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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毕业论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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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毕业论文案例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条例补充规定》一、案例分析类论文写作规范(一)案例的选取案例的选取应符合如下条件:1、典型性,选取的案例能揭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学原理;2、真实性,案例必须是来自真实的审判过程;3、完整性,保证所选取的案例情节完整, 信息全面。(二)案例分析方法1、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探求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三)案例分析内容案例分析类论文的基本结构应包括标题、案例、思考与分析三大部分。其中思考与分析部分可选取以下内容之一展开。1、经验总结。针对案例材料,结合其中所涉及的理论要点,分析控、辩、审三方行为的得失。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由特定案例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使撰写者和阅读者获得有益启发。2、问题对策。如撰写者所选取的案例中包含悬而未决的问题,则可根据相关材料尝试提出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方法或措施。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可供借鉴的解决方法。3、问题反思。撰写者可以针对案例材料反映的问题或现象,展开对于现行制度、政策或措施等方面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完善或加强的方法和思路。此类案例分析的意义在于为立法、司法领域提供可供参考的意见。二、调研报告类论文写作规范(一)调研报告的选题撰写调研报告,其选题首先应具备应用性,其次应使选题具有现实意义,最后选题还应具体可行。据此,调研报告选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调研本地某一法律现象的状况,特征,原因及对策;2、调研某一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状况,效果,问题及对策;3、调研本地某一具体执法、司法行为的状况,原因及对策等。(二)调查方案的设计开始调研工作之前,应首先设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中应包括研究假设、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等事项。调查方案的设计可参考以下内容。1、说明调查课题的目的和意义;2、说明调查的内容;3、说明调查范围和方法、时间和地点、调查对象;4、说明抽样方案;5、确定调查的时间进度。(三)调查提纲和实施方案开展调研之前,要制定调查提纲以及相应的实施方案。调查提纲要详细具体,方便操作,具体要求如下。1、保证实事求是;2、注意定性和定量研究的适用范围;3、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四)调研方法在确定调研主题后,撰稿人应结合调查对象、调研目的和范围,选取恰当可行的调查方法,以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常见的调查方法包括:1、典型调查法;2、抽样调查法;3、问卷调查法;4、访谈法;5、其他,包括观察法、实验法和普查法等。

拟剧理论下现象类选秀节目的自我呈现研究——以《乘风破浪的姐姐为例》张彪(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摘 要:现如今的很多综艺节目,明星嘉宾的表演有很大一部分是其“后台表演”的“前台”呈现,嘉宾们在其中努力进行印象管理,成为一种新的媒介景观,本文借以拟剧理论,分析《乘风破浪的姐姐》选秀节目中明星嘉宾参与者“后台表演”和“前台呈现”的关系,具体了解选秀综艺节目的真实与表演,重新观察作为被消费的明星嘉宾的自身符号及“人设”符号是如何应用到综艺节目当中的,并思考如何处理这种关系才能更长久地有利于节目、受众与嘉宾的多方发展,以此为女团成长类综艺节目的传播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拟剧理论;自我呈现;印象管理;《乘风破浪的姐姐》 引言在新媒体时代下,无论打开哪个视频软件,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综艺节目充斥着受众的眼球,在此环境下选秀综艺节目的出圈显得极为困难。《乘风破浪的姐姐》是一档主打30岁+女性成长类的选秀节目,自开播以来因议题和姐姐们的舞台表现和个人形象频繁登上热搜,可以说是2020年现象级综艺。在2021年年初,该节目又推出了第二季,在当前众多“养成类”偶像选秀中脱颖而出,在收视率和反响度上取得良好的成绩,在真人秀节目差异化竞争中走出了自己的特色,利用媒体平台展示的综艺节目就好比欧文·戈夫曼“拟剧理论”中所称的“舞台”。从过去的非主流《超女》《快男》到现在的人设综艺,都在显示选秀节目通过对符合受众价值期待的符号呈现视听节目,以期达到控制观众心理、吸引用户参与的目的。1 国内选秀综艺节目的概述选秀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高质量的综艺节目应运而生,成为大众文化消费时代的主要文化产品之一。为使节目不出现同质化的问题,选秀节目也划分为好几种类型,早期的《快乐女声》《加油好男儿》,重点打造素人偶像;到前几年出现的《中国好声音》开始聚焦有舞蹈或演唱功底的选手;再到后来引进国外节目版权的《创造101》《青春有你》等,是以打造团体为主,参赛选手几乎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练习生,这些节目的出现填补了国内偶像市场的空白,通过选拔男团、女团来打造新一代的偶像。这些选秀节目一经播出,就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在播出期间,热度居高不下。目前,国内选拔男团、女团的选秀综艺节目的受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偶像团体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这类节目的选择也越来越丰富。《乘风破浪的姐姐》播出现状《乘风破浪的姐姐》是芒果TV的一档综艺,选取30位年龄在30岁以上的女艺人聚集在一个房子里,通过为期3个月的培训与练习,最后进行唱跳比拼,由现场观众投票选拔,最终突围者组成女团出道。该节目通过聚焦大龄女艺人,使在不同领域已经有所成绩的女艺人重新以练习生的身份来挑战唱跳,并通过团体公演来决定是否可以最终成团出道。这样的节目设置打破了人们对这些已经出道多年的女明星的固有印象,迅速吸引了观众的眼球。除此之外,其也因为立意深刻并且是本土原创的选秀综艺而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2 戈夫曼拟剧理论与选秀综艺节目自我呈现——理想化的表演后台表演与前台呈现戈夫曼将社会生活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是指个人扮演正式角色的社会场所或接触活动,他们在进行“舞台表演”。后台则是人们积蓄支持力量并为更正式场合的互动做好准备的地方。后台类似于剧院的后台或者摄制电影时镜头之外的活动。当安全地躲在场景之外时,人们才得以放松,并可以宣泄一下感情,充分表现自己的行为风格,这与他们在台前一直拘谨的行为完全不同。在属于比赛竞演环节的过程中,选手们的唱功和舞蹈,服装道具,整体的舞台展示最能够带来看点,带来受众对节目的点击量还有评论。在竞演的筹备过程中,选手之间的互动,选手们与工作人员的交流,以及选手们自己的准备阶段,在这个后台里,他们身上的符号包括他们的个性也会成为节目的看点,观众因为喜爱某个明星,便想要关注他除了舞台表现之外的东西,当然,受众在认为观看到选手背后的真实个性,也会对其有新的认识和标签。当嘉宾的“后台表演”与原有人设和受众期待重合度较高时,即“前台呈现”与“后台表演’”相似时,观众会认为嘉宾在前台上“本色出演”,如呈现选手在台上的高光时刻和台下的艰苦训练,符合受众对选手“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越努力越幸运”的期待。例如张含韵在沉寂了近十年在《乘风破浪的姐姐》以一首《Wonderful U》征服了很多人的耳朵。蓝盈莹微博里发的关于年度总结与她在节目里对团队的选择相契合,于是有了关于“蓝盈莹好胜心”“蓝盈莹拼命三郎”等热搜,“人设”已经把姐姐们“符号化”了。当“后台表演”与原有人设和受众期待存在差异时,综艺节目呈现出嘉宾台前台后的“反差萌”,如张雨绮身上的自信,李斯丹妮舞台上的飒爽女风与她们在台下却打打闹闹、互相调侃,与成熟姐姐身上的沉稳感觉带来一种“反差萌”,不符合受众原有的刻板印象,具有惊喜感和话题度,容易引发讨论,节目组也可以在社交平台引爆话题。同时, 嘉宾身上的“反差萌”可以拉近他们和观众的距离,通过嘉宾的“ 接地气”来打造节目的“亲和力”,带来综艺节目的“综艺感”。全方位展现嘉宾,塑造更立体的形象,在符合众期待的同时,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受众会继续观看和窥视行为,增强对节目的黏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把握好这种反差的度,容易导致节目过度娱乐化, 受众注意力“失焦”,偏离节目原有的设定,与节目想要传达的价值背道而驰。我们在社交媒体上晒出自己经过包装的形象属于“理想化表演”,这是一种经过包装而塑造出来的个人形象,张雨绮在《乘风破浪的姐姐》里的“憨憨”表演等就是“理想化表演”成功的范例。引发社交媒体多触点传播除了综艺节目的类型和节目自身的内容,受众会把节目对明星嘉宾的选择作为他们是否会是该档节目的忠实观众的评判条件。综艺节目组请到年轻用户喜欢的嘉宾,明星嘉宾自带流量,这样在节目的初期便会引来关注度。在节目进行的过程中,用户会关注嘉宾的微博,以及关于他们的新闻。在节目进行的过程中,一些嘉宾依靠他们自身的人设和前台、后台的表现,会使一些潜在受众“路转粉”。在鲍德里亚消费观里,只要可以引起注意力的都可以作为消费对象,受众可以对明星外表所携带的符号进行消费,同时,选手身上的角色定位、社交网络、人际关系,都可以成为综艺节目中被消费的对象。对综艺节目来说,选择明星嘉宾并将其后台行为和真性情呈现给受众,可以给节目带来以下增益。节目播出前,节目组利用选手进行前期宣传,制造话题。选秀节目发布预告时会利用姐姐们的舞台表现来做出蒙太奇式的剪影照片,从而制造看点和悬念,引发受众的兴趣,也会提前放出选手们在为比赛准备的照片,接受采访的视频,截取具有选手个性特色的片段,而在节目播出之后,就明星嘉宾的舞台表现自然会引来受众的讨论,这其中不乏节目组为了节目热度,也会有意“制造”话题,所以在《乘风破浪的姐姐》播出期间,微博热搜总是有很多关于姐姐们话题,黄晓明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唯一出现度最高的男明星,与姐姐们的交流,也为节目组带来一系列的话题度。 “媒体奇观”是那些能体现当代社会基本价值观、引导个人适应现代生活方式、并将当代社会中的冲突和解决方式戏剧化的媒体文化现象。媒体奇观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具体表现一般为“盛大场面”“名人文化”“娱乐经济”等。媒体通过符合受众心理期待和刻板印象的人设符号,制播出具有话题流量的节目和热点事件,营造出了各类奇观化的图景,制造出各类明星和热点事件。印象管理——自我形象管理人们会在特定的情境中,不同舞台上认识到别人对我们行为的期待以及我们对他人思想、情感和行动的期待,会不但地根据自己身处舞台以及交往对象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姐姐们通过前台的表演进行印象整饰,印象整饰即印象管理,它是指个人试图影响他人对自己印象的现象与过程,也就是自我形象的管理。综艺节目的嘉宾选择与角色设定网友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节目中姐姐们的表现,网友们更是发挥集体协作的智慧,将话题延伸至姐姐们的私生活中,深扒姐姐们的“黑历史”和私生活。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姐姐们个个都是出道10几年甚至30几年的圈内资深艺人,每位姐姐身上都沉淀着许多段精彩的经历,黄圣依的奥斯卡晕倒事件,伊能静早年的婚变八卦,张雨绮的打前夫等瓜都顺着节目的热议话题被一起牵出来。网友新瓜旧瓜一齐吃,使得一些姐姐辛苦塑造的完美人设受到了一些颠覆性的破坏。经过网友柯南式的深扒,我们会发现私底下的姐姐与我们通过媒体深度报道的看到的姐姐形象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反转,是因为姐姐在节目中的呈现是通过“表演”来对自己进行形象整饰,姐姐们所呈现的只是她们想要观众看到的内容,而真正的姐姐是怎样的,她们并不会直接表现。人的表演区域也有前台和后台之分,前台是人们进行表演的地方,后台则是为前台表演做准备的、不想被观众看见的地方,因此人们前台与后台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姐姐们在萤幕上呈现的状态与行为举止,就是前台的表演,私底下的生活则是姐姐们的后台,是姐姐们不希望被发现的部分。印象管理中的个体人格表现 一面是“有女人的地方就有是非”的刻板印象,以及部分受众对于节目冲突性的期待;一面是“打破标签”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对于积极的女性形象的期待,这档综艺未播先火。姐姐们拒绝被定义,努力突破成长 的态度与节目主张的“天生青春”和“姐姐”们张扬的女性主义,形成了吸引受众关注、产生传播热点、扭转观众认知的力量,成为其热播的重要原因。因此,嘉宾的选择和表现对综艺节目的成功至关重要,综艺节目需要精心挑选出镜嘉宾,严格把关。“剧班”表演所带来的受众心理满足就像一部电影的制作完成需要剧组人员一起创作努力,戈夫曼所提到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的“表演”中,需要一套“剧班”,来保证演出圆满完成。同样,在《乘风破浪的姐姐》中,三十位姐姐组成了一个剧班,表演区域是舞台中央的唱跳表演和后台的精心准备,表演剧本是节目的赛制和流程,表演主体是选秀团员,剧班里强者相逢,集合的都是爆炸性的话题人物,《乘风破浪的姐姐》的核心话题离不开一个字“撕”。“综艺太后”宁静、“Battle至尊”张雨绮等等会发生舞台前和舞台后什么样的摩擦,能够让受众获得心理上对全新节目形态的满足。3 现象类选秀综艺节目对前后台界线的挑战与传播策略“前台”与“后台”界线模糊在《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中,嘉宾除台上表演之外,在后台的表现,如姐姐们的人际交往、人际关系、真实情绪等,竞演的过程是即表演的前台,嘉宾需要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完成演出。而他们的准备工作则是在进行一种“后台表演”,但因为此时也有镜头,所以是在前台上展示自己的后台。相较于舞台,选手们的的社交账号也是另一个“前台”的展示,嘉宾在社交账号上发布综艺节目有关的内容,这是他们与节目的互动,在每一期播出前,不光是节目组,明星嘉宾都会在社交平台上发出预告,这其中会有节目的播出时间和本期看点,而在该期播出后,不少嘉宾还会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感悟,引发二次传播,为节目增加热度。后台成为观众窥私欲的场所《乘风破浪的姐姐们》的选手多为出道的成熟艺人,不至于出现前者那般近乎重复的人物形象。嘉宾参加节目之前自身就有的知名度和参加节目之后所带来的话题度能够为节目引流,观众对于他们看好喜爱的的嘉宾有一定的好奇心,节目组满足受众对其舞台背后的窥探,也就将受众的注意力从明星本身转移到了节目上。《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传播策略众多女团综艺节目定位于女性成长,《乘风破浪的姐姐》也是如此,从接到任务后进行训练的场地、集体居住的宿舍和在后台接受节目组采访,这些画面的都是通过一种真人秀与比赛竞技所结合的方式所呈现出来的,节目组所打造的姐姐们共同生活的特定环境,在大众媒介创造的“拟态环境”,在这里凸显出了人与人、人与环境的矛盾。此后的女团成长类综艺节目,可以采用舞台竞技的方式呈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选秀节目的,但此后更多的综艺选秀节目可以不再如之前一样以批量的工业化女团形象为参照,而是掺杂更多的人性情感与个人经验对照,形成女团形象的新认知,就像《乘风破浪的姐姐》里,三十位有着各自不同的生活经历和鲜明个性,舞台隐喻关照到了大家的日常生活,观众在看她们无论是舞台前区还是后区的表演,便会产生共鸣。通过艺人全方位形象的呈现,受众会得到情感的反馈,并且会探讨社会对30岁女性的包容,4 结语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众对选秀综艺节目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的选秀综艺节目也在紧跟形势。首先,国内选秀综艺节目正在不断丰富选秀对象的选择,增加节目的多样性;其次,《乘风破浪的姐姐》的出现,显示出国内选秀综艺开始注重节目的精神内核,不断增加节目立意的深度,并且开始丰富节目内容,注重节目效果的专业性;最后,国内逐渐开始出现原创综艺,并增加节目的创新性。同时,国内选秀综艺节目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后台形象前台化位移,明星形象在经历了节目塑造之后所发生的变化,以及通过这档节目,在社交平台话题引爆效应,还有嘉宾姐姐们社交账号引流带来的粉丝经济,后台表演的前台呈现应如何应用才能更长久地有利于节目、受众与嘉宾的多方发展等。只有不断增加节目的创新性和内涵,才能为大众呈现出更好的作品。六、参考文献[1]陈朝彦. 拟剧理论视阈下《吐槽大会》中明星的自我呈现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8.[2]徐明明,徐昕.从纪录片到真人秀——拟剧理论视角下《世界上的另一个我》第二季研究[J].电视研究,2017(09):63-65.[3]沈成菊.真人秀节目中的拟剧特点分析——以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为例[J].科技传播,2014,6(22):228-229.[4]高涛.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之“拟剧理论”浅析[J].南方电视学刊,2014(04):74-76.[5]陈雪. 大众传播中的“后台表演”现象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6.[6]朱燕丹.拟剧理论视角下电视真人秀的特点及策略研究[J].今传媒,2015,23(04):68-70.[7]李文嘉,唐嘉蔚.拟剧理论视阈下声乐演唱节目的建构与叙事创新——以《声入人心》为例[J].戏剧之家,2020(31):154-155.[8]栾轶玫,郭爽.后台表演的前台呈现——拟剧理论视角下综艺节目的嘉宾选择与角色设定[J].视听界,2020(04):34-39.[9]王文姝,林晓华.拟剧理论视域下直播带货的表演解析[J].新闻论坛,2020,34(05):15-18.[10]栾轶玫,郭爽.后台表演的前台呈现——拟剧理论视角下综艺节目的嘉宾选择与角色设定[J].视听界,2020(04):34-39.[11]刘晔.拟剧理论视域下明星“人设”特点及建构策略探析[J].传播力研究,2019,3(17):217+220.[12]渠瑶.台前幕后:拟剧理论视角下的“网红”现象[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17):45-46.[13]于江琦.网络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创新及反思[J].视听,2021(01):34-35.[14]张丽阳.议程设置理论在综艺节目中的应用——以《乘风破浪的姐姐》为例[J].视听,2021(01):35-36.[15]郑艺晗.综艺《乘风破浪的姐姐》的成功之道[J].东西南北,2020(08):82-83.[16]刘娜,梁潇.媒介环境学视阈下Vlog的行为呈现与社会互动新思考[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9,41(11):47-54.[17]董晨宇,丁依然.当戈夫曼遇到互联网——社交媒体中的自我呈现与表演[J].新闻与写作,2018(01):56-62.[18]王长潇,刘瑞一.网络视频分享中的“自我呈现”——基于戈夫曼拟剧理论与行为分析的观察与思考[J].当代传播,2013(03):10-12+16.

具体课题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及案例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 6. 骗子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诈骗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初探[内容摘要]证据收集完毕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分析、研究证据是否具有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和大小,从而确定所收集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确定有罪或无罪,罪责轻重的关键;确定案件质量,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将起到极大作用.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认定.全案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 证据审查 判断 特征 标准 引言 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收集证据在前,审查判断证据在后,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紧密相连,没有收集证据就谈不上审查判断证据,反之,不对证据审查判断,就不能作定案依据,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显得十分重要,也是一个难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这涉及到法律有涉及办案人员的素质,保证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和财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就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特征、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意义作一论述。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基于从狭义上界定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将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限定为国家专门机关,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讲,除了专门机关为了确定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也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向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因此,审查判断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机关,也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专门机关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都是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以确定其真伪,判断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已经证明力的大小,这是二者共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即基于侦察权、检查权和审判权而进行的活动,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审查判断证据则属于非职权行为; (2)专门机关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可以运用其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同时有具有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保障,相对于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更有其优势; (3)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4)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后认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既符合诉讼实践,也有利于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2] [3] []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如果说收集证据是认识过程是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的话,那么审查判断证据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方式,与第一阶段的收集证据相比是不一样的,它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来进行的。当然,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往往相互结合、交替进行。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必须首先收集证据,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当事人等经过审查判断,如果发现有疑问或遗漏,则必须再去收集证据以便消除疑问或补充证据。把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的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研究,就可以使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趋于正确。这实际上是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浅入深,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司法人员、当事人等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其目的一是为了确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因为证据具有能力和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为了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联系越紧密,其证明力越大,反之,其证明力就越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单一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二是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人员、当事人等对单个或多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审查核实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目的则是为了判明所有已查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对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这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是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时,执法人员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是指客观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客观的真实,即符号案件情况的真实,不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因此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不能反驳它,而只能通过不断的证据活动认识它。二是法律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一旦某种情况得到了证明,就假定另一种情况是真实的,如推定。法律的真实允许当事人反驳,一旦当事人提出了成立的反证,法律的真实就不复存在。从判定的需要来看,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各样的反驳,而要做到这一点定案证据就必须符合客观的真实。可以说,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 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不矛盾。可客观事实性是从唯物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主观能动性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认识定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事实材料只有经过当事人是举证和执法人员收集的活动,才能够进入执法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对于执法人员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以及应当如何使用,实际上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甄别、筛选和判断。实际上,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是相统一的关系。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与特定的证明对象有关,是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既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在审查判断定案证据的相关性时,执法人员应当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别开来,逐一审查,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之前应当分清该证据对象是什么,如果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本案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的事实,该证据就没有相关性。 [] [] [1] [2] [3] [] []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反情形。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诈骗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作业成本法毕业论文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成本会计也在发生变化。成本会计作为一种管理经济的活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成本会计案例分析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成本会计案例分析毕业论文篇1 浅谈企业成本会计工作有效实施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呈现出白热化。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优势地位,实现企业自身长效发展,必须要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成本会计是现代企业成本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注重成本会计工作,建立完善的成本会计体系,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经过全面分析和论证,为有效实施企业成本会计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1、企业成本会计工作职能概述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相应地为了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成本会计工作也同样发生着变化。企业成本会计工作的最基本职能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 企业管理 水平的提高,成本会计工作职能是反映职能。 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消耗、运用相关的成本会计 方法 对企业成本进行计量、记录、归类汇总后准确计算出成本对象总成本以及单位成本等。随着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成本会计还需要担负起企业生产成本计划、单位成本计划以及生财为用预算编制、审核等职能。通过有效实施成本会计工作能够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遇投资管理风险的事前控制,降低投资风险,为企业赢得良好经营效益提供重要保障。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成本会计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企业,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需要企业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完善的成本会计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成本会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等 措施 推进成本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实施。 2、企业有效实施成本会计工作策略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完善的成本会计体系 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成本会计体系。当前,部分企业在成本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成本会计体系,存在工作方法落后,同企业实际需求不匹配;有些企业甚至是直接搬用其他企业的成本会计工作方法和 经验 来开展本企业的成本会计工作。使得成本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不仅没有有效控制好企业成本,反而造成企业资源的大量浪费。所以,现代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会计成本工作特点等,经过综合分析和论证后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会计工作制度和流程,并加强成本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细化企业成本会计基础工作,推进会计成本工作卓有成效开展 首先,应健全企业成本会计的原始记录。健全原始记录,按照企业规定成本会计工作规程,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具体实施情况,为企业项目核算、各种费用预算编制以及成本费用支出等提供重要资料依据。健全原始记录应注意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存货计量、验收、领退和盘点制度。企业生产的产品和采购的物品要做好存货计量、验收。尤其是采购的物品或材料要做好领用和未使用完退回的记录,避免造成材料和物品浪费,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定期对企业库存进行盘点,以准确掌握企业产品储备情况、生产实际对库存影响和成本中材料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加强定额管理。定额管理是企业成本会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对企业成本控制有着直接性影响。采用科学合理的定额能为企业对产品成本预测、核算以及控制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企业编制成本计划过程中,通常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来制定动态定额体系。比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势不仅会影响产品质量,还用增加生产耗材,影响生产效率。同时各种设备在调试过程中也会浪费一部分的材料。 这个时候,原定的生产消耗定额肯定同生产实际不相符的,需要采用动态定额体系,并结合设备实际情况对该部分定额衡量。此外,为保证定额制定后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企业还需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比如生产技术的更新、生产效率的提高对定额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企业成本管理和核算提供精准客观依据。 以经营决策职能开展,促进成本会计工作有效实施 企业成本会计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得到领导的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尤其是要认识到成本会计对经营决策参与职能的重要作用。将成本会计工作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若想实现长效发展,必须要对企业的未来进行科学规划。企业发展规划前应充分地对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掌握,并制定严密的生产管理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打算。成本会计工作在企业整个发展规划中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具体分析,企业成本会计工作人员应根据企业历史成本资料和透彻掌握周边市场情况,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来预测企业成本水平。进而制定成本控制标准和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投入,生产效能最大化的方案和措施。在企业未来规范发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企业经营决策问题,成本会计工作都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相应,企业做出了科学决策,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必定会推进成本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结语 综上,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若想提升自身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平稳发展,必须要重视企业的成本会计工作,结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成本会计体系,细化成本会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成本会计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成本会计案例分析毕业论文篇2 浅析当前成本会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对成本会计的认知 11成本会计与其他学科内容交叉 成本会计作为会计中的一种与其他的会计之间存在很大的交叉,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当中往往涉及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同时也离不开财务会计的支持,因此成本会计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 12混淆成本会计与成本管理 成本会计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成本核算工作来开展的,通过成本核算能够对相关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掌握,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企业能够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当前很多成本会计只是单纯地进行成本核算工作,而在成本管理方面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13生产成本比重下降 随着相关技术不断走向成熟,当前在生产领域的成本在不断降低,而相应的营销以及仓储等环节的成本却不断提升。当前成本会计将核算的重点放在生产成本的控制之上,而对于营销以及其他环节的一些成本却缺乏足够的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失真的情况。 2新经济环境和管理方式对成本会计的冲击和影响 21知识经济带来的冲击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在生产过程当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竞争的成败。而传统的成本会计在成本核算的过程当中往往只能够看到有形的资产消耗,而对于知识的消耗却常常视而不见。这给成本会计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 22新制造环境对成本会计的冲击 在现代化的制造环境当中,各种先进的机械设备的采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使生产效率得到极大的飞跃,也使生产过程当中的成本不断降低,生产效率不断提高,造成成本下降。在现代化的制造环境之下,制造费用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而直接的人工成本则在不断缩水,只有制造成本的1/3。如果成本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当中不去进行改革,而是将制造费用由人工工时去进行分配,势必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23竞争加剧使管理者更希望得到准确成本信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外大量公司涌入国内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激化了市场上的竞争。当前我国市场上的企业面临着激励的竞争环境,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当中不断地发展壮大,各个企业都十分重视对自身成本的控制,从而使自己的产品更具有优势。 24企业生产组织特点将发生变化 知识经济社会中,人们的需求丰富多样,企业在生产组织与安排上必须体现出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技术的进步,使产品生产周期大大缩短,生产周期与成本计算期可能始终一致,分步法和品种法的核算显得必要性不大。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更需要成本精确计算,公司没有时间做出成本计算调整,迫切需要企业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3解决对策及建议 面对现代成本会计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挑战,我国的成本会计工作如何结合国情,引进、吸收、消化各种新的管理理论与方法,顺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生产环境的变化,值得我们深思。 31完善我国成本会计的理论体系 完善成本会计理论时,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断成熟,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将逐渐壮大。这批高素质人才在经过实践的历练后,他们不会选择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墨守套路,做一个核算机器。而更倾向于积极运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特征,依照企业的特点结合自己的决策来选择适合的会计政策去处理会计实务问题,从而进一步达到并实现理论创新的目标。 32会计行为客体的要求 企业进行会计行为,主要是为内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服务。日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逐渐促使这些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的相关需求大幅度增加。在这一情况下,会计准则也就应运而生并充当规范体系内的合理补充。特别是对于那些多个利益主体并存的大型的会计主体而言,由于各个利益主体对信息的需求各异,有些甚至是相悖的,为满足各自的信息要求,企业会更加倾向于作为公认会计规范的会计准则去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33会计环境的要求 随着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改革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逐渐被提上议程。而这一日益完善的系统机制会使得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更加的规范合理。因此,在多部门同一协作下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将会更好地为服务并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而逐步完善的准则体系也使其有朝一日取代会计制度成为必然趋势。 完善成本会计组织,提高全员素质,需要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 规章制度 ,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成本,使决策层和所有部门都重视成本,人人关心成本,提高全员成本意识。对于成本会计人员来说,除了应具备会计职业道德以外,不仅要懂会计还有 财务管理 ,还要懂经营管理,特别是要熟悉生产技术,学会运用价值工程、成本最优化理论和方法;随着战略管理、限制理论、行为科学和系统工程等各种科学技术在成本会计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形成了新型的着重管理的经营型成本会计,如适合多数企业需要的标准成本会计、责任成本会计、目标成本计算、质量成本会计、成本决策、成本预测和作业成本法与作业管理以及战略成本管理等。 对此,我们应视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还要熟悉并掌握现代成本会计理论与方法,学会预测,决策和控制,准确地进行成本预测,决策和核算,有效地实施成本控制,全面地考核,分析成本,以利于成本会计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充分发挥成本会计的作用。 全球化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大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如果能够有一个通用的会计准则来打破各个国家之间的会计制度,将会十分有利于各个国家之间进一步的经济交流。我国应该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把握这个机会,对我国的会计制度进行创新,不断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另外,会计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只有各行业各部门尽可能地采用相趋同的会计准则,才可以更科学合理的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服务,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健康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现在及其将来一段时间内,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仍将长期并存。但从长远的角度看,会计制度被会计准则所取代已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 成本会计案例分析毕业论文篇3 试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 现阶段,人已经逐渐成为置身于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武器,由此大大推动了人力资源的蓬勃发展。简单的来说,人力资源是一类能够创造出价值的资本,因而在其使用的过程当中势必会有不同的成本产生,在投资支出中会计进行人力资源的计量,由此人力资源会计成本形成。在人力资源会计当中,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其中的一个基本组成内容,探讨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掌握企业人力资源在培训、辞退、招聘以及使用等相关方面所带来的成本影响,继而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模式 (一)确认人力资源成本 具体而言,人力资源成本确认即对人力资源投资成本的相关项目进行确认的一个范围。根据相关研究学者所赋予的任务,但凡是关系到人力资源使用、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取得、人力资源 离职 和人力资源使用等方面的投入成本均需要予以反映,作为人力资源会计尤为关键的反映对象,人力资源投资依附于人力资源进入企业直至退出企业的时间顺序,并且还涉及到投资人力资源的不同目的。大体上可以将该投诉划分为以下项目:其一,人力资源保障成本;其二,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其三,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其四,人力资源损失;其五,人力资源维持成本。 (二)计量人力资源成本 当确认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的基本概念和含义后,则需要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确定所需的计量基础,以此量化人力资源成本。按照不同的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具备的特点,将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经过计算相加,也可以直接相加。正是因为与其他物质资源相比,人力资源在投资形式方面有着显著差异,同时考虑到人力资源成本特点,可以采取重置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和应付成本法等方法。 二、人力资源成本的构成 (一)取得成本 企业在员工录用和员工招募中会产生人力资源取得成本,该成本应当由被企业所录用的员工予以承担,在员工的服务年限以内进行分期摊销,具体涉及到招募、选拔、录用与安置成本。第一,招募成本是由企业用于人力资源招募的间接管理费、直接业务费、预付费用和直接劳务费组成,涉及到招聘洽谈会议费、宣传资料费、临时场地使用费、 广告 费、水电费、代理费和办公费等。第二,选拔成本即企业为了能够选择到所需的员工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选拔各个环节诸如 面试 、评价、调查以及体检等过程当中产生的于决定是否录用相关的费用。其三,录用成本即企业在诸多的应聘人员当中将合格者选拔出来,并且正式将其录取为企业员工过程当中产生的费用,比如录用手续费。其四,安置成本即企业把已录用的员工安排到相应的岗位上而形成的费用,具体包括为安置录用员工产生的交通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和临时生活费用等。 (二)开发成本 人力资源开发成本指的是企业对已经录用的员工开展岗位培训,使这些新员工能够进一步的熟悉和了解企业,继而真正达到所应聘岗位所需的能力亦或是提高其技能水平所形成的费用,比如脱产培训成本、上岗前培训成本等。第一,脱产培训成本即企业按照工作需求与生产需要,准许员工离开工作岗位进行长时间或者短时间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第二,上岗前培训成本又被称之为定向成本,是企业对已录用员工在其上岗之前进行业务技能、业务知识、 企业 文化 、思想政治、制度规章等 教育 而产生的一系列支出。 (三)使用成本 企业的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指的是为了恢复员工或者补偿员工在工作中脑力消耗、体力消耗所间接、直接向劳动人员支付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调剂成本、维持成本与奖励成本三部分。第一,调剂成本即调剂员工生活节奏和工作节奏,使员工能够消除疲劳,使员工队伍得以稳定,同时吸引外部员工进入企业任职而支出的费用。第二,维持成本即确保人力资源能够维持自身的劳动力进行生产、再生产所发生的费用,简单的说也就是劳动报酬,涉及到津贴、工资、年终分红以及各项福利等。其三,奖励成本即为了更好的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由此对员工的特别贡献或者超额劳动而给予的奖金,是对企业人力资源主体自身的能力超常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替代成本 替代成本指的是企业人力资源重置所作的牺牲,包括为开发替代者或者取得替代者所产生的成本。替代成本具备着职务替代成本与个人替代成本的双重概念,其中,个人替代成本是采用可以提供一组同等服务的人员将目前企业雇佣的人员代替而产生的成本,是另一个人向企业提供同等服务而产生的替代成本。 三、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人力资源成本核算及 报告 非标准化导致信息失真 在理论方面,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相关报告及核算近年来日趋完善,为了能够进一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员对企业人力资源信息方面的需求,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中纳入人力资源会计信息已经达成共识。然而,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或标准,由此给企业管理人员粉饰财务报表,继而在人力资产方面做 文章 留下漏洞。 (二)相关理论有待完善 以往人们置身于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及成本会计方面的研究,人力资源开发成本、人力资源取得成本被列为人力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资产项目,而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则是被划分到当期损益中,对于这一理论相关研究学者已经达成了一致肯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随之得以逐步完善。即便是在以往的人力资源价值确认方法的前提下相关学者又提出了许多新模式,但是这些模式仍然存在非常之多的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与分析,这是现阶段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人员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三)账务处理存在弊端 人力资源无论因何种原因也无论在何时退出企业,也不管是几个人或者某个人退出企业,此类状况下所涉及到的会计账目非常清晰明了,在人力资本与人力资产的账务处理上也相对较为简单易行,仅仅需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退出企业时仍然还有未分摊完的人力资源开发成本与人力资源取得成本,那么便需要将其列入当期损益中。显然,就会计核算而言看似不存在任何问题,而实际上问题就在于数额确定方面。一般在人力资源投入的过程中,人们常常根据整体价值进行估算,但是在员工退出企业时则是对个体价值的确定,人力资源个体的价值并非能与群体价值划等号。由此可见,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有着较强的不可操作性。 四、加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运用及推广的建议 (一)深化及创新人力资本理念 要想将人力资本理念予以深化及创新,就需要从转变以往传统的观念着手。如今,在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方面有两个思想转变,首先是将非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同等看待,并且将两者均划分为一类资产。对于该转变切勿过度纠结于人力资源本身的特性,因为企业每年的人力资本均有显著差异,并且经常以变动的方式存在,这便使人力资本确定带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及随意性,所以应当尽可能避免该问题独辟蹊径。其次是让重要的人力资源与普通的人力资源共同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分配中来。虽然重要人力资源为企业创造出的价值必然远远大于普通人力资源,但如果普通人力资源缺位,企业也无法顺利运营。 (二)加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及报告的规范性 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中,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与取得成本实际上属于本性支出的范畴,因而可以将其划分到人力资产中,同时在有效的人力资源合同期以内进行分期摊销。除此之外,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是收益性支出,所以应当将其当作是当期费用加以处理,这样就能够和传统会计大体上保持同一。其区别就在于,需要对“使用成本”总账科目加以设置,下设“调剂成本”、“维持成本”和“保障成本”等明细科目。 (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理论体系 在实践中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无法得以顺利应用和推广的关键因素就是相关理论仍然十分稚嫩,在实务中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因此,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成本理论体系显得至关重要。要想使该理论在实务中得到一致认可,则离不开实践的检验,因而在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理论研究中,并非是简单的理论界使命,同时还需要会计工作者的紧密配合,应当尽快将各个理论分支之间的嫌隙予以摒弃,将完善的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理论体系塑造起来。 五、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会计学科崭新的一个分支,人力资源会计是计量以及鉴别人力资源数据的重要会计方法,其主要目标就在于及时的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变化的诸多信息资料,向相关外界人员提供不断变化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料。人力资源会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它不仅是成本会计的专项之一,同时还是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所具备的这种双重性质对于成本会计内容的健全和完善,对于财务会计体系的丰富和充实,均有着尤为重要的价值。虽然在人力资源成本今后的发展中仍然难以避免的会遇到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理论研究学者及广大会计工作者应当共同携手,不断地创新、改革,从正确的方向引动会计体系的革新,从而推动我国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 猜你喜欢: 1. 浅谈成本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2. 浅谈成本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3. 关于成本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成本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5. 浅谈成本会计毕业论文

作业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作业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企业的管理水平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传统的追求销量和产量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应当更加重视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本文首先指出了作业成本法的概念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其次,分析了作业成本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最后,根据作业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

作业成本法;企业管理;作用;

一、引言

在整体经济形势处于下行趋势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是现阶段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仅仅通过追求产量和销量来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要求,企业应当学会通过控制成本来提高总体经济利润。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在精确度方面无法保证,因此作业成本法逐渐成为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的主要方法。作业成本法能够对费用来源进行明确划分,从而得出精确的核算结果。本文的研究不仅能够指出作业成本法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而且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作业成本法的概念及在企业中的应用

(一)作业成本法的概念

作业成本法注重成本计算与成本管理的有机结合,通过对企业日常的生产过程进行成本确认和计量,让生产出来的各个产品都得到成本分配,从而为企业精准计算成本支出[1]。

(二)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贯穿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主要包含4个方面:第一,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将作业成本法应用于预算管理中,有利于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作业成本法能够计算出资源的消耗情况,从而与相应预算进行对比,能够实现预算控制的目的。第二,在成本核算中的应用。作业成本法是现代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方法,区别于传统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法在核算的精确度方面具有主要优势。第三,在成本控制中的应用。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作业成本法来实现。同时,企业依据作业成本法进行作业分配,可以有效提高成本控制效率。第四,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在企业日常生产运营中,要提高作业成本法的应用价值,就需要与管理会计相结合,不断完善管理会计制度,建立与作业成本法相匹配的管理会计体系。

三、作业成本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

作业成本法与传统成本核算方法相比较来说,在多个方面都具有优势,对企业管理的作用也十分明显,不仅有利于成本核算精确度的提升和成本控制管理目标实现,也有利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效率的提升。

(一)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准确的成本信息

作业成本法在进行企业成本核算的过程中,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纳入相关产品消耗作业的成本,成本核算的范围较传统核算方法更广,因此计算的准确度也比较高。而在传统成本核算中,主要侧重于计算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计算的精确度不高,因此最终核算结果的精确度也得不到保证。而作业成本法不仅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进行精确计算,还将成本分配到生产出来的各个产品中,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加准确的成本信息,并据此制定相应的成本策略。

(二)有利于实现成本控制与管理目标

从现代企业发展来看,由于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所以部分企业不得不采用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这种方法更加注重企业产品的销量,通过提高销量来获得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但从长远来看,此种方法效果的持续性有限,作业成本法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作业成本法,企业能够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从而增加整体经济利润,而不是以提高销量为主要利润来源。同时,作业成本法在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还注重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成本管理和控制目标。

(三)有利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

要保证作业成本法的应用和效果的提升,企业必然会建立作业成本法的相关制度,从而约束相关行为。作业成本法的相关制度不仅要对相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规定,还要建立科学的作业成本法管理体系,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成本核算的精确度。而作业成本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影响,在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补充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成本核算效率的提升[2]。

(四)有利于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管理效能的提升将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特别是对于机构庞大、员工较多的企业来说,如何提高管理效率是企业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而作业成本法不仅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比较规范,而且核算结果的精确度也相对较高,因此核算的效率也比较高。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只有提高管理效率,企业才能实现更好发展。

四、作业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作业成本法的使用范围不够广泛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对成本核算并不重视,还在一味追求产量和销量的提升,企业管理理念还处于传统阶段,因此对作业成本法的重视程度也不足。这样,作业成本法的应用范围就受到了一定限制。另外,作业成本法需要借助信息技术环境的支持,这就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信息技术水平并不高,会计核算软件更新也不够及时,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导致作业成本法的使用范围不够广泛[3]。

(二)企业管理落后制约作业成本法的应用

一方面,企业的管理理念比较落后。一些企业在成本核算管理中还习惯于使用传统的核算方法,对作业成本法的认识并不深,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因此影响了作业成本法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企业对作业流程的管理也存在不足。在生产作业中,企业应当建立集中的管理体系,对仓储、人员、资源消耗等都应当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在成本核算时才能更加便捷,但是,很多企业为了生产作业方面,经常通过就近生产线管理物料等资源,这样就造成了管理混乱,增加了成本核算的工作量,也制约了作业成本法的应用。

(三)缺乏高素质的成本管理应用人才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成本核算方面的高素质人才还比较缺少,不利于作业成本法的应用。一方面,现有的成本核算人员对作业成本法重视程度不足。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从事成本核算的财务人员对作业成本法的认识并不全面,并未充分了解作业成本法的优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不重视作业成本法的应用。另一方面,成本核算和管理人员自身的综合水平不高。企业财务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有限,不能很好地应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这必然会影响成本核算的结果和效率。

五、作业成本法在企业应用中的对策

(一)不断推广作业成本法的应用

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对成本作业法应用的重视程度。企业要想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就应当推进作业成本法的.应用。通过作业成本法的核算,企业可以获得可靠的成本信息,从而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战略的制定。另一方面,企业应当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为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供良好的环境。企业应当对现有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优化,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同时及时更新成本核算相关软件,为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供有利的信息技术环境。

(二)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一方面,企业应当不断转变管理理念。传统的企业管理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并且会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成熟管理理念,逐步推进作业成本法的应用,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流程的管理。企业的作业流程应当注重集中化和统一化管理,员工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制度进行操作,从而提高成本核算效率,为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供基础条件。

(三)不断提高企业成本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

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将对企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大力推进作业成本法的应用。对于成本管理人员来说,应当加大对作业成本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对作业成本法的认识程度并积极应用,从而提升企业成本核算的准确度。同时,成本管理人员还应当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等多方面综合素质的提升,这样才能更好地应用作业成本法,才能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张秋霞.企业成本管理中作业成本法的应用分析[J/OL].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09):140-141[2019-0

[2]胡永莲.作业成本法在企业成本管理中的应用探究[J].财会学习,2019(17):145.

[3]杨勇.作业成本管理方法在制造企业中的应用[J].财会学习,2019(13):115-116.

本科法学案例引入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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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本科毕业论文的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是一种常见的论文研究方法,我们经常能从一些法律专业、教育专业甚至mba方向的论文里看到这种写法。常见的模式为:介绍案例通过案例找到要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这个模式,论文的基本框架就出来了。本文从写作内容和格式着手,对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写作进行介绍。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大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在案例介绍完以后,对案例进行系统且深入的分析。分析报告是只针对案例正文的,这就要求我们案例中出现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分析报告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报告中出现的素材,也必须是案例正文里包含的。在探讨案例中问题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案例本身,不能过度地引申。

案例分析应该怎么写

毕业论文主要研究方法

毕业论文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研究是一个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新理论的过程,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毕业论文主要研究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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