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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毕业论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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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毕业论文ppt

案例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人们认识当中说法不一样。一些观点认为,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型毕业论文精彩范文,仅供参考!

筹资决策案例分析

【摘 要】财务决策中企业经常面临筹资困境,负债筹资的成本较低但是筹资风险很高,所有者权益筹资财务风险低但是筹资成本很高,如何权衡这两种筹资方式,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财务人员需要精心规划的事情。本文试图通过案例的形式,从大方向上对筹资决策进行规划,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启发。

【关键词】筹资决策;案例分析

一、可供选择的筹资方式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由于生产扩张、投机需要、临时周转等需要筹集资金,筹资方式大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负债筹资和所有者权益筹资。负债筹资即通过向债权人借款筹集所需资金。负债筹资成本相对较低,但是由于需要定期还本付息,因此一旦企业资金紧张,利润下滑,不能或没有按约定偿还负债,则可能面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财务风险。所有者权益筹资,即通过企业所有者新增投资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所有者权益筹资中,所有者在还本付息后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要求权,由于其分配在债权人之后,所有者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所有者权益筹资企业风险较小,但是所有者要求的回报也很高,而且很容易稀释企业股权、分散企业控制权,损害原有股东利益。两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筹资决策——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企业设立的初衷是为企业的所有者即股东带来更多利益,因此企业的所有筹资和投资决策都应该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更具体说股东财富最大化进行。因此,对于企业筹资决策可以选择净利润或者说税后收益为核心指标。但是企业要给股东创造更多财富,实现税后利润的增长,首先必须在不考虑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实现企业资金的最有效利用,获取最大的息税前利润,在既定的息税前利润下扣除税收和利息后才是税后利润。对于一典型上市公司,我们通常用每股收益来衡量股东财富的增长情况,因此,本文分析中,我们关注两个指标:息税前利润和每股收益。

案例:A上市公司目前拥有资本1000万元,其结构为:债务资本20%(年利息20万元),普通股权益资本80%(发行普通股10万股)。现准备追加筹资500万元,有两种筹资方案可供选择:(1)全部发行普通股:每股市价100元。(2)全部筹集长期债务:利率为10%。

1.企业追加筹资后,预计息税前利润330万元,所得税率25%,则企业应该选择哪种筹资方式才能实现每股收益最大化。

现在如果企业选择第一种筹资方式,全部发行普通股,此时企业总资本为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500=1300万元(10+500/100=15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为330万元,即通过投入1500资金,可以获得330/1500=22%的回报率。此时企业的负债利率仍然是10%,则说明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高于债权人,借款资金所获收益率还本付息后还有剩余,应该选择负债筹资。但是企业选择的是权益筹资,此时,企业获得税后利润(330-20)(1-25%)=万元,每股收益=元。

如果企业选择第二种筹资方式,全部负债,此时企业总资本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500=7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万元(10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330万元,资本回报率为22%,高于追加筹资后的平均利率10%,可以初步判定应该负债筹资。通过负债筹资股东获取税后利润(330-700*10%)*万元,每股收益=210/10=21元。虽然税后利润总数由于负债的增加有所下降,但是每位股东可以获得的收益却增加了。综上,可以知道,方案二的每股收益更高,应该选择负债筹资。

2.企业追加筹资后,预计息税前利润由于经济不景气下降到120万元,所得税率25%。则企业应该选择哪种筹资方式才能实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同样的道理,如果选择第一种筹资方式,全部发行普通股,此时企业总资本为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500=1300万元(10+500/100=15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为120万元,即通过投入1500资金,可以获得120/1500=8%的回报率。此时企业的负债利率仍然是10%,获取的收益还不足以支付利息,负债只会导致企业更大的亏损,则应该选择权益筹资。此时,企业获得税后利润(150-20)(1-25%)=万元,每股收益=元。

如果企业选择第二种筹资方式,全部负债,此时企业总资本1500万元,其中负债筹资200+500=700万元,所有者权益筹资800万元(10万股)。追加筹资后息税前利润120万元,资本回报率为8%,低于追加筹资后的平均利率10%,可以初步判定应该权益筹资止损。若强行通过负债筹资股东只能获取税后利润(150-700*10%)*万元,每股收益=60/10=6元。税后利润更低了。

综上,可以知道,方案一的每股收益更高,应该选择权益筹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初步作出判定,当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较高,资金回报率高于考虑税收因素后的负债利率时,应该采用负债筹资的方式,给股东带来更高的每股收益;当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较弱,资金回报率比考虑税收因素后的负债利率还低时,负债只会使企业亏损更多,应该采取所有者权益筹资的方式。那么,息税前利润作为判断企业资金运用能力高低的指标其重要性就显示出来了。

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息税前利润的平衡点,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筹资的无差别点,在这一点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筹资每股收益都一样。假设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上述案例可以建立以下公式:[(EBIT-20)(1-25%)]/15=[(EBIT-70)×(1-25%)]/10。平衡点息税前利润为170万元,此时采用权益和负债筹资都可以获得每股收益10元,二者是无差别的。但是,如果企业息税前利润高于170万元,如330万元,企业运用资金的获利能力就会提高,就应该采用负债筹资方式以获得更多的剩余利润和每股收益;如果企业息税前利润低于170万元,如150万元,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就会降低,乃至不足以还本付息,企业就应该采用权益筹资的方式,减少损失,获取更高的每股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选择筹资方式,在不考虑风险的前提下,应该围绕提高股东收益为核心,进行计算。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没有每股收益指标。可以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作替代作类比计算。

参 考 文 献

[1]中级财务管理.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地理案例教学初探

[摘要]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地理知识和地理原理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下和指导下,根据课标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共体地理问题能力,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分析问惠形成地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

[关键词] 地理;案例教学

1 案例教学的背景

新颁布的《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稿)》,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学科的特点和学生的认识规律,重点落在培养学生的能力上,在教学上要真正体现学生主题性,贯彻“人本教学”,即通过一些与学生生活联系密切的地理知识,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使学生从“学会地理”走向“会学地理”。其核心就是让学生从被动的“要我学习地理”变成主动的“我要学习地理”,从单纯的获取知识到学会获取知识的手段和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地理素养和综合分析的能力。

为达此目标,案例教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案例教学从广义上说,它可以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具体教育情境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打破了传统教学中教师是教书匠和讲解员的角色,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角色是指导者和推动者,其角色定位是要领导案例教学的全过程,其责任有三:一是课前教师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真正弄清楚一个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一个案例能很好地阐述一个地下原理;二是课堂上教师要领导案例讨论过程,不仅要引导学生有地下学科特色去思考,去争辩,去“解决”案例中的特定的地下问题,进而从案例中获得某种感悟,引导学生探寻特定案例背后隐含的各种地理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三是教师要负责案例更新,使案例教学反映当前的实际和切合学生的实际,使学生对案例充满兴趣,这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2 教学案例的设计和实施:

精心选择案例课题,案例的选取要根据课标要求来确定。地理教学在不同部分有不同的能力要求,因此在设计案例时要针对不同的内容提出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当然,课本的编写者已经在课本中为我们安排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很经典,我们可以用,我们也可以自己选取一些案例。如在分析混合农业时,我们可以使用课中澳大利亚的案例。也可以自己根据当地情况选取珠江三角洲基塘农业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再如在讲授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位置范围时,能力要求低,只要学生能描述或在地图上指出(例如:可以直接的提出根据地图描述俄罗斯的位置,如果是第一次应当补充说明一个区域的位置应当包括纬度位置);而在讲授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时,就要求学生去查找并综合分析各种资料再得出结论。例如:为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我们就可以将美国农业生产作为一个案例,根据学生已掌握的部分知识,可以设计这样一个命题:“美国每年向俄罗斯输出大量的家产品,为什么?”在此案例中,学生可以从美、俄两国的地形、气候、农业生产方式、机械化水平等等方面去对比。去寻找答案。在此过程中。学生获得了一次运用地理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体验。

其次还要依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选取案例。例如:在讲授影响人口迁移的因素时,根据我校客家(包括新客家)学生比较多的这一特点,引导学生去分析为什么会形成客家人。另外,教师要尽量避免多次使用同类型的案例,因为这样同样会使学生没有兴趣,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案例(对比法、逆推法、实地调查等),如:在讲授美国的高科技发展时,可以联系学生生活在大城市里,让学生列举在我们生活中可以常见的一些美国生产的高科技产品(波音飞机、摩托罗拉手机、IBM电脑等等)。

课前及时布置课题,并做适当引导。课题选好后要提早一定的时间通知给学生,以便去搜集资料,为课堂的交流做好准备;对于一些学生第一次遇到的课题,教师应进行一定程度的指引,例如上例中有关人口迁移问题,如果是他们没有遇到过的,学生很难去下手的,所以有必要的提示(如客家人的迁移、民工潮等),再让学生自己通过查找资料分析资料结合常识,得出人口迁移是受自然环境、对生活和职业的需求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和受经济、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这样一来,学生基本上就能根据提示去查找资料分析解决问题。

合理调控课堂,案例设定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很重要的一环就在于针对课题的交流,课题的交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施:

①就我个人执教过的班级而言,初中的学生要活跃,高中的学生不太愿意在课堂上进行交流或者是应付式的。学生之间进行交流,要视学生规模和班级座位的设计而定。我曾在七年级尝试过学生参与和师生交流,有成功也有不足:成功的是学生积极参与程度高,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也易于掌握;不足之外是一堂课的内容难以按时完成。这种教学可以使参加的学生感觉自己和每个同学甚至老师都是平等的,都有机会参与教学活动,并且可以与老师面对面的进行交流,达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②全员的参与,在讨论中应当使每一个学生都积极的参与。我们可以将讨论交流提前到课堂教学之前进行,每个班在开学之初就分成若干个地理小组,以后每次的案例课中他们就作为一个单位,一起查找资料、讨论问题,课堂上也坐在一起。在课堂讨论时。由每个小组分别派一个代表阐述本小组对问题的观点,其他组员可以进行补充,这样就可以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全体的同学都尽可能的参与到讨论中来。

③艺术的总结。我们的案例教学不仅仅是要学生自己查阅资料

获得结论并展示出来,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学生获得正确的地理知识和正确的地理分析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小组针对案例中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进行评价选择。例如;在巴西的“热带雨林的危机”案例教学中,针对如何有效的开发和保护亚马孙热带雨林,同学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如:严格立法禁止砍伐树木、责成伐木公司将部分利润投入到造林中、将在该地区开垦的农民全部赶走等等),这些方案都有一定的道理,都反映了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正确认识,此时,教师应与学生共同分析出此问题答案的方向或目标,所以要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讨论选择。

④做好案例学习中学生的评价我在案例教学中设计如下的案例教学课堂评价表

3 案例教学的注意事项

案例教学中,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还必须注意以下的事项:

一是开放性原则,注意给学生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要限制学生思维,对于不同的意见不要去批评,就算他的观点不合逻辑也最好让其他同学对他发表意见,如一些奇特的想法,也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在讨论中教师应当将自己置之度外。也就是说在学生发表意见或讨论时不要参与进去,保持倾听即可。

二是教师提出的问题的引导性原则。问题应当紧贴案例,这样才可以使学生正确的把握问题指向,以及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例如可以用这样的问题来引导学生:A、面对这样的问题,你认为该怎么办?B、对于这个问题,你有什么看法和建议?等等。

三是评价过程中,教师不要向学生给出所谓的标准答案。任何问题没有唯一的标准化答案,标准答案是控制学生思维的缰绳。还会让学生产生依赖和等待心理。学生的答案有道理,合符地理学科特点就要肯定。

四是注意培养学生团队、合作意识和交际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组成小组通过合作查阅资料、共同完成课题,教师应利用此过程有意识的提高学生之间的团队合作意识,和与他人之间的交际能力。

四个特点:客观性. 教学案例是写实的,是教学实践中具体事例的真实再现,有相对完整的教学情节.对事情发生的背景,教学活动的基本过程,要客观地描述,如实地介绍.不能对教学活动作笼统的,概括的叙述,更不能歪曲事实真相.评析要实事求是,就事论理,从事实中引出道理,不能脱离事实而空发议论.典型性.教学案例包含的一个或几个疑难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与思考,是教师共同关注的热点,焦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体现教学现象与本质,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有揭示教学内在规律的典型性,能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创新性.基础教育正处在转变教学思想,转变教师角色,转变教学方式,推进课程改革的新时代.教学案例应具有反映课改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理念,新方法,新变化,新成果,揭示教学改革的新特点,新走向,从而启示人们开拓新思路,新策略,推动课改健康, 深入地发展.实用性. 教学案例要叙述清楚而有情节,语言朴实而又生动,内容平实而又耐人寻味,可读性强.要具有现实意义,借鉴作用和探讨价值,能激起教师效仿,学习遇到类似事情如何应对的策略,能启发教师思考,从中吸取有益的教学思想和经验教训,促进教师专业水平的不断提升.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具有故事性、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典型而又独一无二,在教学思想、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原理上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理论研究价值。与其他文体的区别与论文的区别 从文体和表述方式上来看,论文是以说理为目的,以议论为主的;而案例则以记录为目的,以记叙为主,兼有议论和说明.也就是说,案例是讲一个故事,是通过故事来说明道理.因此,从写作的思路和思维方式上来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论文写作一般是一种演绎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而案例写作是一种归纳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具体到抽象. 与教案,教学设计,教学实录的区别 一般来说,与教案,教学设计的区别比较容易理解.教案和设计都是事先设想的教育教学思路,是对准备实施的教育措施的简要说明;案例则是对已发生的教育过程的反映.一个写在教之前,一个写在教之后;一个是预期,一个是结果.案例与教学实录的体例比较相近,它们的区别也体现了案例的特点和价值.同样是对教育情境的描述,教学实录是有闻必录,而案例是有所选择的.至于怎样选择,就要看案例撰写的目的和功能了.四.教学案例的作用(一)促进课改深入发展.新课程处处体现着新理念.能否把新理念转化为教师的教学行为,是推动课改走向深入的关键."转化"的方法有二:一是用新理念寻找我们不端正的教学行为,并探求解决的途径;二是借助新理念来评价和发展我们的教学行为,促使教学行为的创新.教学案例的撰写,是教师进行教学反思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转化"的功效,是促使理论与实践相沟通,相融合的最优方式.其"转化"的过程表现为:在教学实践中,教师用新理念反思自己的教学,选择茫然困惑的问题,蕴含有新理念闪光的事例撰写成教学案例,以个案分析法重新审视教师自己的教学思想与方法,更新教学观念,将理念转化为日常的教学行为,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课改的深入发展.(二)促进教师专业快速成长.学习运用理论。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用于指导实践,但不少教师总觉得理论是远水救不了近火,不如学一些具体方法来得实用.因此在教育实践中,凭经验,凭感觉行事的情况并不少见,最终也影响了教师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产生这种现象有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但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学习方式也是影响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案例是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以往那种单纯为理论而学理论的学习方式的不足,把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经过书本学习,我们对许多理论观点耳熟能详,但这并不一定表明已经真正了解和掌握了.通过案例的形式学习运用理论,可以有效地加深理解.总结教改经验 。有经验的教师谈起自己的教学经历,都有不少成功的事例和体会,但往往局限于具体的做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案例撰写是对教学实践的反思,从实践中选择适当的实例进行描述和分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有些做法为什么取得了成功,有些为什么效果不够理想.通过反思,提炼并明确有效的教育行为及其理论依据,从而更有效地指导今后的实践. 案例还是教师梳理记录自己教学生涯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在学校和课堂里,有许多值得思考,研究或回味的人和事.有些事情或思考并不适合写成论文,也不想记成流水帐,那么撰写案例不失为一种选择.案例不仅叙述了教学行为,也记录了伴随行为而产生的思想,情感及灵感.它是个人的教学档案和教育史,有独特的保存和研究价值.教师专业的成长,如过分偏重教育原理,难免空泛;如过分依赖经验,易致盲从.只有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路子,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既是教学者,又是研究者,才能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那么,具体操作的策略是什么呢 教学案例的研究与写作,恰好可 以弥补上述"两者"的缺失,是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形式. 正如有关课改专家所指出的"走向叙事研究——改变教师的写作方式"."教育’叙事研究’的基本特征是以叙事,讲故事的方式表达作者对教育的解释和理解."可见,教学案例的撰写正是"叙事研究"的一种类型.它需要有目的地对教学过程进行理性的观察和分析,并将教学问题的提出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完整地叙述出来,体现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现象到认识本质的研究思路.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可以生动形象地说明一个教学理念,解读一个问题解决的策略,有利于教师深刻,生动地掌握教学理论.因而,教师进行教学案例的研究与写作的过程,就是一个主动学习,提高的过程.经常进行这种"叙事研究",实现教学与研究,教学与学习的一体化,必将促进教师的科研能力,写作能力与教学能力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快速成长.(三)促进科研成果交流共享.案例是教育情境的故事,不同的人对故事会有不同的解读,因此案例十分适于用来进行交流和研讨,可以成为教研活动和教师培训的有效载体.教育案例集中反映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以及由此产生的想法,思路,对策等,就这些问题和想法开展交流讨论,对教师提高分析能力和业务水平,是非常有益的.与撰写论文相比,案例更适合一般教师的需要.案例的内容贴近实际,材料来源丰富,写作形式自由,易于传播交流,更为广大教师喜闻乐见.学校和教师可以根据教改实际情况,确定一定阶段内的讨论主题,围绕某个主题或专题收集材料,撰写案例,交流研讨,同时结合有关理论学习和实践反思,使教研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学中开展叙事研究,对教学中的亮点或困惑进行理性反思,使之成为教学案例.它以书面形式反映教师的教学经历,以叙事展示理念,不仅是教师成就与成长的记录,而且是教师叙事行动研究的产物——科研成果.由于它主题鲜明,内容具体,形式活泼,以事论理,焕发出耐人寻味的魅力,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因而,受到广大教师的青睐.许多学校组织教师对教学案例进行交流,讨论与共享,已成为开展校本培训,校本教研的一种新形式.它围绕交流的载体——某一教学案例,相互切磋,合作互动,不仅有利于启迪教师以批判的眼光重新打量自己日常的教学,矫正自己的教学行为,并把教学案例中的闪光点,转化为自身发展的资源和动力,引发教学创新;而且有利于培育教师的团队精神,形成相互探讨,彼此学习的教研之风,使新见解不断涌现,新思路不断形成.总之,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共享,定能促进广大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和专业的发展.五.教学案例的写作(一)步骤:立主题.写作教学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一种理念,明白一个道理,理解一个概念,学到一些策略.因而,教学案例也要有主题.所谓主题,就是教学事例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它直接关系到教学案例的成败与价值.一般而言,主题是教学事例本身所具有的丰富信息.主题的确立,是作者对教学事例中蕴含的新理念与新策略提炼的结果.由此可见,教学事例本身的价值,决定教学案例的生命,事例的选取极其重要.为此,我们要从众多的反思日记中,筛选采用那些大家关注的热点与焦点的问题,蕴含有新理念与新策略的,耐人寻味的事例,提炼出正确,集中,鲜明,深刻的主题.择类型.确立了主题后,就要进行定型的思考.定型,即在写作前,依据事例的数量与性质,确定选用哪种类型的教学案例.余文森教授说:"关于某一节课或某一教学片段的具体反思,使之成为一份具体的教学案例(可称之为教学叙事)."从目前刊物上发表的教学案例看,大致有四种类型:①单一片段型.一般是一个具体生动的教学片段与评析,反映一个新的教学理念这类案例内容单一,短小深刻.②对比片段型.一般是同一个教学内容,两种不同教法的教学片段与评析组成,在比较中倡导新理念,新策略.这类案例对比鲜明,发人深省.③课时综合型.一般是由一节课中各具特点的几个教学亮点与评析组成,反映了一节课教学进程中不同的教学内容与策略.这类案例内容丰富,综合性强.④专题解读型.一般是围绕一个专题,由三四个不同的教学策略的案例与评析组成,对某一新理念较为全面的解读.这类案例主题突出,策略多样.随着教学案例写作的兴起与发展,必将创造出多种多样的案例类型.注意:1.广义的教学案例包括这里所说的教学案例,还包括教学叙事及教学课例(即教学设计+教学反思) 狭义的教学案例仅指该文中所说的教学案例.2.教学叙事与狭义教学案例的区别:教学叙事偏重于故事或事件的描述;教学案例偏重于理性的升华.定形式.教学案例的内容是多样的.形式为内容服务,其形式也应是多样的.然而,形式的多样化,也有其共同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形式无定规,大体有常规".教学案例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以下四个要素:标题,背景,事例,反思与评析.从发表的教学案例看,普遍都有醒目的标题.正文,有的用黑体字标出背景,事例或片段,反思与评析三个部分;有的直接分段行文,只用黑体字标出反思与评析;有的用黑体字标出案例(或片段),反思与评析,背景放在叙事前交待.先看以下结构要素:标题.标题是教学案例的眼睛,是对教学案例内容或主题的揭示.一个好的标题,常常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能引起人们阅读的兴趣,并对教学案例内容或主题有个基本的了解.标题有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类.单一式标题.只有一句话或一个短语,表达一种理念,做出一个判断,体现一种策略,说明一个道理,概括一种情景,提出一个问题,点明一个内容.如《在读中感悟》.复合式标题,除主标题外,还有副标题——对正标题的内容加以说明,补充或限制.如《尊重个性 自主探究——教学片段及评析》。背景.教学案例总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产生的.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教学案例的主题,要简洁,准确地向读者介绍教材版本,学制,学科,册数及课题,交代,说明教学案例是在什么背景情况下发生的.案例.这是教学案例的主体部分,主要是描述事例发生,发展的过程.核心是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写清楚,重点要把学生在教师引领下,怎样在对话互动中,发现,提出问题,思考,交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写具体,尤其是与主题有关的细节——学生的情绪反应与教师内心的感受,要进行实实在在的描述,成为教学实践的真实再现.要注意的是,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围绕主题,恰当取舍,不搞有闻必录.同时,要求叙事的语言力求朴实,简练,篇幅力求简短.评析或反思.评析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例反映的主题内容进行理性的解读,评论其利弊得失,分析其价值意义,以揭示案例的内在规律,给人以启示.评析要实在,从事实本身出发,实事求是,说清道理,不脱离实际地空发议论.评析要中肯,透过现象看本质,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做到这两点要求,评析的操作要坚持以事论理,以理析事,事理交融,总结规律.其思路是:用先进的教学思想,审视师生互动,解决问题的发展脉络,捕捉师生具有创造性的典型行为,评析何处成功,哪儿闪亮,体现了怎样的教师观,学生观,教学观,目标观,资源观,为什么它是成功的,闪亮的,把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到"说清其理论依据"的层面上,进而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理念,新策略.评析一般在案例的叙事之后评析.也有的边叙事边评说,语言朴实,文字简练,用括号或其它字体显示.也有的既有边叙边评,又有总评.积素材.掌握了教学案例撰写的技巧,但不一定能写出好的案例.正如叶澜所说:"作文这件事离不开生活,生活充实到什么程度,才会做成什么文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嘛,巧妇也需要有"好米",才能做出香喷喷的米饭.因此,我们不仅要懂得案例撰写的方法,更要注重创造,积累事例素材,善于找"米"下锅,才能写出优秀的教学案例.从现实的情况看,在教学案例的撰写中,其所以选择典型的事例很难,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有些教帅运用新理念进行教学,也确实创造了许多的教学亮点,但没有养成写反思日记的习惯.没有及时记录下来,过后忘了;写作时想不起来;二是有些教师在公开课或有人听课时,注意应用新理念进行教学,可平时教学仍是"老一套",无法创造出典型的教学事例,写作时没有素材,难以成文;三是有些教师在教学中注意对话互动,但考虑完成教案要紧,或者不善点拨,只要学生答对了,就满足了,马上予以肯定,继续照教案执教,学生发散思维得不到培养与发展,亮点无法在动态中生成. 那么,怎样积累教学案例的素材呢营造生成环境.优秀的教学案例是在教学过程中生成的.因此,我们要坚持把新课程的理念转化为日常的教学过程与行为,为学生创设自由对话的平台:学生讲错了,没关系,允许出错,欢迎重答重做;提出异议,倡导争辩,允许保留;困难时,会得到善意的帮助;成功时,会得到热情的祝贺;标新立异时,会得到大家的喝彩.同时,要求教师扮演"主持人","引导者"的角色.在学生自主探究中,善于点拨引导,做学生思维的向导.当学生不知从何着手,久思不解,思维卡壳,浅思辄止时,要灵活地启发点拨,调整思维方向,或延缓评价,推动教学过程的深入发展.在这样的对话环境中,学生具有自由的,安全的心态,他们的对话热情就会不断高涨,个性思维就会不断活跃,教学亮点就会生成.常写反思日记.反思被广泛地看作教师职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教师自己才能改变自己.常写反思日记,积累实验的第一手材料,便于保存,翻阅,研究.写作追求"短,平,快".短:短小精悍;平:平中见奇;快:快捷及时.一有所得,及时记下,有话则长,无话则短.养成反思习惯,以记促思,以思促教,每天实践一点,每天反思一点,每天进步一点,引导自己不断在反思中成长.日积月累,反思日记就能为撰写案例提供丰富的资源,同时把那些典型的,情节生动的,富有启发性的,含有一定新理念的教学反思,及时写成教学案例.善于搜寻事例.一是从反思日记中搜寻.平日养成反思习惯,有意地积累.翻翻反思日记,看看哪节课学生闪现出了智慧的火花,独特的见解,哪节课有什么亮点,特别是教得顺利,舒畅的地方值得回忆,思考.二是从同伴评课中搜寻.翻翻评课记录,看看他人对自己公开课的评价,深入领会主要的优点,亮点是什么,对具体细节尽力回想,想想有什么好的生动事例可写.三是从借鉴迁移中搜寻.大量阅读有关刊物上的案例或经验文章,多看多思,边读边想,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尽可能产生联想,即见到甲能想到乙.可以有意识地再实验,再创造,进行联想,迁移,重组,翻新等.(二)案例撰写的规范案例是一种独特的文体,有着自身一些独到的风格和规范要求.在西方的案例写作中,大致形成了这样一些公认的规范: 形式上的规范:使用过去时态 案例用过去时编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提供资料的有关学校或教师,这样做可以防止今后某一天出现同样事实所造成的任何影响.同时,用过去时写的案例也可以在教学上使用更长一些时间.尽量用表格来表示有关材料 将所有可用表格形式表示的资料均制表列出,这一来是为了行文活泼,二来是为了便于读者明确把握有关事实.事实反映要充分 得到的全部有关事实都应该包括进去.要注意的是,在案例中不应包括作者本人的观点,如果要写其他人的观点和看法,应当在案例中注明其为某某人的观点,而不得作为事实来加以报告.必要时列出实际采取的决策 案例反映的是一个个的问题情境,在案例中列入当事人实际作出的决策常常可以增加案例的趣味,并帮助学生澄清有关思想.注明所引用材料的出处核对有关数据 案例中列举出的所有数据都应该经过仔细核对,保持准确.为了便于核对,可以在案例底稿和初稿上频繁标明资料出处,它应该比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文本中标明的资料出处更为详细.附表和附录表格,图表,其他格式化的制表或地图都可以作为案例中的附表.这些附表应按其在案例中出现的顺序依次编号.在每一附表的下面都应标明材料的出处.不属于案例有机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因篇幅过长不宜列入正文的材料,可载于附录之中.附录通常以字母或数字标示,如附录1或附录A.内容上的规范第一是时间结构. 案例总是发生在特定的时间背景的,案例作者必须要对案例中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有相当明确的认识,可以依据时间先后来组织材料.虽然有的时候出于某种考虑,要打破时间顺序,例如,为了提高读者的兴趣,有时会在案例开头先讲一件实际上是后来才发生的事情,但你必须对事件发生顺序和案例的时间结构非常清楚.第二是叙述结构.对于所发生的事情,必须要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来叙述,事件从哪开始,它的前因后果等,换句话说,案例的故事要娓娓道来.第三是说明结构.案例的写作要从学生的接受能力出发,把有关情景向学生讲清楚.叙述结构和说明结构有时并不是同一回事情,满足了叙述结构的要求,并不见得也能满足说明结构的要求.相对于身临其境的学校管理者或教师来说,对学生进行的交待就要尽可能地具体一些,以便于他们掌握事实.第四是情节结构.为了使案例变得活灵活现,让学生忘掉它是人为的,就必须加强戏剧性,设置悬念.曾有研究者就此谈到:"许多年来,我们习惯于使用这样一个简单的说法,即案例必须有一个争论焦点.案例里必须有某某人应该做什么,某某已经做了什么,谁应该对目前的局势负责,就具体情况而言什么是最佳决策等内容.但是,案例不应是没有矛盾的白开水.案例总是涉及某种类型的一个问题,你越是能够强化这一点,越是能够激发人们的兴趣或增加思想冲突乃至人的冲突的戏剧性,你就越能使学生投身于案例之中,搞好课堂讨论."(三)案例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为案例的初写者,常常易犯的错误有:不能清晰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语言的陈述缺乏一定的序列,提供的细节太多,混淆了读者的视线和思维,背景信息太多或太少等.此外,还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案例写作时,每一位教师要注意正视自己所具有的一些偏见.由于成长经历与生活阅历的不同,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有时难免会形成对一定事物或人的固定认识,这种认识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是不合理的.在案例写作中,注意到这些态度,价值观的存在,既有助于澄清问题所产生的根源,也有助于读者把握问题涉及到的多种不同因素.第二,案例虽然要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情感,但不能陷于感情的宣泄.案例围绕一定的事件展开,写作者往往是事件的当事人,这样,他一方面选择对自己情感有触动的事件作为素材,另一方面有时也会不由自主地大肆渲染这种感情,使案例的问题重心转移到个人情感的层面上去.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案例写作者的客观态度是十分重要的,如欲尽可能地避免写作者的偏见及陷入感情的宣泄,可使用下列技巧:●使用从有关论著,文件或自己所作的采访中得到的直接引语;●注明资料来源:●避免任何偏见和同情情绪;●所使用的语言,既不是单调乏味的叙述,又不致激起强烈的感情;●尽可能使用事实性材料;●按事件发生的顺序进行报道,保持前后一致;●不仅列入所发生的事件,而且写进当事人对这些事件的看法;●可以在案例的开头或结尾写下案例作者的评论,这样可以指明案例的基本论点或问题以便于学生分析.第三,在案例写作中,要理清案例问题的性质.案例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是关于教学策略,还是学生行为,或是教育政策方面的,如此等等.这个问题看上去容易,实际做起来并不轻松.也许你自己的出发点是围绕教学方法写一个案例,但在写作当中,纷至沓来的信息可能让你意识到原有的出发点正悄然发生着变化,问题的性质渐渐转变为"教育管理"或"师生关系"之类了.(四)写好案例的关键写文章要考虑方法,但有了完整的故事结构,并不等于有了好的案例.写好个教育案例,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选择复杂的情境 所谓复杂的情境,是指故事的发生,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情境,需要进行判断,选择,决定.复杂的情境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思考和想象的余地,因而给人以更多的启迪.学校教育教学中有许多典型事例和两难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案例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教师的行为,态度和思想感情,提出解决的思路和例证. 所谓复杂,也是相对的.你认为复杂,他认为不复杂;以前觉得复杂,现在觉得不复杂.因此教育情境的选择,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选择什么样的情境和材料,要有针对性.一是要符合当前教改实践的需要,提出人们所关心的,想了解的事情和问题;二是考虑案例交流的范围,是公开发表,还是校内交流,或者仅供个人参考.总之,撰写案例不能只顾讲述一个生动的故事,还要注意为什么讲,向谁讲这个故事.揭示人物的心理 人物的行为是故事的表面现象,人物的心理则是故事发展的内在依据.面对同一个情境,不同的教师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什么会有各种不同的做法,这些教育行为的内在逻辑是什么,执教者是怎么想的 案例能够深入人的内心世界,让读者"知其所以然".这也是案例不同于教案和教学实录的地方,好的案例应该能够发挥这个特点和优势.人物心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学生的心理活动.由于案例一般是教师撰写的,注意力容易偏重于教师这一方.自己怎么想的,怎么教的,效果如何如何,可以娓娓道来,自我感觉良好;但学生的心里是怎么想的,对教学效果的看法是否与教师一致,往往被忽略不计了.人们常说"备课要备两头":备教材,备学生.真实地反映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想法,感受,是写好案例的重要一环.具有独到的思考 同一件事,可以引发不同的思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案例的质量是由思考水平的高低所决定的.因为,选择复杂情境也好,揭示人物心理也好,把握各种结构要素也好,都是从一定的观察角度出发,在一定的思想观点的引导下进行的.要从纷繁复杂的教育现象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道出人所欲知而不能言者,这需要一双"慧眼".具备这样的功力没有什么秘诀和捷径,只有通过长期的磨炼去领悟和掌握. 案例能够直接地,形象地反映教育教学的具体过程,因而有很强的可读性和操作性,也非常适合于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第一线教师来写作.要写好案例,首先要有实践的基础和经验的积累,其次要有一定的写作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地进行实践探索.一篇好的案例,可以胜过许多泛泛而谈.说到底,好文章不是"写"出来,而是"做"出来的.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案例法

幼儿学前 教育 对孩子的成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幼儿学前教育中,应当立足于尊重幼儿、培养幼儿的角度,与时俱进,促进幼儿的全面成长。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学前教育 毕业 论文,欢迎阅读!

【摘要】幼儿教育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教育内容不完整,教育 方法 不当,教育主题不明确,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中存在的普遍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幼儿教育发展,对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幼儿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 情商教育

幼儿教育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教育内容不完整,教育方法不当,教育主题不明确,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中存在的普遍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幼儿教育发展,对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具有重大的意义。幼儿学前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在社会.家庭.幼儿园等多方面的互相配合教育下才能达到的特殊工程。

一、学前教育中家庭教育的必要性

家庭教育是幼儿的第一课程,每个 儿童 从出生到进入社会,约有百分之六十的时间是家庭度过的,家庭教育在儿童早期发展中影响极大,这是因为家庭教育对儿童的思想品质, 文化 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发展,具备着社会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优势.据专家分析,幼儿有如下方面的表现优势:①天然的早期化:②巨大的感染性:③强烈的针对:④间接的传递性.如果家庭教育的优势发挥很好,这对幼儿早期的成长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反之,就会阻碍儿童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幼儿在家里受到父母的第一教育,他们幼小,纯洁的心灵中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性.例如:受过家庭礼貌教育的幼儿来到幼儿园后,他会向老师问好,离开幼儿园时会向老师说谢谢.在智力上,这类幼儿也明显比没受过教育的幼儿强,他们反应敏锐,动作轻快,能完成教师安排下的作业,其质量很好.老师要经常配合幼儿家庭进行教育,帮助纠正其不良的习惯.例如:特别幼儿爱吃零食,老师要结合家庭教育,使家长做到在幼儿上学前,让其能吃好早餐.此外,不要给孩子零花钱.培养其从小注重节俭的习惯。

二、幼儿进行情商教育的必要性

幼儿到四、五岁时,脑会长至成人的2/3,其精密的演化是一生中最快的阶段,最重要的学习能力,尤其是情感学习能力,也在这个时期得到最大发展,6岁以后的情感 经验 对人的一生具有恒久的影响。一个儿童此时无法集中注意力,性格急燥,猜疑、易怒、悲观,具有破坏性,孤独、焦虑,有各种恐惧的幻想,对自己不满意等,以后面对人生的各种挑战将很难把握机会,发挥潜力,可以说他这时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所以,在幼儿阶段进行正规系统的情商教育十分必要,这是奠定人生成败的基础。

三、学前教育的方法

(一)善于掌握幼儿的心理特征

幼儿与成人是两个不同范畴的群体,两者在心理上差异是很大的,只有真正认识这些事实,才能对幼儿进行卓有成效的教育,达到预期目标.幼儿的心理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①活泼好动:②好奇好问:③认识具体形象:④模仿性强:⑤无意性大:针对幼儿以上的心理特征,就不能长时间地让幼儿单纯而枯燥地进行活动.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该热情地.耐心地给予解答.在教育幼儿时,要注意将抽象的东西化为具体.生动的东西〔比如概念和道理〕.便于幼儿理解和接受.要让幼儿多模仿文明的语言和优良的行为.例如:我校幼儿园全部幼儿都出生在农村.所接受到的东西不如城里的幼儿多.农村中好多庸俗.无聊的话语容易被幼儿带入园内传诵,行成 顺口溜 ,久而久之,就容易行成难改口语而流传下来.至于某些下流式的动作.有些幼儿也会模仿.甚至在老师面前也胆做作.因此.加强对幼儿文明语言和优良行为教育十分必要.要经常组织幼儿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这些活动应尽量考虑幼儿兴趣,要有必要地对其进行教育,才能收到良好成效。

(二) 智力开发 要科学进行

智力是在外界环境中锻炼的结果.专家认为,它是由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共同决定的.对于平常人来讲,后天因素的作用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心理学家认为,人类的大脑发育与成长大部分是在幼儿阶段进行的,一般可以结合如下几个方面来开放幼儿的智力.①训练幼儿的动作发展:②促进幼儿观察力的提高:③丰富幼儿的语言观念:④提高幼儿 记忆力 :⑤培养幼儿思维能力:⑥鼓励幼儿的创造力.专家认为,要为幼儿提供广泛的生活经验和内容.让幼儿的智力在吸收了形式多样的生活经验后得到发展.例如:在语言传授中.可结合礼貌进行.可让幼儿学习“我爱祖国,又爱人民”.“我爱爸爸,有爱妈妈”这样既学会了语言,又培养了个性和思想感情.为了提高对幼儿的直观教学,可以配合用直观的教具进行.比如:用一个三层式的书架,上面放小玩具:中间放书本:下面文具盒等.让孩子先观察,接着让孩子们说,然后由老师来规范.只有运用形式多样的教法,才能提高其兴趣,激发起其情感,以达到既教书又教人的目的.

(三)艺术启蒙要有新颖性

上面已经提到,由于幼儿个性好动.好问.好玩等.因此不能让其长时间地进行“读写”训练,要让孩子们多接受些艺术启蒙教育,比如: 唱歌 .跳舞.画画等.音乐是声音的艺术,他通过美妙的声音,生动形象地反映社会现实生活,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音乐的感染力是巨大而不可比拟的.马雅可夫斯基说过:“歌手的声音唤起勇气.”宛转动听的旋律可以使人兴奋,给人带来无比的喜悦,有可以使人黯然流泪.音乐能潜移默化地陶治幼儿的性情,使他们保持良好的情绪,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因此,在教学中.应多些开辟 音乐欣赏 课,让孩子们多接触音乐,激发他们学习音乐的兴趣.老师在教学中要结合一些简单易懂的歌曲进行.比如:教唱《小猫你别吵》.《一分钱》.《蚂蚁搬豆》.《蝴蝶花》等,培养幼儿的原因素养.此外,让孩子们看看一些简单的画册,激发他们对画画的兴趣,让五彩缤纷的画画在孩子们的脑子中留下印象.要有目的地让孩子学会画一些简单事物.如:太阳.月亮.树木等,画成后,再让他们分别涂上颜色,加深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在教示跳舞时,先让孩子们观看幼儿们表演的各种节目,主要的朗诵.跳舞等,让他们在脑子里形成概念.上面已经提到.孩子们的模仿性很强,老师只要认真.耐心地教.孩子们肯定学得快,演得很棒.专家认为,舞蹈是一门综合艺术,它结合音乐的感受,审美的眼光,感情的表达等,对幼儿来说,这不仅可以锻炼优美的体态.培养美好的情感和高尚的情趣,还能开发智力,增长知识,使幼儿变得更加聪明.自信.活泼和健康.

(四)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

英国作家萨克雷说过,“播种行为,收获习惯,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道出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性。我国思想家陶行知曾说“凡人生所需之重要习惯性格态度多半可以在六岁以前培养成功”。揭示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应及早抓起的必要性。幼儿期是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关健时期,家庭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是幼儿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时期,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比知识的获得更重要。

1、家园结合。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离不开教师的引导,同样离不开家庭的熏陶。现在的孩子,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是家中的小太阳,对孩子的生活照顾的是无微不至,给孩子吃最好的、穿最好的,帮孩子做一切需要做的事情,最大限度的满足孩子的要求,从不在孩子面前说一声:不。结果,使孩子养成了自私自利、依赖性强的坏习惯。况且幼儿在生理、心理上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其行为习惯尚未真正形成。在幼儿园接受的行为模式,如果家长不配合,孩子回到家后,可能很快便弃之一旁。因此幼儿园的教育是离不开家庭的配合和补充的。

幼儿园和家庭之间用家园联系册、家长园地,幼儿成长手册,使家长了解科学育儿的知识,对家长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要求家长督促幼儿严格执行,积极鼓励有进步的幼儿,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我们定期举行家长开放日活动,可以让家长亲眼目睹幼儿在园的表现,了解自己孩子与其他幼儿之间的差距,同时也增加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寓教育于游戏之中,让家长和幼儿在愉快的环境中,受到教育。

家庭也要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首先,父母要努力创设和保持一种和谐愉快、互相尊重的氛围。幼儿在这样的家庭中才会感到温暖愉快,情绪稳定,得到爱心的熏陶,萌发自信心、上进心;其次,要创设优美整洁的家庭环境,使幼儿从小萌发爱美爱整洁,爱护物品,生活有规律等良好行为习惯。最后,要将教师的教育模式延伸到家庭教育中来,幼儿园要求孩子怎么做的,在家里同样如此要求孩子。这样,才能巩固良好的行为习惯。

2、榜样激励。幼儿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但他们对来自成人的表扬和鼓励是非常重视的,家长应该利用幼儿的这种上进心理需求,及时肯定幼儿的良好行为表现,特别是对能够自觉遵循常规的幼儿要及时表扬和鼓励,这样就可以使幼儿对正确的行为而获得的正面强化刺激而使其固化下来,而逐渐养成行为习惯。如:为培养幼儿自我服务能力,解决有些幼儿不愿洗手的坏毛病,老师对已经养成洗手习惯的幼儿讲讲自己对洗手的看法,同时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向幼儿出示两张图片,一张图为脏的小手,一张图为干净的小手,然后组织幼儿讨论:“你喜欢那只小手?为什么?”在老师的引导下,幼儿能说出脏手上有细菌,吃到肚子里会生病的道理。在这个基础上教师进一步引导幼儿学会洗手,当幼儿洗干净手后,教师及时在班级进行表扬,从而使孩子们逐渐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好习惯。

3、科学引导。幼儿教育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些教师或者家长很想教育好孩子,养成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但往往事与愿违,这与教育方法不当有关。例如,有一位父母很想教育孩子孝敬老人,但由于爱子心切,吃任孩子挑,钱任孩子花,结果导致孩子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自私任性的坏习惯,对老人却不够孝敬。因此,坚持科学的教育方法,对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幼儿喜欢听有趣味的 故事 ,而充分利用故事教育的载体,对幼儿进行行为习惯的培养可以产生较好的效果。为培养幼儿爱惜粮食,我们向幼儿讲述了《大公鸡和漏嘴巴》的故事,再组织幼儿讨论故事中的不同角色,启发幼儿爱惜粮食。在故事教育之后的进餐中,扔饭菜的行为明显减少了。

我曾今听过这样一个例子,一天一位妈妈带着自己的孩子出去散步,走到半路时,孩子看到地上有一根羽毛,孩子蹲在地上把玩,妈妈看到了就制止孩子“不要玩,太脏了”,孩子被妈妈拉着走时还不停的回头张望。同样的一件事发生在另外一对母子身上,那位母亲的做法是“你怎么发现这根羽毛的啊?你的眼睛真厉害,可是它太脏了,我们把它带回去洗个澡,让它变漂亮”孩子高高兴兴地带着羽毛回家了,并把它做成了一个小玩具,不仅家长尊重了孩子还让家长和孩子有了一次亲子活动的机会。一件同样的事情却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家长朋友们你们觉得哪一种教育机制比较好呢?

4、言传身教。幼儿的思想很单纯,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所以对于自己第一个启蒙老师——父母的 言行举止 ,尤为上心,父母不雅的一句话,一个动作,都可能误导到幼儿。家长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孩子的表率,来影响孩子、教育孩子,平时能够很好地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就往往能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如:妈妈看到垃圾桶旁掉了很多餐巾纸,就对正在玩耍的女儿说:“你看,垃圾都掉在地上了,你是想让家干净还是不干净啊?”然后当着女儿的面把垃圾拣起来放进垃圾桶。此后有这种情况出现,女儿都很自觉地把垃圾扔到垃圾桶。

人们常说:孩子是父母的一面镜子,有什么样的父母,就会有什么样的孩子,父母的一言一行就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影响就逐渐发展成一种人生方式。孩子好模仿,思维具体形象,家长的良好行为习惯是孩子学习的直接范例,家长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孩子。如排队、让座、不随地吐痰等到细节都是如此,要求孩子做到的,父母首先做到,要求孩子不做的,父母一定首先不做。

5、强化巩固。一个人的良好行为习惯并不是一下子就形成的,需要有一个从陌生到熟练,再由熟练到自由化的过程,要完成这一过程必须反复训练,逐步强化。如有个别幼儿在玩完玩具后,没有把玩具放回玩具柜,我们就要有意识一组织幼儿进行收拾玩具的练习,并多次重复训练,使幼儿养成不用提醒玩完后就能自觉、及时地将玩具放回去的好习惯。行为巩固是指定期对幼儿的行为常规进行检查和评比,使其能够在生活常规的制约下自觉养成良好生活常规和巩固已经形成的良好行为习惯。在行为巩固教育时,还使用适当的激励手段来促进幼儿坚持良好行为。在检查中对行为习惯好的幼儿进行表扬,对较差的孩子个别帮助。检查中行为表现好的孩子在墙报上贴上星星,使其产生自豪感和荣誉感,以激励其他幼儿学习。还在值日生活动中开展了“小小检查员”的活动,每天安排1-2个幼儿担任班级的“检查员”,让他们检查和评价全班小朋友的生活常规表现,对幼儿的良好行为的养成作用很大,能够有力地促进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综上所述,培养幼儿工作是繁重而光荣的,涉及到方面也很多,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研究和进取,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一、幼儿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社会需求急剧增大的多元化

重新思考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需要重新思考当前现段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点,重新定位自己的专业目标,在培养方向上,注重以服务社会为导向,强调社会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上强调多角度多方向的进行专业方向的设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是专门培养幼儿教育专业人才的教育基地,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应与时俱进的进行的应改革与发展需要逐步改进和完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向的设置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要考虑当前我国所特有的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和幼儿科学素养的早期介入的需要以及幼儿的心理素质养成方面的需要,这三方面的社会需求十分紧迫。根据市场经济和人才市场的需求,当今社会需要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服务社会市场型人才,并对其要求越来越高。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掌握专业的、结合提升职业能力的理论基础知识后,经过分方向的专业培养和综合素质的训练,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创新精神,相信会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为之服务的。因此,本研究与当前社会需求挂钩,根据当前社会的实际需求,以服务为基本导向,在科学素养、心理素质、城镇化需求等方面改革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以服务为导向的在培养人才规格和课程设置的对应、课堂教学内容体系的更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对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以服务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方向改革对策

1.在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心理素质发展”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方向改革《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出终身教育与可持续发展的教育理念,明确指出要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素质教育蓬勃发展,心理素质教育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幼儿期作为个体成长的最初时期,是个体素质,尤其心理素质萌发和培养的关键时期。脑科学和心理科学从不同角度证明,幼儿时期是心理素质培养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的教育对个体整体素质的培养至关重要。从教育实践上看,心理素质教育是一种发展性的教育,其立足点在于优化人的心理素质。幼儿虽然经验不足,身心未成熟,但其心理结构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可塑性,有旺盛的求知欲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对于培养准幼儿教师的摇篮———高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有必要专门开设幼儿心理素质发展方向培养专业的幼儿心理素质老师,服务于当前的幼教一线,避免幼儿期心理问题的发生。

2.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在“幼儿科学素养”方面的人才培养方向改革目前全面实施“科教兴国”的氛围中,科学教育作为培养科技人才和提高公民科学素养的手段,也日益受到重视。中国人的科学素养位列世界落后行列、发展的水平较低且一直停滞不前的现状已经引起了国人的担心和忧虑,纷纷找原因想策略,而究其根源,是对科学素养的重视不够,尤其是对幼儿阶段,进行科学素养早期介入不够。幼儿期是人的各方面素质发展和萌芽的关键时期,幼儿期的科学启蒙当然就成为能否诞生创新人才的关键环节。所以,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提出科学领域教育:“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幼儿实际参加探究活动,使他们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利用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幼儿教育是人才培养的第一步,这一时期的教育要为幼儿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教育的跟在于教师,教育的质量在于教师的质量。幼儿教师是幼儿的第一任启蒙老师,对幼儿一生的发展影响重大。幼儿教师的科学素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幼儿的科学素养。幼儿教师的科学素养的重要来源是职前培养,应加强对于幼儿教师科学素养职前培养。应重点改革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人才培养方向。

3.改革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在“城镇化需求”方面的人才培养方向在黑龙江省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同时,教育特别是农村的教育发展已经与城镇化发展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在城镇化进程中黑龙江省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发展最为滞后,且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最为突出。本研究能够打破城镇化进程中学前教育发展瓶颈,并从幼儿园布局调整、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管理体制、幼儿园课程设置、幼儿教师教育模式等方面创新幼儿教育发展模式,促进当前学前教育公平,形成城乡互动、协调共进的新局面,使当前社会城镇化进程中中城乡儿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氛围中,实现学前教育的真正公平。

作者:董静单位:哈尔滨剑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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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游戏案例记录》

摘 要:学龄前阶段是幼儿合作、分享等行为养成的重要阶段,大量的学前教育成果表明:角色游戏是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途径,也是教师观察幼儿行为背后潜在心理的一种手段,本案例分析通过记录一次角色游戏中的常态现象,深入分析幼儿的年龄特点与行为方式,尝试找出此现象发生的主因并采取措施。

关键词:角色游戏;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22-154-02

案例背景:

新娘是美丽的,对于许多女孩来说,那是一生中最美的一天。而今的人们越来越重视婚礼的举办,其中温馨与感人的画面,给孩子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平时与孩子们的接触中发现,大部分孩子都有随父母参加婚礼的经验,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孩子生活经验的丰富,他们对自己的经历有着独特的理解与视角,而角色游戏正是反映幼儿现实生活的一种形式,它让孩子在游戏中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表达自己,在一次角色游戏中,我发现了一件有趣的事:

案例记录:

孩子们选择好自己的角色后开始了游戏,娇娇如箭一般地挂上了顾客的游戏牌,冲到了理发店里,她大叫着“怎么还没有理发师上班呀?我要弄一个新娘头”,“来啦来啦,我是理发师,我来为你服务”这时,俊杰拿起了水管,让娇娇低下头。娇娇说“我不用洗头,你帮我做一个新娘头”。俊杰大声回应“好的”后,开始在娇娇的头上不停地摆弄,夹子反复拿下又夹起,几个来回后,娇娇站起来照了照镜子说:“真难看,我要弄新娘头,头发松松的卷在一起,可漂亮了”,“我不会弄,要不我们戴个假发试试看吧?”俊杰试探性的问着。于是娇娇又坐了下来,俊杰将娇娇头上的大蝴蝶结拿了下来,带上爆炸式假发,又将蝴蝶结夹在了假发上,弄好后,他咧着嘴问道“这次你满意吗?”娇娇看了一眼镜子后,两人突然一起大笑了起来。不一会儿,娇娇走到老师面前说“老师,这是俊杰给我弄的新娘头,我觉得好搞笑呀!”“是的,我觉得你还可以试试更多的发型”,我回答道。她的笑声吸引了更多的孩子看向她,大家都笑了起来。然然看见后,立刻走出了他的柜台,飞一般地坐在理发店的椅子上,大叫“俊杰,帮我也弄个发型”其他孩子看见后,纷纷挤到理发店,一时理发店人满为患,拥挤不堪。

案例分析:

指南中提出,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本案例中的娇娇是我班的“小公主”,较爱美,能干,而俊杰的个性则相对温和,班级的氛围一直较轻松愉快。由此背景,我有以下分析:

1、有意识地选择角色、安排情节

不难发现,中班幼儿在角色游戏中,已经有了自己的想法与思考,他们的思维开始具体形象,有意性已经发展,随着注意力集中时间的增长,活动的目的性与主动性也随之增强,他们的活动更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和兴趣,在本案例中,娇娇是对游戏有规划的,她已经能够将自己生活中漂亮新娘头的经验迁移到了游戏中,并且在游戏前简单地安排好情节,在游戏情节按她的想法发展时,一直满足他要求的理发师生成了戴假发后夹发夹这一创造性的游戏内容,从而两人一起收获快乐。

2、尝试解决问题,共同协商

中班孩子能够依靠自己的思维,讨论、协商自己的角色以及任务,游戏时能够认真地投入到自己的角色中,本次案例中,第一次娇娇并不满意俊杰给她做的发型,因为这与原来的她没有什么不同,在两个人你来我往的交谈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二次,面对并不是真正新娘头的“爆炸头”,她并没有不满,相反,这种形象的反差,同伴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让她觉得快乐与满足,并且这种快乐她愿意与人分享,希望得到别人的关注。

3、社会性发展差异大、对角色理解肤浅

案例中的娇娇说话蛮横与直接,控制欲较强。而俊杰的个性温和,在同伴提出想法并用质问与命令的语气和他交流时,他还是非常礼貌地、不遗余力地满足对方的要求。由此可见,幼儿之间的社会性发展是有着差异的,这种差异在与人沟通时轻而易举地就能发现。这种现象的背后,有着不一样的家庭背景、教育方式和生活环境。同时,他们对角色的理解还较为肤浅,本案例中就出现了小问题:由于对奇怪发型的喜爱,然然脱离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虽是游戏,但他暂时还不能理解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是何等重要。

4、面对新鲜事物易兴奋、材料玩法单一

理发店中的假发已经放置了一段时间,对于假发孩子们已经没有了最初的新鲜感,正是因为这样,爆炸头与蝴蝶结的滑稽模样才让孩子们跃跃欲试,兴奋不已。可见,孩子们面对新鲜事物时,会暂时性地忘记了游戏规则。“爱热闹”也是大部分孩子的天性,这常常是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也可以发现,在平时的游戏中,材料的投放是一方面,单一的材料如何玩出多样性的游戏,是值得我们教师思考的一个问题。

方法措施:

孩子的行为往往直接反映了教师的教育方式。孩子们玩得自主、快乐,却不一定玩得有价值,更多时候,游戏的价值需要教师有意识地去引导与帮助。本案例有以下解决措施:

1、发挥一日活动的整体教育功能,幼儿的文明礼貌教育体现在教育的各个环节中。

2、善于挖掘各种游戏材料的教育价值,将游戏材料合理地投放,并积极地引导幼儿与材料互动,生成新玩法。

3、游戏中应该有意识的介入与指导,在发现幼儿的行为偏离正常游戏情境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引导。

4、正视幼儿之间的各种差异,让幼幼之间互相学习,比如在娇娇以命令式的语气说话时,教师可以引导她:“我觉得俊杰说话特别有礼貌,他从来不大声喊叫,说话喜欢用请、谢谢,这样的孩子人人喜欢。”

5、向幼儿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在游戏中引导幼儿理解一份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幼儿坚守工作岗位的好品质。

参考文献:

[1] 方建华.中班幼儿角色游戏中教师语言指导行为研究.《幼儿教育・教育科学》 2008, Z1期:30-34.

[2] 陈国宁.中班角色游戏中幼儿合作行为培养的教师指导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

[3] 刘 源.不同游戏中中班幼儿分享行为培养的教师指导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

在新的幼儿教育要求下,我们的幼儿教育者要不断地创新幼儿教育的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能力,正确认识教育案例并开展教育案例分析工作是一条最直接、最科学的途径。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幼儿园教育案例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幼儿教育与教育案例研究》

【摘要】教育案例研究工作在青少年教育已经得到较好的应用,并且在解决各个学龄段的学生的教育问题上起到了指导作用,为青少年教育的发展做出了极大地贡献。但是,幼儿教育案例分析工作并未得到广大一线幼儿教育工作者的重视。本文希望通过阐述教育案例以及案例研究的理解以及其意义来分析教育案例研究及幼儿教育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幼儿教育;案例分析;发展

进入21世纪的十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家的发展越来越依靠于人才,重视教育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早期教育的问题。广大家长已经不再是仅仅要求孩子在幼儿园中得到全面的照顾,而是迫切希望孩子能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

在新的幼儿教育要求下,我们的幼儿教育者要不断地创新幼儿教育的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能力,正确认识教育案例并开展教育案例分析工作是一条最直接、最科学的途径。

一、教育案例发展及认识

案例和案例研究是个泊来品,最早被运用于哈佛法学院,后来依次被运用于哈佛医学院、商学院和教育学院。20世纪初,案例研究思想就已经使西方的教师教育得益匪浅。跨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案例的价值已经愈来愈为我们所认识,案例及案例研究已经渐渐成为我国教育理论与实践领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对于案例的定义,各国学者对其的理解各不相同,劳伦斯将案例定义为一个复杂情景的记录;汉森则愿意把案例说成是对真实事件的描写,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争论,且富有启发性;理查特却认为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的故事。我国学者顾泠沅认为,“案例是指包含有某些决策或问题的教学故事,这些故事反映了典型的教学思考力水平”。[1]综合各家之言,现阶段大家比较公认的教育案例的定义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以用三个词语可以来简单归纳教育案例:事件、故事与描述。针对以上定义,我们来具体讲一讲一个教育案例应该具备哪些特点:

1、真实性:教育案例讲述的是已经完成的教育事件,表现的是真实事件的重要的实践意义,绝不可以是杜撰出来的虚假的事件。

2、故事性:教育案例重新关注教师自己的亲身经历,不仅把自己摆进去,也要把幼儿摆进去,而且把写作的对象从知识事件转换为人的事件,是人与知识打交道或人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某个故事。

3、价值性:教育案例描述的故事内蕴丰富,具有教育研究价值。一个案例,无论其事件的大小,都应当蕴涵丰富,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争论,给人许多十分有益的启示。[2]

因此,只有具备了以上三个特点的教育案例,才是一个合格的教育案例,只有理解了什么是合格的教育案例,才能真正地通过教育案例的研究得到促进教学的效果。

二、教育案例研究的认识

教育案例研究,是指教师把平时在教育教学中发生的事件以案例的形式予以呈现,通过分析、研究、探讨的一系列思维加工过程,促成问题的解决和成功经验分享的研究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教师以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幼儿教育、人际交往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作为研究内容,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访谈、观察等方法收集数据,进行全面、深人、细致的分析研究,形成含有问题及问题解决方法的案例,再通过研究及探讨,获得教育的新经验,概括教育的新方法,启迪教育的新思想,提升教育的新理念。教育案例研究的实质是对教育事件现象的解释,是对已有教育实践的理性开掘和理论解释。

同样的,针对教育案例研究的理解,教育案例研究也具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1、案例研究是质化研究的一种方法,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而是带着研究问题,直接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概念和命题,然后再上升到理论,从中寻找带有一般性的教育规律。

2、案例研究强调在自然情境中收集第一手资料,完全体现研究的开放性。这就要求研究者走向田野,走入活动和课堂,走近教师和幼儿,通过实地考察、亲身体验、访谈交流等,了解在“自然、真实的情境”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发生、产生了什么后果以及当事人对此的感受和看法,并且在甄别和筛选资料时,要做到客观、中立、真实地再现事实,不能有某种期待和偏向。

3、对资料的分析以归纳法为主。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各方面的资料,而事前并不考虑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无关紧要的、哪些资料将是研究假设的佐证等问题,研究的结论是随资料的收集而逐步明朗化的。案例研究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动态过程,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逐步归纳概括出一般概念,从而获得对研究现象的深刻认识,并从中建构理论。[3]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说,案例研究是自然的,它是真实的教育教学工作与思维研究相结合的结果,可以用于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通过观察与反思、合作与交流,以求调整与改进现有的教育教学行为,对教师的时间做出指导;案例研究是开放的,案例提供的是真实事件,同样的事件在不同的教学情境下可以得到不同的分析结果,在相同的背景下因为参与者的着重点不同可以做出不同的分析,就是说允许每一个人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和解释有其独到的见解。

三、教育案例研究的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开展的意义

基于目前社会对幼儿教育要求不断提升的形势和教师自身专业成长的需要,幼儿教师开展教育案例研究有很大的必要性。一方面,现阶段,素质教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的新的发展要求,给广大幼儿教师提出了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它需要教师进行角色转型,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研究,更新教育教学观念、调整认知与能力结构、提高分析与解决日常教育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自身专业发展来说,在教师的本体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达到一定基础后,实践性知识对于进一步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类知识的获得,因为其特有的个体性、情境性、开放性和探索性特征,要求教师通过自我实践的反思、研究和训练才能拥有。具体地说,教师进行教育案例研究有以下作用:

1、通过案例研究,教师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教育教学过程。对于在教学过程所产生的教学方法,可以做到及时的记录和整理,时间一长,那么则为案例分析积累了很多好的素材;同时,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教师能及时记录,提出自己的见解,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这些见解和方法则是我们常常无法利用的隐性知识,如此则促进了教师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2、通过案例研究,教师可以更深刻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案例研究可以促使教师对平时工作中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等问题做有意识地探索,及时梳理出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澄清。这样的方式无论是对自己今后开展工作还是对其他老师判断工作的重、难点都有极大的帮助。

3、通过案例研究,教师间可以加强沟通,彼此帮助,分享经验,共同发展;并且有利于幼儿教师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落实在具体的教育行为之中。通过交流,教师一方面能从案例中发现自身的不足以便不断改进,另一方面,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提升自己的能力,获取更多的直面教育教学实践的研究经验。

4、通过案例研究,教师可以进一步增强自己的研究能力和观察能力,更易于寻找到基于自己实践之上的理论假设,还可能总结出一些新的教育理论。另外,教师的教育案例可以作为教育理论工作者的宝贵资料,为理论到实践架起了一座桥梁,从而可以避免目前理论界关于教育研究从理论到理论的弊端,进而可以克服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之间的距离,以利于幼儿教育的整体发展。

5、案例研究是一个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使得教师可以获得新的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自我探索的学习能力的同时,他们培养了更坚定的意志以及更强的求知欲,这样他们将可以萌发出更多的想法,达到案例的不断创新,而这一点,将帮助教师突破瓶颈通向教师专业发展更高的境界。[4-5]

总之,每一个幼儿园教师都应当明确教育案例研究对于促进幼儿教育发展的价值,切忌为写而写,更不能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写。总之,只有认真开展教育案例研究工作,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才可以进一步的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要求。

四、如何开展教育案例研究

在充分的理解了教育案例与教育案例研究的定义,并且能充分的认识到教育案例的价值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能够很好地完成教育案例研究。

(一)、教育案例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把教学过程中真实发生的情景和处理后所受到的效果如实记录下来,构成案例的主题、背景及问题,然后围绕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提出新的教学理念,最终形成教育案例。总的来说,教育案例研究的撰写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该阶段要求研究者了解当前教育改革的方向以及当前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自己在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相关的调研以及老师之间的研讨初步确定案例的研究目标、研究任务和案例的体例、类型、结构等。

2、收集材料阶段收集充分的案例材料是教育案例研究的基础,在做好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后,研究者可以通过观察、访谈、调察以及查阅文献资料的方法来捕捉最真实的案例材料。

3、分析研究阶段该阶段要求研究者围绕案例材料作多角度、全方位的解读。它可以是教师个体对案例材料的反思,也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如教研活动)的方法共同研究。研究时尤其要注意对教育活动作整体的考察和深层次的分析,以对资料进行理性的分析,从中探索造成某种特殊状况的原因。理论分析阶段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展开:一是主观--客观分析,从主客观两方面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二是现状--过程--背景分析,从现状分析追溯其形成发展过程,并讨论过程和现状的动态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分析过程发生的背景因素,从而挖掘出收集材料的真正价值。必要时案例研究还可以进行文献分析,即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从过去和现在的有关研究成果中受到启发,从中找到支持自己案例研究的理论依据,以增强案例分析的说服力。该阶段最好采用集体研讨的方式,以求能形成一份有价值的案例。[5-6]

4、形成案例阶段。在对案例作多角度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可按一定的结构进行表达,形成教育案例。

(二)、教育案例撰写的基本要素一般由主题、背景、案例问题、情境与细节描述、教育结果以及思考与讨论六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主要要点包括:[7]

1、主题:本案例的核心,到底想反映什么问题,应该从最有收获及能引人思考的角度确定主题。

2、背景:案例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基本情况,如也可描述存在哪些问题以及研究方法。

3、案例问题:是指能够阐述案例的主题,揭示困惑,链接有关理论,启发读者的反思的问题。

4、情境与细节描述:环绕主题,对原始材料进行筛选,剪裁情节,有针对性地描写特定的内容,把能突出问题的细节写清楚,做到引人思考。描述的形式可以是真实教育及生活过程中的对话,也可以是一个引人思考的故事。案例描述不能杜撰,它应来源于教师曾经面对的问题及真实的教学经验,总之要保证案例描述能够围绕主题并凸显出问题的关键。

5、教育结果:教育措施的课堂效果,包括幼儿的和自己的感受等。

6、思考与讨论:主要是运用教育理论对案例作多角度的分析解读,回归到教育基础理论层面,是教育案例研究成败的关键。

在具体撰写教育案例时,其结构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事实描述+点评”、“全程描述+反思"”、“问题+描述+点评”等。但不管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求真务实、小中见大”。需要指出的是,案例研究从发现研究问题到解释研究的发现,并不是那么步骤分明、循序渐进的,而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其研究步骤可非常操作化地表述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拟定计划--搜集资料--分析资料--批判与修正--试行与检验--搜集资料……撰写案例研究报告。

五、教育案例研究与幼儿教育发展

在幼儿素质教育日益得到大家的重视的背景下,在社会对幼儿教育提出更高的期望时,我们幼儿教育发展应当着重于幼儿生长发育的年龄特征,着重于家庭和社会对幼儿成长发展的影响,然而这些正是我们幼儿教育的空缺所在,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能达到社会对幼儿教育以及幼儿教育工作者的期望,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且重视幼儿教育案例分析对于我们幼儿教育工作者的能力水平的提升以及幼儿教育的发展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认真的开展教育案例研究,以求提高教育案例研究的实效。

要提高教育案例研究的实效,我们每一名一线教师在案例材料的收集以及更好的教育理念的提炼上具有更好的环境,因此我们一线幼儿教师就应当利用这一条件,更好的开展教育案例分析工作,努力理解教育案例及案例分析,按照案例分析的要求来认真挖掘出教育过程中对幼儿教育的快速发展有促进的案例,完成研究,以提炼出更多的教育理论及方式方法。

希望每一个一线教育者能够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教育者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思辩能力,善于在实际工作中捕捉各种有效信息、获取案例素材,并从素材中发现问题并把握问题的实质。其次,要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只有联系教育理论对发现问题不断进行思辩和探讨,才能揭示问题的本质。相信大家在重视案例分析并且努力提升个人的洞察思辨力及教育理论素养后,对于幼儿教育的发展将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蔡守龙.走向教育案例研究_兼论新一轮课程改革实验区的教育科研[Z].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

[2]顾明娟.浅谈教育案例和教育案例的研究[Z].教育理论.2011

[3]黄娟娟.教育案例与案例研究_案例教学[Z].学前教育研究.2003

[4]唐协辉.教育案例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Z].教师之友.2005

[5]洪飞.教育案例研究_教师专业成长的阶梯[Z].革新实践.2004

[6]陈莉亚.教育案例研究的解读与撰写[Z].研究与探索.2004

[7]清风.教育叙事研究和教育案例、教育案例研究[Z].新课程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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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 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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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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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

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是一种常见的论文研究方法,我们经常能从一些法律专业、教育专业甚至mba方向的论文里看到这种写法。常见的模式为:介绍案例通过案例找到要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这个模式,论文的基本框架就出来了。本文从写作内容和格式着手,对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写作进行介绍。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大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在案例介绍完以后,对案例进行系统且深入的分析。分析报告是只针对案例正文的,这就要求我们案例中出现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分析报告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报告中出现的素材,也必须是案例正文里包含的。在探讨案例中问题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案例本身,不能过度地引申。

1、案例标题

案例的标题应含蓄、客观、具有新意。案例的标题应注意避免加入作者的主观倾向,也应避免带有不必要的感情色彩。

2、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人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对案例正文所作的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

(1)分析报告的内容必须针对案例正文。案例正文中的重要信息与内容应在分析报告中得到全面体现;案例分析报告中用到的素材都必须是案例正文中所提供的。

(2)对案例中某些有价值的问题可作适当的引申与探讨,但所做的引申与探讨必须与正文相关,不能脱离案例正文中的内容。

三、案例分析报告基本格式要求

1、封面和封底

封面必须在学校文印室打印。封面含中英文标题,中文标题置于英文标题之上。中文标题文字:黑体,小2;英文标题:Times New Roman,小2;其他:宋体,小3、封面所有填写信息一律居中。

2、标题

应在25字以内,能简明、具体、确切地表达论文的内容。

3、扉页

扉页是对研究生论文题目、导师、单位等作较详细的说明,其格式为分类号、密级、UDC、编号:宋体,5号;其他信息:宋体,4号。不编页码。

4、中文摘要(Abstract)

在500字以内。摘要是对学位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述。它应使人不阅读学位论文全文即可获得全文的主要信息和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论文摘要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内容和结论。要突出本文的新见解和研究工作的创新点。

中文“摘要”、“目录”、“图目录”、“表目录”等,用小2号,黑体,行距2,居中。每个字中间空两格,如目录,“目”与“录”中间空两格。

5、关键词(Keyword)

论文关键词一般3至8个,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标准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并以显着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左下方。词之间用逗号分隔。

6、英文摘要

与中文摘要相应的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致谢”、英文“摘要”、“目录”、“符号缩略表”、各章标题及“参考文献”、“附录”等,居中,用大写字母,字号18,行距2,加粗,段前后各空1行(行距2)。

毕业论文中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比较,揭示其内在的规律和特点,从而为论文的研究问题提供支持和佐证。下面是毕业论文案例分析法的写作步骤:1. 确定研究对象:首先需要确定案例研究的对象,例如某个企业、组织、事件等,以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或假设。需要注意的是,所选用的案例应该与研究问题相关联,并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2. 收集案例材料:收集与所选案例相关的各种材料和信息,包括历史资料、统计数据、采访记录、新闻报道、文献资料等,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所选案例的背景、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3. 分析案例数据:根据所收集到的案例材料和信息,对所选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例如SWOT分析、PEST分析、五力模型等,以揭示案例的优劣势、机会和威胁等方面的特点和规律。4. 结合理论框架:将所得到的案例分析结果与相关的理论框架进行结合,进一步深化对案例的理解和研究。可以引用相关的理论或概念,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或现象进行解释和说明。5. 得出结论:在完成案例分析后,需要根据所得到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对毕业论文的研究问题进行回答或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结论应该基于充分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支持,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6. 引用案例资料:最后,在毕业论文中需要准确地引用所使用的案例资料和信息,遵循相应的学术规范和引用要求,以确保论文的学术性和严肃性。综上所述,毕业论文中的案例分析法需要注意研究对象的选择、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的合理运用,以及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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