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约的生效时间如下:
1、以对话的形式作出要约的,自对方知道其内容后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对方时生效。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一般在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时生效,或者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通过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示,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果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适应我国加强国际间经贸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同时,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责任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此,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学术界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此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查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确定责任主要不考虑过错问题。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我国《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该规定即是关于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在总则的107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在法律无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合同领域。但是《合同法》分则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及所规定的其他以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条件的条款等例外规定,这容易引起一部法律存在两种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1.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的内涵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立的一种归责形式,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我国学者虽大都认为《合同法》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对合同法整体上采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及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严格责任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关系。依笔者浅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其一,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其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及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2、我国合同法上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的情况在我国的民法界,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解释,可以认定我国民法已经规定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2.过错原则对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弃过错责任原则,意思自治的原则性地位终将难保。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承担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几类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3、我国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等。此种情形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绝对地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还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第259条第2款(承揽合同)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合同责任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体现了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责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对其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自愿协议免除合同责任的,法律自无强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国大都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得以协议免除合同责任,我国《合同法》显然对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责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进而危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这在标准合同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对免责条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等,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第二,免责条款不得排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二、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的合理性1. 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和适合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①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民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租,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领的军队占领了这 注①: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去,致使该农民无法耕种,自然颗粒未收,从而不能交纳地租。地主诉诸法院,农民败诉。此案确立的违约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责任时,他就有义务完成它,只要他能够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应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以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认为,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严格责任是受英美法的影响的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统一合同法原则》则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注:“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见《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5页。)。2.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比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②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这显然更不合理。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议1.在我国合同法上应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做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我国合同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错”等主观心理上的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的有些条文虽未出现过错的 注②: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字样但要求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的, 其中有些属债权人的过错,但大多数属债务人的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做为归责的依据。也就是说事实上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但这种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一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只是出现在分则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在与合同法相关的其它规范契约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国的合同法实施以后,都已经失效了,但是在这些法律当中基本上都确立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正是由于以前的这种情况,我国的合同法在制定的时候基本上确立了其归责原则,在以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契约类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也必然会使这些新出现的法律关系无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即便是在以后制定新的规范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严格责任原则也应该作为基本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体现出来。只有这样,严格责任原则才能作为基本的归责原则的合同法领域内确立起来。3.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无任何限制,则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这将限制人们参加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坚持严格责任为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具有紧密的联系。归责原则是确定归责事由的前提,既定的归责原则一般通过归责事由予以体现。但同时作为归责原则具体化的归责事由又对归责原则起补充作用。显然,归责原则是关于评价违约责任的总的价值观念,通常只是单一的主观标准,而归责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其适用对象特定化,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它主要是解决具体场合下的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它通常是多重的,既可以是主观的,也可以是客观的。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中,可出现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此处之归责事由仅系归责原则之补充,并不能成长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不相同。因此,建议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中,明确整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以过错为归责事由是整体归责原则的补充,并且这种补充只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4.以免责事由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例外情况 严格责任有别于过错责任,过错是一种积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归责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观念,它告诉我们责任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并通过法律承认的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责任,因而,何种情形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就成为严格责任原则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免责事由是免除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与理由,它通常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所谓法定的免责事由;二是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此谓约定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归责事由旨在确定违反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依据,免责事由则在于确立债务人不承担违约事实后果的条件。作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个方面,免责事由是法有规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响整体归责原则,建议在合同法中明确免责事由是严格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是对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02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3. 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064.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055. 田韶华,《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载于《河北法学》,2000/03 6. 钱晓英,《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 7.冀诚,《对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8.施国明,《论违约责任》, 9.郑坤山,《论违约责任》,这里有很多
要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三,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开始生效。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第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从而使合同成立
1.要约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最根本的法律效力即在于其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就是说,承诺生效之时,在法律上同时就是合同成立之际。2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看,合同订立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例如:甲对乙说,2000元把我的电脑卖给你吧(要约),乙说成交(承诺)。双方写了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这就是简单的合同订立。还有:你到服装商店买衣服。衣架上衣服均标明了价格,你看中了某款服装,提出要以8折的价格购买,商店营业员同意了你的还价,并把服装卖给你。这里,商店的标价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你的还价属于要约,营业员的同意属于承诺。这是一个口头合同的订立过程。
自述一般情况是3-5分钟,字数1000字左右,脱稿。问答不一定,开始的时候,老师比较有耐心,会问半小时左右,越往后时间越短。
自述一般情况是3-5分钟,字数1000字左右。问答一般在3分钟左右。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三方做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不仅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对的,而且还要证明老师是错的。
在答辩会上,会先让学生用10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内容,包括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以及论文中心论点和具体内容。时间不要过长,否则有可能会被导师打断。
问答阶段,老师提问完后,有的学校规定,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有些学校要求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生当场立即作出回答,随问随答。问题不设限制,具体时间也不设限制,但是出于整体时间把控,通常老师会将每个学生的问答阶段控制在十五分钟以内。
采访提纲最好不要超过五个问题,因为每个问题的受访者的回答时间一般控制在五分钟左右比较好。超过这个时间问者和回答者,乃至听众都会没有耐心。如果少于这个时间,则问的问题可能没有深度,回答的人可能也没有兴趣,这样就容易导致答非所问。
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时自述一般控制在5分钟到10分钟之间。千万不要超过10分钟。回答一般就是3分钟左右。
在答辩会上,先让学员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主答辩老师一般提三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有的学校规定,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再来当场回答,而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则规定,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要求学员当场立即作出回答,随问随答。
扩展资料:
在进行答辩之前要准备好材料,要对自己的论文熟记于心;在答辩过程中可适当的运用体态、尤其是手势语言,这样会显得更加自信有力;不管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语速要快慢适中。
开场白应先做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内容包括自己的年级班级、姓名等,再讲自己的论文题目与指导老师。
内容语言表达需要准确清晰,流畅无误,体现出论文的思考过程与答辩者的分析归纳能力。做到有条理,层次分明,注意控制语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陈述且不能过多的“留白”。
发表论文 多久能发表 ?有很多人快到评职称提交评估材料的时间,各种考试都通过了,但还没有发表文章,即使加急发表,但也不能保证100%的发表成功,比如参加各类考试而耽误些文章,导致文章不符合杂志的要求,同时期刊杂志上也有各种各样的出版延误的原因,如版面已经排满,这是很耽误时间的,或许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之后才会有版面的情况也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把握好发布时间是至关重要的,那么 什么时候发表论文最为合适 呢?职称评审一年只有一次,一年的延迟对于作者来说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不言而喻,下面具体讲下发表论文什么时候发表最为合适。 省级、国家级期刊建议至少提前8个月准备;一般来讲,杂志社为了确保每期杂志正常出刊,都会提前将当期之后1-3个月的稿件提前安排好,而一些创刊较早,认可度更高的热门期刊,来稿量较大,发表周期可能就会更久。提前准备,意味着杂志的可选择性更多。 核心期刊建议至少提前12个月准备;核心期刊正常的审稿周期为1-3个月,且审核严格,退稿、返修几率更大,这意味着在流程上耗费的时间更久;且 核心期刊 版面有限,投稿竞争更加激烈,即使被录用,排刊也比普通期刊晚很多,因此需要更早准备。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评职称之前3-6个月收到刊物就行,不要提前太多,也不要迟于3个月。原因是这样的:太早发表,可能评职称的要求变了,还要重新发表,而且刊物容易丢失;太晚发表也不行,如果刊物发行延迟,势必影响晋职,另外,刊物在知网收录还需要1-2个月的时间,所以最好能提前3个月-6个月的时间拿到刊物,这样比较保险。
硕士生的毕业论文一般在研究生二年级下期预开题,也就是四五月份,然后在四月底左右论文送审。
写论文的目的是什么。第一,你想要发表的地方是什么,会议还是期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要求,尤其是期刊论文。所以,在写论文之前,尽量确定要投的期刊或会议。
然后,去阅读几篇最新的该期刊或者会议的论文,明确一下体例和内容大致规划。重要的是,你选择的题目和投稿对象的要求尽量切合。
第二,你想要发表的时间,一定要有个发表的时间点。一方面,人都是有惰性的,你限制了时间点,就能很好的督促你,你可以多选择几个,这样你就会处于忙碌和兴奋状态,成果就会快而且好,否则非常容易消极怠工。
另一方面,很多毕业生,需要在写大论文之前,需要得到论文的接收函。在时间规划上也是有要求的。
如果想在时间上快一些,可以找一下相关刊物的special issue或者special section等,一般这特刊,出版的速度相对快些。一定要提前谋划,无论是会议还是期刊,一般要提前半年以上。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2013-08-20 17:21: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应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第三条 论文要求(一)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SCI (包括SCIE、SSCI,以下简称SCI)论文。(二)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至少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三)研究生课题内容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两位者,可以不受论文限制。(四)专业学位研究生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第三章论文署名要求第四条 论文署名要求(一)作者署名要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职研究生老师分析用于申请学位的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必须是第二作者。(二)单位署名要求1.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系统和学校本部研究生论文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如"广州医学院××学院"或"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等。2.教学基地各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以广州医学院署名或以广州医学院及本单位法定名称共署名。3.非教学基地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必须署名"广州医学院XX(学科名称,如免疫学教研室)。(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署名也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第四章发表论文的认定第五条 SCI(EI)与中文核心刊物收录论文的认定由于SCI(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第六条 对各学院及各附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须提交研究生学院备案方为有效。第七条 发表论文时间的界定(一)研究生:论文发表时间原则上应为在学期间及毕业后3年内。(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时间应在论文答辩前3年之内或答辩后1年内,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学位有效期内方可申请。第八条 论文的审核(一)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从网上填写并打印《广州医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页及论文首页),经导师审核签名和所在单位审查核实,上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二)对于已被国外刊物接收但尚未发表的SCI(EI)论文,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刊物的正式接收函,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刊物的录用函也可接受学位申请。第五章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第九条 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论文正式公开发表后,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如毕业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第十条 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4日起执行,之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其实硕士论文的写作时间并不固定,不同专业、不同要求的时间都不一样。一篇高质量的硕士论文,毕业生要花费3-6个月的时间写作,对于部分写作能力强的同学,可能2个月就能搞定。硕士毕业论文一般三万字起步。把毕业论文程序理清,一定要去研究生院问好什么时间交稿查重。其次,根据你的开题报告重新梳理框架,确定每一级小标题的材料有多少。再次,一定要及时跟导师沟通你的进度,根据老师建议及时修正。最后,开题报告很重要。如果你的开题报告写得好都可以直接减去一万字左右了。剩下的就按部就班往里面填充就行了。
这个应该与专业相关。如果是自己找文献就能写好的,应该比较快。有些需要做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就会耗时久一点。还要看每天能花多长时间写。我是学设计和规划的,研究生的论文写了1个半学期。
完成一篇硕士研究生论文要花多长时间
篇硕士论文要花多长时间,首先,我们应该说,不要超过三年,不要少于半年。如果你已经有三年没有写过一篇文章了,开始学习相关的信息,这只能解释三件事:
1)你选的题目超过了你的能力。
2)你属于那种贪婪的人,你想把所有的东西都写在毕业论文上,但是已经20年没写了。事实上,每个研究人员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写作,即使他能力有限,也无法在这个范围内产生明确的结果。
3)说明你得了论文神经官能症。你把它丢到一边,然后又拿起来,但是根本不想写完。你处于一种心不在焉地状态,只是把论文作为其他上不得台面的事情的借口。这种人永远拿不到学位。
不要少于半年。即使你只是想在期刊上发表一篇不超过120页的论文,因为研究工作计划,寻找参考书目,整理材料,编辑文本等工作也会让六个月时间在一眨眼间就过去了。也许一个成熟的研究者用不了那么长时间就可以写完,但那是建立在他多年以来阅读,整理卡片和摘要的基础上的,而一个大学生则要从头做起。
我们说的半年或者三年并不是指编辑文本所需要的时间,那个可能只需要一个月或者半个月就可以了,具体要看你的工作方法。我们说的.是指从有了最初的观点直到最后完成论文的时间。可能有的学生真正用来写论文只花了一年,但在过去的两年间,他自己也不知道从哪儿已经积累了许多想法和材料,现在正好派上用场。
在我看来,理想的做法是在本专业第二年末选定论文题目(包括相应的导师)。这个时候你对专业已经有所熟悉,同时对那个题目,写作中的困难甚至该科目的情况都有所认识,虽然你还没有去仔细研究过。在这个时候做出选择,你就不会置自己于情势危急而又无可救药的地步。因为你有一年时间来发现自己的想法可能有问题,你可以更改主题,导师甚至换一个科目。要知道花上一年时间来搞明白自己想要写的不是希腊文学而是当代历史并不是虚度了光阴,因为至少你学会了如何初步整理参考书目,如何摘抄,如何编写摘要。就像我们在上一节说的,不管选什么题目,论文其实就是学习如何组织观点。
在第二年末选定论文题目的话,你就有了三个夏天来做研究,而且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外出考察。此外,你还可以选修一些相关的课程。虽然在一篇实验心理学的论文里加进拉丁文学的内容是很困难的,但是许多哲学和社会学性质的专业的学生都可以说服老师把论文的一部分内容引向自己所喜欢的那个学科。只要学生没有大的理解问题或者耍什么小心眼,聪明的老师总是更喜欢让他们写起文章来有动力,有方向,而不是服从命令,没有热情地随便写写,纯粹只是为了跨过这个躲不开的坎。
在第二年末选定题目意味着直到第四年十月份从容不迫地去答辩时,你有两个整年来做准备。
当然你也可以更早就开工。也可以更晚点开工,只要开始写了以后观点都定下来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确定观点的时间不能太晚。
这样做是因为如果要写一篇好的论文,我们需要尽可能地在每个阶段都和导师一起讨论。这不是给老师添麻烦,而是因为写论文就像写书,这是一项需要和公众沟通的工作,而导师是你唯一一个够格的“公众”,他会把你的工作引入正途。如果论文直到最后时刻才赶完的话,导师就只能匆匆忙忙地翻一翻章节标题或者最后的结论了。而且,如果导师最后对论文结论不满意,他就会在答辩的时候给出低分。因为如果让一篇不喜欢的论文参加答辩的话,那其实也是他自己的失败。如果真的认为学生的论文离题了,他会事先提出建议,让学生重写或者略作修改。在听到建议之后,学生可能认为导师说的没道理,或者时间已经不允许他去修改,这时虽然他还是会在答辩时遇到那位对自己不满的听众,但至少他已经知道那个人对什么不满了。
由上可知,虽然在半年内写出来的论文虽然可以当做不得已为之而被接受,但这种作法不值得鼓励(除非你已经花了多年时间精细准备,最后六个月一挥而就)。
但有时我们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主题的选择必须允许我们在这一点上写一篇像样的文章。我不希望这本书太“商业化”,好像我们要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顾客出售“六个月的纸”或“六年”,但它可能在六个月内完成好的论文。
这类论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题目所决定的范围必须很小
2)题目应该尽可能选择当代的,这样就不必去搜索可能上至希腊人的参考书目了,或者应该选择一个冷门的题目,这样可写的东西就会很少
3)所有相关资料都在集中在一个很小的地方,而且查阅起来方便
硕士论文比学术论文更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而且硕士论文的字数也比学术论文多,所以在写作时间上有较长。那么硕士论文最快几天写完?一、硕士论文最快几天写完?如果是文科硕士论文,应该在十天左右可以的完成,花2~3天查阅相关资料,再花2~3天写作,最后花几天时间进行修改;如果理科的硕士论文,比较难,因为结果、讨论部分,可能要参考很多文献,才能阐述清楚,需要15-20天左右。当然也得看个人的基本功是否扎实,知识储备量是否丰富。论文一次性通过的几率很低,一篇论文都要经过反复的修改,这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想要快速完成硕士论文的写作的话,最好的方法就是多与指导老师沟通,熟悉指导老师研究的方向和领域,他会为你的论文指引正确的方向。不然也可以选择另一种,找专业的写作机构帮忙完成,不过这个前提是,你要提前选择好写作机构才行。调研报告二、硕士论文写作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一)确定论文选题论文的选题对论文影响很大,好的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毕业生需要先做好论文写作,一般来说,研究生论文写作选题时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选择客观上有研究价值的课题,也就是说所选的课题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或者理论价值,能够推动本学科或本专业发展;2、选择主观上切实可行的课题,选择的课题应该难易得当,不超越研究者自身现有的能力和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可以顺利完成的课题;3、尽量选择具有创新性的课题,所选的课题能够反映本学科或本专业发展的最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就要求研究者紧跟学科发展,了解学科的最新动态和热点问题,开阔思路,创新思维,善于发现问题,从新的角度得出独特的见解,避免守旧重复或者一味求新求异。(二)做好文献检索这一步的工作是较为艰苦的,需要有思想准备。在我国,多数中文学术资料目前没有上网,需要手工查找,因而这个步骤中查找中文资料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很大;拉丁文资料,特别是英文资料由于网络传播的方便条件,相对好查询。但是不少资料即使找到了目录,真正能够阅读到,仍需要作者不懈的努力。这一步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一步,你的论文内容很可能重复了别人已经做过的工作,等于白做;查找的过程,也是启发思路、产生观点火花的过程,不走这一步,等于掐掉了自己新观点、新视角、新材料的来源。这也是为下一步做观点、角度、材料上的准备。(三)定好选题依据提出你关于论文选题的理论假设,或要研究的具体问题。选题是指准备写的论文的大体方向和范围,真要动手写作,就会遇到两类具体的问题。第一类属于观点方面的:我的具体观点是什么?你可以设想出一个或几个观点,但它们仅仅是一种假设,通过许多证据、材料,通过严密的论证和适当的论证框架结构,证明你的假设是成立的,这才能形成论文的主体。第二类属于实用方面的:我要具体论证什么问题?你可以提出许多原因、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它们是不是与所论证的问题相关到什么程度,这需要通过科学的调查和分析。
线上教学节省教学资源,但学生集中能力差。线下教学更直观地传授学生知识,但缺少现代化教育手段。
线上教学没办法,跟线下教学相比的,毕竟线上教学有一种互动状态。
线下课堂教学针对性强,老师可以根据课堂气氛了解教学效果,及时调整教学方法。线下课堂教学老师可以随时注意课堂秩序提醒走神、做小动作的学生注意听讲,线上全靠学生自觉。
1、从时间与空间维度比较线上教育不受时间与空间影响,而线下教学完全受制于时间与空间。2、从课堂监督维度比较线上教学很难有效监督学生学习情况,而线下教学可时刻掌控孩子们的学习动态,监督起来非常方面。3、从教学效果维度来说线上教学总体学习效果较差,主要是学生专注力很难保证,加上老师监督困难,所以导致线上教学很难保证教学效果。反之,线下教学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老师在课堂上,学生哪怕不愿意学,也得硬着头皮坚持着。因此,线下教学效果普遍好于线上教学。4、从健康维度来比较线上教学不是对着手机就是对着电脑,学生长时间对着屏幕,对眼睛非常不利。而线下教学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学生的注意力也相对集中。5、从师生互动维度来比较线上教学远没有线下教学师生互动得更流畅,先上即便可以师生互动,也没有线下互动那么直接,学生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当面提出。6、从课堂板书维度比较线上教学很难做到线下教学那样的直观的板书教学过程,学生在线上教学过程的体验也不可能有线下教学直观易懂。不过,线上教学也有其一定的优势,并在在特殊情况下有线下教学无法替代的优越性。譬如,它可以有效避免人员聚集现象,尤其是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它就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下上教学在今后一定会有其巨大的空间。特别是在生活节奏加快的今天,家长们忙着上班,家长无人送孩子去培训班学习。孩子在家里上线上教学课程,自觉的孩子还是可以从线上教学学到一定的东西。但是,不够自觉的孩子上线上教学课程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我们既不能片面夸大线上教学的有点,也不能无限夸大线上教学的缺点。只有做到趋利避害,才能在线上教学的过程中获取知识,学到本领。每一个家长都应该对孩子的线上教学进行积极引导,决不能让孩子假借上线上教学的名义进行没完没了的玩网络游戏。该上线上教学课程时候,就高度集中注意力,充分利用好线上教学,争取尽可能多地学到知识、学到本领。该是线下教学的时候,更不能马虎大意,时时刻刻认真听老师讲课,抓住课堂教学最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