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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刑法的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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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答案:民法本科论文的分类号是K923. 解释:分类号是对图书、论文等文献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用于方便读者查阅和管理。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法律类的分类号是K,而民法属于K92民法总论,具体的分类号是K923。拓展:除了民法,其他法律学科的分类号也可以参考K92开头的分类号,例如K921刑法总论、K922民事诉讼法总论等。在撰写论文时,正确使用分类号可以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文献,也有助于论文的整体规范性。

民法本科论文的分类号是K238。K238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所归类的法学类别中的一个分类号。它包括了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多个子类别。在具体的分类体系中,民法又分为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多个子类别。因此,如果你的民法本科论文涉及到以上任意一个子类别,都可以用K238作为分类号进行归类。在论文写作中,正确使用分类号可以帮助读者更快速地找到相关的文献,同时也有利于学术研究的发展和交流。

民法本科论文的分类号是KZ9。民法是现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财产、合同等。民法的研究涉及到法律制度、民事关系、公共利益等众多领域,因此,民法本科论文分类号也很重要。在中国,KZ9是指法律学理论研究的分类号,也是民法本科论文所属的分类号之一,代表着该论文所属的学科领域和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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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的分类号是K926,该分类号是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专门针对民法学科的分类号。具体来说,K926分类号包含了民法学科的各个方面,包括民法基础理论、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K926分类号还细分了各种专题,如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担保法等。通过分类号的使用,可以方便地将民法学科相关的图书、论文、资料等整理、分类、检索和利用,提高了文献信息的利用效率和准确性。

刑法分则毕业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一总则部分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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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诈骗罪中的“财物/欺骗/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论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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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刑侦类的毕业论文

有人想当音乐家,有人想当歌星,还有人想当科学家……可我却想当一名白衣天使。

医生,是白衣天使,能使病人起死回生。我非常羡慕,这个职业,长大了,我也要当一名医生,为祖国医疗卫生事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每次生病来到医院,他们检查喉咙时,我就要问:看喉咙能看出什么?为什么不看其它地方呢?每次看病的医生都笑我不是来看病的,而是来问问题的。我听了,只是微微一笑。

可我对于那些动作又非常好奇,问题就不由自主地从口里冒出来了。我总是幻想,长大的我将凭借一种神奇的手术刀,剖开病人的皮肉,打开病人的腹膛,切除体内的腐脏或毒瘤,揪出致病的恶魔,使病人恢复健康;我将用一种神奇的医疗仪器查看病人的五脏六腑,查出病人体内的病因,让隐藏在病人体内祸害病人,折磨病人,致人死亡的凶恶的病魔现出原形,并采用各种先进的治疗方法,消灭病魔,让病人重返工作岗位。

当然,美好的理想要靠自己去努力。我现在要多看一些医书,多了解一些医学方面的知识,为我的理想打下基础,理想的实现只靠干,不靠空谈。

所以我更要从小打下坚固的基础,才能为我的理想迈进一步。当医生真有意义,我长大一定要当一名医德高尚,医术高明的好医生。

我的理想

理想,是春天的第一朵鲜花;理想,是夏天的第一束灼阳;理想,是秋天的第一颗果实;理想,是冬天的第一片雪花;理想,是沙漠里的绿洲;理想,是吹响生命的号角。。 山溪的理想是大海,囚鸟的理想是蓝天,树木的理想是大地。物尚且如此,何况人乎?纵观古今中外,凡成大业者,哪一个没有远大的理想!是啊!一个人没有了理想,那么他的生活就像在大漠中失掉了罗盘,迷失了方向.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理想,那么就像鸟儿失掉了翅膀,永远不能飞翔.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理想就像太阳失掉了光辉,永不能射出耀眼的光芒!我懂了,只有被理想充实的人们才会充满对生活的爱,才会找到果实累累的金秋,扬起生活的风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人类做出贡献.然而我的理想又在哪里呢?我曾伸出双手向苍天问过,也曾冥思苦想过.直到今天我才恍惚有了答案——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医生,身着白大褂,再病人最需要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给他们带去希望以及战胜病痛的信心,履行着“白衣天使”的神圣使命,与疾病相抗衡。在我心目中,他们的职业是伟大而崇高的。

他们无私、无畏、奉献的精神,令我向往!

说来话长,我想当医生还有原因呢…2003年月份的时候,非典病魔肆掠北京城的时候,恐怖的气氛笼罩在北京上空,不断有疑似病历出现,弄得人心惶惶。就在这时,白衣战士们不顾个人安危,日夜奋战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在抗非典前线有这么一家医院----小汤山医院,发生了这么一场感人的故事:一名医生,从隔离开始就战斗在第一线,大家让他休息,他总是说:“我已经上了一线这么长时间了,有了一定的经验,可以更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重新换人又加大了感染源,我在干一段时间吧?”这位好医生已数月未跟家里联系,他把对家的思念深深得埋在心底,更加忘我的工作。终于,他被传染上了非典,因为发现得太晚,已到了危重的关头,他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可这位医生在隔离区解手记者采访时,尽管眼里噙着水,无限留恋这美丽的世界,却坚定的说:“请把我的遗体交给医学组织用于解剖,尽早解决非典疫苗,让更多 的病人早日离开医院,早日回家团圆。”这位医生的无私奉献精神深深的打动了我,打动了大家,我们为他的殉职而痛苦。他牺牲时才36岁,还那么年轻,生命对他来说是那么短,我不由心里轻轻地说:“好大夫,您走好!”

我一定会努力实现自己的愿望!

我想当法医,可以说是受到宋慈的影响。

宋慈他为死者伸冤的正直的伟大品质让我钦佩。更让我喜欢法医这个专业。

也许很多人会想不明白,有那么多的好工作不做,却要做一个整天解剖尸体的职业,有什么好的,又那么累。其实,你们这样想就错了。

法医的确是要整天面对尸体,解剖尸体,但是那是为了替死者伸冤,为死者讨回一个共道。换个角度想一想,如果某天你或者你的好朋友被人谋杀了,你也一定很想真相大白的!如果当真不想,那麽,我只能说你是铁石心肠,没有一颗正直的,充满正义的心。

法医这个职业确实很累。因为他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压力:死者是冤枉的,要是查不到线索就觉得对不起死者。

而为了尽快帮助死者找到真相,就会急得连夜工作,导致神经紧绷,心里压力大。但是这些都不是问题。

当然,前提是你热爱这个职业。 关于法政,我想,香港的朋友是最熟悉不过的了。

香港的法证部是我非常向往的地方,我想当那里的高级化验师。我亲眼见识到法证人员是如何让用科学破案的!细微到连一根纤维都不放过。

学习法医学的学后感以及对课程的建议1. 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

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

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

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2. 法医学,在我看来如同将法医描述为“不救人的医生”那样,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

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

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

提到较早前就关注法医学,其实只是说在大二那次模拟法庭活动中,自己当时负责“法庭调查”阶段的台词设计,不得不上图书馆查找关于“巴比妥” 类催眠药的资料;还有就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时间,由于抢劫类案件是由刑二庭审理,因此也有不少机会看到法医制作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照片(现在想来突然发现,被害人被大卸八块的照片远没有那些被枪决的被告人行刑照片让大家嫌恶,这恐怕和其已经做出让人嫌恶的恶的缘故)。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

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 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

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

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

接着上面提到的被枪决了的被告人行刑照片,我觉得生活在现今俗世界中的人,已经按照人类理性生存的逻辑规定了许多“法”和价值观念的标准来了,那就是理性标准的“价值判断”界定了“可欲”和“嫌恶”的标准,让人不知不觉中只能按其标准做出判断,甚至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有一个人类知性=理性无法捕捉的领域,那里产生着对外界环境的两义性认识,让人们无法把握。

所以对于“尸体”,人们在人类历史中做出了各种界定和判断,即使到了科学=理性昌明发达的当今。

我的理想

理想,是春天的第一朵鲜花;理想,是夏天的第一束灼阳;理想,是秋天的第一颗果实;理想,是冬天的第一片雪花;理想,是沙漠里的绿洲;理想,是吹响生命的号角。。 山溪的理想是大海,囚鸟的理想是蓝天,树木的理想是大地。物尚且如此,何况人乎?纵观古今中外,凡成大业者,哪一个没有远大的理想!是啊!一个人没有了理想,那么他的生活就像在大漠中失掉了罗盘,迷失了方向.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理想,那么就像鸟儿失掉了翅膀,永远不能飞翔.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理想就像太阳失掉了光辉,永不能射出耀眼的光芒!我懂了,只有被理想充实的人们才会充满对生活的爱,才会找到果实累累的金秋,扬起生活的风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人类做出贡献.然而我的理想又在哪里呢?我曾伸出双手向苍天问过,也曾冥思苦想过.直到今天我才恍惚有了答案——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医生,身着白大褂,再病人最需要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给他们带去希望以及战胜病痛的信心,履行着“白衣天使”的神圣使命,与疾病相抗衡。在我心目中,他们的职业是伟大而崇高的。

他们无私、无畏、奉献的精神,令我向往!

说来话长,我想当医生还有原因呢…2003年月份的时候,非典病魔肆掠北京城的时候,恐怖的气氛笼罩在北京上空,不断有疑似病历出现,弄得人心惶惶。就在这时,白衣战士们不顾个人安危,日夜奋战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在抗非典前线有这么一家医院----小汤山医院,发生了这么一场感人的故事:一名医生,从隔离开始就战斗在第一线,大家让他休息,他总是说:“我已经上了一线这么长时间了,有了一定的经验,可以更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重新换人又加大了感染源,我在干一段时间吧?”这位好医生已数月未跟家里联系,他把对家的思念深深得埋在心底,更加忘我的工作。终于,他被传染上了非典,因为发现得太晚,已到了危重的关头,他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可这位医生在隔离区解手记者采访时,尽管眼里噙着水,无限留恋这美丽的世界,却坚定的说:“请把我的遗体交给医学组织用于解剖,尽早解决非典疫苗,让更多 的病人早日离开医院,早日回家团圆。”这位医生的无私奉献精神深深的打动了我,打动了大家,我们为他的殉职而痛苦。他牺牲时才36岁,还那么年轻,生命对他来说是那么短,我不由心里轻轻地说:“好大夫,您走好!”

我一定会努力实现自己的愿望!

小的时候希望自己长大以后能当一名警察,那是因为看成龙的片子看多了的原因,希望自己能像他那样除暴安民。

后来发现哪个不太现实,因为电影多少会有点虚假的东西在里面,在后来希望自己能当一名作家,可以把生活写成一本书,也试着写过,不过总是半途而费,才发现自己根本就那个本事,三拳也写不出一句话来。 而现在我最喜欢的职业是当老师,不是普通的老师哦~是教外国小朋友学习汉语的老师。

我要他们在我的教育中了解中国,喜欢中国甚至是爱上中国,我要他们学习中国的历史,中国的文化。让他们知道中国5000年悠久文化历史。

我曾一次一次幻想着我在一个很漂亮的教室里,身边围着一群金发碧眼的外国小朋友。跟他们讲火药中国晋朝的葛洪发明的,造纸是东汉时期的宦官蔡伦发明的,我还会跟他们讲林则徐是怎样削鸦片的,中国是怎么受日本人欺凌又是怎样反敌的。

过年的时候带他们包饺子,跟他们讲饺子的来历……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我很想让他们尊敬中国,当他们听到中国的时候都会笑着伸出大拇指。慢慢地我开始佩服我自己,因为我知道这个职业很伟大,但同时我也慢慢地开始疑惑,因为他的伟大让甫辅颠恍郯喝奠桶订垃我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实现,能不能做的很好!但是我不怕以为我知道世上没有人类做不到的,只是看你想不想做,我很想所以我会很努力的去学习。

这个职业很伟大但是我并没有那么伟大,也是有私心的。我也很想到外国去发展,想知道他们是怎样使国家发展的那么好,很想换个更好的环境生活,很想看看外面的世界是怎样的,很想从头开始……并不是我重洋,有谁不想自己往高处走恩?。

振动梦想的脚步,去追!

蜗牛缓缓地向着金字塔的顶端爬行,纵然烈日当头,因为蜗牛相信,我虽然没有鹰的矫健,但毅力是我最大的天赋;蜘蛛没有翅膀却可以把网结在空中,因为蜘蛛相信,梦想是最好的翅膀;叶子在风雨中飘摇却依然坚守在枝头,因为叶子相信一生执著的绿一定会换来一个金色的秋天……而我相信,为梦想插上翅膀,就一定可以冲上云霄。

也许路旁的花会笑我,那么累干嘛,你不过在徒劳罢了。也许空中的鸟会笑我,飞翔是要有天分的。也许天上的云会笑我,你和我比还差得远哩。不过,我会用微笑告诉他们,是会有太多的坎坷,但我相信天道酬勤。

那个被老师认为是低智商、被学校开除的孩子不也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为“发明大王”了吗?那个屡次遭到编辑部退稿,穷困潦倒到只得与一只老鼠为伴的人,不也最终成为享誉世界的动漫创始人吗?那个渴望成为模特,却被模特公司拒之门外的女孩,不也是最终成为令人瞩目的艺人吗?想到这里,我更加坚信自己有梦想,就会有希望。

姚明告诉我们:“机会转瞬即逝,努力了不一定成功,但放弃一定失败。”邰丽华告诉我们,命运掌握在每一个人自己手中,没有人可以打倒我们。

有谁会想到,那百米的距离不再成为中国与世界的距离,那几重栏杆不再成为中国人前进的阻拦,可刘翔说,我来就是要拿冠军。刘翔的自信为梦想创造了可能。他的拼搏努力,让中国的国旗高高飘扬在世界上空。

没有任何一个时刻会让中国人这么长久地仰望天空,深蓝色的天空中,我们在寻找两双眼睛。115个小时的太空漫游,成就了多少炎黄子孙所渴望的飞天梦。那一刻,我们可以骄傲地说敦煌壁画中的飞天成了现实,这是我们所有人努力的结果。

当我站在临行的家门,蜗牛告诉我,背起行囊出发吧,梦想就是最好的理由;蜘蛛告诉我,如果没有梦想,连翅膀也会成为累赘;叶子告诉我,永远不要哀叹,用一生绿着,然后成熟一个金色的梦。我告诉自己,有梦想就要去追。

振动梦想的脚步,去追!

我的理想理想,是春天的第一朵鲜花;理想,是夏天的第一束灼阳;理想,是秋天的第一颗果实;理想,是冬天的第一片雪花;理想,是沙漠里的绿洲;理想,是吹响生命的号角。

山溪的理想是大海,囚鸟的理想是蓝天,树木的理想是大地。物尚且如此,何况人乎?纵观古今中外,凡成大业者,哪一个没有远大的理想!是啊!一个人没有了理想,那么他的生活就像在大漠中失掉了罗盘,迷失了方向。

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理想,那么就像鸟儿失掉了翅膀,永远不能飞翔。如果一个人没有了理想就像太阳失掉了光辉,永不能射出耀眼的光芒!我懂了,只有被理想充实的人们才会充满对生活的爱,才会找到果实累累的金秋,扬起生活的风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人类做出贡献。

然而我的理想又在哪里呢?我曾伸出双手向苍天问过,也曾冥思苦想过。直到今天我才恍惚有了答案——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医生,身着白大褂,再病人最需要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给他们带去希望以及战胜病痛的信心,履行着“白衣天使”的神圣使命,与疾病相抗衡。

在我心目中,他们的职业是伟大而崇高的。 他们无私、无畏、奉献的精神,令我向往!说来话长,我想当医生还有原因呢…2003年4。

5月份的时候,非典病魔肆掠北京城的时候,恐怖的气氛笼罩在北京上空,不断有疑似病历出现,弄得人心惶惶。就在这时,白衣战士们不顾个人安危,日夜奋战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

在抗非典前线有这么一家医院----小汤山医院,发生了这么一场感人的故事:一名医生,从隔离开始就战斗在第一线,大家让他休息,他总是说:“我已经上了一线这么长时间了,有了一定的经验,可以更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重新换人又加大了感染源,我在干一段时间吧?”这位好医生已数月未跟家里联系,他把对家的思念深深得埋在心底,更加忘我的工作。 终于,他被传染上了非典,因为发现得太晚,已到了危重的关头,他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可这位医生在隔离区解手记者采访时,尽管眼里噙着水,无限留恋这美丽的世界,却坚定的说:“请把我的遗体交给医学组织用于解剖,尽早解决非典疫苗,让更多 的病人早日离开医院,早日回家团圆。

”这位医生的无私奉献精神深深的打动了我,打动了大家,我们为他的殉职而痛苦。他牺牲时才36岁,还那么年轻,生命对他来说是那么短,我不由心里轻轻地说:“好大夫,您走好!” 我一定会努力实现自己的愿望。

每个人都有梦想,它是人人所向往的。

而没有梦想的人的人生将是空虚的。但梦想总是随着思想的前进而改变的。

开始记事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我希望我有钱,大人问:“小伙子,这可是个了不起的梦想,有了钱你要去干什么呢?”“我要去买巧克力”“如果你有很多钱呢?”“我会去买很多巧克力”“如果你有用不完的钱呢?”“我会把做巧克力的工厂买下来。”

的确小时侯的我们,天真无邪,有着一颗善良的童心,幸福与快乐是一曲不变的乐章。 小时候,我有一个梦想。

我希望自己能变成一只风筝,飘荡在蓝天中,然后慢慢的落下来。那时喜欢在青青的草地上与同伴嬉戏,经常去追逐蓝天白云,让欢笑随之飘动,整天做着斑斓五彩的梦。

认字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我希望拥有一个篮球;当我抱着篮球的时候,又想要一个足球;当我踢着足球的时候,排球又成了我的追求。

再一个有一个的梦想变成现实的时候,我相信梦想其实离我并不遥远,只要耍耍孩子气,梦想就会实现。 慢慢步入小学,中学,高中…。

就越会觉得压力的存在,从而不会了幻想,只知道死读书,没有了那些快乐的音符。 懂事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

我希望每天都不要有很多的家庭作业要做。玩耍的时间一点点。

每个人都有梦想,它是人人所向往的。而没有梦想的人的人生将是空虚的。

但梦想总是随着思想的前进而改变的。 开始记事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

我希望我有钱,大人问:“小伙子,这可是个了不起的梦想,有了钱你要去干什么呢?”“我要去买巧克力”“如果你有很多钱呢?”“我会去买很多巧克力”“如果你有用不完的钱呢?”“我会把做巧克力的工厂买下来。”的确小时侯的我们,天真无邪,有着一颗善良的童心,幸福与快乐是一曲不变的乐章。

小时候,我有一个梦想。我希望自己能变成一只风筝,飘荡在蓝天中,然后慢慢的落下来。

那时喜欢在青青的草地上与同伴嬉戏,经常去追逐蓝天白云,让欢笑随之飘动,整天做着斑斓五彩的梦。 认字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

我希望拥有一个篮球;当我抱着篮球的时候,又想要一个足球;当我踢着足球的时候,排球又成了我的追求。再一个有一个的梦想变成现实的时候,我相信梦想其实离我并不遥远,只要耍耍孩子气,梦想就会实现。

慢慢步入小学,中学,高中…。就越会觉得压力的存在,从而不会了幻想,只知道死读书,没有了那些快乐的音符。

懂事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我希望每天都不要有很多的家庭作业要做。

玩耍的时间一点点被剥夺,而我们一天中40%被禁锢在教室,很多时间在学习。但是面对学习,还是一种模糊的认识。

俗话说“难得糊涂”,对事物的理解,也由封建主义发展到资本主义,越大就越觉得自己的观点是对的。 开始涨高的时候,我有一个梦想,我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尖子生,拿到很多的奖状;回到家能受到家人的表扬;在学校能受到老师们的肯定;在同学之间能有鹤立鸡群的表现;在大家眼中能成为一名公认的好孩子。

但是,渐渐的,我发现实现这个梦想并不能靠要耍耍孩子气。之后,我学会了奋斗。

忙忙碌碌一天放学回家,真是悠闲,听听音乐,吃晚餐,返回学校。这样的日子很单调,也许有时候把许多的朋友想念,;有时候赶着上课还是一双睡眼。

喜欢时尚的校服装,真想到处去走走,看一看。星期天的时间真很短,孩子脾气真想犯,慢慢懂了做人的辛苦和梦想真是太难,还好我会努力,看每一个人都在为了生活而起早赶晚,把握自己不再松散。

今天,我有一个梦想,我希望自己能考上一所中意的大学,最好能在北京。我为着梦想,在高中这条黑暗的水坛子里寻膳,每一天都苦苦寻找着充实自己的食物,为着前途的光明而努力。

梦想像一粒种子,种在“心”的土壤里,尽管它很小,却可以生根开花,假如没有梦想,就像生活在荒凉的戈壁,冷冷清清,没有活力。有了梦想,也就有了追求,有了奋斗的目标,有了梦想,就有了动力。

它会催人前进,也许在实现梦想的道路中,会遇到无数的挫折,但没关系,跌倒了自己爬起来,为自己的梦想而前进,毕竟前途是自己创造出来的。

偷车贼可恨,建议有关部门,采用引蛇出洞的方法,在盗车多发点,放些装有GPS的摩托车,便衣警察隐蔽监视,盗车贼一旦偷此车,卫星定位啊,往哪跑?即可来个人赃并获。与其像以往那样,等群众报案,再去侦查,破案率低,还不如采用这种引蛇出洞的主动出击!引蛇出洞,是对付万恶的盗车贼最好的方法。抓住盗车贼,顺藤摸瓜,还会捣毁一个又一个盗车、销赃的犯罪团伙!法律上加大对偷车贼判刑期,让这些可恶的盗车贼长期关在监狱里,就是其最好的归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还市民们一个安全的环境,才是宜居城市重要的构成部分。

......

中美两国政治及法律制度不同,但作为执法部门的警察职能却基本上大同小异,都是站在第一线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骨干执法队伍。中国历来重视警察队伍建设,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治安形势也不断发生变化,提高警员素质,加强业务训练,已被提高到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同时,对外交流日益增多,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也在不断被引入国内警察训练机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警察训练亦已形成规范,研究和探讨美国警察的招募及训练,并进行分析比较,取他山之石,引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经验和训练模式,对不科学或已经过时的方式进行必要改进,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一)美国警察招募标准及考核内容警察训练标准及方法离不开新警的素质,因此,提高训练质量首先要科学地制定招募标准,把符合从警条件的人才招进来,而把不适合这一特殊职业者拒之门外。那末,警察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呢?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美国招募警察的标准很简单,年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高中或大学毕业,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但是,在具体考核内容上却十分详细,具体,严格。包括:初审,笔试,口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测试,测谎试验以及背景调查等。以笔试为例,主要考核应试者的语言,计算,逻辑思维,法律知识,记忆,判断及观察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一名合格警察所不可缺少的。试题的设计主要考核上述实际能力,而非死记硬背就能通过的。如先让考生看一幅街区图,然后让考生根据记忆回答与警务有关的问题,如肇事车辆的牌照号码,歹徒体貌特征等。再如,给考生一个具体情况和几种行动方案,让其选择。目的是让具备警察特殊能力的考生能够脱颖而出。体能测试完全按警务需要而设计,而非纯体育考试。如:跑楼梯,翻障碍,折返跑,俯卧撑,以及3000米跑等。身体检查除了国内基本项目之外,还包括肺活量,脂肪量,运动后心律,艾滋病及毒品阳性试验等。另外一个重要环节是心理测试,也通过笔试和口试进行,还要通过测谎,目的是把心理素质差的应试者淘汰出局。最后是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驾驶记录和信用记录,历史上有劣迹者自然被淘汰。对比中国目前警察录用程序,是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借鉴。第一, 笔试内容中国招警笔试内容基本以文化考试为主,专科以上警察院校基本按照普通高考科目考试,即使从社会上直接招考警察,专门为警察专业而设计的题目不多。警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光靠文化和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力,细致的观察能力和很好的记忆力。今后录用警察的考试应该增加上述内容,更科学地从众多考生之中筛选出适合从警的优秀人才。第二, 增加心理测试警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必须具备临危不乱,当机立断,明察秋毫等心理素质,还要有排解精神压力的能力。实践中就发生过面对行凶歹徒拔不出枪的警察,心理素质差不乏原因之一。与其招进来心理素质差的警员再花费精力培训,不如在招募过程中增设心理测试这道门坎儿。第三,应该强调综合素质,不能光凭一技之长一个合格的警察,必须具备以上综合素质,而实践中却往往只因为某某人有一技之长就忽略了这一点,获得一次散打冠军并不能代替警察其他素质,连普通警务都不懂,怎么能当好特警?现代警察应该是法律知识,警务技能,实践经验的统一,而不是康熙时代只会一两件绝活的大内高手。本人曾参加某地特警体能考试,一名应考者说他曾是全国散打冠军,问能否折抵其他考核项目,尤其是12分钟跑,他说他跑不动了。跑步开始后,大家都奋力拼搏,可他刚跑800多米就不跑了,我还鼓励他,又跑了几百米又不跑了,12分钟跑2800米才及格,那天不少人过了3000米大关,还有几个过了3400米,可那个冠军才跑了2400米,一点斗志都没有,招他当特警,只能贻误战机。但愿这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哪怕是世界冠军,其他项目也都必须达标才行,离开综合素质,就无法培养一支现代化的警察队伍。(二) 美国警校的训练课程美国警察的学历教育是依靠社会教学资源完成的,新警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学历,警校训练课程完全按照执法要求所设置,即上岗后用什么,就在警校练什么,是真正意义的上岗培训。警校训练一般为四至六个月,主要课程如下:1,基础课包括警察发展史,警察道德与纪律,司法文书写作,健康与营养常识,心理学,如何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打交道以及如何接触媒体等。2,法律课警校的法律课与法学院的法律课有明显不同,课程紧紧围绕警察执法有关的刑事法律而设置,与警察无直接关系的法律均不涉及,因为警校不是为了培养律师,而是合格的警察。与警察有关的法律有,宪法,(有关公民权利方面)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交通法,法庭审判程序,(美国警察需要出庭作证)以及执法条例等。3,警察实务美国警察要求一警多能,即全面掌握所有警察勤务,不仅懂得如何做,还要会做,而且有权力做。因此,法律对警察专业知识,技能要求都很高。对于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盘查,搜查,逮捕,勘察现场,巡逻,警卫,社区警务,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信息系统等,都必须应知应会,而且能独当一面,当场独立处置。当新警从警校毕业时,基本能够上岗独立工作,而不再需要从头学起。4,警务技能警察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职业,不仅动脑,动口,还要动手,警务技能训练便是警校一项重要内容。包括体能训练,擒拿格斗训练,使用各种警械,如手铐,步话机,警棍,辣椒水等。还有三项重要训练科目:急救,射击,警车驾驶,哪一项通不过都将被淘汰。急救训练除了包扎和处理伤口之外,还要学会人工呼吸,心脏起搏,接生,以及化学污染处置等。射击训练则在精度射击的基础上,着重进行实战射击训练,即在模拟情景下的射击训练。美国每年因公牺牲的警员中,大约40%死于交通事故,警车驾驶便成为主要训练课目,主要内容包括高速行驶状态下控制警车,防滑训练,夜间驾驶,以及车辆拦截,追堵等。5,刑侦技术刑事案件发生后,巡警往往首先到达现场,现场保护,勘察,发现及提取物证等,都是警察必备的警务技能。对比中国警察院校所设课程,是否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第一,法律课程更侧重于与警察执法有关的刑事,治安及交通法律,而舍去与警察关系不大的民商类法律。即警察院校与政法院校法律课程应该各有侧重。第二,尽快填补当前警察训练科目的空白,如警车驾驶,交通拦截,符合实战要求的对抗射击,警务通讯联络,催泪瓦斯及辣椒水使用,出庭作证,夜间训练等。(三) 美国警校的训练方式方法以上岗训练为主要功能的美国警校,其显著特点便是紧密结合执法实践,用什么练什么。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训练内容,标准统一训练内容基于执法需要,执法需要则根据法律规定,训练,执法,法律构成有机的整体,而不是相互分离。不是为了练而练,更不是为了看而练。统一的执法要求形成了统一的训练规范模式,而且具有强制性,也就是必须这么练,否则就通不过毕业考核,就不能上岗执勤,值勤时未按标准严格执行,还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和风险。例如,大量统计数据表明,警察鸣枪不仅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而且恰得其反,鸣枪之后,逃跑的跑得更快,攻击警察的攻击行为更猛。因此,法律规定警察禁止鸣枪警告,必要时直接瞄准歹徒要害部位射击。再如,美国曾发生警察开枪击中歹徒胸部,而该歹徒继续冲上前用刀杀死警察的案例。从此法律要求警察开枪时必须连击两发。禁止鸣枪和连击两发的要求便体现在全国警校的训练科目之中。另外,统计数据还表明,美国70%以上的警匪枪战发生在7至15米之内。因此,警察手枪射击科目便侧重设置在这两个距离,而不去训练50米外打乒乓球,因为并不实用。统一的执法要求规范了统一的训练标准,进而训练出相同水平和素质的警察队伍。第二, 训练内容紧贴实战需要无论理论课,实践课,还是综合演练,训练内容都能自然有机的与实战结合起来,而不是单纯的文化学习或体育技能训练。如前滚翻练习,教官会结合抢占掩体或进入房间进行练习,让学员懂得前滚翻是为了出敌不意,而非一种纯粹的运动技巧。即使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法律课,老师也会结合实际案例对法律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而非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推演。况且,警察的一举一动往往都涉及法律支持问题,而并非到定罪时才涉及到法律。第三,实践性课程和考核占很大比例警察应是文武全能的人才,不仅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好的口才和敏捷的身手。几乎所有课程都是在课堂和训练场上共同完成的,而且要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哪一项通不过便有被淘汰的可能。例如搜查课,不仅课堂上讲,而且在训练场反复练,即使笔试考了100分,实践考核时没搜出应该发现的武器或违禁品,这门课便不及格。第四, 尽量创造逼真的执法环境警察的执法环境是街区,是整个社会,警察要跟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光在警校内训练是不够的,那犹如温室内培育出来的花朵,中看不中用。站在十字路口指挥交通与在教室内模拟演练将有很大差别。使用专职的假设角色扮演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会使模拟演练更加逼真,而同学之间的练习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查控酒后驾车,“违章者”都将按照事先设计真正饮酒,然后由新警员通过现场测试方法来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催泪瓦斯和辣椒水使用,也只有通过切身体会,才能知道其威力和如何进行事后处置。另外,模拟法庭也是法律课不可缺少的训练环节。(四)美国警校的师资,训练设施及管理美国警校没有学历教育,不属于教育系统,而是警察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师资主要由教官组成,教官是从有执法实践经验的警察中选拔,再经过培训而取得教官资质后,方能胜任教官。当然,有些课程也会聘请校外专业人员,如聘请知名律师或检察官教授法律课。教官是轮换的,一般一至两年,教官不能长期脱离执法实践,而让更多的优秀警官参与教学,也会对警官整体素质提高起到促进作用。美国警校的训练设施比较齐备,室外的有训练场,障碍设施,攀登楼,驾车场,室外靶场,用于实弹演练的轮胎房等。市内的有健身房,体育馆,搏击训练馆,室内靶场等。当然还包括各种武器,车辆,器械和护具等。美国警校除了培训新警之外,还负责在职警察的培训和轮训。如在职警察每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警用手枪达标测验,不合格者要进行脱产训练,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者将被淘汰。另外,装备新武器,新器材,或有了新的执法要求,也都需要对在职警察进行培训。还有,警校还承办各类高级培训班,对教官,特警,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警种(如警犬,排爆)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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