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利用增值税发票协查信息,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关键词:发票协查;信息利用;完善内部控制
所谓“增值税发票协查”,就是企业应税务机关要求,将企业开具的、录入了“增值税发票协查系统”的有关增值税发票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利税务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导致增值税发票进入协查系统的原因,大多是购货方未在发票开出的认证期内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增值税发票协查”工作,已经成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增值税发票协查获取的信息以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则可以帮助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般情况下,对进入发票协查系统的发票进行检查后,企业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A. 公司确实已按规定开具了信息所示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且,发票所列款项已经收回,但无收票人签收记录;
B. 公司确实已按规定开具了信息所示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且已确实交付发票,但货款尚未收回;
C. 公司确实已按规定开具了信息所示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已确实办理了发票交付手续,并已经收回相应货款。
对于情况A,应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发票后续管理的控制制度。对于内部根本不存在发票后续管理的企业,建议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相信任何一个客户都不可能接受非因已方原因造成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致的购货成本上升。所以,一旦购货方发现问题的存在,肯定会要求供货企业给予弥补。对此,作为供货方的企业,不仅要承担由于内控不健全而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承担由于内控不健全而带来的企业信用损失。由此,及时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设计,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可能承担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且,还可以帮助企业减少可能的信用损失。
而对于存在发票后续管理的企业,则应关注制度执行的可行性及有效性,除评估可能由此带来的损失外,还应于必要时及时调整、完善企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常为串货行为的存在与杜绝,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企业来说,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有用性以及有效性检查,可以明确企业是否存在,因绩效管理制度设计不当抑或销售管理控制失效,导致销售人员无视公司利益、进行跨渠道销售,最终造成企业利益流失的行为。
对于情况B,则可通过对购货人的付款情况分析,帮助企业降低坏账风险。
具体来说,对于已超过信用付款期的,除应加大货款催收力度外,还应及时对购货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再次评价;对于尚未到信用付款期的,则应该密切关注购货方的经营状况是否恶化、信用评价是否合理。当发现购货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恶化迹象时,应及时提请收款人员启动应急收款程序,以减少企业的坏账损失风险。
另外,即使对于经检查未发现购货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恶化迹象的,也应及时知会客户。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双方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的长期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还可以通过通知方式,提醒对方及时处理相应问题,避免问题的激化。
对于情况C,则应高度关注现金进行结算的客户情况。特别是结算金额较大,超过现金支付限额,但仍以现金结算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则该购货企业在经营中肯定存在高于其他企业的经营违法风险。由此,该购货企业将来的违约风险肯定也会有所放大,进而导致该企业的坏账损失风险也随之上升。因此,应该对购货企业的信用进行重新估计。
除对上述大额现金结算客户给予关注外,还应特别关注享受特殊销售政策的客户。特别是应更多地关注每笔收款金额均在现金结算限额以内、但以多笔现金支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情况。因为,这很可能是公司销售人员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种迹象表示——销售人员利用自己掌握销售政策不同这一优势,以高于优惠价的价格将企业产品卖给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购货人,然后又以享受特殊销售政策的优质客户名义开具销售订单,并以现金进行结算,从而将销售差价部分收为己有并通过收取现金方式将销售差价部分据为己有。
因此,将增值税发票协查工作做好, 不仅可以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而且还可以把该项工作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延续,有效地提升的企业内部管理力度及有效性。
参考文献:
杜兴强等:《公司治理生态与会计信息产权博弈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