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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研究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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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研究方法论文

中小学生提倡热爱劳动,是提升国力或让学生早日体会劳动的价值的的一种

劳动教育在中小学开展论文,这个主要是在中小学第一个要有一个树立劳动观念的教育课程,第二个是要实践,要给孩子劳动的机会锻炼。

一千字啊?!!我哩个天。除了搜出来的,没人愿意亲自写。只要说:劳动光荣,责任与义务,为社会主义贡献力量,等。都高分。最好加上句:共 党好。

论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文摘要】

民族振兴依靠教育,教育振兴依靠教师,教师技能提高依靠教学实践和研究,而教师的教学实践和研究都离不开教育科研方法的指导和引导。本文试就中小及教师的教育科研的意义和方法进行探讨,以便同仁借鉴。

【论文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

什么是教育科研?

教育科研是以教育理论为武器,以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以探索教育规律为目的的创造性的认识活动。简单地说,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只要能够在工作中发现教育上的问题,并能运用正确的,系统的方法,去求得科学的结论,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种活动就称之为教育科研。

人们做任何事情,都有个目的。中小学教育科研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科学理论为武器,以中小学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现象为对象,探索新形势下新的、未知的教育规律,以便发现中小学教育过程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正确地指导今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不断创新,不断发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事物总是前进的、发展的。我们的教育工作,它必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指导教育运行的规律也必然在丰富、在完善、在发展。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只有联系本职工作认真地、不断地探索,才能培养和造就更多更好的社会劳动者。因此,开展和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对于深化教改,切实搞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深化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教育中的思想、体制、结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中的已经过时或落后了的东西。而这些方面的改革都亟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予正确的回答,提出有效的措施,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育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这是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提供科学理念依据的源泉,是推动教育改革与实践发展的动力。进行教育科研,每一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责无旁贷,因此要积极行动起来,发挥主人翁作用,为推进素质教育,做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2、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我们知道,学校的每一门学科,都涉及到教育科学的理论;每一门学科的教学,都需要教育科学理论去指导。教育是一门艺术,广大中小学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地进行教 改实验,勇于创新,用取得的成果解决教学中的新问题;对学期或学年度所实验的课题或项目应进行书面总结,找出差距,继续研究。这样边研究,边实践,自编自导自演,既可以优化“教”,也可以优化“学”,既经济快捷,又方便实惠。所以说,教育科研的成果,一旦被广大教师所掌握,就可以变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现实力量。目前许多学校都总结提出了“抓科普、促科研,以科研带教研”等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辽宁盘锦市实验中学,非常重视学校科研组织和科研活动的建设。他们不仅把科研成果通过报刊杂志进行宣传报道,而且还积极主动地把经验丰富的教师派出去巡回讲学、作报告。这样做正是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便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科研理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数十年长期坚持,因而成为全国一流中学。该校的科研带头人魏书生,也逐步锻炼成为教育实验改革的专家,全国知名。

3、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的需要

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依靠科技。科技的发展要靠教育。而教育发展的关键在教师。也就是说,教师的素质决定着教育发展的水平。从古今中外教育史的发展看,那些著名的教育家无不是经过教育科研——长期不断的教育实践发展而来的。我国古代的孔子,提出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温故而知新”等教育教学的理论,并终身为之实践,因而成为历代尊崇的教育思想家。我国现代著名的人民教育家陶行之先生,他的”生活教育”的理论,就是他在数十年教书育人的不断实践中总结创立的。我国当代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也是在他十多年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边实验、边总结、边研究,才不断取得优秀成果的。……概言之,这些例子都充分说明,广大中小学教师,开展与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紧密联系的教育科研活动,经过选择课题,定向研究,不断总结积累,不仅可使“教”有特色,逐步提高教学质量,而且能提高教师自身的科研素质和实践能力。可以说,教育科研活动正是造就教育家,造就一大批卓有成效的教育工作者的根本途经;也是提高广大中小教师素质的有效手段。

4、开展和加强教育科研,是发展和完善教育科学理论的需要

科学的教育理论,来源于教育实践。而教育科研,正是使大量丰富的教育实践(包括教育教学的经验总结和教育科学实验)上升为教育科学理论的必由之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教育科学研究,就没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发展。教育科学理论得不到发展、完善和提高,怎么谈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呢!只有广泛开展和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才能有效地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顺利实施,确保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目标的实现。

那么,怎样开展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呢?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方面,努力转变观念,树立参与意识,扩大科研组织,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的积极性。通过加强中小学教育科研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集中人力物力,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科学研究,以推动教改的深化和素质教育的落实。各学校也可借此开展结合本校实际的科学研究,以促进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完善和提高。具体方法可采用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总结法等常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另一方面,作为教师,直接面对学生,活动于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具有进行教育科研最有利的条件。广大中小学教师,应立足本职,立足自身实际,努力学习,勤奋钻研,注意挖掘和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系有关科学理论,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活动,积极撰写科研论文,逐步提高科研能力,努力使自己退出“教书匠”行列,逐步锻炼跨入到“科研型”甚至“学者型”教师的行列。因为,教师在科研道路上的钻研精神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正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的一个有力因素;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他较高的自身素质和科研水平上的。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都必须树立起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危机感,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争创佳绩。切勿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俗话说得好:“万事开头难”,“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万木苦争春,何患未成林”。在平凡的岗位上,也能实践出真知,为教育科研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电化教育在今天迎来了高速的发展,通过电化教育的手段在中小学教育中的运用,为中小学教育的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打开了一片新的天地,因此在以后的教学发展中电化教育也将成为教育发展的趋势。

电化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的目的仍是要实施教育,电教部门和学校电教工作者要为普及电教而提供电教资料,编写电教教材,他们的工作仍然是教学,只有懂得教学具备教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学工作者才能真正做好电化教育。实践证明,好的电化教育,能够对中小学的教学成绩有显著的帮助。

一、电化教育改变了传统教学环境,提高了学生的求知欲

传统的教学方式主要的形式就是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为了使学生更加有兴趣,更能够投入,教师必须使自己的语言更具有鼓动性、幽默性或者加入一定的肢体动作。但是这种外部的刺激具有瞬时性,只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效果,同时还存在审美疲劳的弊端。加之,这与教师的性格、环境、语言表达具有较大的关联性,遇到表情严肃、性格内向的教师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单一的表情、较少的肢体语言、单调的语调就很难能够形成轻松和谐的课堂氛围,长此以往就会使学生产生厌倦抵触情绪,从而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布鲁纳是美国的一位教育学家,他曾表示: "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的材料的兴趣。"由此可以说明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现代化电化教育就是应用计算机的多媒体,借由它的生动、形象、直观,集中了视觉听觉,通过灵活多变的视听效果来改善教学的新型教学方式。借助计算机多媒体的效果可以很好地表达出平时语言难以表达的思维,从而达到比传统教学更方便高效的效果。

二、电化教学发掘学生的思维

创造思维是相对传统的思维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就像艺术与生活的`关系"艺术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创造思维具有传统思维却又高于一般思维。创造思维也来源于生活,了解的越多思维越发散,越能够产生创造思维,但中小学的学生大都仅限于学校的生活,因此思维局限性大。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说课堂就是激发他们创造性思维的唯一场所,教师想要学生具有极佳的创造性思维就需要丰富的课堂教学素材。那么教师的教学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本教材,因此电化教育就是最有效的教学手段。通过教材和多媒体电化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诱发他们产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发散思维产生创造思维,最终提高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开拓视野。

三、提高了教师的信息素质和教育的实时性

信息素质代表了两个方面即计算机素质和网络素质,计算机素质主要表现为熟练地操作电脑,熟悉电脑系统解决常见问题、应用文字编辑软件、灵活运用各种软件解决教学问题、能够制作和编辑处理需要使用的图片、演示文稿制作使用等各项在教学中需要使用的各项关于电脑的基本能力;网络素质则包含收发电子信息、网页浏览查询、信息查询收集、软件下载等基本互联网素质。上海师范大学黎教授在出版的《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信息教育》一书中,通过下面的语言来定义什么是信息素质,黎教授的表述如下: 信息获取、加工等能力可以简称为"信息能力",通过信息教育使学生将这些能力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从而形成影响人一生的品质。通过这段表述,我们能够对信息素质有所了解,也能够判定什么才是所谓的信息素质。

电化教育就是通过连接的互联网来形成一个三维的、空间的教育体系,借助互联网强大的信息化来达到充实课堂使得课堂能够与时俱进,时刻获得最新资讯、最新动向,从而远离"闭关修炼"的教育困境。这样既可以增强了教师自身的信息素质培养,也能够树立学生对信息化的观念,增强学科教育的实时性,避免教育与社会的脱节。

四、提高了学生主体作用,有助于学生自己解决问题

传统教学中是以教师为教学中心,教师发挥主体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自主性。电教化则相对平衡了二者在教与学的作用,将讲述和吸收转换为交互式的课堂。将计算机的图、文、动画结合,形成屏幕内、屏幕外教师、学生多方面的互动,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一起观看,一起分析比较,一起提出问题,一起解答问题,从而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此过程中教师就是引导的作用,转变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式课堂,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学生为主体的创新课堂。

同时信息化的今天,合理、正确、高效地使用现代化电化教学,精心设计的教学方法和方式、不同的教学模块和形式,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而设计的个性化教学,突出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作用。学生除了能够在老师固定的模式下学习,还能够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自行学习,从而形成师生之间双向的信息传输,加强信息的沟通,形成知识的多向网络,形成教师与学生的学习共同体。

五、结论

运用现代信息和计算机技术和创新的课堂形式,结合传统教育和电化教育,优势互补,形成全新的课堂文化。在现代化的整合型的教学模式体现了传统教学与现代技术、创新思维与能力培养完美融合的新课堂。新的课堂具有更多的创新意识和民主意识,传统的师生角色发生了变化,教师变成了组织者和引导者; 传统的课堂中心发生了转换,教师为中心变成了课程内容为中心; 传统师生关系发生变化,师授生学的关系变为了教师与学生的学习共同体。同时教材也不再是不变式的标准教材而是求知型的探索式的新教材。这样形成了新的和谐的教学氛围,同时为教学注入了新鲜的活力,有利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发展和学习积极性。

创新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为目的的教育,而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能够很好地达成以上要求为学生提供创新空间和条件,电化教育是构建创新学习环境的技术支持,因此需要体会它与传统教育各自的优缺点,将两者有机的相结合从而达到最佳的课堂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振红. 中小学电教.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顾明远. 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南国农,李运林,祝智庭. 信息化教育概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摘要:

在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学由一开始的不受重视逐渐地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在美术教育地位逐渐提高,教学工作开展的越来越好的情况下,美术教育对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所具有的作用也慢慢地突显出来。因此,本文以美术教育对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意义为题,对美术教育对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性、原则以及意义等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可以为教师更好地开展美术教育,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

美术教育;中小学创新思维培养;意义

在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学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在有效开展美术教育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让学生学习到更多的美术知识,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还可以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所以说,美术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因此,在合理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美术教学,充分发挥美术教育的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美术教育对培养中小学创新思维的重要性以及原则。

(一)对创新思维培养的重要性。

中小学生的思维还不是十分成熟,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阶段,若是不能有效的开展创新思维培养工作,那么当学生思维已经成熟之后在开展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中小学阶段是最好的培养时期。在此时期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的培养,可以从美术教学入手。

要知道,美术这一学科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而且对于教学方式也没有固定的要求,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方式进行调整,这样就使得教学的灵活性比较强,而教学方式的灵活多变,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也有着积极的作用[1]。多样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可以促进学生想象力以及直觉思维的发展,而此两者的发展有助于学生形成创意想象,进而促进其创新思维的形成。

(二)美术教育培养创新思维的原则。

教师在开展美术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不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且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按照自由、平等等原则来开展教学,只有这样进行的美术教学才能够推动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的发展。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的时候,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发挥美术教学具有的创造性,在教学中,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思维发散环境,学生在此环境中学习美术知识,可以自由创造,这样其思维就可以得到创新的发展。

二、美术教学中培养创新思维能力的策略。

(一)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教师想要通过美术教学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进行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只有当学生具备了此种精神,才能在学习中自主开拓,久而久之,其创新意识以及能力都会得到培养。教师在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精神引导,对于提出的问题教师要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多启发学生动脑。与此同时,因为美术知识是比较灵活的,所以教师可以利用这一点,引导学生将自己的思维想法融入到知识学习中,这样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可以得到培养。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发散思维训练。

发散思维是培养学生思维创新的一种引导方式,所以教师在教学可以根据美术这一科学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拓展,同时,教师还可以将发散思维训练融入到教学中,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比如说,当教师想要让学生自己创作一幅作品的时候,可以先给一个命题,就以《夏》为命题,对于夏天每个学生都不陌生,而且此命题和生活实际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学生可以自由发挥,将自己认为的最具代表性的内容画出来。很多学生可能会画花朵,会画蓝天白云,这样的想法是较为固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启发,教师可以说:“同学们,夏天天气热,怎么可以降暑呢?”这一问题提出之后,学生就会想到,夏天还可以游泳,还可以在树荫在乘凉等,当这些想法从脑海中浮现之后,学生进行夏的创作就会多样化,这样学生的思维就得到了发散。

(三)构建创新思维教学情境。

教师在教学中还可以通过构建创新思维教学情境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教师在教学中,应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并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这样学生在学习中才能够得到放松,同时,教师还可以利用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创新教学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此情境中思维得到碰撞,进而产生新的火花。综上所述,在中小学美术教学中,教师可以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行培养,要知道,创新思维对于学生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教师应该在美术教学中激发学生的思维,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以此来促使学生形成创新思维,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进而为其以后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迎弟.浅谈小学美术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5,(23):274-275.

中小学劳动教育研究论文

浅谈中学生的劳动观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是胡锦涛“同志所倡导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中华民族历久弥新的传统美德的精辟概括,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天道酬勤”。我们中华民族是以辛勤劳动著称的民族,凭借这种精神,创造了光耀世界的华夏文明。继往开来,毛泽东同志说得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给我们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要靠我们的辛勤劳动。”在我们党领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业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相对落后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决不能自满,决不能懈怠,决不能停滞,更不能贪图安逸,追求享受。一定要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我们国家的真正强盛和人民的全面富足,需要全体人民继续辛勤工作,继续付出十倍甚至百倍的努力,继续艰苦奋斗十年、二十年以至更长的时间。即使祖国更富强了,人民更富足了,这种以辛勤劳动为荣的品德和精神,也决不能丢掉。提倡“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就是要把辛勤劳动当做美德去大力倡导,去发扬光大。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都离不开辛勤的劳动。小到个人、家庭,大到民族、国家,坚持辛勤劳动就能兴旺发达;而好逸恶劳、贪图享乐,则只能衰败、灭亡。只有明荣辱,正是非,与一切贪图安逸,轻视、鄙视劳动的观念和行为决裂,坚持以辛勤劳动为荣,才能逐步形成把劳动当成第一需要的新风尚。坚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我们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负有重大责任。首先就是要带好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的要求,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勤政为民,勇于奉献,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以自觉的行动树起劳动光荣、热爱劳动的道德标杆。其次,对于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坚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理念,本身就是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腐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的需要。“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劳动观,用辛勤劳动的汗水去洗刷思想污垢,才能鄙弃追求享乐、贪图安逸的错误思想行为,拒腐蚀,永不沾,勤奋敬业,为社会进步、国家强盛作出更大的贡献。“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响应胡锦涛同志的号召,努力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观念和风尚,并长期坚持下去,我们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的劳动虽然是微不足道的,但却了组成中华名族5000多年来的伟大名族精神.我们作为当代的学生是否该承担劳动呢?这个问题一直在我们中间讨论,却一直没有一个满意的回映........当代中学生面临的思想道德考验与教育对策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要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各级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为新时期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指明了方向。中学阶段不仅是青少年积累知识、增长智力和增强体力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思想道德奠基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社会环境中的中学生,其思想道德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复杂因素的影响,面临着多种困扰和考验,充分估计这些困扰和考验的多维效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教育对策,是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四有”新人的关键。当代中学生与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中学生已有很大不同。一方面,他(她)们处在密集的社会文化信息包围之中,知识丰富、见多识广,有智力普遍提高、喜欢独立思考、不愿盲从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中学生出身于独生子女家庭,从小做惯了“皇帝”,被过分庞爱的结果是容易养成固执、娇气、以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之近年来,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在应试教育的驱使下,事实上重视智力因素的培养,而忽视德行的培养提高,很少让学生到火热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锻炼,造成德育和智育教育教育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很容易造成中学生人格培养的缺陷性的矛盾性。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西方社会中普遍流行的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社会上流行的“一切向钱看”等腐朽有害的价值观念,通过各种渠道,包括通过一部分家庭渠道反映到中学生的头脑中来,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确学习目的和对人生价值的判断。作为刚刚睁眼独立看世界的中学生,既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又因为判断力的缺陷和自控能力不强而容易摇摆不定,陷入众多的矛盾困扰之中;在学习目的和远大志向上,既乐意接受为祖国的未来建设发奋学习的远大志向,但又经不起眼前各种即时玩乐现象的诱惑,特别是对当前社会上一些胸无点墨而投机发财、肆意挥霍、吃喝玩乐的人的羡慕心态,对远大理想时时动摇,学习缺乏动力;在树立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优良品质上,既有天真纯洁,乐于帮助别人,同情弱者的良好心理基础,但由于从小受到过多的照料宠爱养成的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习惯的影响而难以自拔;在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方面,既有一定荣誉感、责任感,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社会风气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以及当代中学生随的过多的心理压力,加之家庭、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使他们的封闭心理、逆反心理,甚至破坏犯罪心理倾向明显存在;在对两性关系的认识上,当代中学生对两性知识的了解明显增加,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必然产生的对异性的神秘感及社会上一些性开放的不良风气的影响,早恋及有意无意的性搔扰在中学生中有大小的市场;如此等等。这些大量的、每日每时影响着中学生思想和心理的社会环境因素和自身因素,构成了当代中学生特殊的思想心理环境和道德心理氛围,支配着他们的言行。这就给我们的德育提出了更加复杂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学校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阵地,同时也是德育教育的主战场,抓好中学生的德育教育,不断提高中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不仅是培养跨世纪建设人才的需要,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首先,每一个教育、教学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观念。过去,人们常把人民教师尊称为“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是全社会对教育工作者的最高评价和最大期望。近年来,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少人教书育人的观念淡漠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异向使只管教书不管育人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是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宗旨相违背的误人子弟的失职行为,这种现象如不尽快改变,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就是一句空话。其次,“为人师表”应该成为广大教师的言行规范。当代中学生的独立认识能力、崇拜偶像的心理增强,如果不用正面形象去占领其心理空间,他们就会寻求其他偶像来填充崇拜心理的饥渴。因此,教师必须以为人师表的美好形象为学生树立起人生的标杆,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以亲切、鲜活、积极、向上、崇高、自信的形象出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有可学习性、模仿性和借鉴性,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而且对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到潜移默化的渗透作用和表率作用。第三,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学校作为教育中心,有专门的教学程序和方法,有训练有素的师资力量和教学环境氛围等优势,但是不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是难于完成教育任务的。要使三者保持经常的信息传输,互通情报,各负其责,共担重任。特别是要加强与家庭、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掌握正确的教育引导方法,打破普遍存在于家长与中学生子女之间难于逾越的“代沟”。近年来,有的学校为强化文化专业知识,实行所谓的“封闭式管理”人为隔绝学生与家庭、与社会的血肉联系,阻断了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对社会、对生活的全面感受和理解,这样的封闭式管理,也可能培养出一批具有良好文化知识素养的知识贵族,但也可能造就出一批不谙世事的精神乞丐。这是无法胜任新世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任的。第四,重视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磨练意志,逐步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中学生无论是从体力还是智力,都具备了适应一定的体力劳动、技能性劳动和认识社会的能力,通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与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活动,会更激发他们发愤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每一所中学、每一个班级都应该与校外工厂、农村、机关、单位建立联系,定期参观学习、参加劳动或开展各种有利于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以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劳动观。第五,发挥党团组织的先进模范作用,积极培养和吸收中学生中德、智、体表现优良的分子入团、入党,壮大队伍,创造良好氛围;积极引导中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有益的公益活动和事业,如“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等,组织中学生到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培养他们爱党、爱国、互助友爱、助人为乐的思想风貌和精神情操。当代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但是,这些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则反映了学校工作的积极主动程度。因此,摆在我们每一位中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劳动活动是施行德育的必要途径。 世界众多国家普遍认为,开展劳动教育是造就学生全面发展的必然条件。联合国教科文第38届大会决议中指出:“教育与生产劳动一体化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这样做可造就熟练的劳动力,而且可使教育与日新月异的劳动条件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并有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原苏联在教育实践中,早于六十年代就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不仅规定中小学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劳动,而且在大学里学生劳动也普遍开展,其活动最主要特色是利用假期组织大学生劳动队。在西方许多国家里,学生的生活与职业指导是通过和借助劳动教育进行的。在大学里,它们认为让学生参加劳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今后具备为国家利益而努力工作的献身精神。美国大学经常参与社会活动,让学生到社会服务单位参加义务劳动,参加校园里一些服务工作,也常向学生提供“打工”机会,搞些“有酬”劳动。还有许多研究生院通过社会服务劳动,提高研究生的职业道德水准,如哈佛大学50%以上的研究生到孤儿院义务担任教师,为中小学差生补课,访问老年之家和为区社机构义务帮忙。美国总统克林顿现正在全美推行为社会服务的“城市年”计划,其目的在于让青年和大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培养其合作精神、种族团结和社会意识。他要求大学生要为社会做各种工作,包括为老人组织娱乐活动、修复操场和公园,为无家可归者修补并油漆栖身处,在学校里当教师助手。日本的众多学校,把“寮教育”即宿舍教育作为德育主体,他们寝室劳动教育搞得好。日本中学生劳动课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和职业观。日本学校体力劳动内容的选择和劳动课的安排都有明确的界定,比如,它们根据学校所在地的生产情况,依据学生年龄和体力进行劳动,劳动课着重于美化环境、社会服务劳动以及在学校设立的劳动场所内进行生产劳动,教师必须与学生在一起劳动,等等。近些年来,日本在一些中小学推行一种“上山下乡”、“土留学”活动,让学生到生活条件差的岛屿、农村和边远山寨去,经过艰苦劳动和磨炼,接受劳动教育、集体主义和民情民俗与热爱大自然的教育。在日本的国立和私立大学里都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从事半工半读,其内容有体力和脑力劳动,充当中小学生的家庭教师或企业服务员等。特别是私立大学,有的学生是通过半工半读来付高额学费。这些教育和活动方式,深受日本国民和社会的支持和赞许。

劳动教育论文写法如下:

一、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年来,劳动教育被边缘化,被排斥,从家庭到学校,人人都认为劳动教育与孩子成长没关系,因为考试没有它,升学不需要它。久而久之,劳动教育退出了学校教育的舞台。

除非上级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检查此项工作,学校搞点临时花样点缀一下,它的教育内容与实际功能已悄然消失。于是,一批又一批“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儿们成长起来了。于是,一批又一批到了而立之年的“80后”还在家务活中啃老。

大家都知道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因素,没有劳动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素质教育应该“以劳育人,以劳促体,以劳促智,以劳促素”。

所以,让劳动教育回归,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与素养,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是素质教育的重点。

二、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

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法体现劳动教育的效果,所有劳动教育光说不做等于白说,光说不练等于没练。

正因如此,教师和家长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项目,在实践中通过动脑、动手、动力、出汗、出智慧,最后,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也才能让学生在实践合作之中体验到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快乐,更能在实践中体验到成功,体验到劳动的真正价值。实践是劳动教育的最好途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让孩子在劳动实践中得到锻炼,得到成长。当然,对劳动教育内涵的理解要宽泛。

一千字啊?!!我哩个天。除了搜出来的,没人愿意亲自写。只要说:劳动光荣,责任与义务,为社会主义贡献力量,等。都高分。最好加上句:共 党好。

对小学劳动课的探索与思考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刘云来

在促进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过程中,我省注重发挥自己的特色,以传统的劳动教育为突破口,在多年实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奋斗,我省城乡小学绝大部分开设了劳动课,教师、教研员基本配齐,骨干教师队伍也基本形成。下面仅就我们的工作谈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上好劳动课的保证

从我省这十多年小学劳动课的发展历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小学劳动课,既然做为一门正式课程,理应抓实抓好,但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待遇。哪里的领导认识了、重视了,哪里劳动课的局面就好些,不然就差些。比如:哈尔滨市有个专门的班子设在市教委,专抓劳动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这就改变了劳动课被“挤、占、串”的现象,使开课率连续6年保持三个100%;大庆市也有个专门的班子设在市教委,专抓劳动课,结果是校校建立了劳动基地,保证了劳动课的场所;牡丹江市立新小学之所以连续38年狠抓劳动课不放,该校小农园盛开38年不败,是因为历届校长对劳动课都有正确的认识;绥化市农村欢喜岭小学,多年来一直重视在劳动课中突出素质教育,配备3名专职劳动课教师,其中一名是省先进教师,使该校在“农科教”三结合的创建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召开了全省劳动课现场会,其经验在全省推广。我省小学劳动课开展的之所以很有生机和活力,是因为省教委有专人亲自抓。在国家颁布的《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省教委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中小学把上好劳动课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这个文件制约全省各小学必须按课程计划,开满、开好小学劳动课。文件特别强调农村小学要建设好劳动教育基地,以为当地经济服务,培养一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农民。还强调城市小学凡有条件的也都要开创劳动基地,结合自己的特点,摸索出一套成型的小学劳动教育经验。

二、培训师资,是上好小学劳动课的关键

教师的素质及业务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省小学劳动课教师的配备、提高经过了一个艰苦的历程,目前已初见成效。我们第一步是争取配齐;第二步是力争配优。层层培训与省里培训相结合,在各地市逐渐形成骨干教师队伍的基础上,经选拨评出省级优秀教师,并授以“最佳教师”称号。这就起到典型引路稳定“师心”的作用。

哈尔滨在这方面总结了“三落实一提高”的经验。一落实人员编制,二落实评优晋职的政策,三落实培训规划,突出劳动课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牡丹江市立新小学,重视劳动课师资的配备,全校有5名专职教师,有4名技术专业人员负责小农园、小农场的全年管理。全校班主任教师都上劳动课,教自编教材,全校教师都参加劳动课的师资培训工作,这样大大提高了劳动课的教学质量。

省里每年举办一次省骨干教师和各级教研员的培训会,重点解决教材和大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并负责总结交流劳动课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同时举办课堂教学观摩和赛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深受广大第一线教师和教研员的欢迎,一致认为这样的培训实实在在,学了就能用,及时又解渴。灵活多样的培训,我省层层都在坚持举办。通过“滚雪球”似的培训,既达到了全员提高,又培养和锻炼了各级骨干教师队伍;既活跃了学术研究气氛,又增强了学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既提高了广大教师和教研员的业务素质,又提高了劳动课的教学质量。

三、创建基地,是上好劳动课的必要条件

劳动课的特点,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创建劳动基地,使学生从“小课堂走向大课堂”,全面落实劳动课的教学任务。诸多因素说明,劳动基地需要创建,需要多种形式,城乡有别,各具特色。哈尔滨市小学劳动基地有三种类型:一是建设综合劳动教室;二是在校办企业中创办学工中心;三是依靠区场联营,共建学农中心。牡丹江市火炬小学地处市中心,但校舍很大,既有专用的劳动教室,又有小农园、小林园,还有校办印刷厂,他们创造性地解决了学工学农基地。该校的经验我们在全省推广。目前,我省城市小学已有近1/2的学校建立了劳动基地,并以学校劳动基地、社会公益劳动基地、家庭劳动基地等形式,全面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目的。农村小学以“农科教”三结合,建设了以“三田一园”为标志的劳动基地。在劳动基地里,学生们参加种、管、收的全过程,学会实验和管理,成为传播新技术的二传手和脱贫致富的骨干。有的学校还结合本地的实际,自编实用技术和乡土教材,使学生加深了对家乡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和经济科技发展前景的认识,增强了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意识,坚定了安心务农的信心。

四、对上好劳动课的几点思考

1、关于教材建设教材历来是贯彻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的主要凭籍。它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标志教学改革的方向,又左右着是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和作用于人才的培养和教学质量。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教材建设。本着“一纲多本”的精神,我省很早就自编了一套城乡合用的教材,今年又将城乡分开编了。为结合省情和形势,还准备继续修订教材。我省有的学校还自编了乡土教材。大家都编教材是件好事,但是,要确保教材的质量,现在需要研究:①小学劳动课教材,要不要有个基本模式,即表述形式

如何解决小学劳动课与思想品德课、自然课、农业常识课、活动课、美术课、手工制作课、泥塑课等内容上的重复。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加重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2、关于课堂教学由于教材的因素,使得劳动课课堂教学无章法,随意性很大。有人认为劳动就是干活、劳动就是教育、劳动就是出产品。应该研究一个比较明确的劳动课课堂教学结构框架,给各地劳动课教学建造一个基本模式,使教师和教研员对教学有个基本的遵循,知道什么样的课,像一节劳动课,而不是其他课。

3、关于评估劳动课大纲规定四方面内容,有课内和课外,如何评估有难度,应该进行研究。

4、关于管理由于劳动课是既老又新的一门课程,存在着重视、忽视等诸多因素,造成大家都来管教学的局面,这样就容易出现齐抓共管和齐抓不管的不正常现象。这个问题应该协调好,不然会发展不平衡。

小学生劳动教育研究论文

对小学劳动课的探索与思考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刘云来

在促进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过程中,我省注重发挥自己的特色,以传统的劳动教育为突破口,在多年实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奋斗,我省城乡小学绝大部分开设了劳动课,教师、教研员基本配齐,骨干教师队伍也基本形成。下面仅就我们的工作谈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上好劳动课的保证

从我省这十多年小学劳动课的发展历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小学劳动课,既然做为一门正式课程,理应抓实抓好,但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待遇。哪里的领导认识了、重视了,哪里劳动课的局面就好些,不然就差些。比如:哈尔滨市有个专门的班子设在市教委,专抓劳动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这就改变了劳动课被“挤、占、串”的现象,使开课率连续6年保持三个100%;大庆市也有个专门的班子设在市教委,专抓劳动课,结果是校校建立了劳动基地,保证了劳动课的场所;牡丹江市立新小学之所以连续38年狠抓劳动课不放,该校小农园盛开38年不败,是因为历届校长对劳动课都有正确的认识;绥化市农村欢喜岭小学,多年来一直重视在劳动课中突出素质教育,配备3名专职劳动课教师,其中一名是省先进教师,使该校在“农科教”三结合的创建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召开了全省劳动课现场会,其经验在全省推广。我省小学劳动课开展的之所以很有生机和活力,是因为省教委有专人亲自抓。在国家颁布的《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省教委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中小学把上好劳动课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这个文件制约全省各小学必须按课程计划,开满、开好小学劳动课。文件特别强调农村小学要建设好劳动教育基地,以为当地经济服务,培养一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农民。还强调城市小学凡有条件的也都要开创劳动基地,结合自己的特点,摸索出一套成型的小学劳动教育经验。

二、培训师资,是上好小学劳动课的关键

教师的素质及业务水平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省小学劳动课教师的配备、提高经过了一个艰苦的历程,目前已初见成效。我们第一步是争取配齐;第二步是力争配优。层层培训与省里培训相结合,在各地市逐渐形成骨干教师队伍的基础上,经选拨评出省级优秀教师,并授以“最佳教师”称号。这就起到典型引路稳定“师心”的作用。

哈尔滨在这方面总结了“三落实一提高”的经验。一落实人员编制,二落实评优晋职的政策,三落实培训规划,突出劳动课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牡丹江市立新小学,重视劳动课师资的配备,全校有5名专职教师,有4名技术专业人员负责小农园、小农场的全年管理。全校班主任教师都上劳动课,教自编教材,全校教师都参加劳动课的师资培训工作,这样大大提高了劳动课的教学质量。

省里每年举办一次省骨干教师和各级教研员的培训会,重点解决教材和大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并负责总结交流劳动课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同时举办课堂教学观摩和赛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深受广大第一线教师和教研员的欢迎,一致认为这样的培训实实在在,学了就能用,及时又解渴。灵活多样的培训,我省层层都在坚持举办。通过“滚雪球”似的培训,既达到了全员提高,又培养和锻炼了各级骨干教师队伍;既活跃了学术研究气氛,又增强了学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既提高了广大教师和教研员的业务素质,又提高了劳动课的教学质量。

三、创建基地,是上好劳动课的必要条件

劳动课的特点,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创建劳动基地,使学生从“小课堂走向大课堂”,全面落实劳动课的教学任务。诸多因素说明,劳动基地需要创建,需要多种形式,城乡有别,各具特色。哈尔滨市小学劳动基地有三种类型:一是建设综合劳动教室;二是在校办企业中创办学工中心;三是依靠区场联营,共建学农中心。牡丹江市火炬小学地处市中心,但校舍很大,既有专用的劳动教室,又有小农园、小林园,还有校办印刷厂,他们创造性地解决了学工学农基地。该校的经验我们在全省推广。目前,我省城市小学已有近1/2的学校建立了劳动基地,并以学校劳动基地、社会公益劳动基地、家庭劳动基地等形式,全面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目的。农村小学以“农科教”三结合,建设了以“三田一园”为标志的劳动基地。在劳动基地里,学生们参加种、管、收的全过程,学会实验和管理,成为传播新技术的二传手和脱贫致富的骨干。有的学校还结合本地的实际,自编实用技术和乡土教材,使学生加深了对家乡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和经济科技发展前景的认识,增强了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意识,坚定了安心务农的信心。

四、对上好劳动课的几点思考

1、关于教材建设教材历来是贯彻教育方针和教学大纲的主要凭籍。它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标志教学改革的方向,又左右着是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和作用于人才的培养和教学质量。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教材建设。本着“一纲多本”的精神,我省很早就自编了一套城乡合用的教材,今年又将城乡分开编了。为结合省情和形势,还准备继续修订教材。我省有的学校还自编了乡土教材。大家都编教材是件好事,但是,要确保教材的质量,现在需要研究:①小学劳动课教材,要不要有个基本模式,即表述形式

如何解决小学劳动课与思想品德课、自然课、农业常识课、活动课、美术课、手工制作课、泥塑课等内容上的重复。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加重学生和家长的负担。

2、关于课堂教学由于教材的因素,使得劳动课课堂教学无章法,随意性很大。有人认为劳动就是干活、劳动就是教育、劳动就是出产品。应该研究一个比较明确的劳动课课堂教学结构框架,给各地劳动课教学建造一个基本模式,使教师和教研员对教学有个基本的遵循,知道什么样的课,像一节劳动课,而不是其他课。

3、关于评估劳动课大纲规定四方面内容,有课内和课外,如何评估有难度,应该进行研究。

4、关于管理由于劳动课是既老又新的一门课程,存在着重视、忽视等诸多因素,造成大家都来管教学的局面,这样就容易出现齐抓共管和齐抓不管的不正常现象。这个问题应该协调好,不然会发展不平衡。

3.审美教育。当学生在各种劳动技术活动中理论联系实际地解决一些生产问题时,或者他们通过独立思考 完成某些科学试验时,他们就会体验到劳动带来成功、劳动创造美的愉悦。可以说劳动技术教育是与审美教育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劳动、科学试验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审美能力的培养。 4.职业教育。在劳动技术教育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教育。在学生获得工农业生产最基础 、最一般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要使他们获得尽可能与当地生产实际相结合的一技之长。 在德、智、体、美、劳各育中,分别蕴含着各自的内容,并且彼此能够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如果单纯抓 某一育,某一育也是上不去的。在五育中,如果学校不进行劳动技术教育,那么学校教育就是不完全或不完整 的教育。同时,劳动技术教育不仅是实践性很强的一种教育,而且是与其他几育联系最紧密、蕴含内容最多的 一种教育,因此在学校坚持开展劳动技术教育亦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通过劳动技术教育,既能 使学生巩固所学的文化知识,掌握生产技术,具有一技之长,又能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既能锻炼和提高学生 的身体素质,又能培养学生的劳动美德和审美能力。所以说,坚持劳动技术教育是顺应当今教育改革的趋势, 能促进学校素质教育的开展。

1.思想教育。在劳动实践过程和劳技课的教学中渗透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 ,增强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珍 惜劳动成果的优良品质,激励学生立志用自己的双手去建设美好的家乡和美好的未来。 2.科技教育。在劳技课的教学和科学试验活动中,激发和训练学生学习科学、钻研技术的兴趣和动脑、动 手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一些科学实验方法和工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会使用、保养、维修常 用生产工具和简单机械,培养、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和探索精神。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研究论文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小学劳动教育实践研究论文

(一)劳动是锻炼学生意志品质的有效手段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不仅使人心地正直,而且能使人身强力壮。”对学生进行早期劳动教育能培养学生珍惜劳动成果,培养学生尊重劳动人民的感情,让学生体会劳动创造世界的真实含义,从而促进学生良好个性、道德品质的发展。若想学生有一个聪明好学的品质,有强不息的性格,须尽早培养学生勤劳节俭的思想和行为,切勿剥夺了学生早期劳动训练的机会。平日多让学生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多参加学校的简易劳动以及一些社会劳动实践活动。学生有了爱劳动的习惯,就会随之热爱学习。

反之,不爱劳动的学生也难以热爱学习。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是一个成功者必备的品质,而这样的品质只有经过长期的磨练才能获得。一般来说,劳动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体验成功的过程,它有助于历练意志、品质。学生在做家务劳动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挫折,每一次困难和挫折都是对学生意志、能力的磨炼,每一次磨练都会让学生增长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抑制自身的惰性。并且在做家务劳动中,学生能体验到劳动带来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的不断积累,就会形成独立自主、坚毅和自信的心理品质。

(二)劳动是促使学生更具责任心的抓手

家庭教育家伊丽莎白·邦得里说:“习惯于承担家务的孩子,在走向成年的过程中,往往比那些缺乏这种体验和责任感的孩子更容易适应生活。”试想,一个不爱劳动的学生又怎能积极主动地做其他事情?那些从一年级开始就自己主动打扫卫生的学生,在参加班级及校内外活动方面都表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教师和家长不单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接受承担责任的素质教育,这样他们长大后才能承担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3.审美教育。当学生在各种劳动技术活动中理论联系实际地解决一些生产问题时,或者他们通过独立思考 完成某些科学试验时,他们就会体验到劳动带来成功、劳动创造美的愉悦。可以说劳动技术教育是与审美教育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劳动、科学试验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审美能力的培养。 4.职业教育。在劳动技术教育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教育。在学生获得工农业生产最基础 、最一般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要使他们获得尽可能与当地生产实际相结合的一技之长。 在德、智、体、美、劳各育中,分别蕴含着各自的内容,并且彼此能够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如果单纯抓 某一育,某一育也是上不去的。在五育中,如果学校不进行劳动技术教育,那么学校教育就是不完全或不完整 的教育。同时,劳动技术教育不仅是实践性很强的一种教育,而且是与其他几育联系最紧密、蕴含内容最多的 一种教育,因此在学校坚持开展劳动技术教育亦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通过劳动技术教育,既能 使学生巩固所学的文化知识,掌握生产技术,具有一技之长,又能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既能锻炼和提高学生 的身体素质,又能培养学生的劳动美德和审美能力。所以说,坚持劳动技术教育是顺应当今教育改革的趋势, 能促进学校素质教育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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