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紧缩句是把复句压缩并取消分句间语音停顿后的一种形式,它与单句、一般复句、连动句 常容易混淆
中和以上的概念:一、紧缩句和单句的区别,1.紧缩句加上适当的关联词语或标点, 就可以扩展为一般复句,单句则没有这一特征。
例如:(l) 站得高就看得远。
(2) 只有站得高,才能看得远。( 加关联词)
(3) 你不说我还不知道。
(4) 你不说,我还不知道。(加标点)
2.紧缩句表示陈述的两个部分并不相互包含,而具有因果、递进、条件、假设等关系;单
句则不存在上述关系.
例如: (1)我大抵一起来就看报(含条件关系)
(2) 不问不开口。(含假设关系)
(3) 刘流看房间没人就走了。(含因果关系)
(4) 赔了夫人又折兵。(含并列关系)
二、紧缩句与一般复句:
1、紧缩句压缩了原分句的一些词语,显得更简约;一般复句中分句的表达则相对完整。
(1) 出了事你负责。(紧缩句)
(2) 如果这儿出了事, 那么你就负责。(一般复句)
2、紧缩句取消了分句间语音停顿, 句子是一个整体,一般复句由若干分句组成,且分句有停顿。
(1) 下雨我们也要去。(紧缩句)
(2) 即使下雨,我们也要去。(一般复句)
这就是我们小学所说的这个缩句啊,就是把一个句子给简约组成的一个句子。
省略句,就是一句完整的话却没有说完,咽下去了一些。
紧缩句,就是一句完整的话已经说完,有主干有枝叶,却把里面的形容词之类的刨除,只剩下主干部分。
图片
单句,复句,紧缩句的联系:单句是由短语或单个的词构成的句子,可分为主谓句非主谓句两类;复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句组成,组成复句的单句叫分句。分句表示句子没有完全结束的语调,分句后面一般都有一个较短的停顿,书面上用句中标点(逗号、分号等)表示;紧缩句是把复句压缩并取消分句间语音停顿后的一种形式,它与单句、一般复句、连动句 常容易混淆中和以上概念。许多一般复句可以变换成紧缩句,紧缩句与单句中的连谓句相像但不相同,主要在于紧缩句内有复句所具有的假设,条件等关系及其关联词语。如:"他一坐下来就看书."(紧缩句)。他坐下来看书。"(连谓句,单句)。紧缩句精练明快,往往成对使用或单用一个关联词语表示分句间的关系,也可以没有关联词语,关联词语大都是起关联作用的副词。一、紧缩句和单句的区别1、紧缩句加上适当的关联词语或标点, 就可以扩展为一般复句,单句则没有这一特征。例如:站得高就看得远。2、紧缩句表示陈述的两个部分并不相互包含,而具有因果、递进、条件、假设等关系;单句则不存在上述关系。如: 我大抵一起来就看报(含条件关系) 。二、紧缩句与一般复句1、紧缩句压缩了原分句的一些词语,显得更简约;一般复句中分句的表达则相对完整。如:出了事你负责。(紧缩句) 。2、紧缩句取消了分句间语音停,句子是一个整体,一般复句由若干分句组成,且分句有停顿。如:下雨我们也要去。(紧缩句)。单句是指只有主语、谓语、宾语复句的种类。比如一个主语,后边有定语引导的宾语或者补语,如:在美丽的北京城内,坐落着历史悠久的故宫博物馆。缩完了就是北京城内,坐落着故宫博物馆)。单句就是结构简单一些,复句就是几个单句组成,紧缩是由复句紧缩而成紧缩复句类似单句的结构,但表达了复句的内容。所谓“类似单句的结构”是指紧缩句的谓语部分虽有两个谓语,但一般常用一个或者一对有关联作用的词语(也有不用的)把他们紧缩成一个整体,中间没有语音上的停顿,书面上不用逗号分开,从形式上看像是一个单句的谓语部分。所谓“表达了复句的内容”是指紧缩句的谓语部分必须包含两个“相对独立”的陈述内容,这两个陈述内容之间存在着承接、条件、假设、因果等关系。三、紧缩句同单句(连动句)的区别紧缩句同连动句的区别,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别:1、紧缩句和连动句都有两个以上的谓语部分,要看能不能在第二个谓语的前面补加主语。如果能补加主语,是紧缩句,不能补加主语,是连动句。2、紧缩句和连动句前后两个谓语部分中间都没有语音停顿。要看能不能在前后两个谓语部分中间有语音停顿。如果有语音停顿就是紧缩句,不能停顿的是连动句。3、紧缩句和连动句第二个谓语都没有主语。要看前后两个谓语的意义关系。如果前后两个谓语之间有并列、转折、假设、条件、连锁等各种意义关系的就是紧缩句。要是连动句,前后两个谓语之间没有那么多复杂的关系,有的只是表示动作的连续、手段、方式等意义关系。因此不能补加表示复句各种关系的关联词。4、紧缩句的两个谓语部分一般都用副词来关联。连动句的两个谓语中间有什用副词。用在紧缩句里副词,一般不表示它本身的副词意义,主要起关联前后两个谓语的作用;用在连动句里副词,只表示其副词本身的意义,即起修饰作用,不起关联作用。四、复句和单句在语气上的差异性一个单句有一种语气:或者陈述语气,或者疑问语气,或者是祈使语气,或者是感叹语气。但是,一个复句不一定只有一种语气,有时,前分句可以是甲语气,后分句可以是乙语气。这表明复句和单句在语气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五、紧缩句同复句的区别凡是后一部分有主语或没有主语,前面有语音停顿的,或者后一部分有主语,前面没有语音停顿的均为复句。凡是后一部分没有主语,前面又没有语音停顿的才算是紧缩句。
任何一种语言的句法规则都包含了说话者的头脑中的语言知识系统(被称为语言能力)。任何语言的句法规则的数量是有限的,但说话者可以理解和表达的句子的数量是无限的。 What is syntax----a branch of linguistics that studies how words are combined to form sentences and the rules that govern the formation of refers to a group of linguistic items which fulfill the same or similar functions in a particular language such as a sentence, a noun phrase or a verb. The most central categories to the syntactic study are the word-level categories (traditionally, parts of speech)Phrase categories and their structuresPhrase categories----the syntactic units that are built around a certain word category are called phrase categories, such as NP(N),VP(V), AP(A), PP(P).Phrase structure rulesThe grammatical mechanism that regulates the arrangement of elements that make up a phrase is called a phrase structure rule, such as:(Det) + N+(PP)……. those people, the fish on the plate, pretty girls.àNP(Qual) + V +(NP)……. always play games, finish assignments.àVP(Deg) + A +(PP)……very handsome, very pessimistic, familiar with, very close toàAP(Deg) + P +(NP)……on the shelf, in the boat, quite near the station.àPPNoun Categories Number 数Gender 性Case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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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linguistics)是以人类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探索范围包括语言的性质、功能、结构、运用和历史发展,以及其他与语言有关的问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语言学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语言学的发展与趋势
论文摘要:世界的全球化趋势决定了语言交际的重要性。研究语言学对于外语教学,特别是以英语为目的语的外语教学就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立足于语言学的基础发展,着眼探讨其发展趋势,试图从其中把握其研究热点。
1 语言学的发展
语言学的前身应该可以被既定为历史比较语言学(Historical comparative linguistics), 追溯更早则称之古代语文学阶段。现代语言学是从索绪尔开始的,索绪尔开创了结构主义新时期,这一时期索绪尔()著有《普通语言学教程》(The Course in General linguistic)。结构主义中以美国结构主义影响最大,, , 三者较为出名,他们创立了新结构主义学派——美国描述语言学,三者中以后者较为出名,所以美国语言学也叫“布龙非尔德主义”。
美国的结构主义
美国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四种:替换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分布分析法、直接成分分析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替换分析法(Substitutional Analysis),即用一个语言单位代换另一个语言单位是否得到新的事实。
(2)对比分析法(Contrastive Analysis)是比较两个或两个以上语言单位,找出他们相同或不同部分从而确定单位性质。
(3)分布分析法 (Distribution Analysis)为研究词位出现的位置,词类(实、虚)分布的位置。
(4)直接成分分析法(Immediate constituent analysis)一个句子首先可切分成两个部分,切到词素为止。
(5)序列分析法(String analysis)是把句子带有修饰或不带有修饰的基本单位、结构成分或基本单位、修饰成分。
(6)转换分析法(Transformational analysis) 为把任何的结构看成核心句(Kernel sentence)的转换,所谓核心句是基本句型(SVO, SV等)其他是核心的拓展或是从核心句转换而来的。
系统功能语言学
系统功能语言学的创始人 . Halliday (韩礼德) 师从伦敦学派(弗斯)。后来,我国的两名学者罗常培和王力,打破传统语言或结构主义的根本,把语法形式意义、语言用法等系统地有机地连结起来。
转换生成语法
20世纪50年代Chomsky 对美国结构语言提出挑战,创立了转换生成词法或形式语言学,提出研究重点人是如何从有限的语言单位创造出无限的语用句型。这一时期的发展共经历了五个阶段:经典理论时期、标准理论时期、扩充标准理论时期、修正式扩充标准理论时期、最简的解释理论时期。这个时期Chomsky提出了两个很重要的概念:深层和表层结构。这两个概念对“同形异义、异形同义”歧义能做出科学的解释。
2 语言学的动态研究
语用学 (Pragmatics) 即语言使用学,其主要研究问题包括:指示语 (Deixis)包含人称指示、时间指示、话语指示、承接指示;前提 (Presuposition), 语用推论, 以语言结为根据,靠逻辑推论语言的前提条件;语用含义(Implicative)话语含义, 给语法事实提供重要功能解释。
语篇学
语篇学是在句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叫篇章语法或语篇分析(Discourse analysis)。上世纪70年代开始,语言学由静态到动态的大转变,由结构研究到功能研究。篇章语法主要解决篇章结构研究;篇章语义主要解决篇章意义连贯,研究篇章的层次。篇章的语用研究,重点探讨会话结构、话轮(说话顺序)邻近配对(前者说话的反应),也解决影响会话因素(心理因素、文化),篇章理论研究,研究篇章的产生。
社会语言学
社会于语言关系的科学,它是一门交叉科学。从社会变化与发展来研究语言变化,又由语言变化来研究社会的规律。其分为微观社会语言学与宏观社会语言学。微观是研究具体的语言与社会关系,如语言与性别、语言与民族等,也研究语言的细节,如语言世界、语言等。宏观主要是研究语言与社会中的地位和社会对语言的选择,如国际文化交流中采用哪几种语言、在本国推广哪几种语言、语言的推广和文字改革等等。
3 我国语言学研究的热点
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研究
单以核心刊物《外国语》上发表有关系统功能语言学就有30多篇;《外语教育研究》上发表有10多篇;出版的重要著作有胡壮麟先生的《系统功能语法概念》于1989年在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语篇的衔接语连贯》;程琪龙的《系统功能语法导论》。论文集有湖南教育出版社的《语言系统与功能》;清华大学出版社的《语篇·语境》;任绍鲁的《语言·系统·结构》等等。系统功能的基本概念的引进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胡壮麟为首,系统功能的语法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系统功能语法的语言观于方法论;对系统功能语篇研究理论进行实践和补充。
语用学的研究
近年来,《外国语》在语用学发表文章达30多篇;《外语教学与研究》有10多篇;出版的专著主要有:何自然的《语用学概论》;何兆熊的《新编语用学概要》。语用学在90年代最现风光,也当之无愧地成为最核心的科目,其研究有三个特点:
(1)在继续引导外国的方法的同时,通过对语言具体事实提出修正何补充。例如:何自然的《国外语言学的研究》。
(2)对语用学的内涵进行了新的开拓。比如何自然的《语用模糊》、《情态动词的语用分析》由卫国的《现在完成时的语用含义》。
(3)从翻番而论转入专题研究。把汉语与外语的研究联系起来。例如刘绍忠的《“清”字用法汉英对比》。
社会语言学的研究
《外国语》和《外语教学与研究》上共有10多篇;社会语言学的研究特点主要表现在:(1)由宏观方法转入微观具体语言现象分析,例如:《委婉语社会语言研究》、《语言变化的社会因素》。
(2)从解释的社会学角度转向心理学语言运作的社会心理机制。例如:王德青的《社会心理语言学科性质语研究对象》和素定芳的《委婉语研究》。
话语分析研究
《外国语》中有将近20多篇;《外语教学与研究》有10多篇。从80年代中期开始系统介绍西方话语分析基本概念与理论。90年代转入英汉对比分析。从话语口语转入语篇研究。近几年来,话语分析有交叉和重叠趋势。
4 我国语言学研究的趋势
(1)研究对象看,由微观转入宏观,语言本身系统转向跨学科研究,出现交叉学科,如跨文化交际学、国情语言学;由结构研究转入功能和应用研究,由静态到动态,如描写构词句法规则到句法结构的不同功能;单个词的意义到单词在特定环境中的意义;由单一语言研究转向多语言的对比研究,如对比语言学,包括双语对比、多语对比,包括同族语对比、非同族语对比,即有语言自身的对比,也有语言与文化的对比,如跨文化交际学。
(2)研究方法看,由单层次和单角度,静态研究转入多层次、多角度、动态研究。
(3)研究目的看,目标不断从窄到广,从肤浅到深度;从描写转向解释 Chomsky 试图从大脑的遗传基因来解释语言的事实;从理论的探讨转向应用价值分析,如计算机的发展离不开语言学,语用学的分析应用到法庭审讯中等。
(4)发展趋势看,语言学研究有三个:①侧重宏观语言学,语言与心理、语言与社会、语言与文化的关系;②着眼认知语言,语言与大脑关系;③鼓励用科学技术研究,如《对学者个人差异研究》。
参考文献
[1]胡壮麟.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何自然.新编语用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浅议对比语言学
摘 要:对比比较是人类认识事物、了解事物、研究事物的最常用方法,其也是语言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对比语言学作为语言学研究的重要一支,发展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本文仅就对比语言学的定义、分类、历史发展、原则与程序做一简单概述。
关键词:对比;对比语言学;定义;分类;历史发展;原理与方法
一、对比语言学的定义及分类
对比语言学是语言学中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进行共时的对比研究,描述它们之间的异同,特别是其中的不同之处,并将这类研究应用于其他有关领域(许余龙1992/2008)。对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理解如下:首先,对比语言学是语言学中的一个分支,它和其他分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其次,对比语言学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对比描述,而普通语言学则是对某一种语言的普遍描述。再次,对比语言学是在共时理论的框架下发展的,也就是说其研究的对象,是语言的发展状态,而不是其演变。最后,对比语言学虽然研究描述语言之间的异同,但重点却在不同的方面。
对比语言学可划分为理论对比语言学和应用对比语言学两大类。理论对比语言学又由一般理论对比语言学和具体理论对比语言学构成。一般对比语言学是一般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旨在研究对比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具体对比语言学是具体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旨在运用对比语言学的原理和其他语言学的相关知识,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进行具体的对比描述。应用对比语言写属于应用语言学的范畴,其也可以划分为两类,即一般应用对比语言学,它旨在研究如何将对比语言学的理论成果应用于语言外语教学活动中去。另一类是具体应用对比语言学,其任务是对两种语言进行具体的对比描述,以便为某一具体的应用活动服务。
二、对比语言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自从人类产生了语言后,语言之间的比较与研究便蓬勃发展起来,对比语言学学科作为现代语言学的一个分支有两个渊源,一是起源于欧洲,其二是起源于美国。欧洲的对比语言学学科始于19世纪末,发展于20世纪初,其理论框架为对比型理论性的共时语言分析,而后由布拉格学派的语言学家继承发展。美国的对比语言学发展于二战期间,对比语言学的英文名称contrastive linguistics一词,由语言学家Whorf于1941年在其著作《语言与逻辑》一书中首次提出。而与欧洲传统的对比语言学特点不同,美国对比语言学的研究主要是应用性的。表现在运用语言对比的方法进行语言接触和双语现象研究等理论方面的探索,另外还运用对比语言学研究为外语教学服务。但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比分析的两个理论基础: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结构主义语言学受到极其严厉的批判,对比语言学也开始走下坡路,从此一蹶不振。而与此同时,对比语言学在欧洲却持续发展,大部分的语言学家则采用转换生成语法作为对比描述的语言学框架。在此后的30多年中,理论对比语言学在欧美越来越受到了关注,学科地位得到提高,学术界对对比语言学本身的一些理论、方法问题的探讨也逐渐深入。我国国内的对比研究学者有严复,此外还有马建忠、黎锦熙、赵元任、王力和吕叔湘等都对汉外对比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对比语言学的原则与研究程序
(一)对比语言学的一般原则:共时对比原则和同语体对比原则。
共时对比原则:对比研究是一种共时比较,当我们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状态进行对比描述时,不能拿不同时代的语言现象进行对比。
同语体对比原则:语言作为交际工具,具有不同的功能语体,不同的语言拥有不同的选择、使用、组织语言单位的规范和规则。书面语与书面语对比,口语与口语对比,即相同的语体进行对比。
(二)对比研究的程序:
1、确定对比范围。首先确定对比的范围,即描述的对比层面是什么。比如在音、词、句、篇章、语用等选择一个层面来进行比较。其次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具体对比描述对象是什么,也就是对比的语言单位。例如,在语法层面上,可以选择词组或句子结构等单位作为对比的对象。最后就是对比的语言学内容。
2、文献搜集与研究。首先先要搜集某一对比范围内已有的对比研究,这样可以使我们避免重复做别人做过的工作。其次就要搜集出这个研究范围内对两种语言分别所作的分析研究。
3、确定理论框架。对比研究的理论框架是指以某一种语言分析研究的理论或模式为基础的对比描述方法。选择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确保语言描述的可比性。我们常用的对比描述方法有中心词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近年来,转换生成语法,格语法等也被许多研究学者所采用。而对比研究的理论框架的选择取决于对比研究的目的和范围。
4、搜集语言材料。语料可以分为实例语料和内省语料。而内省语料又可以分为自我内省语料和实验内省语料。选择语料我们需要考虑对比研究的性质和目的、理论框架、描述内容这些因素。
5、分析对比。对比分析是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某一确定的理论框架对搜集的语言材料作某一方面的分析和对比。
6、总结。分析对比后,我们要总结这一对比的成果是什么,讨论其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可以找出其局限性,提出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四、总结
对比语言学作为现代语言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殊途同归是为了解决教学或翻译问题而对比两种语言的异同。对比可以在语音、语法、词汇、语义、语用等层次进行,也可以从语言的文化、心理、民族角度进行对比研究。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对比语言学这一学科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和青睐。
参考文献:
1、 许余龙.对比语言学(第2版)[M].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2010
2、王利众.对比语言学综述[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我觉得应该是天理和人欲的冲突
紧箍咒最早出现于中国四大文学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发音jǐn gū zhòu释义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紧箍收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紧箍咒紧箍咒最早出现于中国四大文学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发音:jǐn gū zhòu释义: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紧箍收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出处明·吴承恩《西游记》第八回:“如来又取出三个箍儿,递与菩萨道:“此宝唤做紧箍儿。虽是一样三个,但只是用各不同,我有金紧禁的咒语三篇。假若路上撞见神通广大的妖魔,你须是劝他学好,跟那取经人做个徒弟。他若不伏使唤,可将此箍儿与他戴在头上,自然见肉生根。各依所用的咒语念一念,眼胀头痛,脑门皆裂,管教他入我门来。”明·吴承恩《西游记》第十四回:“我那里还有一篇咒儿,唤做‘定心真言’,又名做‘紧箍儿咒’,你可暗暗的念熟,牢记心头,再莫泄漏一人知道。”紧箍咒孙悟空是因为何事被戴上紧箍观音送唐僧治孙悟空的东西, 里面有衣服,和紧箍咒,孙悟空好动,问唐僧里面是什么,唐僧骗他说是小时候的衣物,于是孙悟空就戴上了。
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紧箍咒(发音jǐn gū zhòu),最早出现于中国四大文学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紧箍收缩,头痛欲裂。
出处
明·吴承恩《西游记》第八回:“如来又取出三个箍儿,递与菩萨道:“此宝唤做紧箍儿。虽是一样三个,但只是用各不同,我有金紧禁的咒语三篇。假若路上撞见神通广大的妖魔,你须是劝他学好,跟那取经人做个徒弟。他若不伏使唤,可将此箍儿与他戴在头上,自然见肉生根。各依所用的咒语念
扩展资料
其他释义:
1、紧箍咒(陆海涛演唱歌曲)
《紧箍咒》是陆海涛演唱的一首歌曲,刘于谦作词,徐一鸣作曲,收录于同名专辑《紧箍咒》。
2、紧箍咒(大嘴巴组合演唱歌曲)
《紧箍咒》是大嘴巴组合演唱的一首歌曲,收录在专辑《王元口力口》当中。
3、紧箍咒(尚雯婕演唱歌曲)
《紧箍咒》是独立唱作人尚雯婕作曲并演唱的一首粤语歌曲,收录在其2011年发行的电子音乐流派专辑《in》中。
歌曲以“紧箍咒、金刚圈、黑风山、蜘蛛精”等名词拟人手法完美描述了那些饱受社会束缚与道德谴责的异类恋侣的悲惨世界。尚雯婕特意选择以歇斯底里的神经质唱腔,放肆大胆的演绎了被“紧箍咒”束缚的词中恋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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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话新说
在充分理解原句含义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语言,保留原句中心思想,用自己的话重新复述一遍。就像我们转述别人的话一样,只要记住核心内容,在转述时把意思表达清楚就行了,至于表达方式就看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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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重复主要是看句子中的关键词,而不是主谓宾等一些辅助词,如果有多个关键词被标红,就会被判定为抄袭。我们在修改的时候可以把这些重复的关键词替换成同义词,在替换的时候注意确保语句通顺,无语病。
3.增删语句
长句改短,短句改长。如果重复的是长句,可以把长句缩短,删掉一些重复的词,改成多个短句;如果是短句重复,可以增加一些词语,将句子延长,这些都是可以有效降低论文重复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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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伪原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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