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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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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如何把毕业论文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三、简要评析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第一节 纳税人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几个概念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一、行政援助机制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第六节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物件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纽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专案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型别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资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例项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专案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著“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著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 *** 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执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型别,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型别。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资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资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资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资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型别,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程序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钜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於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资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资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资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资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资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 *** 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资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资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路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 *** 部门的资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 *** 各部门间的资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资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资料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专案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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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思雅.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优化选择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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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春荣.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J].经济新视野,2008,22

范文二:个人所得税制现存问题与对策探讨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物件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专案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资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资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资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房产税试点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目前国家也来参与炒房,看来想钱已经想疯了!!!房产税转嫁到租金,看来国家目前是要打击没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想逼老百姓都去买房。 最终转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剧新一轮抢房潮投资出现,房价继续高涨,税收增加,国家目的达到。政府转嫁房产税可暂时影响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产税会使国家会更加强大,国富民弱会更加突出,但为了国家利益,老百姓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 一但房产税改革后,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较真,都去找国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钱,或老百姓都去找国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那国家麻烦就大了,呵呵。 重点:落实解决供求关系,很简单的事情,不清楚为何政府要故意搞得特别复杂。 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 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 有人去市场花100大洋买了一只小猪认养10年,1年后长成可以卖1000大洋的大猪,有一社团组织告诉你这猪的增值部份你1文钱不能拿,每年还要再征收你把猪养大了的养猪增值税100大洋。就是这种税,请问你认为应采用何种形式征收?呵呵。社团组织对猪的打压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诉要抢劫,有本事你就别去买猪,看猪价会不会下跌。但猪涉及民生问题,有很多人需要买来吃或养,社团组织如果从源头上解决有大量的小猪、大猪的供求才是问题所在!!问题是社团组织是否愿这么干?而不是单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抢劫的办法。否则抢劫一次,猪价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涨价不是房涨价,房是每年都要折旧,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续增值的。 在国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产税(房产税、物业税,什么名称不重要),国外土地是私有化的业主拥有所有权,业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国外的业主非常高兴,当然愿意交地产税。中国也准备征税,但问题是房是每年都在折旧跌价,中国的土地全部都是国家所有的,老百姓仅仅只有使用权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续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国家的土地增值,问题是增值部份的物业税应该向谁征税?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旧贬值,转而只有转嫁去抬高房的价格,造成房价爆涨。

浅谈西方经济学论文范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我整理的浅谈西方经济学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 要:西方经济学是高校财经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要学好这门课程对刚进入大学的新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结合亲身教学实践,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思考

一、西方经济学的性质

西方经济学作为高校财经类、管理类本科生的核心课程之一,是学生进入大学学习接触的最早的专业基础课,它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部分,跟高中课程比较,是学生学习知识和学习方法的一大转折点,其理论性强,专业程度高,面对从未接触过的经济理论和大量的经济模型的大学新生,学生们普遍都产生了畏惧心理,都有抵触情绪。那么如何教好这门课,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就成了广大教师的必须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由于西方经济学具有理论性强、抽象、难理解的特点,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上形成的,比如,序数效用论者用无差异曲线分析方法来考察消费者行为就给出了关于消费者偏好的三个假定等,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都是借助抽象的数学模型来解析经济现象,应用数学分析工具来经济学论题是很常用的方法。西方经济学在消费者行为、生产理论、资源配置、资源利用、就业失业、货币供给、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方面的理论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鉴于西方经济学特殊的课程特点,很多学生在学习西方经济学的过程中感觉困难。因此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必须要求学生端正自己的态度,转换自己的角色,从高中的灌输式教学转换为自我学习为主,培养学生对经济学的探索思考和学习的兴趣。

二、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特点

笔者长期以来一直从事西方经济学的教学工作,且担任过四年班主任,经过与学生接触,发现我院学生在学习西方经济学时普遍有以下特点:

1.数学基础薄弱。贵州民族大学商学院学生普遍具有数学基础薄弱的特点。由于西方经济学分析方法有定性分析和定量相结合、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要求学生在学习的时候有一定的数学基础,我院经济学和金融学专业该课程一般是大一下学期开设,其他专业是大二上学期开始开设。而学生大一的时候仅仅学了高等数学,概率和统计还没接触,学生数学基础参差不齐,导致学生普遍不愿进行定性分析,一看到需要相关的数学知识,从心理上就产生了畏惧。

2.感性认识多于理性认识。我院学生对老师授课课程中关于经济学家的逸闻趣事很感兴趣,而一旦讲到图形、表格、函数公式推导等内容时则表现得较迷茫。经济学分析中的实证分析方法需要用到数学思想,理性成分相对较多。

3.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强,大多处于被动状态。根据笔者教学实践经验来看,笔者在第一次课的时候会提出学习三步骤的要求:课前预习,课堂听讲,课后习题。但是在后面的教学中有很多学生并没有按照要求去做,在学习上非常被动,没有预习的同学上课大多都听不懂,由于西方经济学是一个系统性的课程,其理论连贯性很强,最终会产生恶性循环,一学期下来都听不懂;有些即使暂时听懂,但是没有真正理解,过后不久就会忘记;有些看着懂,但是自己不去做题,不去琢磨,就会出现“眼高手底”的现象。

三、提高教学效果的思考

针对以上我院学生特的特点,笔者认为要提高学生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定位要清晰,目标要明确。进入课程学习之前要让学生明白,学习西方经济学要达到的目标是结合社会需要来培养人才,即社会需要什么人才,要求有什么知识结构能力。首先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对理论体系把握清楚,重点掌握,西方经济学成为很多学校考研的必考科目,因此要求学生学完后能达到考硕士研究生没问题。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做到课前预习,课中跟老师思路走,课后复习思考三步骤。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综合素质能力,会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第一节课就应该给学生充分讲解什么是西方经济学、为什么要学习西方经济学以及如何才能学好微观经济学,该门课程要达到的目标,让学生从思想上端正自己的态度,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笔者这几年的教学实践来看,学生们通过第一次课后,基本上都能认识到西方经济学这门课的重要性,也表示要学好这么课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下足够的功夫,有信心学好西方经济学。

2.掌握方法,事半功倍。笔者多年来讲授西方经济学,与学生接触较多,学生普遍反映西方经济学理论性强,图表模型多,学习起来抽象,枯燥乏味。教师在教授课程中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要掌握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教师授课改变以往“灌输式”教学—老师讲课学生听课的模式,多利用现代化教学方式,采用重点内容老师讲解,学生讨论消化的模式,理论联系实际,多结合身边新颖的、生活化的案例来阐述经济理论,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挖掘学生的潜力。如“蛛网模型”可以利用农民生产的实例加以讲解,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

其次,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除了利用多媒体进行PPT展示以外,还要给学生进行视频教学,给学生介绍主流经济学网站,多了解掌握经济热点问题,让他们主动进行浏览学习,拓宽视野,提升学习兴趣。我院学生与经济学大师正面接触的机会不多,除了学校邀请专家讲学作报告以外,要利用网络自己主动接触获取相关信息,就要在上课的时候由教师适当地引导学生,而不是一味地讲书上的内容。

再次,西方经济学的很多知识点具有相类似性,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将这些知识点串联起来讲解,以便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由于我校是二本,学生的基础比国内某些一流院校学生要稍微差些,尤其是数学基础。部分学生在理解问题的时候反应稍微慢点,因此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多点耐心,能不厌其烦地给学生讲解,尤其是某些联系比较紧密的知识点。如无差异曲线和等产量曲线为什么都是向右下方倾斜且都是凸向原点,收入预算线与等成本线等,可以通过对比分析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知识点。

最后,要求学生课后多做习题,巩固学习效果。由于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强,各知识点衔接紧密,且有较多的图表,需要一定地数学基础,对相关的数学知识点部分要多复习,能很好的将数学知识利用到经济学上来,用数学理论解决经济问题,如一阶倒数与边际分析方法。因此必须要求学生除了课堂认真听讲外,在课后要多做习题,教师每讲完一章要多布置习题,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培养学生的经济思维能力。

另外考试方式的转变也很重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是衡量老师教学、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科学的考核方式能帮助教师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从笔者教学实践来看,我院学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临时抱佛脚”的心态,在平时上课不重视,专等老师期末划重点,然后把老师的重点一抄一背,保准能通过,这也成了学生们的考试法宝。因此要打破学生的这种依赖心理,要采用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相结合。首先教师在上课第一节课就要明确告诉学生期末绝不会划重点,重点就在平时上课内容中;其次考试题目多样化,除了常规习题外,还要有开放式的论述分析题,让学生利用经济思维方式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后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来督促学生平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临时抱佛脚”的`突击学习法。

四、总结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强、抽象、难于理解和掌握的学科,要提高教学效果,就需要教师和学生从思想上给予重视,端正态度,教师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掌握教学方法,因人施教;学生要掌握学习方法,教师和学生相结合,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志娟.《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浅谈[J].当代经济,2012,(2).

[2] 陆辉.关于西方经济学教学的三点体会[J].科教文汇,2008,(1).

[3] 王彬,郑兴无.行业院校管理类专业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实践——以中国民航大学为例[J].高教论坛,2011,(3).

[4] 张岩.西方经济学教学过程中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12).

一、经济学案例的选编

1.经济学案例要贴近生活。

许多教材在讲替代关系时常以茶叶和咖啡为例,这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没错,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生活习性差异较大,有些地方,如广东,喝茶成了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咖啡根本无法代替,尤其是那些喜喝功夫茶的人更是如此。类似的例子还有大炮和黄油。该案例虽能反映稀缺资源配置的原理,但黄油离中国学生似乎有点远,而且对于普通消费者,二者既非替代也不互补。这就说明,经济学案例的选择,应该尽量从生活实际出发。

2.案例要与理论紧密结合。

西方经济学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并能运用这些基本理论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经济问题。说到底,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基础上的一种辅助教学方法,是为理论教学服务的。因此,选编的案例必须反映经济学原理的典型特征和一般规律,要能揭示案例的内在联系和经济学原理的有关特征。

3.经济学案例来源要多样化。

经济学案例来源首先应该是丰富多彩的经济现实生活,尤其是热点经问题。因为这类案例能引导学生走出象牙塔,关注现实生活,极大地培养学生对经济学的兴趣,大家都知道,兴趣才是最好的老师。当我们用鲜活的经济生活成功地吸引了学生,使他们关注经济生活,甚至让他们养成了定时收看新闻联播、经济半小时、经济观察,并且关心国家的经济生活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我们的经济学教学任务已经完成了一半了!

二、经济学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

1.正确处理师生关系。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学中教师居于主导地位,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案例教学就是要在老师的主导下,利用鲜活的案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案例教学中,教师或在课堂当堂呈现案例,或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材料。然后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得出自己的观点。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教师要创造机会让学生走向前台,展示自己的观点。教师则由前台转向幕后,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组织和引导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和经验进行讨论、交流,发现问题和分歧,尽量让学生自己解决,如果学生自己不能解决,则应选择适当时机给予解答。教师在学生讨论过程中,除了应该把握讨论节奏,控制教学进度外,还应当关注每个学生的表现,不断启发、诱导学生开动脑筋,尤其应鼓励学生勇于独立思考,形成独特见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得以锻炼和提高。

2.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

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向学生展示这些理论,案例教学则是要通过生动可感的实例来图解,或补充说明这些理论。很明显,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是主次关系,案例教学应服务于理论教学。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学具有独特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理论教学中严格的理论推导过程是训练学生经济学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手段。学生就是在这一系列看似枯燥的训练过程中,学会了对经济现象的数学描述和严格的逻辑推演,掌握了一系列经济范式并试图用这些范式去认识纷繁复杂的经济世界,形成了对现实经济世界独特的分析、判断、归纳和预测的能力;另一方面,课堂教学中学习的概念、公式、定理、公理,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显而易见,没有概念和理论的讲解,仅仅从案例中得到结论,难以让学生建立起全面的理论结构,学生获得的必将是零散的不系统的知识点。因此,充分地讲解基本理论是学生学好经济学的基础。经济学不能像MBA教学那样可以以案例为主。相反,在经济学教学中,案例教学只能是理论教学的辅助,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枯燥的理论知识的。

3.案例要服务课堂教学的需要。

尽管借助生动的案例,可以深入浅出地讲解理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案例教学不能因此替代教师的课堂讲授。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对案例的运用要紧扣课堂教学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为了引发学生的兴趣,成为哗众取宠的工具。在课堂中,对案例的运用,一定要把握好度。为此,教师一定要做到:首先,要明确案例在课堂讲授中作用。案例在课堂理论讲授中可以是对理论的注解和延伸,可以是对理论的具体应用,也可以是为了拓展和提升学生的思考。只有当教师明了案例的作用,对案例的运用才能恰到好处。其次,引用案例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与社会阅历来控制案例的难度。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案例,最好要向学生交代案例的背景,同时案例的引用要尽量完整精简,既不能根据个人好恶随意取舍,更不能断章取义。最后,为使案例较好地发挥作用,案例应该有鲜明的主题,应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设计一些问题以启发学生的思考。

摘要:

随着我国房产税改革方案的提出以及沪渝两市的试点情况,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必将迎来全新的挑战和机遇。工商管理对规范房地产经济发展,平衡行业内部竞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文章对工商管理的特点进行了简单分析,针对房地产经济和工商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了剖析,探究了工商管理对房地产经济的促进作用,以期对相关工作起到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工商管理;房地产经济;内在联系;促进作用

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好坏和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具有直接关联,其既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体现,也是市场环境的外在表征。工商管理是对各行各业的监督约束,通过明文规定对行业内的各种行为进行检查和规范。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通过工商管理加强其行业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维持房地产经济持续发展和保证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工商管理特点分析

工商管理从其性质上看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但是,其和常规的职能部门又存在一定差别。工商管理的核心工作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各行各业进行监督管理,以此确保各行各业经济发展科学合理。通过工商管理的定义不难看出,其只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不具备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因此,可以说工商管理是市场经济的框架,市场经济只有在工商管理的范围内才能确保良性健康的发展,一旦超出工商管理的范围,就可能导致一些违背市场规律、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最终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从实际工作看,工商管理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对于不同经济体或是不同的行业,工商管理可以采取不同措施手段展开相关工作。但是,在这高度的灵活性当中,又有一部分维护不变的核心内容,比如我国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只有以我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不变的核心,以此构建灵活多用的工商管理工作模式,才能取得最好的工作效果。工商管理从范围上看是很大的,其不仅涵盖了各行各业,在管理形式上也可以分为有形监管和无形监管两种。有形监管就是工商部门通过既定的准则、确定的流程等展开相关工作。而无形的监管主要是凭借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等对各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管,以此实现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二、房地产经济和工商管理的内在联系

(一)房地产经济是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下,房地产经济也表现出了强力的增长。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水平整体提高之后,普通居民对住房的需求不断增长,直接刺激我国房地产行业大幅进步。但是,在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也表现出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在房地产规模迅速扩大之后,对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缺少,导致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因此,作为工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经济对工商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工商管理工作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础。

(二)房地产经济和工商管理可以实现互补互助

房地产经济想要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离不开工商管理的监管约束。同理,工商管理工作的进步发展也离不开房地产经济的支撑。房地产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其具有风向标的作用,通过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情况,就可以对其他行业的发展情况作出基本预测。而工商管理是保证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即工商管理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就可以促进房地产经济进步发展,而房地产经济发展进步又可以反向推动工商管理进步。所以说,房地产经济和工商管理具有互补互助的作用,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三)工商管理为房地产经济发展助力

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具有许多关联因素,比如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关联行业发展以及工商管理等。在这些众多因素中,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等都属于房地产经济的直接关联因素,而工商管理属于外部刺激因素,这两类因素在不同的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虽然工商管理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无法全面地对房地产经济发展起到监管作用,但是,其仍然可以通过现有的制度和政策对房地产经济发挥推动作用。尤其是在美国发生房地产泡沫之后,我国更应该加强工商管理在房地产经济发展中的监管作用,以便为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助力。

三、工商管理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合理

房地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少不合理的行业现象,给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不小的限制。基于此,通过加强工商管理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这些不合理现象。比如,拿地是房地产企业规划布局的重要环节,也是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环节。但是,在某些地方,房地产企业拿地存在一些暗箱操作,或是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给整个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股不正之风,扰乱了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因此,通过工商管理的强力作用,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其中存在的不合理操作进行严厉打击,以此逐步规范完善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经济良性发展。

(二)维持房地产经济发展秩序

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打破原本有序的经济发展局面。加之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冲击,进一步扩大了经济发展有序局面被打破的问题,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出现混乱。出现混乱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消费者利益受损、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以及关联行业发展前景走弱等问题。因此,基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工商管理确保这些政策在房地产经济发展中得以落实,对恢复并维持房地产经济发展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不仅如此,通过工商管理的强力规范作用,还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房地产行业中的一些风险因素,确保房地产经济可以实现有序发展。

(三)有效的风险防控

风险防控是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发展中所必须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何全面完善风险防控,却有待进一步研究。对房地产经济发展而言,风险防控的对象因素众多,各种规章制度都会对房地产经济造成影响。风险防控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也是工商管理的重点工作,因为保证企业安全、良性的发展是工商管理的职责所在。于工商管理而言,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主要是从监督管理的层面入手,发现房地产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因子,并及时提出对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或是责令企业对存在风险因素的方面进行整改。

(四)保证消费者利益

工商管理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行业的经济发展,其还需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证。就房地产经济发展而言,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出现频率颇高,各类新闻中均报道过相关新闻。在房地产行业中,消费者遭遇最多的问题就是房屋质量问题。相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其在利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客观公正的对待。因此,通过工商管理打击房地产经济发展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可以较大程度保证消费者利益。

(五)指引房地产经济发展方向

工商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政策制度的反映,其可以体现出国家未来经济发展规划的动向。不仅如此,工商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具体手段,可以从外部对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通过工商管理指引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对房地产经济的进步具有积极效用。

四、结语

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房地产市场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工商管理的作用逐渐凸显。在房地产经济中加强工商管理的相关工作,可以对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市场秩序、风险防控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发挥出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1]童伶,明伟菊。探究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现代商业,2014(09)。

[2]李国瑞。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J]。商业经济,2014(08)。

[3]曾美英。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探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10)。

[4]陶连辉,苗博凯。论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19)。

要的是房地产行业整个行情的不仅仅只是商业地产的....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目的 1 1.2 研究意义 1 1.3 研究内容 1 第2章 房地产开发概述及相关土地政策分析 2 2.1 房地产开发概述 2 2.1.1 房地产开发的含义 2 2.1.2 房地产的特性 2 2.1.3房地产开发的特性 3 2.2与房地产开发相关土地政策 5 2.2.12007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 2.2.2 200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通知》 5 2.2.3 2007年11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6 第3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8 3.1 概述.8 3.2 压缩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空间 9 3.3 加速房地产开发行业整合速度 9 3.4囤积土地现象将得到抑制 10 3.5改变房地产开发供应结构10 3.6影响房价走势有待进一步观察10 3.7 本章小结 11 第4章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12 4.1 我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现状 12 4.2实行“招拍挂”对房地产开发地价的影响 12 4.3实行“招拍挂”对房地产开供应量的影响 13 4.4实行“招拍挂”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3 4.5本章小结 13 第5章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15 5.1 土地储备制度概述 15 5.2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正面影响 15 5.3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负面影响 17 5.4 本章小结 18 第6章 对房地产开发有影响的其他土地政策——土地供应政策 20 6.1 土地供应总量的影响 20 6.2 土地供应结构的影响 20 6.3 土地供应方式的影响 21 6.4 管理政策的影响 21 6.5 本章小结 22 第7章 土地政策效果评价及建议 23 7.1 土地政策的效果评价 23 7.1.1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效果评价 23 7.1.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的效果评价 24 7.1.3 土地储备制度效果评价 25 7.1.4 土地供应政策的效果评价 26 7.2 针对土地政策存在问题的建议 27 7.2.1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建议 27 7.2.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的建议 28 7.2.3 发展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建议 29 7.2.4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议 30 第8章 总结 32 致谢 34 参考文献 35

个税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公司年终放发双薪视同发放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个人取得双薪应视作取得全年一次奖励处理。(一)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假设雇员2008年1月15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9600元(含税),2008年1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含税) ①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9600÷12=8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②应纳税额:9600×10%-25=935(元)。 (2)上例假设雇员取得年终奖金9600元(含税),而1月取得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含税) ①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9600-(1600-1000)]÷12=75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由于当月工资低于法定扣除费用1600元,故允许再减除其差额。) ②应纳税额:[9600-(1600-1000)]×10%-25=875(元)。 公司应按上述方法计算全年奖金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该方法已使用过的,取得双薪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浅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缺陷完善及税收会计改革的思考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为视角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产生的作用,即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降低基尼系数。并通过经济学原理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消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使中等收入阶层收益最大,而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最大的结论。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消费理论 改革效应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 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的16%左右。(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而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5,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贫富差距凸显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失效是因果相生的。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而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占收入或消费总额的50%,但是,这20%的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只有10%。这充分说明,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这种财富的二次分配还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有人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式。对比中国这样的“制度失效”,新加坡的个税政策无疑可以借鉴。新加坡总理发布税务报告称,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数的93%,意即: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外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净出账,2003年富人的平均净出账是4.3万新币。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一个正常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中国公众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中。税收制度对广大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对降低基尼系数有明显的作用。 二、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应——个人收入增加产生的效应 (一)收入变化对消费的影响正如前面所说,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减收也就意味着工薪阶层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根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国民收入的研究,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以及即期可实现的购买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消费需求的大小和强弱。宏观经济学中对居民消费行为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第二阶段的生命周期理论、持久收入理论和相对收入理论;第三阶段的霍尔随机游走假说,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大量的假说。这些理论思想为我们研究我国居民的消费行为提供了借鉴和思路。1. 消费理论 (1)凯恩斯绝对收入假说。凯恩斯认为,在短期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会增加,消费是“完全可逆”的,但消费的增长低于收入增长,边际消费倾向逐渐递减。(2)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首先假定消费者是理性的,能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收入,进行消费;其次,消费者行为的唯一目标是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样,理性的消费者将依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其预期寿命来安排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比例,即每个人都将根据他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他的消费支出。消费不是取决于个人现期收入,而是取决于其一生的收入。(3)弗里得曼的持久收入假说。弗里得曼将个人的收入分为持久性收入和暂时性收入。持久性收入是稳定的、正常的收入,暂时性收入则是不稳定的、意外的收入。弗里得曼认为,决定人们消费支出的是他们持久的、长期的收入,而不是短期的可支配收入。因为短期可支配收入会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经常变动,人们消费与短期经常变动的收入没有稳定函数关系。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人们实际上是根据他们在长期中能保持的收入水平来进行消费的。(4)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说。杜森贝利认为,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周围人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仅受到自己目前收入的影响,而且也受到自己过去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上述消费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收入尤其是稳定收入的确是影响消费的最主要因素,而本次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正是增加了工薪阶层的稳定而持久的收入。2.收入对消费影响的分析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GDP已经突破1万亿美元,人均超过800美元,整体上已从“八五”时期的世界低收入国家行列跃入世界中下收入国家行列。中国社科院和国家统计局都曾经做过全国社会阶层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基本上认定,中国的“中间阶层”人群数量大量增加,已经占总体人口的15%-18%左右。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消费率将不断上升,预计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并于2020年达到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迅速增长的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是购买高端、新型商品,从而推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去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正是消费升级的起跑线。目前在人均GDP逾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扎堆儿”的沪、京、粤、浙等沿海发达地区,消费升级表现尤为明显,这些地区已经率先进入小康阶段。中等收入阶层消费支出中,2002年与1992年相比,食品、衣着等生存型的消费倾向下降了22个百分点,而医疗保险、交通通信、娱乐文化教育、居住等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消费倾向却显著上升,提高了17个百分点。不动产、金融和保险类投资成为时尚,城市投资者渐次浮出水面。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这群人已经开始追求经济安全、享乐和发展,一个稳健的投资理财计划对他们会很有吸引力。中等收入阶层的储蓄性支出正向投资性支出转变,股票、教育、保险等成为他们消费的热点,而且他们普遍对品牌的忠诚度较高,消费理念非常成熟。最近,某公司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财情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理财工具价值的认同方面,风险较低的保障工具如子女教育基金、保险、国债等增长幅度最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最高,为1.1,即每增加1元收入,可带动1.1元的消费。其后依次为:中高收入人群、最高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成为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力量。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中等收入人群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全国约有2.5亿多从业人员达到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人群的成长势必带来消费的转型,即生活质量越加受到关注,从追求数量型向讲求质量型迅速转变;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将有所增加,消费开支绝对量也会增长,同时投资类消费比重也将随之上升。这些积极变化会反过来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将提升第三产业,迅速增加对第三产业的需求,推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变中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三、 结束语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大幅提高800元,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明显提高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体现了国富民强的发展经济的宗旨。这次个税改革不仅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缩小了收入差距,降低了基尼系数,提高了人民的购买力,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税这次改革产生的良好效果,对国民经济发展必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会计学术论文提供一些参考主题,以供参考。 一,会计(包括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金融衍生品的 1.工具及2粉饰行为的财务报表和预防 3.在会计欺诈的预防和治疗_ 4.思维会计诚信问题上的会计职业道德 6.在会计国际化与民族化 7.在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和 5.讨论它的实际应用 8.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使用 9.相关性和会计信息的协调可靠性破产 11.研究的公允价值计量 10.一些财务问题财务会计 12.在提高财务报告 13.在业务分部信息披露 14.中国证券市场研究 15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会计信息公司治理的质量 16.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 17.报表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问题探讨 - 18.中国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 19 。现金流量分析 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报告 21.讨论合并 22值表的应用在中国勘探论上市公司23中期报告 24.面临的挑战和改革对策目前的财务报告模式面临 25.研究表外融资的会计问题 26.限制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表上的资产减值会计 27.讨论28.收益管理 29.研究公司债务重组 30.网络会计问题的探讨 31.绿色会计 32.环境会计问题 33.责任会计现代企业制度 34 。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 人力资源会计问题 35.人力资源知识经济 36.若干问题的研究模式综合收益的条件下,占 37.在企业资产重组的会计问题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应用 39.研究战略成本管理的制定和应用 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讨论 42.研究企业集团的 40.内部结算价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和发展 44. 46.会计监督 45.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会计问题 43.责任评估高科技企业的价值<对于企业 50.“企业会计制度”创新 51.中国加入WTO的新会计制度BR> 47.企业资产重组评估 48.思考整体评估问题 49.影响面对占 52. XX国际比较标准的挑战(例如:比较中美无形资产准则)的新旧债务重组准则 53.比较与企业的影响54.研究无形资产会计问题 55.萨宾纳斯 - 奥克斯利法案的影响占中国 56.回顾与反思资产的概念57.规范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比较分析会计 58和选择会计政策的 BR> 59.若干虚拟企业的财务会计问题讨论 60.无形资产会计知识经济讨论 61实证会计理论与在我们两方使用 二中,金融管理(含财务管理,管理会计)1,MBO的讨论 2. MBO的影响在财务和信息披露 3.在LBO 4.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5.预防投资组合理论和金融风险 6.代理理论和财务控制 7.金融市场和企业融资 8.在市场经济企业的融资渠道 9.西方企业融资结构的条件 BR> 10.在我们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12.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上市公司的 13.质量获利 14.有关债务管理问题的研究 15.股利政策 16.影响下 19.选择现代企业财务在知识经济中的财务分析并购的 17.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18.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21.探讨 - 22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 - 上市公司并购 23.研究债务问题 24。战略研究财务公司介绍,25财务公司经营策略探讨 - 26.资本管理的思考 27.创业的资本运作和管理 28.风险投资 29.研究的运行机制金融问题资产的企业重组 30.研究管理会计问题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决策 31.企业兼并 32.融资并购选择 33.战略与支付(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34.研究股票期权问题 35.结构和公司治理 36.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37.国际税务规划研究融资 38.税务规划跨国企业 39.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 40 XXX税(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42 WTO中国的税务会计与展望 43后中国加入WTO的挑战面临的财务管理 44.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的问题及对策 等话题的影响,请参考以下网址: = w.xg.dllyjj

论分税制改革的论文的参考文献

1、我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最大的原因在于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家开始了分税制改革。所以说分税制改革最大的好处在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同时也确立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收的自主权,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2、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税收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中央和地方通过对不同的税收组合和不同的税率组合来引导工商业投资生产,调节经济,调整经济结构。3、税收返还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中央政府对某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专项补贴照顾,轻重分明,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4、存在的问题:分税制改革的最大问题在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统一,中央政府太强势,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及以下)的税收收入不足,由此产生了很多衍生问题: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就在税收之外开辟财源,其中以费(税利债费为财政四大收入)最多,而且大多为预算外收入,不受监管,所以现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收费太多太杂,一片乱象,这也导致了中国的物流成本很高,推高了物价,助长了通胀;另外就是导致了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就开始卖地,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这是导致当前高房价的罪魁祸首。5、改革:对症下药,一是调整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分配,确保事权和财权的统一;二是整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和废除预算外收入,尽量使收入税收化,有法律依据,透明清楚。6、文献:关于分税制改革的文献非常多而专业,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也可以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搜索的关键字就是分税制改革和土地财政。 PS:我大学毕业的毕业论文即是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如果要资料的话可以给我留邮箱。

试论我国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论文编号:XZ022 字数:10734,页数:12内 容 摘 要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因此,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在 中国拉开了序幕。这一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在本文中,对分税制的概念、实质、原则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分两个大段对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对比,最后用了较大篇幅对新分税制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并对整个财税体制的未来发展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分税制 改革 税权 支付制度 目 录一、分税制概述……………………………………………………………………………1 (一) 分税制的概念………………………………………………………………………1-2 (二) 分税制的实质………………………………………………………………………2 (三) 分税制的划分原则…………………………………………………………………2二、分税制改革的成效……………………………………………………………………2(一)确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3(二)增强了政府财政筹资功能…………………………………………………………3(三)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能力………………………………………………………3-4(四)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自主能力………………………………………………………4三、分税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4(一)事权财权划分不清…………………………………………………………………4-5(二)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5-6(三)区域间不平等………………………………………………………………………6-7四、新分税制体制改革的思路……………………………………………………………7(一)减少财政级次解决基层财政困境…………………………………………………7-8(二)构建地方税体系……………………………………………………………………8(三)税权的适当下放……………………………………………………………………8-9(四)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9参考文献……………………………………………………………………………………10 参考文献阎坤,“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分析”,《税务研究》,2000年第11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计金标,《财政与税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宋悦华,“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效果评价”,《经济前沿》,2007年第12期。呼显岗,“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几项配套改革”,《财政研究》2005年第6期。张文倩,《财政分权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 》,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版。孙昭杨,《“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版。杨大强,《分税制改革和地方财政发展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版。焦国华,“分税制财政体制:评价与建议”,《财经论丛》,2003年第6期。10.丛树海,“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深析”,《财经研究》1994年第5期。以上回答来自:

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07-4-3 15:9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摘 要]我国的分税制经过十几年的调整和完善已初步奠定了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但从建立规范的分级分税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看,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而要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则应在明确整体改革思路的前提下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地方税制;问题;对策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尚未打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税权,这既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关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从当前的现实看,虽然中央税、地方税划分已大致明确,但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卑凑照庖还娑ǎ�壳凹负跛�械胤剿八爸值乃胺ā⑻趵�捌涫凳┫冈蚨际怯芍醒胫贫ê桶浞⒌模�皇前淹涝姿啊Ⅲ巯�暗哪承┧叭ǎㄈ缡欠裾魇占罢魇斩疃龋┫禄��胤健5胤剿暗钠渌�叭ǎ�缢胺ń馐腿ā⒖�魍U魅ā⑺澳克奥实髡�ā⒅贫┧笆沼呕菁趺庹�叩娜�σ不�炯�性谥醒搿U庵指叨燃�ǖ乃叭ü芾砟J胶苣延胛夜�鞯馗丛拥纳缁峋�们榭龊颓Р钔虮鸬乃霸醋纯鱿嗍视Γ�焕�诘鞫�胤秸��奔依聿频幕��裕�焕�诘胤秸���盟笆崭芨说骺氐胤骄�迷诵校�现厥�苛说胤秸��氖纸拧?/p>(二)地方税收体系过于薄弱,缺乏主体税种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划给地方政府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这些税种往往都是税源比较分散、征管难度比较大、税收收入数量少的小税种。税源集中、税收收入数量大的税种要么划为中央税(如消费税、关税),要么划成共享税(如增值税),而且中央在分成比例上占大头。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一个比较大的税种,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使之也具有了共享税性质。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在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由于收入量少,征管难度大,划为了地方税,但随着近年来收入的增加,又被中央调整为共享税。总之,地方税体系单薄,缺少主体税种的问题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没有解决。虽然分税制改革是在不侵犯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但中央政府毕竟在收入增量分配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增量越来越大,分配越来越向中央政府倾斜,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有增无减,地方税体系单薄对地方政府财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得也就越来越明显。这种状况越到基层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就越严重。在通过正常的分税渠道无法获取足够财力,收支矛盾突出,而税权划分又高度集中、地方财政无法通过增加地方税收入来增加财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盲目扩大地方收费权限和收费规模来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另外,我国地方税制的税种设计也不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三)地方税制不够稳定且内外有别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各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应该保证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制度变化过于频繁,不容易使地方政府产生稳定的预期,进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近年来,在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中央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比如,金融行业提高了营业税税率,对个人存款利息课征个人所得税,但收入都归中央。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收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契税政策的调整等,从而使地方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受到影响。另外,现行地方税制对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时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四)地方税立法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不利于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对于各地方税税种而言,大多是以行政机关颁布的条例作为分配依据,这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分析,明显没有走完立法程序,使地方税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得不到充分体现。(五)地方税征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存在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出现了下列问题:一是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个体税收及涉外税收等由国税局代征,城建税因其附加税性质决定了大部分税基由国税控制。地税部门对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地税流失。这与建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的初衷不相符,未能完全实现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的目标,从而使地税与国税产生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二是征税权与其它执法权相脱节。部分地方收入由国税局代征后,其它执法权如管理权、检查权、复议权的归属如何与征税权一致起来,就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税务管理权看,按照现行规定,地税部门只对单纯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有税务登记权,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权,造成征税权和管理权的脱节,淡化了这些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从发票管理权看,现行规定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造成了地税部门对所管的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发票管理权,失去了“以票管税”加强税源控制的有效手段。其次,地税征管与地方分级财政体制脱节。地方政府为平衡国、地税机构待遇和稳定地税队伍,对地税征管机构也采取了垂直管理。这就阻碍了地方预算收支计划的确定和执行,强化了市县地税机构相对地方财政的独立性,不利于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对策(一)整体改革思路首先,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必须有开阔的视野,不能就地方税制论地方税制,应该把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作为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应该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划分以及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作为采取各项对策的前提,以确定合适的分税方法并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协调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目标和归宿。其次,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应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地方税制的构成进行必要调整,取消陈旧税种,开征新税种,调整原有税种,合并内外税制。再次,应认识到相对独立的地方税权的确定是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重点和难点。完全依靠中央政府来调整完善地方税制,由于受信息不充分的制约,事实上难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从动态角度考察就更是如此,而明确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权(一定的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开征停征权)则便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的比较优势,使其能因地制宜地制订相应对策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最后,与我国经济的整体改革思路相适应,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也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改革措施,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二)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1.近期对策(1)税种的调整①取消陈旧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税种,如屠宰税和筵席税。在农业税取消的背景下,应把现行的税收体系延伸到农业,逐步构建成城乡统一、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现代化税收体系。②开征新税种。一是燃油税。将现有的车辆收费改为征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左右。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二为环境保护税。应将现有各种有关环境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行为或污染物征收。主要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等4种行为征收,纳税人为污染的制造者,为体现4种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同危害,可设计不同的税率,实行从量计征。三为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为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征集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③调整原有税种:一是调整营业税,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行为发生;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就不再征收房产税。二是调整资源税。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推进税费改革。三是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明确为城建税纳税人。其次改变征收办法,由附加征收改为独立征收,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全国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由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五是调整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或综合分类税制。其次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再次是实现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最后是合理界定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从目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照顾家庭利益。④调整已经成为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一是要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二是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通过税法明确规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三是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2)合并内外税制。第一,适应WT0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统一税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统一;税基由税法确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第二,合并对内和对外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制定统一的房产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第三,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3)调整税收划分方法。一是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二是在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近期可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中央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加以弥补,以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并与国际惯例接轨。(4)解决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本着“分权、分税、分征、分管”的原则,解决国税与地税部门在征管权限和征管范围上的交叉问题。对确需由国税部门代征、代管的少数地税征管业务,尽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约束力的协商方式,而是要明确代理者应承但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除此之外,应将与国税业务存在联系的地方税收完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管,这可能导致操作上的某些不便并加大征管成本,但从长远考虑,对于规范地方税收征管体制还是利大于弊。其次,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范围,改变地税机构的垂直管理格局,实行横向管理,地税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以利于地方收支关系的协调。第三,对一级政府所属的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予以归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管。2.中长期的对策(1)解决税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调整地方政府费大于税的格局。根据当前的现状及国际经验,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税权划分,从总体思路上需要把握以下两个要点:首先,要摒弃传统税权过度集中的模式,走适度分权的道路,高度分权的模式行不通。选择中央税权相对集中的模式,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另一方面也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必然结果。其次,要在适当分散税权的同时,整顿规范地方的收费权。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导向,将现行各种名目的收费按其性质、类别分流归位,还其本来面貌,发挥各自特有的功能作用。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对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要坚决取消;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必要的少量收费,如“规费”和“使用费”仍予保留,可继续采取费的形式征收,但收费标准要适当,并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由于原有的收费千差万别,统一由中央立法困难很多,需要地方税收立法的配合,因此应尽快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地方税立法权,这是费能否改为税的必要条件;对不再体现政府职能,事实上是通过市场渠道形成的收费,应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征税。(2)解决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问题。贾康等学者明确指出,在五级政府的架构下,让地方财政按照分税分级的框架完成财力分配,都有主体税种,都有稳定的税基不太可能,至少在基层是看不到出路的。因此,他们主张减少政府级次,把乡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把市级政府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从而形成中央、省、县三级政府架构。这就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了基础条件,也便于与国际接轨。省级政府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而县级财政则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从而形成稳定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3)提高地方税的立法层次。首先,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该法不仅要对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作出规定,而且要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设置、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还要对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以便为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步伐创造基础条件。其次,对由行政机关制订的地方税各税种的条例、规定,应积极创造条件提请全国人大审批,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税法,以增强地方税税制建设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参考文献:[1]苏明。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0,(10)。[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关于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EB/OL]。[3]贾康,白景明。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J].财政研究,2003,(8)。[4]王建书。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的基本构想[J].中国财政,2004,(4)。

论个人所得税改革毕业论文

近一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其中个人所得税应当具有什么社会职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去年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而由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各种不同观点的大交锋。纵观媒体的诸多报道以及这次听证会各位参与者的观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职能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权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将使得有的公民由于不能达到该“门槛”而不能行使其纳税权。义务说。持该观点者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逃避此项义务。荣誉说。该观点跟权利说相关联,并以权利说为基础,但不同于权利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纳税人都为自己能够为国家纳税而感到光荣,国家不应该通过任何方式剥夺任何公民的此种荣誉感。反映到对待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态度上,就是要求维持现有的扣除标准不变,甚至降低扣除标准,以使更多的人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相应的荣誉感。财政收入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而其他功能则是其副产品,是由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而自然产生的。缩小贫富悬殊说。当前大多数人对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动机在于要缩小社会上存在的贫富悬殊,认为富人应该多纳税,穷人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认为,如果穷人不用纳税,那么其收入就相应的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贫富悬殊。保障人权说。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的听证会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首先应当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即首先应当保证人们为了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部分不纳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很多。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什么影响?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向学界同仁请教。一、无疑,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之规定向国家交纳其应缴之税收,但即使国家规定其应当履行且无法规避的,称之为权利似乎不及称之为义务更为妥当。当然我们不否认纳税人不止负有义务,其在纳税过程中也享有一定权利,如知情权、拒绝缴纳超过其应缴之数额的权利等等,但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跟作为整体的纳税行为是权利抑或义务似乎有所不同。我国出版的《法律词典》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 其本质特征是权利主体可以为也可以不为某一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就很难说是一项权利,而应当说是一项法律义务,因为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换句话说,义务是一个人必须要做的事。如果不做,政府就要强迫他做,如果义务人要反抗或者逃避,还要他进行惩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纳税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作一项可以任由纳税人处置的权利来对待的。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都把偷税、漏税列为一种罪刑。这说明,无论中外,都把依法纳税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将纳税当作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是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以享有的权利跟整个纳税行为等同起来了。至于有人认为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的较高(其实这也是相对的),以至于未能超过扣除标准的人就不能向国家缴税了,从而剥夺了这部分人的“荣誉感”的观点,只是极个别现象,在税法学界并不存在。究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对纳税的本质存在误解所致。任正隆委员的话里还隐藏着一句潜台词:即越有钱、交税越多的人越有“荣誉”。这种鼓励人们纳税的积极性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一味地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这还要看税收征管部门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诚实合法地劳动,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缴纳大量的税款,这无疑是件好事。如果对于税收征管部门违反法律规定让纳税人多交税款,不但不制止,反而认为这是一种荣誉,那就很不应当了。这不但不是一种荣誉,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是应当制止的。如果想多向国家作贡献,完全没必要建议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向社会弱者或者国家作出捐献同样能够为他带来荣誉感。而相反,如果调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则增加了全国数以万计其他纳税人的税负,这不符合当今税制改革的潮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看法,这跟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一定关系。我国的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它不是以直接税为主,而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0%,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直接税的纳税人不能将其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则能将其纳税负担转嫁给他人。因此,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之类,最终都是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而实现的。由于商品税的税负容易转嫁,而且最终多转嫁到了终端消费者身上。因此,即便个人收入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但他实际上仍然在向国家交税,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通过商品经销者直接交纳,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已。正因如此,才有人认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名义纳税人并不就是实际纳税人,这种隐蔽和错位构成对纳税人荣誉感的极大不尊重。因此,如果改革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格局,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这样,隐蔽性不存在了,误解也就随之消失。二、对于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否应当成为调节贫富悬殊的手段,近年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而且从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肯定说占了上风。有撰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甚至有学者通过比较我国和英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不同作用,结论性的指出我国的所得税规模偏小,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否应当是调节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基尼系数反映的不只是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它更多地是反映人们在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收入不等于财富。收入的多少能够影响到人们财富的多少,但不是唯一因素。形成社会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产存量高度相关,而个人所得税针对的是资产流量,对资产存量则无法调节。其次,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只在于削平高收入者的收入,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财富。再次,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尤其是较高的边际税率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和较弱的纳税意识——不但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动机,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税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因而也限制了它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许多富豪体现在工资表上的收入都不是特别高,有的比他们所聘请的员工收入少得多,甚至只是象征性的领取一点工资。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中占居多数。因此,主要用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很难实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的。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确实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这只是其副产品,而不是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指为了政府获得财政收入。因此,即便在目前讨论非常激烈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上,重要财政税收部门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否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到底会减少多少,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到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富有的人的财富。如果真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的话,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开征财产税或者拉大个人所得税的级差。政府之所以在这个时候急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该说主要是为了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在心理上安抚低收入者,而不是为了缩小贫富悬殊,因为通过调整扣除标准不只是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也降低了高收入者的税负,更何况人们通过调整扣除标准所享受到的实惠(从几元到一两百元不等)对于缩小社会贫富悬殊来说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三、从历史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也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1799年,英国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战争举债,而且只对中上等阶层开征,税率为10%。1802年,这项税就取消了。1803年,英国国王埃廷顿又开设了一种新的所得税,采取了按照来源将所得分类的方法。在当时确定的五种来源中,其中四类一直沿用至今。但是这税种到1816年又一次被取消了。1842年,皮尔又一次临时引进所得税,以解决遗留的财政赤字。但是皮尔反对针对富人实行高税负政策,认为这将使富人停止经营业务,甚至逃往国外。因此,他对低于150英镑部分实行免税,只对高于150英镑部分征税,税率为3%。同时,他还降低了间接税,以促进制造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发展。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前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其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和消费税。但是战争开始后,庞大的军费开支迫使联邦政府开始寻找其它财源。1861年,北方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部所得税法,以冀充实军费。根据这部法律,联邦政府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一直未能实施。一年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所得税法,并且得到了实施。根据这部法律,1万美元以上部分的最低税率为3%,最高为5%。这部法律于1872年废止,在此期间共征收了3.76亿美元,相当于那段时期美国国内税收的20%。1894年,由于国际贸易量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随之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于是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4000美元以上的所得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宪法规定,“除与已进行的人口统计的数字成正比例的直接税外,不得课征其他直接税。”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判定,所得税是直接税,要在各州人口比例分摊。因此,1894年的这部税法由于违宪也未能付诸实施。1913年,美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赋予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权力。同年底,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此该税种在美国迅速发展。在此后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豁免范围较宽、税率累进程度也较温和。在“二战”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战争原因,美国大幅度削减了豁免项目,并提高了税率档次。战争结束后,美国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其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上升。1939年个人所得税大约只有10亿美元,1988年收入额达到1000亿美元,199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64亿美元。近年来,联邦预算收入约有45%来自个人所得税,它已经成为联邦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税制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1887年开始征收的,其主要动因也是为了筹集军费,因为自1868年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开始推行“武国”方针,以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为基本国策。就在个人所得税开征的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即制订了多种侵华方案,其中以其第二局局长小川又次大佐提出的《清国征讨方略》最为著名。它不仅包括军事占领北京、南京等地的作战计划,还特别谏言乘战胜之机将中国分割为六块,以最终灭亡中国。1890年,三县有朋首相的《外交政略论》和《军事意见书》在内阁获得通过,确立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概念,后来被发展为“满蒙生命线”和“大东亚共荣圈”。韩国曾长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战,1948年,韩国共和国成立,并开始建立税制。在当年颁布的八部基本税法中就包括了所得税法。加拿大、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是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该是组织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发展轨迹跟英国和美国也很相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1914年,中国民国即颁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是由于讨袁护国战争爆发未能真正实施。1935年,国民政府重又提出《所得税法案》,次年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行政院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个人所得税制即行实施。国民政府拟定先行对薪给报酬所得和公债利息所得课税,其余各类所得自1937年起全部课征。这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开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开始。1943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但是在它成立后到1980年的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这部法律,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六大类。工资、薪金按照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到45%不等,其他五类均按照20%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对其中的高收入者进行调节,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与同年开始实施。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同时,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过大,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缴纳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八类,税率从20%到60%不等。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1994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后,我国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针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制度,针对企业管理者使用年薪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四、尽管个人所得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的某些做法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效果。首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的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逐渐显示出多源化的趋势,即从多个来源获得收入。他们的收入除了来自薪金外,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不同类别,如各种投资所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各种不同种类收入使用的税率各不相同。这样,人们可能通过混淆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海外的收入,由于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困难,这些收入也往往很难被税务机关发现。于是人们便可能通过混淆境内和境外收入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税收义务。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实际征管中,由于一些基层税务征管人员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241号)的要求执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有条件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逃避税收义务。这一方面包括利用本国税法上的不完善的地方偷逃税款,另一方面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任何国家的税法都不可能是完善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不完善之处。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聘用有经验的会计师和税务律师来帮助其实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所得的重复征税,但高收入者往往也可以利用这些国际税收协定来避税。例如,根据国际惯例,税法用住所和实践两个标准来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即“90天规则”),将不失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也就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因而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居住时间来合法避税。第三、企业代表处、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也可能造成外籍人员少交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第四、许多高收入者都是企业家或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有条件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支出相混淆,以此来减少个人的所得税。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实为外籍人员的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采取只领取少量工资、却在公司报销大量的个人支出费用等手段,一方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销的个人费用达到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目的。第五、许多地方为了吸引高级人才,往往制定一些有利于降低高收入者税负的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合法的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将本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用于购买商品房、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这项政策后来被延伸适用到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以及所有外资企业的高级人才。第六、国家面向某些高收入阶层还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这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例如,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 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并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但这一文件所禁止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而不是完全禁止核定征税。换句话说,只要当地的税务和司法管理机关没有要求统一实行全行业的核定征税办法,就可视为没有违背国发[1997] 12号文的精神。事实上,该文同时又规定:“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际上又将皮球踢回给了各地税务管理机关,从而使自己下发的文件基本上成了一纸空文。五、在确保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保障纳税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其用于基本生活开支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应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否则就无法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刘剑文教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了精彩的阐述:(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其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将使低收入者负税增加,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定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定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例如,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对于家庭的生活开支规定了非常详细的扣除项目。除了为纳税人家庭开支规定了一个扣除标准外,还对一些跟家庭发展或者提高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开支、购买保险、购买高科技消耗品如汽车、电脑等。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一个扣除标准以促进传统道德建设。例如,泰国鼓励纳税人成家,有配偶的纳税人比独身纳税人有更多的免税收入。马来西亚规定对父母亲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给予一定的扣除,为身体残疾的妻子、子女、父母亲购置支撑身体的设备的支出也给予一定的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扣除项目更加完善(尽管也更加复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两种。标准扣除法是基本扣除额和额外扣除额的总和。基本扣除额由依照申报纳税者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如果申报纳税这是残疾人还可以享有额外扣除额。对于列举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项目包括:巨额医药费用和灾害损失、慈善捐赠、房租支出、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投资利息、员工业务费用、地方税等。除此之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递减项目,即从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之间扣除的项目。这些纳税递减项目包括:商业抵减、个人抵减、和外国租税抵减。其中个人抵减又包括个人可退税抵减和个人非可退税抵减。个人可退数抵减包括劳务所得抵减、所得税扣缴抵减、社会保障税扣缴过多抵减和低吨位柴油车辆业主抵减等。个人非退税抵减包括子女领养抵减、子女租税抵减、地产贷款抵减、老人残障抵减、亲属看护抵减、助学希望抵减、终生学习抵减、合格电动车抵减和强制最低税抵减等。六、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获得财政收入。政府在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进行了调节,从而使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更趋合理。但是它很难通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式来实现缩小社会贫富悬殊的目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任由纳税人行使和处分的权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会剥夺纳税人的荣誉权。同时,我们在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尽可能早的重新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之更公平、更能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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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如何把毕业论文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三、简要评析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第一节 纳税人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几个概念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一、行政援助机制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第六节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1现状评价(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67亿元,2001年已达995.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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