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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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内容提要]本文围绕我国现行民法中所规定的三种归责原则,从公平责任原则的争议入手。阐述了公平责任原则应为独立归责原则的理由及依据,并结合审判实践试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归责责任原则的区别。一、“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归责原则的争议、理由及依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与无过错责任相同,并认为如果此为“公平原则”则使人误解别的归责原则就不公平了。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很大,如把公平原则视为归责原则,就缩小了它的功能,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作者持肯定观点,认为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归责原则具有其客观经济性、历史性、社会性。公平责任原则是其它归责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反映了损害赔偿理论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升华,使责任的承担更加符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我国司法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二、试述我国民事立法中,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主要情况。(一)《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情况。(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三)紧急避险人适当承担的责任。三、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别。通过对以上观点的阐述,作者以期司法实践中更多运用该归责原则,以求案件的处理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全文字数共7000余字。[关键词]民法 归责原则 公平原则论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同时又出现了 “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所适用的原则与之并存。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产生于“良心公平责任”,英、美法系通行这一原则,而在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非常有限,甚至不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只是在无法适用其他归责原则时,才不得已适用公平原则,本文试述公平责任原则,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多运用公平责任原则。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的争议、理由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平责任。例如“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他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不过,我国民法界对公平责任能否成为归责原则颇有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2]。否定说认为,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原因有三:其一,它不符合归责原则的涵义。所谓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主体仅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对特殊类型的意外损害也负责任的原则。这说明,在现代民法上,归责原则只能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有公平责任原则。其二,“公平责任”实际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应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其三,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很广,如果仅把公平原则视为归责原则,显然缩小了它的功能,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公平原则,又累及了其它归责原则,软化了侵权行为法体系[3]。还有的同志认为,一些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依据公平原则处理的,但依据公平原则解决的侵权纠纷还为数不多,还不带有普遍性,因此,还不能将公平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但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确实应该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一)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具有其客观的经济必然性。法律责任可分为惩罚过错和恢复权利两类责任。依公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害是由民法所担负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任务所决定的。尤其应看到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求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利益等价,同时也要求当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受到破坏时,需要通过判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加以调整,尽量恢复被破坏了的平等和平衡关系。在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时,用过错责任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若当事人均无过错,就需要通过公平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平衡。我国民法顺应商品经济交易关系的内在要求,确认公平责任原则为独立归责原则是必然的。(二)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历史产物。确立公平责任原则为独立归责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合理性和在更高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使责任的承担更加符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这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4]。这对倡导互济互助的社会风气,推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将公平责任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它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定,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民事纠纷都是有益的。单纯以不具有普遍性为依据否认公平原则的存在是与实际相悖的,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项配合过失责任发展的归责原则,它虽不能像过错责任原则那样普遍适用于一般案件,但由于许多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用过错责任处理,从而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领域。把公平责任归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而否定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也是错误的。以公平原则已为民法所确认,侵权法中再强调公平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相悖的观点否定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民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与在某类法律关系中适用的具体原则是不矛盾的,而且是相互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并不存在降低民法公平原则作用的问题,与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是相一致的。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平原则已经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这表明,公平责任原则确是我国民法独立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并存,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确保侵权法理论的完整性[5]。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如前所述,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此处所说的没有过错,包括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种情况,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原告难以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但被告不能通过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此种情况,亦应适用公平责任。不过,如果能够证明被告有过错,则可以依过错原则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但此处所举的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完全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也就是说,可通过过错推定的方法确定堆放物品的责任,而不应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法律规定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类案件,且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应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该条的规定还不能概括所有的应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例如,在依过错责任原则应负责任时,法院亦可基于衡平的考虑而减轻加害人应负的责任。此种情况显然不能为132条所包括。然而该条的规定确实概括了公平责任适用的主要范围,而且我国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所处理的各类公平责任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以该条作为法律依据的。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应该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表现在:第一,该条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认定“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而不能用十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问题,从而把有过错的案件作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者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瓦解。第二,第132条所称的“实际情况”并非弹性规定,而应该由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我们认为,“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两方面: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审判人员作主观臆断。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重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人或与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一方从损害行为中受益等情况。第三,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对人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一般来说,依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能够处理的案件,就应依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依我国《民法通则》,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而不适用过错责任。(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最初产生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济收入和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的考虑,而决定其公平分担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如果其监护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监护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之责而没有过错,就要被完全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其结果是导致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还要看到,实践中常常存在着监护人的监护之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确定的情况,以至于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十分困难,或者监护人虽有过错但无经济能力赔偿,而被监护人虽无过错却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在这些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不妥当。我国民法遂规定了几种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这对于公平合理地处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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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规的杂志社都要有稿费的吧,不然拿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给报酬那是侵权吧,不过一些拖欠稿费的杂志社也有的……所以说,并不是想入一行就能入一行的,得从自己摸索开始。现在网络上资源丰富呀,找些写作网、红榜等看看其中的约稿信息。研究下各种杂志的收稿类型,收稿要求等,再对照自己的写作方向,选定几家作为目标去试水,去学习,在过程中自然会体会到之前看不到的门道,这才是慢慢入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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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不仅仅是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更深层次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又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研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一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三,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应是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体制。综合这三方面的要求,改革的我国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和强化以下运行机制,即:强化效率效益机制、强化规范约束机制、强化协调指导机制、强化廉政监督机制。(一)强化效率效益机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需强化效率机制,一方面是由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同时,又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当前,需要着重从市场经济要求的角度去认识强化行政管理效率机制的必要,险。效率观念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作为市场中的商品生产者,不但其生产的产品对人们要有用,而且其生产该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要低于同类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其产品在市场上才具有竞争力,才能实现其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商品生产者都非常重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和社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了一系列调控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机构,这些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商品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因而必然会影响其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但要求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讲求效率,也同样要求政府和社会的经济调控和管理部门以及一切与经济活动、经济关系有关的行政部门都要讲求效率。市场经济社会奉行的“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信条,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的。我国当前为了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提高行政办事机构的工作效率。我国新的行政管理体制需强化的效率机制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效率机制:1、社会效益与成本效率相结合的效率机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的行政管理体制,因而,我们的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和效益,首先要求对人民要具有有益性,对社会要具有有益性,要讲求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我们的行政管理系统面对着广大的城乡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大量问题的解决,往往带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和优质服务,不容拖延。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然要求这种体制注意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首先要求这种社会效益。行政行为又是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是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的。这就必然存在一个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问题,也就是对行政的投入与行政行为效果之间的比率题。我国政府部门重投入不重产出的现象相当普遍,不少部门争编制,争预算,争拨款,而高编制、高预算往往带来的是机构林立,冗员增多,经费浪费,最终是产出率低,效率低下。因此,强化成本效益观念与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应该用最少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尽可能少的投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把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形成并强化社会效益与成本效益相结合的效率机制。2、机构效率机制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就应具有效率机制,机构设置不叠床架屋,不重复交*;机构之间各自职能的界定科学明确,责权分明,避免相互之间扯皮、推i}、争权等现象;人员编制合理精干,每个岗位都有各自的科学的设置依据,有其岗位职责,人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行政管理体制就具有一种机构效率机制。3、决策效率机制行政机关要依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做到作出的决策应是最佳的决策,避免决策上的失误。决策上的失误,往往会造成物质财富的重大损失,带来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困难,而正确决策带来的效益往往是最大的效益。强化决策效率机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4、程序效率机制当前在行政效率方面,行政程序不科学、不合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件事往往由于环节过多,手续繁复,职责不清,久久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公文旅行、推拖扯皮成了行政管理运行中的公害。行政程序合理、科学,会极大地提高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效率。针对现存行政管理程序的状况,强化程序效率机制,政府和各部门需制定科学的行政程序,严格杜绝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使行政管理程序符合高效的原则。 5、素质效率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人员个体形成的集体协作完成的。行政人员个体的素质水平以及由个体形成的集体素质水平,对行政工作的质量、效率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很难设想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的行政人员队伍能高效地完成行政任务。行政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行政管理知识能力素质和专业管理业务素质。在政治思想素质方面,要求行政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倡奉献精神,树立艰苦奋斗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群众路线,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在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要求行政人员具有行政管理的科学知识,‘懂得并把握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具备较高的行政管理能力。在专业管理业务素质方面,要求行政人员具有所从事的专业管理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精通所管理的业务,能胜任其专业管理工作。行政人员有了这些方面的较高的素质,就具有明确的方向、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做出高效工作和优质服务,出色地完成各项行政工作。(二)强化规范约束机制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应该按照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精神文明所要求的规范运行,强化以下几种规范约束机制:1、法制规范约束机制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法律这一国家强制力实行的社会行为规范,同样规范和约束各级政府和一切行政部门以及全体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相当薄弱,“政府要守法”、“民可告官”这些观念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吏治观念大相径庭。①因而,应该强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制规范约束机制,既要强化这方面的“硬件”建设,又要强化这方面的“软件”建设。“硬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并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对己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做到对行政机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当前在《行政诉讼法》的执行中,就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民要告官仍存在着重重阻力和困难。“软件”建设主要是指强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对于任何政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同等的规范约束力,而且行政机关更应模范地依法行政,起表率作用。2、监督规范约束机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首先来自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监督各级一府两院,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质询,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会有力推动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地规范地运行,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防止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以及侵犯、妨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监督规范约束机制还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指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政纪,搞好政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审计监督是整个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方面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对国家各种专项资金的审计,对各级政府的固定资金投资的审计,对行政机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财税部门理财行为的监督,以及对领导干部离任的审计等,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改进财政预算的客观调控和管理,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财经行为,防止侵占挪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审计制度和机构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建的,时间不长,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的基础,还是要归结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规范约束机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代表人民监督,但毕竟是人民通过中介进行的间接监督。这里讲的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则指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的直接监督。这种直接民主监督,一是群众的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批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二是人民来信来访,向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以来信或直接来访的形式,提出意见、检举、申诉等。各级领导干部也可建立接待日制度,直接接待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三是群众举报,群众利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举报站、举报箱、举报电话,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揭发、检举。人民群众的直接的民主监督形成了对我国管理体制的最广泛的监督规范约束机制,督促行政管理遵照法律规范,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行政纪律,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序而规范地运行。3、信用规范约束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不但成为经济关系中的一种普遍的规范约束机制,而且也拓展到行政行为规范运行之中。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排斥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受到限制,信用机制也未发展起来,社会缺乏系统化的信用管理体系,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契约、合同等信用形式未被很好运用,信用的规范约束不强。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意识逐渐强化,契约、合同等信用形式逐步发展了起来,经济运行中的信用规范约束机制正在形成,并产生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与经济运行中的这种机制相适应,行政管轰体制中也开始采用信用规范约束手段,女口对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在到期时由上级检查验收,实现目标任务者给予奖励,未实现目标任务者给予惩罚。在专业管理如科技管理中,也可采取合同信用形式,如农业科技承包合同等。由于我国未经历社会经济信用关系普通发展的历史阶段,在行政管理行为中,信用规范约束极为薄弱,需强化行政管理的信用规范约束机制。(三)强化廉政监督机制本来行政管理规范约束机制中应包括廉政机制,但考虑到反腐倡廉是当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社会热点,关系到党群关系、政群关系、干群关系,关系到民心的向背,故而专题进行研究。一个廉洁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是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本来是顺理成章之事,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必然具备的根本特征和运行机制。而今天特别强调需强化廉洁机制,是由于我国历史传统背景与当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的历史条件这些因素的作用。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腐败作风,对社会影响甚深。加之,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产生货币拜物教,货币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成了无所不能的崇拜偶像,拜金主义思想逐渐滋生起来,我国近年来向市场经济转轨,货币拜物教、拜金主义思想的滋生,腐败之风的侵袭,是不争的事实。因而,今大强调强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廉政机制,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强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廉政机制。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强化他律康政机制 所谓“他律”廉政机制,是指在行政行为主体外部以强制性的方式或者以其他社会主体施加的方式,促使行政行为主体按廉政规范运作。他律廉政机制中也同样包含了前述规范约束机制中的法律机制、监督机制等,不再赘述。这里,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他律廉政机制中的治标机制与治本机制两个方面探讨强化他律廉政机制的措施。反腐倡廉应该标本廉治,综合治理。治标主要是运用法制和政纪手段,严厉责处腐败,惩治腐败,遏制腐败;治本,主要是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教育方面加以完善,从源头上堵塞腐败发生的漏洞,减少和消除腐败滋生的条件,预防腐败的发生。当前在治标廉政机制方面,主要需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又在于首先解决好执法部门存在的不秉公执法、循私枉法、以执法权谋私等腐败问题,首先要搞好执法部门的自身廉政建设。这样才能真正运用法制手段,严肃惩处各种腐败分子。廉政的治标机制固属重要,可以对腐败分子发挥法制的威慑作用。但是,强化他律廉政机制中的治本机制,则尤为重要。为什么有些腐败现象惩而复生,反复性很大,就是治本机制还不完善。需要从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治本的他律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如中央制定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制度,都着眼于从源头上堵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产生的漏洞,从治本方面强化对领导干部廉政的他律机制,防患于未然。又如中央最近决定,政法机关部门一律不得再从事经商活动,这些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这些公司与政法机关要尽快脱钩。这是保证政法机关廉洁奉公、公正执法的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职责。而政法机关经营办企业,是政法机关发生种种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会在经商谋利与公平执法之间发生矛盾。如有的利用政法部门的权力,违反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原则,搞垄断性经营,与民争利;有的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走私贩私,牟取非法暴利等,不但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严重损伤了政法部门的形象。又如决定在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也是从体制和制度方面防止执法机关腐败现象滋生、强化廉政的他律治本机制的重要举措。应该看出,我们在反腐倡廉的治本方面,在强化廉政他律治本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2、强化自律廉政机制所谓“自律”廉政机制,是指行政行为主体自觉、主动、积极地按廉政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自律廉政机制方面,最重要的是培育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管理伦理道德,而且首先应形成和培育廉政伦理道德。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廉政伦理道德规范。第一、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应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与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廉政伦理道德的核心。这样,才能摆正政府、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摆正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只有摆正了这种关系,才会具有人民公仆的意识,才能不滥用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权力,才一能不会在个人合法收入之外去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资财。这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基础之上的廉政伦理道德,是一种高境界的廉政伦理道德。这是我们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下廉政伦理道德的最重要的准则。第二、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谈义利观,首先得弄清“义”这一道德内涵。“义”是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虽然诸子百家以及各个朝代对“义”有不同的解说,但一般而言,“义”的内涵可概括为公正无私、行为端正、扬善耻恶、处事合乎理。义与利的关系是中国伦理道德史上长期讨论的话题,我们在这里不去赘述。总的来说,占主导地位的义利观是:先义而后利,将“义”作为取舍利的标准,如“义然后取”(《论语》);“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如果个人私利违背了“义”的规范,则提倡舍利取义,以至“舍生而取义”(《孟子》)。我们今天要的新的义利观在继承传统义利观的精华的基础上,应具备新的时代内涵。今天我们讲“义”,除了吸取传统“义”的内涵的积极意义之外,应该将“义”提到社会主义道德的高度去认识,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做人的标准是:“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要把是否有益于人民作为我们做人处事的最高标准,有益于人民的事就干,不利于人民的事就不干。古代也把“义”作为处事的标准,所谓“义者,宜也”(《礼记》),也就是说,义就是应当的、合理的。但那时候不可能把是否有益于人民作为衡量适宜不适宜、合理不合理的最高标准。当然,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并不排斥个人应该获得的合理的利益,不能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应该是义利统一观。但这种统一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的基础之上,应该在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谋福利之中去实现个人的合理的利益。第三、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今天之所以要强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权力成了谋取私利的最有力的工具,如果说他们认为“钱能通神”,那么,在他们手中,“权又通钱”,因而认为“权更能通神”。无怪乎登门买官者有之,买官到手后,大搞权钱交易者更有之。当今中国社会最富的群体中,有不少是用权取得非法收入而暴富的。有无正确的权力观,己成为关系到能否坚持廉政的关键。不论是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且行使职能与权力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损害人民利益、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人民应该而且必然要从这些人手中剥夺其权力,让权力的运行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者,也必然要受到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的制裁。第四、应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的廉政美德。在这方面有着值得借鉴、吸取和发扬的丰富的遗产。我国传统廉政伦理道德有如下一些主要的内涵:第一,对“廉”的界定。认为廉是轻淡资财、重视道义的大节问题,如“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韩非子》);“故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矣”(《吕氏春秋》)。还认为廉是从政的根本,是考察官吏的最高标准,如晏子认为“廉者,政之本也。”又如《周礼·天官》判断官吏的六条标准是:廉善(即清廉而政绩优异)、廉能(即廉洁而有才能)、廉敬(即清廉而敬业)、廉正(即廉洁正直)、廉法(即清廉守法)和廉辨(即廉正而明辨是非),六条标准都冠之以“廉”,也就是说,廉是判断官吏的六条标准的核心、灵魂。有的著述中还对廉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如“尚廉,谓甘一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直,不受贿赂,门无请渴,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徐元瑞:《史学指南》)第二,将廉政提到关系国家安危、政令能否贯彻执行的高度去认识。如管子认为廉政是立国的“四维”之一,四维绝则国覆灭。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这些关于廉政伦理道德的论述,对于今天我们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廉政伦理道德规范都有借鉴、继承的价值。(四)强化协调指导机制我国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应该是运转协调的体制,防止和消除政令不畅、各自为政、扯皮推诱等妨碍协调运转的现象。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协调指导机制。第一、强化纵向协调指导机制纵向协调机制,是指上下级之间、上下级对口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要强化纵向协调指导机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首要的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将集权与适度分权结合起来,一方面又必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的原则,保证政令的统一、通畅的执行,保证国家规划、计划、政策以及各项宏观决策的实现:一方面又要充调动和发挥各个地区、下级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高度集中统一、过分集权的状况,使各地区、各下级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计划、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所管理的事宜。这就需要根据各级地方政府、各下级部门的职责,下放相应的权力,改变职责与权力不符、有职无权、有责无权的状况,以减少和消除事无巨细都向上级请示、依赖上级、上交矛盾等现象,使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工作都具有活力和创造性,使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各对口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处于协调运转的状态。第二、强化横向协调指导机制横向协调指导机制,是指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指导机制。强化横向协调指导机制,首要的则是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相应的权限,做到职能界线分明,责权分工明确,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职权不清、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互相推i}扯皮或互争权力等弊端,以免导致横向关系之间经常出现摩擦、不能协调运转的现象发生。第三,强化各方协同运作机制。以现代化信息手段,及时调节上下左右各行政行为主体之间的协同运作机制。行政管理是一个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之中,系统整体与系统各要素之间、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都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功能,依存于整体中各个要素合乎规律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这就要求从系统整体功能的角度经常观察系统与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要素相互之间的运行状况与关系,在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运作与关系。要在动态中及时调节行政管理系统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化解各种影响协调运转的因素,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特别在今天知识经济社会条件下,办公信息化、办公家庭化正在成为现实,就是一个部门之内的行政活动,也离不开信息网络。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从决策到执行以至执行结果的反馈,都得*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和应用。特别在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上下左右之间更需经常交流信息,及时协调处理在相互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消化解决妨碍各行政行为主体之间协调运转的因素,调节各行政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行政行为,使整个行政管理系统经常处于协调运转的最佳状态。参考文献1.李贵鲜、陈福今、张德信:《公共行政概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2.黄达强、刘怡昌:《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3.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4.王健刚、楼宇生、孙荣:《行政机关学》,上海交通大学1987年出版。5.陈祖耀、张宗尧、严家明;《行政管理知识手册》,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出版。6.韩云水、林孝诚:《军队后勤管理学》,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出版。7.夏书章:《行政管理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8.李方:《行政管理学纲要》,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再版。9.唐代望:《现代行政管理学教程》,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出版。10.周世述:《行政管理通论》,劳动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11.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行政学会1979年出版。12.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8年出版。13.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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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不仅仅是城市化的人口水平,还取决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水平,而且现有的城市还有提高生活质量、环境质量的要求。要城市化,首先是城市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施要配套完善。城市的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等必须是质量优良、运转良好、效率很高的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具有投资额大、涉及面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与广大城市人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这些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工程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是短期内能产生效益。正是由于市政工程具有这些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为不规范,法规滞后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和素质与城市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尽人意。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 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政府行为,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的财税收入。实质上市政基础设施是纳税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工程主要服务于城市区域。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各种因素制约,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又要承受献礼、形象、政绩的考验。工程实施后,重政治、轻技术;重工期,轻质量的现象应运而生。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忽视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管,市政工程建设无论从工程建设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还是工程实体质量都远远落后于房屋建筑工程。正是这样的忽视,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埋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2005年8月,在省建设厅组织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抽查9个在建的市政工程项目,45项法定建设程序有20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占.其中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占,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占20%,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占.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没有办理好相关的法定手续,使得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抽查的三项桥梁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市政工程因质量问题带来的社会危害案例不只一个,其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亚于房屋建筑工程。因此,作为政府履行职责,要“两手硬”、“两手抓”,不能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同样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监管 提高市政工程质量,首先要理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堵住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设施、材料进入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在抓实、抓好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同时,努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各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从自身做起,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事。 (一)全面开展市政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和消除工程实体质量隐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重点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各项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检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各相关单位、相关工程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在建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清理和纠正市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的市政工程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得到进一步保证;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发挥最大作用。近期,省质监总站组织全省各省辖市质监站进行市政工程质量互查,各地区也已陆续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性。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应该将其作为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主体的结构安全。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切实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特别是市政桥梁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进行认真核查。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跟踪、加强预控和指导。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三)切实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目前,尽管各地都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有的机构缺乏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才;有的审查机构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资质;另一方面,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淡薄,大部分建设单位虽然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大都存在办理手续滞后,甚至有些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即将完成仍未办理有关手续。有的将施工图交由没有市政工程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有的采用将施工图委托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复核,有的项目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即进行施工。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不强,跳过施工图审查这一法定程序;有些市、县(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设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关口。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配齐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质量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特别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表现在市政工程中尤其突出。有的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有的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偷工减料,埋下质量安全隐患。有的监理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不能起到“三控制”的实际作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制度不落实,使现场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因此,加大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五)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政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施工干扰大,影响因素多,专业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除南京、无锡有专门的市政工程质监站外,各市质监站应尽快设立专门的市政工程监督科室,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成立市政公用质监分站,配备能够满足开展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人员。 从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体现技术权威性;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从政治的高度,树立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质监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程序执法,体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公正、权威”。 三、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建设者的各级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责无旁贷,市政工程质量是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告诉我们,工程质量马虎不得。市政工程是民心工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好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不断变化是必然的,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新情况、了解新问题、领会新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政治发展是发展中国家政治系统由不完善、不稳定向趋于完善和稳定变化的过程。下面是我整理的七年级下册政治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网络政治的兴起对中国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
摘要:网络政治就是现实政治现象和政治过程以网络为媒介,在网络世界里的进一步展开和体现。从网络政治的积极方面看,它对中国政治 文化 转型、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都会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网络政治;政治发展;政治参与
政治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政治领域发生的正向的政治变迁,是发展中国家政治系统由不完善、不稳定向趋于完善和稳定变化的过程。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联系的政治现代化过程,是中国政治领域里发生的正向变化和进步,是当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加深、政治廉洁度不断提高、政治稳定度不断增强和政治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当前,网络政治的兴起对中国政治发展进程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网络政治的兴起有助于中国政治文化的转型
政治文化是特定区域内的人群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中形成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政治感情。美国学者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el A. Almond)和西德尼·维巴(Sidney Verba)认为:“政治文化一词表示的是特殊的政治取向,即对政治系统和系统各个部分的看法,以及对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1]政治文化影响着人们的政治态度,塑造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模式,从而对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进程会产生重大影响。西方学者进行的跨国性比较研究和现代化研究显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制度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政治文化方面;民主政治制度的良好运转,需要以民主的政治文化为条件。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政治文化变迁对政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学者罗伯特· D.帕特南(Robert D. Putnam)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意大利各地区制度变迁的考察和研究发现,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深刻地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一个地区的历史土壤肥沃,那里的人们从传统中汲取的营养就越多;而如果历史的养分贫瘠,新制度就会受挫。[2]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典型特征就是非参与性。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浓厚的大一统观念和君权思想,这种文化观念极大地泯灭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自由,使自由、民主思想很难在中国社会母体内萌发出来。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社会里,城市和乡村皆为“王土”,市民和农民同为“草民”或“子民”。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社会里,公民、自治、主权、自由、民主等等这些概念根本不存在。在君主政治相对稳定发展过程中,传统政治文化逐渐凝聚成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弥散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凭藉着各种文化形式和社会化 渠道 ,连绵不息地一代代传延下来。[3]新中国成立后,传统政治文化中的许多负面因素,仍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显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非参与型和一些负面因素与中国政治发展所要求的积极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不相匹配的。
网络政治的兴起对这种非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极大的冲击,有助于中国非参与型传统政治文化向参与型现代政治文化的转型。网络政治的兴起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极为方便和廉价的途径,通过网络参与政治,只需要一台电脑、开通互联网、承担一定的上网费用就可,这极大地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成本,调动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网络沟通的平等性,参与过程中的可匿名性,使网络政治的参与者可以自由、自主、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网络政治的开放性,极大地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门槛,强化了公民的民主意识,使网络政治参与者可以切实体验现代政治生活的民主性。有研究表明,网络参与者的民主精神比一般公民要更强。[4]网络能够使信息传递不受时空阻碍,并提高政治过程中参与者的互动性,使参与者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获得良好的互动感受,从而极大地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当前,中国电子政务和电子党务的发展大大加速,广大公民在很多时候可以十分顺畅地访问各级党政部门的网站,获得党政部门的相关信息,并可以在有些党政部门的电子论坛中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对党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电子政务和电子党务的发展,使公民通过网络与党政领导人沟通变得比以前方便得多,容易得多了,这就大大削弱了科层制下的等级观念,提高了公民政治沟通和政治参与的能力,激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如果说,在现代政治发展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着精英政治朝平民政治发展的趋势的话,那么,网络政治的发展毫无疑问加速了这一过程。同时,网络空间是各种文化的汇聚点,在网络空间中,各种文化相互渗透,相互激荡,相互影响,其结果必然导致政治文化发生转型,最终形成一种更为先进的、代表社会前进方向的新的政治文化。[5]
总而言之,网络政治的兴起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十分便捷和廉价的渠道,促进了广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了广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培养了广大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对于扭转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非参与性,促进现代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必然起到重要作用。
二、网络政治的兴起有助于中国公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
政治社会化是在特定的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条件下,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基础上,通过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逐步获得政治知识和政治能力,形成政治意识和政治立场的过程。美国学者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G. Bingham Powell, Jr.)认为:“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每个政治体系都有某些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结构,它们影响政治态度,灌输政治价值观念,把政治技能传授给公民和精英人物。” [6]政治社会化对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这主要表现为:政治社会化使政治成员个体获得了适应政治生活必需的政治知识、政治态度和政治技能;政治社会化可以塑造和维护政治权威,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政治凝聚力,为政治秩序的运行提供可靠而有效的保障;政治社会化可以培养公民的政治素质,培养合格的政治角色,促进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在社会成员政治社会化过程中,政治信息的传递、政治文化的传播都需要一定的渠道和媒介。这些渠道和媒介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工作场所、大众传播媒介、选举和其他政治活动场合、民间组织,等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政治的兴起为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提供了新的渠道和媒介。
中国网络政治的兴起,使中国公民可以通过网络政治参与这一途径来实现政治社会化过程,他们可以在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学习政治文化、认识政治现象,并且获得适应政治生活所必需的政治知识、政治态度和政治技能,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政治人格”,从而起到传承政治文化、 教育 社会成员、巩固政治统治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逐步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的难度,有利于推进中国政治发展进程。
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公民可以有效获得广泛的政治信息,对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重要事件发表意见和进行讨论,可以参加与政治相关的投票或选举活动,并且,这种投票和选举能使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干扰因素降到最低程度,每个政治参与者基本上可以独立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判断和选择。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直接参与了社会政治实践,能够亲身体验政治生活的意义,获取政治知识和政治能力,了解和感受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就中国目前政治参与的状况而言,普通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渠道相对有限,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过程显得较为迟缓,一些公民政治社会化水平较低,这样,网络政治参与的便捷性、平等性和开放性就为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比较重要的渠道,这对推进作为网络政治参与的普通公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提高社会成员个体层面的政治社会化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网络政治所具有的鲜明特色,公民在网络政治过程中的政治社会化也表现出不同于传统政治生活领域里的政治社会化。首先,互动性较强。互联网的影响力是建立在互动、分享的环节之上的,网络能把严肃的话题通过互动的平台以更人性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让网友参与其中,这十分有利于网络政治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互相交流政治 经验 ,学习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其次,直接性较高。在互联网上,网络使用者可以相当自由地对政治问题和社会事件直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可以直接参与网络投票或网络选举活动,从而可以培养网络政治参与者政治参与的热情、理性、宽容和合作精神,积累以信任为基础的社会资本,并获得一定的直接政治经验。再次,多中心性。网络以离散的、无中心的结构模式进行运作,基本上消除了歧视,使传统的、统一的政治控制显得苍白无力,从而引发了政治社会化模式的新变化。但是,另一方面,巨大的、分散的、不同价值取向和不同政治观点的网络信息的存在,也要求网络政治参与者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善于从政治上思考纷繁复杂的各种网络信息,能够对国际形势和对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做出正确分析和判断,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能见微知著,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非分明,不人云亦云,不随波逐流。这对于提高公民的政治技能,形成稳定的政治意识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网络进一步进入中国广大公民日常生活中,网络将更加显现其在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过程的作用,成为公民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媒介,这对于提高中国公民的政治知识与政治技能,塑造中国公民的政治信仰和政治意识,维护中国政治稳定,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网络政治的兴起有助于国家与社会结构的合理化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复杂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一元化的意识形态宣传相结合,把社会成员严格地束缚在简单的身份等级划分之下而缺乏流动机会的社会体制之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政治现象,学术界有人称之为“总体性社会”。这种总体性社会体制,是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为基础的。[7]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力量获得了极大的扩展,社会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几乎不存在了,国家凭借各种形式的运动将中央政府的经济、社会、文化改造目标嵌入基层社会,把基层社会改造成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发生一定的变化,突出表现为国家已经不能完全垄断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开始向社会其他层面扩散,民间组织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从而使“总体性社会”的某些特征开始削弱。但是,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仍然存在,国家的力量过于强大,而社会的力量过于弱小的局面并没有完全改变。
中国网络政治的兴起对于改变“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结构必然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网络政治兴起的过程也是国家与社会权力均衡的一种过程。当前,由于中国民间组织发育的不健全以及民间组织成长的环境不完善,民间组织作为公民政治参与重要渠道的作用也没有得到较好的发挥。从整体而言,中国的民间组织还处于形成过程之中,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现有的制度环境对民间组织的发展表现出强烈的限制和控制取向,从而严重地制约着民间组织实力和规模的发展壮大。[8]网络媒体为公众获取信息、传播信息、发表意见提供了一个充分自由的巨大平台,网民在网上交流的过程中,网民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长,有相同政治志趣和政治倾向的网民开始结合在一起,大量的网上政治论坛和网络“虚拟社团”开始产生。这些网上政治论坛和网络“虚拟社团”在无形中就将大量网民聚集在自己的旗下,它们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大量的政治信息,能突破地域的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美国学者霍华德·莱茵歌德(Howard Rheingold)在谈及网络“虚拟社团”的影响时说:“网络虚拟社团不仅仅是互联网改变人类结社方式的一种表现,而且这种表现中也包含着人类进一步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 [9]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调查表明,互联网只是人们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但是,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具有一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
这就是,互联网成了中国网民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很多中国网民一天不上论坛看看帖子、灌灌水就觉得难受,这就使得中国网民更加乐意参与网络结社,或者在网上就公共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样,网络就大大加强了公民之间、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之间的联系,在它们在网络中形成了种种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与传统的社团相比,网上政治论坛和网络“虚拟社团”组织起来更方便,地域几乎不受限制,成员也大多没有身份限制,它把网民的交往空间大大扩展了。有的网上政治论坛和网络“虚拟社团”与传统社团组织具有几乎完全一样的组织结构,既有等级制度,也有官僚制度。同时,一些新兴的民间组织也经常利用网络进行联络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并已经十分熟练地掌握了在网络中与政府组织既斗争又合作的技能。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不断平衡,并和谐相处,国家与社会结构日益合理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美国学者罗伯特·A.达尔(Robert A. Dahl)认为,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维护人类福祉。[10]网上政治论坛和网络“虚拟社团”的大量产生无疑增强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力量,提高了中国公民的社会行为能力,对于平衡过于强大的国家权力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网络政治的兴起有助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改革
网络政治的兴起有利于完善政府决策和咨询过程。英国学者提姆·约旦(Tim Jordan)认为:“网络的通讯能力克服了许多基于身份的不平等,它可以容纳很多人同时与另外的很多人进行通讯,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控制着公共决策的官僚体系。” [11]随着中国电子政务的兴起和发展,公民在信息对称和信息真实的环境下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政府工作程序,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并且,政府在决策和咨询过程中,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民意调查和征询公民意见,不仅可以有效地吸收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还可以充分吸收和听取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加之网络信息内容十分丰富,便于检索、易于复制、成本低廉,从而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网络技术 的发展使广大公民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拓展兴趣范围,关注周围生活的变化,多层次、高密度关注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的运作,更积极地参与政府决策过程。这样,网络政治的兴起使得以参与、回应、互动为特征的新的决策理念开始渗透到公共生活领域,以科学理性、平等协商、利益协调为特征的新的决策模式开始产生,对于探索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多向互动的利益表达与决策机制具有重要影响。
网络政治的兴起有利于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作为政府机关而言,电子政务的发展可以说是中国各级政府适应网络发展,特别是网络政治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政务作为信息时代政府办公管理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技术手段,不仅在公共行政领域,同时也逐渐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近年来,中国电子政务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政府上网热的兴起,电子邮件、网上信息发布、信息资源共享、电视电话会议、电子税务等等方式的使用,明显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政府运行的成本,并可以降低广大公民对政府的生疏感和距离感,使政府行为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网络政治的兴起为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提供了重要手段。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加强民主监督机制的建设。但是,当前中国的民主监督机制仍然是中国政治体制中非常薄弱的环节,还不够完善和有效,缺乏良好的民主监督机制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随着网络政治的兴起,一种新的民主监督形式——网络监督正在形成。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扩展了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出监督的大众化、经常化和多元化特征,可以有效遏制政治腐败行为。同时,近年来中国发生的许多事件表明,一些社会问题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通过网络舆论的监督,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7年7月18日公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 显示,截至2007年6月,中国网民总人数达到亿,仅次于美国亿的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在中国网民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超过四成(),表现出较强的高学历特征。这使中国网络监督具有庞大和高素质的队伍,为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网络监督可以成为中国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监督机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结语
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便捷性和虚拟性等特点,网络政治与传统政治相比,也有鲜明的特色,例如,在网络政治中,虚拟性与现实性共生、平民政治与精英政治相融、可操控性与高透明度并存,等等。这样,网络政治一方面是现实政治在网络领域的展开,另一方面又会对现实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网络政治的兴起对于中国政治发展有多方面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网络政治的兴起是一把“双刃剑”,在当前中国网络政治运行的过程中,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网络政治参与过程缺乏明确的规范性,网络舆论的可炒作性和可操控性空间较大,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中国政治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问题在网络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积极引导和规范,要加强对网络政治参与者的思想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律精神,并加强相关网络立法,使网络政治的发展在健康良好的轨道上运行。权衡网络政治兴起的利弊,可以说,它对于中国政治发展进程的促进作用会十分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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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泽华、葛荃、刘刚.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导论[J].天津社会科学,1989(2).
[4] Kevin A. Hill, John E. Hughes, Cyberpolitics: Citizen Activism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8: 42
[5]李斌.网络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73.
[6]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91.
[7]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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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oward Rheingold. “Rethinking virtual communities”. In David Bell eds. Cybercultures: Critical Concepts in Media and Cultural Studies.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3-66.
[10] Robert A. Dahl. 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 Autonomy vs. Control.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1.
[11] Tim Jordan. Cyberpower: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 London: Routledge, 1999: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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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
1、《长歌行》
朝代:宋代
作者:梅尧臣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
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白话译文:富贵不应该拘束法律,贫贱的人,也不需要畏惧法律。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痛哭,死去也应该一样的安静平和。
2、《法治中国》
作者:祝光树(现代)
治国之本在于法,立法之根源自民。
良法建设需公平,善法构造要正义。
依法行政政廉明,照章办事世太平。
奉法安邦稳社会,普法定国固千年。
译文:治国的根本在于法律,立法的根本在于人民。良好法治建设需要公平,完善法治结构需要正义。依法行政政治才会廉明,照章办事才会世界太平。奉法治国才能安定国家稳固社会,普法定国才能稳固发展千年。
3、《法律的名义》
作者:海魂
国柱基石,草民天戚,法治入宪。
法律步入历史至高点,悦入寻常百姓家。
可依必依,那是秩序的范围。
必严必究,那是规则的刚性。
为民忠诚,那是存在的意义。
廉洁高效,那是公正的化身。
让有理的诉讼人能赢,
让有困难的人能诉,
让公平如阳光沐浴众生,
让正义如春种落地生根。
无数燃灯者,
年青年壮年老,疲劳过劳病劳。
点燃自我,照亮乾坤。
法律的名义,
保障民生权益,捍卫和谐安宁。
振飞经济,苦痛善济,沉冤必雪。
4、《挺起胸膛吧,法律》
作者:王安歌
请允许我大声呼吁。
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身份。
以一名共和国公民的名义。
在那阴霾笼罩的旧中国,
铁蹄蹂躏着最底层的奴隶。
皮鞭、镣铐、法庭、牢狱。
束缚的,是当牛做马的血肉之躯。
当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冉冉升起,
春风吹绿了九州大地,
人民,终于当上时代的主人。
法律,成为捍卫尊严的武器。
然而,十年浩劫,寒风又起,
阶级斗争的铁幕笼罩天际。
法律的公平,遭到挑战。
历史的真实,竟被扭曲。
当蓝天荡响二次解放的春雷,
当大地洒满三中全会的喜雨,
“四人帮”被押上了历史的审判台。
法律啊,你再次让人民扬眉吐气。
决不能啊,让岁月史册再记兄弟相残的篇章。
决不能啊,让历史舞台重演同室操戈的悲剧。
十年啊,我们用多少鲜血和热泪。
才迎来了这朗朗乾坤、宇清水碧。
党啊,需要监督净化严明纪律。
国家啊,需要有机统一依法治理。
民族啊,需要繁荣昌盛进步复兴。
人民啊,需要公平公允伸张正义。
挺起胸膛吧,法律。
请允许我大声呼吁。
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身份。
以一名共和国公民的名义。
5、《法律》
作者:陈弭作
叽叽喳喳的鸟儿不停的叫。
我和大多数人一样,
向往自由自在的生活。
总觉得变只鸟儿该多好。
你看,不要怎么艰苦,
看到什么吃什么。
我们正在聊着,
忽然,一只老鹰俯冲下来,
刁走了一只麻雀。
我们吃惊的看着老鹰飞走了,
它嘴里的麻雀还在哀鸣。
我心里略过一片云,
自然界并没有想象中的好。
稍有不慎,性命休矣。
还是人间好啊!
再怎么样还有法律管着。
关于法制的古诗
《长歌行》
朝代:宋代
作者:梅尧臣
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
生既若此苦,死当一切平。
白话译文:富贵不应该拘束法律,贫贱的人,也不需要畏惧法律。人生下来就是这样的痛哭,死去也应该一样的安静平和。
《秋怀》
朝代:宋代
作者:陆游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白话译文:
胡子头发已经全部发白,才开始发觉自己落寞孤独,开始研读法律为自己伸张正义。
诉讼的流氓在法庭上吵闹像在市场一样,小吏的案牍堆积在座位上跟城墙一样高。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意思不同,法制: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法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出处不同:法制出自现代作家巴金的《作家要有勇气,文艺要有法制》:“这就说明发扬民主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还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
法治出自春秋时期晏子的《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白话释义:原来的国君桓公统治的土地比今天小,但是他整治法的统治,扩大政治与教化,所以称霸诸侯。
★寻找心灵的阳光——遵纪守法 明礼诚信 廉洁修身: 在父母面前,我们永远是孩子,可我们不能在“被宠爱”、“被照顾”中长大;在校园里,我们是学生,学习课本知识不是我们唯一的任务,我们还要学着明辨对错与美丑,在心灵里慢慢筑起一面是非界线的墙;在社会面前,我们是一个公民,我们要努力做一个正直、守信、乐观、进取的公民。 无论我们是一个什么角色,心有养育我们的这块国土,存爱国之情,爱国之理;心有社会,遵纪守法,遵守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养浩然之正气、高远之志气、进取之朝气;心有他人,我们关情互助,宽容理解,共同进步。 这“阳光”,是我们面对生活积极进取,是我们面对知识追求探索,是我们面对邪恶谴责斗争,需要我们用理智与判断面对诱惑,需要我们用诚信与宽容面对他人……我们的心灵是否充满了阳光?阳光是否有照不到的角落?你是否有一把道德的阳光刻尺? 让我们一起寻找心灵的阳光吧!在寻找的路上,你可能已有坚定的生活原则与向往,但你也会有困惑有疑虑,有要谴责反对的现象与行为……书写出来,我们一起用阳光的心态,传递善的美德,创造一个阳光社会,实现我们阳光的明天。推荐阅读: 《我的修养要则》(作者:周恩来) 《沉思录》(作者:马可?奥勒留Marcus Aurelius,公元121—180年)
不能,不能直接写名字。你可以直接以莫干山民宿景点为题写论文。写论文之前你应该首先应该先要全方位的了解这个景点,毕竟你如果对这个景点都不甚了解,那你写出来的论文价值就可想而知了,肯定不会太高,如果有条件可以亲自去这个景点走一遭,没有用过就没有发言权嘛,把这个旅游景点能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体验一下,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再与你去过的其他的景点或者同类别中较出色的旅游景点相对比,这样就能有一个比较直观的印象了。查找此旅游景点的其他评价信息,对自己有个参考,查找相关的论文信息。
1)五位一体顶层设计下的宏观政策引导国内民宿于2014至2015年间迅速兴起,尤其在十八大以后,国家提出五位一体顶层战略设计,把生态建设、乡土文明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出自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会议文件的一句“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几乎精准的概况了民宿产品的全部精神内核,从目前的市场现状看,最成功的民宿品牌有相当大的比例在乡村,十三五开始国家从上至下尤其重视以创新手段引导乡村发展,民宿作为乡村记忆、乡村情感、乡村愿景的切实载体,恰逢其时。(2)消费升级之后反向催生新的产品需求目前,旅游度假为代表的服务性产业经过数十年的蓬勃发展,广大中、上层社会群体的旅游消费习惯发生变化,逐渐抛弃星级酒店和低端农家乐这样两级产品,寻找不同的旅游体验感受。这一现象尤其集中于一、二线城市的有闲中产阶级群体,这些人生活条件优越,希望通过轻旅游、微度假,在时间成本不高的前提下获得精致的消费体验,民宿就是这样一种解决消费群体现实需求的产品,导致了以民宿或者主题精品酒店为代表的新型旅游度假产品迅速爆发。(3)双创语境下,以中、小型企业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快速进入非标住宿是一个市场空缺巨大的漏斗形行业,进入门槛低、口径大、模式灵活,乡村建设热潮来临,很多企业和资本开始关注,这是由资本的逐利性决定的。开发商在瞄准农村大量闲置房屋的同时,却发现宅基地无法买卖,很多租赁改建型的民宿产品便在这样的夹缝里迅速萌芽。在非标准住宿这样一个细分行业中,大型企业转型做深较为困难,所以很多互联网企业、小型公司甚至创业公司很快占据市场,这些小体量的公司一般有很强的模式更新代谢能力,会客观助推这个行业往良性方向发展完善。(4)民宿的强品牌性决定了发展初期的产业爆发力民宿热潮之前,我国经历了两轮农村改造建设热潮——新农村、美丽乡村,但这两轮当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口号、轻内容,重单体、轻产业,乡村发展缺乏经济产业支撑。而想要迈出从空壳到产业这一步,品牌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比如莫干山洋家乐风、比如浙江特色小镇风、比如艺术家乡建风。因为品牌是精神食粮,能把产业喂饱,给产品讲故事,帮产品做内容。这样一比较,老百姓自发做起来的经营门类多是品质极差的农家客栈、农家院餐饮,虽然在模式上这些农家乐和现如今的民宿并没有颠覆性的差别,但是在本质上,精品民宿酒店对农家乐等产品形态做了精神层面的革新,通过软、硬件的提升达成了产品理念与认知升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