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河南省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情况和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破解改革发展中的这些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继续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解决新时期农村出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河南省郑州市的中牟县、上街区、惠济区等县(区)积极探索农村管理体制的新模式,在农村率先推行了家庭法人代表制,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仅破解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难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也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的发展找到了一条新路。
具体内涵及推行背景
所谓家庭法人代表制,其内涵包括家庭法人代表和家庭法人代表制度两部分内容。家庭法人代表,就是在农村每一个家庭中民主推举一名当家人,作为所在家庭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和带领家庭成员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代表家庭所有成员行使村务管理权利并配合村级组织搞好农村的各项工作。家庭法人代表既是家庭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同时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者。家庭法人代表制度,就是对农村家庭法人代表的产生条件、方法步骤、组织程序、权利义务、管理考核等内容的要求与规范。
家庭法人代表制的独特之处,是在于它发现了家庭核心人这个社会阶层,激活了家庭这个社会的微观细胞,它将家庭核心人的产生和作用进行了时代性的改造与升华,使其具有文明素质而成为当代社会细胞的真正领导核心,发现并挖掘出了家庭核心人的巨大作用与潜能,赋予其新的社会职责并加以引导和管理。传统的家庭制度是谁年长、谁的辈分高谁就是当然的家长,家长决定着这个家庭的各种权利和活动,而家长是不能超越辈分的、是世袭的。这种传统的家长制度,不仅严重地制约着家庭成员的活动范围,而且也严重地束缚着家庭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潜能的发挥。当代的家庭法人代表,是经过家庭成员民主推选、村组按条件严格把关、乡镇颁发证书而得到社会认可的。这种制度是对传统家长制的根本变革,它实现了由传统家庭的自然人向现代家庭文明法人的转型。家庭法人代表制冲破了传统家长制对家庭成员的制约和束缚,释放了家庭法人代表及其成员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家庭法人代表制,是在深化农村改革和探索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和形成的。大家知道,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并从农村起步的,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一个伟大成果,是在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这是我国农民的一大发明,一大创造。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把家庭承包责任制称作“农民的伟大创举”。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过去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实行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进而也为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传统的农村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为了迎接挑战,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农村原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
第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呼唤着一种新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配套、相协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决定管理方式。1979年农村改革和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大一统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模式,几十个农户上百口人在生产队范围内分工合作、共同劳动,统一生产,统一分配,集中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和建设规划,都有大队和生产小队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统一作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比较容易得到贯彻和落实。但是,1979年农村改革和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农户分散式的生产经营,使个体与集体的联系得到了弱化,使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面临新的挑战,出现了“土地分到户、不要党支部,人人讲民主、不要乡政府”的混乱局面。中央的精神、上级的文件很难通过会议的形式得到传达。农村开会难,形成了上面会海,下面会荒的的不正常现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得到及时的宣传和贯彻,不能真正落实到农户和基层,形成棚架。这种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以规范和解决。
第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农村家家户户都需要有一个高素质的当家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种什么?怎么种?种多少?都由农民自己说了算,自己来作主。党和政府、村、组干部只能引导,而不能强迫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党和政府如何加强对农民生产经营的正确引导,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需要探索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工作方式。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民的商品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逐步增强,求致富谋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传统的单一的种植和经营模式被彻底打破,出现了种植户、养殖户、工业户、商贸户等专业化生产的新格局。但是,随着农村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的发展和农村市场机制的逐步形成,家庭式生产经营和产品的销售如何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相连接相融合,农民的生产经营成果如何通过市场来实现,成为了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家家户户要有一个高素质的当家人作为代表,参与市场和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
第三,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弱化,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精神文明建设手太软,社会治安和稳定面临不少新的难题,呼唤建立一个能够切实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长期发挥稳定作用的新载体。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长期被禁锢的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解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思想政治工作难度增大;二是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浮漂,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三是农村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四是贫富差距扩大引起人们思想认识的失衡,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引起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五是部分农民理想信念缺失,精神支柱动摇,封建迷信、自由散漫、利己主义等不良习俗盛行。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与解决,需要以家庭为单元进行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和机制创新,需要对农民进行权利、责任、义务、理想、信念的教育与规范,引导农民加快思想观念的更新与转变,这是家庭法人代表制提出和推行重要的政治和文化原因。
第四,集中学习培训,提高素质能力。家庭法人代表作为一个家庭的带头人,不仅要有聪明的经济头脑和较高的思想觉悟,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参与村务民主管理的经验与本领。
意义重大 作用明显
农村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提出和推行,是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的突破,是农村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它不仅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农村找到了新支点,而且也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一,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推行,使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得到了有效结合,使二者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经济决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与之相协调相配套,否则,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30年,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内容不断拓展。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推行,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找到了有效的结合点。家庭法人代表制通过契约关系,从政治体制上明确了家庭法人和基层政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了村组干部和村民的行为方式,提高了村民和干部的民主意识和自律意识,架起了农村家庭和基层政权组织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夯实了农村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同时,家庭法人代表制,又通过契约在农户与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之间形成了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纽带关系,使生产经营、村务管理和文化建设决策的形成和贯彻执行有了相互沟通、协调行动的良好渠道。家庭法人代表制以农户为基础,形成了政经文相统一的协调系统,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整合新时期广大农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使农村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的运行质量与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第二,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推行,推动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巩固了农村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思想道德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农民要求政治参与、实现当家作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如何搭建农民政治参与村务管理和实现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有效平台,这也确实面临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表现在:一是农民缺乏有序政治参与的经验;二是农民缺乏民主法治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生动体验,鉴别是非和道德界限的能力不强;三是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偏低,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不强。
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使农民群众通过具体的组织形式和生动的实践活动,提高了广大农民对民主法治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乡镇和村组对家庭法人代表的组织学习和培训,做到了农民学法有老师讲解,守法有明确要求,用法有组织保证,行使民主权利有严格程序。家庭法人代表制,通过家家户户民主推选家庭代表,使农民普遍掌握了最基本的民主程序和手段,增强了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创造了有利条件。家庭法人代表制,通过家庭法人代表与所在村、组签订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家庭收入等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农户与基层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增强了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有利于形成依法办事和按政策办事的良好工作作风和习惯,提高了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家庭法人代表制,通过在家庭成员中产生户代表,在户代表中产生联户代表(10—15户),在联户代表中产生村代表,在村代表中产生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成员等一系列民主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政治体系,促进了以党支部为核心、以村委会为主导、以广大村民为主体、以完善制度为保障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和村民自治的发展。
第三,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管理体制,推动了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通过契约关系把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加以明确规范和保护,理顺了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突出了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有效地防范了侵害农民各项民主权益和经济利益现象的发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农村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实基础。家庭法人代表制,把提高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能力作为着力点,明确了农村以家庭为单元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有效的动员和组织了广大农民,在农村营造出了一种求致富、谋发展、奔小康的浓厚氛围。家庭法人代表制,通过对家庭代表的组织学习培训、订立目标合同书、考核奖评等措施,不仅使家庭法人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而且也影响和带动了其家庭成员乃至全体村民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广大农民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普遍增强。自家庭法人代表制分别在郑州市的中牟县、上街区、惠济区等县(区)推行以来,这些县(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治安保持稳定。他们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的做法和经验经中央电视台与河南卫视台报道后,山东、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重庆等省、市组织人员先后来此参观和学习,在本省、市部分农村推广后,同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第四,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加速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相互转化。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前,由于农民是集体经营,大家的行动是统一的、一致的。无论是组织学习还是讨论集体经济发展规划,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形成一致的决议,思想政治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开展。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责权利明确,利益挂钩,虽然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极端利己主义、宗族帮派势力却有所抬头,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面临重重困难和问题,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困难局面。家庭法人代表制的推行,有效的破解了这一难题。
家庭法人代表制从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觉悟入手,从抓教育、强素质、讲正气、刹歪风、抓管理、明奖惩入手,改进和创新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同时,在农村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的过程中,乡(镇)、村、组定期组织学习、开会,开展升国旗、唱国歌等活动,这既提高了广大农民爱家乡、爱集体、爱科学、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意识,又丰富了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此外,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还利用党校这个阵地,对家庭法人代表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县(区)、乡(镇)领导亲自给农民代表讲课,直接与他们对话交流,倾听他们呼声,解决他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与问题,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与此同时,县(区)、乡(镇)还抽调大批机关干部进驻农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帮助农民寻找致富门路。这样做不仅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科学文化知识和致富信息,了解了党的富民政策,而且也使广大农民更新了思想观念,振奋了精神,提高了素质,增长了才干,这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转化成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巨大物质力量。
家庭法人代表制,作为新时期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基层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创造,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伟大创举。从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的实践看,凡是推行家庭法人代表制的县(区)、乡(镇)、村,相对来说,经济发展都比较快,矛盾和问题都比较少,办事效率都比较高,社会都比较和谐稳定。但是,家庭法人代表制作为农村改革催生出来的一个新事物,它在农村推行的时间还不长,还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一些具体制度还有待通过进一步的实践来补充和完善,但是我们相信,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推广,必将会在广袤的中国大地结出丰硕的政治文明之果。
作者:李新挪 来源:祖国 2014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