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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法学论文写作是对法律专业学生学术水平的检验,也是对高校培养计划、培养能力和培养水平的检验。今天小编在梁慧星教授提出的论文写作七要素(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表达、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介绍一下如何完成一篇出色的法学论文。选题1.选题必须科学正确,大小适中,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性、实践性;2.题目的表达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3.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4.题目要明确简短,可以用副标题(限缩/兼论),总共不超过20字为宜。题目的确定一般要经过以下5个步骤:选定方向---提出问题---先期调研---修正思路---确定题目资料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上的进步与发展,所以文献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必须做到全面和重点突出;资料要新,反映当前的研究进展,且要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资料的搜集要注意刊物级别,选择出自大家之手、引用率高的论文,一般不建议参考硕士毕业论文。结构☑ 1.目录(一级标题紧扣题目、二级标题紧扣一级标题)、摘要(选题背景、文章的内容精炼、贡献)、关键字(3-5个)☑ 2.绪论(1)问题的提出(案例、法律、选题的背景与意义);(2)研究现状分析(站在已有基础上的研究,不表达自己观点,主要表达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共性……不同……”);(3)研究思路(类似论文目录);(4)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法解释学);(5)创新点(观点新/材料新,如果没有可以不写)☑ 3.正文(结构安排:总分、并列、递进;基本内容:性质界定、现状描述、原因分析、法律解释、政策建议等,3-5章为宜)☑ 4.结论(基本观点,创新点与不足)☑ 5.参考文献(30-40个,著作不少于10本,少用教材,论文不少于20篇)☑ 6.后记(写作过程、致谢)方法1.归纳(前提的真实性和充足性)2.演绎(前提的明确性)3.类比(联系的实质性)写作与表达论文的文体要规范(概念准确、术语规范、标点正确、逻辑清晰);论文的注释和参考文献要符合格式要求学术道德☑ 1、资料、数据、案例、法律条文要真实☑ 2、对自己与其他学者的称呼(笔者、教授、大作)☑3、禁止学术造假与抄袭☑4、致谢要自然、真诚

完全一样,可以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且报考与应届生相同的学校,如果专业相同,专业考试内容相同 学习中,出来后,享受同等待遇。但有些专业不接受历届生,比如有些医学专业,还有推免生也不接受历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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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毕业论文发表ssci

发表一篇SCI意味着发表的人很优秀。

1、发表一篇SCI意味着会有很多学术大咖会引用你的这篇文章,这种情况,一般是顶级的学术大牛。

2、如果发表的二区到三区的期刊,那么完成教授职称的评定,或者博士毕业的考核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是研究生发表SCI,基本是直接升博士。

3、发表1篇SCI论文,保送研究生帮助非常大,分区越高,加分越多。每个学校保研都是有名额的,但是在同等条件下,发表SCI的本科生,容易优先获得保研名额。

4、保研的学生,往往还要进行面试,有含金量高的SCI,获得的认可度也比较高,通过面试非常容易。

sci介绍:

1、SCI的全称是科学引文索引,英文是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CI。它是一个引文数据库,凡是被划入SCI期刊目录里的期刊,就是SCI期刊。

2、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是世界著名的三大科技文献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

3、如果说国内的北核,南核,也就是北京大学核心期刊,南京大学核心期刊,是针对国内质量比较高的期刊,进行的划分。那么SCI,就是面向的国际的所有的学术期刊进行的一个划分。

发ssci需要带导师吗Allset学术2022-10-11 15:53河北关注发ssci需要带导师吗?ssci论文是否带导师是要根据文章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的要求来考虑,还要看文章的实际用途是什么,因此是否带导师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文章需要带,有的可能就可以不带,下面我们来说说这个有些敏感的问题。首选需要考虑ssci论文的用途是什么,如果ssci论文是用来毕业的,那么必须要带上导师,没有导师的签字是无法毕业的,如果ssci论文不是毕业论文,并且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与导师无关就可以不带导师,但实际情况中,ssci论文的发表难度非常大,大多数作者都是跟随导师完成相关的科研项目,在导师的带领下完成ssci论文的写作与发表,这种情况下是一定要带导师的。带导师的话又涉及到一个署名位置的问题,导师署名通讯作者还是第一作者?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不敢轻举妄动,确实有人因为署名问题得罪了导师,但是这个问题并不算复杂,主要看导师对于这篇文章的作用以及所做的贡献是什么,一般来说如果文章主要是作者独立完成,导师给予了一定指导,那么导师署名通讯作者比较合适,如果导师对文章的贡献很大,是主要执笔人,那么导师就应当署名第一作者。所以是否带导师,导师署名在什么位置,都是需要考虑实际情况的,署名问题一直都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大家一定要考虑全面为好。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认为本文还不错,欢迎点赞、收藏、关注我们,如果您有类似的问题、意见,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们。

导师常说,学术界就像个江湖。每个期刊就像是科研人奔赴的战场,每个人都面临着不发表就出局的险境。 大家怀抱理想冲向SCI,勤勤恳恳迫切想分CSSCI一杯羹之时,大致免不了四处碰壁,近几年,很多C刊都不收博士生的稿子了,但就业市场是残酷的。如果你还在感叹国际顶级期刊难发表,国内C刊僧多粥少,不妨换种思路,现在要想让高校人事领导眼睛一亮,对文科博士来说,最顶事的,已经是SSCI了。如果你发的是SSCI,来了给啥都可能,包括特聘教授。不信你看下面这个: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你只是发了点普通C刊,不好意思,可能连要都不要。 而且这种现象,也正在延伸到硕士申请博士上。很多硕士申请国内外名校博士,就是靠发SSCI胜出的。 你肯定纳闷了:硕士生还能发SSCI?国内很多C刊,连博士生的搞子都不收,硕士生竟然可以发英文SSCI? 一点都没错。不少两类期刊都发过的同学老师都有这一体会,即很多SSCI并不比中文C刊难发。发SSCI,其实是胜出科研竞争、实现弯道超车的捷径,对于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来说,完全可以去尝试发表SSCI期刊论文。 SSCI期刊论文的发表数量,是评估一个研究者是否国际化的重要标尺,也是使研究者在同龄人中脱颖而出的筹码。 并且SSCI期刊也并不难发!发表过SSCI的大有人在。相比于在国内发C刊,SSCI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为什么要发SSCI?导师列出了五个理由: 1、SSCI地位很高。 现在很多高校都将之排在国内很多顶级C刊之上,其价值和受肯定程度远高于中文核心C刊(一篇抵10篇都不为过)。 硕士拿SSCI申请国内外名校博士、博士拿SSCI赴名校就业、老师拿SSCI评职称,都是绝对的杀手锏。很多学校有师生发表SSCI,会当新闻来报道的。 2、SSCI难度并不一定高。 虽然好的SSCI肯定会难,但是好的中文C刊也能难到让你焦头烂额。 其实对比一下数量,我们觉得SSCI也不一定真的就难:中文C刊有700多种(含拓展版),但SSCI多达3500种。 虽然SSCI是面向全球的,但中国人多啊,所以C刊竞争也是可想而知的。有老师两种期刊都发过,认为SSCI并不一定比C刊难。 3、便于知晓进程、学习提高。 国内C刊很多还是邮箱投稿,不能及时跟进投稿进度,而SSCI投搞一般可以对进程一目了然,并在投稿过程中能及时获得反馈,便于学习、修改、提高。 4、SSCI很公平。 它注重新意,对格式什么的要求没有中文C刊高。而且是匿名评审,没有关系稿,不看作者头衔、身份,不像部分中文C刊就喜欢发大佬的文章,小字辈的容易被直接pass。 5、SSCI更适合未来发展。 现在科研竞争越来越大,以后的学术生存,肯定要有国际化的学术发表。国家“双一流”发展目标,也有对高教科研走向国际化的要求。中国社科以前底子差,可以只在国内发展,以后肯定不能再这样了。 所以,文科科研,争发SSCI,已是当下一股潮流。这也是我们对中国下一个10年文科将会快速进步、获得国际话语权持非常乐观态度的原因。

毕业论文收录收录前几年的

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论文收录到查重系统中只是时间问题。

如果想确定论文是否被收录在查重系统的数据库中,只需要登录查重系统,提交论文到查重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测。

如果能找到对应的论文,说明这篇论文已经存储在查重数据库中,一般情况论文查重后,论文不会马上收录在数据库中,来年的时候才会作为对比数据库。

没有被收录的论文会被查重处理:

所有的毕业论文学校都会进行整理到学校本地的自建库,抄袭学长和学姐的论文就算知网查重不到,在本地库还是可以查到的。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写论文一定要自己原创写作,不要偷懒,不要投机取巧,通过上述的理解,本科论文知网查重会不会被收录到数据库,这个有不同的情况,但是只要进行了论文抄袭,还是会被检测出来的。

不只近五年以内的。像知网、维普、万方等,收录的论文都有几十年的。只要收录在库里面的,都会比对的。还有互联网上面的资源,也会比对。

这个得看运气。学校检测系统分两种:一种是知网的,一种是万维的,他们检测原理是这样的,就是说,你需要文字不同,但意思可以相似。还有,是理论哪怕原创也不一定能保证你检测通过。 另外,你们学校未必有这个检测系统,原因是,那个检测的系统只有学士或是学位的全日制211工程大学才有的,要知道不是名牌或是重点大学,检测可是按篇要向知网付费的。

先说结论,会的,但不是全部,硕士大概5%,博士大概10%,算是抽查。其实论文抽查算是新近几年出现的一个事情,以前是没有的。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翻一下教育部14年出台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这个文件,正是这个文件,让研究生毕业后第二年的论文抽检变成一项例行工作。而万一被抽中,一般有两个流程,论文重新查重+3位专家同行评议,同行评议这个和专家主观判断有关,这个不好控制,但论文查重这个很客观,直接用知网系统跑一遍就可以了,一旦复制比过高或两位同行评议专家判为不过,将直接将论文定为问题论文,对学位发放单位和个人都有影响,至于影响多大,要看论文问题有多大。每年我过手查重的硕博论文有几百篇,很多同学都会问第二年抽检的事;一般我建议有三点,一是大论文尽量不要给师弟师妹当作小论文用,防止第二年抽检时尴尬;二是自己当年查重注意论文安全,因为论文抄袭的话任何系统当年都发现不了,你根本搞不清楚你的论文是否被钓鱼卖掉了;三是对于硕博论文而言,即使学校查重不用知网(当然这类学校很少),个人怕抽检的话也应该最后用知网查一遍,因为抽检用的是知网查重。再说个题外话,本来教育部出台抽检这个政策是想控制论文质量,但却意外发现了很多论文抄袭的情况,大家可以自行百度,是否近几年研究生论文抄袭爆出来的越来越多了,这都是抽检和知网查重的功劳。那论文抄袭是咋来的,肯定是不少同学前一年通过各种乱七八糟的途径查重时被钓鱼了,这样大家也就理解了整个环节。最后说点个人意见,我觉得教育部抽检5%还是太少,我觉得应该第二年硕博论文全检,这样让论文钓鱼的、买卖论文的、论文抄袭的都无所遁形,还大家一个清清白白的硕博毕业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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