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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律法规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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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律法规小论文范文

酒店的发展需要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保证,但是我国酒店市场上具有较高素质的酒店管理人才供不应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酒店管理专业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酒店管理专业多维创业实践平台思考 》

摘要:目前,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的不全面、不连续、不系统成为高校提升创业 教育 质量的障碍。 文章 在分析大学生创业意愿的基础上,以应用型本科酒店管理专业为例,提出构建多层次、多途径、互动式的多维创业实践平台,并探讨创业平台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以期加强大学生创业实践,助推院校创业教育水平提升。

关键词:多维创业平台;应用型本科;酒店管理;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强调要大力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这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教育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通过对武汉商学院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随机访谈,发现大学生群体普遍认同自主创业,但目前实践平台建设单一、学生参与度低、环境缺乏真实性等问题无法让学生了解真实的创业过程、体验真实创业的艰辛。因此,有必要构建多层次、多途径、互动式的多维创业实践平台,以提高高校创业教育的实效性,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1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的现状

大学生创业实践平台,是指提供并保障大学生进行创业尝试与模拟操作的制度设计、项目安排、活动组织以及硬件支持的统称,是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条件保障[1]。创业实践平台是院校创业教育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学生创业活动的有效载体。创新创业作为一种通用技能和态度,是需要在变化的相对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来获得的一种知识。同时创业活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复杂性,平台是学生和社会、市场之间交流沟通的桥梁,是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创业、学习创业的一种有效形式。从目前实践平台建设的情况来看,各高校都在积极投入为学生搭建实践桥梁,如举办创业大赛、开办创业讲座、创建创业园区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①实践平台建设形式单一、未形成系统性保障体系,难以有效整合全校甚至全社会有效资源。

②实践平台宣传力度不够。此外,实践平台未有效融入进专业教育体系中,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稍有脱节。

2多维创业实践平台建设的形式

根据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基本形式,遵循大学生了解、学习创业知识的基本脉络,笔者提出构建多层次、多维度、互动式的大学生实践平台,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即知识教育平台、实践应用平台及创业信息服务平台。

2.1创业知识教育平台根据教育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要求,高校的创业教育要实行面向全体在校生的全过程教育。同时,创业教育不是简单地通过学习让学生开办企业,它以能力为导向,更多的是一种思维,一种对综合能力和素质的锻炼。因此,搭建的创业知识教育平台能成为高校创业知识的有效传播平台。具体表现在,

第一,构建课堂教学平台。整合创业知识与专业知识。一方面,发挥全校资源优势,增加开放性、跨学科性的创业类基础课程,扩大覆盖面,如创业学、风险投资等。另一方面,教师在专业课程教学中逐渐渗透进创业相关知识。如在《餐饮 企业运营 与管理》课程中,教师不仅仅讲授基本知识,还要设计团队开放性活动,引导学生模拟开办小型餐饮企业,了解创业的基本流程。

第二,构建课外学习的平台。利用社团活动平台,充分发挥社团“第二课堂”的力量,通过组织知识讲座、论坛、演讲与 辩论 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另外,网络虚拟教学平台也应该广泛应用。目前,除高校引进的创业数字图书馆资源之外,还应该提供一个资料丰富的学科知识资源库。在资源库中,除了有教师授课的课件讲义外,还提供大量供学生使用的与专业有关的文字资料、图形、视频、音频等各种多媒体信息。此外,利用移动互联的便利,开发手机APP软件,组建QQ群、微信群,公众号等共享创业知识,传授创业 经验 。

2.2创业实践应用平台

2.2.1逐渐将校内实训基地改建成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如酒吧模拟实验室平时可定期开放,供学生练习调酒、咖啡调制技能,也可对外开放经营,由班级各小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生亲自参与店面装饰、店面运营与管理,感受创业艰辛,发现自身不足。同时,通过校企合作建设校外创业街区。创业街区由学校搭建,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设立创业风险基金,配套小额贷款,营造孵化企业的市场环境。

2.2.2有志于创业的可提出申请。目前,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经营的茶语心菲茶餐厅正是在这种创业实践平台基础上创办的。另外,强化构建虚拟实践平台。利用模拟软件,社团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创业工作室进行各类活动体验,并针对电商、微商等新兴业态进行模拟经营。

2.2.3强化校外实践平台首先,搭建校外创业体验平台。鼓励学生每年寒暑假到酒店、餐饮企业等地实习,了解酒店,参与酒店具体的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加深行业认知。其次,重视校外实习基地平台建设。在半年的顶岗实习中,引导学生将创新创业思维融入实习岗位中,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获得更多成长机会,这也是创业教育的终极目标。一方面,教师做好实习动员,激发学生的工作激情,并制定合理的学习目标,形成正确的期望值。另一方面,鼓励学生以积极心态面对各项挑战,多观察多学习多思考。再次,安排学生在酒店轮岗实习,让学生有机会从不同部门的角度看待酒店管理运营。

2.3创业信息服务平台2015年对武汉商学院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创业情况调查,发现大学生对国家和政府的相关 创业政策 了解程度不高,其中,46%的被调查者只是“了解一点”,26.7%的被调查者对政策“不了解”,而只有1.7%的被调查者对此是非常了解。因此,有必要构建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一方面,高校应成立创业服务中心,对学生进行系统性的创业指导与服务。通过开办讲座、提供信息咨询、资助创业资金等形式普及创业知识,拓展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搭建学校-企业-教师-学生创业服务虚拟网络平台。将创业政策、企业信息、创业指导信息、模拟软件等有关内容融合,学生可登陆网站查阅创业政策,撰写 创业计划 书,与相关企业及老师互动交流。

3多维创业实践平台运行的保障机制

多维创业实践平台的有效且持续运行,需要在师资、研究、经费等各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形成高校、企业、社会各方参与的协同保障机制。

3.1完善创业教育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目前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各高校基本形成了校领导主抓、多部门协同的组织管理形式。然而建立创业教育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机制、体制是创业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具有重大意义。独立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独立的人员配置,并聘请有经验、相关学术水平高的教师,负责对不同类型的创业平台的使用范围、运行要素及支持体系等加以研究,形成系统的创业平台运行机制,才能保障各类型平台的顺利运行,才能使就业和创业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对创业平台的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搭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支持网络,实现对人力、物质等资源的统筹协调。

3.2优化整合师资队伍创业

教师师资队伍建设是创业平台有效运行的关键一环。应用型本科院校本身就拥有不少“双师型”教师,这也是其与传统高校的一大区别,也是优势与亮点。首先,鼓励教师参与。引导与组织教师多参加校外实践和创业模拟活动,提升教师的创业教育素养[2]。其次,加强师资培训,借助多方资源选送教师 出国 培训、参加创业师资培训项目,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发挥双师型教师的特长,委派教师进企业挂职锻炼,参与咨询等增加其管理实践经验。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可作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创业课程的重要师资来源。再次,扩充“智囊团”,吸纳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创业人士、政府专家作为创业导师,通过授课、讲座、实践指导等形式参与创业教育,并由专门部门进行跟踪,及时反馈信息,随时更新“智囊团”。

3.3强化学生自主学习意识,提升学习能力创业平台作用的充分发挥

有赖于大学生的积极参与。要营造浓厚积极的创业氛围,鼓励学生创新,大学生首先要转变观念,深化对创业教育内涵的认识,明确创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其次,大学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有针对性地培养自身学习的能力。创新创业教育的课程体系较为庞大,所涵盖的知识甚广,单靠几门课程及教师的引导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学生积极自觉地利用学校所提供的各类创业平台去充电,去探索,去实践。只有这样,创业实践平台的作用才能真正凸显。

3.4健全激励机制创业平台的建设

不仅要求院校加以重视,积极投入,更要求应用型本科院校充分利用“应用型”的深厚积淀,拓展外部资源,与政府、企业等外部机构联合推进。因此,有必要有效地整合政府及企业资源。首先,可采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共同推进平台建设。多方争取资金支持,以合理的利益分配、科学的管理机制来确保联合各方对平台建设的持续投入。对院校而言,有必要加强对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有效控制和使用;同时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深入思考如何通过人才输出、协助进行业务拓展等方式维系与外部机构的广泛联系及各方对共建平台的热情[3]。另外,完善教师评估激励机制也是发挥创业平台作用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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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淑静.创业创业教育嵌入专业教育的原则与机制[J].求索,2015,(2).

《 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意识培养思考 》

【摘要】作为第三产业代表性的酒店行业,需要的管理型人才必须要具有高度的职业意识。为了提高酒店人才的职业意识,高职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不仅仅要对学生教授酒店管理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对学生进行服务业职业意识的培养。本文我们从职业意识的概念和如何培养高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职业意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职院校;酒店管理;职业意识;实践教学

引言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各种各样的酒店屹立在我们身边的每一条街道。酒店行业在经济迅速增长的现代城市环境中越来越体现出其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就意味着当今社会需要一大批酒店管理的专业性人才。

一、对职业意识的认识

(一)服务意识。

要成为一名出色的酒店员工,服务意识必不可少。服务意识指的是在对客户进行服务时,要有“顾客就是上帝”的潜意识理念,需要做到明确自身的位置、明确谁是客户、明确客户的要求三个方面。

(二)团队意识。

工作中离不开团队协作,一个拥有有高度的团队凝聚力和办事效率的团队离不开该团队每一个人的团队意识。团队意识要求团队中的每一个成员具有高度的服从意识和责任意识,团队领导分派的任务要按照要求高质量的做到,要能够信任团队、与团队荣誉与共。

(三)诚信意识。

在酒店服务行业中,诚信意识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职业意识。如果没有诚信很难在酒店管理岗位上立足,失去诚信甚至会影响酒店本身的信誉。

(四)责任意识。

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责任,需要尽心尽力的负起自己的责任。一个员工要在工作中立足首先要有坚定的责任心,能够将安排自己的工作做好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在工作岗位中才能逐渐脱颖而出。

(五)学习意识。

一些员工上岗工作了之后就不再学习,满足于自己了解的领域上止步不前。优秀的有着高职业意识员工会不断学习充实自己,学习自己不了解的知识和领域,开拓自己的眼界。

二、如何进行职业意识的培养

由于高职院校的教学体系还比较传统、师资力量也不够雄厚、学生的各项素质普遍较低,因此开展职业意识的培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学校和酒店企业共同努力为学生制定合理的职业意识培养方案。

(一)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意识的培养方向。

首先要培养学生的个人素质,学生的个人素质包括学生的个性、品格、道德等等基本的素质要求。第一要让学生懂得理性看待身边发生的各项事情,不论面对生活的挫折还是情感上的委屈愤怒都要理性有智慧的面对和处理,不能感情用事;第二要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为人处世中要拥有基本的道德标准,要有强烈的信念坚持自我的道德观念,不能因为贪图利益而违背自我标准。其次要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服务意识指的是在面对客户时所需要的礼仪态度、言谈举止。要让学生意识到服务意识的重要性,培养这些方面的品质需要学校开展礼仪课、礼仪比赛等等实践性的课程,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最后要培养学生的业务水平,在学校期间的业务水平的培养不是指销售业绩,而是与人沟通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执行任务的能力。在进入酒店职位之后,面对各种各样的陌生人需要优秀的与人沟通能力;面对酒店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需要冷静的头脑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在领导下达任务时,要有清晰的目标和高效率的执行力完成任务。

(二)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意识的培养 方法 。

传统的高职院校一般采取学习两年理论知识,进行一年工作实践的“2+1” 教学方法 ,但是这种方法往往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也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可以将最后一年的工作实践糅合到前两年的理论知识教授当中。在大一就开始进行职业意识的培养,我们可以制定详细的职业意识的培养计划。例如,对大一的学生进行职业意识的初次接触,进行模拟酒店职业测试、学习基础的社交礼仪、在班级上进行团队划分培养团队意识;大二可以进行分阶段的职业意识训练,学习锻炼与人沟通的能力、对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对诚信的重要性的认知等等;大三可以进行实践的职业意识的锻炼,带领学生真实体验酒店管理工作,学习如何让客户满意锻炼自己遇到挫折的抗压能力,对自己的 职业规划 有明确的认识,消除对酒店服务行业的歧视。学校要大力支持酒店管理专业学生职业意识的培养,建设模拟实习场所,让学生们充分的体验到工作所需要的职业意识;带领学生参观服务优秀的高星级酒店,让学生了解高素质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优秀学生进行鼓励表彰,作为模板激励学生不断进步;以班级为团队开展酒店管理主题活动,在活动中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选拔出有领导能力的学生代表成为学生的学习目标。

三、结语

职业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高职院校开发新的实践教育方式,摸索探讨并且完善。但是我们相信高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进行职业意识的培养对学生将来就业时有着莫大的帮助,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意识的建设需要学校、酒店行业、教师和学生充分的参与其中,每一个能够体现职业意识的细节都不能放过,争取为酒店管理行业提供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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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管理专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

摘要:本文以沈阳工学院酒店管理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经验为例,通过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探讨酒店管理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路径与方法。

关键词:酒店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作为培养酒店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应用型本科教育,应在这一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应采取什么样的路径,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等,成了各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国内主要的酒店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有“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双证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外合作式”人才培养模式、“四合-双线”人才培养模式、“定向-双轨制”等,不同院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资源条件选择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酒店管理人才成为酒店在全球化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根据迈点旅游研究院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2年,酒店对人才需求量在不断上升,2011年酒店人才需求量同比增长74.37%,2012年同比增长64.32%。求职人才数量增长缓慢,2011年同比上年增幅仅为12.23%,2012年增长幅度也仅为27.92%。一方面是市场的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却是 毕业 生在酒店行业就业状况不佳,这种矛盾成为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酒店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参与少,“工”有余而“学”不足。“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经历了由“以院校培养定位为中心”到“以企业需求为中心”的过程,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生产实践等因素的考虑,把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视为额外负担。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致使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动手操作能力不高。另外,虽然部分学校与企业进行了校企合作,对学生进行有目的的定向培养,但是学校与企业的结合仅体现在“合作”的目的上,在“合作”的范围、程度、方法等方面却很少探究。

2.实践教学内容未达到“工学结合”的目的。由于多方面原因,虽然很多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都依托校企合作基础,开展实践教学,但是合作的深度不够,仅停留在较低的层次,如参观企业、与 企业管理 人员交流等,缺乏对行业的深刻了解和真实体验。学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缺乏对企业的认识,更无法与企业进行深层次合作。

3.“双师型”实践指导教师紧缺。现阶段酒店管理专业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教师严重不足,能参与企业实践、管理流程创新的更少,而这是推进“产学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另外,校内教师大多来自于传统本科院校的硕士或博士,理论教学有余而实践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上多采用灌输式,难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与学习兴趣,能力可持续发展空间较小。

三、酒店管理专业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建议

随着酒店管理专业与企业的合作逐层深入,现在酒店管理专业逐渐关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内涵和实效,即“企业需求和学生发展并重”的工学结合精细化发展阶段。

1.构建高效运行的基地管理体系。构建组织管理体系框架,明确双方责任和任务,制定实践教育基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高效率的实践管理与服务机制,健全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 规章制度 ,构建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完善相应的保障条件,如双方投入保障、制度保障、教学质量保障等条件。

2.打造双师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学团。教基地兼职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应走进课堂与学生分享行业前沿知识,而不是仅仅是在工作岗位上与学生接触。专职教师与基地兼职教师协同授课,应得到各方管理者的支持,如实践基地鼓励走进课堂的兼职教师,制定“教学学时代替工时”的政策,根据学生的评价,学校对兼职教师进行一定的荣誉奖励等,会激励兼职教师走进课堂,并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3.实践教育资源信息应不断丰富和完善。为实现基地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实践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实践基地活动相关新闻,营造校企合作氛围。依托该信息管理平台,宣传基地 企业 文化 ,展示国内外酒店业动态;面向兄弟院校发布实践基地用人信息。同时,应借鉴国内外优秀的实践基地建设成果,进行研究和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资源共享平台信息,使其成为经验交流的平台。

4.实践课程设计应以学生能力提升为核心。实践教育基地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在基地及学校老师指导下开展调研活动,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和写作。为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突出个性化教育,在课程体系中设置创新学分模块,在实践教学环节强化素质训练、技能训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高校与用人单位秉承合作育人的原则,不断探索、不断尝试,为培养社会需要、行业认可的优秀人才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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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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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论文参考文献

导语:酒店管理专业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学习经济管理基础知识、酒店管理基本理论。下面我整理了酒店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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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众所周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在幼儿未来的人生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幼儿时期是良好习惯养成的最重要的时期。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农村幼儿园教育论文的参考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幼儿园教育论文的参考范文篇一

《农村幼儿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摘要]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国民总体素质、实现社会进步意义重大。成都市是城乡统筹实验区,双流县是经济社会发展最好的区县,分析和研究其农村幼儿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对于实现成都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成都市双流县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现状的田野调查,将公立和公益幼儿园、社会民办幼儿园以及家庭自我化幼儿教育模式进行了对比,并对农村幼儿教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模式进行了分析。寻找农村社区幼儿教育事业现存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农村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幼儿教育的发展路径,总结农村社区幼儿教育的“政府+社会+家庭”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并提出实际性的对策和建议,研究结论有助于为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幼儿教育;农村;多元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G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8-0166-02

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中的特殊阶段,良好的幼儿教育对人生发展意义重大,具有国民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功能。幼儿教育激发儿童学习兴趣,培养良好学习习惯,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产生巨大的潜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双流县农村社区幼儿教育现状

成都市双流县是全国百强县(2013年排名第15位),2013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达60亿元,全口径税收收入超过100亿元。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其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相对较好,幼儿教育发展具有一定保障。双流政府以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为总体目标,以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为根本,不断扩大公益性幼儿园覆盖面,已完成全部镇及街道的附属幼儿园和农村新建幼儿园的标准化建制,在四川省率先实现县级公办建制幼儿园的镇域(街道)范围“满覆盖”。

除公立幼儿园外,因农村地区历史遗留以及受地理因素、文化和社会发展环境特殊性的影响,县域内仍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民办幼儿园。部分民办幼儿园人员配备齐整、办学水平高、教学实施完善、教学理念先进,甚至超过很多优秀公立幼儿园;但仍有部分民办幼儿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以规模偏小的家庭作坊形式存在,师资水平、教学设施等条件较差,大多存在管理混乱以及政府监管缺位的问题。

2双流县农村幼儿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师资配备尚未完全到位。双流县教育局提出“三年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即到2017年年末全县25所公办建制幼儿园要配备在编教师528名,而截至目前仅完成编制教师配备人数318名,缺编率高达34%。此外教师学历总体水平偏低,以大专为主,中专次之,本科及研究生以上教师较少,男性教师极度缺乏。公立幼儿教育师资情况尚且如此,其他社会办学幼儿园情况更加严重。

(2)客观因素影响入园率。随着乡镇幼儿园区域中心化发展,按照规定适龄幼儿多集中于各乡镇(街道)唯一一所公办或公益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但受农村地区居民分散居住影响,部分家庭条件有限的农民接送困难(这一问题在农忙时期尤其突出)。很多农民被迫就近选择民办幼儿园入托。由于公办及公益性幼儿园的资金来源有政府补助,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来源则主要依靠收取的幼儿学费、建园费等其他费用,这样间接导致某些家庭较偏远的儿童被迫放弃公办幼儿园,享受不到政府对公立幼儿园的财政补贴,形成了事实上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

(3)教师社会保障水平不均。首先,公办在编教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聘用人员和民办园教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导致幼儿园教师师资来源出现明显差异,资源严重不均衡;其次,教师来源不同、能力不同又导致教育水平差异,优秀幼儿园教师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模式,更注重孩子个性、实践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某些幼儿园由于条件限制,水平低下,缺乏针对性,“幼儿园小学化”趋势严重;最后,硬件、软件上的差距又会不断拉大幼儿园之间的差距,不断恶性循环。

(4)政府责任不明确、监管存在死角。部分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因追求经济利益引发安全事故、教学事故等问题也偶有出现,暴露出监管缺失、审批不到位等问题,也间接证明行业秩序需进一步整顿,制度管理上尚存创新空间。

3促进双流县农村社区幼儿教育多元化的对策建议

3.1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降低社会幼儿园园税负。切实履行文教、财政、卫生等多部门行政职能,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经费,建立起政府、投资人、家长、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确立公办引领、民办补缺的发展思路,采取龙头带动、集团运作的方法,推动公立幼儿园互相竞争。同时打破区域限制和管辖限制,引导优秀教师流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对口帮扶,提升教师队伍的活力与创造性。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幼儿园硬件和教师等软件的资质审核和后期监管。建立严格的实习考核制度和评分系统数据库定期审查,对考察不合格的教师一票否决,对有劣迹的教师终身禁入。提高幼教待遇,打破公立、公益及民办幼儿教师的壁垒,建立激励机制,有序调动优秀教师合理分布,真正造福于农村教育事业。

3.2理念创新

农村幼儿教育内容应贴近实际。如可借鉴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蓝天下的学校”理论,以自然环境作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天然资源让幼儿在大自然的游戏中提高认知力、想象力和创造力,开辟田野课堂,释放儿童天性,激发学习兴趣,引导幼儿自主探究和建构,创设充满“野、趣、乐”的自然环境。确立“根植本土、因性而教、启迪心智”的自然教育辅助课程体系,让处于农村环境的幼儿享受到适合自身的特色化学前教育。

除特色化辅助教育外,规范化体系也是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手段。教育部门、教师、管理方更新教育观念,严格遵循幼儿教育典范,遵守政府规定,借鉴国内外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努力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在幼儿教育相对问题较多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上,着力在民办幼儿园内部建立严格、细致的绩效考评和水平等级评比等制度,激发教师教学活力,促进自身技能的不断提升。同时也应该与辖区内或市域内优秀的公立幼儿园、示范幼儿园以及主管教育部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接受帮扶。通过组织本园优秀教师的再学习、再培训,将先进的、优秀的教学理念及方法带到农村民办幼儿园中,打开上升空间、提升教育资源。

3.3管理创新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教师水平。以“MOOC+远程教育”模式开展后续培训,促进教师能力升级。将幼教名师授课、优秀教学游戏、标准化素质培养等视频和文字内容等信息资源实现共享,实现幼儿教育“城与乡”、“公与民”之间的无差别化。

注重教学资源的多元化引入,如充分利用所辖区域内大学生假期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机会,或者以兼职形式将培养人才的课堂从大学搬到农村社区,既解决农村社区型幼儿园的活力问题,也解决农忙时间教师缺乏等突出问题。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同时促进学生学以致用,避免理论与现实脱节。

将“MOOC+远程教育”这一模式分为幼儿学习、教师提升、教育村民三大板块,打破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均所造成的教育资源失衡的格局,打造随时、随地、按需、可重复的网络学习的平台,提供版本齐全、形式多样、理念先进、及时更新的同步课堂。创造农村幼儿教师的自我提升新路径,增强不同空间教师间的互动,拓展视野。

提高农民家长的素质,通过宣传教育促进政府、社会、家庭以及儿童之间的共同进步。转变农村家长思想,更主动地参与幼儿教育。通过强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一优势,推动家庭版素质教育,为孩子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更好地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

4结论

双流县农村社区幼儿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持续强化公办幼儿园的力量,结合社会幼儿园的互补作用,将会逐渐产生深远的影响。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庭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支持、帮助和推广有特色、有效益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促进建立农村社区幼儿教育的社会多元化模式与健全农村社区幼儿教育管理体系,使我国农村社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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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园教育论文的参考范文篇二

《浅谈农村幼儿园的创新教育》

摘要:幼儿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幼儿创新教育也被提上了议程。传统的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社会教育及文化教育影响着幼儿创新教育的发展;为幼儿提供宽松、民主的生活、学习环境,有效促进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是本次研究的重点。但是创新教育在城市幼儿园开展较好,由于农村幼儿园条件有限,加上家长对幼儿教育认识不够,创新教育在农村幼儿园开展是有一定的难度。

关键词:农村;幼儿;创新教育;研究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过程”,“组织教育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的运用集体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这就体现了幼儿教育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是,农村幼儿园在条件师资等方面都圆圆不及城市幼儿园,但也有自己的一些有利条件。因此,我们在开展农村幼儿园时应利用自己幼儿园的有利条件及农村丰富的物质条件。那么如何看待农村幼儿创新教育呢?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一、农村幼儿创新教育的重要性

当前,开展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整个教育改革的灵魂。而农村幼儿园的幼儿思维不够活跃,见过的世面较少,想象能力远远不如城市幼儿,所以农村幼儿园开展创新教育就更加重要。

二、幼儿园创新教育的原则和内容

幼儿教育实施创新是教育的开端,其改革目标更须定位于成为“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江泽民语),幼儿园实施创新教育主要强调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是每一个受教育者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力量都得以增强,使其生命的活力得以充分的发挥,创造的潜能能够充分开发。创新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小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幼儿园尤其要注重创新教育,其教育原则必须是开放式、启发式,并同时注重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三、传统教育影响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

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不仅受遗传因素的影响,如性格、气质类型等,而且主要受教育的影响,包括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不同的教育对创造力的影响不同,有的鼓励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有的则抑制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反思我们的传统教育,都难以找到创造力发展所需要的那种自由的空间,相反传统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阻碍了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

(一)传统的家庭教育对幼儿创新能力的影响

毫无疑问,家庭教育是幼儿成长的最初教育环境,是影响幼儿创新能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家庭传统教育的观念中,幼儿不是被看作幼儿自己,而是被当着家长的一部分,孩子服从家长的意愿,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幼儿的独立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就这样被“理所当然”地蚕食了。而农村幼儿大部分是留守儿童,由爷爷奶奶等年纪较大的人带,他们喜欢溺爱幼儿,认为幼儿在学校学习就是来认字的,对幼儿的教育不够科学。没有给幼儿一个和善、温暖、融洽和民主的气氛,所以创新教育被忽视了。

(二)传统的幼儿园教育对幼儿创新能力的影响

幼儿园教育作为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在影响幼儿创新能力发展和潜能开发的因素中,比家庭教育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传统的教育观念认为,那种乖乖的听成人话的孩子才是好孩子。正是这种所谓的“好孩子”标准束缚了孩子创新的积极性,抹杀了蓬勃的天性。创新教育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所以,农村幼儿教师首先应该将幼儿看做一个独立、完整、主动的个体,有自己的需要和尊严。教师与幼儿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平等的、互动的关系,调动幼儿的主动性通过幼儿的主动学习来培养兴趣和发展创新潜能。教师应站在幼儿的立场上,带着一颗童心看待幼儿的行为、需要、兴趣、好奇、冒险、自信是典型的创新能力的体现,教育要理解和保护幼儿创新表现,使之成为幼儿稳定的心理品质,教师不再是权威的代表,而是保护,激发幼儿创新的支持者。

(三)传统的社会教育及文化教育对幼儿创新能力的影响

传统的社会及文化教育使幼儿创新能力发展受到极大的束缚。有创新能力的孩子常常思维活跃,求知欲旺盛,喜欢从不同角度去探究事物,所以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幼稚和缺乏经验,孩子的种种创新表现常常使人们将其行为与错误、缺陷、顽皮、任性等相联系,这使得孩子的创新热情被浇灭许多。

四、促进幼儿创新能力发展的有效途径

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人民教育家陶行知的名言时时激励着我,作为一名农村幼儿教师,我将从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及社会、文化教育等几方面着手,为幼儿提供宽松、民主的生活、学习环境,有效促进幼儿创新能力的发展。

(一)形成民主型的家庭教育

转变传统教育观念。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家长往往一味要求孩子听话。孩子上幼儿园要听老师的话,在家要听大人的话,不管是否合理,其结果是以家长的愿望和兴趣、思维和意志强制孩子接受,从而泯灭了他们创新意识和自主行为。所以,我们应多于农村家长沟通、交流,改变把孩子作为家长的隶属物的家教观念,改变不平等、不尊重孩子的家教意识,树立“开放性”、“科学性”、“家庭、社会和学校立体教育性”观念,实现家教观念的转变,是培养孩子创新意识的前提条件。

再次,多带孩子走进大自然。农村幼儿园具备这个得天独厚的条件。美丽的大自然给人类增添了丰富多彩的生活,同时它也是诱发孩子智力开发的外部刺激。这种画境式的环境刺激对儿童的智力开发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观察力、想象力与探索兴趣。因此,经常带孩子走进大自然,引导孩子观察花鸟虫鱼,了解动、植物的生长与变化,欣赏大自然美景,探索大自然的奥秘。这些都是培养孩子创新意识的基础。

(二)营造民主轻松的幼儿园教育气氛

幼儿创新教育是一种渗透教育,在幼儿园里首先是要创设有利于发展幼儿创新能力的条件、情境、场所等。其次,应该为幼儿的创新性思维发展创造一个民主、和谐、宽松、自由的教育环境,使他们能够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中,大胆思考,勇于标新立异,敢于突破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并获得家长和教师的支持与肯定。幼儿和教师建立起一种平等、信任、理解、尊重的和谐师生关系,创造民主和谐的教育与活动环境,能够有效地激发幼儿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和活动过程。

为了提高幼儿的创新能力,我们不一定要去创设“创造角”,设计所谓的创造性活动,因为一旦使得创造依附于某种特定的对象,教育者就会有意无意地将创造物化为创造结果。因此,幼儿创新能力的提高,应交织在日常生活中,融入教学中,教师要抓住幼儿身边发生的每个能激起他们思考、想象以及他们感兴趣的事、物、情、境,让幼儿内在的创新冲动释放出来。

再次,家园共育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教师要多向家长宣传幼儿创新教育知识,家园互相配合,为孩子发展其创新能力提供一致的适宜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创造力开发读本》(11页、45页、47页、49页、52页)。

2、文章《当今幼儿创新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3、文章《为幼儿创设激励求异创造表现的环境》。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建设与经济法规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楼主你好建设法规论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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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事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中基本上是处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个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的层次上。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利大于弊,对建设事业各行业而言也是如此。从近期看,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可能影响较大,而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影响相对较小,冲击最大的是与建设事业有关的各种中介服务。我国建设事业存在的问题应该看到,建设事业在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很大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与WTO的运行规则和机制是不相吻合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工程建设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还没有打破,没有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符合WTO规则的市场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政府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行业,行业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三是行业价格机制、取费标准等很不合理,良性的价格、取费运行机制尚未建成,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特别是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极大地阻碍着行业发展;四是技术创新能力比较低。建筑业、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在勘察设计咨询、城市规划领域和发达国家相比在设计思想、理论方法和经营范围、经营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任务很重;五是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在技术、资金方面的实力不强,还没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管理水平较低,经营机制不灵活,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比较弱,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很小,个别行业至今还没有进入国际市场;六是中介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体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队伍薄弱,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了解国外信息的网络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涉及建设事业的主要内容为了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GATT于1994年4月正式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多边法律框架和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总协定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共六项基本原则。我国加入WTO的原则:我国加入WTO主要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以关税减让方式为承诺条件加入,不承担具体进口增长义务;二是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进入。这样做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加入WTO我国建设领域所作出的承诺——在市场准入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建设事业所属其它领域均对外开放,按照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在3年内或5年内,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允许国外企业或个人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4种提供服务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向我国提供服务。——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在其他方面不作承诺。加入WTO对建设事业的影响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建设事业将在3-5年内与国际建设市场逐步接轨,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设领域的开放速度也必将加大。加入WTO后,虽然近期对建设事业带来的冲击与国民经济其它部门比相对较小,但是,一旦加入,仍将对我国建设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从长期来看,有利有弊,但从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一方面国外企业要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必然要占据国内建设市场的一定的份额,势必增加国内建设企业参与竞争的激烈程度,有其冲击的一面;另一方面也为建设事业扩大利用外资、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对促进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等增加新的动力,有其有利的一面。——加入WTO对建设事业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加速我国建设事业所属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尽管目前我国建设领域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渡时期,但是加入WTO以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经济建设环境将会进一步得到改善,国外资本将会更多进入我国房地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市场,需要进口的先进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关税将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进入我国建设市场更具吸引力。2、有利于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加入WTO后,按照透明度原则,成员国之间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方面透明度要求高,这一方面将促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靠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去管理行业,运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去调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WTO的规则,通过WTO组织,了解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的情况,借鉴他们的行业管理经验,完善我们的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体系,使我们能够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行业,提高我国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水平。3、有利于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将会利用他们的优势进入上述领域,这为我国扩大与世界各国的技术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我们可以利用3-5年的过渡期,通过扩大利用外资,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和与此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等行业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行业技术进步。4、有利于促进行业价格机制的改革。加入WTO后,很多国外企业要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经验,促进我们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这就要求国内企业的产品定价、收费标准必须改变现有的定价模式,按照价格规律确定产品价格。这对于扭转我国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特别是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经济效益不佳的状况、建立合理的房地产价格运行机制都是十分有益的。5、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将直接面临国外企业的竞争,这就迫使国内企业增强竞争意识,更加自觉地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将有利于国有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和部分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以及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企业全面走向市场,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从而加快企业改革进程。6、有利于行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一方面随着我国国内建设工程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将促使国内企业按照自身的技术、资金、人员状况,调整发展战略,通过与国外企业的嫁接,走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培育和造就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推动行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增强,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这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平等竞争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价格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带动机电产品和劳动力的出口。7、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水平。加入WTO后,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加强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期,强化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实施和人员培训,同时借助WTO的规则,引进国外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新材料,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提高工程质量。8、有利于扩大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建设领域的信息。加入WTO后,我们可以按照WTO制定的透明和公平的原则,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及时了解国外在建筑施工方面的新技术、勘察设计、房地产、城市规划方面的新理念、行业管理方面的新经验和国际市场的其它各种信息。这对我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的新技术、新思想、分析国际市场走向、指导国内企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加入WTO带来的负面影响1、对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由于当前我国建设领域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是很大,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实力比较弱,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比较差。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在3-5年内虽然不会有太大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中国建设领域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和中介服务业的巨大市场将会被许多的外国企业看好,进入我国的外国企业必然增加。一般说来,他们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经营范围广,经营机制灵活,可以提供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服务。因此,他们将凭借技术、管理、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千方百计在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占有尽可能多的份额,从而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已有的市场构成威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2、对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带来冲击。虽然我国在建设事业的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建设事业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业管理,但是现行的建设事业法律法规仍然很不健全,一方面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行为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与WTO的运行规则和国际通行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入WTO后,按照透明度原则,行政干预行为、非关税贸易壁垒都需逐步取消。如何按照WTO的规则,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行业管理缺乏经验。因此加入WTO以后将会对我国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提出严峻挑战。3、对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管理产生冲击。我国现有的各类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约有3500项,要求强制执行的2700多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存在制定、实施、修改方面透明度差、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数量过多与WTO要求不协调等问题。加入WTO以后,现行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对接难,给技术法规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4、对我国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将产生冲击。我国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队伍薄弱,服务领域窄,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和发达国家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的许多重大项目的评估、监理、造价咨询等都是由外国的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加入WTO以后,我国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将面临国外中介服务机构的严峻挑战和强大压力,将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冲击。5、将加剧人才争夺。由于我国在用人的机制、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弊端,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因此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将有可能利用他们在技术、待遇等方面的优势,招揽人才,这将可能导致建设领域现有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流失。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丙方。因为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规定得不明确,在诉讼中,乙方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种种辩解,乙方认为丙方是自己的下属项目部,丙方施工就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体转包。其实这一辩解不能成立,因为丙方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乙方内部的分支机构,双方虽然在协议中将丙方约定为乙方下属的项目部,但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变相的转包。类似这样的变相转包行为法院往往不认定为是转包,这就不利于处罚转包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利。很多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等都与转包或层层转包有关。转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利益驱使下,转包行为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很多转包行为都无法认定。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中对转包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二是很多转包行为非常隐蔽或者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处罚力度不够。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出台和对转包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转包的行为也不像最初那样明显了,而是越来越隐蔽。为了有效地禁止转包行为的发生,严厉处罚各种转包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转包不仅包括那些一目了然的公开的非法转包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规避法律的变相转包行为,针对实践中转包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应当进一步明确,及时处罚和禁止转包行为。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 有的发包方没钱也要搞建设,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就是造成建筑业三角债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筑业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劳务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已经波及到与建筑业相关的众多行业:建材生产销售行业、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业、建筑机构设备租赁行业、劳务单位等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的规定。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现象既然无法禁止,还不如顺其自然,在法律规定中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甚至还有人说,将来可以将垫资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查承包人实力的一项指标,有垫资实力的投标人在同等情况下还可以优先中标。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单位有钱才能搞建设,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单位没钱也要搞建设,完全靠承包方垫资施工,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很多工程“烂尾”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将助长“没钱也要搞建设”的坏风气,后患无穷。第二,承包人是靠承包工程来获取利润的,建设一项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如果允许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在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就要先支付巨额的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等,承包人的资金从哪里来?很显然,绝大多数款项都只能是靠拖欠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能顺利地得到工程款,到那时所形成的三角债的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在发包方信誉严重缺失、拖欠工程款风气盛行的今天,在建筑业三角债拖欠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很多发包方由经营性拖欠工程款转变为恶意拖欠的今天,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可以将承包人垫资施工合法化。 不仅如此,既然垫资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显,就应当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实践已经证明,禁止垫资施工问题仅仅靠行政规章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如果在修订的《建筑法》中仍然对垫资施工问题不置可否,就会让很多施工企业认为这是允许垫资施工的一个信号,将来的垫资施工问题就会更加难以查处。 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再签订一份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的补充协议。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白合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要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发包方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决定了承包方只有被迫接受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如果承包方事先声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休想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方在取得承包权以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违反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最终是要被清除出局的。所以,很多承包方只得委曲求全。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则”,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一个承包商会自愿放弃一个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合同而去另行签订一个获利较低、甚至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仅从这一点上看,签订黑合同就是违背承包方真实意思的,是严重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是承包方迫不得已才接受的。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某些人趁机混水摸鱼,这也是孳生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虽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该条并没有对备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走样,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此条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承包合同对于竣工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发包方应当按照咨询结果在不迟于竣工验收后180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很显然,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目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地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工程造价问题比较复杂,授权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咨询,并且以承包方单方委托咨询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结算问题互相扯皮的现象在建筑业非常普遍,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对结算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而言,承包方总是希望结算结果尽量高一些,多挣钱,所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数额一般都要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而发包方则正相反。发承包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签订结算协议的原因有多种,不排除有的发包方是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以此达到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是,同样也不能排除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的结算报告的数额过分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而造成发包方不能接受的情况。另外,则是因为承包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是严重拖延了工期。 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造价部门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既要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又要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签订的大量的洽商变更资料;既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考虑到招标、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既要认定工程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工费调价系数、商品混凝土差价调整、钢筋量调整问题等等。很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造价部门不能只凭承包方单方提供的材料就作出咨询结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机关只凭承包方单方的委托和单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作出咨询结果,如此一来,这个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发包方必须接受承包方单方的咨询结果,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了慎重和公平,不能将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过于简单化。为了使造价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剥夺发包人参与造价鉴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应明确规定造价咨询部门在接受承包方委托后,通知发包方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料及对争议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提交这些资料及书面意见,才可视为发包方放弃权利。 笔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中由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咨询的规定。具体理由是:(一)有的造价争议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比如,发包方为了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故意拖延结算时间。还有一些造价争议则是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优良,而实际却只达到合格标准,还有些情况下是承包方严重地拖延了工期。在这些情况下,是否也要规定发包方同样可以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呢?从总体上说,产生造价争议的原因是双方面的,只规定承包方一方有权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显然不公平。(二)单方委托的造价结果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承包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作出咨询结果后,如果发包方仍不执行,这一结果不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一咨询结果就显得没有意义。(三)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单方委托作出的咨询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数额的依据,需要由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也就造成了在时间上和造价鉴定费用上的浪费。 在解决问题时,有一种习惯的做法是矫枉必须过正。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今天,确实要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但是,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内容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 望楼主采纳以及修改

法律方法小论文范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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