尽量错开;3)对要求预热的材质,对工作环境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相应的预热措施;4)对要求进行热处理的焊件,应在热处理前进行缺陷修正;5)对D级、E级钢和高强度结构钢焊缝缺陷,用手工电弧焊焊补时,应采用控制线能量施焊法。每一缺陷应一次焊补完成,不允许中途停顿。预热温度和层间温度,均应保持在60℃以上。6)焊缝缺陷的消除的焊补,不允许在带压和背水情况下进行;7)修正过的焊缝,应按原焊缝的探伤要求重新检查,若再次发现超过允许限值的缺陷,应重新修正,直至合格。焊补次数不得超过规定的返修次数。如果要其它的可以补充

2004年4月23日0011,F轮出口在长江口深水航道264号灯浮附近与进口的Z轮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如不是两轮保持嵌合状态,互相配合,让开航道的话,将造成进出上海港深水航道堵塞的特大事故。而在此前的50h46min,F轮在长江口附近(31b07cN.123b03cE)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在近51h内船长没有得到充足的睡眠。碰撞渔船后的交涉在21日0400长江口锚泊后准备海事资料,中午靠码头后接受海事局和公司长时间的海事调查,还要处理其他事务,船长的疲劳程度已达极点。碰撞渔船事故发生后,船长的内疚、忏悔和压力加剧身心的疲劳。而且事故发生时正是人们应该熟睡的时候,违背了昼夜生理节律的规律,更加剧了船长的疲劳程度。在此状态下,船长的体力处于临界期,情绪处于临界进入低潮期,智力处于高潮期,体力和情绪的临界把船长的疲劳程度推向了深渊,很难否认疲劳因素在这起事故中的促进作用。虽然引航员在船引航,但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人物是船长。因船长已处于严重疲劳状态,对应该警觉的事反应迟钝。例如,当船舶在航槽中航行的过程中,在各种不利因素的耦合下,操纵性能反应异常,航向偏差较大,引航员的抱怨、进口船的指责、操舵水手的报告等都没有引起船长的重视或认真分析形势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说明船长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出现了反常。因此,船长的疲劳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在岸基支持上诸多需要深思的问题。

渤海湾客滚船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

渤海湾客滚运输由于具有可载车客、便捷快速的特点,赢得了车主和旅客的厚爱,使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发展很快。特别是93年客运市场放开后,客滚运输出现多家竞争、快速发展的新局面,对环渤海湾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我国客滚运输起步较晚,经验少,部分企业在致力于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及运力的同时,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在客滚运输市场繁荣的背后出现了事故增加的情况。自1997年以来客滚船相继发生了几起较大的海难事故,其中以船舶火灾事故尤为突出,给国家财产、人命安全带来了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坏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渤海湾客滚船火灾事故的案例进行分析,力求查找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如何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作者之浅见,希望对今后的安全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发生处所分析

从火灾发生的处所来看,客滚船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船舶的机舱占20%,车辆舱占到80%,因此,客滚船的机舱、车辆舱火灾事故是我们研究的重点。虽然客滚船的客舱旅客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大,管理难,但至今尚无引起火灾的报告。

(二)车辆舱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客滚船发生的由车辆舱引起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时,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四个原因――

⑴气象因素⑵旅客因素⑶车辆因素⑷车载货物因素

1、气象因素引起的火灾

渤海湾水文有其特殊性,水浅浪高,对船舶的破坏性很大。而客滚船上层建筑高,受风面积大,吃水相对小,在大风浪中会使船舶航行操纵困难,易产生横摇、纵摇和垂荡,严重时会产生拍底、甲板上浪,甚至会发生艉淹、打横的危险。因而在这种条件下,客滚船上的车辆绑扎难以保持有效,易造成车辆移位;车辆舱中防火巡舱困难且危险性大;车辆移位,易造成车辆间的相互碰撞,由于车辆油箱的存在,易造成火灾。同时,在相对拥挤的空间内,车辆、货物的移动,会给火灾扑救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2、旅客因素引起的火灾

一方面是安全意识不强,吸烟后火种不熄灭而到处丢弃从而引发火灾。另一方面是犯罪分子蓄意破坏船舶,如安放爆炸品或点燃船舶上的物品或货物等。这种原因引起的火灾也是存在的,“大华”轮的火灾事故就是由于车辆驾驶员不小心引起的火灾。去年发生的“辽海”轮重大火灾事故,在进行火灾原因分析时,不排除游客吸烟,将烟头投入海时,左舷受风,而致烟头火种落入c层汽车舱,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近几年,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日渐猖绝,国内恐怖事件也时有发生,03年在客滚船“中鲁”上也发生过这种安装炸药爆炸未遂事件,幸好及早发现,及时排除了险情,否则将引起火灾事故。

3、车辆因素引起的火灾。

⑴车辆自身原因

车辆所载燃油。车辆的燃料油为汽油和柴油,如果油箱密封不好,挥发出的气体或随船舶摇摆溢漏出的油均为产生火灾的隐患。

⑵车辆系固不良导致。

车辆没有合适的系固点及本身系固状态不好。车辆的系固点问题在国际上早有研究,imo还对此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合适的系固点,车辆本身的系固问题及货物在车辆上的固定不好,将随着船舶的摇摆而倒塌,轻者损坏货物,重者撞击汽车油箱而引起火灾。“11.24”特大海难事故原因调查组部分成员台对“大舜”轮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有关火灾事故的起因是这样描述的:

“①、经对船舶所载所有汽车进行勘验核实,车辆货物为钢材、合成板、塑料薄膜、电器、蔬菜和水果等普通物品,未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可以排除因车载危险品货物而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②……。

③从d甲板汽车舱卸下的车辆燃烧程度看,许多车辆轮胎被烧损,其中6辆被完全烧毁。火是从低位开始燃烧的,起火的原因是在船舶剧烈横摇下,d甲板汽车舱6、7区车辆移位、碰撞后,导致车辆油箱燃油外溢遇明火(火花)后起火。”

4、车载危险货物引发的火灾。

车辆夹带危险品和化学品不仅难以检测,而且如果条件具备便会引发爆炸或火灾,由于危险品和化学品的性质事前不知,给消防带来很大困难,容易造成大的灾难。典型案例“英华”轮火灾事故。引起车辆失火的原因是车载袋装化学品甲醇钠破损,潮湿的'空气在遇到裸漏的甲醇钠后发生化学反应,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引起燃烧,从而引燃纸壳。

二、火灾发生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车辆的管理上的问题。

1、“超限”车辆依然存在。

“超限”车辆依然存在源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把车辆超负荷装载货物作为赢利的手段,同时汽车改装市场的不规范导致了各种超高、超长车辆的出现。虽然这几年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车辆进行了规范,也组织了专项检查对“超限”车辆予以打击,但由于受利益驱动,超限车辆依然存在。交通部1号令出台后,从客滚运输管理角度对超限车辆进行管理,船舶检验部门对每艘船舶的甲板负荷进行了核定,在适航证书上予以签注“装载限制”,并附以“车辆系因计算结果与说明”。

就目前港口和船舶对承运车辆管理而言,将船舶检验部门测定的甲板承载负荷确定的重量,作为对“超限车辆”的掌握标准。但这种理解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在查处超载车辆时掌握的标准相比,明显要宽松的多。同时港口、船舶对车辆的超限检查,没有交通、道路部门的授权,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2、车辆的系固,没有完全达到规范要求。

“大舜”轮特大海难事故发生后的几年来,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港航企业,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了对滚装客船运输的安全管理力度,使车辆绑扎系固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通过最近几次客滚船事故调查也进行了证实。如对“辽海”轮事故车辆舱的戡验时,发现车辆基本做到系固,事后现场未发现本事故航次的车辆因绑扎系固原因而发生倾斜、移位或倒塌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通过这几年有效的管理,车辆的系固绑扎得到较好的改善,但不代表车辆的系固绑扎没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目前,从事滚装运输的单位大部分成立了绑扎队伍,但由于滚装运输的单位这部分人就是定位在体力工人,绑扎人员多从社会上招来的农民工,本身文化程度不是很高,且未进行严格的培训,对系固绑扎的理解就是绑结实就行了,但怎么去绑?按什么要求去绑,什么是系固有效的标准?他们并不知道,他们自身知识、思维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对这项工作的理解,这样势必造成绑扎系固效果不够理想。因为车辆的绑扎系固并不仅仅是在车辆上挂上链条那么简单,具体系固方法应视车辆的大小、重心的高低、所载货物的种类及气象情况而定,imo第a.581(14)号决议《关于滚装船舶在运输道路车辆时系固安排的导则》中要求,绑绳同水平面和垂直平面的角度最好介于30°至60°。另外要使索具受到适当的紧固作用力,且紧固点应能将作用力从系索转移到车辆底盘,尤其要避免设在保险杠和车轴上。因此即使成立了绑扎队伍但未能经过严格培训,同样不能保证良好的绑扎效果。部分没有成立专业绑扎队伍的则由船员进行车辆绑扎系固工作,使得本来因休息时间不连续和不充足而出现的船员疲劳现象更加严重,不仅绑扎效果不好而且严重影响了船员的航行值班和巡舱等工作的开展,增加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3、港口、船舶对车载货物检查不严格,偷运危险品车辆上船的现象屡有发生。

交通部《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号令)实施后,上船车辆须填写“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对车辆所载货物等信息进行申报。由于车主受利益影响在申报时不如实申报,同时检查人员缺乏检查设备,而且检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危险货物的认识比较模糊,使这项工作的落实并不是很严格。

“英华”轮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予以高度重视,港口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的检查,客运部门也相应加强了对车载危险货物的查验力度。对车辆所载运货物的检查,港口都设置了专门的安全检查站,有的港口还安装了大型安检仪。虽然各港口加强了对危险货物的检查力度,但由于检查硬件和软件的相对缺乏,即使是检查人员尽职尽责,也难免有漏网之鱼。而且有的不法车辆,受经济利益驱动会采取更隐蔽的手段蒙混过关,造成了滚装客船经常发生载运危险货物的屡有发生。在“辽海”轮火灾事故调查中,一货车所载货物中夹带有部分货物为小容量(500毫升和750毫升两种,共4,500罐)压力金属罐包装,内有聚氨酯预聚体(建筑原料),属易燃危险品。在“宝华”事故火灾现场勘查时发现着火车辆载有8瓶“三氟氯乙烯”属一级危险品,由于火灾扑救及时,未造成泄漏,否刚将造成严重的伤亡。

在最近两起事故中,均发现有危险货物,不能不说明危险品车辆的管理和港口、船舶在车载货物检查上依然存在着管理漏洞。

(二)船舶设计上的问题

在车辆舱的设计上,客滚船由于在要考虑到车辆积载的方便、舱容的有效利用,因而在车辆舱通常没有横向和纵向隔舱壁,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火势蔓延,难以控制,灭火困难。设有开敞式汽车滚装处所类型的客滚船舶及类似结构和船型,不但无法密封车辆舱,从船舶构造上保证汽车舱的安全防护性,而且在火灾发展过程中,客观地起到了通风助燃,使火势迅速蔓延的作用。

(三)船舶航行中火灾预防上的问题;

船舶航行中火灾预防最重要的是对车辆舱的巡视检查,滚装船舶的火灾隐患最大就是车辆舱,巡舱的要求就是通过对车辆舱采取严格的检查和严密的监视,及时发现危险,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巡舱制度是在总结前几年火灾事故的教训中总结出的,在1号令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最近两起火灾事故调查中,车辆舱的巡视检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辽海”轮事故中,着火初始和发现火警之时,没有巡舱人员在车辆舱现场进行巡回检查,火警未能及时发现。“宝华”事故也同样说明了这一问题。

(四)船舶火灾控制上的问题;

⑴消防演习的演练没有落到实处,消防技能有待提高。

船舶在日常的消防演习中流于形式,虽然每月进行一到两次消防演习,但针对车辆舱进行的演习通常只是选择在气象条件良好,演习场所周围没有遮避的环境中进行,没有考虑到复杂条件下的消防。程序往往流于形式,而不注重实效性。演习时注重人员的集合、点名、分配任务等,消耗的是火灾起始阶段最有效和宝贵的时间,对真正的灭火实战意义不大。船上的应变布署表上每个船员的职责分工都很明确,但大部分船员在真正的火灾发生时,就显得很慌乱,不知道船舶消防程序,不知如何有效探火、如何组织人员有效的控制火势,贻误了战机,致使火情迅速发展。

“辽海”轮火情发生后,船员进入水雾喷淋系统控制间打开了所有阀门,实施灭火,虽因控制电缆烧毁而致系统无法运转。但按操作规程,须分区开阀才能确保建立足够水压,使水雾喷淋作用。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时刻,水雾喷淋系统控制阀的错误操作,暴露出该轮船员应变心理素质低下,慌乱失措,应急反应能力明显不足。

⑵消防知识不够全面,对化工火灾的应对能力不足。

由于化工火灾具有毒性、腐蚀性、扩散性、可燃性、爆炸性等特点。而且,在火灾过程中或蒸发或凝固或发生其他化学反应,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也会随火灾事故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发生化工产品的引起的火灾,如果不在火情发现的初期及时消灭,容易引起大的火情,而且最终无法控制。同时,我们在常用的用水灭火的方式,在一些化工火灾中是不能使用的,如碳化碱金属、氢化碱金属等在遇水时会产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热,可能引起着火和爆炸。在“英华”轮火灾事故中,一货车装载国家危险品目录中4.2类危险品甲醇钠(遇水易自燃物质)上船,在船舶航行期间该危险货物遇水后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虽然及时发现了火情,也按照消防应急部署展开了灭火工作。但船舶采取的是用水枪实施灭火,在经过了7—8分钟后,看不到明火,但烟雾越来越大,视线很差并能闻到刺激性气味,最后不得不采取封舱、施放二氧化碳的灭火措施。“英华”轮在岸基消防的支持下,经过反复开舱几次最终将火扑灭,但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在此案例中不能不说,用水灭火不但没有有效灭火,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情的发展,可见船员消防知识不够全面,对化工火灾的应对能力不足。

⑶船舶的消防控制系统设计上存在缺陷,典型案例就是“辽海”轮的火灾事故。“辽海”轮消防/水雾喷淋系统的控制电缆布置均经由汽车舱内,一旦车辆舱发生火灾则可能会烧毁电缆,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三、对策

(一)船公司、船舶应按照m体系管理的相关要求管理。

1、船公司应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船舶消防管理。

目前我国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消防法》、《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的消防的法律、法规是船公司的职能和职责。船公司及其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船舶和船舶的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认真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检查,增强船员的防火意识,切实提高船员的消防应急能力和消防技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

2、船长及船员应加强防火教育,增强消防意识,提高其消防技能和消防管理水平。

船长是船舶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船长在船舶管理中,时刻牢记消防工作,切实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操作规程抓好防火工作,船舶消防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只有船长不断增强消防意识,提高消防应急能力和消防技能,才能更好地教育和领导全体船员做好船舶防火工作。

3、做好对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应急反应程序

对客滚船的各关键设备要制定科学的保养计划,尤其是营运时间超过20年的老旧船,强化设备的维护措施,努力改善船舶技术状况。必要时聘请和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客滚船的机舱设备、管理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要根据各种火情特点,制定各类火情的扑灭方案,并依据消防应急予案,督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演练。

(二)针对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有重点的做好预防工作

1、有效实施气象予警制度,避免客滚船恶劣气象条件下盲目开航。

2、加强保安措施,防止对客滚船实施的人为破坏。

⑴要加强对上船旅客、司乘人员等的安全消防意识教育,防上旅客、司乘人员等过失引起的火灾引患。

⑵加强对上船旅客的控制,尤其是在防止在上客过程中,闲杂人员在车辆舱逗留,要求司乘人员停放好车辆后,立即离开车辆舱。

⑶车辆舱实行封闭式管理,航行中通往车辆舱的所有通道必须关闭,应急通道应有专人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车辆舱;采用摄像对主要通道,车辆舱机舱的门及应急通道等实施监控。

3、重点加强车辆的管理。

⑴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与港口配合,加强超限车辆运输管理。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超限车辆的界定,指导港口对超限的检查办法。“道路运输条例”货物道路运输均有具体规定,交通部门可以在港口适当设卡,从加强道路运输检查出发,对超限车辆进行查处。

⑵对上船车辆进行有效系固。

由于目前客滚船所载的车辆的种类、尺度、形状、重量相差很大,完全按照系固标准做到实施有效的系固难度很大,但是做到最基本的系固还是可行的。首先要做到船舶的系固设备如地铃、系固链条等在数量、拉力负荷等方面满足规范的要求,其次,对车辆系固要用专业队伍进行系固,系固专业队伍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取得从业资格。

⑶加大对偷运危险品车辆的打击力度。

港口经营人或船舶经营人,根据《国家生产安全法》中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应配备足够、有效的设施和受过严格培训的人员对欲乘滚装客船的车辆进行彻底检查。目前有的港口安装的大型安检仪对偷运危险品车辆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建议逐步推广,力争从源头上堵截载有危险品的车辆上船。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车辆,尤其是明知故犯的车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必要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将车辆载运危险货物处罚的情况在港口甚至有关媒体上广泛公布,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4、切实坚持巡舱、守舱制度,及时发现隐患。

滚装船舶的危险源就在车辆舱,客滚船在大风浪中航行中,车辆有可能移位,绑扎系固有可能失效,因此要对车辆舱采取严格的检查和严密的监视,及时发现危险,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火情出现后的消防控制能力

1、研究客滚船有效的灭火方式。

在“英华”、“宝华”火灾事故中,由于船舶果断采用了co2灭火系统,将火情进行了有效控制,没有造成大的损失,说明了固定co2灭火系统方式的有效性。因此只要确保舱室的良好密封。在客滚船车辆舱中设置固定co2灭火系统,在火情发生时可以通过释放co2有效地置换助燃的o2,有助于控制火情的发展。

2、加强对化工火灾的了解与扑救。

在火灾扑救中,船员应该学习相关的化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各类可能涉及到化学危险品的一般物理和化学特性,掌握扑救化工火灾的基本程序,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在应急状态下能够采取得力措施,使火灾损害降低到最少程度。

3、检查灭火系统的有效性。

在渤海湾航行的大部分客滚船船龄较长,船舱封闭性较差。因此要对实施co2灭火系统的舱室进行密封检查,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补,确保密封良好。co2封舱后,要及时进行检查,分析封舱效果,必要时派人进舱侦察,当封舱达不到预定效果时,必须开舱强攻灭火。

4、从设施方面提高客滚船舶的防火能力。

设有开敞式汽车滚装处所类型的客滚船舶及类似结构和船型,应进行可行的封闭性改造,以保证滚装处所的完整有效的消防设置,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客滚船舶的消防要求和此类船舶船体构造安全的法规技术标准。

深入研究论证各种重要船舶电缆的防火性能、合理布置,提高电缆的防火性能或设置电缆专用通路等,从根本上解决过舱电缆的防火问题。在新建船舶设计的上,由驾驶室通往机舱和舵机房的电源线路、气路和油路不得通过车辆舱,防止汽车辆舱失火而断油、断电和断气。

(四)建立健全船舶、企业、搜救指挥部门等,不同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予案。

火灾发生后的应急问题,如何更快、更有效的消除火灾险情,以及消防措施的采取和指导,对火灾险情控制和消除都是非常重要的。对船舶而言,针对不同火险的建立应急反应,对采取的消防措施进行评估,而改变和调整消防处置策略。

对搜救指挥部门来讲,在接到船舶火情后如何对船舶进行有效指导,尤其是在船舶消防能力受到限制,或者船舶采取的消防措施无效,需要岸基搜救指挥部门的帮助时,更为重要。

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是一种常见的论文研究方法,我们经常能从一些法律专业、教育专业甚至mba方向的论文里看到这种写法。常见的模式为:介绍案例通过案例找到要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这个模式,论文的基本框架就出来了。本文从写作内容和格式着手,对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写作进行介绍。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大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在案例介绍完以后,对案例进行系统且深入的分析。分析报告是只针对案例正文的,这就要求我们案例中出现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分析报告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报告中出现的素材,也必须是案例正文里包含的。在探讨案例中问题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案例本身,不能过度地引申。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刑事法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等方面阐述。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二要阐述依照现行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给予何种刑罚;三要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及理由;四可以提出其他观点及自已的认识。

俄方无分文俄方饿死份额为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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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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