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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造假导师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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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造假导师有责任吗

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句古话师徒如父子。也就是说,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孩子与家长。那么,在现在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问题时,“家长”应该受罚吗?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学生犯错,导师"连坐"的规定,引来了一片议论之声。   疑问一:合理吗?   据了解,关于学生犯错后,如何“处置”导师的政策,国内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学术处分;中国农业大学也于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剽窃,指导教师也将连带受罚……事实上,作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以上两家,似乎学生犯错,导师“连坐”已是一种自然。   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顾莹是北京某重点高校外语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一番“苦水”。   顾莹表示,三部委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希望导师加大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追加在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然而教育部当年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则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为什么导师反倒成为“第一负责人”了?   事实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人曾提出质疑,表示学生论文有抄袭,导师确有失察之责,但更应强调学生自身责任,否则学生的一切都要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将导致学生根本毫无责任感。所以,“连坐”不如更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   “中国传统思路认为,研究生抄袭而没有察觉,说明导师没有水准。而在西方,学生抄袭跟导师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导师审查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就是假定论文是原创的,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都不是导师的职责范围。”顾莹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抄袭现象,当然应该举报和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导师也不应该被追究什么过错。   疑问二:可行吗?   虽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因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受牵连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方网站通报了该校信息学院的一起学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在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造假学生的导师因为“失职”,被免去了两年内的招收研究生资格。   纵观各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手段多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但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是一个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素铎坦言,因为导师并不能将学生论文涉及的所有相关文章全部看过,而且“理论的东西相对还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而言要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顾莹是一位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也在从事着带研究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手下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守学术规范,也在平时不断对学生灌输相关的理念。“这就有一个问题,”他说,“我自认为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导师的责任。而且在人文学科,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并不是导师所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某些作家并不一定是我所关注的。那么此时,如果我的一个学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已实行多年的“导师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所采用。“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责任划定"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操作。”顾莹说。   质疑三:重要吗?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这段时间,他正在为自己的论文忙着作调研。其间,李亮的导师也没少跟他“唠叨”关于科研诚信的话题,但李亮对于这些话却并不太在意。   “关于学术诚信的道理其实谁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当然也不会作假,但有时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的唠叨能解决的,更不是出了错把导师"折腾"一通所能改变的。”李亮说。   李亮的看法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某位重点高校的院长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其本意,造成他们抄袭造假的原因或是对规则的不理解,或是受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点期刊发表若干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该院长表示,我国的很多老一辈教育家都不主张学生短时间内发表论文。比如历任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台湾大学校长的傅斯年就曾为青年学者定下“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治学规律,在校仅三年时间的博士生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境界,要求他发表文章,否则就不予毕业,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在"逼"学生们犯错误。”   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的专业期刊并不多,而列为一级刊物的更是只有两本,但是一些高校却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把这些杂志全部用来刊登博士生论文,也登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的行为不道德,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其追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至于对于导师的责任追究,反倒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该院长说。

肯定有责任啊,他是要挂通讯的,论文查出造假对他的影响最大

毕业论文造假的责任

在读学生,会直接开除学籍;已经毕业,但在申请学位的,会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论文造假违规会对不同的涉事人做出不同的处罚,1.对于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论文造假实质就是诈骗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教育部会进行严厉的处罚。针对论文造假行为的处罚会因为涉事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但绝不姑息,必定严惩。

第一种,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第二种,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第三种,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第四种,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近年来论文造假的情况屡禁不止,虽然已经有不少的通报案例,但是科研领域中的学术浮躁问题还是频繁出现。从购买学术论文、找人代笔论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造假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科研秩序,而且损害科技研究创新的良好氛围,破坏我国创新事业发展的整体形象。对于这种恶劣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国家教育部和科技部都在重拳出击,打击论文造假行为,维护我国科研事业的良好的氛围。

对于学术不作为,行为不端的现象,仅有严厉打击是完全不足够的,这还需学校加强学风建设,正确引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修养。除此之外,学术人员也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从事学术科研事业就必须有坐冷板凳的精神,十年磨一剑,否则还是不要来掺和科研事业。还有要严格执行相关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力量警惕科研人员规范行为,道德行事,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真材实料展示自身科研成果。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例如,《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毕业论文造假的法律责任

本科生毕业论文数据造假会撤销学位证书或者不予发放学位证书,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022年3月15日,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会有很严重的后果,甚至需要承担法律代价,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被处罚,影响个人声誉、污点伴随一生。

论文查重弄虚作假有哪些危害:

1、破坏环境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目前学术界都非常关注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学术不端行为将导致一种不健康的学术气氛,而且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也会产生相关的学术知识。而且,学术论文的虚假写作风气也会自然地影响社会生活,给社会风气带来不良影响。

2、论文造假不利于我国学术界的健康教育发展。论文的造假会造成社会风气,影响很多人对论文写作的认真态度,也会导致学术不稳定,可能导致各种虚假现象,严重影响学术界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每个人写论文都要进行认真,提高自己原创性,杜绝虚假的学术不端问题行为。

3、影响科学文化的进步。论文造假情况过于严重,将会制约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影响科学文化的提升。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硕士毕业论文都造假导师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意见》指出,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毕业论文作假将被撤销学位   《意见》确定,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核与淘汰力度将加大。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同时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导师资格评定考虑师德表现   在改革评定制度上,《意见》指出,将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反馈计入质量评价   《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此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肯定有责任啊,他是要挂通讯的,论文查出造假对他的影响最大

法律分析:学生造假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发不发现有很多因素,但是一旦被发现,肯定就会被取消学位。因此建议不要造假。

毕业论文不过指导教师有责任吗

也不是,现在的导师也害怕的,因为有好多学生因为论文没过自杀,跳楼什么的,所以导师一般不会太刁难

是取决于你论文的质量,如果你论文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导师也不会故意难为你啊

很高兴为你解答毕业论文主要还是看你自己写的好与不好 好的话 就算老师不喜欢你也不会为难你的 因为你不通过 他还得继续看 他也不想找麻烦给自己 所以关键还是靠自己 其实没有几个老师愿意给自己在去重复看的满意就给个采纳吧

这个导师具有指导的义务与责任,如果导师积极的指导而本人却不积极的按照指导要求去做的话,那么论文不过也不能说取决于导师,另外最终能不能过是需要学校的答辩文员会的小组老师共同打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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