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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论文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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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论文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保护,我觉得SEL的电动机保护做的最专业,它的热模型和保护方式都是最完善的,尤其是配合国外电动机的说明书,保护效果非常好,电机和保护二者非常契合。但国内的电机往往缺乏这方面的参数,还是沿用老一套的过流速断反时限,很多参数都查不到或者是根本就没有,反过来也影响了国内电动机保护的发展。我自己的一点浅见。

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值为适应其需要必须随之进行调整 1 国内继电保护现状 只有继电保护技术顺应潮流才能完美配合电力系统发展的需求,而继电保护的新的发展方向体现在当今社会的各大先进技术中,如电子、通信与计算机等,将这些高新技术与继电保护相结合,给继电保护技术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计算机继电保护的相关研究。1894年我国某大学率先研制出输电线路微机保护装置,经过有关专家的检测和鉴定后运用到系统中,代表了我国继电保护的发展打开了新局面,微机保护进入到推广期。短短几年时间,微机保护已别具特色,线路和设备都有不同原理、不同机型的保护,出现了一批具有良好性能、多重功能、有效可靠动作的新型继电保护装置。在研究过程中,微机保护的软件、算法等方面也取得了很多理论成果,可以说从90年代开始我国继电保护技术已进入了微机保护的时代[2]。新型的继电保护装置是在多种原理、多种设备的微机保护装置的支持下实现的,中国目前已有500多座综合自动化变电站已投运或即将投运,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起步,由此可见我国在变电站继电保护的研究方面发展十分迅速。如今我国变电站已广泛采用微机监控技术,提高了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大大降低维修所需费用和人员工作量。随着光电技术在传感器应用领域研究的突破,《变电站网络与通信协议》的颁布实施,以太网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智能断路器技术的发展,数字式变电站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3]。2009年5月,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立足自主创新,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为原则,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坚强智能电网”的发展目标。与此同时,智能变电站作为智能电网的基础,其建设关乎坚强智能电网目标的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先后出台了智能变电站技术导则、设计规范、继电保护技术规范等一系列相关标准[4]。论文网 2 国外继电保护现状国外的继电保护已发展了百余年,上世纪90年代,随着微机技术的发展,新兴的改善和提高继电保护性能的原理和方案不断出现,使得保护装置需要更强大的硬件支撑。恰逢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等技术迅猛发展,微机保护硬件的发展也把握了良好机遇,使得其结构更为合理,性能更加完善。国外微机保护领域发展的20余年里,在保护的设计上经历了若干次的更新换代,将微处理器技术与多种算法相结合,致力于为新型微机保护的开发和完善打造良好的实现条件[5]。 西门子公司的完全分散式控制系统是相关科研工作的一项重大进展,它将“单元”设置为基本部件,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分散布置在各电压等级的一次开关站附近,主要工作内容为进行数据采集进而进行检测、控制继电保护各项任务的运行、在合适的时机采取相应的继电保护措施等。在这些作业过程中,中心计算机通过电缆或光缆收集各“单元”的数据,给每台负责接收的计算机发布命令,使其严格执行命令以确保运行的安全稳定性。此系统在扩展性方面有突出优势,同时,在数据传输过程具有较强的抗电磁场干扰能力,有利于实现无人值守的目标。

这个我也并不是会为你清楚 不过 个人觉得 中国的二次自动化应该是非常好的 因为一次太差了 不得不把二次发展好 才能不出大问题

国外隐私保护研究现状论文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美国网络流量调查单位(Compete)所公布的数据显示,Facebook一个月的美国国内用户访问数达到6850万,比起对手聚友网(Myspace)的5850万高出将近20%;而据FacebookCEO马克.扎克博格(MarkZuckerberg)在官方博客上宣称,一个月该网站的全球用户人数已达亿,其中近一半人每天都在使用中Facebook。以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站以及随之发展起来的Twitter、国内的新浪微博等微博客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传统的博客服务有着极大的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这类社交网络提供的服务是以人际交往为目的,甚至是通过实名制进行交友。因此,随着交往不断加深而出现的问题是关于用户隐私的保护。在面对以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络飞速发展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也就成为研究者关注的一个新话题。大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collegestudent)是指正在接受基础高等教育和专业高等教育还未毕业或已经毕业走进社会的一群人。大学生代表年轻有活力一族,是具有开拓性的建设与创造的主力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栋梁之才,是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专业人才。进入大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以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为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现状论文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国外现状在逐渐进步。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兴权利,与日益扩张的国家监控权针锋相对。《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从个人和家庭隐私的角度,对个人信息权作出了规定。欧洲人权法院的50个相关判例涵盖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等不同法系的国家,涉及健康隐私、私密声音、私人通信等个人信息,缔约国败诉率高达三分之二,明确表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度: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披露、查询、删除等监控和干预必须依法、善意、必要进行,以充分保障人权。我国应当以保护为原则,干涉为例外,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权,夯实合法性基础。合理善用国家监控权,找准合目的方向。最低程度平衡权益冲突,把握合比例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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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外研究现状论文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系的主要特点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归纳起来,这个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政府、民间共同努力。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联邦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三是投诉简便,渠道畅通。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四是严格执法。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 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拿大,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由各省立法保障。首先,消费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便要了解合约的基本概念,例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货物应该合乎出售货物的质素,但如果买者在购物时曾经检查过所购买的物品,而该物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作别论。 (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货物应该符合卖方在订购时提供给买方的说明资料或样本。 (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斯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方有权在签了合约7天内取消合约,卖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5天之内退还所有付款。 (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健美中心的会费或舞蹈的学费等,都是预付费用以换未来一段时间中可以得到的服务。这些合约在卑斯省亦由消费者保障法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已签署的合约7天之内取消该合约。同时,这类合约为期不可超过两年。 最后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不包括供应商和转售商的。 澳大利亚的消费仲裁情况 澳大利亚重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澳大利亚设置有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澳大利亚的第一个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根据澳联邦政府于197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条例》在昆士兰州成立的,而后在各州都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其中塔斯马尼亚州称之为“小额钱债索偿处”,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两个州则称之为“小额钱债法庭”。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有权受理由自然人、私人企业、合股企业、免责持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联合会等主体,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法定赔偿的申请(不限于消费方面的纠纷),并可就此案件下达价值不超过25000澳元的裁决。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解决纠纷,需向仲裁庭登记处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填写有关表格。若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起索偿申请,法院的秘书确保此诉讼即刻转到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澳大利亚政府部分仲裁机构免费,其他有偿仲裁机构的收费也很低,25000澳元收取27澳元,25万澳元收取150澳元左右。 澳大利亚另有一个官方设定的机构称为“怨情大使”,其源于北欧,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对重大事情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定,这个机构是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 新西兰的消费仲裁情况 新西兰仲裁机构较多,除一些综合性的仲裁机构,不少行业也有本行业的仲裁机构,如银行、保险业。申请仲裁也有额度限制,如电力2万新元,银行10万新元。仲裁员主要为律师,但并不局限于律师,例如“太平绅士”等社会认可的公正人士也可以成为仲裁员。通过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识,即可终局。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 新西兰所有仲裁机构都不向消费者收费。仲裁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经营者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如,电力仲裁机构,每年向电力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某家公司当年有投诉,第二年该公司向仲裁机构应交的费用就会增大,被投诉越多,向仲裁机构交的钱也就越多。 新西兰消费研究所与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均不直接处理消费者投诉个案,对消费者主要是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国解决消费者投诉渠道的多样化,处理、调解消费纠纷至少有7条途径,即消费者自行与经营者和解、行业协会调解、中间人调解、民间仲裁、小额仲裁法庭、法院裁判。由于两国均为海洋法系,很多民间的调解或裁决结果也具有终局效力,有很高的权威性,所以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大量消费者投诉能通过以上途径解决。 ——(《中国国门时报》)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法律体系健全。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解决。因此,美国、加拿大、日本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几十部,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又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又如,日本消费者立法比较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大的改变。注重宣传教育。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大多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不为任何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注重产品抽查和实验。设在旧金山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数十人,每年要在市场直接抽查几千种产品,约占该委员会管辖的消费产品总数的1/4以上,全年通常要处理几百起抽查及投诉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均以实验室检测的数据为依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可靠性很强。美国消费者联盟拥有50个属于自己的试验室专门用于比较试验,然后通过杂志和专刊及网络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并使之成为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日本比较试验中心成立于1974年,1980年在神奈川县的相模原市建立了商品比较试验基地和培训中心。商品比较试验区有三栋试验大楼,分别有被服试验室、食品试验室、环境室、住宅室、燃烧性测试室、家电的爆炸试验室、汽车和自行车的试验室等。开展的试验主要包括个案试验、批量个案试验,比较试验和委托试验。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从立项、检测到结果公布,周期约为半年,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中比较的商品品牌不能少于5种。强化受理投诉工作,处罚力度大。加拿大安达略省人口比较多,全国3300万人,其中安达略省1200万,其省会城市多伦多550万,相对投诉、咨询多,消费者事务保护部负责投诉、咨询的有13人,每年处理投诉万件,每天接听咨询、投诉电话1800余次,业务量比较大。加拿大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3.维权途径问题。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2011-10-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消费者知情权】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电子商务大国——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主要是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披露的义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1、商家自身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贸易商号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通讯方式或电话、登记地址、相关政府登记资料及许可证号码;(2)通讯信息,使得消费者可以迅速、简便、有效的与商家进行联络;(3)争议解决信息;(4)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5)当商家公开声明其为某种自律性方案、商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或认证组织的成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这类组织的联络资料,使消费者能确认商家的会员身份并得到这些组织如何操作的细节。2、提供的货物、商品信息商家对所提供的货物、商品的描述应当是正确,足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决定,并使消费者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留。3、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条款、价格、费用的足够信息,这类信息应当清晰、正确、易于得到,并提供消费者在交易前进行审查的机会,包括:(1)商家所收取全部费用的详细列明;(2)通知消费者存在商家不收取但消费者日常发生的费用;(3)交货或履行条款;(4)支付条款、条件与方式;(5)购买的限制,比如需要父母/监护人的批准,地理限制或时间限制;(6)正确使用方法的提示,包括安全、人身健康的警示;(7)售后服务信息;(8)撤回、撤销、归还、调换、取消、退款方面的详细规定;(9)担保与保证。美国没有更多的这方面的立法,因这些规定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在救济时也更多地是通过行业内的非诉讼机制解决,并没有更多的法律上的直接救济。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作出了很多规定。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的一般披露义务:除了欧盟法律规定的其它信息披露要求外,成员国应当保证服务的提供者应提供并使服务接受者和有权机关能够容易地、直接地和永久地获取不少于如下的信息:(1)服务提供者的名称;(2)服务提供者设立地的地理地址;(3)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包括能与之迅速取得联系和以直接有效的方式与之通讯的电子邮件地址;(4)在服务提供者有商业登记或类似公共登记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注册机构、其注册号码或确认其身份的类似信息。另外,还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信息,这些额外的信息包括: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售后服务和保证以及投诉地点;在解除的情况下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和谁负责返还原物的费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或者其它可为销售者获得和阅读的媒体提供给消费者,而且必须是缔约前至少是在货物交付前或服务提供前提供给消费者。欧盟在《远程销售合同指令》中明确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销售者必须清楚无误地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价格、运输费用、增值税额(如不含在售价中)以及支付、运输、交货和履行安排等信息。同时,该指令还赋予消费者对知情权救济的一项权利——撤销权,即消费者在缔结远程销售合同时享有为期至少七天的撤销订单而无须负担任何费用的撤销权。对于欧盟的这两个指令,各成员国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其引入国内法,并提供救济手段。如在德国,通过修订《德国民法典》的方式,将该指令的内容直接纳入了国内法范畴。《德国民法典》确认企业主违反上述义务的性质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保护水平很高,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

护理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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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论文开题报告

护理是人们谋求生存的本能和需要。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

项目名称: 护患沟通方式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一、立论依据

(包括本课题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并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相关概念

沟通: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传递和反馈过程,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

护患沟通:就是护士服务对象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作用的过程。

护理工作:是以维护和促进健康、减轻痛苦、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服务的工作。

研究背景

随着整体护理模式的推行,人性化的的护患沟通制度成为护理工作的一 项重要内容。国内有资料表明,的患者希望护理人员与其进行交流沟通,然而临床护士对沟通方式基本不了解,对沟通目的内容方法等也知之甚少。颜霞等[1],临床上80%的护理纠纷是由于沟通不良或沟通障碍导致的;30%的护士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如何根据不同的情绪采用不同的沟通技巧;的护士对沟通方式基本不了解;的护士认为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不加理睬。有研究发现,的患者希望每天与护士交谈1次。这两组数据中不难看出,目前护士的沟通能力与患者的沟通要求还远远不相适应,相当一部分护理人员缺乏沟通的理念、知识和技巧。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患者的价值观念﹑健康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护理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护患矛盾日趋

趋突出,加剧,护患纠纷的发生呈逐步上升趋势[2],这种现象众所周知,有目共睹,这不仅使患者(家属)感到不满意,也严重困扰着广大医护人员,阻碍医学进一步发展。新的医学模式要求我们护理人员要走进患者,走进他们的生活,这就需要沟通,沟通既可清除误解与冲突,也可促进和谐与亲密[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均与护患沟通障碍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而真正属于护理差错或护理事故的纠纷却微乎甚微。

因此,良好的护患关系对提高护理工作质量,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护患沟通的目的

目前,我国护患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热点和难点[4]。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真正属于护理差错或护理事故的纠纷微乎其微,许多纠纷发生与沟通障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2002年1月~2004年1月,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由医患沟通不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在“医院内部因素”选项中,选择“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纠纷的占[5]。由此可见,加强沟通,减少医疗纠纷是国内外共同的目的。

2 人员配备:

与病人进行有效的沟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护理人力不够时,护理人员对于基本的治疗和护理,都需要一种高节奏工作流程才能完成,没有时间与病人进行充分交流、沟通。目前,我国护士队伍严重缺编,供不应求,皮

平均千人护士比例为1,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千人护士比例为5以上,世界大多数国家,一个医生配2~3名护士,而我国医护比例为1∶[6]1。而在爱尔兰,每个病区内护士与病床的比例为()∶1,在ICU护士与病床的比例为(3~4)∶1。护士由注册护士、执照护士及护士助理组成,遇有紧急情况则需要调动流动护士,这一部分护士主要来自于中介机构[7]。我国护理人员缺乏的现状,导致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病人进行沟通。3知识系统

有调查显示[8]:护患沟通障碍的主要原因是沟通知识缺乏占45%,专业知识缺乏占30%,病人方面占25%。同时缺乏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听懂方言的能力,也是导致护患沟通障碍的原因。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混居的国家,在新加坡中央医院,护士长排班,必须考虑各民族的护士混排上班,即每一个班总有华人护士、印度护士、马来西亚护士上班,其目的就是满足各民族病人与护士交流的语言需要。有些发达国家在医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加入“角色训练”,加强沟通能力[9]。由于目前我国护士缺乏完善的疾病知识、护理伦理、心理及其他相关的理论知识,使沟通无法有效地进行。

3护患沟通的目标

在我国,病人被动的依从医生和护士的决策,医护人员对病人也仅限于基本的治疗和护理,与病人沟通时仅限于满足医学需求的'医学交流,较少考虑其心理和社会、精神、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

在国外,护士紧紧围绕病人的需求,运用护理程序系统地护理病人,从生理、心理、社会、精神及文化等各方面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帮助病人最大程度

地达到生理与心理、社会的平衡和适应;护士的角色已不仅是病人的照顾者,更是病人的教育者、咨询者和健康管理者;病人有权参与对其治疗和护理方案的决策等。

综上所述,我国的护患沟通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护患沟通方式比较陈旧,忽略了患者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认识。

本研究旨在综合分析国内外护患沟通研究的现状和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的护患沟通方式,为临床护理工作提供依据,减少医疗纠纷,培养全面的护理人才。

参考文献

[1] 吴玉霞,张士化,吴宏霞,等.从护理管理上防范护患纠纷[J].实用护理杂志,2002,9:74.

[2] 卢仲毅.从医患关系现状看医患沟通在医学继续教育中的必要性[J].重庆医学,2003,3(4):385 386.

[3] 赵长云,范宇莹。谈非语言性沟通在护患关系中的应用[J].实用护理杂志,2002,18(6):73

[4] 张秀云,王庆珍. 参照法律法规实施护理管理[J]. 护理学杂志,2000, 15(9): 551.

[5] 李承水,安秀玲, 马素贞. 加强护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体会[J]. 齐鲁护理杂志,2005,11(1): 75 76.

[6] 黄人健. 温故知新——展望2007年的护理事业[J].中华护理杂志, 2007, 42(1): 5.

[7] 吴爱丽, 车爱红. 爱尔兰医院护理见闻[J]. 护理研究,2007, 21(1): 89.

[8] 胡国萍. 护理人员护患沟通方法调查及对策[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1, 17: 238 239.

[9] Debra Nestel and Tanya Tierney, Role play for medical students learning about communication: Guidelines for maximising benefits [J]. BMC Med Educ, 2007,7: 3.

二、研究方案

本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目标

1通过研究护患关系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关系的作用,防止护患纠纷的发生,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

2 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无言服务”的旧护理模式,重新认识临床护士的责任,适应新的医学模式发展的要求,符合病人的心理,以满足病人日益增长的自我保健、安全意识和对护患沟通的需求

3 为临床实践提供指导依据。

4 使护士从被动执行医嘱,完成护理操作转变为主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评价患者需求,为患者提供个体化的护理。

研究内容

1研究护患沟通的方式并对其做出筛选

2护患沟通与患者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3护患沟通流程与护患纠纷的关系

4护患沟通方式在临床的试验并对其检测﹑筛选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护患沟通方式的确立

2护患沟通技巧在临床工作中的试验

3收集患者对护患关系方式应用的态度

(二)本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

研究方法

1文献回顾法:使用Internet、CBM数据库和Medline光盘检索国内外关于护患沟通方式的资料

2理论分析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前人的经验,初步确立护患沟通的新方式

3问卷调查法:通过编写问卷内容在汾阳医院对患者和护理人员进行问答,并收回。

问卷内容:a.入院前沟通,护理人员的沟通技巧

b.常规沟通,护理人员一周进行几次

c.术前沟通,患者的心理情况

d.术后沟通,患者的反应

4调查表法:调查表中使用护患沟通方式沟通的病人与满意度的关系的相关数据,护患沟通方式沟通的患者与护患纠纷的关系的相关数据

5统计法:利用excel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其相关系数

技术路线

可行性分析

(1)国内外护患关系的研究和大量的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基线资料

(2)护患沟通技巧发展的研究,以及临床护理工作中的一些经验, 为本研究提 供了重要的依据

(3)汾阳医院的问卷调查可以为促进本研究的实施

本课题的创新之处

本研究综合分析国内外护患沟通现状,查阅文献和问卷调查收集最新的资料,结合前人的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国的护患沟通模式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护患沟通方式,并进行实证研究,为临床护理工作提供一套新的有效的护患沟通模式。

研究计划及预测进展

查阅文献

撰写综述及开题报告

问卷调查及收集资料

整理资料,统计分析

撰写论文

预期研究成果

1.建立新的护患沟通方式并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得到应用

2.提交科研论文2 3篇,并按时完成学位论文

三、研究基础

与本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1 已查阅了大量的文献

2归纳分析了国内外护患沟通方式及内容

3已与汾阳医院做好了沟通并同意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

4 预调查问卷已形成

5会用基本方法进行统计

护理干预的研究综述范文 第一篇摘要:综上所述,虽然该院护理人员对CNE的理解和认识较高,开展的CNE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经费问题、活动时间的安排以及考核方式等问题突出,护理管理者应予以重视。寻找适合的解决途径,以不断、有效更新全体护理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方向。

中医护理在国外研究现状是缺乏专业学校。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中医护理国内外研究处于一个缺乏专业的学校进行教授中医护理的相关知识,中医护理是在中医基本理论指道下的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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