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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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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问题研究相关论文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关键词】破产清算 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 清算负债 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会计方法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一、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法律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 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

一、引言 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企业分别占98. 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在商品零售业中,企业占据了90%的就业份额。在我省各个行业中,中小企业占有较大的比重。然而,部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严重的财务问题,同时,面临各种实际问题时,这些企业缺乏有效的财务处理程序,从而导致不公平不合理事件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浪费。本文结合实际情况,谈一下对合伙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和改进思想。 二、企业破产概述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1.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2.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 2.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 3.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4.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 三、中小企业破产的财务问题研究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定义 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中3 小型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 1.基本建设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可满足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 2.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创办企业的积极性; 3.生产上比较灵活机动,适应性强,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协调配套服务; 4.就地加工并销售,有利于改善地区工业布局。 总之,中小型企业虽然在技术上较为薄弱,一般在技术指标上不如同类大中型企业好,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同大中型企业分工协作,长期并存。 (二)中小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的实际财务问题 1.日常经营资金不足: 首先表现在合伙企业的日常现金总额难以达到支付要求,日积月累,合伙企业的支付风险增加,日常经营业务和流动资产运营难以正常进行,严重者,会使企业融资能力下降,企业信用问题激增,给企业的日常生产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引发财务危机。所以,在兼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偿付问题,以及是否有利于将来的结构调整。 2.资产总额虚高: 这种问题几乎是每个合伙企业沦为破产或者被兼并结果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账面资产总额居高,但是应收账款占有较大的资金、低效或者无效资产占有较大资源、各种资产在结构上分布严重不均等问题凸显,使得合伙人在表面资产的虚高的光环下,很难认识到潜在的资金紧张危机。在破产兼并过程中,就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出售、盘活、置换等方法,解决原合伙企业的遗留问题。如要兼并,必须是整合收益大于投资成本,这样的兼并方式才是值得的。 3.费用居高不下: 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不同,会有不同等级的费用支出。若产品或者服务处于衰退期,则如要兼并,各种费用居高不下,必定导致低盈利或者无盈利,甚至是赔本的买卖。所以,处于衰退期的企业,兼并则是不明智的,就要进行破产来适应市场规则。如果产品正处于前三个时期,破产则会给人以将利润拱手让人的感觉,此时,应优先考虑兼并。对于企业处于4 成熟期向衰退期过渡阶段时,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对原合伙企业进行转型,如果有价值,则进行兼并、企业已无利用价值则将原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三)、合伙企业破产兼并财务问题解决步骤: 1、确定破产或者被兼并企业的价值: 一般比较合理的测算方式则是估算此合伙企业的市场价值,更进一步说是对实际成本的估计。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或收益率法进行。但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内外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诸如国家的政策法规、合伙企业的社会声誉、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的品牌价值、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是正值还是负值,都会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多方的因素,综合评价。 2.当前,对破产兼并的合伙企业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现金交易方式——当合伙企业的价值已经合理估算,并且兼并方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进行现金交易,是最高效的的方式了。 (2)股权交易方式——这种方式与劳动力市场上的要素劳动力有些类似,当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兼并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有效地生产营销方法,可以实现为此合伙企业偿还部分债务,股权交易则是一明智之举。 (3)债务易主方式——当双方的企业性质不同,兼并方如果有雄厚的资金可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或者兼并方的资金不足,但是可以与被兼并方合作、并且具有很大的利润提升潜力时,一般采用债务易主方式为宜。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时,美国的莱特兄弟银行,以破世界纪录的最低收购价卖出,伴随着也是债务的转移。 四、国外企业对于处理破产程序中财务问题的分析、借鉴 (一)管理人 在英国破产法(1986)相关规定中,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可由法庭或股东指认管理人。两种任命方式有所区别。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量案例表面合格的管5 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弥补损失。管理人有权 1.否决法庭、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 2.接收、变现公司资产,清偿公司债务 3.管理人在得到法庭同意后,可售公司各项资产,并用以偿还债务。 4.管理员可裁员。 5.管理人有权召开债权人大会并汇报债权清偿情况 6.管理人可优先支付优先债权人的债务,有权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 由此可见,英国法律对于管理人权限的设定有益于股东和债权人。对于股东而言,接管期间股权得到保护,在接管有效的情况下,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对于债权人而言,首先有权任命管理人接管并保护拥有固定抵押的资产,在得到法庭同意后可出售以偿还债务。 (二) 无效抵押权 英国破产法中对于无效抵押权的界定十分细致。 1.获得抵押权后21日内未到相关机构登记注册,抵押权无效。 2.低价交易所获得的抵押权无效 3.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从中获利的抵押权无效 4.公司关联方在两年内得到的抵押权无效 5.非公司管理方在6个月内获得的抵押权无效 英国破产法中对于抵押权无效的规定,保证了公司在破产、清算中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有效杜绝了清偿混乱、从中获利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保护公司财务的透明、公正。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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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破产会计问题研究论文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关键词】破产清算 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 清算负债 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会计方法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一、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法律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1996)。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 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2003)。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

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 二、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 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三、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该包括: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一)需要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界定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和待偿的债务,因此需要设置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会计要素。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产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破产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是指不经破产程序就可以优先分配的资产,包括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和取回资产;其他资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资产,包括其他专用资产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两种,其他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资产,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应转作清算损失(清算净损益);破产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的资产。破产资产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给企业的破产负债,如有剩余,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破产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减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后的余额,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清算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 清算负债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负债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和破产负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是指破产企业享有不经过破产程序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负债,包括担保负债、抵销负债和取回负债;其他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在持 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负债,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减损,所以应转为清算收益(清算净损益);破产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顺序受偿的负债。破产负债按受偿顺序及破产法对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有优先权的破产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等)和普通破产负债两种。破产负债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资产中顺序受偿,前一顺序的破产负债没有受偿完毕,后一顺序的破产负债不得受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破产负债的,按照比例清偿。(二)需要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企业在界定了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后,就要变卖清算资产以清偿债务。一方面,清算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会形成变现收益或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企业有可能继续生产经营,这又会产生新的收益或损失。此外,投资者在破产清算企业中也可能存在权益。对这些收益、损失、费用和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进行综合核算。清算净损益是指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四个子会计要素。清算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增加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减少;清算损失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减少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增加;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的转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收益、损益和费用,而且可以根据清算净损益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投资者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小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净损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成果,但清算净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经营成果有着显

论文写作一般不写这种的,这种题目的也很难通过。

此题目犯了两个错误,第一题目太大,一般情况下会让您减小选题范围。第二题目选题方向为破产,很多企业破产后数据很难查到,那么你论文的数据如何的来的。

论文选题如下

1、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

2、财务会计定义的经济学解读

3、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

4、浅析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

5、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

6、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

7、实质重于形式 欲速则不达——分两步走制定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8、新形势下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

9、基于电子商务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研究

10、实验研究下的行为财务会计综述

1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基于会计价值评价的视角

12、关于财务会计案例教学的调查分析

13、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

14、财务会计上控制的理论框架研究

15、论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

16、财务会计理论:演进、继承与可能的研究问题

17、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研究

18、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适度分离与协调:一种适合我国的改革路径

19、关于财务会计中确认与披露概念问题

20、财务会计:由理想到现实──兼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

破产衍生诉讼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论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每一轮经济的调整,及产业结构的更新,大量债务便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包袱,有人说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债务时代,随着债务的延伸和扩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的研究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外部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等,致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出现暂时资金短缺,难以按时偿债,导致我国公司的债务重组活动日趋频繁,因而债务重组成为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由此引起经济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字 :债务重组 清偿债务 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一、债务重组的背景介绍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该能够随着内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善于经济管理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各种内外环境的变化,和不可控制的一些因素,企业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债务。按照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企业破产以偿还债务,此时可以通过协商使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因此债务重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运而生了。

二、债务重组概述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以资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债券的资金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则为债务转为股权;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转为实收资本。

(3)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债务。

3.债务重组的原则

(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低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的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分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三、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1)债务重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债务重组时,修改债务条件通常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这就涉及到“时间”,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重组后的债务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而不是采用现值,将把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排除在外,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

(2)错误的认识债务重组的作用

许多企业都错误的任务债务重组可以解决企业的所有债务问题,所以许多债务人企业纷纷进行债务重组,因为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较大的收益,而且摆脱债务负担,许多企业不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债务重组。

(3)债务重组为企业管理层贪**败提供了条件

在重组的过程中,由于目前一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从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到重组日组织实施都由经办人员一手操办,便将抵债资产变卖,用于一些不正当的开支,甚至债权人企业把原可以有希望收回的债权也按债务重组处理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经济发展甚至是我国的经济发展。

(4)债务重组成为粉饰报表的手段

许多企业钻法律的空隙,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使报表使用者蒙受损失,不能准确的掌握企业的实际的经济状况,会导致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与债务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尚无建立一套完胜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不少企业钻了空子,假借债务重组逃脱大量的债务。

四、完善我国债务重组的措施

(1)运用公允价值的同时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于那些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同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现值计量。

(2)合理的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到外部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的经济效益低下或陷入财务困难,但其所处的行业是夕阳行业,前景比较好,有外力相助就可以摆脱困境,他们才是债务重组的对象。

(3)加强监管力度

债务人可以通过实施债务重组获得债务重组收益,也有可能进行利润操控,进而达到给报表使用者传递错误信息的目的,因此需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进行关联交易搞假重组。

(4)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加强会计监督

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较大程度上可以使会计人员摆脱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从而保证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公正性。

(5)调整企业会计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

五、债务重组的发展前景

我国进入资本市场以后,泡沫经济的成分与日俱增。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每一轮经济的调整,及产业结构的更新,大量债务便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包袱,有人说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债务时代,随着债务的延伸和扩大。人们对债务的认识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于是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债务重组便成为一门新兴的行业,债务不再是包袱,也可以包装成商品进入资本市场,运用多种凡是讲债务进行重组,在债务中能找到财务和商机和发展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债务重组也逐渐盛行起来。

参考文献:

[1]陈海清.谈债务重组的界定,财务通讯1999(9)42-43;

[2]周艳.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11);

[3]向荣欣.论公允价值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运用.管理观察 2010(1);

[4]贺云龙.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J],会计之友2007(9):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在沙龙会上为大家进行《破产中的税收风险》主题分享。李主任认为正确认识破产企业与纳税人、破产管理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讲尤为重要。并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法律规定,建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寻求会计师、税务师的帮助共同做好纳税管理中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关键环节的工作。最后李主任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重点解读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破产管理人面临的税务程序风险和实体风险,为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职提供参考。李曙衢主任进行《破产中的税收风险》主题分享颁奖及互动环节本期沙龙的主题为“破产实务中的涉税问题”,前期围绕税收债权的审查及确认、税收债权的衍生诉讼问题、税务注销、信用修复问题、管理人的涉税风险四个分项议题在行业内进行了论文征集和评选,并在现场对获奖论文进行颁奖。盈科郑州律所争议解决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主任程予民、吕慧娟的论文《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法律问题研究》荣获二等奖,朱乾一撰写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研究》荣获三等奖。颁奖结束后,盈科郑州律所争议解决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程予民主任围绕上述四个分项议题做主题综述。由于涉税问题所具有的敏感性和专业性,导致在办理破产实务中,相关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已成为影响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指标的重要原因。现场及及线上参会人员就破产中的涉税问题与特邀嘉宾展开深入讨论和交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晓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邢彦堂、郑州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盛玉阳、盈科郑州律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河南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晓峰作为特邀嘉宾为大家答疑解惑。

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是由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应当与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机结合,协调有序推进。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并根据现有民商事案件分配原则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破产清算、和解程序终结后,新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投入产出相关问题研究论文

投入产出,你本科搞这个是死定了。那玩意,估计你投入产出表都看不懂,本科写这个,只能从投入产出完全消耗系数、列昂惕夫逆矩阵、分配系数,这些投入产出表的系数着说,要不从里面看产业结构,净流出和净流入的各部门的情况。要是从投入产出的编制方法写,那估计是死路一条

中国研究与发展投入产出效率分析摘要:研究与发展活动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数据包络方法对中国2009年R&D投入产出效率进行分析发现,目前中国R&D投入产出效率总体水平较高,但行业之间、地方之间效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且研究能力与管理水平低是大部分地区和行业的R&D投入产出效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关键词:DEA;R&D;投入产出效率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6-0011-03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技水平的提高,研究与发展(R&D)活动作为科技活动的创新核心,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国、各地区乃至各个企业,为了争取竞争优势,都在加大R&D的投入力度。但R&D的投入效率如何,科技投入是过剩还是不足,都需要我们进行科技投入效率的研究,找出影响投入效率的因素,从而为科技投入效率的提高提供依据。 一、研究方法 数据包络分析(Date Envelopment Analysis 简称DEA)是1978年由美国著名运筹学家,和等首先提出的评价部门间相对效率(有效性)的一种分析方法。该方法利用评价样本的观测数据来研究具有多个输入、特别是具有多个输出的决策单元(DMU)同时为“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的方法。目前,DEA方法广泛应用于企业、学校、医院、金融和公共福利机构的运行效率评估。DEA作为一种较新的效率评价方法,其主要优点是:可以用于多投入、多产出的复杂决策单元系统的生产效率评估,由于参与评价的指标不考虑量纲问题,从而避免了寻求相同度量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投入、产出变量权重由规划模型根据实际数据计算产生,可以避免权重分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保证效率评价的客观性;DEA是一种非参数评价方法,不需要投入产出的生产函数形式,从而简化了评价模型的设计。 DEA模型可以从投入导向型(Input-Oriented)和产出导向型(Output-oriented)两种模式分析。投入导向型模式是从投入角度去探究效率,即在目前产出不变的前提下研究投入多少最为有效。产出导向型模型则是从产出的角度来研究效率,即在相同的投入水平下,追求产出最大化的问题。在R&D投入效率分析中,由于投入决策比较容易[星论文网] 控制,同时为排除由于各行业规模差距的影响。本文将采用以投入导向型的“固定规模报酬”模型来测度综合效率,用投入导向型的“可变规模报酬”模型来进一步分解综合效率求得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技术效率是指一个决策单元相对效率有效程度的测度指标,当该指标值为1时,即是决策单元位于生产前沿面上,此时决策单元的综合效率达到最佳,即DEA有效;纯技术效率测度的是在可变规模报酬假设下,决策单元与生产前沿面的距离,该值为1时纯技术效率达到最佳称为技术有效;规模效率测度的是在可变规模报酬假设下生产前沿面与固定规模报酬下的生产前沿面的距离,该值为1时规模效率达到最佳,称为规模有效。 二、中国R&D投入效率分析 (一)R&D投入效率指标的选取 为研究R&D投入效率情况,结合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资料,文章选取投入与产出类指标,其中,投入类指标包括人力投入和财力投入,产出类指标包括产出水平和技术成果市场化水平,具体包括3个投入类指标和4个产出类指标(具体指标及解释如表1所示)。 (二)不同行业的R&D投入效率分析 根据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结果,对国民经济中R&D活动相对密集的14个行业进行评价,经过计算,2009年14个行业R&D投入综合效率为(如表2所示),其中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相比较低,且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因此,可通过适当缩减总体投入来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率。根据R&D投入效率值,可将14个行业划分为四大类:第一类,R&D投入效率有效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9个行业,占行业总数的60%以上。这几个行业R&D投入的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大于,也就是说R&D投入效率达到了较高水平。从绝对数上看,此部分行业资金投入与人力投入全国总量的比重均达90%以上。 第二类,规模效率较为有效,纯技术效率较低的行业。包括: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个行业,这3个行业规模效率达到了左右,而纯技术效率不足,说明此类行业科学研究能力与管理水平不高,应当加强此方面的管理。 第三类,纯技术效率相对有效,而规模效率较低的行业,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个行业,其规模效率仅为,说明科学研究规模不适当,同时,由于其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因此,可通过扩大R&D投入的规模实现此类行业R&D投入的有效。 第四类,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没有达到有效的行业,包括建筑业1个行业,建筑业的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分别为和,可见,建筑业R&D投入没有达到有效的原因既是由于科学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的,也是由于R&D研究的规模不适当造成的,由于建筑业处在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因此,应适当减少科技投入规模。 (三)不同地区R&D投入效率分析 同样,根据效率评估结果,可将不同地区R&D投入产出效率情况进行划分,由于不存在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均未达到有效的地区(如表3所示),因此,将中国不同地区的R&D投入产出效率情况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R&D投入效率总体有效的地区,包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海南、贵州和云南10个地区。这些地区不论是纯技术效率还是规模效率都是有效的,说明在目前产出水平下,R&D投入是有效的。 第二类,规模效率较为有效但纯技术效率较低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和青海14个地区,其中内蒙古和河北的纯技术效率还未达到,处于这一类的地区综合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不高,也就是说只有提高相应的研究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地提高这些地区R&D投入产出效率水平。 第三类,纯技术效率相对有效而规模效率较低的地区,包括北京、安徽、广东、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7个地区。这7个地区中,除西藏之外的6个地区均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因此,应当通过适当减少R&D投入规模来提高这6个地区的R&D投入产出效率,而就西藏而言,应当继续增加R&D科技投入以实现规模效率的提高。 三、相关建议 通过对2009年中国R&D资源清查数据进行分析,笔者发现,中国R&D投入产出效率整体上处于较高的水平,但具体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一些行业和地区的R&D投入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上文的分析,对中国R&D投入提出以下建议。(一)在保证必要投入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国R&D研究能力 根据R&D投入效率的分析,中国R&D投入效率处于较高的水平。但具体来看,在分析的31个地区中有17个地区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即目前的R&D投入相对过剩,也就是说相对于目前的R&D投入规模,研究与管理能力不足,要提高R&D投入产出效率,首先要提高中国R&D的研究水平。 (二)加大推动地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力度 鉴于目前中国各行业、各地区R&D投入效率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加强行业间、地区间研究与管理经验的交流,通过提高R&D研究能力以及管理水平的改善来提升投入产出水平。 (三)逐步建立基于效率的R&D投入机制 进一步加强全国各行业、各地区甚至是各企业R&D投入产出效率的评价,形成基于效率的投入机制,从而促进研究投入分配更为合理。对投入效率较高的单位给予更多的支持,对投入效率低的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找出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Abbott, M.& Doucouliagosa, H. The Efficiency of Australian Universities: A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view, 2003,(22): 89-97. [2]陆根书,刘蕾.教育部直属高校自然科学研究效率及发展趋势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1). [3]窦艳,师萍.基于DEA的企业R&D投入绩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6,(5). [4]石晓峰,DEA方法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中的应用[J].河北省科学院学报,2006,(2). 责任编辑、校对:秦学诗 Analysis on Input-output Efficiency of China' R&D Resources Luo Yanping 原文地址: (Statistics Accounting Department, National 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 Bureau Information Centre,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tivities play important roles on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Based on the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the author evaluated the input-output efficiency of R&D resources in 2009. Presently, the overall level of input-output efficiency of R&D resources is relatively high.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industries and between areas. The low study ability and management level are the important influencing factors of low input-output efficiency of R&D resources. Key words:DEA; R&D; input-output efficiency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及生产率实证研究 [摘 要] 本文采用度量金融业效率最常用的二阶段估计方法,分析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问题,第一阶段用 DEA的方法,测算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第二阶段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检验公司经营时间、市场份额、资本报酬率等因素对技术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有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率的经营状态。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因素主要是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时间和赔付率等。另外,本文使用曼奎斯特生产率指数考察了各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动状况,发现它们的年均增长率达到22%以上,其原因主要来自保险经营过程中的技术变动。 [关键词] DEA;技术效率;全要素生产率;面板数据 一、引言 根据国际保险业经营的统计数据和历史经验,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期与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期是不一样的,前者比较慢,大都在其开业后的5-7年;后者比较快,通常不需要等那么久。相比之下,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这是一些投资者选择投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原因之一。然而,这种理想状态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直到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财产保险市场上仍然有许多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经营状态,其中,既有开业不久的新公司,也有经营多年的老公司。我国产险业这种状况值得深思。 在此之前,国外有不少学者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对不同国家的财产保险业效率进行考察,并用Malmquist指数分析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 (Cummins,Turchetti & Weiss,1997;Cummins & Rubio-Misas,1998;Cummins,Weiss&Zi,1999)。近些年来,国内也有人尝试用DEA方法分析中国保险公司效率的问题,例如,陈颖(2001)[4),恽敏、李心丹(2003),赵旭 (2003),侯晋、朱磊(2004)、姚树洁、冯根福(2005)、张伟、郭金龙等(2006)。有趣的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各自选取的指标有别,也可能是他们使用的数据方法不同。与国外研究有所不同的是,国内研究者没有顾及对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动情况的考察。 为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拓展:第一,将样本时间拓展到2004年,以反映近年来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状况。第二,结合DEA方法和面板数据模型,用两阶段估计方法分析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第三,用曼奎斯特生产率指数,对其中14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变动及其构成进行考察。 二、研究方法、指标选取和数据处理 (一)研究方法简介 从各国学者的研究来看,效率的度量方法可以分为两种:计量经济学方法和数学规划方法,前者是参数法,后者是非参数法。与参数方法相比,非参数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不需要设定具体的函数形式,从而可以避免因错误的函数设定带来的问题。在数学规划方法中,最常用的就是由法国数量经济学家法雷尔(Farrell)(1957)首先提出,由美国经济学家查恩斯(丸Charnes)、库柏()和罗兹(E. Rhodes)(1978)相继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通过观测大量实际生产点的数据,基于一定的生产有效标准,找出位于生产边界上的相对有效点。 DEA方法同时提供了多个效率度量指标,包括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以及规模效率等,其中,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x规模效率。在具体评估效率时,DEA方法又包括投入导向型和产出导向型两种形式。前者以企业产出水平一定、最小化投入为假设估计效率;后者以投入一定、最大化产出为假设估计效率。至今为止,大部分研究者对保险业、银行业效率的DEA分析均采用投入导向型的形式。我们的研究也不例外。 曼奎斯特(Malmquist)生产率变动指数是以边界方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可以用来度量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并将其分解为技术变动和效率变动的乘积,因而可以度量一个企业由于技术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所导致的生产率变动。 (二)指标选取和数据处理 1.财产保险公司产出的分类和度量 一般而言,度量金融业产出的方法有三种:资产(中介)方法、用户成本方法和增加值方法。相比之下,增加值方法是研究保险企业效率的最适当方法(Cummins & Weiss, 1998)。本文在度量财产保险公司产出时也采用了增加值方法。 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包括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承保业务体现为向面临风险的经济单位提供经济保障,以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损失。承保业务的产出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通常用会计年度内已经获得或者应该获得但尚未实际获得的赔偿来度量。具体地说,承保业务产出:赔款 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投资业务是一种金融中介活动,保险人把自有资本以及准备金进行投资,通过增值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保险索赔。投资业务的产出可以理解为保险人用于投资的全部资产,这里用投资资产(investedasset)来度量。具体地说,投资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投资风险准备 贷款—贷款呆账准备。 2.财产保险公司投入的分类和度量 与一般企业的投入类似,财产保险公司的投入也主要包括物资投入、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三大类。物资投入表示物资的投入,可以用年度平均固定资产净值表示,即物资投入 =(期初固定资产净值 期末固定资产净值)/2。人力投入表示各种费用开支,保险公司计算人力投入的项目主要是营业费用、手续费,其公式为,人力投入=营业费用及其他支出 手续费支出。资本投入表示年度所有者资本的平均投入,即资本投入=(期初实收资本 期初资本公积 期初盈余公积 期末实收资本 期末资本公积 期末盈余公积)/2。 3.财产保险公司样本 本文以2001年—2005年《中国保险年鉴》中的主要财产保险公司为样本,其中2000年14家,2001年17家,2002年21家,2003年22家,2004年26家。所用软件为DEAP Version 。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效率指标分析 技术效率为1,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生产是有效率的,位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上;技术效率小于1,则意味着其生产是无效率的,位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内部。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为1,分别意味着保险公司具有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否则即纯技术无效和规模无效。 以2000年为例,14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有6家相对无效率,且均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见表1)。其中,民安海口和皇家太阳2家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纯技术效率而规模无效,天安、华安、美亚上海和丰泰上海等财产保险公司兼有规模无效和技术无效。对其它年度各公司的效率指标可以作类似的分析。 对于效率低下的公司而言,要么存在投入相对过多,要么存在产出相对过少的问题。同样以2000年为例,对比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投入、产出与目标投入、产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天安的物资投入和人力投入过多;华安的投资业务产出不足,三种投入过多;民安海口和皇家太阳的承保业务产出不足,三种投入过多;美亚上海和丰泰上海的三种投入过多。对其它年度各公司的投入和产出可以作类似的分析。 综上所述,从2000年到2004年,中国产险市场上仍有多家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率的经营状态。其中,几乎所有公司都存在规模无效的问题,2000年至2002年之间,它们大多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2002年之后,部分公司开始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这表明过度扩张使其经营效率降低。在此期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的无效率公司大多存在资本投入、物资投入或人力投入过多的情况,即这些投入并没有实现公司经营效率的相应增长。另一方面,部分公司承保业务产出和投资业务产出均存在不足问题。相比之下,后者显得更加严重。 (二)Malmquist指数分析 从表2中所列举的14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均值来看,从 2000年到2004年,全要素生产率指数为,即全要素生产率的平均增长率约为。进一步考察其增长的原因发现,主要来自技术变动,其增长达,而技术效率的提高仅为。在技术效率的提高中,主要是规模效率提高,纯技术效率仅提高。 具体考察不同年份的变化过程,以2000年—2001年为例可以看出(见表3),14家保险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平均增长率约为。增长的原因来自技术效率提高,技术变动增长。技术效率的变动中,规模效率提高 ,纯技术效率反而下降。从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到(见表3),2000年—2004年,天安、大众、永安和东京海上这4家公司的全要素生产率一直在增长。以天安为例,2000年—2001年其技术效率提高24%,技术变动增长,从而使得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后续年份技术效率未变动,其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源于等量的技术变动。类似的,可以对其它年度的其它公司进行考察。 四、技术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着重分析公司经营时间 (age)、市场份额(marketshare)、资本报酬率(ROE)、再保险率(reinsurance)和赔付率(claim)等因素对效率的影响。 (一)公司经营时间 公司经营时间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之一。一方面,企业可能通过在市场上的长期经营形成较新进入企业更大的一系列优势,实现比新进入企业更高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当市场处于不可竞争时,这些企业可能过度依赖其已经占有的优势地位,出现低效运作。相比之下,新企业却能发挥后发优势,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将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谋求市场上的一席之地。可见,公司经营时间对产险公司效率的影响并不确定。 (二)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是产业组织理论中反映市场结构的基本指标。在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中,以贝恩等为代表的哈佛学派认为,高垄断性市场结构中的垄断企业,通过价格串谋行为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率。但是,有学者如赵旭(2003)的研究表明,尽管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垄断现象,但并没有出现高额利润率的局面。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的平均资产利润率不及新华人寿、华泰财产等公司,大保险公司的DEA效率低于诸多小保险公司的DEA效率。而斯蒂格勒、德姆塞茨等芝加哥学派或称“效率学派”的学者则认为,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产业中,大企业可以比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的真正原因在于大企业高效率的经营,即成本优势。但是,企业规模扩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是具有一定边界的,超过该边界将会出现规模不经济,这主要是由于组织规模变大后,更难于协调、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整个组织经营管理效率下降。这一结论对保险企业同样成立。例如,胡炳志、王兵(2000)””运用生存检验法,得出了5%—10%的市场占有率是我国保险公司最佳经济规模的结论。因此,市场份额对产险公司效率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在本文中,市场份额以公司保费收入与总保费收入的比率衡量。 (三)资本报酬率 资本报酬率可以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绩效。在发展完善的市场中,资本报酬率应该和企业效率同向变化,获利能力强的企业当然是那些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因此,资本报酬率应该和产险公司效率同向变化。在本文中,资本报酬率以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衡量。 (四)再保险率 与原保险公司相比,再保险公司通常具有更加先进的专业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可以弥补原保险公司在资本规模、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原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并增强整个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这个角度看,再保险的开展有利于提高产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在本文中,再保险率以分出保费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衡量。 (五)赔付率 赔付率反映了保险公司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控制索赔支出的能力。在国际上,常用综合比率(combinedratio)这一指标来考察产险业的承保收益率,它等于赔付率和费用率之和,代表每单位保费收入用于索赔和费用的比例。如果该比率大于1,则表明保险公司出现承保损失。可见,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改善理赔支出,提高理赔效率,有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率。在本文中,赔付率以赔款与保费收入的比率衡量。 选择固定效应,用加权GLS方法进行估计。从实证的结果来看,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公司的经营时间和赔付率是影响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的主要因素,但两者的影响结果不尽相同。具体地说,公司的经营时间与公司效率成负相关关系。这表明,目前新的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有助于财产保险业效率的提高,新公司得以进入市场正是源于其具有较高的效率。赔付率与公司效率成正相关关系。依据现代保险功能理论,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是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的基本的、首要的功能,它直接体现在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上。市场份额、资本报酬率和再保险率等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三个因素目前对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还比较微弱。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对中国产险公司的效率和生产率的实证分析可知,2000年—2004年中国产险市场上仍有多家保险公司处于无效率的经营状态。技术无效是一部分产险公司低效运营的症结,而规模无效则成为所有公司的共同问题。对技术效率的影响因素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公司经营时间和赔付率是影响效率的主要因素。曼奎斯特生产率指数研究的结果显示,技术变动是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技术效率的变动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纯技术效率的增长非常有限。目前提高中国产险公司效率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适度控制企业规模 对处于规模无效状态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不能盲目扩张规模,因为这很可能造成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经营效率。尤其是进入2002年后,国内已经有部分公司开始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对这些公司来说,应该转变片面追求保费份额、过度扩张规模的粗放经营模式,走高效集约的发展道路。 (二)优化投入产出关系 为了实现效率提高,各保险公司应该从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着手,减少物资投入、人力投入等相对过多的情况,或在投入既定的情况下提高相应的产出,尤其是投资业务产出。目前,针对普遍存在物资投入和人力投入过多的问题,各公司应有意识地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营业费用和控制手续费支出。针对产出方面投资产出更显不足的问题,应充分利用进一步放宽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收益的稳健增长。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逐步放宽为各公司提高投资业务产出提供了可能性,但在实际进行资金运用时,各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积极推动技术创新 技术变动是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主要原因,而技术效率的变动中,纯技术效率的增长非常有限。这表明,各保险公司应该将经营的重点放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效率的提高上,而不仅仅是解决扩大规模的问题。通过技术改进,它们有望改善经营状况,实现有效率的增长。 并不是很准确、完整,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只要把摘要和各个段落的首要句子摘下来就可以啦,很简单的,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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