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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问题制度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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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问题制度机制研究论文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税务部门对差异的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为此本文认为,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税务处理 差异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1、历史成本原则上的差异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采取恪守政策。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历史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而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我国近年发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2、权责发生制的差异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依据,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它涉及到一切会计事项。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赢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以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3、谨慎性原则的差异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1、二者的职能不同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同时,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2、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税法遵循国家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虽说二者都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简单地说,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的,会计准则是维护企业资本的。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制度建设发展迅速,而税法的规定更多地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其发展速度不如会计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3、二者遵循的应计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税法要求满足国家税收收入。如二者均要求费用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扣除,但是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对进项税的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在付款后才能抵扣,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处理并非完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而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这样有利于控制抵减税收的支出。4、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首先,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虽然如此,但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在具体的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1、增加企业负担,有失公平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多交税金,有失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新会计制度的推广。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摊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开办费在不短于5年内分期摊入。举个例子,某单位6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计入了损益,但税法规定必须按5年摊销,每年应摊12万元,会计上当期多摊的48万元要作纳税调整,补交当期所得税48×33%=万元。按道理说,在以后的4年中每年可以调整所得额12万元,调减所得税12×33%=万元。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会再转回以前已交的税款,这样企业为了执行会计制度不得不多交所得税万元。2、增加工作难度不断细化规范、变革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使得二者的差异日益明显,给会计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会计和管理工作成本。同时,不法企业趁机弄虚作假也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变化,为符合税法的要求而对某些核算内容规定得过细过死,以至于物价波动、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会计等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会计行业的萎缩,会计市场的萧条。3、不符合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减少纳税人除税收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大,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的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偷税,使企业负担超额税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时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但差异的存在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税务处理中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和麻烦,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行业的工作人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同时,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这种不可调和的差异的积极面,这种差异越细化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细化明确,保证税收收入。四、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措施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本文认为,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是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我国不能把会计目标完全定位于提供“客观、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因为,当今世界将会计目标定位于此的只有英美等国,而这些国家的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明显的强调为投资服务的倾向,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必须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监督服务。因此,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应尽可能地保持协调,而这种协调在以国家为最高利益的调控下完全可以做到。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1)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许可企业计提其他资产跌价(减值)准备。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2)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的税制形式依税负的大小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对资本性投资是否允许抵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3、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对会计实务的要求应该尽量统一起来,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的差异。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现有的矛盾加以重视和分析,不要让无辜的企业承受矛盾带来的后果。立法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制定会计法律法规时让税务部门参与,在制定税务法律时让会计部门参与。企业会计制度还要与国际接轨,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情,每出台一项新政策都要充分论证,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应付。【参考文献】[1] 刘林科:最新财务管理制度[M].蓝天出版社,2006.[2] 黄毅勤:具体会计准则解析与实例[M].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1).[3] 刘燕:会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侯端生:税法与纳税会计[M].科学出版社,2005.[5] 曾静蓉、黄小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J].税收与会计,2005(2).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税机制研究论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税机制研究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实质性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宏观经济管理控制目标,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共同富裕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愿望。本文针对当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财税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提出具体改进策略,以期为我国财税机制的优化提供有利参考。

关键词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税机制;

充分利用区域天然优势,改革优化财税机制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快速发展与稳定发展的有效措施。区域优势存在差异是区域长时间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也是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失调的基础性原因。而财税制度作为外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区域优势不明显地区产生有效的弥补作用,进而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根据对欧美等发达地区相关资料的调查,发现创新与优化财税机制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可行性方式。

1、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有关财税机制的问题解析

财税分配机制存在缺陷

财税分配机制涉及范围广阔,主要包括财税收入在地方政府、经济圈与中央之间的具体比例关系。财政收入大量税收项目中,主要支柱性税收占比近90%,这些支柱性税收也就是较为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三个方面,其余非税收财政收入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分析,我们能够发现我国财税分配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区域产业税成果微弱。对2015年三种产业的税收供给量展开分析,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税收贡献率为,第二产业税收贡献了为,第一产业则为,产业结构相对而言比较合理。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财政收入的关键内容,具有极为明显的政策导向作用,有些地区过于依赖非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来源,这将对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造成负面影响,征税结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

财税权限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的财税权限机制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支配、财税政策拟定发布、财税执行管理等权限。将地方和中央财政支出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依照固定比例将财政支出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地方主导型、中央主导型以及地方责任型。据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23种财政支出项目当中,用于国防军事、国际外交、燃油物资储备等工程的财政支出占比,中央主导型财支的一半以上;用于公共设施、安全、设备运营等17种项目的财政支出占比地方主导型财支的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地方财政支出支配权相对更大,但也同时肩负着更多的公共事业责任。这种财税权限机制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主要问题体现在地方财政权限和公共事业责任匹配度不足。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之间的比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在3:7的局面,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逐渐上升至55%。2006年以前,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同样是3:7,2013年到2016年地方财政支出一度超过80%,大幅高于总财政收入。当今,地方事权与中央事权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具体界限,通过二者财政支出比例可知,中央将大量支出任务交付于地方,例如上述23种财政支出项目中,就有2种为地方责任型、17种为地方主导型。地方政府肩负大量本应由中央承担的教育、交通、农林、国土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引发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公共事权偏移错位现象,使地方经济发展陷入窘境。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策略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必须对相关财税机制、政策加以优化和完善,放宽我国大量欠发达地区财税管理权利,为其供应接二连三的优惠措施,进而从国家层面对经济发展形成促进作用,提升公共事业和人民生活均衡水准,不断减小东北、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差距,进而良好完成协调稳定发展的根本目标[2]。

优化财税分配

优化财税分配机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优化共享税比例。在我国营改增战略事业的驱使下,地方政府能够在短时间保有地方财政实力,但就长远角度来讲,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应在完全取消营业税以后,重新构建增值税具体分享占有比例,使地方政府分配比例达到40%。同时,为加速我国大量欠发达地区经济进步,提高对此类地区的鼓励和支持力度,应对偏远山区、产业优势严重欠缺、资源干枯、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欠发达或困难地区进一步增加五到十个百分点的分成。此外,还应逐渐取消城建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项目以企业、行业为基础进行税收分享的现行方式,应给予省级以下立法部门或地方政府自行规定增值税划分规则的权利。

第二,优化或重塑地方税收系统。国家应尽快推出资源税整改措施,例如将石油、天然气、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归纳为征税体系,以从量定额、从价定率的角度实现从价计税,从根本上提高自然资源负税能力。然而,对于欠发达地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传统资源城市应依照具体情况实施减免赋税的政策;优化个人所得税,根据具体行业和普适性计税方法,拓展综合所得税内容;深化房地产税收项目改革优化,使传统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合二为一,由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率。

改革财税权限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应对现行财税实施全方位改革。一方面,将地方和中央之间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划分,让其界限清晰。例如,中央应负责九年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事业,负责国家安全、外交、消防、警察等安全类事业支出,而地方政府应负责地方区域内城市中的公共交通、公共环境建设等事业的支出,将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大型交通运输事业,水利、电网建设等大型工程建设事业设定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并根据我国目前国情,明确比例;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中央占有、支配财政的权利相对较大,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可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适度放宽该区域政府的财权。例如,以科学、客观、合理的形式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确定权、解释权、减免权等。

在分税制度背景下,地方和中央均有着不同程度的独立税收,应给予地方政府关于固定税收的管理权限,并且该权限必须以独立自主的模式存在,将非全国性征收的税收立法权、减免权交予地方,在中央制定全国性征收的个人房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要税收法律的同时,给予地方适当的减免权和细微调整权,进而为地方财政实力增加和经济增长提供有力保障[3]。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对财税绩效评价体系进行合理完善。例如,明确协调发展标准,构建以国家为主体,省级、地方政府相互配合的绩效评价规则。其中,财税评价的主体机构应包括审计部门、立法部门、税务机关以及财政机构等,将责权制度应用于财税评价工作上,实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制约合理的新局面,扩大评价的内容范围,将财政分配的整体过程全部划分到评价体系当中,加大力度对税收管理、财政收入等工作的绩效评价。

3、结语

综上所述,合理、科学、符合我国国情的财税制度是确保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我国现行财税机制而言,在制度、权限等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对其进行优化和改革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之路。中央和地方应立足于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我国财政机制,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奠定基础。

4、参考文献

[1]马万里.中国式财政分权经济增长导向型特征分析-兼论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体制约束[J].社会科学,2014(09):32-42.

[2]徐丽媛,王胜伟.借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创新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J].兰州学刊,2014(08):136-142.

[3]陈厚义.后发地区财税制度改革的特征问题、动力体系与应对策略[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4,30(05):3-9.

家事调解制度研究论文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1]尹少成. 国外诉讼和解与我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关于废除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J]. 怀化学院学报,2011,(1). [2]王璇. 调审分离: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J].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3]毛兴平,刘艳芳. 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4]李玥. 法院调解制度有关问题探析[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09. [5]徐万鹏,刘芳,喻玫.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 河北法学,2006,(1). [6]齐爱军. 和谐社会下的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 邢台学院学报,2006,(4). [7]刘新红.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6,(6). [8]邓辉辉.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9]陆金伟. 法院调解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模式选择[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10. [10]马艳.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11]姜霞. 反思与借鉴: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探索[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3. [12]卢勇.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6. [13]张珉.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为背景的分析[J]. 宁夏党校学报,2005,(6). [14]郑小明,罗志坚.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5]白洁. 法院调解制度:检讨与重构[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16]张玉. 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6). [17]王国春. 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8]胡文文.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19]周卫华.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实例解析[D].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2009. [20]张岩.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21]周耀荣.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05. [22]何亚军,施春军. 我国调解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兼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协调与整合[J].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5,(3). [23]张跃进,江洪娟. 法院调解制度价值分析——兼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重构[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6,(1). [24]汪振江. 法院调解高反悔率现象审视与调解制度的回归[J]. 科学经济社会,2011,(1). [25]刘显鹏. 和谐社会下法院调解之发展探析[J].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6]李浩.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27]刘显鹏. 法院调解适用范围探析[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28]杨立明.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探讨[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6. [29]季俊强. 构建我国特色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基于我国调解改革实践的思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30]吴志刚.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人权保障研究[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2). [31]李道刚. 美国法院建立调解制度的历史尝试[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 [32]周向明,王静. ADR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3]李俊杰,甄世辉.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构想[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3). [34]林争晖. 论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35]刘金华. 论基层法院强化诉讼调解之必要[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36]文晓庆. 论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构建[J].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37]张辉,张德峰.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J]. 时代法学,2005,(3). [38]石先钰.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6). [39]高金岭,李富堂.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J]. 河北法学,2003,(2). [40]刘芳.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惑与出路[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41]钟玲.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人权保障研究[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42]李建玲. 略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J].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4,(3). [43]张玉.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44]孙富安. 论法院调解制度[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9. [45]朱琳. 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2009. [46]韩立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D]. 燕山大学: 燕山大学,2010. [47]贺柯. 新时期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10. [48]赵欣.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和完善[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08. [49]周敏华.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05. [50]刘刚. 从司法ADR视角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D].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2006.

特邀调解制度研究论文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是一种将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交于法院编外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特邀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的合理分流。人民法院甄别情况,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解决。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后,可以从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委托法院、调解组织指定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将与当事人沟通,确定调解时间、调解过程,并告知相关事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迅速转至审判庭审理;调解达成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1]尹少成. 国外诉讼和解与我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关于废除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J]. 怀化学院学报,2011,(1). [2]王璇. 调审分离: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J].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3]毛兴平,刘艳芳. 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4]李玥. 法院调解制度有关问题探析[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09. [5]徐万鹏,刘芳,喻玫.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 河北法学,2006,(1). [6]齐爱军. 和谐社会下的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 邢台学院学报,2006,(4). [7]刘新红.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6,(6). [8]邓辉辉.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9]陆金伟. 法院调解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模式选择[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10. [10]马艳.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11]姜霞. 反思与借鉴: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探索[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3. [12]卢勇.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6. [13]张珉.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为背景的分析[J]. 宁夏党校学报,2005,(6). [14]郑小明,罗志坚.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5]白洁. 法院调解制度:检讨与重构[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16]张玉. 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6). [17]王国春. 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8]胡文文.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19]周卫华.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实例解析[D].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2009. [20]张岩.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21]周耀荣.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05. [22]何亚军,施春军. 我国调解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兼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协调与整合[J].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5,(3). [23]张跃进,江洪娟. 法院调解制度价值分析——兼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重构[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6,(1). [24]汪振江. 法院调解高反悔率现象审视与调解制度的回归[J]. 科学经济社会,2011,(1). [25]刘显鹏. 和谐社会下法院调解之发展探析[J].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6]李浩.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27]刘显鹏. 法院调解适用范围探析[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28]杨立明.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探讨[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6. [29]季俊强. 构建我国特色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基于我国调解改革实践的思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30]吴志刚.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人权保障研究[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2). [31]李道刚. 美国法院建立调解制度的历史尝试[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 [32]周向明,王静. ADR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3]李俊杰,甄世辉.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构想[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3). [34]林争晖. 论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35]刘金华. 论基层法院强化诉讼调解之必要[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36]文晓庆. 论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构建[J].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37]张辉,张德峰.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J]. 时代法学,2005,(3). [38]石先钰.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6). [39]高金岭,李富堂.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J]. 河北法学,2003,(2). [40]刘芳.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惑与出路[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41]钟玲.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人权保障研究[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42]李建玲. 略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J].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4,(3). [43]张玉.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44]孙富安. 论法院调解制度[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9. [45]朱琳. 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2009. [46]韩立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D]. 燕山大学: 燕山大学,2010. [47]贺柯. 新时期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10. [48]赵欣.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和完善[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08. [49]周敏华.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05. [50]刘刚. 从司法ADR视角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D].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200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00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等等。但主要的客观原因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缺乏监督机制,也是本文想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再审条件过窄,如案外第三人、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检察机关都无权提请再审。譬如甲诉乙离婚案件,甲、乙针对财产房屋分割等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意或者无意侵犯了乙兄丙的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丙事后诉至法院。从实体上看,法院应再审改判;但从程序上看,法律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再审权,从而无法启动纠错改判程序。 2、调解生效后,当事人既使反悔也无上诉权,缺乏上级法院的监督。 3、调解无审级限制,任何审判阶段都可以调解。当一审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时,当事人双方往往不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意推翻原判决,通过二审调解来修正弥补给他们带来的不利,从而致使调解不合法,损害了司法机关裁判的严肃性。 4、缺乏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具体监督措施。如调解原则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调解书又不要求写明调解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对法官违法调解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缺乏监督制约的法律规定。 6、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内容重复且缺乏法律权威性。 主观原因是法官的素质不高,特别是由于法官的主观心理作崇,也直接影响调解案件质量,其主要表现在: 1、偏袒心理导致法官压服式的非自愿调解。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职权采取压制、胁迫等办法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往往达成一个表面上自愿合法其实并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其实让步当事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在心里。 2、功利心理导致法官“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调解结案快捷又安全,得不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导致部分法官不履行审查调解协议的职责,不管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只要能够调解结案,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时将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这种“和稀泥”式调解,往往导致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反悔,协议不能履行,拖延了诉讼,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 3、趋利避害心里导致马拉松式的无限期调解。拿得准的案件,调不好就判,甚至不调就判,片面追求诉讼效率;拿不准的、难判的案件拖着不判,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但没有限制调解期限。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官必须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起着主导作用,当事人处于受支配地位。这种客观上的主从关系,决定了民事诉讼调解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在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充分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又要充分行使民事裁判权的关系方面,确实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第一阶段即近阶段应该在强化当事人“权利应受保护,义务应当履行”的观念上下功夫,完善关于确保调解原则实现的监督性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第二阶段逐渐形成一种有利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审判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审判机制;第三阶段通过严格调解监督程序,简化判决审理程序,从程序和实体上不断缩小调解和判决的距离,最终完成民事审判方式由传统的“调解型”向“ 判决型”的转变。近阶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监督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调解范围 用排除方法明确民事诉讼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几类案件有: 1、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2、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3、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 4、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6、民事行为无效应当采取罚款、追缴或其它民事制裁的案件; 7、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二)补充完善能够确保“自愿”原则实现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调解是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让步是自愿作出的,无论让步的幅度有多大,也不会与合法性发生冲突。但若让步并非出于权利人的自愿,而是在法官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或明或暗的强制下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法院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发展,调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够保证自愿原则实现的法律监督措施。 1、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采取以强凌弱、威逼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禁止法官采取强迫、威胁、施压、拖延等方法让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接受调解协议。将此作为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很重要。因为在调解无效即行判决时,当事人往往担心拒绝调解会招致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最后只好违背意愿地迎合法官的调解意见。 2、规定调解书生效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书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要求法院判决。 3、规定受案时应告知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调解权,并要求愿意接受调解的在法定时间内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有一方当事人不书面申请调解的迳行进入判决程序。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诉权,有效防止法官压服原告搞变相调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诉。 4、规定调解书必须简要写明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放弃让步的权益内容,以约束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5、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若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执行原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让步放弃的合法权益部分。过去,合法权益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较大的放弃,但对方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作出虚假承诺,而达成所谓的调解协议。当调解生效,便拖着不履行,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受损当事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原来因调解放弃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执行人以合法的方式从而侵占了这部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6、规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他们真正自愿地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弱势群体在诉讼费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对方当事人胁迫而妥协答应实际上不平等的调解协议。法院应该视其困难情况在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方面予以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完善能够确保“合法”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1、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纪律,导致调解协议明显不公的,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反悔,要求法院裁定调解无效,再行判决。 2、规定具有下列调解协议内容的调解书无效: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除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以外,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明确这些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知晓明白双方协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监督法官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3、规定调解期限。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官和当事人无故拖延诉讼,无休止调解,在现有审限期内再限制规定调解期限和次数,超过法定调解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迳行判决。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变数很大,如果法律不给予他们极其充足的调解和好的机会,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不该离的离了婚,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4、规定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条款 。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视对其他债权人损害利益大小予以相应的民事处罚;属于其它部门主管的案件,应该依法移送,否则追究法官的审纪责任。如果对他们不予制裁,那么就会产生鼓励违法、自毁法制的负面效应。 (四)补充完善确保“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实现的法律规定。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有不少学者主张废弃,笔者不敢苟同,其理由是:该原则可限制法官“和稀泥”调解,确保调解合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权衡,通过理性思考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调解由谅解性调解向平等性调解的转变,由庭外调解向庭上调解的转变。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查明的事实,应该是重点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当然不须查明。过去没有规定调解书要写明调解理由和法律依据,考虑的是有利于当事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但现在某些法官调解不管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协议就行,造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反悔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源不丰富导致对自身权益合法程度不明的原因。如果我们强化落实这一原则的监督措施,就能促使法官在引导、指导这些信息资源较差的当事人深化理性思考,权衡利弊。现在明确规定调解书必须写明调解理由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以上问题。此举仅仅是给法官在认定事实、研究审查合法合情合理的调解协议方面增加了工作量,但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有的题中之意。如果法官可以不弄清事实,不分清是非,那可真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了。 (五)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监督程序的规定。 就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监督问题来看,主要是关于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两种情况的再审监督,而这种监督又过于笼统。因此应该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有关规定。 1、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申请再审的主体。案外第三人、检察机关、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作为启动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程序的主体。 2、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条件。当前全国法院正在贯彻落实审判监督会议精神,主要是从严掌握再审标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何依法合理纠错?譬如说,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调解依据的其它判决书已被撤销,而原调解结果又确实损害了自己的部分利益,当时让步是因为有判例作依据,出于息事宁人。现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当再审,从本质上看原调解已违反了申请当事人的自愿。因为关于调解再审和判决再审的标准不可同日可语,因为前者的标准是是否遵守调解原则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而又难以启动再审,应该将其列入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条件,因为它们都很有可能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再审就不知道是否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一是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如非法剥夺当事人的代理权,公开审理案件未经法庭公开调查即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等。 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三是调解依据的重要证据系一方当事人伪造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调解结果的。 四是作为调解依据的有关裁判、调解、公证文书及鉴定结论被撤销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响调解结果的。 五是调解结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调解结果相矛盾且有可能影响调解原则的。 3、补充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再审的对象及程序。民事调解再审对象,原则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针对原调解书涉及有关重大错误的方面,如发现原调解书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审理对象应是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争议部分。再审管辖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承担,除出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由上级法院指定的以外。 (六)补充完善关于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求的法律规定。 过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虽然达成协议签字了,但并没产生法律效力。按说这个签字协议应该是严肃而神圣的,然而等到法官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都收到且不反悔时才生效。往往双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差较大倒不说,遗憾的是往往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按照调解协议行事,而后收到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悔,导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如此结果,制作调解书、还有调解协议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应该废除调解协议签字制,建立调解书签字生效并开庭宣布制。即当事人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法官不再制作调解协议文书,直接制作调解书,开庭宣布,当事人双方当即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若当事人在庭上反悔不签字,则当庭即行判决。调解生效后不构成法定反悔条件的不许反悔。如此调解程序和文书改革,不但克服了以上弊端,而且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的反悔机率;二是维护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三是提高了民事调解诉讼效率。(编辑:王艳婷)

边境旅游协调协商机制研究论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产业也随之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旅游管理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不再仅仅局限于满足基本衣食住行,开始追求精神上的享受。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成为拉动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国各大高校审时度势,纷纷开设了旅游管理专业,致力于培养大量高素质、创新型、应用型的复合式旅游管理专业人才,旨在推动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满足旅游业岗位的用人需求。笔者从各大高校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起点和层次各不相同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策略。

关键词:就业;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策略

2009年,在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目前,中国旅游业处于黄金发展期,对旅游管理专业人才需求量日趋旺盛,目前高校旅游人才培养教学模式与旅游业岗位需求严重脱节、旅游企业不平等的用人制度造成了高校旅游管理专业 毕业 生“有业不就”或“频繁跳槽”,解决旅游管理专业人才“供需失衡”的问题已经是刻不容缓。

一、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一)高校旅游专业毕业生就业前景良好

中国旅游研究院最新发表的蓝皮书表明:中国旅游业收入逐年创新高,旅游市场呈现出“两高一平”的局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保持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入境旅游平稳增长。我国旅游业的增长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世界第一客源国,以及较大的旅游目的地国。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较强、服务范围较广的产业,就业门槛较低,能够吸纳大规模的毕业生。同时,我国各地区的酒店业管理人才缺口也非常大,就北京、上海来说,酒店业管理人才缺口均在55万以上,并且现在每年新增的旅游企业中,中、高级管理岗位就有一千多个。由此可见,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将会大大弥补岗位人才缺口的局面,应用型、技能型、素质型的旅游管理人才不愁将来会找不到对口的工作。

(二)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潜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家长和学生对旅游管理专业的就业方向不了解、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岗位需求严重脱节、旅游业不合理的用人制度、社会各界对旅游行业的偏见等因素致使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有业不就”或“频繁跳槽”的“潜流失”现象,这直接导致了国内旅游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许多家长和学生对旅游管理专业就业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旅游管理专业一毕业就能担任管理层职务,这种眼高手低的择业观念,致使很多家长和学生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很是失落。所以部分学生会选择转专业或者是修读双学位来达到将来不从事旅游管理岗位的目的,尤其是本科毕业生从事旅游业工作的占总学生规模的不到35%,许多毕业生都从事了不对口的职业,形成了“有业不就”或“频繁跳槽”的就业局面。

(三)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就业亦有困境

一般按照理论上讲,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势必会为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带来广阔的就业前景。但是,情况不容乐观的是,旅游管理人才的供给质量无法满足旅游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旅游管理人才“供需”矛盾日趋明显。一方面,旅游管理专业作为“新兴专业”,高校紧跟社会岗位的需求,纷纷开设了旅游管理专业,每年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数量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远远超出了旅游企业可提供的岗位;另一方面,旅游管理专业又是“弱势专业”,许多考生在不了解旅游管理专业或者是“被调剂”的情况下误学了旅游管理专业,结果造成旅游管理专业大量流入其他行业,未入行,先转行的局面。由于教学模式的缺陷以及学生的个人态度造成了旅游企业在招聘旅游管理人才时迟迟招不到人或者是招不到合格的毕业生。这样给企业、学校、学生都带来的困惑,陷入了无尽的恶性循环中,这样旅游管理专业会给后来的学子和家长带来这样的影响:学习旅游管理专业难就业、就业面狭窄、找不到工作等等诸如此类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发展极为不利的负面评价。

二、影响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因素

(一)现阶段旅游业用人单位用人制度不合理、不公平

旅游业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功利性较强,企图缩减用人成本,因此,招聘人员时过分强调毕业生是否具备丰富的旅游管理 经验 或旅游从业经验,完全忽视了毕业生的可塑性和再造性。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在不合理的教学模式的培养下缺乏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但是如果就因为这个原因将旅游管理专业求职者拒之门外,是否会显得旅游企业不通情达理?旅游企业要充分考虑到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优胜劣汰的选拔机制,为广大旅游管理毕业生提供一个可以施展自身能力的平台,经过严格笔试、 面试 和考核后择优录取。另外,旅游业的现实情况:管理人员要从服务人员做起,要做好饭店管理者,必须具备基层服务人员和部门经理的经验。而且服务人员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都较低,很多毕业生眼高手低,觉得自己高校毕业,可是毕业后还是照旧需要从基层干起,不甘于基层等服务客户的工作,毕业生从事旅游管理行业局限了个人的发展空间,造成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二)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自身方面的因素

1.缺乏合理有效的旅游 职业规划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对旅游管理专业本身没有正确的认识,盲目的将旅游管理专业和旅游等同,忽视了毕业后所要从事的是旅游管理职业,而非是旅游本身;另外,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盲目跟风,在校期间只忙着报考旅游证、二级计算机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证书缺乏针对性,对学生日后就业用处不大,忽视了对自身未来的职业奋斗目标的规划,学生在旅游行业就业的愿望不强烈。

2.缺乏必要的就业准备

部分大学生眼高手低,对于从事旅游管理的晋升行规无法坦然接受。在情理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大学生在家里被奉为“天之骄子”,可是如果从事旅游管理行业就要从基层服务员干起,大部分大学生心气高、碍于面子,不愿意从事较不体面的服务性行业,就业心理出现了严重的偏差。在校期间没有从事服务管理的实践经验,大学毕业后无经验之谈,更不要说可以在短期时间内提升为正式的管理部门高层干部。

(三)高校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旅游人才市场的需求

1.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旅游管理专业的开设与社会岗位需求严重脱节,部分高校只是生硬的培养学生,对学生未来的就业不负责任,沿袭落后的教学体制,没有摆脱“以知识为中心”的应试 教育 体系,导致学生理论能力较强而实践能力较差,无法满足旅游行业就业岗位的要求。

2.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没有针对市场需求而设置,而且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针对性,无法满足外向型旅游行业的岗位需求。在实际教学中,尤其是在初级教学阶段,比如在大一、大二年级,以专业理论教学为主体,忽视了对实践应用类课程的设置,致使学生缺少了许多锻炼的机会。另外,教材内容太陈旧,缺乏系统新和创新性。课程设置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

三、探讨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策略

(一)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目标,创新办学模式

各个高校在开设旅游管理专业之前,要明确并制定出人才培养目标,这样教学模式的创新也有紧紧围绕的中心,不至于盲目追求办学模式的创新,而与教学任务严重脱节。值得部分高校的借鉴的是,在国际较发达的地区对于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相当明确,国内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高校,比如旅游教育领域世界排名第二的香港理工大学酒店及旅游业管理学院制定了旅游管理专业招生-在校学习-岗位实习等环节分阶段的人才培养方案;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操作能力强、具有未来发展潜力的适合旅游业、旅游教育、旅游行政部门以及 其它 相关行业工作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旅游管理人才”。那么,如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目标,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立足于旅游业发展的岗位需求,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复合式创新型的旅游管理人才;第二以岗位实践能力为核心,建立应用型旅游管理专业人才专业知识、实践能力、思想意识协调发展的培养体系;第三更新教师教学观念,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师队伍中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外向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的高级旅游专门人才;第四延长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实现教学理论知识和实际管理技能的相辅相成。

(二)建议高考生理性报考,招录有行业内就业意愿与行业潜质的学生

部分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由于缺乏对旅游管理专业的认识以及“在服从调剂”情况下被调剂到旅游管理专业,这一部分学生在对旅游管理专业知识学习的时候,对这门专业感到很失落,甚至通过选修双学位或者是转专业来改变自身的未来职业选择。要想培养出综合型、创新型、外向型的旅游管理人才,学校要从招生源头做起:首先要宣传学习旅游管理专业人才需要具备什么样的个性特征,比如说酒店服务人员要具备外向型的性格特征,旅游资源管理专业的学习内容、未来就业方向等情况,让学生在充分了解旅游资源管理专业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专业选择,防止考生错报专业,经过正式学习后才发现实际的旅游管理专业与自己想象中的大相径庭;其次,教育部和各大高校要加大对旅游管理专业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平台、报纸、白皮书等形式向广大高考学子具体介绍旅游管理专业,可以为学生报考志愿提供参考依据,便于考生作出理性的专业选择。这点,各大高校要借鉴旅游教育领域排名第二的香港理工大学酒店及旅游业管理学院的人才培养经验:第一,该学校在招生时不仅注重考生的成绩,而且会进行一定的笔试、面试或者电话交流,了解学生的喜好态度以及个人的性格特征和就业方向,反馈给学生专业评估 报告 ,招录有行业潜质与行业内就业意愿的学生;第二,努力加强专业建设,增强旅游管CENTURY理专业自身的影响力与吸引力,努力将该专业做大做强,打造世界一流旅游管理专业。

(三)构建全新的课程体系,科学设计课程设置

高校专业是否成功很大的一个影响因素便是课程的设置,其代表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和知识的架构。目前旅游业外向型的发展模式对旅游管理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其要求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且还要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同时还需要外语、计算机互联网等综合运用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顺畅的沟通,以及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对于高校的旅游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来说需要作出合理的规划、设计:首先,要坚持课程设置与旅游行业的实践性特征相符合,又要具有专业综合性的原则;其次,课程的开设要注重理论的应用型,适当增加学生的实践环节;另外,学校要注重初级阶段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旅游管理专业不同于学术性的课程,教学理论离不开与实践的结合,因此要克服以往旅游管理专业在大一、大二课程设置上缺少实践应用类课程,重视对学生初级阶段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他方面,要增加选修课程的范围,合理设置涉及人文知识、自然知识、地理知识、历史知识、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和惯例等方面的课程,无论将来从事什么岗位,丰富的知识储备对于个人发展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除此之外,学校要不惜投入重金邀请旅游业资深专家学者参与课程设置,并根据课程教学需要招聘对口教师,以提高旅游管理专业课程的专业性、针对性与应用性,提升学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在行业的竞争力。

(四)加强对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创业教育,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高校因素、社会因素、大学生自身因素影响了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创业教育的发展,加强对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干意识,为竞争激烈的旅游管理岗位降温。如何实现学生的自主创业,加强对旅游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创业教育,笔者建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旅游管理专业中的完善创业教育的系列课程,就业或者创业类的指导性课程不要仅仅局限于“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这两门选修课,要增加实战演练性的课程;营造良好的校园创业 文化 氛围,定期聘请校外专家、企业界人士或者校内创业成功人士来校做一些创业经验之谈,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正常学业的情况下在旅游企业兼职,为日后走上工作岗位 总结 丰富的工作经验;教育部和高校要加大对旅游管理专业创业教育财政和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筹备的创业基金,拓宽大学生开设特色旅行社、小型旅店筹集资金的 渠道 ;旅游管理专业的大学生要树立起正确的择业意识,不要企图毕业后自身的事业能够一蹴而就,要在兼职实践中踏实肯干、任劳任怨,要甘愿从基层做起,避免眼高手低,在兼职过程总结出旅游管理的新思路,为自身日后的创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财富;政府要引导旅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增加寒暑假大学生实习岗位,维护大学生实习的劳动合法权益,保障大学生在实现期间的人身安全。

(五)对旅游管理专业实施校企合作办学,提供实习的平台

目前来讲,校企合作教学在各大高职院校中应用的较广泛,旅游管理专业带有自身的特性,其不需要进行实验研究,也不需要呕心沥血的撰写学术报告,唯一需要关注的是学生本身的实践演习能力,学生只有在亲身体会旅游管理专业的岗位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专业知识理论的学以致用。关于旅游管理专业的校企合作,目前在国际和国内取得卓有成效的形式有多种,笔者从校企合作的结合点出发,将校企合作的形式分为三大类:一是以校企股份合作模式联合办学、企业参与旅游院校办学、校办企业等为代表的以办学模式为校企合作的结合点;二是合作形式为校外实训基地、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学顾问委员会等以以实践教学体系为结合点;三是体现在理论教学体系上,表现为编写特色旅游教育教材、开展专题讲座、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等。笔者建议从以下校企合作模式出发,实现旅游管理专业产学研一体化:一是旅游企业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与学校共同确定培养对象,签订用人订单,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到签订订单的用人单位就职,旅游企业也省去了不少人才招聘环节、节约用人成本,实现了校企双赢;二是企业积极参与到学校的建设和学生的培养过程中的校企股份制合作模式,企业不仅为旅游管理专业提供实习场地,还在教学领域开展合作。企业及时的向高校汇报国内外旅游饭店业发展的新动态、新信息,同时向学生提供就业信息;三是高校投入资金根据专业特点建立实训基地,集学校的主体地位和酒店的载体地位为一身。校办企业实现产教合一,既能实现人才培养效益,又能创造经济价值。

(六)借鉴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阶梯式人才培养模式

以就业为导向的阶梯式人才培养模式是内蒙古 财经 大学旅游管理学院教学模式的重大突破。利用学生在校四年的学习时间,实现学生的自我认知、行业认知、专业知识的深化以及实操技能的锻炼四个方面逐级深入、环环相扣,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帮助毕业生热爱、了解自己的专业,进而乐于走进旅游行业。高校旅游管理专业阶梯式人才培养模式在内蒙古财经大学旅游管理学院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国内外有必要借鉴其成功经验:大一时通过职业生涯规划,综合分析学生自身兴趣、 爱好 、能力、特长、经历及不足等各方面,启发学生对职业做出初步的定位,并且为实现自身的职业目标制定出短期、长期的 学习计划 。通过职业生涯规划,使学生对自我个性、能力有了充分的认知;大二时。随着专业课程的逐步增多,再加上学生对工作岗位环境接触的机会较多,学校和教师要注重学生的专业认知实习,开设一些认知实习课程,促使学生形成对所要从事岗位的初级认知;大三时在课外要延伸实践教学,积极开展一些专业技能大赛,通过模拟工作环境,提供实践演习的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业的理论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还要建立与企业的合作,让学生走入企业岗位,在实际工作中了解酒店的工作流程,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并尝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

(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

师资力量对于学生学习旅游管理专业的质量提升非常重要,要培养出应用型、创新型、素质型的旅游管理人才,首先就要建立“行业实践+研究平台+创新团队”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旅游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学校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展开培训,考核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组织教师亲自去观摩旅游企业的运作方式、 市场营销 等机制,教师在亲身体验之后,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 教学 方法 ,在课堂上才能有机的将这些事例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学校建立区域旅游经济研究所,进行创新团队建设,为教师的科研提供可操作的平台;学校要重视教师与校外先进旅游管理师资队伍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教师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意识到自己教学的不足,借鉴其他教师的成功经验;学校从旅游企业中引进、聘请高水平的业务人员参与教学过程,改善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

总而言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教学相长,在产研学一体化的教学体系中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更新教学观念,为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素质型的旅游管理人才而努力奋斗。结语:基于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策略的研究,是培养出应用型、创新型、技能型、素质型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重中之重。各大高校和教师要高瞻远瞩,站在社会时代发展的浪尖上,打造出一批旅游管理精英队伍。

参考文献:

[1]范新宇.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旅游专业阶梯式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3,(5).

[2]杨帆,朱定秀,程晓丽.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就业质量提升策略研究——基于高校A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视角[J].池州学院学报,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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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旅游资源无比丰厚,具有雄厚的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旅游管理类硕士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旅游管理类硕士毕业论文篇1 浅议我国旅游管理教育体系创新构想 一、引言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旅游管理学科教育历史相对较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旅游专业在起步较晚的基础上,以“后发优势”的发展理念开始与发达国家旅游管理教育机构进行接轨,借鉴其科学的教育模式和组织方式。其中,旅游管理专业教育评估体系的建立、教育制度的逐步完善、国际交流合作与竞赛日益频繁、旅游市场不断拓展等等,这些因素对当前以及今后的旅游管理教育都将具有深远指导性的影响。 二、我国目前旅游管理专业教育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高等旅游教育一直采取外延式扩张的发展模式,其突出特点是许多普通高等院校或从积极的角度为满足旅游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而在相关系科的基础上新建或组建旅游系(专业)或从消极的角度为某些学科(专业)寻求出路甚至活路而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强行改建旅游系(专业)。这种外延扩张型发展的结果是:虽然在全国范围内高等旅游院校的数量多,但因为教育经费的限制和新成立的旅游学科的稚嫩性,致使整个高等旅游教育质量只能在低水平徘徊,只能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而无暇顾及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 当前,在我国的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着些许问题。 很多院校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并且存在着功利化的教育思想,专业划分过细,教学内容过窄,从而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理想。[1]在专业建设的投入上,一般认为旅游管理专业培养的是服务性管理人才,不需要多少投入,造成我国高等院校在很短的时间内都办起了该专业,教学设施、设备条件不足,对自身的未来发展方向缺乏清醒的认识。 旅游高校与旅游行业的联系、合作不紧密,合作缺乏长期性和经常性,造成学不致用的局面。理论和实践脱节,这给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理论与专业的结合增加了难度。“学不致用”成为相当一部分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面对市场就业时面临的最大困难。[2] 学科理论体系不够完善,与相关专业的联系也不够紧密。这就造成我国目前培养的大多数旅游人才出现了知识体系简单,而较单一的局面,综合能力较差。 三、国外高等旅游教育体系的现状 1.几个实例 西方发达国家开展旅游高等教育的历史较长,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旅游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在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上显得较为自由和宽松,基本上能按照市场需求来培养人才,美国的旅游高等教育就充分地反映了这种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美国大学在旅游、游憩、体闲研究方面的专业设置上,种类十分多样化,如表1所示。 在课程设置上,美国的旅游高等教育也比较自由,如美国普渡大学(Purdue U.)和德州大学( Texas)同样是旅游专业,两所学校的课程地各有特色,如表2所示。 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的酒店餐馆管理学院(School of Hotel & Restaurant Management)久负盛名。该校每年向全球招收(主要为欧洲)酒店管理的研究生。核心要求有两条,一是须有5年以上的酒店工作经验,二是现在必须在大型酒店中工作、担任重要职务。学生不脱产,一年两次往返英伦该校集中学习。学习期间,不是满堂灌的上课,而是重点放在图书馆翻阅资料和学员间的讨论交流,由于学员来自世界各地,交流中相互大开眼界,触类旁通,取长补短,极富成效。在教学中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不死扣现成的专业教材。二是案例教学。三是毕业论文。 2.国际上旅游管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典型模式 一是以加拿大、美国为代表的CBE人才培养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以能力为基础,它的核心是从职业岗位的需要出发,确定能力目标。通过有代表性的企业专家组成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制定能力分解表(课程开发表),以这些能力为目标,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内容,最后考核是否达到这些能力要求。 二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TAFE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国家框架体系以下产业为推动力量的,政府、行业与学校相结合,以学生为中心进行灵活办学的、与中学和大学进行有效衔接的,相对独立的、多层次的综合性人才培养模式。 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轨制”人才培养模式。即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岗位培训。这样,学生能较熟练地掌握岗位所需的技术,毕业就能很快地顶岗工作,普遍受到企业的欢迎,曾被誉为德国经济振兴的“秘密武器”。 四是以能力为基础的CBET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关键是组织专家确定能力标准,成立国家资格委员会,建立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旅游发展新趋势与形势分析 1.旅游发展的新趋势 从欧美等旅游发达国家过去几十年走过的历程分析,可以大体上预测我国未来几十年的旅游发展趋势。专业教育是为明天的旅游管理培养人才的,所以,我们的教育改革目标必须具有超前性。旅游管理当前总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首先,发展旅游的指导思想逐渐转向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旅游管理的知识体系日益复杂化,综合化。再次,应用范围日益扩大化、多元化。此外,策略和手段更加科学化、现代化。 2.相关形势分析 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是改革我国旅游管理及其教育体系的重要动力和依据,真正影响旅游发展的是深刻的政治和经济的转变。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特别是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巨大的变革必将同时带来旅游行业的深刻变革。 “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终生学习”“学习化社会”“全球化”“创新素质教育”等一系列新理念的提出,为旅游管理教育改革的思路拓展了很好的素材。当今的社会形势下,学校教育的职能将发生很大的改变,学校传授的知识从数量和时效上都远远不能满足职业的需要。如今,高等教育在西方被称为职业“初始教育”(Initial Education)的开始,也是“学习化社会”的基本内涵。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传授在学校教学过程中已不再像以前那么重要,而应偏向于对学生的指导,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和习惯,加强技能和素质训练,培养创新意识和职业精神。 五、新形势下我国旅游管理专业教育体系改革的创新点 1.尽快完善学科理论体系,处理好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旅游管理学科历史较短,又是依托于多学科发展起来的,加之知识构成日益综合化、多元化,使得其学科特点越来越模糊。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明晰其庞大知识群的硬核所在,只有抓住这一本源的东西,以此为基础,营建特色鲜明的学科理论体系,提高其科学性,确定其独立的职业地位和独立的学科地位,才能维护和提高其专业竞争力,巩固其专业地位,使核心的课程加以确认,这样,专业的设置就可以围绕它,根据社会变化及时、稳妥地做出调整,毕业生也就有了多元化、个性化的就业市场,从长远看,专业才会更具后续竞争力。 2.积极调整专业教育结构,使其从宏观到微观更趋于合理 层次结构上,大力发展研究生和职业技术教育;地区结构上,根据我国区域经济与旅游发展的现状进行合理调配,进一步完善从专业重点大学到地方院校的区域合理布局,针对当前形势,应重点加强我国西部地区的专业教育;形式结构上,进一步强化非学历教育、职业再教育、决策层的培训以及普及型教育等。 3.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应与国际旅游业发展相接轨 目前,国际旅游的重心开始东移,亚太地区成为世界旅游业发展最快的地区,将产生世界旅游的“亚太世纪”,这一总体变化,形成了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黄金时机。与此同时,在国内,旅游业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带动局部区域和城市起飞,影响国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关联产业,“其地位日渐显著”。在这种国际国内的双重背景与机遇下,我国国际旅游业发展必然对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树立大旅游人才培养观念。旅游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旅游人才的规划、培养、使用与管理各个方面。它不仅需要造就一大批知识面广、勇于进取、开拓的高水平经营管理人员,还需要一大批训练有素、服务意识很强的服务人员,并且还应有良好的人才使用与管理机制,使旅游人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次,我国旅游人才培养必须学习旅游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旅游业是一个国际性产业,要达到国际水准,必须建立一支熟练掌握现代管理技巧和操作技能,适合国际化大生产,政治业务素质高的队伍,对于起步较晚的我国旅游业来说,要在短时间内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旅游管理人才培养必须超前,要广泛借鉴别国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三,旅游人才培养要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现代旅游业是1978年后开始的,至今只有二十几年历史,对这点也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旅游管理人才培养在广泛学习别国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旅游管理人才培养道路[4]。 4.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毕业生与职业需求之间的接轨 真正做到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宽口径、多元化”。要走多渠道培养人才的道路。我国旅游管理人才由于整体素质不高,需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的长期努力才能使其逐步提高水平。旅游管理人才培养不仅要注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还要注重整体文化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旅游教育与培训除重视正规旅游院校的人才培养外,也要重视大量成人教育、职业再教育等业余教育方式,在这方面应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1] 刘继红.面对21世纪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初探[J].北京高等教育,1999(2). [2] 马勇,唐娟.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保证体系研究[J].旅游学刊—旅游人才与教育教学特刊,2003. [3] 罗明春,钟永德,袁建琼.论特色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模式[J].求索,2004(12). [4] 田里.论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J].云南高教研究,1997(2). 旅游管理类硕士毕业论文篇2 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以及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社区生态旅游也正逐步发展起来,市场规模得到了空前的扩大,同时也带来了很高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从社区生态旅游的含义、社区生态旅游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采取科学的管理模式这三个方面对本课题进行阐述。希望给社区生态旅游管理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社区参与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它把生态保护与发展旅游以及社区参与有机地统一起来。但是在社区发展生态旅游或多或少会损失社区居民使用当地资源的权利,如果处理不合理则有可能引起与当地居民的冲突。因此,社区生态旅游的发展既要关注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关注社区的和谐发展。探析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生态旅游的含义 所谓社区生态旅游,就是指建立在社区基础上的生态旅游。它是生态旅游的一种高级模式,也是一种更加人文化的生态旅游。是以充分展现当地的人文、自然特色为目的,在重视对自然环境和当地风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的基础上,并且要兼顾当地居民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旅游。它所强调的是社区在生态旅游中的主导地位。这样的生态旅游活动中,社区和居民是开发的主体,也是旅游发展的主要收益者。因此,对于社区生态旅游的管理非常重要,它对社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社区生态旅游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的形势下,缺乏人文精神 社区生态旅游的管理缺乏人文精神以及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游客与居民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很多地方在未开发社区旅游之前,居民的生活往往是以传统的经济、社区活动为主,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之后,居民由于利益的吸引纷纷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但是却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般以文化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给当地的文化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对于旅游景区而言,人文往往是社区旅游的重要标志,因此人文精神的缺乏是社区生态旅游管理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社区居民参与生态旅游管理的力度十分有限 就目前而言,社区生态旅游管理是以政府管理或者旅游企业管理为主,而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生态旅游的主体,在旅游规划、决策中往往没有多少决策权,可见社区居民参与生态管理的力度十分有限。同时,这极易引起与社区居民的矛盾,不利于其稳定的发展。因此未来的发展中,如何让社区居民也参与到生态旅游管理中,是亟待解决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三)存在诸多运作的弊端 旅游业本就是一个投资大、回收期较长的产业,要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等效益综合起来考量[1]。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一些企业或着个人受短期利益的驱使,往往违背了社区生态旅游本身的理念,只关注经济效益,这非常不利于社区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就时下而言,很多地方宰客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笔者相信,这样下去是会影响景区的长期发展的。 三、基于社区的生态旅游管理的要素 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有很多,但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认为社区生态旅游管理的要素包括:①自然资源的利用(土地、水、能源);②保护生态系统以及动植物的多样性;③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固体、液体废弃物和大气排放);④重视当地文化的完整,要避免给当地文化带来负面影响;⑤保护自然、人文遗产;⑥使用当地的技术和产品;⑦处理旅游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⑧社区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合作。 四、科学管理社区生态旅游的方法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是社区生态旅游能否健康、顺利发展的关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建立完善、科学以及多元化的补偿机制。比如,把门票以及其他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反馈给当地居民,政府作出努力保障居民的利益等。同时也可以鼓励居民直接从事生产经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获得好的经济收益。笔者就曾去过这样的景区,景区内部随处可见居民在社区内为游客提供餐饮和住宿,通常价格合理公道,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当地的特色,这样的景区人们愿意前往。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与企业联手,给居民提供一些贷款来开发旅游项目,当然项目的开发要运用当地的产品和技术。 (二)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旅游的管理当中 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生态旅游的主体,是绝对有权利参与到社区旅游的管理当中的。笔者为了切实保障居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在景区旅游发展的方向、方式上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听他们对于开发旅游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把他们的要求都综合考虑起来;其次为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可在社区建立一个交流平台,来通知一 些重大事宜或者相关制度等等。最后,对于在景区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居民与游客的矛盾,居民与企业的矛盾,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构,定期与居民进行沟通,虚心听取居民合理的诉求,并及时解决。 (三)加强社区居民的旅游知识 一般开发社区生态旅游的地方,都是老人孩子多,青壮年劳动力很多都在外面 工作,而这些居民由于自身 文化水平有限,对于旅游知识比较匮乏。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定期对居民进行旅游知识的培训,使居民对旅游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还可以对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导游服务等技能进行培训,当游客进入到某栋老宅子后,居民能详细为游客讲解房子的历史。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社区生态旅游 管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和谐因素,这对于生态旅游的可持续 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会影响很多地方的 经济的发展。因此,解决相关问题刻不容缓。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生态旅游的探索,切实地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为社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也等于为一些旅游城市的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交通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发展与使用交通设施和运输工具,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科学,它研究交通经济的发展及它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经济学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交通运输经济是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发展交通运输经济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分析了交通运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经济发展;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U文献标识码: A

我国交通运输经济的发展虽有了一定成就,但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仍将面临着越来越重的压力和挑战。我们既要培育、完善和发展运输市场,又要考虑部分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交通运输发展落后的情况,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1 发展交通运输经济的重要作用

(1)经济作用。

当交通运输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就会制约经济的发展速度,当交通运输发展超前于经济的发展,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时,交通运输中具有五种不同运输方式,既要可以满足国家下达的货运和客运运输要求,又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节奏调节各自的运输量,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能够创造可观的经济价值。

(2)社会作用。

现代化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休戚相关。因此,交通运输行业必须要不分昼夜,不分季节,全天候地保障运输的正常通行。在一些特殊时期和面临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的作用就会凸现出来。如发生地震、洪水、大火、海啸等灾难时,需要交通运输提供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服务;在战争时期或国家财产受到威胁时,交通运输都是抢救危亡,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

(3)沟通作用。

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行业,是制约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除了要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外,还要以交通运输为依托,充分借助公路、水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依靠若干条纵贯南北的各大运输通道,贯通各个跨地区的经济区域和重点产业,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交通运输将会起很大的促进作用。

2 交通运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1)交通运输发展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无论是企业的生产规模,还是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却没有跟上步伐,存在着运网设计不够科学合理、运网规模不足、运输基础设备和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欠缺等问题,造成了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和建设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城市较密集,虽然交通运输的密度和使用量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但仍面临着巨大的运输压力。

(2)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缺乏。

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是导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经济活动竞争激烈,从而导致了原材料等物质资源价格的提升,以及人力资源的紧缺和人力费用的增加,因此,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投入到交通运输方面的资金就相对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也导致了对交通运输方面的资金投入差距较大,造成了各地区交通运输建设情况参差不齐。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投入了不少的建设支持资金,但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和交通运输发展现状还远远不够。

(3)交通运输网络不够合理。

交通运输网络畅通与否,对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交通运输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城市运网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无论是企业生产的现实需要,还是人民日常工作生活的切实需求,都需要一个畅通的城市运通网络。然而,从我国城市交通的现状来看,很多城市都存在严重的堵车情况,严重影响了物流运输的运输效率,严重阻碍了人民工作生活的节奏,限制了城池经济发展的稳健步伐。

(4)交通运输个性化服务欠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生活品质的提升,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个性化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受到投入资源的约束和成本控制的现实要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交通运输行业服务人员 文化 水平和从业素质相对较低,致使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在个性化服务提供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欠缺和不足。由于无法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加剧了运输行业内同质化服务的趋势,导致了交通运输行业获利能力的下降。

(5)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不足。

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危害社会和人身安全的最大问题。受交通运输基础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铁路运输常出现严重交通事故,公路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交通运输服务的购买信心,从而降低了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发展。

(6)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落后。

整体素质偏低是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落后,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比如,当经济快速发展时,交通运输却难以承载过剩的运输量,而经济低迷时,由于交通运输需求量下降,交通运输的获利又会降低。因此,为了保障交通运输不能够适应经济发展步伐,必须要进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3 促进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对策

(1)明确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目标。

交通运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要想促进交通运输经济的有效发展,首先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预测,制定全面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厘清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思路和方向,明确交通运输经济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通过行政政策的引领、健全机制的管理逐步优化交通运输经济的发展之路。

(2)加强交通运输建设投资力度。

资金不足是遏制我国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由于交通运输涉及的方面广、规模大,在基础建设和常规管理上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首先,要多 渠道 进行资金的筹集。对于交通运输的投资,除了国家和政府以外,还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的投入。同时,通过征收各种交通费用,加强对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将资金利用发挥到最佳程度。其次,要控制行业成本。能否有效地控制成本是我国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关键。各个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成本控制盒资金管理的联动机制,通过合理的资金预算、资源配置、效益评价等环节,逐步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内涵式发展。

(3)加强交通运输的综合管理。

交通运输经济的发展涉及到交通运输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要加强交通运输的综合管理。首先,要加强交通运输的网络管理,确保对交通运输情况进行随时随地的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建设好交通运输网络中的基础设施,增加电子监控仪器的使用效率,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技术水平。其次,要适度开展个性化服务。在人们生活出行的消费领域,交通运输企业要尽可能的提供个性化的运输服务。这样既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提升,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交通运输行业也要把遵循适度的原则,处理好个性服务与大众化服务的关系。最后,要加强安全运输的管理。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对交通运营单位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做好安全审批工作,遏制各种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优化和完善交通运输管理机制。

要促进交通运输经济的有效发展,必须要完善交通运输的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才能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的经济作用。首先,要制定有效地交通运输政策,从政策层面对交通运输实施宏观调控和指挥。其次,要做好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和布局,逐步实现交通运输的结构优化。最后,通过相关法力和 规章制度 ,规范交通运输市场,使交通运输市场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协调和同步。

参考文献:

[1]刘丽华.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区域因素分析[J].现代商业,2013(30).

[2]侯永慧.我国交通运输经济现状及发展战略分析[J].旅游纵览,2011(12).

[3]连凯.我国交通运输经济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1(30).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运输经济作为流通经济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人们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发展交通运输经济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分析了交通运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交通经济;运输发展;效益研究

中图分类号:F51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运输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之一,在人们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面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加强对交通运输经济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现实意义。

1.对公路交通经济影响的研究

公路交通很大成度上促进了经济增长

公路交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主要是用公路交通行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来衡量的,包括公路交通行业直接创造的增加值和间接创造的增加值,以及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

建筑业提供的是有形的产品,运输业提供的是无形的服务,二者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二者在提供有形产品或无形服务的同时,本身也都创造了由劳动者报酬、生产净税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等组成的增加值,从而成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主要贡献行业。公路交通行业间接创造的增加值是指与公路交通行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 其它 行业经济活动所创造的增加值,因此也称对相关行业的促进作用或波及作用,这种波及作用由三部分组成:后向波及作用、前向波及作用和消费波及作用。公路交通行业间接创造的这些增加值也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交通运输会直接或间接地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从而使交通行业成为接纳社会劳动力的重要部门。

公路交通对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

交通条件是产业区位选择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生变化,产业布局也将随之调整。理论界对产业结构这一经济学概念一般定义为产业总体中各产业的比重及产业间的相互关系。产业结构调整就是要实现各产业间的合理比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各产业向更高的适应层次演变,即促使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而高度化(或高级化)。

公路建成后,将会引起沿线地区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促使其进一步优化,朝着合理化、高度化的方向发展,最终达到优化的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 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公路建成后,将消除资源的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有利于改善区域内产业间的资源配置,对原先相对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进行有关变量的调整,理顺结构,使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更高;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产业结构随着需求结构的变化向更高一级演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产业结构的知识集约化和经济服务化,使得产业具有更高的附加价值。

2.对城市轨道交通经济的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微观经济效益研究

所谓微观效益,是指个别部门、个别单位、个别企业和个别项目的经济效益。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的构成,主要由基础设施和运营设施投资两个部分组成。这种投资结构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区别于其他工业项目投资的重要特点。基础设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仅可以为城市轨道交通营运业务服务,而且也为相关的许多企事业部门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的费用及效益分析主要通过分析它的财务状况,财务分析的主要步骤有,收集各项基础资料,分析轨道交通 企业运营 情况,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能力,预测财务分析所需要的各项参数和确定计算条件,明确资金来源、借款条件、偿还方式,编制财务报表,计算各项效益指标。

城市轨道交通宏观经济效益研究

所谓宏观效益,是指国民经济整体的经济效益,也就是从国民经济全局来考察的整体效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宏观经济效益一般是指建设项目在其投资修建过程中对区域社会经济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以及项目建成通车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对区域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3.我国运输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运输路线不断延长,交通运输布局有所改善,运输装备数量不断增加,技术水平有了提高,客货运输量日益增加,运输服务质量也不断提高,运输法规建设有了很大进步,运输体制改革正稳步推进,运输市场在不断规范,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增加,人才队伍壮大。

其中我国的交通运输线路从1980年的万公里,2006年达到公里,增加倍,铁路通车里程达到了万公里,比1980年增加;公路里程达到了万公里,比1980年增加近3倍,并且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万公里。

我国运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线路少,通达程度较低,主要运输方向上能力严重不足,瓶颈状况又出现,铁路、内河发展相对滞后,运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技术准备水平有待提高,同时运输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状况堪忧,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问题愈来愈突出,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待深化。

我国运输发展面临严峻形势,经济全球化和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融入全球经济之中,对外贸易往来不断增加,加之供应链不断延长,对中国交通运输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伴随全球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要求提供数量足够的、高质量的运输服务;全球经济稳定增长要求交通运输业持续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运输需求量将不断增加。

4.运输发展的改善和目标

完善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布局

“十一五”规划中的优化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铁路运输,积极发展水运,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优化民用机场布局的方针,对未来一个时期内交通运输建设起指导作用。

加强网络运输建设,增加运输网络长度,提高运输网络密度,加快西部地区交通运输网络建设,改善运输网络布局,加强地区运输大通道的建设,加强与周边国家、地区运输网络的建设,并且加强洲际交通运输网络的布局与建设,加强交通运输枢纽的布局与建设。同时要注重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建设,研究运输系统建设内容,加强我国运输系统建设,完善国际旅客运输系统。其中货物运输系统建设要完善集中箱运输系统建设,加强大宗散装货物运输系统建设,加强件杂货运输系统建设和特种货物运输系统建设,还要加快货邮快递系统建设。

交通运输发展的目标

公路建设主要是完成国道主干线建设,加强西部地区公路主干线和边防公路建设,提高公路 网络技术 等级,加快县道、乡镇道路的建设,强化公路主枢纽建设。水路建设要加强港口建设,大力加强内河航运设施建设,加强船队建设。民航建设要加强机场建设,加快发展民用航空机队建设。管道建设要加强输油管道建设和输气管道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加强城市地铁和轻轨系统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系统连接设施的建设。

要较快实现如上目标我们要实行积极的运输政策就必须实行积极地运输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交通运输建设,采取有力的政策 措施 扶持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加快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政策,大力发展交通运输装备工业,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能力。

5.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加,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交通运输是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相互联系的纽带,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等各方面都需要交通运输来做保障,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国宏,__青,杨小勇.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间接经济效益[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4:389-391.

[2]滕素珍.数理统计[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庆云.中国交通发展问题研究:交通发展观[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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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第五周:复习“数据库设计”理论

第六周:基本框架完成,确定使用技术细节

第七周:完成后台数据库的设计,完成部分论文

第八周:完成前台界面的设计,完成部分论文

第九周:进行程序测试,继续编写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周:继续进行程序测试,继续编写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一周:整理资料、文档、图表等,修改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二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打印,按要求装订

第十三周:软件验收和准备毕业设计答辩

第十四周:毕业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

7、阅读的主要文献、资料:

[1]钟灵,旅游电子商务亚洲还要加把劲,中国旅游报,2000-05-15

[2]蔡加珍,刘伟华,关于网络时代旅游业发展,旅游科学,2000-03:14~17

[3]钟海生,中国旅游业信息化发展潜力巨大,中国旅游报,2002-04-19

[4]张俊霞,网络化时代旅游业的变革与重组,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42~44

[5]钟灵,旅游电子商务亚洲还要加把劲,中国旅游报,2000-05-15

[6]张俊,广东能成为旅游业的“信息省”吗?中国旅游报,2002-04-21

[7]钟灵,旅游电子商务亚洲还要加把劲,中国旅游报,2000-05-15

[8]钟灵,旅游电子商务亚洲还要加把劲,中国旅游报,2000-05-15

[9]丁力,旅行社经营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10]李志庄,Ctrip直面“新旅游”,中国旅游报,2000-03-10

[11]蒋国庆,焦芳,成长中的电子商务及其应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12]周树青,电子商务情景案例,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

[13]曾强,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14]旅游网络的反思,中国旅游报,2002-03-08

[15]Ho, James. Evaluating the word wide web: a global study of commercial sites [J]. Journal of Computer Mediated Communication, 1997.

[16]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17]王欣,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与路向,旅游管理,2000-05:17~21

[18]张树民,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旅游学刊,2000-04

[19]Robert M K. Towards geographies of Cyberspace, 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1998(22),3:385~406

[20]杨福强,李骏阳,企业网络营销决策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06:27~29

[21]旅游网络,何去何从?

[22]路子,白翠玲,旅行社网站的性能及其发展态势,地球信息科学,2001-04:63~66

一、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本论文相关的国外研究动态

随着世界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消费市场发生了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根本性转变,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旅游市场逐渐细分化。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研究人员开始深入到各细分市场的消费者需求和行为研究中。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老年、青年、女性以及家庭旅游市场的研究中。营销人员将家庭购买决策视为产品开发、定价策略以及媒体选择的基础。

近40年来,家庭决策一直作为国外消费者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而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家庭成员间社会经济地位的转变,使家庭旅游的决策过程呈现出不同特点,有关研究推陈出新[2]。国外学者研究发现,家庭旅游决策中的角色分配和决策模式的形成主要受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孩子、家庭收入、家庭生命周期、夫妻冲突与互动等。

以Ryan和Seaton and Tagg为代表的研究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孩子是家庭出游的催化剂,父母非常看重孩子的满意度,孩子不愿意去的地方容易被排除在备选目的地之外。Iliatrault 和 Ritchie的研究发现,孩子影响夫妻间的角色分配,在有孩子的家庭由于妻子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多由丈夫主导决策,在没孩子的家庭多为夫妻共同决策。但是当孩子参与到家庭旅游活动中的时候,更多的则是母亲主导决策。Howard and Madrigal曾经发现,在涉及孩子的娱乐服务活动中,母亲主导信息收集和最终决策的制定 。另外孩子的年龄对其参与家庭旅游决策的程度存在一定影响。

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决策的影响逐渐变大。Swinyard 和 Sim有关孩子对家庭决策过程影响的研究中,将孩子分为两组:12岁以下以及12-19岁。研究发现,在信息收集阶段,年龄最大和最小的孩子的影响作用存在重大区别。在Howard 和 Madri-ga的研究中,将孩子的划分为三组:4-5岁、6-10岁以及11-14岁,结果也发现随着年龄段的提升,对决策的影响变大。但是在亚洲国家出现一些不同的情况,处于13-18岁年龄段的孩子要面临高中或大学的升学考试,他们对决策过程的影响最小。

旅游需求是高收入弹性的,家庭收入能够影响家庭旅游决策,这首先体现在对夫妻间角色差别的研究中。早在1958年,Wolgast的研究发现,在收入高的家庭更多地由丈夫主导决策的制定。后期Nichols 和Snepenger进一步提出,低收入家庭多由妻子主导决策,中等收入的家庭多为共同决策,而在高收入家庭则多由丈夫主导决策制定。

Bartos指出的,有工作的女性比没有工作的女性参与家庭度假决策制定的可能性大得多。如果一个家庭中,妻子的职业就是照顾孩子,由丈夫主导经济,那么在面对一些昂贵的决策时,丈夫起主导作用。Antoine Zalatan通过线性回归模型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学历与妻子参与决策的程度呈正相关,教育能帮助女性获取有效参与决策的某些潜质。另外妻子工作时间越长,在金钱方面就更具自主权,有更多参与决策的机会。根据资源理论,妻子在家庭旅游决策中的作用将逐渐提高,同时夫妻共同决策的现象将更为普遍[3]。

Consenza and Davis和Fodness将家庭生命周期概念引入到了家庭旅游决策制定的研究中,认为处于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家庭成员在决策中扮演的角色不同。Nichols 和 Snepenger提出,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向后延续,共同决策现象呈下降趋势。Martinez 和 Polo的研究认为随着婚期的增长、家庭生命周期的延续,丈夫主导决策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熟知彼此的喜好,作决定的时候常为对方考虑,这种熟悉效益促使决策人作出双方都满意的选择,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合作大于冲突,同时每个人扮演的角色愈加专业化而且倾向于参与划分更细的决策。

3、本论文的国内相关动态

国内研究目前主要还是针对整体市场中旅游者人口统计特征的简单描述。虽然近年来也出现了对旅游者动机以及体验质量的研究,但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显不足。特别是对细分市场的研究十分薄弱,通常只是对国外理论的论证和阐述,运用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的比较少,研究方法比较粗糙,关注的往往只是问题的表象。国内学者一方面顺应国际旅游市场发展的趋势,对旅游市场作不断细分化的研究,特别是包括家庭旅游市场在内的一些当前蓬勃发展的细分市场,另一方面应选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选取实际案例,收集第一手资料,运用数学模型分析、处理数据。比较而言,国外旅游研究领域虽长期重视家庭旅游决策研究,但其理论成果的本土化应用仍值得质疑,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消费者行为内涵与表现的独特性。

曾艳丽以长沙市为例对影响城市居民旅游行为的家庭结构进行了研究。笔者以家庭结构为主线,把家庭分为单身家庭、夫妻二人家庭、三口之家、与父母生活的家庭、三代同堂的家庭,同时对各自的职业、人均家庭收入进行了划分。研究指出旅游支出在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和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各类家庭中均不是主要支出,不同家庭结构的出游次数、旅游花费以及旅游意向花费相差较大。不同家庭结构相对一致的方面有:出游动机与目的地偏好山水自然景观、清净乡村、古城古镇等。获得信息的渠道以网络、电视、报纸为主,另外就是亲友介绍,出游时段以周末和寒暑假为主。出游的交通工具选择比例占据前三位的是火车、自驾车和飞机,自驾车旅游受到不同家庭结构的喜爱。

贾静(2003)从家庭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家庭的不同阶段的旅游消费行为进行了研究,旅游消费行为主要受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孩子的影响,尤其孩子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同时,笔者也针对几类新型家庭并进行了简单分析。苏国良、吴必虎以及党宁(2007)首次对中小城市家庭规模和游憩行为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处于不同家庭阶段的家庭的收入、闲暇时间以及休闲娱乐偏好的分析,得出家庭规模和游憩需求的游憩现状、游憩潜力显著相关的结论[4]。

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旅游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消费现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国民收入的增加,旅游消费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消费现象,根据目前的消费者决策理论和研究视角,虽在个体或家庭旅游消费决策研究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其所面对的主要是西方消费者; 国内相关实证研究还主要以西方"个体#消费决策的研究思路演进,特有的中国家庭旅游决策实证研究和思考还相对少见! 国内研究目前主要还是针对整体市场中旅游者人口统计特征的简单描述。虽然近年来也出现了对旅游者动机以及体验质量的研究,但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均显不足,特别是对细分市场的研究十分薄弱,通常只是对国外理论的论证和阐述,运用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的比较少,研究方法比较粗糙,关注的往往只是问 题的表象。今后国内学者一方面应该顺应国际旅游市场发展的趋势,对旅游市场作不断细分化的研究,特别是包括家庭旅游市场在内的一些当前蓬勃发展的细分市场,另一方面应选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选取实际案例,收集第一手资料,运用数学模型分析,处理数据。随着日益发展的家庭旅游对旅游市场以及旅游业,景区和宾馆以及一线从业人员造成的影响是目前一项相对的空白的研究。所以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了解目前的家庭旅游决策模式对旅游等相关的内容所造成的影响,像这样全面的了解有助于优化家庭旅游。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分析总结法并联系实际系统阐述了家庭旅游决策,家庭成员及其影响研究的模式研究,在这样的家庭旅游决策模式下对旅游产品设计与营销的影响。

文章框架:

绪论

1、问题的提出

2、本论文相关的国外研究动态

3、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

4、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二、家庭旅游决策者

三、家庭旅游决策过程

四、家庭旅游决策方向

五、家庭旅游决策对旅游产品设计的影响

1.家庭旅游决策对景区产品设计的影响

2.家庭旅游决策对旅行社产品设计的影响

3.家庭旅游决策对宾馆饭店业产品设计的影响

六、家庭旅游决策对旅游企业营销的影响

1、家庭旅游决策对旅游景区营销的影响

2、家庭旅游决策对宾馆饭店业营销的影响

3、家庭旅游决策对旅行社营销的影响

三、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研究步骤:

1. 研究家庭决策的成员,以及国内外的差别。

2. 研究不同家庭旅游决策者收集旅游信息的过程

3. 研究综合情况下,家庭旅游决策者关于旅游目的地以及吃住行游娱购的最终决定。

4. 研究家庭旅游决策模式下的家庭旅游分别对旅游业,旅游景区,旅游一线从业人员,旅游市场划分以及宾馆业所带来的影响。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在学校图书馆、互联网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2、实地调查法:在绍兴开元名都大酒店实习了半年,对酒店的企业文化有一定的了解。

3、分析总结法:对从各个途径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研究的进度安排:

1、 确定课题和指导老师

2、 查阅相关资料并撰写开题报告,修改开题报告

3、 论文开题,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开始撰写初稿

4、 . 论文中期检查,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定稿、制订成册

6、 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7、 论文答辩

参考文献:

[1]Fodness, D. The Impact of Family Life Cycle on the Vacation Decision-making Process[J].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1992,31(2):8-13.

[2]Belch,. Willis,. Family Decision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 Has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House holds Impacted the Family Decision-making Process[J].Journal of Consumer Behavior,2002,2(2):111-124.

[3]陆恒芹,苏勤,姚治国, 国外有关旅游者家庭旅游决策问题的'研究[J],旅游科学,2006,12.

[4]王慧媛 ,国内外家庭旅游文献综述[J],学院学报,2009,06.

[5] 王书霞,沈洋 ,浙江儿童在家庭旅游决策中的影响及分析[J], 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2010,08.

[6]邱扶东,汪静,旅游决策过程调查研究[J],旅游科学,2005,04

[7]杨琳,旅游决策过程中的口传研究[M],浙江硕士毕业论文,2002,12

[8]李湘云,旅游目的地选择偏好及营销策略分析--以成都为例[J],改革与战略,2012,10

[9]严艳,周文,张佑印, 基于市场的西安城市家庭旅游决策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0,08

[10] 朱生东,杨媛媛, 家庭旅游的产品设计与市场开发[J],黄山学院学报,2007,08

[11]殷平,蔡安雅,中国家庭出游决策现状及旅游市场营销建议研究-(以北京为例)[J],人文地理,2010,04

[12] 王昕,关于旅游线路设计的思考,[J]重庆师范学院学报,2000,06

[13]盖玉妍,旅游企业内部营销理论及其策略研究,[J],科技与管理,2005,(4):85-87.

论文名称: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的特点分析与营造

一、论文选题的动因(背景或意义):

中国的度假旅游发展到现在,自1992年成立了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以来,各地方纷纷效仿,大小不一、等级不同,不论去哪里旅游,到处可见“旅游度假区”字样,发展之迅速,范围之广都超出人们的想象之外,但是如此积极的跃进,整体的效益并没有提高,而是在坎坷中进行。虽然对于旅游度假区已经有屡见不鲜的感觉,但是中国度假旅游的发展并不是十分的成熟,因此,度假旅游成为现在很热门的一项研究主题。

而从中国度假旅游发展的现状以及前辈们对于休闲旅游与度假旅游的区分概念来看,中国的度假旅游区大部分都不能将休闲旅游、观光旅游明显的区别开来,在我看来,很多的旅游度假区徒有其名,却并无实质或者说明显的与其他区分的内容。因此,对于度假旅游环境的特点分析就很有必要,在分析的同时能够相对找出一些方法或者措施便是本次研究论文的主要目的。

二、论文拟阐明的主要问题:

度假旅游成为今天很热门的一个话题,但是对于它的研究,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研究体系,本文主要从度假旅游环境的特点出发,通过研究,找到现在的度假旅游环境所应该具备的元素与中国度假旅游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外国旅游度假环境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度假旅游环境体系。同时,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析营造度假旅游环境所需注意的事项,使整个营造过程中通过最少的损耗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论文提纲

1 文献综述

2 度假旅游与环境关系

度假旅游对环境的促进作用

环境对度假旅游的反作用

3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的特点分析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的类型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的特点分析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的现状与问题

与国外度假旅游环境的比较分析

4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的营造

发展度假旅游的条件分析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营造原则

我国度假旅游环境营造的问题思考

度假旅游环境特色的保持

5 结论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给出论文撰写到每一部分的时间进度计划表(要与学院要求的最后交论文时间相吻合)。

序 号 论文各阶段内容 时间节点

1 完成论文前半章(度假旅游环境分析)

2 完成论文后半章(度假旅游环境营造)及初稿整理

3 完成论文修改稿及完善

4 完成论文三稿

5 完成毕业论文定稿

五、主要参考文献及相关资料:

1、蔡家成.度假旅游产品、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国旅游报.

2、Chuck .向萍.度假饭店的开发与管理(第二版).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3、龚立仁.旅游度假区 路在何方.中国旅游报.

4、黄向,苏丹.旅游英语.21世纪旅游专业系列规划教材.暨南大学出版.2009

5、黄郁成.新概念旅游开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6、姜红敏.度假旅游相关概念界定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9第12期

7、刘家明.游度假区发展演化规律的初步探讨.地理科学进展.(2)

8、骆文韬.走向21世纪的中国度假旅游.中国旅游出版社.1997

9、Robert Christie Mill.李正喜.度假村管理与运营.大连理工出版社.2002

10、王运姣,王琪.关于度假旅游的研究评述.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15期

11、肖红艳、李琦.论分时度假在中国本土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7年5月版

12、徐菊凤.中国休闲度假旅游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13、杨铭铎,陈心宇.休闲、养生、度假旅游概念分析.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年29期

14、杨群,盛红.深圳发展东部滨海旅游度假区的前景分析.海岸工程2003年9月

14、杨霞.龙佑温泉度假区温泉旅游开发.消费导刊,2009(2)

15、郑冬子主编.旅游地理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16、郑建雄.休闲旅游产业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17、周建明.旅游度假区的发展趋势与规划特点.国外城市规划.2003年01期

论文题目:

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及存在的问题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旅游景区旅游便没有了目的地,旅游经济的兴起,吸引了人们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研究。我国旅游业起步相对稍晚,但在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上也有诸多的研究成果,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我国的学者已经着眼于中国情,对于政府、企业、集体在旅游景区治理中的地位,他们已经能做出认真的定位。我国每年都会有大批的专业人才走出校门,参与到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问题研究智能光的人也越来越多。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研究的佼佼者彭德成著有《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一书并发表了大量文章,他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这一问题研究的较为全面,并拥有其独特的见解。在《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一书中,他详细论述了旅游景区的治理结构,现在主要几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优点和不足,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背后的利益纠葛等关键问题。但他也在书中表明,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这一命题具有长期研究的意义,它不应该被轻易定性,对他的研究也十分任重而道远。国外的旅游业起步早,尤其是欧洲的旅游业发展的最好,无论在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遗产环境的保护都做得非常好。国外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研究比较全面也比较先进,创新之处也很多,但可持续和人始终都是研究的重点内容。

2.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取这个题目对于旅游景区的科学治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让旅游景区治理成为了人们研究的焦点,我国旅游业起步相对稍晚,加之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旅游业处于了一种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尴尬状况。因此在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给旅游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进的保护带来不良影响,旅游业的混乱与其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主旨背离愈远。通过对国内外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深入研究,能够发现现有治理模式的弊端,找出对应的策略,从而对旅游景区的治理提出有意义的建议。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根据国内目前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总结在旅游景区治理这一问题上的先进研究成果,并结合实际调查的结果辨清利弊。旅游景区的治理模式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分析已有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优缺点,理清在旅游景区管理中的利害关系,寻找到更加科学的治理模式,以期改善我国在旅游景区治理上的混乱状况。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通过对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研究,发现其问题并且通过查阅资料和研究论证,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三、研究方法与手段

第一阶段,选题和搜集整理资料。查阅相关书籍、期刊和学士论文,并对参考资料进行整理分类。

第二阶段,阅读参考资料,撰写提纲和开题报告,并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撰写论文初稿,参考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第四阶段,论文定稿,进行答辩。

1. 文献阅读

2. 综合分析

3. 对比总结

四、参考文献

[1] 彭德成. 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69-124.

[2] 王国新.唐代剑.旅游资源开发及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2-37.

[3] 王建春.任丽君.旅游景区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23(1):87-89.

[4]王三忙.李树民.基于交易成本节约视角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择研究[J].旅游科学,2006,(4):34-35.

[5]陈芳.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D].厦门:厦门大学,2006:1-8.

人民调解制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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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共产党员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一个十分严肃并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少数党员思想困惑,理想信念动摇。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暴露出来,有些党员对前途感到迷茫和困惑。同时,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也使个别党员产生了信仰危机。 其次,一些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薄弱,党性观念淡化,思想消极。个别党员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 第三,个别党员责任意识不强,进取心不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有的党员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责任,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有的党员不思进取,不注意学习和提高,知识面较窄,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四,在新的考验面前,少数党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发生了动摇,有的蜕化变质。特别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腐化堕落,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不满。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形势下一些单位的党组织缺乏对党员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单位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二是教育的形势、内容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员管理方式陈旧,方法简单,没有真正形成制约、激励机制。三是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党员的思想工作,一些单位党组织放松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使党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必须强化“党要管党”的意识,坚持不懈地抓好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切实把党员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当前,在党员教育中,除了抓好正常的理论学习和形势任务教育外,还要突出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对党员进行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另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市场经济等知识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2、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把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落实到实处。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章中的各项要求,引导党员按照党章的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把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具体化。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的形势,引导党员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带头作用。 3、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激励党员发挥模范作用。今年来,各单位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如在广大党员中开展“党员立项攻关”、“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无‘三违’、身边无事故”和“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等活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开展活动一定要结合实际,围绕一个主题一抓到底,不能层层加码,否则基层难以应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4、严格管理,注重质量,切实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各级党组织要从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从严治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要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员的管理;要严抓党员“入口”关,“入口”要按照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特别是违犯纪律的党员。 5、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权利,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各级党组织在强调党员尽义务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努力做到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切实给予关心照顾,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诉讼外调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分析。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历史的统计来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理论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问题,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提高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费用,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不决,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成本,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因为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3、对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由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巨大,加上改革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空间巨大,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上收益也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有以下几个重点:(1)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也有规定。长期以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已有一定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利益矛盾已占绝大部分,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已占主导地位,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目前约有各级调解组织近100万个,人民调解员1000多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庞大而又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队伍,他们在化解广大城乡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尽可能地依靠社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只有当社会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如公安、法院)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有生力量,应该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使法院不堪重负。(2)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使人民调解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也无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调解协议如果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确系平等主体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似应按合同对待,这样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如果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将逐步萎缩,人民调解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仅靠诉讼来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合同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买卖、借款、租赁、赠与等几种合同,但这不等于合同种类的全部。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法》来界定的,还有对诸如企业与形象大使的姓名、肖像使用合同,烤鸭店与农民签订的小鸭供货与成鸭回收合同,法律都无规定,当属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参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但不会不将其视为合同。因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多数都具无名合同特征,应具有合同效力。更何况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口头协议尚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协助下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在一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反悔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为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赋予合法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没有违法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有效,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力依据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书面调解协议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个允许反悔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发生法律效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参照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为一年,单位为六个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论文

一、调解的伦理道德基础

法律与伦理道德具有天然的内在关联,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基础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中具体的法律规则几乎都是伦理道德的产物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然具备伦理道德的相精神,例如人性、正义以及和谐等。

(一)人性

人性是社会科学都会谈到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认为应当从“人的需要,,去把握人性,卢梭认为“人性是维护自身的生存的首要法则,亚当.斯密认为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帕特利克.亨利更是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实际上,他们所提到的生存、名誉、自由等都是人的最基本需要。除此之外,尊亲if、发展等也同样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可以说,&些都k基本人性。任何制度的设计,只有在满足这些需要的情况下,才是理性的、科学的。当然,调解作为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就应当符合人性,因为“只有符合人性,规则才具有可行性”a要做到符合人的本性,就要对他们给予充分尊重,尽量满足他们各自合理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所以,就有必要利用调解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而解决纠纷。

(二)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伦理道德中也包含有正义的理念A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正义精神的基本底线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底线之上的,正义只有通过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实现。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和保障正义。

(三)和谐

和谐是人和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历史经验证明,社会在经济、文化上的进步必须以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为基础传统社会中的“和而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一直影响至今,说明了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和谐的追求。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各项法律制度等显性规范,也需要道德和习惯等隐性规范。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和谐的社会。调解所蕴含的in谐精神&现实的纠纷解决中显得尤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表现在最终的处理结果中。调解作为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调解中的伦理道德要求

(一)调解员的职业伦理

(1)保密

保密是指作为调解员,他(她)应该依据调解的具体情势及当事人的意愿,合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调解员不能泄漏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是秘密的、应该保密的资讯,除非这种秘密和资讯是依据法‘必须公开的调解员应该和当事人双方讨论他们对于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程度的要求和期待;应该约定好用i可种规则?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有关事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行订立保密条款,或者接受调解员或其所在的调解机构所订立的涉及保密的相关规则。任何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都不得被披露或者作为证据使用。

(2)公正

调解员的公正性,即调解员不应倾向于争议的任何一方,也不应对争议任何一方有偏见,或者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对所有当事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具体调解行为中都应该保持“等距离”,在任何时间,如果调解员不能保证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是公正的,那么他或她有义务及时退出调解值得一提的是,公正这一标准不可能被简单化地统一为单一的行为标准,而必须在具体语境和依据个案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和对待。

(3)称职

所谓称职,是指负责和完成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必须具备必要的资质来满足当事人对调解品质的合理期待。如果当事人满意该人员的资质,任何人都可以被选任为调解员当然,只有称职的调解员,能够更有效地完成调解并符合当事人以及公众对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有效方式的预期调解员也应该让当事人了解他或她自己的专业训练、教育背景以及从业经验方面的信息,以让当事人i根据判断该调解员对于特定的纠纷案件是否足够称职和训练有素这些有关调解员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布以便于人们参阅和査找。

(4)其他要求

除了前面三个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调解员还应当遵守如下准则:丨)中立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的纠纷中不能有利益的牵涉;2)诚实在向公众介绍其调解水平、教育背景、培训以及调解的专业知识时,调解员应该诚实;3)自决。调解的发生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和开展的,调解员应该在当事人自决的基础上开展调解;4)合理。调解员应该透明地公布和解释薪资水平、各种费用以及对当事人的要价;5)协调调解员i该注意建立与其他专业顾问和其他调解员及专家的良好关系,这将对他们的调解实践大有裨益;调解员应该程序公正地操作调解过程。

(二)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

调解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包括调解员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同时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具体到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调解的进行必须以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前提,禁止以欺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调解状态^其次,既然双方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他们就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只有双方如实陈述,争议事实才能得以澄清,争议纠纷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世界上的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却有真实义务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调解的承诺,就不应出尔反尔。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就不能恣意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当然,该调解的进行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2)互谅互让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人际矛盾的主要途径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意味着放弃了过于激烈的对抗,转而愿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要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争议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严重不公平的调解协议。为了最终解决纠纷,在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放弃一些个人利益,否则,如果双方互不让步,那么纠纷的`解决就无从谈起(互谅互利同时要求当事双方在调解中要尊重对方,不得恶意中伤,争议只有在相互尊重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三、目前我国调解中存在的伦理道德困境

(一)部分当事人缺失诚信,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素有礼仪之帮之称,有着广泛的传统道德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利益的追求,部分人甚至发生价值观、道德观的扭曲,凡事必追求利益最大化。表现在d解实践中,往往是争议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相互对抗,不肯让步,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出尔反尔,导致调解工作费时费力,也严重地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发挥(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身并无过错,但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缺失伦理,甚至是违法。主要表现为:第一,被告人过度追求自身利益,导致调解的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调解实践中也往往以牺牲原告的部分利益作为达成调解的条件W;第二,双方当事人恶意调解,以便于顺利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二)部分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在我国具体的调解实践中,部分调解员轻视调解工作,缺乏耐心,认为调解工作技术含量低,没有身份和地位;再者,人民调解坚持免费的原则,调解员报酬普遍偏低。这导致部分调解员敬业意识不足,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面对新形势不愿意学习提高,影响了对纠纷的处理。存在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我国缺乏调解员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该领域。门槛过低直接造成调解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调解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的充分发挥。第二,我国缺乏调解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待遇偏低,导致人们从事调解工作热情不高,不能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到调解员的队伍当中,严重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充分保证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调解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三)部分法官片面追求诉讼结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调解意识淡薄,调解率低下同时,法院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近年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越来越高,但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司法的理想化倾向,内心渴望通过对抗制庭审弘扬正义,因而并不过分热衷于调解y。特别是刚刚进入到司法系统的新人表现得更为突出,越年轻,这种倾向越明显

四、解决我国调解工作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首先,要完善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准入门槛,注重定期培训。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招聘程序,提高调解员的准入条件,修改和完善相关调解规定,争取把那些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或者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熟悉法律和政策、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具有一定^调解技能并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S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对于部分法官调解纠纷的能力不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怡当地运用社会伦理道德针对当事人的内心进行问题的分析、善恶的判断、纠纷的解决。

其次,就是要对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承担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不是人天生所具有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的途径逐步形成的。鉴于现今调解员的伦理缺失问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二)强化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大家彼此讲诚实,守信用,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体到调解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主要是:其一,当事人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达成协议,不得在调解中弄虚作假,恶意欺调解者和对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其二,调解双方能以服从调解、体谅谦让、达成共识、信守承诺、解决问题为出发点i卩落脚点,能够自动履行调解协、议针对恶意调解,一方面,可采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即在调解程序中,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对诚信的要求,如借鉴社会上普遍采用的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法促使当事人的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增设恶意调解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对恶意调解行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对参与恶意调解的法官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三)为调解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职业保障的程度应当和该种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职业的风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等的状况相适应。要ir造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就要为他们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此,可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身份和地位,确保调解员在录用之后非经法定程序或事由不被辞退、降职、辞退或处分;第二,充分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权力,确保其正常调解工作不受外部或内部的行政干扰;第三,确保调解员拥有相当的职业待遇调解员的职业待遇理应包括基本的生活保障、福利以及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保障调解员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其之所以能够长存不衰,是因为其兼容了情、理、法,将法律的刚性与情理的灵活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既顺应了我国重视“人情,,的传统习惯,也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潮流。我国的调解工作中纵然存在诸多的伦理道德问题,但立足国情,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并使其逐步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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