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财力资源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之急需,我国为此展开了强有力的财政金融动员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调整预算、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
牵引作用。一是适时调整国家财政预算结构。6月26日,国务院提出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决定今年中央财政安排700亿元收人预算,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这笔基金来源包括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人600亿元,从车辆购置税中调整安排50亿元,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人40亿元,从彩票公益金中调整安排10亿元。截至9月8日12时,中央财政投人抗震救灾的资金总额达到600.77亿元。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77.52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23.25亿元。二是削减日常行政经费开支。
5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支援灾区的全民节约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中央国家机关今年的公用经费支出一律比预算减少5%用于抗震救灾,等等。三是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6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同时,积极组织地方财政对口支援。国务院办公厅于6月11日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指出: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组织19个省(市)对口支援四川省18个重灾县(市)和甘肃、陕西两省受灾地区。各支援省(市)每年大体按本地上
年度财政收人的1%来安排对口支援的实物工作量。
(二)增加银行贷款,充分发挥银行资金的导向
作用。为促进银行增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贷款,国务院于9月8日制订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贴息范围主要包括:汶川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等。贴息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
(三)开辟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保险和彩票等多种金融工具的促进作用。5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发出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从9个方面明确要求地震灾区保监局和各家保险公司要紧密围绕安置工作的重点,做好保险理赔服务。中英人寿、民生人寿等一些保险公司则免除所有产品中的地震免责条款,实行地震责任全部赔付。7月18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中央集中的网点即开型和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全部用于灾区恢复重建。这两个票种作为募集汶川大地震灾区“福彩赈灾公益金”的专项彩票,所筹公益金50%上缴中央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50%通过地方政府支援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出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6月30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各种具体税收措施,如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等。
平时应对重大非战争安全危机事件耗资巨大,“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财政金融动员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仍有很大缺口等待填补。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如果发生战争,耗资可能更加惊人(海湾战争时“多国”方的战争费用高达611亿美元)。一旦在资金上出现严重困难,后果不可设想。天有不测风云,有备方能无患。为此,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的高度,着眼应对多种安全威胁,融合应战应急双重需要,深化财政金融动员调整改革,加强财政金融动员建设,奠定维护综合安全的财力基础。
(一)必须调整完善财政金融动员规划计划体
系。它是平时推进财政金融动员准备、战时(急时)组织财政金融动员实施的基本依据。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可通过制定实施年度计划等方式,对“十一五”财政金融动员规划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特别要把原来单纯考虑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的财政金融动员资源参与平时应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人财政金融动员相关年度计划,使国家财政金融动员资源在“双应一体”的框架下得到合理安排、科学配置,在规划计划层面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统筹协调,军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必须调整完善财政金融动员预案体系。它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平时预先制定的关于战时(急时)财政金融动员实施的工作方案。应按照应战应急一体化的要求,对现有财政金融动员预案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以增强这两类预案的兼容性。特别要对原来单纯考虑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的财政金融动员预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应战财政金融动员资源能够满足国家应急需要,逐步建立起军民结合、平战兼容的财政金融动员预案体系,使财政金融动员资源在维护国家综合安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必须调整完善财政金融动员储备体系。它是战时(急时)国家组织财政金融动员实施的重要财力来源。国家《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但这笔预备费要与年度财政预算一同安排,并实行流量式管理,不能单独结转到下一年度。应当讲,这笔预备费在应对规模不大、等级不高的突发事件上是基本够用的。换言之,遇有像汶川特大地震这样的重大突发事件时,这笔预备费就难以满足需要了。因此,为满足应对重大危机需要,包括战争与非战争事件,必须加紧完善我国财政金融动员储备体系。可以现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设置预备费的做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财政金融动员规划计划为基础,设立国家国防和应急一体化的财政金融动员储备基金,将每年储备金的节余单独结转到下一年度,通过在年度之间进行调度和平衡增大储量,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金融动员储备的“蓄水池”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战争和非战争突发事件对国家财政金融资源的需求。
(四)必须加紧完善财政金融动员潜力调查体系。它是搞好财政金融动员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国家有关部门事先对民间财力动员的潜力状况缺乏准确的了解,就难以对财政金融动员的数量规模作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和安排。因此,要加紧完善应战应急一体化的财政金融调查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财政金融动员潜力调查,摸清各类可动员财政金融资源的规模、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不同地区的财政收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银行贷款、保险业有关数据资料,以及政府公共支出费用、黄金储备、外汇储备、货币供应量等财力动员资源的状况,以利建立完善财政金融动员指标体系,设立财政金融动员风险警戒范围,为战时(急时)组织开展财政金融动员提供科学依据。
(五)必须加紧完善财政金融动员法律法规体系。它是平时组织财政金融动员准备和战时(急时)组织财政金融动员实施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财政金融动员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为此必须加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制定《国防动员法》和《国民经济动员法》等法律中,对财政金融动员作出必要的规范,在基本法的层面上为财政金融动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二是要加快制定出台《财政金融动员条例》,对财政金融动员的目的、原则、启动条件、动员方式和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动员领域和内容等作出具体规范,以增强财政金融动员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要加紧制定财政金融动员相关配套法规,如《战时(急时)税收条例》和《战时(急时)资金管理条例》,等等。通过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动员法律法规,为财政金融动员活动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财政金融动员涉及军队与地方两大系统,国家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等众多部门,因而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和工作联络员等制度,完善应战应急一体化的财政金融动员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财政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有序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