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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方向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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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方向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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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欣赏并非象有些人说的那样玄妙莫测,更不象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欣赏书法就是好孬之分的简单评说。具体来讲,它是主观审美意识(欣赏者)活动于客观形态(书法作品)之上的互动感应过程。书法作品一经产生,它的艺术价值就已是客观存在的,其艺术价值的高低与否,完全取决于欣赏者审美程度的高低。同一件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不变,只是由于欣赏者的改变而改变,专业书法家的欣赏是一个层次,非专业的爱好者欣赏则又是一个层次,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说明由于欣赏者受审美学识的不同、时代环境的改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享受美感的程度也就各不相同。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此笔者以多年学书经历来浅谈一些有关欣赏的感想。一、书法艺术与自然科学不同书法欣赏不能象搞科学那样,以公式或定义来解析它、证明它。如1+1的问题,答案只有一个,无论有多少人计算,其结果是相同的,而书法则不然,同一件书法作品有无数个欣赏者欣赏,而得到的艺术感受却是无数个的审美结果,高低不等,参差不齐。二、欣赏者的审美观各不相同在书展上欣赏每一件书作时,常听到的话语是这件不行,那件还可以;这件很好,那件不好的简单评价。如同在夜市吃油炸臭豆腐一样,爱吃的人以为香,不爱吃的人则以为很臭,感觉截然不同,这就是典型的以个人嗜好兴趣做出的审美选择。简单地说书法艺术欣赏无非是一个好、差、美、丑的问题,如若两个人各执已见,去欣赏同一件书法作品,由于个人的兴趣爱好不同,甚至可以争论上三天三夜,谁也说服不了谁,这种嗜好和兴趣的不同,是与学识、修养、性情、环境、地位以及所处的时代,都有直接的影响因素。三、书法艺术的审美领域有许多地方难以辨析在欣赏过程中,所使用的审美表述词语及其倾向性难以清界。如豪放与粗野、厚重与笨拙、宽博与疏朗、朴拙与呆板、剑拔弩张与雄伟豪放、流畅与浮滑等等,所有这些表述欣赏的词语中,都存在着点点差异,导致了欣赏的优劣悬殊,难有准确的界线赏读。四、由于欣赏者对书法艺术的解读程度不同,其欣赏的深度也就不同这点对于欣赏者的互动交流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常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再如观看棋赛,“妙着”的出现,观众不一定都有理解,程度高的,则马上叫绝;程度稍低的,要想一想才可意会;而程度差的,必须看上几步之后,才逐渐领悟;再差的观众,则恐怕到了局终的时候还是不理解。再例如:宋代的苏东坡,在欣赏黄山谷的书法时,曾戏称:“黄山谷的书法,如同冬日的死蛇挂树”;而黄山谷则反称苏东坡的字:“叫做石压蛤蟆”。他们之间的书法戏语,其真正的意味,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不可能理解的。再有,我最近到一位油画老师家中做客,谈画之中,先生说了一句非常耐人寻味的话语:“我快到七十岁了,现在才晓得一点用色了”,这句话也着时让我思考一段时间。试想,他从开始学习油画那天起,就无时不在接触颜色,画到现在难道他真的不会用色吗?所以,对书法艺术了解的程度多少,决定着欣赏者的审美水平的高低。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书法艺术的欣赏,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审美结果是绝对不一样的。除上述影响的因素外,那么欣赏有没有相对的、不绝对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呢?我想还是有的,如同钟表的钟摆一样,在左右摆动的最大值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对稳定的空间值,这个空间值就是相对认可的标准。南齐书法家王僧虔曾说:“书之妙道,神采为上,形质次之,兼之者方可绍于古人……”这段文字实际上揭示了书法创作中的形与神的辨证关系。形质就是纸面上所展示的一切审美活动,是物质的、表象的,它包括作品的形式、章法、结构、点画、墨色、轻重、缓急、落款、打章。而神采是作者通过形质来表现自己的性情美感,是精神的、意识的,它包括书法家创作时所倾注的学识修养、心态情感、审美趋向和气韵生动。下面笔者从形质与神采两部分来作以详为分析,以便于老年学员的书法欣赏。一、形质体现神采我们欣赏书法不仅仅是得到艺术美的享受,而且通过书法作品还可体味到作者的创作心态、性情的自然流露,书法形质的实际创作,还为欣赏者提供了交流书艺的互动平台。1、形式尺幅的创作使用要得体欣赏一件书法作品时,首先进入视觉的是作品的形式,其尺幅运用的恰当与否,给欣赏者带来的直接反应是,欣赏是否继续。例如,四尺对开的竖幅长条,用来创作立轴条幅是比较美的,若用来创作七言对联则显得纸宽字小、上下联主体内容的两侧留白则显得较多,与主体内容字的大小不相称;如若以此来创作五言对联则审美效果就不同了,其主体内容与整体尺幅就比较得体,纸的宽窄与字的大小比例以无失调之感;若要以此创作七言联的话,则上下联的尺幅宽度应各减少5公分,或不减少宽度,也可增加同宽度的对联长度,即:在四尺对开的长度基础上再加长1尺或2尺,这样两种长度的创作审美与原先的截然不同。倘如再注重色宣、洒金宣的运用其效果更佳。2、章法布局要有疏密欣赏书法作品,除形式尺幅之外,进入视觉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章法布局了,就以六尺对开的条幅章法为例,来创作一幅行草书,首先根据字数来确定行数、行距,以及落款的长短,都要恰到好处。书写八句五言诗40个字分三行,在第三行留出半行作为落款、打章的位置,然后将40个字分两行半作为创作的尺幅,既要考虑到留白、又要考虑到疏密度,就向古人说的那样:“密不透风,疏可跑马。”这疏处留白就是整幅作品的“通气孔”,如同建房子,除房门外,还要有窗户,其留白就是“窗户”。3、笔法结字变化应丰富有重点一件书法作品的美丑与否是与其点画笔法的精良度有直接的关系,占画的入笔与收笔要到位,不能有未写完的感觉,它们之间的引带呼映应自然,线条要颈健圆润,粗细长短要适中,使笔画的精微之处,更能体现笔法的丰富性,近而促进了整幅整行的错落有致,使结构笔画的变化随类赋型,各具特色。错落如扶老携幼;参差若楼观飞惊;雄伟如壮士荷戟;安祥若忠厚长者;雄强飞动如龙跳天门,虎卧凤阁;妩美典雅若天女散花,金花遍地,如此的结字,才能使欣赏者神往不尽。4、整幅墨色变化要自然墨色的变化,最早引入书法艺术领域并运用自如的书画家,应首推明代书画家董其昌,他成功地将绘画中的浓淡干湿、墨分五彩的理念应用于书法之中,一改前朝用墨习惯,浓处很浓、淡处有墨,飞白之处,枯而不燥,使整幅作品中的韵味无穷。继董其昌之后将用墨变化推向顶峰的,当为清代的王铎,他与董氏最大的不同点是将墨色变用于连绵不断的草书之中,他以娴熟的草法运笔将个人的性情表现随着笔墨的自然流露,由浓重的入笔一直写到飞白枯墨处,依然有笔有墨,有骨有肉,使欣赏者随着王铎的运笔,而笔走龙蛇,婉如走进了墨分五色的诗情画意之中,把玩再三,爱不释手。二、神采决定形质每一件书法作品的创作,都倾尽了书法家当时的最佳心态的审美趋向,使欣赏者通过字里行间的笔墨流露,去体味书家的学识修养、审美气韵和心性情感,这就是作品的气韵神彩。下面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有关神采气韵的欣赏。1、学识修养学识修养的积累对于每一位书法家来说都是必须的,尤其是书法方面的知识,如书法文字学、书法哲学、书法理论和笔墨纸的使用规律等等,都直接影响着书法水平的发挥,例如,在欣赏作品时,若出现了“硬伤”错字、白字或简化字、繁体字共存时,其艺术含量就大打折扣,即使其他方面做的比较好,也弥补不了它的遗憾,更谈不上什么美感了,所以,书法作品创作一般意义上讲必须使用繁体字,切不可使用白字,更不能用简化字,因为这种规定是约定俗成的,是书法界共同认可的。而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文字学和书写不规范造成的,加之内容选择的典雅与否也直接影响欣赏者的情感互动。2、审美趋向欣赏书法作品,不仅注意形质的学识修养的欣赏,而且通过字里行间也可欣赏到作者的审美意识,如典雅的、质朴的、豪放的、爽丽的都一一展现在作品之中,通过其点画型态的自然表述,而美感尽现,如点如坠石、横若阵云、竖有向背、转同折钗等等都给人以想象的空间,美的享受,使审美趋向更加人性化。3、气韵生动气韵生动的艺术表现,来源于笔法的丰富,结构的变化,墨色的浓淡飞白的运用,尤其是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呼映关系,在笔法精熟的基础上,气随笔走,韵从意来,加之浓淡干湿的发挥,轻重缓急的节奏,高低起伏的韵律美而尽展笔端。例如:在一幅作品中若有“神、中、千”三个字,每字中都有主笔画长竖,匀可发挥长写,然一幅作品中长线条的发挥只可两处,并且是一长一短,一正一斜,一浓一淡,前面已有两处可发挥的闪光点(精采部分或精采笔画),若行字的长竖再次发挥的话就与前面的两处长竖有重复之感,从视觉效果来讲,不仅三处长笔画的发挥,不能给整幅作品带来美感,而且还降低了作品原有的艺术含量,如果将“千”字与前面两处中的“千”字作以调换,“中”字作草化处理,改为“千”的表现展示。这样随着整幅作品的上下引带关系的加强,审美气韵也随之体现出“小桥流水人家”的流动美感和“入木三分”、“力屈万夫“的力量美感,给人以“精、气、神”的完美体现,以达到韵超千古的崇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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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方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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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点拨:可以写一写书法的发展史,关于一些字书的由来,例文如下: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

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

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

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

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

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

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

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

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也可摘选以下内容: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

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

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

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明清时期的书法教育》

摘要:明清官方书法教育内容以晋唐名帖为主。通过科举书判与铨选制度实际规定了当时书法教育的教学目的与风格指向。晚清碑学。的产生与金石学、文字学的兴盛为书法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明代刻帖的发展、清代碑拓的流传都为当时书法学习拓宽了取法范围,同时书法教育著述的出新和教学方法的演进亦推进了书法教育的发展。明清时期汉字书法的域外教育尤其是对日本的传教成果影响深远。

关键词:明清书法; 书法教育; 组织形态; 书法教学内容

书法以其所书写的文字内容传承了中华民族不朽的思想文化,又以视觉艺术的呈现形式传承了民族独特的艺术传统,还以作品本身的存在方式进行了物质文明的历史传承,有学者认为书法是传统文化的核心,那么书法教育就是传承文化核心的方式与手段。古代书法教育研究是中国书法史研究的基础,在目前书法教育史研究尚显薄弱之时,进行明清时期的断代研究尤具意义:这一时期集历代书法教育之大成,上承古代书法教育的传统组织形式与教学内容,下启现代书法教育的新兴思想和教学方法,既是中国古代书法教育的总结时期,又是现代书法教育的滥觞时期。对此一时期书法教育进行研究,无疑将有助于复原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发展的全过程,亦有益于揭示中国书法传承的基本规律,从而为当代书法的教育、传承提供历史借鉴。

一、明代的书法教育

在明朝立国之前,即元至正二十五年就将应天府学改为国学,创建了中央最高学府,又于明洪武十四年改建国子学于鸡鸣山下,次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永乐元年另设北京国子监,永乐十八年明正式迁都北京,将原京师国子监改为南京国子监,北京国子监则为京师国子监。明朝便有南北二个国子监,由此,逐渐形成了明代官学中的书法教育制度。除学校以外,明代具有书法教育功能的官方机构还有内阁中书科和翰林院。至明中叶,书法教育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涌现出祝允明、文征明、董其昌等一批杰出书法家和书法教育家。

由此可见丰坊对两种书风提出直接批评,一是以当朝沈度、姜立纲为代表的毫无生气的台阁楷书,一是以张弼、李东阳为代表的毫无古法类于野狐禅的草书。类似上述客观而精辟的论述,正是明中叶以后对书坛时弊拨乱反正思想的具体反映,这种思想表现在书法教育著述当中则更具有深远影响,难能可贵。

刊书与刻帖的昌隆嘉靖、万历年间,图书刊刻尤为昌隆。据分析明人刻书总数应逾万种,其中明人著述过半,当时江南市井文学繁荣,万历以后刊印了大量小说、戏曲等书籍,福建建阳、江苏金陵、安徽徽州、浙江武林等地涌现出一大批著名书坊。明代修书事业兴盛,字版书刻工作繁重,对书法人才需求急剧增加。在客观上也成为刺激书法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刻帖对明代书法教育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明代初期,刻帖渐旺,中期之后更盛。明代刻帖以私帖为主,官方刻帖,远不及宋代。时人得见了许多秘藏的历代书法珍品,为当时书法教育提供了广泛的学习范本,在法帖教育发展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下,孕育了有明一代许多著名书法家。

二、清代的书法教育

(一) 教学组织形态的多元化

清代的官方书法教育机构主要有国子监太学、县学校及书院虽然对书法教育仅停留在实用所需的层面上,民间书法教育主要包括家学庭训、私塾课徒及书院教学三种模式展开。海宁陈氏家族收藏甚富,董其昌曾在陈家教书多年,并留下了许多墨宝。此外,钱大昕在苏州紫阳学院、何绍基在济南泺源书院及长沙城南书院、张裕钊在保定莲池书院讲授书法名极一时。

(二)馆阁体、碑派书法和篆隶复兴

科举考试及馆阁体的流行、碑学兴盛及崇碑书风的兴起,正是由于科举重书,所以清代学书之风极盛,促进了书法普及教育的广泛展开,同时,由于清代以科举应试为目的的书法基础教育广泛施教,到康熙时期西学的传播达到了鼎盛,到了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缘于巩固政权的需要,加强了思想的统治,大兴文字狱,同时又禁止了西方传教活动。清初中西文化交流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于是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了转向,学者们把研究的范围集中到了文字学。

(三)教学的演进和誊录的刺激

由于当时出版业的相对落后,抄书、写经成为民间获取、保存图书的主要手段,加之中央政府及各省督巡抚、学政、布政司等需要大量擅楷书者。所以文人即使科举落第,倘若擅书,就可以抄书谋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清代书法教育的发展。

综上可知,对明清时期书法教育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历史时期教育政策、制度,乃至于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等的规定都对书法教育的发展形态和发展水平有制约作用。

第二,包括科举、铨选等在内的任官考核制度对书法教育的社会认同有导向作用。

第三,历史时期的人文思想、审美风尚对书法教育的取法范畴、风格特点、评判标准等具有规范作用。

第四,书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教学研究成果对书法教育教学思想、方法、手段,乃至于教学效果等都有推动作用。

第五,碑帖拓本、名家墨迹的传拓、收藏以及图书刊刻的隆兴等都对书法教育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第六,域外别传以及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对书法教育的推广亦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中国书法艺术本身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书法教育具有显性和隐性两个基本特点,诸如学校教育等师徒授受方式的授课教育即为具有显性特征的书法教育; 由书法教育著述及碑帖拓本、名家墨迹等的流通、收藏、传习而产生的法帖教育即为具有隐性特征的书法教育。

参考文献

[1]张廷玉,等.明史[K]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王世贞.艺苑卮言[K]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

[3]张金梁.续书史会要补证[K]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

[4]施蛰存.北山谈艺录[K]北京:文汇出版社,

[5]丰坊. 童学书程:楷书[K]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

[6]黄云眉.明史考证( 二)[K]北京:中华书局

在我看来,学篆隶书法有五难。其一,今天距篆隶的原生时代太过遥远,很容易造成难以穿越的历史隔膜,相差二十岁就有“代沟”,差两三千年又会怎样?最典型的现象是学习篆隶书法较好者能规模其形,较逊者连形都把握不好,更不要说神意、古雅了。至于好的个性与创新,尤为麟凤之属。其二,在篆隶的原生时代,古人没有留下关于技法、审美的任何文字说明,后嗣承习的过程中偶尔有只言片语的书论,又往往不关痛痒。今人对篆隶古体的认识,大都出自清人散断的题跋、评论与书写体会,这对了解各种学习范本所代表的处于原生状态的篆隶书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其三,后人对那些处于原生状态的篆隶书法作品所做评述,都是根据金石拓本的审美经验,而金石文字无不受到书制工艺的影响,具有“二次完成品”的属性,不能准确的反映书写的真实状态。再则,古人的篆隶审美和技法总结,同样有隔膜,而表达见解的方式和用语,经常要借鉴来自时尚篆隶或楷行草诸体的经验感受,其中的误差与谬误自然不在少数。其四,在篆隶所处的原生时代,文字的实用是第一位的,美从属于文字规范,人们还没有纯为审美的艺术需求,更不会想到如何在作品中投入自我。那么,三代秦汉为数众多的篆隶经典作品及其丰富多变的个性风格是怎样形成的?传统书学思想中的“达性抒情”、“字如其人”等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在它们那里是否能够体现?如果能,古人是怎样做到的?如果不能,这种理论上的缺陷应该怎样看?后代名家的篆隶作品又应该怎样看?二者之间有多少可以证明的异同?其五,迄今为止,后人对篆隶原生状态中的各类作品所做的总结和评述,有多少符合历史的真实?其中有多少东西能够有效地指导我们的临帖与创作实践?例如,怎样取法,怎样在“与古为徒”的同时来避免与时尚脱节,怎样在古今之间明确自我等等,都存在问题。我是一面读书、读帖、读所有的出土文字遗迹,一面思考、研究和习字,并随时修正认识,改进方法,把学术和艺术融合为一。 我提出“原生状态”的概念,旨在区别于后代的承习与变法,排除后人见解的干扰,直接进入上古的篆隶世界,追循其历程,体会原滋原味的种种探索和创造。也就是说,后人的见解可以给我们启发,也能影响我们的独立思考而先入为主,使作品中某些特有的意味被过滤掉,或是出现较大的偏差。例如,清人评说汉碑八分隶书,只关注具体作品的美感风格,从不深究其由来。当然,这里面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因素,我们只择其最具普遍意义的一个简单现象来加以说明。成公绥《隶书体》前半部分称述楷书,后半部分论说隶书: 若乃八分玺法,殊好异制,分白赋黑,棋布星列。设计知识资源网 意思是说上石的八分隶书有别于书简的形式,它们要像摹刻玺印那样均匀地分窠而为方格界栏,其章法布白有如棋盘布子或星宿排列那样秩序井然。成公绥是西晋人,去汉未远,仍置身于八分铭石的风尚之中,自然熟知甚妙。那么,他为什么要强调划分界格这种粗浅的常识呢?试想,汉人书简字形皆扁,书碑皆方,二者明显有别,其关键就在于书碑有格,是长方格规定了字形的结体。推衍开来,字字撑满界格者如《景君》、《裴岑》等波挑收敛,波挑开放者字形缩小而形成宽大的字距和疏朗的章法布白。其它如整齐字形、规范蚕头雁尾等种种碑刻书法现象与原委,也都与界格有关,这里就不多说了。由此可见,清人的篆隶见解缺憾甚多,而今天的创作仍在延续其作品形式,必然是因陋就简,使学习古法疏于肤浅和空疏。我把三代秦汉书法史研究的心得逐渐转入临帖与创作当中,得出许多异于前贤、时人的体会,常有得心应手、左右逢源的快感,功夫容或未至,而见解上已经不必后人了。 这样说,前提是要有能力进入上古的篆隶世界,了解那个时代的政治思想、文化艺术、社会生活、处于不同阶层和位置的人群之所想所乐所尚。如果只有一般的艺术直觉和审美经验,即很难完整地解读那些作品。我原来的篆隶起手都学清人,也相信他们的观点,后来硕士、博士都攻读文字学,观看、摹录古文字篆隶字多了,体会也大异于从前。再后搞起书法史与书法批评研究,才真切地感受到徜徉于篆隶原生状态中的愉悦和收获,想问题、看作品也往往会与众不同。这样,我从通观古文字篆隶遗迹入手,进行经常而大量的摹习,同时验证于现代展览需求的创造和个性变化,反反复复,亦古亦我,直到今天,仍在继续这种学习和探索。 我学篆隶,主张博瞻约取,明确自己所需,临任何一件作品,都要弄清楚其目的,也就是要从中汲取什么。有一些作品我可以研究,但临习却不碰它们。这包括:大家都学的不碰,以免“下笔便同众人”;有程式化特点不碰,如李阳冰一路的玉著、铁线小篆、汉《史晨碑》等及三国魏碑唐碑隶书之类;装饰性书体不碰,如战国中山器、吴《天发神谶碑》、北朝至唐代墓志盖文等,以免堕入画字者流;个性风格鲜明或有习气的不碰,如赵之谦、徐三庚、李瑞清、吴昌硕等人的大小篆,郑盙、金农、伊秉绶、陈鸿寿等

法理方向毕业论文怎么写

以下是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1.刘南平博士说: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2.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3.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4.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5.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6.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7.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8.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三是影响力;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9.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10.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11.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13.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14.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15.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16.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17.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18.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19.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20.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21.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22.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23.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24."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25.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26.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用自己的语言把相关文献做一个概括叙述;要叙述,而不是罗列.27.对相关文献的叙述应当有详有略:相对研究主题来说至关重要的文献,宜于在正文中直陈其作者、文献名乃至出处,简短概括其观点或者方法;一般重要的文献,可以总而言之,作者、文献名和出处放在脚注中即可;不太重要的文献,不必一一提及;28.一般来说,文献综述需要交代前人已经研究了什么、还有什么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你的研究是针对那些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文献综述也应当指向这些问题.29.归纳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也就暗示了你所做研究的意义所在,这是文献综述必不可少的一部分.30.文章中的"注"有两种:一种是标注文献出处的,即"注引";另一种是解释相关概念、观点的,即"注释".31.概而言之,引注有三个基本问题,这里先简单作答如下:(1)什么情况应当引注?引证重要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以引注的方式标明;(2)引用谁的文献?应当引用相关的、重要的、原始的文献,并保证引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3)如何引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的必要信息,力求文字简省、意思连贯;这三点也可以说是引注的三条基本原则.32.论证中所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涉及的重要观点和关键概念,应当援引相关文献并标明出处.33.对中国读者来说,通常不必详细标明哪年哪月哪日由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发布、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等信息,更不必标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否则,就太"老外"了.34.实践中,存在一些不恰当引用的现象:一是就便引用,即对相关文献不做系统检索,就便引用自己手头的一两本着作;二是"名家引用",即专门引用名家的着作,而忽略了那些不太有名(包括尚未成名)的年轻学者、学生的文献;三是不当自引或者"友情引用",即专门引用自己的着作或者学术亲朋的着作.35.有的学生喜欢引用人家着作中提到的印象深刻的事例或者貌似精妙的话语,却不注意该着作的核心观点,这样的学生大概还没有学会引用.36.援引前人观点,不遗漏重要的观点.37.同一观点有多人表述的,应引注最早的着作,或者同时引注其他有代表性的着作;"普遍认为""主流观点",原则上应当援引至少三种权威文献.38.目前,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出版物转载或者摘登已经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这些工作为读者了解学术动态、查阅论文提供了一些方便,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学术评价的作用;但它们都是二手文献,不宜直接引用.39.作为一条原则,作者有义务查检文献是否发表;已经发表的,就应当标注发表的信息.40.同一篇文章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后再收入文集的,一般只引注学术期刊信息,不引文集,这也是对学术期刊首发权的尊重.41.法学论文采取篇末尾注很少见,采用页下脚注才是"国际惯例".42.引注符号用阿拉伯数字,有的还加圆圈或方括号;对整句话的引注,引注符号置于句后标点符号外;其余情形,引注符号一般放在句中标点符号前;引注整句话的,可以在引注符号之后空一个字符,以使版面疏朗美观些.43.比较通行的有这样几种:一是「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多家刊物所使用的体例,其中略有不同,姑且称为"法刊体";二是高校文科学报上统一使用的体例,姑且称为"学报体";此外,还有「北大法律评论」开创的搬用「哈佛法律评论」的体例,姑且称为"哈佛体";这种体例有些 "食洋不化",现在很少人用了,连「北大法律评论」自己也改了.44.直接引用文献的,省略引领词"见";间接引用的,一般要求加引领词"参见",但也可以不加,因为从引文上是能够看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可用"另参见";其他不同见解或者否定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例如"不同的观点,参见······".45.我国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 GB7714-1987 ,作为国家标准施行;目前施行的是2005年修订的版本 GB/T7714-2005 .46.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他要努力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保持读者的兴趣;听众出于礼貌得把讲演一直听完,而读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弃阅读,而一旦他放弃阅读,作者毫无办法让他回头.47.人说话要好听,必须去掉那些废话;满口"然后""然后",听起来就不舒服;学术论文要好读,必须去掉废词,太多的介词、连词和助词,读起来也不舒服.48.如果一个句子连着出现两个"的",最好能够去掉一个;如果一个句子连着出现三个"的",你一定要想办法去掉一个.49.又如,一些作者习惯"但是······却······"连用,语法学家认为,这是个语法错误.我倒不觉得绝对不可用,一些时候可以舒缓舒缓语气;但两者连用,毕竟不那么利落,还是慎用.50.类似的连接词非常多,这里只举几个常见例子:(1)表示并列的,如:"首先、其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2)表示比较的,如"同样"、"类似的"、"相反";(3)表示转折的,如"但是""尽管如此";(4)表示让步的,如"当然""诚然""固然";(5)表示实情的,如"其实""事实上";(6)表示因果的,如"由于""正因如此""之所以";(7)表示推论的,如"可见""据此";(8)表示总结的,如"总之""综上所述".51.太多的"但是""由于""总之",也会让文章变得滞涩.52.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倍行距,每段开头缩进两字.53.小标题的序号,有两种标法:(1)一种是,用"一、二、三""(一)、(二)、(三)""1、2、3"依次标明序号;论文篇幅特别长的,有的还分章节,章节之下再"一、(一)、1",目前常见的是这一种.(2)还有一种是,用"1、2、3""、、" "、、"依次标明序号,这一种在法学论文中尚不多见.54.在前述第一种标法下,标题序号与标题之间往往用顿号连接.55.文章标题用宋体或者标宋,小二字号,加粗,居中,有人把标题用大号字加粗、居左,也可以;各章标题 如果需要 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各章分页 用分页符隔开 ;各节标题 如果需要 用宋体小三号字,加粗,居中,各节之间空一行;节以下的一级标题,即"一、二、三······",使用宋体 或者黑体 四号字,加粗,与正文对齐 缩进两个小四字符 ;一级标题上面,空一行;节以下的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使用宋体小四,加粗,与正文对齐;二级标题上面,也可空一行;节以下的三级标题 如果需要 ,即"1、2、3······",使用宋体或者楷体 小四号字,不加粗,与正文对齐.56.脚注用宋体小五号字,一倍行距,开头缩进两字.57.思来想去,在学术文章以及正式学术会议上,称"×××教授"之类的学术头衔还是一个比较得体的称呼.58.(1)不要贬低他人的智商;(2)不要否定他人的人格;(3)不要轻率推翻他人观点;(4)不要光抓人家小辫子.59.「社科学术规范」对学术引文提出两项明确的要求:(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2)学术论着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比怎样写好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是理论文章中的一种,与其它学科的毕业论文相比,其专业件、的政治倾向性和实践性更强,它需要在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这就要求具有正确的研究方法,正确的理论指导,正确运用前人的研究成果。 在写论文之前,首先要有明确的写作目的和认真的写作态度,在导师的指导下刻苦钻研,力争写出新意来。具体地说,撰写毕业论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定题目,这是关系论文成败的首要问题。 选题,主要是指选择要论证的问题。好的论文题目应既有社会意义又适合自考生的自身条件。切记不要朝令夕改、的犹豫不决。一旦选定,就要精力集中一鼓作气将其完成。选题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如《当前金融诈骗的特征》;题目大小要适宜,如用6000字左右来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是不适宜的;选题要恰当,最好是自己学得好,有条件完成的题目。从事实际工作的,写民法、的经济法刊法等方面的题目;从事理论方面工作的,写法理学、的宪法学方面的题目;未参加工作的人,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长选择题目。标题要简洁明白、的醒目引人,如《案件证明新探》;切记不要选不完全的标题,如《论假冒商标行为》。 (2)搜集、的鉴别和使用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是形成论文论点的基础,又是证明论点的论据。能否正确使用,关系论文的成败。搜集参考资料主要来自图书馆、的阅览室、的书店的图书、的报刊。要充分利用图书、的报刊、的索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务院的公报以及工具书,从中去搜集对自己有用的专著、的论文、的动态信息。资料越丰富,立论就越牢靠,论证就有说服力。凡是亲身经历和搜集的事实资料或直接从原出处找到的理论资料,叫第一手资料;从别人处间接得到的事实材料或理论材料,叫第二手资料,写论文要重视第一手资料,也要充分利用第二手资料,第二手资料可以作为知识、的依据、的线索,引用时必须查明原出处和原意。搜集资料过程中,要注意理解、的分类排队、的筛选、的研究四个环节。只有做到了这四个五一节才能写好论文。 (3)构筑框果,编写提纲。 毕业论文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议论,议论是通过资料和推理来证明观点、的说服别人的表达方式。它由论点、的论据、的论证所组成。毕业论文构思要解决的是确立论点、的确定论据,怎样用论据去证明观点。 论文提纲就是把论点、的论据、的论证具体化,从写作角度安排好整篇文章的框架。在观点、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总体结构设计。写论文要学会搭框架。论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导论、的正论和结论。提纲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导论写什么,怎么开头;结论怎么得出来,即怎么结尾;正论怎么展开,分几部分,如何接转。论文中标题序号一般是四级:一、的二、的……;(一)、的(二)……;1、的2……O;(1)、的(2)……以此类推。提纲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导论、的正论、的结论中内容的总体安排顺序,即可以按照提出问题、的分析问题、的解决问题的顺序,也可以按解决问题的结论在先,然后再分析论证的顺序撰写。 (4)撰写初稿,精心修改,校对定稿。 根据提纲写成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最好是一气呵成,不中断思路。如果不能一气呵成,至少应有一段时间集中写一部分,内容要有突破和创新。写好初稿要做精心修改后才能定稿,这有利于提高论文质量和写作能力。修改过程中主要注意:论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新意;作为论据的资料是否确凿有力,是否符合逻辑;结构是否合理,中心是否突出;校对文字要认真,如“有限公司”写成“优先公司”,不但看不懂,还要闹笑话。最后检查没问题了,再接要求的份数装订成册上交,并做好答辩的准备。 总的来说,一篇毕业论文必须做好:主题明确,结构严密,合乎逻辑,文字通顺;有提要,有参考书目,有注释。既要体现理论性,又要体现专业性的特点,不能以调查报告、的工作总结、的情况简报的汇集来代替毕业论文。 再不行,我替你写这个毕业论文。呵呵... 帮你做一点点事情没什么的~!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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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44号发布 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回避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送达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八章调解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以下是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1.刘南平博士说: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2.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3.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4.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5.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6.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7.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8.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三是影响力;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9.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10.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11.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13.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14.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15.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16.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17.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18.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19.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20.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21.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22.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23.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24."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25.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26.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用自己的语言把相关文献做一个概括叙述;要叙述,而不是罗列.27.对相关文献的叙述应当有详有略:相对研究主题来说至关重要的文献,宜于在正文中直陈其作者、文献名乃至出处,简短概括其观点或者方法;一般重要的文献,可以总而言之,作者、文献名和出处放在脚注中即可;不太重要的文献,不必一一提及;28.一般来说,文献综述需要交代前人已经研究了什么、还有什么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你的研究是针对那些悬而未决或者基本忽视的,文献综述也应当指向这些问题.29.归纳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也就暗示了你所做研究的意义所在,这是文献综述必不可少的一部分.30.文章中的"注"有两种:一种是标注文献出处的,即"注引";另一种是解释相关概念、观点的,即"注释".31.概而言之,引注有三个基本问题,这里先简单作答如下:(1)什么情况应当引注?引证重要观点和资料来源,读者可能需要查核和延伸阅读,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以引注的方式标明;(2)引用谁的文献?应当引用相关的、重要的、原始的文献,并保证引用的全面性和准确性;(3)如何引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的必要信息,力求文字简省、意思连贯;这三点也可以说是引注的三条基本原则.32.论证中所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涉及的重要观点和关键概念,应当援引相关文献并标明出处.33.对中国读者来说,通常不必详细标明哪年哪月哪日由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发布、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等信息,更不必标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否则,就太"老外"了.34.实践中,存在一些不恰当引用的现象:一是就便引用,即对相关文献不做系统检索,就便引用自己手头的一两本着作;二是"名家引用",即专门引用名家的着作,而忽略了那些不太有名(包括尚未成名)的年轻学者、学生的文献;三是不当自引或者"友情引用",即专门引用自己的着作或者学术亲朋的着作.35.有的学生喜欢引用人家着作中提到的印象深刻的事例或者貌似精妙的话语,却不注意该着作的核心观点,这样的学生大概还没有学会引用.36.援引前人观点,不遗漏重要的观点.37.同一观点有多人表述的,应引注最早的着作,或者同时引注其他有代表性的着作;"普遍认为""主流观点",原则上应当援引至少三种权威文献.38.目前,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出版物转载或者摘登已经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这些工作为读者了解学术动态、查阅论文提供了一些方便,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学术评价的作用;但它们都是二手文献,不宜直接引用.39.作为一条原则,作者有义务查检文献是否发表;已经发表的,就应当标注发表的信息.40.同一篇文章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后再收入文集的,一般只引注学术期刊信息,不引文集,这也是对学术期刊首发权的尊重.41.法学论文采取篇末尾注很少见,采用页下脚注才是"国际惯例".42.引注符号用阿拉伯数字,有的还加圆圈或方括号;对整句话的引注,引注符号置于句后标点符号外;其余情形,引注符号一般放在句中标点符号前;引注整句话的,可以在引注符号之后空一个字符,以使版面疏朗美观些.43.比较通行的有这样几种:一是「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多家刊物所使用的体例,其中略有不同,姑且称为"法刊体";二是高校文科学报上统一使用的体例,姑且称为"学报体";此外,还有「北大法律评论」开创的搬用「哈佛法律评论」的体例,姑且称为"哈佛体";这种体例有些 "食洋不化",现在很少人用了,连「北大法律评论」自己也改了.44.直接引用文献的,省略引领词"见";间接引用的,一般要求加引领词"参见",但也可以不加,因为从引文上是能够看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可用"另参见";其他不同见解或者否定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例如"不同的观点,参见······".45.我国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 GB7714-1987 ,作为国家标准施行;目前施行的是2005年修订的版本 GB/T7714-2005 .46.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他要努力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保持读者的兴趣;听众出于礼貌得把讲演一直听完,而读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弃阅读,而一旦他放弃阅读,作者毫无办法让他回头.47.人说话要好听,必须去掉那些废话;满口"然后""然后",听起来就不舒服;学术论文要好读,必须去掉废词,太多的介词、连词和助词,读起来也不舒服.48.如果一个句子连着出现两个"的",最好能够去掉一个;如果一个句子连着出现三个"的",你一定要想办法去掉一个.49.又如,一些作者习惯"但是······却······"连用,语法学家认为,这是个语法错误.我倒不觉得绝对不可用,一些时候可以舒缓舒缓语气;但两者连用,毕竟不那么利落,还是慎用.50.类似的连接词非常多,这里只举几个常见例子:(1)表示并列的,如:"首先、其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2)表示比较的,如"同样"、"类似的"、"相反";(3)表示转折的,如"但是""尽管如此";(4)表示让步的,如"当然""诚然""固然";(5)表示实情的,如"其实""事实上";(6)表示因果的,如"由于""正因如此""之所以";(7)表示推论的,如"可见""据此";(8)表示总结的,如"总之""综上所述".51.太多的"但是""由于""总之",也会让文章变得滞涩.52.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倍行距,每段开头缩进两字.53.小标题的序号,有两种标法:(1)一种是,用"一、二、三""(一)、(二)、(三)""1、2、3"依次标明序号;论文篇幅特别长的,有的还分章节,章节之下再"一、(一)、1",目前常见的是这一种.(2)还有一种是,用"1、2、3""、、" "、、"依次标明序号,这一种在法学论文中尚不多见.54.在前述第一种标法下,标题序号与标题之间往往用顿号连接.55.文章标题用宋体或者标宋,小二字号,加粗,居中,有人把标题用大号字加粗、居左,也可以;各章标题 如果需要 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各章分页 用分页符隔开 ;各节标题 如果需要 用宋体小三号字,加粗,居中,各节之间空一行;节以下的一级标题,即"一、二、三······",使用宋体 或者黑体 四号字,加粗,与正文对齐 缩进两个小四字符 ;一级标题上面,空一行;节以下的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使用宋体小四,加粗,与正文对齐;二级标题上面,也可空一行;节以下的三级标题 如果需要 ,即"1、2、3······",使用宋体或者楷体 小四号字,不加粗,与正文对齐.56.脚注用宋体小五号字,一倍行距,开头缩进两字.57.思来想去,在学术文章以及正式学术会议上,称"×××教授"之类的学术头衔还是一个比较得体的称呼.58.(1)不要贬低他人的智商;(2)不要否定他人的人格;(3)不要轻率推翻他人观点;(4)不要光抓人家小辫子.59.「社科学术规范」对学术引文提出两项明确的要求:(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2)学术论着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隶书书法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好朋友我给你一个希望你采纳!<<书墨翰魂>>

关于书法和美术赏析的论文 艺术,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个基础,其实包括创作者和欣赏者二个方面。近几年来,随着书法创作观念的更新,书法创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主要表现为从过去对书法技法的研究,转向了作品创作主体的书法意识的把握,在艺术思想上有了重要飞跃。从而使作品内涵更加丰富,意境更为深远。于是,书法欣赏也就成为了一个高要求的艺术活动,即提出了一个更高要求:如何去把握作品、理解作品,沟通创作者(主体)和欣赏者(客体)之间的情感。也就是说如何使书法创作水平和书法欣赏水平得到同步提高。而要做到这一点,书法教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有效措施。 一、书法欣赏差异之思考 古人言:“书为心画”,一件书法作品的诞生,无疑是作者情感、志趣、意愿的表露,或多或少、或显或隐。而任何一件优秀的书法作品,之所以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是因为它借助线条的挥舞,反映了作者独特的精神气格和丰富的内心世界。俄国哲学家普列汉诺夫说过:“艺术既表现人们的感情,又表现人们的思想,但是并非抽象地表现,而是用生动的形象来表现”。就书法而言,黑白相映的作品是静止的,显示的却是一个个活脱脱的生命形象,然而这一切看来都是静止的,需要欣赏者去感悟、去体味。 不同的人情趣不同,爱好不同,加之审美观的不同,导致了书法欣赏的差异,这种差异不是很小,有时甚至很大。一件粗头乱服、率意天真的行书作品,在有人看来可能是草率杂乱的,而一件呆板僵死的楷书作品,在他看来却是端庄俏丽的,至如已脱离实用的功能、真正作为艺术欣赏的草书作品,一般的欣赏者除了只注意到它凌乱的线条之外,实在看不出它更多的优劣。有人说,一千个人读《红楼梦》就有一千个林黛玉的形象,此话千真万确,这一千个林黛玉的形象从何而来,就是从一千个读者各自的想象感受而来,各自修养的不同,加上审美观的差异,就产生一千个林黛玉的形象。其实在其它艺术门类的审美上,都存在这种欣赏上的差异,只不过在书法欣赏中这种差异更大。就书法艺术本身而言,它是高度抽象的造型艺术,一切信息全部蕴含在抽象的线条之中,凭欣赏者去感受。巴尔扎克说过:“艺术作品就是最小的面积,惊人的集中了最大量的思想。”就书法欣赏来讲,从事书法创作的人,这种欣赏差异就小得多,因为其本身的创作实践,就已经积累了这方面的知识,他懂得了书法作品的“美”在何处,以及构成书法美的诸多条件和因素,最重要的是作者掌握了书法欣赏的方法。然而就书法欣赏的群体而言, 书法创作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次要的一部分,真正重要的广大的欣赏者,是非从事书法创作的广大群众。他们才是书法欣赏的主体。 艺术是为人民服务的,“阳春白雪”也好,“下里巴人”也好,都是给人看的,凡受到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引起共鸣的艺术作品,最具有经久不息的生命,亦最能闪耀其艺术价值的光华,书法作品当然不例外。要使书法创作进入一个更高的层次,使这古老的艺术焕发新的光彩,提高创作者自身的水平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提高全民的欣赏水平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书法艺术需要走向社会,为社会服务,这点完全建筑在全民书法欣赏水平的提高上。书法的创作水平和欣赏水平必须同步前进,否则,只注意创作水平的提高,而忽视全民的书法欣赏水平的提高,将会使书法艺术逐渐失去应有的观众,实际上也缩小了自身可施展的天地。目前这种现状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现在真正欣赏书法的还只在书法界搞书法创作的专业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非从事书法创作的能欣赏的人还不多,大量的观众还只是一般看看而已。有道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瞧出门道,就必须懂得入此门道的方法,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而大量的非搞书法的广大群众,他们显然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对书法的欣赏只停留在“好”与“差”的感觉的层次上,且是非常笼统和模糊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更不可能从美学的角度对书法艺术作品的审美特点和价值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看来提高人们的欣赏水平,在当今书法创作日益高涨的今天,已到了首要的地位,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书法教学是提高书法欣赏水平之关键 就书法创作者自身而言,不断的创作实践,加上不断的书法理论研究,其自身的欣赏水平亦随之提高,一般地说是较为同步的,就象一句哲言所讲的那样:“心中没有太阳,也就看不见太阳”。自身的创作实践和理论学习,就是一个受书法教学的过程,而对广大的群众来讲,唯一的手段只有通过书法教育才能提高他们的欣赏水平。 问题是怎样的教学方法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既通俗易懂为他们所接受,又起到提高欣赏水平的作用,这对广大的非从事书法创作的欣赏者来说,要做到这一点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中国书法博大精深,包罗万象,涉及面很大,书法教学当然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必须有侧重面。有一点必须提一下,即书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帮助人“会欣赏”上,要避免那种书法教学就是教人学会书法的方法,而要通过书法教育使广大群众逐步掌握欣赏的方法和内容,真正领略其中的风采。就象我们自己本身不会拍照,但完全可以去欣赏一幅摄影作品,或者说自己不会跳芭蕾舞,但照样能欣赏它的高雅优美,以及领会它内中一个个的故事一样。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懂得这方面或与之相关的知识,否则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书法欣赏也许有比其它艺术欣赏更难的因素。因为它本身是极抽象的,不象其它艺术,如摄影、绘画等,有一个个具体的形象可直接感受,较易引起欣赏者的兴趣和联想。书法欣赏与其相比,就存在着这方面的差异,这就给书法教学提出了要求,笔者以为下列几点是必不可少的。 1、什么是书法,书法艺术与一般写字的区别;2、书法美的本质;3、书法美的特征;4、书法美的表现形式;5、书法美的创造;6、书法美的欣赏。 就书法教学而言,使欣赏者首先了解书法是最重要的。因为一切都是从先了解开始的,当然欣赏者各自审美观的不同,尤其是各人的文化水平、艺术修养等条件的差异,不可能以相同的书法教育,而得到相同的欣赏水平。这点是永远做不到的,也不要求做到,而是要通过书法教育,努力使这些差异越来越小,这是完全可能的。要提高广大群众的书法欣赏水平,仅仅依靠书法教育也是不够的。或者说,只靠书法教育,其欣赏水平不可能进入很高的层次。因书法欣赏涉及的不只是书法知识的积累,还需要其它文化素养的配合,所以提高欣赏者水平,除了书法教学以外,还需要辅以其它艺术素养的积累。当然书法教学是首要的。 如同书法创作水平的提高,须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一样,书法教育也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毕竟书法教学面对的是广大的群众,有很大一部分对书法确实知之其甚少,只停留在书法就是写字的笼统概念上。这样,普及型的书法知识的教育就得放在首位。如懂得欣赏的方法,至如欣赏到什么层度,要逐渐而入。这样的书法教学确实对书法欣赏水平的提高有着极大的意义,否则,盲目的在书法教育中实行“一刀切”,仍然会使广大的欣赏者感到深奥,唤起了他们对书法艺术的深厚兴趣,也欣赏不了什么。就象初学书法,必须先从基础着手一样,先追求基本功的熟练,在此之上再去创新和树立自己的风格。书法教学也必须注意普及型和大众化教育。 如果就创作者主体而言,那么书法教学的意义在于,使每一个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懂得,书法艺术的内容与形式应与当前群众在文化艺术方面的鉴赏水平,爱好和追求大体吻合,而舍弃艰涩朦胧和难以捉摸的意象,转向较为晓达的群体感情抒发。一个时代的艺术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一代人的要求,不能为艺术而艺术,要为这个时代服务,要重视书法艺术创作和欣赏的大众化和普及性。书法艺术创作不能脱离时代,也不能脱离人民,这样,作为欣赏主体的普通群众尽管没有高的艺术素养,但对作品却能从他们自身的文化起点加以认识理解和欣赏,否则势必失去大多数的接受者,这样就等于把书法艺术推向孤芳自赏的绝境,这样的艺术创作又有何价值可言呢。 我们应该相信,通过书法教学能使广大群众的书法欣赏水平得到提高,广大群众的欣赏水平提高了,又对书法创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创作水平提高了,反过来又要求欣赏水平有新的提高。不断的循环往复,就要求书法教学在每个阶段都有新的内容,以适应欣赏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 书法教学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基意义十分深远,尤其在书法创作水平和书法欣赏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今天,书法教学更显示它的重要性的迫切性,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将书法教学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使书法艺术焕发新的光彩,真正起到弘扬民族文化之目的。 众所周知,审美教育是学生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罗克韦尔 肯特曾说过:"艺术的最高目的,就是使人们更深地懂得生活,进而更加热爱生活。 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设想的一个生动比喻,来说明人类在创造活动中实现其本质力量叫产生的愉悦:一个小男孩,将一块石子投入水中,他看到水的涟漪不断变大,他欣赏自己的创造,从中得到无比的欣喜……。而到了初中阶段,审美教育更显示出在素质教育方面的作用,这时的学生从原来的快乐、无拘无束、天真活泼变得沉默、羞涩和严肃,他们要寻找一种新的适合表现自我意识的方式,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如果灌输给他们一种起着心灵感应作用的思想教育---审美教育,就能让学生在美的享受中接受教育,不知不觉地受到高尚,健康的思想感情的熏陶。这种教育的特殊效果,是一般道德说教难以达到的。而到了高中阶段,学生在生理,心理上已接近成热,是准备走向独立生活的时刻,他们的自信、自尊都在增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能力,而接触面也更加广泛,他们求知欲强烈,学校教师传授的知识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渴望从各种渠道接受新观念,接受新知识。在这时,审美教育更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其鲜明的形象性和强烈的情感性正是对感情真挚奔放,形象思维极强的青少年作用是最大的。 但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当代的世界正处在一个巨大的历史转折期,学生经历着空前的观念撞击和文化震荡,正如电脑和算盘同在,洗衣机和搓板并存,试管婴儿和恐龙蛋化石共生一样,生活在同一时代的精神并非同代。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美术也显得希奇古怪。如现代主义的美术,有入说是一种头脚颠倒得艺术。一位心理学家曾幽默的用生动的语言概括了现代艺术和传统艺术的根本区别。他说:"今天年轻的一代和我们这一代投有什么不同。他们也是逐渐懂事,也离家出走,也生孩子。只是顺序倒过来的。"的确,在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艺术家那里,艺术的含义更加宽泛,既包括美的,也包括丑的:既有善的,也有恶的;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既有纯实体的东西,也有纯形式的纯数学的东西。 比如60年代,卢卡斯萨马拉斯主要探讨的是人的亲妮行为和暴力强奸。他的作品中弥漫着炽热的性欲和色情主义。似乎全部的作品都被梦魇困扰着,镶饰着欲望,渴望者心醉神迷。 尽管一些现代主义艺术也从不同的方面得到了人们的肯定,但某些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确不适合一个中学生。敏感的学生面对着万花筒般的多元观念,往往不知所措,分不清美丑。况且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们国家的美育也曾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把美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在十年内乱期间,美育更受到毁灭性的催残,真假不分,善恶颠倒,严重扭曲了青少年的心灵,带来愚昧,粗野,庸俗等不良后果。 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上难免出现许多不良因素,商潮汹涌,文化兵败,伪劣走俏,真金蒙尘。今天,似乎已经到了这样一个扑溯迷离和令人费解的时代。 哲学家不再尊重笛卡儿,黑格尔;文学家不再推崇莎士比亚,鲁迅;艺术家也不再欣赏达芬奇,拉非尔和贝多芬。一台国家级水平的交响乐演出,听众寥若星辰,而一位怀抱吉他,声嘶力竭,似唱非唱的"歌星"却吸引数以万计的歌迷。同样,在美术市场,一些利令智昏的画店,画商更是不吝出资,成批伪造画和名家字画。同时,在我们今天的艺术殿堂中,也似乎愈来愈难以看到人类古代所创造的各种美丽的神话,圣洁的传说,优美的音乐和令人心醉神迷的绘画。而更多的是邪恶,荒谬,仇恨,丑陋。 莎士比亚在《风月通鉴》中曾经写道:人们齐心赞赏新玩具,不理会他们是用旧物捏成,宁愿歌颂镀金的劣货,不愿欣赏盖了灰的金泊。 因此,做为美术教师,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在课堂上欣赏好一张画,一件工艺品,而更重要的是带动学生能独立的去认识美,有选择的接受新的观念。在我任教的高中美术欣赏课上,我做了以下尝试: 首先,选择优秀的画家,优秀的作品。上课时要先让学生对画家的思想和人格精神有个充分的了解,然后对其作品进行分析时,融入画家的思想和为人,学生在欣赏美的同时也接受了思想教育。要知道一件伟大的艺术品能屹立不倒,不仅仅只有外表的美,而更重要是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如十九世纪最伟大的雕塑家罗丹。艺术在他看来是所谓静观默察,是深入自然,渗透自然。与之同化的心灵的喜悦,是智慧的喜悦,是在良知照耀下看清这个世界而又再现这个世界的喜悦。 学生从中获得审美喜悦,正是和艺术再现世界相对应的,即熟悉,亲切,又陌生新鲜的心灵体现。而对罗丹的大理石雕塑《沉思》,我们会同时浮现双重的现实感:一种是通过洁白润泽的大理石,造型语言等材料和媒介透出的再现形象;另一种是由这个再现形象激起的对外部客观现实的联想。这两种现实都在幻觉中产生,从再现形象到客观现实往复多次,构成心灵意象的跳跃感再现。捕捉这样一种大幅度的扩展和变化着的意象,将激起心理,智慧,想象,情意以至人生经验的涟漪,这一精神活动本身"力"图样,体现的恰是梦想与现实,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矛盾。罗丹的助手葛赛尔写下了《沉思》这座雕像给他的审美经验--"这是一个非常年轻,神的张弛,往复,伴随着极度的审美愉悦,呈现为精神上的创造,自由和超越。他在表现时特别注重强调和对比,把眼睛以上从眉弓推向前额,突出入类精神生活最主要的领域,以先声夺人的精神力量去接近观赏者。而下颉到脖颈再到双肩,几乎"沉没"在石座里,"突出"与"沉没"的"秀",面目俊美的女性头像,她低着头,周围萦绕着梦想的气氛,显得她是非物质的头脑上帽子的边缘,好象她梦想的羽翼一样,但是她的颈项,甚至她得颔都在一块粗大得石头上,好象夹在不能摆脱得枷板中一样,不具形的"思想"在静止的"物质"中花一般地吐放出来,而且用辉煌地光彩照亮了这物质,但是她丝毫没有办法摆脱现实的沉重束缚。" 而在现实当中,罗丹对艺术的执著使他自己认为是"教徒",他在遗嘱中对青年谆谆教导:要有耐心!不要依靠灵感,灵感是不存在的。艺术家的优良品质无非是智慧,专心,真挚,意志。象诚实的工人一样完成你们的工作吧! 我们应该要引导学生在欣赏中感觉到这种美的力量。一个朦胧中的少女有着自己的梦想,这与中学生多梦的性格是如此的接近,这种心灵的沟通和激发,如电流通过全身,精神上的自由和超越,忽然间犹如脱胎换骨,学生在美的享受中自觉的接受了罗丹的高尚艺术品格,尽管也许不一定所有的学生都有这样的感受,但这种教育的深刻性是永远不能泯灭的。 又如凡高,他尽管只活了37岁,而且是孤僻,自闭,精神分裂.真正的去了解他,了解他的生活,了解他的品格,我想学生会对凡高充满了尊敬。 脾气古怪的凡高从小就不合群,不仅长相难看,有时羞却,有时又冲动粗鲁。他拒绝社会,社会也拒绝他;但他向社会献出诚心,社会仍然拒绝他。他在为古皮尔画店工作时,直截了当地批评顾客的爱好,甚至公开宣称商业实际上是有组织的盗贼集团,于是他被解雇了;他在一家寄宿学校任法语教师,看到了贫苦的学生的生活状况而没有向他们收学费,于是他又被解雇了:他在一座煤矿当自食其力的传教士,把财产分给穷人, 自己粗茶淡饭,衣裳褴褛,教会认为他布道失当,于是他又被解雇了:他满腔热情,一往深情地追求真诚的爱情,但不是被戏耍,被背离,便是酗酒放浪,于是被"解雇"了;他如痴如狂,满怀虔诚的创造绘画作品,却因不被世人理解难以找到知音,于是他又被解雇了。 然而凡高和罗丹一样,对待艺术就象一个虔诚的教徒,他并不太在乎人们是否理解和接受自己的作品,他只是把画画当作宣泄情感的一种最佳方式,并且他有着和雷诺阿一样的追求。"我画画不是使人苦恼,而是使人们快乐。"他在一到信中这样写道。这一点着实令人惊讶,也使人们得以窥到凡高的内心:他就象一个天真烂漫的儿童,尽管生活如此对他不公平。他仍然热爱和渴望生活 他的代表作《向日葵》,作为一副静物画,从它色调,布局,瓶花的特定形成构成,以及笔触的运用,油彩技法上的处理,都是显示出画家对自然,生命,人生的独特情感的体验,传达出一种既热烈又悲伤,既骚动又孤寂的心理情绪。学生只有在充分了解凡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体会到这盘俯仰张弛挣扎的向日葵的内在涵义,充溢着张力的新生命在凋残痛苦的旧生命种诞生。学生在欣赏时自然而然地想象到凡高地一生,沉默,欲喊又喊不出来的压抑人生。而更重要的是凡高的这种爱心和渴望生活却永远留在学生的心中。 其次,在进行欣赏教育时,有必要的让学生允分地了解中国的艺术,提高民族荣誉感,长期以来,由于欧洲中心论的影响,由于把科学的发达等同于美学的发达的错觉,中国的艺术跟在西方科学的路子后面,疲于奔跑的追赶,在一定程度上舍近求远,忽略了中华民族的审美优势。 事实上,中国的近百年来科学落后不等于艺术落后,中国画作为一种风格独特的艺术早就与西洋画并起并坐,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绘画体系。 一,中国的绘画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风格。据记载,早在春秋后期,周代都城的政治性建筑"明堂"里,就绘有"尧舜之容,桀纣之像,'以及周公抱着幼年的成王接受诸侯朝拜的壁画.可惜这些壁画因为建筑物的毁灭都已不存于世,但是从1949年出土的两件战国帛画的线描人物形象,略加色彩的绘画技巧来看,我国至少在两干多年前已经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平。 到了战国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绘画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丰富着它的艺术形式,表现手法,艺术风格以及各种绘画体裁,画家们将书法的结构,用笔运用到绘画中去。以加强绘画的表现力和艺术趣味,形成了具有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它不仅是中国近代,现代绘画艺术发展基础,而且对我国一些邻近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日本老画家中村不折在他的《中国绘画史》一书中指出:"中国绘画是日本绘画的母体,不懂中国绘画而研究日本绘画是不合理的要求。我想,用长流不息来比喻中国的绘画是最合适不过的。" 而欧洲的绘画从时间来看,应该是早早承认,旧石器时代,世界上最早的美术品,都是发现于欧洲的西南部与中部。虽然考古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问,但迄今尚无新证物以前无法动摇上述的观点。 到了中世纪以后,由于基督教成为统治国家的精神支柱,这一时代在绘画史上称之为"黑暗的中世纪"。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扫清前途的障碍,需要很有说服力的思想武器,他门终于从古人的武器宝库里找到了饱含着现实主义精神和科学理性的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文化,从而打出文艺复兴的旗号,正如恩格斯所说:"拜占庭灭亡之时抢救出来的手抄本,罗马废墟中发掘出来的古代雕像,在惊讶地西方人面前展示一个新的世界,------希腊的古代:在它地光辉形象面前,意大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艺术繁荣。"因此,欧洲的绘画是时而浩瀚,时而干涸,这与中国地绘画地源远流长是不同的。 二、西方文化是以"神"为中心的文化。他们将人的发展归之于神的创造。在他们那里,"神"与"人"是分离的。所以他们习惯于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主体和客体对抗起来。探索各个领域中纵的逻辑关系,在种与类的基础上区别其层次,力求符合这些关系的客观秩序。 他们是属于哲学美学,叙事诗学,状物画学。 他们写实绘画的焦点透视,像一位独眼巨人在锁孔里看世界,只能老老实实地把看得见的画出来,把看不见的挡起来。他们的安琪尔要飞,只有实实在在地安上一双翅膀,其爱的信息的传达还得借助于一支有形的弓箭。 而中国的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文化。它以笔墨"线索"作为塑造意识形象的根本要求,并融诗入画,使画的意境,布局,笔墨,色彩完全诗化而成为"无声的诗"。他不仅是中国近代,现代绘画艺术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且对我国一些邻近国家的绘画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中国绘画是属于艺术美学,抒情诗学,写意画学。 中国绘画是多点透视,在游动中看世界,不但能画出肉眼之所见,而且能画出心眼之所见。山前山后,屋里屋外,长江万里,四季花卉,皆可同时纳入画面。 我们的飞天要飞,勿需安装沉重的翅膀便能"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其爱的信息的传达虽然"身无彩凤双飞翼",却能"心有灵犀一点通"。 一个是"无翼而翔",一个是"有翼而飞",哪个更高? 难怪毕加索反问:"在这个世界上谈到艺术,第一是您们中国人有艺术; 其次,是日本人有艺术,当然日本人的艺术又是源自你们中国;第三是非洲人有艺术。除二者外,白种人根本没有任何艺术可言。我最莫名其妙的,何以有那么多的中国人,东方人要到巴黎来学艺术"。 况且有专家认为,中国画是后现代主义的温床。进入90年代,伴着消费的发展,现代主义的热潮在中国迅速降温,而一种打破传统和新潮,艺术和非艺术,雅和俗的后现代主义以游戏的姿态悄然兴起,他兼容性更强,在这里,被排斥的古典艺术又有了自己的位置,并且是以一种游戏的姿态出观:维纳斯穿上了牛仔裤:蒙娜丽莎被戴上一副眼镜,弥勒佛扛起了广告牌等等。在这里,这些艺术既保持着自己的"风和雅",同时更大众化。 现代主义重视看得见的形式,后现代主义重视道不清说不明的状态,他从东方神秘主义众吸取了信息,而崇尚"天人合一"中国早有"玄之又玄,天机不可泄露"之说。这些被某些学者视为不能用精确数值定量定性的落后乃至迷信的中国古老文化,说不定潜藏着科学主义未能认识的领域和未能解读的信息。 正如古希腊的奴隶制太完善了,所以他的封建社会就不发达。中国完善的封建社会决定了他不可能出现完善的资本主义,而在后工业社会形态中则可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和繁荣。中国对现代主义艺术有着一定的排斥性,而对后现代主义却有着先天的亲和性。 学生通过多方面的了解,必定会对美术有新的认识,在欣赏美的同时,既自觉的接受了思想教育,也接受了新观念。 以上是我对高中美术欣赏的几点肤浅见解。应该说,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至于效果如何,还是未知之数

在我看来,学篆隶书法有五难。其一,今天距篆隶的原生时代太过遥远,很容易造成难以穿越的历史隔膜,相差二十岁就有“代沟”,差两三千年又会怎样?最典型的现象是学习篆隶书法较好者能规模其形,较逊者连形都把握不好,更不要说神意、古雅了。至于好的个性与创新,尤为麟凤之属。其二,在篆隶的原生时代,古人没有留下关于技法、审美的任何文字说明,后嗣承习的过程中偶尔有只言片语的书论,又往往不关痛痒。今人对篆隶古体的认识,大都出自清人散断的题跋、评论与书写体会,这对了解各种学习范本所代表的处于原生状态的篆隶书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其三,后人对那些处于原生状态的篆隶书法作品所做评述,都是根据金石拓本的审美经验,而金石文字无不受到书制工艺的影响,具有“二次完成品”的属性,不能准确的反映书写的真实状态。再则,古人的篆隶审美和技法总结,同样有隔膜,而表达见解的方式和用语,经常要借鉴来自时尚篆隶或楷行草诸体的经验感受,其中的误差与谬误自然不在少数。其四,在篆隶所处的原生时代,文字的实用是第一位的,美从属于文字规范,人们还没有纯为审美的艺术需求,更不会想到如何在作品中投入自我。那么,三代秦汉为数众多的篆隶经典作品及其丰富多变的个性风格是怎样形成的?传统书学思想中的“达性抒情”、“字如其人”等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在它们那里是否能够体现?如果能,古人是怎样做到的?如果不能,这种理论上的缺陷应该怎样看?后代名家的篆隶作品又应该怎样看?二者之间有多少可以证明的异同?其五,迄今为止,后人对篆隶原生状态中的各类作品所做的总结和评述,有多少符合历史的真实?其中有多少东西能够有效地指导我们的临帖与创作实践?例如,怎样取法,怎样在“与古为徒”的同时来避免与时尚脱节,怎样在古今之间明确自我等等,都存在问题。我是一面读书、读帖、读所有的出土文字遗迹,一面思考、研究和习字,并随时修正认识,改进方法,把学术和艺术融合为一。 我提出“原生状态”的概念,旨在区别于后代的承习与变法,排除后人见解的干扰,直接进入上古的篆隶世界,追循其历程,体会原滋原味的种种探索和创造。也就是说,后人的见解可以给我们启发,也能影响我们的独立思考而先入为主,使作品中某些特有的意味被过滤掉,或是出现较大的偏差。例如,清人评说汉碑八分隶书,只关注具体作品的美感风格,从不深究其由来。当然,这里面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因素,我们只择其最具普遍意义的一个简单现象来加以说明。成公绥《隶书体》前半部分称述楷书,后半部分论说隶书: 若乃八分玺法,殊好异制,分白赋黑,棋布星列。设计知识资源网 意思是说上石的八分隶书有别于书简的形式,它们要像摹刻玺印那样均匀地分窠而为方格界栏,其章法布白有如棋盘布子或星宿排列那样秩序井然。成公绥是西晋人,去汉未远,仍置身于八分铭石的风尚之中,自然熟知甚妙。那么,他为什么要强调划分界格这种粗浅的常识呢?试想,汉人书简字形皆扁,书碑皆方,二者明显有别,其关键就在于书碑有格,是长方格规定了字形的结体。推衍开来,字字撑满界格者如《景君》、《裴岑》等波挑收敛,波挑开放者字形缩小而形成宽大的字距和疏朗的章法布白。其它如整齐字形、规范蚕头雁尾等种种碑刻书法现象与原委,也都与界格有关,这里就不多说了。由此可见,清人的篆隶见解缺憾甚多,而今天的创作仍在延续其作品形式,必然是因陋就简,使学习古法疏于肤浅和空疏。我把三代秦汉书法史研究的心得逐渐转入临帖与创作当中,得出许多异于前贤、时人的体会,常有得心应手、左右逢源的快感,功夫容或未至,而见解上已经不必后人了。 这样说,前提是要有能力进入上古的篆隶世界,了解那个时代的政治思想、文化艺术、社会生活、处于不同阶层和位置的人群之所想所乐所尚。如果只有一般的艺术直觉和审美经验,即很难完整地解读那些作品。我原来的篆隶起手都学清人,也相信他们的观点,后来硕士、博士都攻读文字学,观看、摹录古文字篆隶字多了,体会也大异于从前。再后搞起书法史与书法批评研究,才真切地感受到徜徉于篆隶原生状态中的愉悦和收获,想问题、看作品也往往会与众不同。这样,我从通观古文字篆隶遗迹入手,进行经常而大量的摹习,同时验证于现代展览需求的创造和个性变化,反反复复,亦古亦我,直到今天,仍在继续这种学习和探索。 我学篆隶,主张博瞻约取,明确自己所需,临任何一件作品,都要弄清楚其目的,也就是要从中汲取什么。有一些作品我可以研究,但临习却不碰它们。这包括:大家都学的不碰,以免“下笔便同众人”;有程式化特点不碰,如李阳冰一路的玉著、铁线小篆、汉《史晨碑》等及三国魏碑唐碑隶书之类;装饰性书体不碰,如战国中山器、吴《天发神谶碑》、北朝至唐代墓志盖文等,以免堕入画字者流;个性风格鲜明或有习气的不碰,如赵之谦、徐三庚、李瑞清、吴昌硕等人的大小篆,郑盙、金农、伊秉绶、陈鸿寿等

这要看到书法才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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