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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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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对山寨文化的认识与思考【摘要】“山寨”,仿佛一夜间异军突起的新秀,成为2008年度最“雷人”的字眼,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也因此被网友成为了“山寨年”。本文将从山寨文化的由来、山寨文化的优势和短板以及应该坚持的发展方向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对山寨文化发展的几点看法。【关键词】山寨文化去精英化后现代“山寨”,仿佛一夜间异军突起的新秀,成为2008年度最“雷人”的字眼,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也因此被网友成为了“山寨年”。从刚开始的山寨手机,到后来的山寨明星,再到山寨名牌、山寨春晚,山寨不再徘徊于边缘境地,而是登堂入室,成为了“名正言顺”的“鼠年标签”,给国人来了个一个措手不及。山寨也由原来简单的一个名词变成一种社会现象,再由一种现象上升为一种文化。放眼国内市场,“山寨”几乎无处不在,从“康帅博”到“山寨同仁堂”、“山寨版慢严舒柠”,从iphone到hiphone,山寨版刘德华到山寨版周杰伦……这一现象的出现在给大家带来惊奇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有人说山寨是“短命的草根王朝”,必将“昙花一现”,也有人说山寨是“平民力量的崛起”,必将“成就气候”,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其做一理性的分析和思考。一、山寨文化的由来山寨一词,古已有之。山寨者,山上的寨子也,是草民居住的房子,与富贵人家的宅院、官府的大堂相对应,本身就有一种对峙冲突的分化感。如今大家听到的“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依靠小作坊起步,通过模仿、创新集其他品牌功能于一身,靠廉价、多功能等优势来赢得消费市场。山寨文化则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不断创新,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它虽然游离于正规的商业规则之外,但却受到了民众不同程度的喜爱,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造出了一批批产品,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从商业领域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空间,由一种非正统的竞争手段演变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了他们追求时尚和展示自我的理念和旗幡。二、山寨文化风靡一时的原因1、是一种平民力量的爆发,是去精英化的明显体现无论是山寨物质产品,还是山寨文化作品,都鲜明地体现了出平民化的理念和呼声,都深深地打上了去精英化的烙印。山寨产品的突出特点就是质优价廉、更新速度快、容易获得,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普通大众提高生活质量、追求时尚的唯一可行便捷渠道。长久以来,由于精英群体对于金钱和知识的占有优势,时代的高新产品和品味都是由他们最先去享受,而广大的大众群体则只能成为“二代消费者和享受者”,也就是说当他们因为得到一种时尚而津津乐道、高兴不已的时候,这些所谓的“时尚”对于精英人群来说已经过时,精英们此时已经开始享受更高层次的产品。所以只要存在金钱和知识的占有差异,这种“享受”的“代”级区别就永远不会消失。这对于广大的“山民”来说,其实就是一种隐性的传播歧视,因为他们的“山寨”比不上有钱人家的“豪宅”。所以,要享受平等的追求时尚的权利,成为时代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的“第一级消费者”,必须揭竿而起,去创造自己的“草根文化”与“平民时尚”。2、是无门槛的大众参与,是自发性的群体狂欢如果说前几年风靡全国的超女、快乐男声等真人秀节目是降低了大众参与娱乐活动的门槛,那么山寨文化则是彻底地去掉了门槛。因为真人选秀节目门槛再低它也是由一定权威机构组织和协助的,它仍需要巨额的活动经费和大型的广告宣传,选手自身也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同时活动过程中还需要专家指导和观众的投票支持,而这些对于山寨活动来说都已经不那么必要:不需要广告宣传,一个“我想办春晚”的帖子就能激起全国数万“山民”的参与热潮;不需要企业、机构的经费支持,几百块钱就可以办得如火如荼;不需要请巨星和大腕大牌,因为我们有自己造的“山寨巨星”;不需要刻意去体现政治主题和迎合时代需要,“山民”自己的快乐才是真正的目的,民间绝活、民间艺人们终于可以不受央视大导演“只爱阳春白雪”的排挤,可以靠自己“下里巴人”的手艺登上大雅之堂,可以尽情地为自己的“山民”兄弟姐妹们娱乐尽兴。山寨的舞台虽然只有几平米,没有央视缤纷绚烂的灯光效果,没有让人震撼的排场和气势,但它的舞台却又无限大,因为它的演员代表了亿万的山民;它的震撼力能超越任何一场晚会,因为它是亿万山民的集体狂欢;它是称不上艺术的艺术,是最吉尼斯的盛宴。3、是后现代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大众对现实社会的另一种解构后现代文化的核心理念是模糊性、间断性、异端、多元性、随意性、叛逆、反讽、变形等,它是对一切秩序和构成的消解,永远处在一种动荡的否定和怀疑之中。山寨文化正是迎合和反映了这些理念,以叛逆、反讽的方式对社会现实进行了解构。名牌手机、电脑、相机是功能强大,但价格的门槛却高不可攀,所以模仿、盗版应运而生。山寨产品不仅功能更强大,甚至是好几种名牌的功能融合,但实际价格却只有它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几十年来都是央视春晚为国人提供年夜大餐,京剧唱段年年都有,大牌阵容年年不变,“难忘今宵”年年要唱,最搞笑的是赵本山的“卖拐”竟弄成了“忽悠系列”,范伟的“结巴装傻”竟成了他的“招牌动作”,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腻烦感,也难怪一些网友想要讽刺它,超越它。三、山寨文化的短板、软肋1、缺乏特质的精神内核,复制、模仿痕迹浓重眼下的“山寨”之风虽然如火如荼,但仔细看来,各种山寨产品还是经不起品味的,还不能作为一种主流文化来推崇。究其根源,是因为“山寨”产品缺乏其特质的精神内核,从它身上总能看到其他产品的影子。难怪有学者批评山寨文化,说它其实就是盗版文化、侵权文化、强盗文化。它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组装、拼凑、换版、贴牌,俨然正版充斥市场,成为消费者的新宠。2、“山寨”容易沾染“恶搞”的风气,偏离其本来的意义山寨文化是一种草根文化,是一种普通大众争夺话语权的体现,它传达的是身居弱势的“山民”们追求平等,追求更高层次生活的呼声。它采取的方式不是官方提供的渠道,而是借助民间最草根的声音、最朴素的呐喊。它与“恶搞”有一定的区别,恶搞是对原来事物的完全颠覆,剥离事物原有的积极意义和影响力,同时将自己的恶俗思想强加上去,比如将抗日英雄阿庆嫂描述成了潘金莲式的人物,与胡传魁“司令“、新四军的指导员都有两性关系,抗日英雄郭建光则是无计无谋的胆小鬼,雷锋有初恋女友等,这些恶搞都被大众所唾弃。山寨文化要想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把握与“恶搞”的界限,传达有利于社稷民生的呼声,远离庸俗的污浊。3、有盗版的嫌疑,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山寨产品虽然质优价廉,但大部分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它们的开发完全是依靠简单地改造和利用别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是披着外衣的其他产品的抄袭版。它的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名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一定的破坏。同时,对于像康帅傅方便面、云碧饮料、斯大舒胃药、旺子牛奶、周佳牌洗衣粉、NLKE运动鞋以及南京的文安街,曲同氏、必胜糊、李明、巴克星、哈根波斯等等都毫无疑问地触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印度最大的“山寨”———宝莱坞就因生产了大量直接照搬好莱坞电影情节的电影,诸如印度版《哈利?波特》《风月俏佳人》等,引起华纳公司不满,最终吃了官司。四、如何正确引导山寨文化的发展1、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山寨现象走上合法的光明大道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山寨文化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人们对于山寨文化的本质还不明确,存在很多误解,因此山寨的发展必将遇到众多困难和挫折。所以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对于山寨本质方面的定义尽快加以明确和分析定位,使人们对于身边的山寨文化能进行恰当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地一棒打死或盲目地推崇。从而使得我们的山寨风合理的方面能有理有据地发展,并形成燎原之势,对于有利的方面我们能够着重培养和利用,对于不好的一面我们则依法进行制止和打击。2、提高“山民”的相关素质,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山寨作为草民一族的聚居地,鉴于其自身的物质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必定具有一定程度的愤世心理,在“揭竿起义”时必定具有一定与社会不相符合的理念和观点,甚至出现“暴民”行径,做出违背社会道德或法律的事情,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草民”一族的教育引导,毕竟加上“文化”二字的点缀后档次和内涵就得相应有所提升。从山寨走来,走进大雅之堂,就必须脱掉身上的野气,留下自身特有的淳朴和直爽,用“阳春白雪”所没有的通俗和生动来展示人们所熟悉和期待的本位回归。3、充分发挥创新作用,避免走入俗套前几年的超女、快乐男声等真人秀节目在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像“山寨风”一样在国内瞬间兴起,大有兴风作浪之势,但现在的选秀节目大都销声匿迹了,广电总台也对各地方台的选秀节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和限制,就其致命性硬伤就在于这些选秀节目缺乏创新性,总是生搬硬套、刻意模仿,形不成自己的特色优势,到最后为了竞争收视率就开始走向庸俗、恶俗、低俗的死亡之路。“山寨”文化要想避免走与选秀节目相同的道路,关键的一点就是培养自己的品牌,着重打造自己的“草根一族”表达声音与追求的平台特色。通过有序的管理和规范合理利用和优化“山寨”资源,打造自己的具有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形成自己的强势竞争力。■参考文献①王攀:山寨文化是草民对垒精英的文化,人民网②“山寨”现象频现,折射草根挑战权威心态,新华网③“山寨”春晚,“土掉渣”对“金镶玉”的博弈,人民网④“山寨春晚”受新华社撰文肯定:普通百姓的嘉年华,侯检潇湘晨报(

你这100分 不好得啊,网上搜的。 山寨产品大量出现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有限、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条件下的必然产物。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劳动者就业压力大,国内市场十分广阔,力图结束当前在技术领域的模仿者角色,过分贬低技术模仿有失偏颇。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学习能力和吸收能力,实现山寨产品升级换代,由“中国制造”而“中国创造”。 以仿制为特征的山寨产品正在我国大行其道,以致“神州无处不山寨”。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全盘否定、大力围剿者有之,乐此不疲、大力推崇者也大有之。而核心问题在于,山寨产品到底是一种创新还是单纯的仿冒? 从本源上看,“山寨”原指草根平民占山为王或者圈地居住的地方,与庙堂、官府相对应,现引申为没有牌照、难进正规渠道的小厂家、小作坊。“山寨产品”则引申为利用自身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模仿、整合、市场上流行的产品而生产出来的质量不错、价格低廉的产品。山寨产品之所以能在电子领域快速发展,原因不仅在于其价廉、实用、更新速度快的特点迎合了消费者追求时尚和低价的心理需求,还在于随着技术和制造能力的提升,我国已经具备了完善的信息技术产业链,能够快速实现低成本、规模化仿制生产,从而形成大量物美价廉的“山寨产品”进入市场,并与“庙堂产品”相互竞争、争夺消费者的格局。 山寨产品中虽然确实有一些是假冒伪劣产品,但绝大多数都是在模仿市场上已有产品的基础上再赋予新创意的产品,实际上是借鉴电脑业的戴尔产品创新模式制造出来的产品。这些产品往往整合了市场上很多不同优质品牌的长处,再根据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把能实现的功能都实现,想方设法地满足消费者的一切需求。这同严格意义上的盗版、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是一种有效的创新。 市场营销学根据产品创新的程度不同把新产品分成4类。一是运用新原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制成的,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发明制造出来的新产品;二是利用革新性技术对原产品变革改良而成的产品,其功能有所扩大,品质显著提高,结构更合理,如取代晶体管电路的集成电路计算机;三是内在属性没有根本改变,但性能、结构、造型、体积、包装等外部形态上有所改观的产品,如气压式热水瓶取代铁壳热水瓶;四是对市场上已有产品不作技术改进,企业模仿生产出来后标上自身品牌的产品,如新品牌的啤酒等。可见,只要是能给顾客带来某种新的满足和新的利益的产品都可以被理解为新产品。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功能或形态上发生改变,与原产品产生差异的产品都可以视为新产品。“山寨产品”无疑属于后两者。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热衷于采用“山寨制造”,是为了迅速推出新产品,与现有产品进行差异化竞争,从而快速占领市场。实践也证明这是十分有效的营销战略。 山寨产品的本质是模仿,虽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之嫌,但只要不是利用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就不算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这种对先进产品的模仿,客观上还对促进各自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各自从功能到样式的不断创新,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都具有积极作用。事实上,对技术创新产品,其中近90%都属于改良型,这些改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模仿创新。即使在国外,“山寨产品”也普遍存在。比如日本的索尼公司在初创时期对收音机的研发就是在解剖、消化国外产品核心技术基础上的创新。又如美国推出了排版逼真的“山寨”版《纽约时报》;欧美不是还盛行根据自身喜好和需要,用不同企业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属于自己的“山寨汽车”么? 山寨产品的大量出现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有限、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考察各国经济发展史,很多发达国家也都是靠模仿当时国外先进技术,并加以吸收、创新,最终培养出自身创新能力而实现赶超目标的。任何后发国家都不可能跨越技术引进、技术模仿的阶段而直接进入到自主创新的阶段。对单个企业来说,生产“山寨产品”虽然没有远大发展前途,但从整个社会来看,山寨产品对于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对以公司为主的生产研发模式,对抑制相关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暴利行为,对于技术进步等等无不具有积极作用。 从模仿到创新也是我国走向自主创新的必由之路。我国在经历了早期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通过边干边学,在掌握和运用引进的技术后,很快形成了巨大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能力,但还需要进一步在模仿式创新与改进中努力培养和提高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的能力。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劳动者就业压力大,国内市场十分广阔,因而力图结束当前在技术领域的模仿者角色,过分贬低技术模仿是有失偏颇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学习能力和吸收能力,加大吸收消化的投入,实现山寨产品的升级换代,由“中国制造”而“中国创造”。 毫无疑问,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和迫切的任务。全社会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综合运用法律力量、道德力量和社会舆论,对山寨制造和山寨产品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对于那些打着山寨制造旗帜,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和行为,则要予以坚决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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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一篇;山寨产品与职业道德思考 2008年是中国的“山寨文化年”。从年初的山寨手机,到年终的山寨春节晚会,山寨现象铺天盖地,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都出现了山寨现象。那么从中折射出的职业道得是怎么样的呢?有人说山寨就是单纯地模仿,但也有人说山寨中还有创新;有人说山寨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也有人说山寨打破了某些西方国家对技术的垄断;有人说山寨文化是一种落后的文化,但也有人说山寨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有人说山寨文化体现了民族的劣根性,但也有人说山寨文化恰恰是一个民族善于学习不断进步的表现——山寨文化就这样在中国学者的争吵之中生根发芽。山寨是网络的产物,是所谓网络文化的结果。中国的网络文化在官方的眼里,凡是网络的,多数都是反叛的。网络的叛逆最初表现为过分的自我,这从网络聊天室和博客里看得很清楚;后来表现为恶搞,胡歌是一个代表;再后来就“山寨”化了。山寨是对此前所有网络行为的总结,同时也是对叛逆的升华,因为山寨不再是单个领域里的一种叛逆,它代表的似乎就是未来。 中国人从来不信教,但并不等于说中国的文明史中没有信仰的主线,只是这条主线不象西方的宗教线条那样清楚罢了。事实上,中国人的信仰轨迹是变化多端的,做为终极权威存在的神也是多元的,到了近现代,信仰轨迹已经杂乱无章,改革开放之后,则几乎无迹可循了。没有宗教信仰来帮忙,也就是管理人的信仰的工作可就变得复杂多了,一直很失败,很明显,当今中国网络文化才是统治着大多数年轻人灵魂。 山寨之所以成为文化的核心,表面上可归因于对年轻人的叛逆缺乏合适的引导,或者叫做对现实和权贵的嘲讽填补了心灵的空虚,实质上反映的却是文化领域的失败。中国的小孩不会跟着父母去教堂,与长辈之间的代沟十分严重,心中的积怨没有排遣的途径,所以,关爱年轻人的心灵在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都重要。当网络游戏以及其他网络的东西成了应时之物,填补了这个空白,让很多人沉迷,这就是决定“山寨”能够变成文化核心的根本原因。 社会矛盾的激化、年轻一代心里压力是在让人难以承受的环境下成长,它的首要特征是读书难,就业更难,人们压抑的心灵自然要产生道德叛逆,中国的网民世界第一,所以,这种从心灵发出的山寨思维,同时也是很可怕的,只要物质是匮乏的,暴力就会发生;只要心灵是空虚的,则职业道德必然叛逆。在我看来,职业道德现行的法律制度固然值得人们高度关注,但如果法律制度压抑人们的情绪,抑制了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那么,需要改造的是法律制度,而不是山寨文化。在林林总总的山寨文化中,既有对西方知名品牌的“恶搞”,也有对西方专利技术的组合型创新。就好像中国的火药传到西方,西方用来制造枪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一样,“风水轮流转”,现在中国人以这种方式,把西方的技术,包括他们的思维方式全盘照搬,然后用来“消解”、“消化”、“消磨”、“消费”,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在那个异族入侵的动荡年代,我们不再包容,而是闭关锁国;我们不再宽容,而是大兴文字狱。这样的时代毕竟过去了,我们现在充分享受着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假如西方国家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在一个又一个诉讼案件中,人们就会逐渐发现,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公正的审判中,模仿与创新、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就会浮出水面。不要对山寨文化张皇失措,也不要抡起法律和道德的大棒,试图把山寨文化消灭干净。这是一个民族发展必须经过的阶段,也是一个民族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山寨文化包含着浓浓的草根气味,山寨文化是对外来文化的一种重新理解和消费。山寨文化是一种自娱自乐,山寨文化是特殊的反思文化,但不能斥置于与道德领域。商人们的职业道得是不愿自己的品牌变成山寨;明星们不愿意自己的形象成为山寨;新闻媒体不愿意自己的节目成为山寨;学者们不愿意自己的作品变成山寨。说到底,这其中既有经济算计,也有惟我独尊的情绪。但是,一个民族如果不学会宽容,那么,这个民族就没有广阔的生存空间;一个公民如果不学会宽容,那么,这个公民就会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宽容山寨文化,就是停下自己的脚步,观察树叶投下的斑驳日光;宽容山寨文化,就是在熙熙攘攘的闹市,对相同的容貌会心一笑。宽容山寨文化,不是藐视法律的存在,而是重新发现法律中幽默的内涵;宽容山寨文化,不是忽视他人的劳动,而是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发展。那些对山寨文化咬牙切齿的学者们,可能忘记了人类成长的过程。从蹒跚学步,到课堂学习,我们总是在汲取人类文明的基础之上,不断地丰富自己的头脑,从而为创造文明积蓄力量。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人们分辨不出山寨文化与庙堂文化,在思想领域人们都是平等的。不论是来自山野乡村,还是来自繁华都市,在文化面前我们都是平等的一员。无论是法律的垄断,还是社会身份地位的垄断,都无法遮掩山寨文化的芬芳。所以说折射出的职业道德只能说是社会进步经历的一个阶段,山寨是一种学习,山寨是一种娱乐,山寨是一种生活方式,山寨也是一种处世态度。我们需要山寨文化,因为我们必须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庙堂文化,必须打破传统的等级观念和根深蒂固的成见,努力营造新的生活方式,使每个人的身体中都流淌着自由、平等、博爱的新鲜血液。

“山寨机”遭遇的管理悖论在业界绝非个别,透析“山寨机”拒绝“招安”的隐情,对于破解... 简论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日期:2009-08-01 04:46:21 点击:8 好评:0 为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工商管理工作,我认为,关...www.wsdxs.cn/html/commerce

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法律是被发现而非被创制的。当山寨超越一个个案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时,我们需要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思考该现象,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山寨引起的混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在权衡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以重新确立法律秩序。一、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反思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就山寨现象而言,可能有一部分会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现有法律已足以调整,无需另行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但作为立法者,面对如此广泛的山寨现象,是否需要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有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了?该种保护是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是否损害了社会福祉?如果我们仅仅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出发,去简单的判断山寨现象的法律性质,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二、对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思考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故有反垄断法,以对垄断现象和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山寨现象的出现,其中是否有一部分是因为垄断导致的呢?如果反垄断法立法不到位,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到位,面对垄断,市场就会在可能的方向上进行调整。山寨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垄断的自发反击。山寨之所以广受欢迎,是消费者对于因为垄断而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的自我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状况。三、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思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目的上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的,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但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保护过度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呢?当然,我们消费所有的产品、服务都是最顶级的,但是,社会的现状是分阶层的,消费者还是有穷人和富人之分的。富人和穷人对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肯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允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而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消费更好但价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山寨现象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穷人对于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即使质量差一点、功能少一点,但至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科技基本的基本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相关法律,除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外,尽可能放宽保护的尺度,但需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四、对现有管制方面法律的反思就山寨手机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没有通过质量检测等,而认为需要加以制裁。从现有法律而言,此论固然有利。但是,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这些山寨产品真的是一无是处、真的是不符合要求吗?我看未必。事实上,山寨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和认证,我认为更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的管制法律是否适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腐败、高收费等等情况,而使得山寨产品无法获得所需批准、许可和认证呢?在我看来,现有的很多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很多存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情形。如真正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大小厂商一视同仁,相信很多山寨也会变成正版。因此,在我看来,山寨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有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自发纠正。所谓恶法非法。总而言之,对于山寨现象,不能简单、粗暴的加以批判和禁止,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加以鼓吹,而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山寨现象,并对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加以反思,权衡利弊,从而该鼓励的予以鼓励,该限制的予以限制,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坚持的予以坚持。做在房子里闭门造车是容易的,但这样造出来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也未必会被广泛的遵守。只有认真观察社会、观察民众的真实生活和需求,才能从中发现出真正的法律。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的演变就是明证。

对山寨文化的认识与思考【摘要】“山寨”,仿佛一夜间异军突起的新秀,成为2008年度最“雷人”的字眼,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也因此被网友成为了“山寨年”。本文将从山寨文化的由来、山寨文化的优势和短板以及应该坚持的发展方向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对山寨文化发展的几点看法。【关键词】山寨文化去精英化后现代“山寨”,仿佛一夜间异军突起的新秀,成为2008年度最“雷人”的字眼,瞬间红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也因此被网友成为了“山寨年”。从刚开始的山寨手机,到后来的山寨明星,再到山寨名牌、山寨春晚,山寨不再徘徊于边缘境地,而是登堂入室,成为了“名正言顺”的“鼠年标签”,给国人来了个一个措手不及。山寨也由原来简单的一个名词变成一种社会现象,再由一种现象上升为一种文化。放眼国内市场,“山寨”几乎无处不在,从“康帅博”到“山寨同仁堂”、“山寨版慢严舒柠”,从iphone到hiphone,山寨版刘德华到山寨版周杰伦……这一现象的出现在给大家带来惊奇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有人说山寨是“短命的草根王朝”,必将“昙花一现”,也有人说山寨是“平民力量的崛起”,必将“成就气候”,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其做一理性的分析和思考。一、山寨文化的由来山寨一词,古已有之。山寨者,山上的寨子也,是草民居住的房子,与富贵人家的宅院、官府的大堂相对应,本身就有一种对峙冲突的分化感。如今大家听到的“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依靠小作坊起步,通过模仿、创新集其他品牌功能于一身,靠廉价、多功能等优势来赢得消费市场。山寨文化则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不断创新,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它虽然游离于正规的商业规则之外,但却受到了民众不同程度的喜爱,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不断造出了一批批产品,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从商业领域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空间,由一种非正统的竞争手段演变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了他们追求时尚和展示自我的理念和旗幡。二、山寨文化风靡一时的原因1、是一种平民力量的爆发,是去精英化的明显体现无论是山寨物质产品,还是山寨文化作品,都鲜明地体现了出平民化的理念和呼声,都深深地打上了去精英化的烙印。山寨产品的突出特点就是质优价廉、更新速度快、容易获得,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普通大众提高生活质量、追求时尚的唯一可行便捷渠道。长久以来,由于精英群体对于金钱和知识的占有优势,时代的高新产品和品味都是由他们最先去享受,而广大的大众群体则只能成为“二代消费者和享受者”,也就是说当他们因为得到一种时尚而津津乐道、高兴不已的时候,这些所谓的“时尚”对于精英人群来说已经过时,精英们此时已经开始享受更高层次的产品。所以只要存在金钱和知识的占有差异,这种“享受”的“代”级区别就永远不会消失。这对于广大的“山民”来说,其实就是一种隐性的传播歧视,因为他们的“山寨”比不上有钱人家的“豪宅”。所以,要享受平等的追求时尚的权利,成为时代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的“第一级消费者”,必须揭竿而起,去创造自己的“草根文化”与“平民时尚”。2、是无门槛的大众参与,是自发性的群体狂欢如果说前几年风靡全国的超女、快乐男声等真人秀节目是降低了大众参与娱乐活动的门槛,那么山寨文化则是彻底地去掉了门槛。因为真人选秀节目门槛再低它也是由一定权威机构组织和协助的,它仍需要巨额的活动经费和大型的广告宣传,选手自身也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同时活动过程中还需要专家指导和观众的投票支持,而这些对于山寨活动来说都已经不那么必要:不需要广告宣传,一个“我想办春晚”的帖子就能激起全国数万“山民”的参与热潮;不需要企业、机构的经费支持,几百块钱就可以办得如火如荼;不需要请巨星和大腕大牌,因为我们有自己造的“山寨巨星”;不需要刻意去体现政治主题和迎合时代需要,“山民”自己的快乐才是真正的目的,民间绝活、民间艺人们终于可以不受央视大导演“只爱阳春白雪”的排挤,可以靠自己“下里巴人”的手艺登上大雅之堂,可以尽情地为自己的“山民”兄弟姐妹们娱乐尽兴。山寨的舞台虽然只有几平米,没有央视缤纷绚烂的灯光效果,没有让人震撼的排场和气势,但它的舞台却又无限大,因为它的演员代表了亿万的山民;它的震撼力能超越任何一场晚会,因为它是亿万山民的集体狂欢;它是称不上艺术的艺术,是最吉尼斯的盛宴。3、是后现代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大众对现实社会的另一种解构后现代文化的核心理念是模糊性、间断性、异端、多元性、随意性、叛逆、反讽、变形等,它是对一切秩序和构成的消解,永远处在一种动荡的否定和怀疑之中。山寨文化正是迎合和反映了这些理念,以叛逆、反讽的方式对社会现实进行了解构。名牌手机、电脑、相机是功能强大,但价格的门槛却高不可攀,所以模仿、盗版应运而生。山寨产品不仅功能更强大,甚至是好几种名牌的功能融合,但实际价格却只有它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几十年来都是央视春晚为国人提供年夜大餐,京剧唱段年年都有,大牌阵容年年不变,“难忘今宵”年年要唱,最搞笑的是赵本山的“卖拐”竟弄成了“忽悠系列”,范伟的“结巴装傻”竟成了他的“招牌动作”,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腻烦感,也难怪一些网友想要讽刺它,超越它。三、山寨文化的短板、软肋1、缺乏特质的精神内核,复制、模仿痕迹浓重眼下的“山寨”之风虽然如火如荼,但仔细看来,各种山寨产品还是经不起品味的,还不能作为一种主流文化来推崇。究其根源,是因为“山寨”产品缺乏其特质的精神内核,从它身上总能看到其他产品的影子。难怪有学者批评山寨文化,说它其实就是盗版文化、侵权文化、强盗文化。它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组装、拼凑、换版、贴牌,俨然正版充斥市场,成为消费者的新宠。2、“山寨”容易沾染“恶搞”的风气,偏离其本来的意义山寨文化是一种草根文化,是一种普通大众争夺话语权的体现,它传达的是身居弱势的“山民”们追求平等,追求更高层次生活的呼声。它采取的方式不是官方提供的渠道,而是借助民间最草根的声音、最朴素的呐喊。它与“恶搞”有一定的区别,恶搞是对原来事物的完全颠覆,剥离事物原有的积极意义和影响力,同时将自己的恶俗思想强加上去,比如将抗日英雄阿庆嫂描述成了潘金莲式的人物,与胡传魁“司令“、新四军的指导员都有两性关系,抗日英雄郭建光则是无计无谋的胆小鬼,雷锋有初恋女友等,这些恶搞都被大众所唾弃。山寨文化要想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把握与“恶搞”的界限,传达有利于社稷民生的呼声,远离庸俗的污浊。3、有盗版的嫌疑,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山寨产品虽然质优价廉,但大部分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它们的开发完全是依靠简单地改造和利用别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是披着外衣的其他产品的抄袭版。它的产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名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一定的破坏。同时,对于像康帅傅方便面、云碧饮料、斯大舒胃药、旺子牛奶、周佳牌洗衣粉、NLKE运动鞋以及南京的文安街,曲同氏、必胜糊、李明、巴克星、哈根波斯等等都毫无疑问地触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印度最大的“山寨”———宝莱坞就因生产了大量直接照搬好莱坞电影情节的电影,诸如印度版《哈利?波特》《风月俏佳人》等,引起华纳公司不满,最终吃了官司。四、如何正确引导山寨文化的发展1、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山寨现象走上合法的光明大道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山寨文化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人们对于山寨文化的本质还不明确,存在很多误解,因此山寨的发展必将遇到众多困难和挫折。所以必须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对于山寨本质方面的定义尽快加以明确和分析定位,使人们对于身边的山寨文化能进行恰当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地一棒打死或盲目地推崇。从而使得我们的山寨风合理的方面能有理有据地发展,并形成燎原之势,对于有利的方面我们能够着重培养和利用,对于不好的一面我们则依法进行制止和打击。2、提高“山民”的相关素质,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山寨作为草民一族的聚居地,鉴于其自身的物质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必定具有一定程度的愤世心理,在“揭竿起义”时必定具有一定与社会不相符合的理念和观点,甚至出现“暴民”行径,做出违背社会道德或法律的事情,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草民”一族的教育引导,毕竟加上“文化”二字的点缀后档次和内涵就得相应有所提升。从山寨走来,走进大雅之堂,就必须脱掉身上的野气,留下自身特有的淳朴和直爽,用“阳春白雪”所没有的通俗和生动来展示人们所熟悉和期待的本位回归。3、充分发挥创新作用,避免走入俗套前几年的超女、快乐男声等真人秀节目在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像“山寨风”一样在国内瞬间兴起,大有兴风作浪之势,但现在的选秀节目大都销声匿迹了,广电总台也对各地方台的选秀节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和限制,就其致命性硬伤就在于这些选秀节目缺乏创新性,总是生搬硬套、刻意模仿,形不成自己的特色优势,到最后为了竞争收视率就开始走向庸俗、恶俗、低俗的死亡之路。“山寨”文化要想避免走与选秀节目相同的道路,关键的一点就是培养自己的品牌,着重打造自己的“草根一族”表达声音与追求的平台特色。通过有序的管理和规范合理利用和优化“山寨”资源,打造自己的具有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形成自己的强势竞争力。■参考文献①王攀:山寨文化是草民对垒精英的文化,人民网②“山寨”现象频现,折射草根挑战权威心态,新华网③“山寨”春晚,“土掉渣”对“金镶玉”的博弈,人民网④“山寨春晚”受新华社撰文肯定:普通百姓的嘉年华,侯检潇湘晨报(

论文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www.ssrn.com[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论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法律分析: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2、以赔偿为目标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3、以诉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以诉讼清市场很多时候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例如一个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白菜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因为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客户。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5、以诉讼促合作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衍生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些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假冒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腾讯安全灵鲲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已经在监管部门得到深度应用对于网络假冒伪劣产品、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等重点对象的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打击现已与知识产权、版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门形成了合作,帮助各级部门发现侵权违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首先要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申请专利,其次防止文件信息泄露,然后发现自己的成果被盗用要及时维权。

知识产权涉外问题研究论文

(一)知识产权领域论文1.《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规划·非国家行为体》,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辉瑞惠氏并购案反垄断裁决》,载于《企业经济》2010年11期3.《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11月4.《收购美国企业专利的审慎性调查研究》,载于《亚太经济》2010年06期5.《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6期6.《专利权扩张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载于《商业研究》2010年09期7.《专利与企业并购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载于《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07期8.《TRIPs协议的历史与逻辑》,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57卷。9.《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10.《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比尔斯基案述评》,载于《法治论丛》2011年02期。11.《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对美国最高法院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02期12.《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税务问题》,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01期(核心期刊)13.《TRIPS协议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蒋坡主编《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载于《理论界》2007年08期15.《对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探讨》,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01期16.《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17.《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01期18.《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07期1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载于《上海律师》2006年07期20.《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与竞争》,载于张乃根主编《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其他领域1.《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载于《文汇报》2012年3月12日。2.放弃治疗新生儿的国外法学与伦理思考,载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期。3.《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论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0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失地农民权利脆弱性分析及“可行能力”考察》,载于《学海》2006年综合理论版。6.《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06期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0期8.《诚信原则在WTO法中运用的理论与实践》,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9.《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03期10.《WTO中的诚信原则》,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7年第38卷11.《合法性质疑:评“法释(2002)17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相关范文: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其它相关论文: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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