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围棋的定式,棋界有不同解说,但也有一些基本共识,如定式之“定”只有相对含义,定式经历历史沿革,可见其非自然法则,乃人之发明,而且行棋中出“变着”也为常见。甚至有求道者如小林光一痛思“定式”之束缚,打破“思维定势”和行棋惯例,进而天马行空追求“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但毕竟,人人都用定式,且亦步亦趋,不轻易越雷池为多,职业高手也常不例外。可见定式自然有其符合“棋理”之处。本文拟对定式之“理”以及定式的局限作一理论探讨。 定式与“纳什均衡” 何为“定式”,小林光一有如下定义:“在局部战斗中,用最稳妥的顺序,而且能经得住以后的检验,从而被固定下来的就是定式”。在此定义中,“局部”较易理解,但何为“稳妥”?如何“检验”?均语焉不详。下面就用博弈论(game theory)——尤其是“纳什均衡”(Equilibrium)作一诠释。 博弈论的基本前提为:某人或某物的行为效果如何,有赖于他人或他物的行为。由于世上人间的事物很少不依赖于其他事物而存在,因此博弈论用途甚广,从军事,政治,经济等社会科学,到工程学和生物学等自然科学,均留下印记。在日常生活中,从待人接物到谈情说爱,无不涉及博弈过程。 初期博弈论强调利益的冲突,即非合作甚至对抗状态。比如,“零和理论”指一方得益则意味着另一方遭损。这在围棋中早有运用,如“他人之急所即我之急所”。棋,包括围棋,既然讲的是胜负之道,就规定了它的对抗性。军事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国际均有对抗的因素,但如果这个宇宙只有对抗和冲突,它又如何避免分崩离析的结果呢?这样的问题,在美苏冷战时期(双方都拥有毁灭性核武器),尤其显得重要。数学家约翰·纳什(John Nash,1928——)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他的均衡理论,后称为“纳什均衡”,这一理论也是他199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要理由。 纳什早年入普林斯顿大学数学系做研究生即与围棋结缘。对于纳什来说,棋局中的博弈隐喻着人间事物的基本规律。事态如棋局,而棋局是可以用策略思维加以概括的。比如“过分”,“本手”与“缓着”之间,一般都会选择本手,着法过分如不遇反击,可能占到便宜,如遇反击则可能亏损,因此如果棋力相当,则应考虑到对手的反击手段。对手也同样考虑到在追求利益中不可能占尽便宜。这就导致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纳什的均衡理论的要义在于:即使在对抗条件下,双方可以通过向对方提出威胁和要求,找到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至于因为各自追求自我利益而无法达到妥协,甚至两败俱伤。稳定的均衡点建立在找到各自的“占优策略”(dominant strategy),即无论对方作何选择,这一策略优于其他策略(所谓“本手”是也)。“定式”即是许多变化中双方都认为“不亏”的一种变化。 纳什均衡与定式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看。从策略层面看,如一方的策略是“捞地”,另一方是“取势”,而结果相当,互有所得,双方就愿意那样下。“捞地 ”(考虑现实利益),“取势”(考虑将来发展)便形成一个“纳什均衡”;另一方面,可以从具体行棋效果来看,如果一步棋能考虑到对手各种应手而依然成立,对手也运用同样法则找到应对,则可以说双方达成了“纳什均衡”。 这样看,定式是一系列纳什均衡的累计直至局部达到稳定的一种变化,直到一方认为可以根据形势选择任何变化或脱先而无局部受损之虞。由于定式是在大量实战基础上不断被验证并长期积累而成,可以说定式是围棋中科学成份最大的。 但是,围棋的变化无穷,定式之外其他种种变化难以穷尽。一个定式少则几步,多则几十步。有些定式具有强大必然性,不然有崩溃之虞,或明显亏损,有些可能具有弹性空间,将来趋势也未必明了。在某一局部具有均衡意义(即双方地考虑了对方可能的策略而达成的对等的占优策略)的变化可能有多种,而“定式”只是在前人经验总结出的一部分。从而会有新的定式出现。而在任何对局中,全局情况,对手棋风,都会决定一个定式是否真正具有“均衡”意义。比如,一个棋风锐利、咄咄逼人的棋手碰到处处忍让的棋手,可能占到便宜,遇到同类棋手,则会陷入恶战和险境。
在实践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案例跟踪,观察幼儿在围棋活动和其他游戏活动中的智能表现,教师们明显感到,围棋是提高幼儿数学的最好玩具,非常适合幼儿时期的特点,因为开发儿童的大脑,要害技巧在于:不是让幼儿去理解、分析某种事物或区别于其中事物,而围棋符合幼儿全面的,直观地把握“类型熟悉”的特点,围棋是逻辑--数学智能练习的极好教材。围棋是决“胜败”的游戏,确定存在着能促使孩子智力发展的因素,我们努力将这些因素贯穿于幼儿园的一日活动之中,促使幼儿思维灵敏,记忆力增强,注重力集中,观察力提高,形成初步的数学--逻辑思维能力。在幼儿园的数活动中,我们运用黑白围棋子对幼儿进行“数的类型”练习,因为幼儿在下围棋的过程中会出现单双数、多少、大小、数量的关系,例:学习围棋的基本着法“数气”可以让幼儿学习数数(四口气、三口气、顶角只有两口气),猜先游戏可以让幼儿熟悉单数、双数,幼儿下围棋都有胜败,判胜败时孩子们运用数棋的方法,最粗浅的方法是对棋盘进行填子,然后数出黑棋、白棋的具体数目,数量多者为胜,孩子们从开始的1个1个数发展到2个2个、 5个5个、甚至10个10个数,巩固了手口一致点数和按群数数的能力,懂得些数的实际意义,由此可见围棋是幼儿学习计算有效的辅助手段。围棋的“复盘”是一种记忆“复述”,幼儿在“复盘”过程中多的时候要到达200多手,既要记忆每手棋在19路棋盘上的具体方位,又要记忆每手棋下的先后顺序,这样的记忆对于成人来说也难以做到,然而幼儿通过长时间的“复盘”练习,记忆“复述”的水平逐渐提高,慢慢形成了自己的记忆策略,儿童的记忆策略越多,回忆的水平也就越高,可见围棋活动能有效地提高幼儿的记忆力。刚开始学围棋时,孩子们都喜欢吃掉对方的子,这是儿童的心理表象、直接知觉和具体形象思维的外在表现,围棋顾名思义就是看谁在正方形的围棋盘上围的地方多,围棋活动引导幼儿通过全局思考、布局和战术来抢占地盘,下围棋需要两个小朋友斗智斗勇,从多个角度考虑每一步棋自己有几种选择,哪种最好?对方有几种应对方法,可能是哪一种?如何使自己“百发百中”,击败对方?揣摩对方的意图是什么,是假装中计,还是针锋相对%26#8230;%26#8230;这是一个发散性思维的过程。尽管棋手水平有高低之分,但只要下棋,他们的思维就具有多样性、活跃性、灵敏性的特点,大脑始终处于猜测、演绎、推理、筛选的兴奋之中。在“绞尽脑汁”中,孩子考虑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不知不觉有了长进。例如:“扑”,孩子们下这手棋时,他所要思考的不是下一手要如何下,而是下一手棋让对方吃,吃了以后再反提,这一过程需要幼儿连续想好几步棋,可见围棋活动能有效提高幼儿的逻辑--数学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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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目的和内容
本科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做毕业论文,其目的是通过毕业论文,让学生独立开发一个具体的计算机应用项目,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运用学过的书本知识,以巩固本科阶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给予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
为了便于实施和管理,规定网络学院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主要以开发一个管理信息系统为毕业实践的课题,每个毕业生通过独立开发一个具体的管理信息系统,掌握开发一个比整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步骤,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实际经验。
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主要步骤
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主要步骤及各步骤的基本内容如下:
1、 系统分析
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几项:
确定系统目标
系统可行性分析
2、 系统调查
系统的组织结构、职能结构和业务流程分析。其中系统的组织结构图应画成树状结构。
系统业务流程分析、业务流程图
3、 数据流程分析
数据流程图(系统关联图、顶层图、一层数据流图、二层数据流图)
数据词典
代码设计
4、 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
系统的功能结构图,每个功能模块的主要工作内容、输入输出要求等。
系统控制结构图
5、 数据库设计
概念模型设计:实体、实体间的联系、E-R图
关系模式设计:E—R图->关系模式的转换规则
关系模式
数据库表设计:数据库表结构
6、 系统物理配置方案
7、 人机界面设计
8、 模块处理概述
9、 系统测试和调试: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结果
三、开发工具和注意事项
1、开发工具
开发工具可由学生任选。如Delphi、FoxPro、VB、Access等,这些工具的使用全由学生自学。
2、注意事项
(1)项目开发步骤的完整性(系统需求分析、概念设计、物理设计、系统环境和配置、系统实施以及系统测试和调试等)
(2)每个开发步骤所得结果的正确性(业务流程图、数据流程图、数据词典、HIPO图、E-R图、关系模式、人机界面设计及模块处理等的详细分析和说明)
......
目录:
一、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目的和内容
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主要步骤
三、开发工具和注意事项
四、毕业论文指导资料
五、毕业论文撰写格式
1、象棋的棋盘由九条平行的竖线和十条平行的横线相交组成,共有九十个交叉点,棋子需摆在交叉点上,棋盘中间的空白地带被称为“河界”,写着“楚河”、“汉界”的字样。 2、棋盘来两端的中间以斜交叉线构成“米”字方格的地方,叫作“九宫”,象征着中军帐,整个棋盘以“河界”分为相等的两部分。 3、对弈开始时,红黑双方需把棋子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帅和将是棋中的首脑,是双方争夺的目标,它只能在九宫之内活动,可上可下,可左可右,每次走动只能按竖线或横线走动一格,但不能在同一直线上直接对面。 4、仕和士是将与帅的“贴身保镖”,也只能在九宫内走动,它的行棋路径只有九宫内的四条斜线;相与象的主要作用是防守,保护自己的帅或将,它的走法是每次循对角线走两格。 5、车在象棋中威力最大,无论横线、竖线均可行走;炮在不吃子的时候,移动与车完全相同。当吃子时,己方和对方的棋子中间必须间隔一个棋子。 6、马走动的方法是一直一斜,即先横着或直着走一格,然后再斜着走一个对角线;兵和卒在未过河前,只能向前一步步走,过河以后,除了不能后退外,允许左右移动。
象棋分为红白两方,两方各有相同数量的兵、炮、马、车、象/相、仕、将或帅,每个棋子都有特定的放置位置和移动方式,例如马走日,象走田。最后利用棋子的移动,方式吃掉对方的国王,就可以赢得棋局。
象棋分为红白两方,两方各有5个兵、2个炮、2个马、2个车、2个象/相、 2个仕、1个将或帅。双方以楚河汉界为界限,依次在己方区域内布局,第一排依次是车马象仕,帅仕象马车,两炮在马上方两格,5个兵分别在2车、2象、1帅上方第三格。
兵每次只能移动一步,在本国界限内只能前进,到达地方界限可以往前、左、右移动一步。炮可随意移动,炮与地方棋子中间有一棋子时,可打掉对方的棋子。马只能走日字形,但马上方有棋子时,则为别马脚,不能往上走。车可以竖、横走,每次不限制格数。
相只能走田字,但是田字中间有棋子时,则为别相心,相只能另一方向走田字形,同时需要注意相不能超越本国国界和边线。仕只能在帅周围沿斜线走动不能出宫,而帅只能上下左右移动,移动范围限制在九宫内。
标题是什么呀?范围太广就无从下手了.
教师上课要有教案,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中国象棋的教学工作也不例外。当然,这就首先要搞明白如何写教案?然而很多人在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现在存在以下几个版本。 第一、大写特写式。领导要求老师不但要写教案,还要写详细,写全面。领导是担心教师没有教案就去上课,没了规矩,失了方圆。于是,老师们花费大量时间来写教案。我一人就任语文数学两科,如果每天都认真备课,写详细教案,就得累死我。十三元班主任费赚得真费劲。怎么办?老师们通常从教案书中抄现成的东西,不假思索,不动脑筋,胡乱抄它一气,完成任务就好。甚至平时上课拿着教案书,快期末展评时慌忙抄几张了事。 第二、增批删改式。前几年,老师们每人得到一本《素质教育新教案》,说不必写教案了,在书中增批删改就可以了。可惜后来一学期结束,教案书中勾画痕迹太多,下一位老师接过教案书,不必再“增批删改”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近,这《素质教育新教案》也废除了。 第三、题纲携领式。既不像详细教案那样复杂、具体、面面俱到,也不像增批删改式那样套用别人的东西,而是在备课时,将预设出来的主要步骤、问题以提纲的方式写出。从而成为老师上课的骨架。一目了然,而又条理清楚。 教案是写长好,写短好,还是不写好?我觉得,不能搞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决定。 写教案是良心活儿,摸着自己的良心就好了,多则多写,少则少写,但不能不写。请领导不要死死盯住老师们教案本的厚度,这不是关键,课上好了,活动搞好了,成绩高了,教案如何写都可以的。下面就以中国象棋重炮杀法为教学内容设计一份教案,不敢说写的好,只是抛砖引玉罢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助益,则不甚欣慰!!! 中国象棋重炮杀法 教案第*课时教学内容:重炮杀法教学目标:1.了解:用双炮重叠将军使对方棋子无法到将(帅)前应将的杀法称为“重炮”杀法。重炮就是双炮重叠的意思。2、激发学生对象棋的兴趣,提高学生棋艺。教学准备:大盘挂盘中国象棋一副,学生使用棋盘若干副。教学课时:1课时简单教学过程:一、组织教学二、新课导入和巩固前面所学。三、 教学“重炮杀法”1、摆棋,分别图1、图2、图1、图2、2、讲解。图1、红先胜:炮一平五,红胜如图3、双炮重叠将军使对方棋子无法到将(帅)前应将,而被将的将(帅)又无法动弹的杀法称为“重炮”杀法。重炮就是双炮重叠的意思。图2、红先胜:1、后车平六(红方弃车目的是为进炮开创条件,增加重炮的作用是取胜的关键。)车4退22、车四平六(红方再次弃车还是为了进炮,为重炮取胜创造必然机会。) 车4退1
3、炮三进五象5进74、炮四进五红胜。如图4、红胜。图3、图4、3、针对上面两个棋例,教师讲解两种可能,并且分析清楚局势。了解:用双炮重叠将军使对方棋子无法到将(帅)前应将,而被将的将(帅)又无法动弹的杀法称为“重炮”杀法。重炮就是双炮重叠的意思。四 、学生下棋,如何战胜对方。五、学生实践操作,对弈,教师维持纪律。三个要点:
1、课题要小而集中,要有针对性。
2、见解要真实、独特,有感而发,富有新意。
3、要用自己的语言表述自己要表达的内容。
4、生动形象,把自己对数学的兴趣写出来。
“数学小论文”是让学生以日记的形式描述他们发现的数学问题及其解决,是学生数学学习经历的一种书面写作记录。
它可以是学生对某一个数学问题的理解、评价,可以是数学活动中的真实心态和想法,可以是进行数学综合实践活动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是利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数学问题的经过等。
举例:
《人民币中的数学问题》
有一天,我跟妈妈去逛商场。妈妈进了超市买东西,让我站在付钱的地方等她。我没什么事,就看着营业员阿姨收钱。
看着看着,我忽然发现营业员阿姨收的钱都是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我感到很奇怪:人民币为什么就没有2元、3元、4元、6元、7元、8元、9元或30元、40元、60元呢?
我赶快跑去问妈妈,妈妈鼓励我说:“好好动脑筋想想算算,妈妈相信你能自己弄明白为什么的。”我定下心,仔细地想了起来。
过了一会儿,我高兴地跳了起来:“我知道了,因为只要有1元、5元就可以随意组成2元、3元、4元、6元、7元、8元、9元,只要有10元、20元、50元同样可以组成30元、40元、60元……”
妈妈听了直点头,又向我提了一个问题:“如果只是为了能随意组合的话,那只要1元不就够了吗?干吗还要5元、10元、20元呢?”
我说:“光用1元要组成大一点的数就不方便了呀。”这下妈妈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夸奖我会观察,爱动脑筋,我听了真比吃了我最喜欢吃的冰激凌还要舒服。
第一页写作者信息(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第二页先写标题,再写摘要,关键词,然后是正文,结尾注明参考文献。
论文重复率=论文重复字数/论文总字数* 100%,是计算论文重复率的公式。注意是公式,不是算法!那么内容重复是由查重系统根据算法,通过与数据库中的内容进行比对决定的。本科毕业论文的重复率一般要求在30%以下,严格的要求在20%以下,还有的毕业论文要求在10%以下。一般高质量毕业论文重复率在15%以内;研究生低于10%,博士低于5%。
论文检测系统会根据自身的算法,将论文进行分段、分句,将分好的内容提取出来,跟系统自身的文献收录库中的内容做比较,一般7-8个字算作抄袭。比对完成后,发现有明显的抄袭,就会以明显的颜色进行标注,最后根据重复率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并在生成的检测报告中展示。在论文检测报告中,对于重复的字符数都是会进行显示的,一般来说,重复的内容会用两种颜色表示,一种是黄色,代表文字是“引用”过的;另一种是红色,代表文字是“抄袭”过的。从报告的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的参考数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黄色位置标出的重复字数,在右边的是总字数,所以根据重复率公式进行计算,就可以知道自己的论文的重复率是多少了。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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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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