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恶债不予继承”理论的构成条件包括:该项债务违背国家或人民利益;未经债务国人民同意;债权人知悉前述情形。在中国对利比亚投资的保护问题上存在这一理论的负面影响。但是只要我国紧紧投资及其项目建设有利于利比亚国家及其人民发展这一关键性要点,就可以为将来可能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纠纷,做好抗辩准备,以维护自身权益。
论文关键词 恶债不予继承 利比亚 中国对外投资
一、“恶债不予继承”的理论概述
最早提出恶债理论的学者当属亚历山大·内厄敏·萨克(Alexander Nahum Sack),其在1927年的一次巴黎讲学中发表了其著名的《国家更迭时公共债务的效力问题》(Les Effets des transformations des Etats sur leurs dettes publiques et autres obligations financieres)一文是该理论的起源。文章中,萨克指出所谓恶债即是指当一个政权缔结债务契约的目的不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与需求,而是为了继续自己的专制统治,比如镇压人民起义等原因时,对于该国的全体国民而言,这份债务就是“恶债”。他的根据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两个著名判例:墨西哥拒绝偿还马克西米利安皇帝统治时期所欠债务和美国拒绝偿还前古巴政府迁西班牙殖民政府的债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债务满足如下条件:从债务人的角度而言,是代表该国(政府)的个人统治者对外签署的,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他是明知债务人的目的而予以借贷的,或者说债权人的放贷是一种针对人民的敌对行为;从签约的目的或者内容上而言,是为了继续专制统治而非国家的利益与需求;从效果上而言,一旦专制政权被推翻,该国建立了新政权后就不受此债务的约束。因为这一债务并未给新政权所代表的人民带来获益,这是前任专制统治者的个人债务。简而言之,萨克所认同的恶债即是因专制统治者(暴君)产生的债务,会随着专制政权的消亡而消灭。
在萨克之后,还有Ernst Feilchenfeld、D.P.O’Connell、Foorman与Jehle、G€黱ter Frankenberg和Rolf Knieper等学者秉承了其理论的精髓,而且对此有所创新与发展。其中,O’Connell关于恶债的理论划分影响较大:其一,泛指敌对行动色彩的债务,即侵犯人民利益的那类债务,如征服、殖民统治、战争、镇压企图独立的民族主义者等。其二,专指战争债务,某一国家为了战争而借款,但最终伦为战败者,将其兼并的获胜者亦拒绝偿还债务。其三,为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此类债务与前两类债务不同,其本质在于成为国家沉重的负担而并非对人民有利。
二、恶债不予继承对于中国在利比亚投资保护带来的阴影
中国与利比亚早在1978年就建立了外交关系。自利比亚解禁以来,中利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中国对利出口仅列在欧盟之后,排名第二。中石油和中海油下属企业均在利比亚开拓业务。除了在石油方面的开发与合作,中国企业还大量地承接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如葛洲坝的7300套房建工程项目,中国铁建的南北铁路项目等。
在利比亚陷入动荡之时,我国在其的海外投资面临着无法给予保护的境地,其已经或者可能预见遭受的损失包括:由于工程延期或者合同最终不能履行而导致不能获得原本期待的合同收益及其前期投入的设备、资金等损失;可能面临的被合同相对方起诉并引发的违约赔偿的危险;因安置建设工人或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的支出等等。其中,关于中国在利比亚的投资安全的维护是否可能与恶债牵连二导致不予承认的忧虑仍在蔓延。这种忧虑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自从战事的天平开始向利比亚反对派倾斜时就似乎显露端倪。
至于为什么存在一些问题,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副主席阿卜杜勒哈菲兹古贾曾声称,“利比亚反对派欢迎中国企业重回利比亚,并希望中国能够在利比亚的战后重建工作中发挥作用,但亦强调将对所有之前签订的合约进行检查,以查看是否存在腐败。” 目前来说最乐观的结果是,作为负责任的新政府,反政府武装在获得政权后,应该承认并履行卡扎菲政府执政时签订的所有合约,这样,中国政府与企业在其投资项目将基本不受影响,在政局稳定后逐步恢复施工;比较乐观的是,反政府武装有条件地承认并履行合约,并以此向中国政府、企业提出一定的要求,比如,解决就业、增加经济援助等;最糟糕的是,反政府武装否认卡扎菲政府签订的所有合约,这样,所有投资项目都将“打水漂”。
三、中国在利比亚的投资绝非恶债的抗辩准备
(一)中国在利比亚的投资并不违背国家或人民利益
如果说中国在卡扎菲政权时期与其开展的石油合作项目可能由于涉及战略性资源而可能面临新政权的重点检查,甚至在西方所谓民主的意识形态的鼓动下被视作独裁君主出卖国家利益的交易的威胁的话,那么中国与利比亚的合作还有一大领域集中在承包工程,而在这些工程中,中国所承建的项目基本全部集中于铁路、道路、校园建设(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上。 2012年2月,中国商务部工作组奔赴利比亚就中方企业重返当地开展工作。在走访与协商的过程中,“班加西政府对于中国企业重返利比亚的要求尤为强烈,因为中国企业在该地区多承担的是民生工程,迫切需要重建,班加西地方政府已经与利比亚过渡政府进行了密切协商,希望能为中国公司尽快返回班加西提供便利。” 通过上述这条新闻我们可以解读出这样的信息:利比亚地方政权对中国在建工程的维护体现出这一工程为民生工程,是符合当地发展的需要与利益的,而班加西作为利比亚的组成部分,亦可推导出这项工程并不违背利比亚及其人民的利益,新政府是从债务中获利的。
(二)中国在利比亚的投资是合法的,不存在未经债务国人民同意的问题
“未经债务国人民同意”的要件的证明首要责任在于债务国,然而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可以清晰地得出如何对这一要件进行证明的方法,因而债务国论证此点的难度不小。我们所需要警惕的是利用西方所谓普世民主这一标准裁断下的论述。比如由于在卡扎菲当政时期,利比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取消各级政府代之以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大会的真实情况,就认为其不符合“选举民主和拥有普选权的选民选举出来的政府”等条件而被认为是独裁政权或者专制政权。所以其与中国的合同合作是未经过利人民同意的。在面对这种论述时,除了一贯立场:奉行不干涉别国内政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政策,坚持民主并非西方的垄断与专利,各国人民都有其建设与发展的权利的坚持以外,更应该注意有力地证明我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与建设是符合东道国当地的法律法规的,石油合作与工程承包等项目中的相关合同就是这一点最好的证明。
笔者进一步认为,在反驳上述要件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尝试这样的一种思路:在敏感领域尤其是石油开发领域,不仅仅是中国参与其中,石油行业的一些知名跨国企业SHELL、OMV、REPSOL等均在利比亚的石油领域有所投资。 难道这些投资不也是在所谓独裁的卡扎菲政权时期完成并实施的吗?笔者的意思是在相同的政治环境条件下,仅仅将中国列出,从而证明“未经债务国人民同意”这一要件的做法是缺乏说明力的。
(三)中国在利比亚投资的目的没有支持镇压其内部反对派的意图,并不符合“债权人知悉”的条件
关于此项条件之所以成为构成恶债理论的关键性条件,源自于历史上著名的古巴案件。西班牙政府于1880年对外举债,部分债务以古巴岛的收入为担保。1898年美西战争后,古巴便由美国军事政府接管。1898年召开的巴黎会议的主要议题便是统治古巴的美国军事政府是否应该继承前古巴政府的债务。美国认为其不应该继承该项债务,其中关键性的理由之一即是西班牙政府知悉该笔贷款的真正用途大部分是用于镇压古巴人民的起义,因此该债务属于恶债之中的征服之债。所以,美国拒绝承认古巴对西班牙的债务,该实践得到了当时国际社会的认同。
以上述关键性条件来审视中国在利比亚的投资,并结合前述第一项条件的论述,笔者认为我国无论从国企还是私人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没有也不可能对于利比亚国内的矛盾予以干预,而只是出于单纯的能源需求以及为其本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在根本上没有证据可以表明我国在利比亚的投资对该国及其人民造成利益的损失,反而是为其提供了利益帮助。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在利比亚的投资领域及其项目,和当地民众对于我国建设项目的态度,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对外宣称:我国在利比亚的投资符合当地的法律,对于当地人民的利益与福祉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在利比亚重建的过程中,我们必将继续发挥建设性的积极作用。即便依照恶债构成理论及其实践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投资也无甚可指责之处,倘若轻易地以所谓前卡扎菲政权的“强权”、“专制”、“非人道”等等理由来把我国的投资划定为恶债,那么这只能说是对“恶债不予继承”的滥用!
四、法律之外的解决
尽管“恶债不予继承”在理论上已成体系,但是其实际运用的案例并不太多。这一方面由于作为一项规则或者国际习惯法而言,其评判的标准比较模糊,主张证明的难度也不小;另一方面,从国际政治以及民族国,家发展自身的经济角度出发,是为了免除运用该理论而导致影响国家开放的形象的消极影响,例如南非在解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后的新政权仍然同意继承种族隔离时期所欠的巨额债务;又如担心疏远西方,尼加拉瓜的民选总统奥尔特加改变了其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的对于前任独裁者索摩查执政期间所欠债务不予偿还的决定。
所以目前看来关于中国在利比亚投资项目的主导权似乎在新政府手中。不过,作为一个重视国际关系、负责任的政府,不应该抛弃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更不应该让政治更迭影响了经济发展与国际合作。”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例如作为石油重镇的黎波里在国际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毋庸置疑,这也是欧美等国愿意支持反政府武装的重要原因。尘埃落定之后,欧美也许会趁国际关系重新洗牌之际,对中国‘出手’制衡,因此,这将不仅仅是我国与利比亚双反之间的博弈,更是随时随地与隐藏在背后的第三方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