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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影响

2015-11-26 10: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司法实践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极其恶劣的战争环境里,党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把法律适用主体平等、贯彻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理念充分融入到司法工作中,对革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陕甘宁边区 平等 司法公正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司法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地时期法制活动的重要实践之一,既继承了苏区法制的革命精神,又根据抗战时期的特点和边区的具体情况,建立起特有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在司法原则方面打破了之前苏区的模式,将平等正义、群众路线、重视证据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使边区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一、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原则

  (一)追求平等正义,反对特权思想
  平等正义,反对特权是陕甘宁边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在诉讼活动中主要体现为一切抗日人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阶级成分和出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反对特权思想,一切公务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与普通公民在诉讼中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豍对任何违法犯罪者,不因阶级成分或者出身不同适用不同法律以加重或减轻其处罚。
  在此之前,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专政时期,法律对于阶级成分不同的犯罪者,规定了同罪异罚,并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5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豎抗战时期,党中央和边区政府改变了这种“同罪异罚”的做法,纠正了“唯成分论”,而采取保护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适用法律不再以出身身份不同而有差异,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边区政府和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坚持追求平等原则,充分反应了在司法实践中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反对任何特权与违法乱纪的行为,党员公务人员触犯法律受到惩办,并不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使党、政府和法律更加取信于人民,有利于维护边区社会的稳定。
  (二)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边区政府曾经对人民不满意司法的原因做过调查,其中以程序繁琐、耽误事最为突出。由此可见,要想让人民满意,就必须简化程序,这样才能切实达到便民利民的效果。为此边区施政纲领明文规定要“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在司法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依靠群众的办案方式。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采取了许多配套的措施,例如,诉状不拘格式,只要说得清诉讼原因,讲明理由,能看清楚就行,司法机关不得以格式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受理。除规定群众口头控告,由法院书记员无条件地写作状词外,还规定由各县民众教育馆、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乡村小学教员来帮助群众写状词。此外,为了方便民众,还规定不收诉讼费。在联系群众方面,提倡民间调解,由人民群众自己仲裁自己的部分纠纷,以减少诉讼,并且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密切联系群众的审判方式。

  二、陕甘宁边区坚持追求司法公正的原因

  (一)外部政治环境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在瓦窑堡会议上通过分析国内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情况,果断地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决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由国内革命战争转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工作重点也发生了转变。刑事案件的目标是以打击汉奸、盗匪、镇压反革命为主,民事案件则是为了维护土地革命的成果、保护人民利益为目标,如何使司法工作更好地配合抗战需要,自然成了党和领导不得不重视和思考的问题。要把司法当作发动群众的一种手段,借助它牢牢地把民众团结在自己周围,最理想的办法是能够找到一种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在实践中切实的保护群众的利益,使群众心服口服,支持党和政府的工作,惟有如此,从司法领域讲,共产党才能维护边区社会的秩序,保障了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党和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陕甘宁边区司法追求公正,取得巨大的成效,一方面受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另一方面得益于党和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1941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总结了领导革命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当时革命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各级司法干部认真总结了前期调查研究中的问题,端正思想路线,提出来加强调查研究的办法。党和政府注重对司法干部的培养,使其转变作风,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客观上也保证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以上可以看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重视,除此之外,领导人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边区政府在1937年10月11日公审黄克功的大会上,公开发表了毛主席致雷经天同志的复信中指出:“共产党和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从而确立了抗日民主法制的平等原则,改变了对革命有贡献的人在法律上的优待和照顾的规定。
  党员犯法,加等治罪,并不表示党的严酷,而是“从严治党”的集中体现,这是董必武的观点,他强调党员不仅应当自觉遵守政府的法令,犯法还应当加重治罪,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采纳了董必武的主张,在第八条中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从而使“党员犯法,加等治罪”这一司法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三、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的现代影响
  (一)案件调查中应重视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在陕甘宁边区,司法人员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十分重视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所以很少错判,对此,广大人民人民群众给予了很高的评价。1941年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林伯渠主席指出:“三年来,判决都是适当的,没有上诉的。”
  而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发生了的错案,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两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复活”,牵扯出十几年前的错案被翻出,而随之而来的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这背后也不仅仅是偶然的个案问题,案件的相似之处其实都存在着对证据的忽视,这也是犯罪嫌疑人之后被“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虽然陕甘宁边区处于历史的特殊时期,但其在司法上对案件证据的重视,司法人员深入调查不轻信口供的作风,着实为当代司法工作树立了典范,现代司法实践过程中,想要做到公平正义,不仅不能轻信口供,还要把反应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一,认真研究被告口供,分析口供,找出矛盾,研究同一犯人前后口供的差异,及与同案犯口供的分歧,还要与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确定供词的真伪和证明力大小。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真正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其至关重要的作用,既能避免了在审讯过程刑讯逼供,又确保了司法正义得到充分的实现,客观上防止了错判、冤狱的发生。
  (二)司法活动中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消除特权阶层,保证实质的平等,边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纠正了苏维埃时期的“同罪异罚”,为现代法制中的平等理念奠定了思想基础,现代司法建设中同样需要坚持贯彻平等的精神,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的平等地位。
  我国古代的历史以封建专制统治为主要形式,等级和特权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封建社会遗留的等级特权思想不会在短时期内消除。这样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会侵蚀我们司法人员,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现实中的“官贵民贱”、“以钱代罚”等现象滋生,司法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此,这种不平等现象出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为实现人人平等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对于公民不论种族、财政状况和社会地位等有何差别,给予平等对待,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在这个方面,陕甘宁边区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要想真正实现平等,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特权现象,要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克服,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三)司法实践中应加强群众参与
  除了平等原则之外,边区司法制度着重体现了人民性,实现了个案公正。司法机关的活动基础深深根植于群众之中。民众广泛参与也成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包含了人民参审、就地审判、旁听发言、人民调解等多种途径,虽然上述的群众参与方式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有些不太适用于现代司法实践,但坚持走群众路线,保障人权不仅仅是边区的司法理念,也应该是现代司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司法制度以社会为基础的,不能脱离人民的需求,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从实际国情出发,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要始终坚持深入群众,才能使司法政策与人民利益相结合。司法人员必须深人基层,亲自了解案情,而且调查中要依靠群众,发动民众参与。边区司法机关和绝大多数司法人员一心为民的服务精神和态度,淡化了自古以来形成的民众与司法人员之间的隔阂,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容易形成的固执和狭隘思想,这一点也是现代司法人员应该与之借鉴学习的。
  四、结语
  我们思考当代中国司法问题时,可以从陕甘宁边区的一些理念和做法中吸取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如司法制度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现代司法审判应该重视证据作用,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有组织地发动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合理处理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借助民众的智慧和生活经验来辅助专业人员知识上的不足和思维方式上的缺欠等。这些对于我们思考当今的司法制度建设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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