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政府在进行 “营改增”的税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不断完善其不足,充分的发挥“营改增”的积极作用。下面就对“营改增”所产生的积极财政金融效应和消极财政效应进行探索分析,同时提出一些改善消极财政效应的对策,仅供借鉴。
一、“营改增”产生的积极财政效应
(一)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改变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的局面,使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的完整。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两税并行的税收机制,这让很多企业都在重复缴税,增值税是对各个流转环节征税,而营业税则主要针对营业额征税,很多的企业对流转的产品缴纳了增值税后,还要缴纳营业税,尤其是企业劳务其重复征税的现象最为严重。“营改增”实施后,彻底改变了这一现象,企业中的劳务和产品都征收增值税,不再涉及营业税,因此就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营改增”方案以降低税负为根本前提,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企业的赋税,间接的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波及联动效应,进一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一是促使企业更加专注于主营业务,增进企业分工细化,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服务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产业融合不断深化。三是推动制造型企业由“加工制造”向“服务制造”转型,带动各种新型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兴起。四是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广阔的发展机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了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五是服务贸易企业的发展有助于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交易成本,减少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风险。六是减负后的企业投资意愿会有所增强,增加企业投资意愿,整体经济生产效率的提高也逼迫企业在技术改造、创新研发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从长期看,经济将变得更加富有活力,“营改增”将成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强有力的催化剂。
(三)提升低收入者福利
由于随收入增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对消费品比例征税呈累退特点,“营改增”后总体上降低了我国家庭税负,使低收入者从改革中得益高于高收入者,使收入不平等程度有所改善。一是间接受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提供就业机会还是提高工资,前提都是企业发展。在我国以按企业收入总额征收间接税情况下,很多服务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与处于垄断地位利润率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虽然税收占总收入比相近,但税收占税利总额比差异就显得十分悬殊。“营改增”使试点企业货物与劳务税负明显下降,这对于竞争性、低利润、高就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就业具有较为重要意义。二是直接受益。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不但在于提高其名义收入,同时还需要提高其实际购买力。“营改增”后通过减轻试点企业间接税税负,并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使减税部分反映在消费价格上,从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二、“营改增”产生的消极财政效应
(一)“营改增”降低了财政收入
“营改增”不仅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还改变了我国财政收入的水平。“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减少了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是国家财政收入。根据2014年“营改增” 10个试点省市使用2013年资料进行静态分析测算,共为企业减税745.45亿元,2014年如果按10%增长率计算,减税应为828.28亿元。由于“营改增”试点企业缴纳营业税大致占总营业税三分之一,而试点省市税收占全国总税收50%左右,如此推算,按1+6行业试点,“营改增”全国减税应为1 657亿元(828.28亿元×2),预计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全国减税应为4 971亿元(1 657亿元×3)。二是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其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值税属于国家税种,其收入大部分直接纳入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我们国家一共有18个税种,比较大的税源有4个,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全部都属于共享税。现阶段,我们国家开征的另外14个税种,无论从制度设计上还是收入的规模上看都不能替代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重要作用。
(二)“营改增”补贴增加了财政负担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有90%以上企业税负减轻,但仍有近10%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的主要是一般纳税人。这是因为实施“营改增”企业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在“营改增”前一般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改后按3%征收率征税,理论上分析小规模企业减税幅度高达41.75%([5%-3%/(1+3%)]/5%),小规模企业普遍实现了较大幅度减税。而占企业总量不到三分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为有效缓解这部分税负有所增加企业的暂时性困难,顺利推进试点改革,很多地区大多专门设立“营改增”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由于增加税负企业财政扶持由地方财政承担,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地方财政支出负担。
(三)不利于税收的稳定性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在其他税种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将会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虽然税种非常多,但是真正能够支撑我国财政收入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他的税种无论是从税收比例上还是税收金额上都非常的低。“营改增”的实施将会打破这种现状,把增值税推向税收的统治地位。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近几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金额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在不断的降低,但是仍然超过了税收总体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两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一旦“营改增”完成,两税变一税,增值税的地位将会明显提高,呈现“一支独大”现象,不利我国税收的稳定性。
三、改善“营改增”消极财政效应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营改增”大幅度的降低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作为国家必须要重新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有效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促进地方经济稳定的增长。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为了支付巨额的扶持资金本来就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地方财政收入中的营业税收入削掉,那么地方政府将会面临更大的资金困难,地方经济也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营改增”实行后,中央财政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由于“营改增”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经济差额,把增值税的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另外,我国财政部门应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尽量满足地方财政需求,最终实现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科学性,保证国家经济和地方经济共同发展。
(二)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单纯“减税让利”的低税负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反向关系。各国在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方面,在减税前提下,更注重通过税收的结构性调整,激发企业经济活动能力。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主要包括七大类,如消费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等。“营改增”对于我国的税收体系来讲属于结构性的调整,增值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例得到了非常明显的提高。因此,我国政府应该不断的完善税收体系,增加新的税种,保证我国税收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让增值税一直占据统治地位。比如,应该把房产税作为地方性的财政收入,同时积极的探讨环境税的征收问题,通过这种方式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我国的地方税和国税相比问题比较多,因此,作为地方税收机关应该不断的解决税收中的问题,以此来提高地方税收收入,提高地方经济增长速度。
(三)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
在经典的“拉弗曲线”中,决定税收收入总额的因素,不只是税率高低,关键要看税基大小。“营改增”的实施降低了我国的税收收入,因此作为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其表率作用,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提升自身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与此同时,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吸取试点的成功经验,帮助试点企业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对于试点企业中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进行奖励,大力宣传其经营缴税模式,让更多企业通过降低税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缴纳更多的税收,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结束语
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的积极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只是由于企业不同,地方的政策不同,“营改增”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力。但是只要我们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问题,进一步的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然后根据内在原因制定正确的解决措施,那么“营改增”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降低了其税负,使其拥有更多的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和转型升级。
作者:林明花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