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提 纲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论述: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
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几种。
3、《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
4、公民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约机制的政体。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分析、论证以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 ,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WWw.133229.cOm
论 文 摘 要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的形式,对此说明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度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 ,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
〔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 独立审判 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监督制约 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利〕
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我国,最主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它的创制过程实际就是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的过程,它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是为了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并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很多具体规定虽然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同时,该法还含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侵权赔偿的原则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身兼二职,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是居于核心地位。《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①,它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需进一步说明和论述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但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长远和根本一致性,并不能排除和消灭两者之间的差异,两者在局部上也会经常发生大大小小的矛盾,因为代表国家采取行动和措施的国家公职人员无法完美无缺,由于情况复杂或者是执法者素质问题,很难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不越出法律的界限,而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局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时有争议发生。无视这些争议的存在或者故意回避这些争议,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消极对待这些争议,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会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基石。要使国家和社会稳步向前发展,我们就只有面对现实,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适宜的途径解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包括与其他组织的争议,使国家和个人局部利益的冲突的妥善解决而处在一种良性协调的关系之中,而司法审查正是一条最为适宜的途径。之所以这样说,也是经过慎重而多方面的比较的。
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可能有以下几种:(1)通过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机关是权力机关,宪法地位崇高,其主要职能是立法,对国家重要事务行使着最高决定权和最后控制权。虽然代表机关是有高度政治性的机构,且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但却不宜也没有时间和能力,同时制定法律又适用和执法法律,其应在更高的层次上去监督行政机关;(2)通过行政机关自身解决,这种方法是解决争议最普遍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行政复议、申诉、上访等。但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有时上级会编袒下级,其公正性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仅用此种途径解决争议,有时会取得反面效果,无法取信于民;(3)通过党的组织。党是国家政治上的领导力量,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协调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若党组织分身去处理形形色色的各种行政争议,将导致党政不分,同时也会降低党的领导的层次,将党组织推向各种具体事务的前台,必然会削弱其政治领导作用。实践也已证明,党应该把握大政、方针和政策,不宜陷入各种具体的行政和司法事务;(4)通过社会团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既是维护其成员利益的组织,也是联系人民与党组织、国家机关的重要纽带之一,他们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国家权能,无法定强制力作后盾,因而不能亦不宜处断行政争议;(5)通过信访。在某种意义上说,信访应包含在上述四种方式之中。但信访的方式长期以来是人民群众对个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满的主要申诉方式,信访是领导机关洞察民情,了解社会动向,反馈政策、法律的一个良好的机制,多年来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信 访制度和信访组织不拥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力和有效手段,也不能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6)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群众运动。例如“四清”、“文革”等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但这种形式已被实践证明破坏性大,易被坏人利用,已被遗弃到历史的角落。
根据以上情况,必须开辟一条新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这一新的途径就是司法审查。此种途径中人民法院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遵循公正、公开的程序。在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若不能妥善地平息争议,也要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比较理想、比较完善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3、《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理论上的重要基础。过去,我们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的激烈而无情的批判,误以为是马克思否定了人权原则本身,因而将社会主义与人权原则对立起来,而经过多年来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领会和研究,马克思最关心的就是人,实现人的解放,特别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解放。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制定的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日益扩大,也急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4、公民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最为有效的监督。我国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不但可以通过其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而且也迫切期待在其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监督纠正其违法行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们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请审查,这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的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既是倡导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根据之一,也影响着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社会主义法治表现在国家管理领域,就是代表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尽可能详尽周密的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制度监督,并在监督的前提下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相应的监督制度之一就是司法审查。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时,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隶属于行政系统但又有独立性的行政法院。如法国,因这种模式中行政法院的独立性无法保障且不符合我国宪法的法治原则,是不可取的。我国宪法确认的法治原则之一就是审判权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另一种模式是设立专门法院,但这种模式与我国的国情不符。最后考虑到我国体制、观念、人力、财物等方面的种种因素,最终选择了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法庭这种模式,由普通法院肩负起履行行政法治的责任。
5、我国是以工人阶级 为领导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总体上不能也无须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制约机制,但是我国宪法为我国设置了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约机制的政体。宪法将立法职能赋予权力机关,将行政职能赋予行政机关,将审判职能赋予审判机关,而作为权力机关的代表机关有权监督上述机关,上述机关须向它报告工作,向它负责,除此之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外,还必须相互制约。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已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思想财富。虽然从本质上讲,制约政府的的最深刻的力量是人民,但是以一种权力通过一定程序监督另一种权力却是绝对必要的,非如此不能确保政府成为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型的政府。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是宪法上的这种权力制约精神的重要产物。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根据我国的政体、国情、体制、观念、宪法原则等种种情况,我国制定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特点,下面分述如下: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注 释
司法审查分别有宪法和行政法两种意义的司法审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是法院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监督。行政法上的审查,是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这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于两者都是司法机关监督制约其他机关的手段,所以才共同使用司法审查这一名称。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我国目前只有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没有宪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审查具体体现行政行为是否合乎宪法。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 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版
2、《行政诉讼法》 行政资格考试教材(1998年)版
3、《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6月第一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5月第1版
5、《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