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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若干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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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若干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相提并论,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国家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水平”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大独立成章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社会得以牢固树立。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大力推进?笔者从亲身基层环保工作中作过初步调研,总结如下,仅供参考,望能给社会同仁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什么是生态文明 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生态文明”。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并不是指自然生态的“文明”状态,而是指用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生态是各种力量相互制约的结果,也是各种力量协调共生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综合专家的看法,我们可以对生态文明作出初步界定:生态文明首先应该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二、为什么要建设生态文明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弄清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常话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认识不到位,就不能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笔者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工业文明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是,工业文明也给人类带来了无穷的烦恼,甚至是巨大的灾难。例如:震惊全世界的“六大污染”( 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德国莱茵河污染事故)、“八大公害”( 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美国多诺拉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和“十大事件”( 北美死湖事件、卡迪兹号油轮事件、墨西哥湾井喷事件、库巴唐“死亡谷”事件、西德森林枯死病事件、印度博帕尔公害事件、切尔诺贝利核漏事件、莱茵河污染事件、雅典“紧急状态事件”、海湾战争油污染事件)。据有关数据显示,1990年8月2日至1991年2月28日海湾战争期间,先后泄入海湾的石油达150万吨。1991年多国部队对伊拉克空袭后,科威特油田到处起火。1月22日科威特南部的瓦夫腊油田被炸,浓烟蔽日,原油顺海岸流入波斯湾。随后,伊拉克占领的科威特米纳艾哈麦迪开闸放油入海。科威特南部的输油管也到处破裂,原油滔滔入海。1月25日,科接近沙特的海面上形成长16公里,宽3公里的油带,每天以24公里的速度向南扩展,部分油膜起火燃烧,黑烟遮没阳光,伊朗南部降了“粘糊糊的黑雨”。至2月2日,油膜扩散到长90公里、16公里的范围,逼近巴林,危及沙特。迫使两国架设浮拦,保护海水淡化厂水源。这次海湾战争酿成的油污染事件,在短时间内就使数万只海鸟丧命,并毁灭了波斯湾一带大部分海洋生物。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反应堆所在建筑物爆炸后,在大地震中受损的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发生 “泄漏事故”,导致22人遭核辐射,21万人紧急疏散,经济损失非常惨重。 这些公害和污染事故,都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导致许许多多正常人及动物非正常死亡,残废,或患病,给人类和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已经大大超过地球的承载能力。人类从这些事件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我反思,于是生态文明观念应运而生。随着人类生存危机越来越严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虽然堪称地大物博、资源富饶的国家,然而中国又是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无论哪种资源,人均拥有量在全世界都是很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环境保护工作在逐步加强。同时,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基本建立在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上,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出现,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容量不足,逐渐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如果中国不改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不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到突出的位置,不加大保护环境的力度,不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生产生活环境会越来越恶化,这不仅将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因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三、如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是要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十七大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两个字的改动,寓意深远,意义重大,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强,有着深刻内涵。经济增长方式是指通过不同要素投入和技术组合获得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模式,强调的主要是提高经济增长效益;而经济发展方式除了涵盖前者的含义外,还对经济发展的理念、战略和途径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的不仅是提高经济增长效益,还包括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成果合理分配等内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二)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以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的方式进行生产、以节约的方式进行消费为根本特征的社会。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它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节约使用能源资源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通过人与自然的和谐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具体说来,它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核心,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合理进行功能区划分,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三)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要充分考虑人口承载力、资源支撑力、生态环境承受力,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此必须转变关于发展的传统观念,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通过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提高劳动生产率。努力促进资源循环式利用,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形成能源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必须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更加科学利用自然为人类的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做法。把祖国建设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好家园,既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于生态文明的论文

论文摘要: 生态文明是相对于工业文明导致的种种弊端而提出的新的文明观,我国严重的生态危机需要生态文明的化解,它要求我们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和谐发展中。生态文明是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

论文论文关键词: 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关系;生态伦理

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生态文明是相对于工业文明导致的种种弊端而提出的新的文明观,它要求我们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和谐发展中。它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还要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

一、基于生态危机的反思要求人类做出新的文明选择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着人类文明进步的程度

文明本身是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概念,它表征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整体面貌。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着人类文明进步的程度。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人类依赖自然→畏惧自然→征服自然的变化,相应地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诸阶段。目前人类文明正处于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阶段。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是人类历经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所要建立的新型的人类文明形态。反思人类发展史,虽然社会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文明的脚步却是以自然为人类工具进而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的。

在远古时期,人是自然的弱者,必须匍匐在苍穹之下,在自然的风雨中寻找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人对自然物的图腾崇拜,是对不可战胜的大自然的顶礼膜拜。在农耕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虽然人类也不断向自然索取,但在整个农耕文明时代,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在总体上还没有超出自然界自我调节和再生的能力,自然的秩序没有发生紊乱,生态环境也没有失去平衡。18世纪蒸汽机的发明,标志着人类步入工业文明时代。在这个时代,工业文明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工业文明人们所崇尚的世界观与核心理念是培根、笛卡儿提出的“人要驾驭自然作自然的主人”的机械论思想。其误导人类认为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类应运用各门科学去发现、认识、研究以至征服它们,以期向它们无限索取来满足人类日益扩大的物欲。于是,人类大量地毫无顾忌地开采资源,排出有毒有害物质,以追求利润而不考虑后果和长远影响。在工业社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显著提高,人类活动范围已扩张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并且不再局限于地球表层,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层空间,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并极大地提高了认识自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但是,全球性的人口急剧膨胀,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和谐。当前大规模的、无序的人类活动已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结构,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地球生态系统的演变路径和方向,对人类生存安全构成了极其严峻的挑战。可见,传统的工业文明是一种物质至上、经济活动高于一切的文明。

(二)全球化的生态危机要求人类做出新的文明?选择?

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大规模的征服自然的时代,对自然认识的深化,在加快了人类对自然索取的同时,也使人类产生了主宰自然、奴役自然、支配自然的行为哲学,人类俨然成了自然的主人。诚然,工业文明的兴起,使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仅仅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生产力水平远远超过了以往社会生产力的总和,但是,工业化在给世界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物种每日都在减少,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恶化,保护地球的臭氧层变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整个地球的大气层形成温室效应……正如日本著名思想家堺屋太一指出:“自从中世纪末期起,全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历史是追求物质财富的历史,它的价值观念及美学意识和伦理观念都是和增加物质财富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先哲们开始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省,20世纪6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兴起与蓬勃发展,可以说是人类发展观的一次质的飞跃,它既是划时代的发展观,又是崭新的世界观、文明观和自然观,它深刻地揭示了经济社会繁荣背后的人与自然冲突,对传统的“征服自然”等不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了挑战。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8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102位国家首脑出席了这次“地球高峰会议”,会议通过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它标志可持续发展观被全球持不同发展理念的各类规矩所普遍认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人类的共同使命。在可持续发展思想产生的同时,生态伦理也应运而生了。

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这是工业文明人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而生态伦理强调的却是自然与人相等同的地位和权利,强调人在地球这样一个巨大的有机生态系统中,人和自然物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传统道德相比,这是一种全新的道德观念,利奥波德在其《沙乡年鉴》中提出,必须重新确定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人类不是自然界的征服者和统治者,不是自然界的主人,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194自然是包孕万有、化生万物的无限存在,人类永远都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者,尽管人类追求无限,也就是说有限性是人类的本体论特征,而追求无限是人类的价值论特征。在本体论上有限的存在者却想凌驾于本体论上无限的自然之上,这是人类狂妄的根源。地球是人类的生存家园,但大自然才是人类的生存之根。本体论上有限的人类必须重回大自然的怀抱才能找到自己的生存之根,才能保住自己的生存家园。人类虽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最高存在者,但不是宇宙中的最高存在者,自然之剑永远高悬于人类的头顶之上。“为走出生态危机,人类必须根本改变文明的发展方向,即改变资本主义方向和工业主义方向。资本主义物欲的无止境膨胀推动着人们无止境的追求经济增长,无止境的经济增长要求无止境的榨取地球。所以,抑制贪欲是人类走出生态危机的根本出路。人类不应再一味地追求征服自然的力量,而应追求正确使用自己力量的智慧。”如今,环境恶化和人的精神失落明显地表明了工业文明的局限性,迫切要求人类做出新的文明选择。

二、我国严重的生态危机需要生态文明的化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满足人们必要的物质要求,便成了当时最紧迫、最重要的中心任务。我国改革开放29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对过剩的经济替代了过去的短缺经济,全国人民总体上过上了小康的生活水平。为此,基于物质短缺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相对减少,而由其他因素引发的社会问题则相对较多,特别是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尤为突出。我们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维系人们基本生存的耕地、淡水,还是支撑经济持续增长的能源和矿产资源都相对短缺,如人均矿物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淡水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耕地资源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据记载,我国的环境问题已到了非常严峻的程度,由于长江两岸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严重,1998年,我国长江中下游洪水泛滥,损失巨大。我国西北、华北地区的沙尘暴天气,几十年来愈演愈烈,20世纪60年代出现8次,70年代13次,90年代20多次,从2000年春天起,我国西北东部、东北西南部、华北北部多次出现大风扬尘和沙尘暴天气。 2011年1月至4月,我国共出现11次沙尘天气过程,涉及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以及江淮和长江中下游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农业生产、交通运输、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这些都源于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北方一些地区过度开垦荒地,草原地带过度放牧,农灌区过度引用江河水,超采地下水,直接导致大面积的草场沙化,大量的农田被沙漠吞蚀,防风林带枯萎死亡而失去涵养水分、保护表土的功能。在资源方面,我国的过度消耗是惊人的。2003年,中国GDP占全球的4%,但消耗了全球55%的水泥,36%的钢铁,30%的煤炭,25%的铝。中国每创造1美元GDP所耗能源,是美国的 4.3倍,是日本的11.5倍。

同时,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3,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速度还在加剧,每年沙漠化土地达到3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每年损失掉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大江大河输沙量增加,河水变浑,河床抬高,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我国生态建设要求更加迫切。生存环境恶化,自然资源枯竭,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这一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将会更加突出。无数事实证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没有健康和谐的社会生活,更谈不上人的全面发展。所以,我们不能继续走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传统工业化道路,而必须重新审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而重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明,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和首要任务。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存在问题,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考察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认识社会的发展水平,认识人类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因此,xx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是当代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为代表的现代文明相结合的理念,使我们更明确了人类的现实困境和摆脱困境的出路,以弥合并化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三、生态文明是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

(一)科学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

人类在地球上耕耘劳作,自然界的博大富饶养育了人类文明。然而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人类社会开始了恶性发展。从18世纪初到20世纪末,工业革命在200多年的突飞猛进中已经达到了它的顶点,工农业的发展早已突破了增长的极限,科技的进步也基本上达到了极大放飞人类想象力的地步,但是它并没有始终给人类社会带来福音,它如同一柄“达摩克利斯利剑”正高悬在人类的头顶。人类一方面竭尽全力地攫取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人类在拼命地制造种类日益繁多、成分日益复杂的各种废弃物。人类的活动已经破坏了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使整个地球陷入了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危机。F?卡特在《表土与人类文明》中写道:“文明之所以会在孕育这些文明的故乡衰落,主要是由于人们糟蹋或者毁坏了帮助人类发展文明的环境”。根据著名的“罗马俱乐部”预测,如果人类找不到可替代能源,并固守现有的生活方式,地球将会在21世纪中后期的某一天,耗尽最后一滴石油,经济增长将戛然而止,人类社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衰退。

马克思、恩格斯是较早反思并科学认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圣者,他们一方面欢呼新的文明时代的到来,另一方面又把批判这个制度的腐朽性、不合理性,建立理想社会和新的文明形态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目标。恩格斯毫不客气地抨击人类的幼稚和狂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和谐的统一,即提倡把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统一起来的自然观。人类发展到今天,应该而且已有能力主动调整自身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从深层次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看到,虽然现代人类已处于主动地位,但人始终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人的生存、繁衍、发展,要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与能量。人与自然应始终保持共存共荣关系。

(二)人类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

人是生命的存在体,自然生态也是作为“生命存在体”而存在的。一方面,自然生态具有自身不断进化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作为客观现实世界的一员,其生命状态与自然生态的生命状态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自然生态的死亡必然导致人类生命的衰竭。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首先应当是一种生命维系的关系。基于这种认识,著名学者施韦兹和莱昂波特创立了“生态伦理学”,他们认为生命是自然界的伟大创造,对人类和自然的生命都要给予极大尊重,那种“将生命分为价值高的(人的生命价值)和价值低的(自然生物的生命价值)的做法”是片面的。因此,应该将“善”的观念加以扩展,应当从自然界而不是局限于人类来认知人们行为的正误,把善的观念扩充到自然界中去,“凡是有助于维护生物群落的完整性、稳定性的行为,就应是正当的、善良的、美好的”。一种伦理理论如果不包括人影响自然的行为规范,不确认人和生态是一种特别亲密、生死攸关的关系,就不能算是完善的伦理理论。因此,应当用生命的纽带把人与自然有机联系起来,把生命的完善和正常运转视做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内在要求。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者”或“统治者”,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人类应该成为这个大家庭中的善良公民。大自然中的生物,并不是人类的奴隶,不是为人类而诞生的,它们理应是大自然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只注意人类自然利益而关心生态平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确立一种新型的伦理体系,建立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坚持反对“人类沙文主义”。不仅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要承认生物的和一切自然物的价值;不仅承认人类的权利,而且要承认生物的乃至一切自然物的权利。看似没有感觉的树木、花草、河流、海洋,都有自己的需要和生存权利。它们的价值和权利不是根据对人类有用无用确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自然界的平衡链所固有的。自然生物同人的基本需要乃是相类似的,都需要水分、氧气和营养,因此,人类决不应凌驾于自然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互为依存。如果一味只想“主宰”、 “统治”自然,势必人为破坏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瓦解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人类与生态都将遭受灭顶之灾。

(三)生态文明是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

自然是人类之本、人类之根,是人类的起点与归宿。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的发展相和谐的思想,表达了对人与自然的本原性和谐的向往和追求。15生态文明所提供的基本观念是全球生态环境系统整体观念和系统中诸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观念。人类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以损害自然界的生物种群来满足人类无节制的需求,只能导致整个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枯竭,最终危害人类自身。因此,生态文明要求人类重新认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的角度说,人与自然是平等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更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与工业文明相比,生态文明所体现的是一种更广泛更具有深远意义的平等,即人与自然的平等、当代人之间的平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人与自然的平等意味着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人类不仅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还要遵循大自然的发展规律。因为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必然受自然界的约束和反作用。所以人类必须摒弃过去那种“人类在自然之上”、“人类可以任意主宰自然”的观念,保护好大自然,使人与自然平等相处。当代人之间的平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就是指自然界的资源和环境是属于全人类的,当代人以及后代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然界的资源和环境。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为代价维持其经济发展。并且当代人也不能肆意挥霍资源、践踏环境,必须留给子孙后代一个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地球。也就是说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就应该既关心人,又关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携手,生物与非生物的共进,过去与现在的统一,现在与未来的对话,时间与空间的协调。在维护人类自身发展的同时,又维护自然的平衡,确保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协调发展。所以,生态文明是重建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

如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论文如何加强?应该保护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平衡,保护文明建设等等

生态文明若干战略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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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与政策分析》

摘 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当前,要以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以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抓手,重点发展绿色经济、完善体制机制,抓好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恢复重要生态系统生机。在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动态性和创新性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规律而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成果的总和。也就是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从历史上看,人类文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种类型。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建设生态文明不是否定工业文明,而是强调先进的工业文明必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使人们在享有现代物质文明成果的同时,又能保持和享有良好的生态文明成果。

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生态文明的兴起是人类价值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重大变革工业文明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也为人类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危机。选择生态文明道路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已成为21世纪中国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分析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不断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广泛展开,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环评、环境监测和执法监察的力度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工作积极推进,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

在工业生产方面,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清洁生产,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等项目,加强工业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实行限期达标排放措施,强制淘汰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生产装置。

在能源开发和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约能源的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污染控制的综合管理体制,启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但是,更需要我们关注的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初级阶段和以后,还将长期面临一些重大挑战。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压力巨大,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健康素质和道德素质亟待提高;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对资源能源的需求,资源能源短缺问题突出;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些问题导致各类自然资产损失与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日益增大,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分析

生态文明既是理想的境界,也是现实的目标。要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呢?建设生态文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渗透到物质、制度、思想等诸多层面,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加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关系民族振兴和国家长远发展的庞大系统工程,需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倡导生态文明观念,使之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以及每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关心并积极参与这项事业。

生态文明建设要有法制保证。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仅凭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保证。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一些环境管理制度不适应需要,一些环境管理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环境法律配套滞后,缺少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地方保护干扰正常执法现象普遍,环境民事赔偿尚无法律依据,弱势群体受到环境损害后得不到必要补偿等。因此,针对现有问题,加强环境战略和政策研究、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构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一项探索性课题,在系统界定、指标取舍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技术和实践上的困难,现有指标体系的形成主要考虑了系统性要求,同时也兼顾了指标数据的可得性。因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不断修正现有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提高某些指标可操作性,以便真正客观、准确、科学地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将是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党的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生贤.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J].求是,2012,10

[2]陈洪波潘家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进展[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2,09

[3]鲁长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0生态文明,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论文篇一

《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摘要:中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很强的理论依据,它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的中诸多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迫切需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能够加快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将生态理念渗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推动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谐共生。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2.2

一、生态文明的提出及内涵:

近年来中国的人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诸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缺乏等问题日益浮现在人们面前,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与其历史必然性有关,而且跟人类在社会建设中只追求发展,忽视生态平衡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关。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出来,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总体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发展方式为内涵,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涵盖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环境文明的文明体系。它要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中,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从维护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尊重和保护自然,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将发展的力度、速度和资源利用的效率结合起来,使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持续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一)资源能源短缺与利用效率不高

在资源能源方面,我国能源储备总量位于世界前列,但人均能源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且远不及世界平均水平。我国人均耕地、淡水、森林,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32%、27.4%和12.8%,人均煤炭、石油、天然气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9%、6.2%和6.7%。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能源效率大大提高,但当前我国能源效率仍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2012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36.2亿吨标煤,消耗全世界20%的能源,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美国的3.3倍,日本的7倍,同时高于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还主要依赖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张,电力、钢铁、水泥等重工业投资规模较大,产品增加较快,同时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对环境的压力继续加大,也会超越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破坏与污染

在生态环境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且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也不断加大,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因此由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建筑装卸物,城市扬尘,生活垃圾等产生的污染物越来越多,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在污染物的处理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相对落后,而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而传统污染型工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因此,一些传统意义上污染较重的行业例如:电力、钢铁、建材、造纸、化工等污染型行业产生的污染物依然存在增长的空间,而且将保持相对平稳的增长态势,将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任务

(一)在法制上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积极推进法制环保建设,出台土质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健全环保行政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在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使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有了可以遵从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提到法律的高度,让法律成为始终贯彻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保障。

(二)优化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对产业的生产发展方式进行优化和转型,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生态文明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挥科学技术作用,集中力量研究开发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技术,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相关科技,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高耗能、重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降低产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为建设生态文明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政府相关体制的建立与改革

政府应加大环保投入,对生态文明基础设施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高污染高排放的资源型企业在宏观管理和环保制度管理方面下大力气,从宏观上规划新型环保产业发展战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的资源型企业,确保其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在重点区域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重点区域若出现严重环保违规的事件禁止其审批新建项目。通过区域限批可以很快取得治理效果,同时这也是建设生态文明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政府应该把污染减排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用政绩观来引导各级政府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对公众在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宣传教育

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媒体等要共同配合与努力,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使公众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在人们的心中树立牢固的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广泛开展对公众在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大力培养全民生态道德意识,不断强化全民生态文明观念,提高人们生态道德修养,营造培育全民生态环境道德意识的社会氛围。通过全民参与、共同行动,把建设生态文明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身上,落实到人们息息相关的生活中,对建设生态文明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形势与政策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论文篇二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与政策分析》

摘 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当前,要以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以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抓手,重点发展绿色经济、完善体制机制,抓好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恢复重要生态系统生机。在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动态性和创新性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规律而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成果的总和。也就是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从历史上看,人类文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种类型。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建设生态文明不是否定工业文明,而是强调先进的工业文明必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使人们在享有现代物质文明成果的同时,又能保持和享有良好的生态文明成果。

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生态文明的兴起是人类价值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重大变革工业文明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也为人类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危机。选择生态文明道路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已成为21世纪中国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分析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不断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广泛展开,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环评、环境监测和执法监察的力度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工作积极推进,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

在工业生产方面,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大力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清洁生产,积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等项目,加强工业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实行限期达标排放措施,强制淘汰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生产装置。

在能源开发和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约能源的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污染控制的综合管理体制,启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但是,更需要我们关注的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初级阶段和以后,还将长期面临一些重大挑战。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口压力巨大,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健康素质和道德素质亟待提高;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对资源能源的需求,资源能源短缺问题突出;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些问题导致各类自然资产损失与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日益增大,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分析

生态文明既是理想的境界,也是现实的目标。要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呢?建设生态文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渗透到物质、制度、思想等诸多层面,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加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关系民族振兴和国家长远发展的庞大系统工程,需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倡导生态文明观念,使之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以及每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关心并积极参与这项事业。

生态文明建设要有法制保证。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仅凭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保证。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一些环境管理制度不适应需要,一些环境管理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环境法律配套滞后,缺少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地方保护干扰正常执法现象普遍,环境民事赔偿尚无法律依据,弱势群体受到环境损害后得不到必要补偿等。因此,针对现有问题,加强环境战略和政策研究、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构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一项探索性课题,在系统界定、指标取舍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技术和实践上的困难,现有指标体系的形成主要考虑了系统性要求,同时也兼顾了指标数据的可得性。因此,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不断修正现有指标体系,同时,进一步提高某些指标可操作性,以便真正客观、准确、科学地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将是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党的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生贤.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J].求是,2012,10

[2]陈洪波潘家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进展[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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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它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观念的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多次郑重提出,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搞好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应搞清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几个层面。 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容。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生态意识文明、生态制度文明和生态行为文明三个方面。 生态意识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包括进步的生态意识、进步的生态心理、进步的生态道德以及体现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 生态制度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包括生态制度、法律和规范。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相关的法制体系,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生态行为文明。它是在一定的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意识指导下,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进步发展的活动,包括清洁生产、回圈经济、环保产业、绿化建设以及一切具有生态文明意义的参与和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培育。 生态文明建设的几个层面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人类在生态问题上所有积极的、进步的思想观念建设,而且包括生态意识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延伸和物化建设。(一)经济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层面,是指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主要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绿色化”、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这就要求我们: 大力发展回圈经济。资源是有限的。要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应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回圈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并具体落实到单位、家庭、个人。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不仅指生产过程要节约原材料、能源并减少排放物,同时也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整个生产周期对人的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损害。“预防污染”是清洁生产的本质特征,它适宜于包括工业生产在内的第一、二、三产业。传统生产是一种只强调物质生产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改变这种生产方式,需要不断进行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引导人们转变传统生产观念,让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使采用清洁能源、预防和减少污染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增强环保产业的职业责任意识。环保产业作为专门为改善生态环境而开发提供实用技术、商品和服务的产业,不仅是一种实体、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通过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环保产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态职业责任意识。 (二)政治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重视生态问题,把解决生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设施和政治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生态法制建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程序的加快,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调动人民群众主动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要通过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激发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环保执法人员、环保产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意识。 重视生态行政建设。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了解经济活动对生态变化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提高对生态质量变化的识别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推进生态民主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主体作用的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将一事无成。应保证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从生态文明建设中深切体会和明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从而激发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 (三)文化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层面,是指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生态文化意识。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新世纪新阶段,人类已逐渐认识到长期对自然进行掠夺性索取、破坏必将遭受惩罚,一个从征服自然、破坏自然到回归自然、珍爱自然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全民生态意识觉醒之日,就是我国生态环境改善之时。因此,进行生态教育,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牢固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是解决生态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重生态道德教育。生态与道德不可割裂。生态环境的优劣,反映着人们生态道德水准的高低;同时,人们生态道德水准的高低,也极大地影响着生态环境的优劣。生态道德驱动着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的自觉性、自律性与责任感。加强生态道德教育,可以使人们自觉地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应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努力形成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美化家园、绿化祖国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摒弃了人类自我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要求赋予文化以生态建设的含义。具体说来,生态文化大致包括生态哲学文化、生态伦理文化、生态科技文化、生态教育文化、生态文艺文化、生态美学文化、生态传播学等几个方面。 (四)社会层面 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层面,是指重视和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动人们生活方式的革新。这就要求我们: 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建立法制化、民主化和安定团结的秩序以及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以生态文化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树立以文明、健康、科学、和谐生活方式为主导的社会风气。 优化“人居”生活环境。“人居”生活环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质量。保持和优化“人居”生活环境,既要注重城市,也要充分考虑农村。就城市而言,主要包括在城市内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社群,使城市内部与城市外部周围地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良性回圈区域。要加强生态型社会建设,努力满足城市居民对居住环境品质愈来愈高的追求。就农村而言,要在普遍推行“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同时,重点发展一批“绿色居住区”,建设包括文化、教育、医疗以及各种服务在内的配套设施。 实现人口良性发展。继续贯彻优生优育的方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 实现消费方式的生态化。逐步形成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大力提倡节约型消费,改变“一次性消费”和“类一次性消费”。反对自私的享乐观,拒绝挥霍铺张、浮华摆阔等消费行为。鼓励从点点滴滴做起,减少或杜绝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明确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因此必须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一、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及取得成就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提出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被确立为基本国策,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党的十六大提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回圈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指明了前进方向。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内涵在不断丰富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第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通过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空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城市里的蓝天越来越多;通过开展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我国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6168万公顷的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第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扎实开展,全民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节能减排有力推进。统计显示,2002年至2011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10年下降了12.9%;而“十一五”时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4.2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2.45%,基本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目标任务。第三,大力促进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低碳生活 生态文明低碳生活在我们周围环绕,大自然给予了我们美丽的环境,而我们并没有很好地去保护这篇大自然,而在无畏地浪费。 人类的发展史越来越快,而我们提倡的“低碳生活”却几乎没有人理睬,而在一直破坏它的本质。人类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而大自然的绿色又在哪儿呢? 我们应该知道地球是唯一一个适合人居住的地方,但随着人类的破坏,再过几百年后我们应该去哪儿生存呢?所以我们应该从小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来保护我们的家园。 我们应该少用一次性物品;出门不用塑料袋,自备环保袋;把洗拖把的水可以用来冲马桶;洗米、洗菜之类的水可以用来浇花浇菜;不随意扔垃圾,要把来及进行分类。少开汽车,多骑脚踏车;家里尽量备用无磷产品……其实我们能为环保做的事情有许多,只是看你平常在不在意。让我们做好环保,为环保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环保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共同为环保出一份力,你出一些,我出一些,她出一些,相信吧,我们的环境会越来越好,让我们拥有这样的环境而自豪吧!让我们为这大自然共创美好的明天,一起来为大自然母亲贡献力量吧! 我们为这大自然也许字献出了单薄之力,但全世界都能这样做的话,我们的明天将会跟美好!相信吧,美好的明天将会来到!让我们手拉着手一起迎接崭新的一天吧!加油!一起来吧!

十八大报告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重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回答了什么是生态文明,所谓生态文明就是: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2、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3、把生态文明建设的放在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4、如何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回圈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5、具体抓好四个方面:优化国土空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度规范。

生态文明与“政治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领导力,以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力保障生态文明政策创新,是目前的紧迫需要。 生态危机虽然发轫于生态领域,但是它直接波及人类的政治领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程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生态文明建设为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提供生态基础,为政治建设提供丰富的生态滋养。生态建设与政治建设紧密联络,两者具有紧密的互馈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理论创新成果是国家治国理念的一个新发展是根据中国国情条件、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做出的正确决策。

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的科学判断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深刻洞察,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巨集伟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国际化主动承担大国责任的庄严承诺。 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有: 一、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三、建设生态文明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 四、建设生态文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五、建设生态文明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对世界发展所作的贡献。 来源于政府网,希望对你有用

A prehensive plan for the promotion of ecological progress was outlined in the political report to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report clearly states that we must incorporate the idea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to every aspect of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progress; step up efforts to develop a resource-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society; and strive to build a beautiful China, so as to realize last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the Chinese nation and make due contributions to global ecological security.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

爱人爱己 爱家爱国 爱惜物质资料 真爱生命 学会生活 保护社会环境和自然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他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的观念的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多次郑重提出,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观重要的内容.搞好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应搞清生态文明基本内涵和生态文明的几个层次. 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生态意识文明、生态制度文明和生态行为文明三个方面. 生态意识文明.他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包括进步的生态意识、进步的生态心理、进步的生态道德以及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 生态制度文明.它是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的一种进步的制度形态,包括生态制度、法律和规范.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标准相关的法制体系,重点突出强制性生态技术法制的地位和作用. 生态行为文明.它是在一定的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意识指导下,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进步发展的活动,包括清洁生产、回圈经济、环保产业、绿化建设以及一切具有生态文明意义的参与和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人们的生态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培育.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包括人类在生态问题上所有积极的、进步的思想观念建设,而且包括生态意识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延伸和物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层面,是指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主要包括第一、二、三产业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绿色化”、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这就要求我们: 大力发展回圈经济.资源是有限的.要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的观念,努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应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回圈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并具体落实到单位、家庭、个人. 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不仅指生产过程要节约原材料、能源并减少排放物,同时也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整个生产周期对人的健康和自然生态的损害.“预防污染”是清洁生产的本质特征,它适宜于包括工业生产在内的第一、二、三产业.传统生产是一种只强调物质生产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改变这种生产方式,需要不断进行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引导人们转变传统生产观念,让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使采用清洁能源、预防和减少污染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增强环保产业的职业责任意识.环保产业作为专门为改善生态环境而开发提供实用技术、商品和服务的产业,不仅是一种实体、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通过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环保产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生态职业责任意识.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层面,是指党和政府要重视生态问题,把解决生态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设施和政治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重视生态行政建设.正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了解经济活动对生态变化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提高对生态质量变化的识别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层面,是指一切文化活动包括指导我们进行生态环境创造的一切思想、方法、组织、规划等意识和行为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 树立生态文化意识.生态文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新世纪新阶段,人类已逐渐认识到长期对自然进行掠夺性索取、破坏必将遭受惩罚,一个从征服自然、破坏自然到回归自然、珍爱自然的新理念正在形成.全民生态意识觉醒之日,就是我国生态环境改善之时.因此,进行生态教育,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牢固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是解决生态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高校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研究探索论文

摘要: 伴随着高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存在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高校公开的信息进行界定,从而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的高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可以享受不公开的权利,但并不是不能公开。高校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样才能在实现信息公开目的的同时,又能保障信息安全。总之,高校信息公开需要通过大众参与才能产生持久的推动力。

关键词: 高校 信息公开

一、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既会产生以科学文化知识为内容的教育内容信息,又会产生以管理为内容的教育管理信息,还会产生高校作为被管理方的教育社会信息。但究竟哪些信息才会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呢?需要公开的信息又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关于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一直是实践争论的焦点。

1.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高校信息是与高校办学活动密切相关,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高等教育事业属于公共事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当前形势下,高校行使办学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因此可能影响权力平等、公正、透明的信息都要予以公开,这样才能彰显公权力的公共精神。这些信息大概分为高校概况信息、重大改革与决策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学生信息、人事人才信息、资产财务信息、国际交流与合作信息等。高校自身及管理部门要根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度公开。

2.高校信息公开的形式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也规定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还规定了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而且要求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但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形式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哪些信息需要校内公开,哪些信息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都需要进一步探索。笔者以为,应该根据高校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坚持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便民原则,不同的公开内容,按照相应的公开程序,采用不同的形式。

二、不予公开的高校信息的处理

由于高校办学权具有一定的权力管理的社会属性,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保守信息秘密,不公开信息成为高校、高校管理部门、高校职能部门的本能倾向。因此,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要规范好不予公开信息的规定,处理好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断完善不予公开信息事务的处理。

1.规范不予公开的信息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应当认识到,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高校办学中的一次制度变革,高校信息公开涉及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高校内部关系。在缺乏不予公开信息范围标准,高校日趋行政化,缺乏制约高校不当制度的机制背景下,如果给予高校过多的自主裁定权,高校可能会随心所欲的借助以上规定限制信息公开,也可能不当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导致社会、校园秩序失和,会使信息公开制度落空。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高校也是具有自主权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高校具有自治权,对于高校自治方面的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也不应予以公开。因此,高校不予公开的信息规范为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涉及自身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三个方面。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应该以公开为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完整、及时的公开。

2.灵活处理高校混合信息

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汇总,还有一些混合信息,在该类信息的过程中,其中包括公开的信息与不予公开的信息,比如在高校教学、科研与内部机制革新的过程中,其中有需要教师知晓的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各种决议与工作部署,也包括有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如高校对改革决策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由于有些内容还不够明确,如果公开后会影响到高校的和谐。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对混合信息界定不明确,则需要对其中信息载体进行区分,通过恰当分离。在这个办法中,通过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彰显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民主化与人文化,最终推进信息公开的逐步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高校混合信息的价值。

三、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做好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必须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高校信息公开中的秘密的科学界定和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1.高校秘密的界定

高校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照规定,科学界定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涉及的秘密。高校涉及的国家秘密已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高校需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律完善使之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相符合。商业秘密是高校在于企业的产学研结合中、自身的科研活动中掌握的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道的事项。目前高校的商业秘密较多的是学校没有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个人隐私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也包括住址、婚姻状况等家庭信息,还包括健康信息和评价信息。个人信息中需要公开的一是有法律规定的,二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

2.高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处理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高校信息公开要正确区分国家秘密和非国家秘密。高校信息公开首先要经过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障国家利益。高校作为教学科研机构也掌握一些商业秘密,因为很多时候商业秘密是与科研信息相互重合、缠绕的,为此,高校应该科学定位加强管理,完成角色转换,使自身的教学科研与承担的商业科研开发任务相分离。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个人隐私主要与学生和教职工有关,对于这类信息,高校信息公开既不能忽视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也不能存在不当公开,从而泄露隐私。因此,高校应该注重与个人沟通,必须公开时须经本人同意,另外就是加强个人信息库的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对当前高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高校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熟知高校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高校建设建言献策,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MRPII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掌握各种信息,随时跟踪产品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市场的变化;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合理安排生产、缩短生产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生产成本。为此企业必须首先对自己的人、财、物等制造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管理、控制和使用,MRPII正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实现这种观点。在美国等制造业中应用MRPII已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资料表明应用MRPII使库存量降低了20%~35%、生产线平均提高生产率5%~10%、装配线平均提高生产率25%~40%、减少加班50%~90%、采购成本降低5%、按时交货率达90%~97%,使企业处在最佳状态运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管理水平。

MRPII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MRPII作为管理工具。运行结果表明成功实施MRPII完全利用其功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仅占20%左右,大部分企业有效益,但不显着,这引起了对MRPII在我国是否适合的疑问,影响了适合我国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和先进管理工具的运用和深入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比较和实践,分析了MRPII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法。旨在帮助没有成功应用MRPII的企业走出困境、将要应用MRPII的企业少走弯路,成功运用MRPII实现企业的规划目标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1.提高对MRPII的认识

对MRPII特点认识不够,把它看成技术部门的任务,没有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配合,在部分员工中对机构的调整、岗位性质的变化产生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是实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MRPII以计划为核心、信息为对象、计算机为工具有效地实测企业的运行状态,达到控制企业的行为,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预测、决策的依据。它是一个从实践中获得的人机信息系统,系统的运行成功与否人是关键,信息的识别、采集、利用都必须由人来实现。信息不及时输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输入错误的信息,输出错误的结果,输出的结果不利用,系统无法产生效益。

为此我们首先要作好思想宣传工作,让全体员工了解MRPII的作用、特点、参与方法和程度,以及系统产生效益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企业的各级领导,要了解系统能做么,需要我们怎样配合,能从系统中获得哪些信息,设立宣传专栏,介绍MRPII原理流图、成功实施的经验,遇到困难时讨论MRPII能否解决,在什么条件下能解决。其次是做好培训工作,系统在不断向前发展,培训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应当从时间上、内容上、培训对象上根据不同层次区别进行,系统实施前最重要的是领导培训。系统的最终操作者和最大受益者是领导,领导的参与和支持是系统成功的一半。最后在全体员工中形成迫切需要实施MRPII的共识。

2.充分做好MRPII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不落实、数据不完整、不正确、资金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力量不够、系统目标不明确、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造成系统失败的主要原因原因之一。

MRPII的实施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的综合人机信息系统,必须做好全面的规划,在详细的调研基础上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系统目标,作为系统实施过程中评判依据和调整的基础。

组织落实: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和系统实施组是成功实施的保证。项目领导小组(也称为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应用单位的最高层领导承担,最好是一把手亲自抓决策、促落实、控制项目的进程。组员应当聘请高校的教授、研究院、鉴定站的高工和有过系统实施经验的专家组成帮助其规划,评审项目的目标、指导系统的实施。

数据准备:完善MRPII的基本数据。整理出正确的产品结构数据、生产工艺数据、库存记录数据、提前期、工作中心定义、物料编码等,这不仅从工艺文件、档案文件中获取数据,还应当现场分解产品、盘点库存、统一编码。

技术准备:建立系统性的实施队伍,系统实施中应当有系统分析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和数据录入员,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人员数量上成金字塔型如图1,对各类人员采用集中培训和内部自身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尤其是企业各层领导,都必须学会相应功能的操作,否则不能上岗。

系统的目标、规模和所需要的项目经费是直接相关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效益为目标、分阶段重点突破、使系统在形成过程中不断产生和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完善系统的全功能,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对于没有系统实施经历的企业,首先建立几个小实用经济的信息子系统提供学习认识是很有必要的。不切合实际的系统目标是系统失败的前提,系统规划必须遵循NOLAN模型,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分解成各个子目标,对每个子目标详细分析其功能、业务关系、效益、重要程度等因素在时间上确立实施顺序,利用系统产生的效益提高系统的性能,而不是不断投入不见收益,以致系统还没有全部实施就偿失信心,造成资金投入的大量浪费。

3.确定合理的实施方案

MRPII的实施应当从长期的使用角度考虑,在实施过程中为成功运用MRPII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往往在实施阶段,不仅有领导组、而且还有系统组,系统实施成功,交付使用后领导组撤消、系统组人员回到各个部门。结果轰轰烈烈做规划、开发、实施,不声不响流产,系统失控,不能正常运行是系统应用失败的原因之一。

根据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资金和管理基础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选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在投资规上应当坚持软件的选购(或开发)适合应用的需要,即先制定出系统规划、计划和实施顺序;硬件的选购适合软件的需要的原则。

4.应用软件硬件

软件是系统配置中的关键,软件的获取主要通过如下几种途径:

选购软件市场中成熟的商品软件。这样系统实施时间短、见效快,避免了系统的低水平重复开发,系统维护难度大,尤其是非开放式系统,对系统原有

功能的调整困难。MRPII软件的选购不仅是考虑软件的功能、质量,同时要从更深层地去理解软件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结构要求,与企业现有管理方法、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思想比较,找出其差异,把国内外的软件产品有选择地重点对比性能、价格和适应性。通过比较初步确定相应软件中的哪些功能适合,哪些功能不适合,哪些功能无用,哪此功能缺乏,然后初步选定更适合本企业的软件产品和需要二次开发的内容。

企业组织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发后实施。这对将来的软件维护、管理、更新提供了方便,培养了系统性队伍。但往往历时长、投入费用大,系统功能受到开发人员经验的有限。系统的规划、分析从全局出发自顶向下,而开发、实施从底向上,逐步完善。在系统开发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系统功能、结构,同时不应当重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文档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企业与软件开发商共同合作开发。兼顾了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克服了它们之间的缺点,出现了新的矛盾和不足,用户动态的需要和系统开发方法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用户从外行变成内外,从不熟悉到精通,往往在系统分析时用户提出的需要受到对系统认识的限止,不正确、不全面、不实用、没有充分利用系统应有的全部功能。在开发过程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认识。需要调整原有的需要,开发商在系统采用生命周期法不便于变动,引起合作之间的矛盾。因此在选择开发商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开发系统的经验。已承担过哪此类型的软件开发,与单位的需要有何差异,在开发过程中开发要引导用户提出合理的.需要,确定正确的目标。

不论采用哪种方案,系统开发、实施的每一步都要考虑将来的运行、管理、维护充分发挥系统的作用。

5.动态切换系统和完备的运行管理机制

MRPII处在动态的环境中运行,系统基础数据随着企业的运行动态地不断地变化,特别是库存数据、物料状态和订单状态等都在变化,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系统切换方式,否则会造成成管理混乱,费用增加,甚至产生系统失败。

系统的切换不能简单地采用直接方式、并行方式或分段方式。应当在分段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系统切换分成三个阶段:

做好切换前的准备工作。系统硬件、软件安装调试,整理基础数据并输入,进行模拟测试,测试的主要目的是培训有关系统的各类操作人员和进一步论证系统的适应性,作好测试记录。编制用户操作手册、制订各类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模范。

系统切换过程。按采购、库存、工程、生产、销售和财会的顺序,从采购和销售出发向中间扩展、不断完善,后实施财会信息系统。切换一点,运行一点,管理和维护一点,不能中断系统的运行,否则会造成数据失去时效,增加系统切换费用,旧系统与新系统中的各个切换点同时运行一段时间,直到系统稳定正常为止,但并行运行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系统切换结束工作。系统切换工作的结束,意味着正式运行的开始,实际上MRPII的正式运行已经渗透在系统的切换过程中,在系统切换结束后必须建立和健全运行组织,系统运行组织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与系统的规模相符,运行组织级别越高,信息利用率越高,系统产生的效益越大。系统运行组织分参谋中心、部门平行的部门所有。参谋中心运行级别最高,部门所有最低,实际上部门所有的组织机构只适用于单项子系统。

MRPII的应用3分技术,7分管理,尤其是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数据能及时全面准确地输入系统,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抽施,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数据采集的失效,是严重的失职行为,采用奖惩和数据巡视抽样检查督促岗位职责的落实。

MRPII系统规模大、涉及因素多,因此造成应用效益不显着的情况会是各种各样的,应当详细分析产生的原因,采用相就的抽施解决问题,充分发挥MRPII的全部功能和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使企业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强企业的活力、灵敏度、柔性度。产生世大的经济效益。

环境侵权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浅析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机制

论文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实现机制

论文摘要: 本文以一般民事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结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论述了环境应对传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个突破点,并根据新构建的理论模式,阐述了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应然的实现机制.

一、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界通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对“共同”的理解上。此间“共同”二字,原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我者对“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学说:(1)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间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这是各个行为人的致害行为连成整体,并由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石,所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只能认定为各人的普通侵权行为。(2)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或意思联络为要件。如果复数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各行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学说,注重考察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功能。我国学者大多认同“共同”的含义,是指主观上的共同,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

与民法的共同侵权行为经常一并研究的有另两种构成要件相似、极易棍淆的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具体是何人所致无法查证,推定数人均从事I损害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均表明加占人有共同过错.从结果上看,侵权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传统民法上,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但是,严格地说,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尽管并不要求都具备意思联络,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意思联络。然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必须是不具有意思联络。一旦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就构成了共同侵权。

2.在具体致害人确定方面不同。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各个侵权行为人是具体、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确定的只是加害人的范围,具体侵权行为人必然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但真正的致害人在日前的条件下是不可能证明的.

3.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确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是一种“替代因果关系”,因此,单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来考察,共同危险行为采纳了较共同侵权行为更宽松的标准。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多个侵权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只是因为外来的、客观的、偶然的因素使无意识联络人的各行为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二、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传统民法的突破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通过环境这一特殊的介质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具有异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显著特征:

(1)复杂性。在传统分割行为中,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事实、程度及经过均比较明确,因而证明过失一般也比较容易;而在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行为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知讥其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和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过失事实极为困难。

(2)潜伏性。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停止了,损害结果能立刻或不久就呈现;但环境侵权行为由于是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的自净能力能消化部分污染物,只有当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才会慢慢积累下来,于其达到一定量后损害才会出现。

(3)多元参与性。公害当中,虽然有富山的骨痛病、熊本的水仅病、新泻阿贺野川的水误病等那种由单一企业的事业活动引起的,但现代公害通常是以多个企业的事业活动为原因而发生的所谓复合公害。

对照上述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我了门不难发现,上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己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共同侵害,环境迫切需要在已有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应对规制共同侵权行为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对“共同”含义的理解上,改采“客观说”的观点,即以客观结果为要件,而不问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同的意思联络。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共同侵害结果,但不同的侵害者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主观上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各侵害者之间对第三者从上来讲并无共同的故意,如果按传统共同侵权理论来理解环境受到多方侵害其责任归属问题,受害者只能分别对侵害者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所以,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不以具有违法性作为认定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损害结果作为认定侵权性质的标准。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因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国家一般规定社会所应对污染行为容忍的最低限度,在限度下的环境侵权行为是不被禁止的。而共同侵权行为却是因众多的“合法’行为掺合在一起引致损害发生。

3.改变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在民事侵害赔偿诉讼中,一直是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作为标准的,在举证问题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对各处的主张负同等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负全面搜集和证据的责任。但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其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不仅更多地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而且证明的难度也大大提高。因此,环境共同侵权中因果关系理论必须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予以改进,以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目前,这种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盖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念和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三种因果判断标准。这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在一个案件中,往往会结合运用两种甚至三种因果关系理论,其目的就是减轻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上联系的可能性,在侵权法内部实现损害分担的社会化。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囿限,发展出了符合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新的认定标准。“为使对复合公害的受害者的救济容易进行,要求较宽泛地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可考虑将文章开头所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都纳入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予以规定,这实际上也是采“客观说”的必然结果。综合考察后,可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列为以下几项: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害人。这是“共同”的应有之意。2.两个以上行为人已实施了具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行为人间不要求有共同的过错和意识联络,并且行为不以具违法性为要件。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严格的、直接的一一对应,按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能认定即可。

三、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实际上涉及两重责任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外部责任关系和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在外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按照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因共同侵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它不仅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简便易行,举证负担减轻许多,而且也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具有充分的保障。受害人不必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参与程度,以及其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难以肯定,或因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而妨碍其应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因此,从环境法的规制重点出发,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应坚持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则。

在连带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下,受害者可不必考虑各个加害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但是,这样就产生出全体共同侵权行为者的责任一下子由一家企业承担的危险,因此,伴随着这种危险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决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损害的发生作用度很低的弱小企业课以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确实也是施之过苛。从责任的公平分担考虑,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各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问题,即各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1)根据侵害程度确定责任范围。即对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加以考查,各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行为有强弱之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有大小之分,强者、大者多分担一些责任,反之少承担;

(2)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各行为人应分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以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各个部分可分的前提,损害可分,则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平均分摊责任。即不考虑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害程度大小,以及其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强弱等因素,一律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一般都认为,上述第一种方法较为可取,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用,在如何将各行为人参与侵害的程度具体化,进而计算各加害者应承担的可物化的侵权责任,现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分割赔偿制”,主张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地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考察排放量是衡量致害程度大小的较好的标准。因为该承担方式有助于克服平均分担赔偿责任之弊端,弥补环境共同侵权不可分性之不足。

鉴于我国有关环境法规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问题的立法空白,建议在修改有关环境法规时,应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行为人如何负责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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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 诚然,由于制定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渊源,法官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在立法中存在漏洞或空白时,司法实践中法官造法就不可避免了。[21]但是,当我们已经发现立法中存在漏洞,我国立法机关为什么不通过完善立法的手段填补立法漏洞,而要将立法漏洞任由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与“造法”呢?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而言,我国立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立法无视已经在理论与实践中被证明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的事实,而依然沿袭传统立法,维持存在漏洞的立法现状,这无异于置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于两难处境。当法官面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外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要么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舍弃救济受害人利益的“自由裁量”;要么以救济受害人为己任,采取“自由裁量”、“法官造法”等手段救济受害人,舍弃严格“依法”断案原则。因此,在立法上,如果不能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话,那么,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拥有良知与丰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知识的法官舍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继续运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判决案件,即法官继续造法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尽管“中国应该允许法官造法”的理论具有一定合理性,[22]但是,笔者认为,为保持我国基本法律渊源的稳定性,我国应从立法上完善现行立法的缺陷,为法官严格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注释: [1]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除第124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外,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为一般侵权行为。 [3][4]《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刘国权等环境侵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二中民终字第14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ne/displaycontent. asp? (iid= 117517509&Keyword=(最后访问时jeJ 2011-06-08) 。 [5]《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刘国权等环境侵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二中民终字第14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117517509&Keyword=(最后访问时间2011-06-08)。 [6]环境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zls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曲格平主编:《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91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马骤聪主编:《环境保护法》,141142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30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陈泉生:《环境法原理》,8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13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83页,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 [7]《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刘国权等环境侵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141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 117517509& Keyword=(最后访问时间2011-06-08)。 [8]为解决适用分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现环境保护部)曾就《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适用发布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1年10月10日(91)环法函字第104号口,明确规定:“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9]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如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污染物的排出等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以致于产生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危害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自然环境破坏,是指因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等,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易、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问题产生的现象。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17页。 [11]忠梅:《环境法》,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13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2]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公害”是指伴随企(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而发生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恶臭,并由此而危害人的健康或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以及动植物及其繁衍的环境)。 [13]参见巨日己淡路刚久、大爆直、北村喜宣编:《公害法判例百选》(日文版),142- 218页,东京,有斐阁,2004p。 [14]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123一 I50页。 [15]本案是于2004年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一起围绕栽种公路的行道树诱发梨锈病而致周围梨农收成减产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为武汉市某农业区2227户梨农,被告为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处、区公路管理所、区国道路段收费站、区交通局、区公路管理段7家单位。原告与被告纠纷的重点在于1997年被告所属公路部门在107国道东西湖区路段栽种桧柏的行为与原告所种植大量梨树发生梨锈病以及梨树减产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所属公路部门在107国道东西湖区路段栽种桧柏,是诱发梨树发生梨锈病并导致梨农收成减少的直接原因;而被告则主张梨树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桧柏树与梨树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法庭进行了调解,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19日开庭审理,并于2005年3月18日做出了驳回梨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33万余元全部免交的判决。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黎昌政、李正国:《武汉梨农状告“行道树”栽种单位案一审判决》,载“新华网”,http:刀news. sina, com, cn/c/2005-03-18/22315399889x.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06-08)0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来源: 作者:王继荣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对于保护正在日益恶化的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空间,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综合多种学说和观点,关于侵权责任要件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四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1?行为的不法性;2?损害;3?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二是三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有三:1?过错;2?损害;3?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公认侵权责任由四要件构成。尽管各个要件的具体问题尚不无争议,但四要件说已成为通说。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三要件说较为合理。 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1?过错,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2?损害,即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3?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喻,法律条文对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与理论的通说产生了矛盾。一是法条未将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二是法条将因果关系规定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法条的明文规定似乎与三要件说相合。这表明既有的理论阐释于法无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一些法条在立法时或许缺乏理论上充分思考,但倘若这些规定按字面解释又在理论上合理时,我们应按合理的理论作为阐释或理解法条的根据,以完善法律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几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中排污,结果导致下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素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不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1?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2?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民事侵权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其应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中,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因果关系,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这种推定允许被告提出反证,即如果任何一个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未在同一时间、地点排污,或排污为另一物质,则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不能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混为一谈。依唯物辨证法,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的互相制约的,其中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为另一现象所引起,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为原因,被原因引起的现象为结果。自然界和社会中的这种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但既然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确定责任为目的,那么,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只有适合于这种特定场合时才具有意义。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本身就置于纷繁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下,只有在这些众多的原因中寻找对于确定侵权责任具有意义的原因,才能上升为民事侵权中的原因,才具有侵权责任要件的意义。

婚姻效力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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