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 中国教育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选拔“人才”。人们接受国家正规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为自己能被国家权威部门选上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在封建社会,手工艺的学习好象不是正规的国家教育)。这是中国人之所以会拼命学习的根源之所在。正是由于人们学习的主要目的是被选上,取得名誉与地位,所以,人学习的具体内容自然就是权威规范的内容与社会所认可的内容,至于学习的内容与客观实际是不是相符、在生活生产中有没有实际作用,好象学子们没有什么兴趣,在尽力争势夺利的社会环境氛围中,他们也没有时间与精力来学其它“无用”的歪门邪术。 封建社会中的科举制度实际上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持国家政权与社会的稳定,这一方面主要在于科举的内容是国家所规范的内容,但更在于其选拔的人才往往都是有利于维持统治的人才,一般人往往很难发觉其中奥妙,可能绝大数封建统治者自己也没有完全明确这一科举制度对维护他们既得的优势社会地位所起的作用。因为表面上看科举制度是社会最公平的制度,因而得到了社会绝大数人的认可与支持,具有非常高的社会公认性。但实际上,却隐藏着很难为人所发觉的玄机。 实际上科举并不是公平地选拔人才。由于科举所规范的考试内容主要是考试学子学习掌握金科玉律的能力,因而科举所选拔的人往往是那些学习能力尤其是记忆力特强的人,实际上人的智商与记忆力绝不是成正比关系,记忆力仅仅是体现人智商水平的一个方面,人的智商主要在于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主要在于人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尤其在于人寻求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的创新性能力,但是,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强的人尤其是自我创新能力的人,他们的记忆能力往往并不强,很多人的记忆力甚至还不如一般的人,因而一般高智商创新性能力强的人往往很难被科举所选上,对于统治者来说这正中下怀,因为智商高的人往往最容易威胁到他们的优势地位,一方面,从统治者个人心理的角度看,一个能力远远强于自己的人在自己的手下,人自然会感到不自在,难以随便地发挥。面对这样的人,一般的统治者往往会往往存在着敬而远之的心理倾向,另一方面,从国家政权的整体看,自我创新性强的人由于综合分析能力强,因而往往容易看出社会的不足之处,他们往往更有可能成为社会革新的领头羊,这对于已经居于优势社会地位的统治者来说是最不愿看到的,因为他们的优势社会地位很可能会在革新中受到损伤甚至完全损失。因而历代统治者除非万不得以,一般情况往往都不愿任用自我创新性强的人。从个人情感的方面看,自我创新性强的人往往自我主见性比较强,往往难以学习接受别人不同的意见,尤其难以接受在自己看来明显错误愚蠢的意见,因而他们往往难以顺从从别人,有时往往只能有意识地强迫自己顺从。统治者自然也不情愿人任用这样的人,相反,那些学习记忆力强的人却明显不一样,由于他们学习掌握别人思想结果的能力强,他们自己的自主性弱,因而往往容易接受别人的意见,容易顺从别人,自然,一般的统治者往往喜欢任用这样的人。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学习能强的人,虽然他们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强,但是由于他们学到的知识往往比较广,他们诡辩的能力往往非常强,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维护一定的立场,他们往往能够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只是他们的理由往往是听上去很有理的理由,并非是客观真实性的理由。
思路:第一段:起源(小标题:九品中正制与科举制;隋文帝集权与科举制;等等)第二段:发展(小标题:隋代的确立;唐代的完善;宋代的发展;元代的波浪——元代曾废除科举,后兴起;明清的僵化;近代的衰亡;等等)第三段:影响(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官僚体制上;人的思维上;等等,注意:要辩证的看待影响,既要谈好处,也要点明不足。)
出类拔萃的科举制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那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达到了“学而优则仕”的境界,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也备受西方人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积极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者’,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时得到发展,宋代得以完善。科举制的推行,打击了腐朽的士族的势力,符合庶族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文化素质,也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政治清明廉洁。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唐朝学制完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推动了宋代科技革新,使得宋代科技领先于世界。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高度繁盛发达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新航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东方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传教士克鲁兹在他的游记中把中国科举制介绍到欧洲。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的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得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于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他们认为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在1800年。1833年,英国确认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的考试。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强调入选者必须备有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与中国科举制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英国文官制吸收中国科举制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可见,中国科举制对中国乃至于世界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的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啊!科举制最大的功,在于给草根平民出人头地提供了一条通道,为维护封建统治立下大功.剩下都是过了.反观我们当今社会,平民百姓当官到底从何渠道进入?连个游戏规则都没有了,老子当官儿子跟着当,老子种地儿子跟着种,这还不如科举制呢!请诸位注意,我们同学们这些当官当吏的,可还是20年前高考制度的产物,那时还是科举制的残余,"学而优则仕"哪!
传统科举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兼论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一、从技术层面看科举:一部有效而稳定的文官机器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平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ッ髑迨贝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代发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主权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注释:[1] , and ,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 [2] Empire:Bureaucracy.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12] 《汉书·贾谊传》,今本贾谊《新书·时变》文略异。 [13] 关于“大共同体”、“小共同体”及个性发展(现代化)进程间的关系,详见注[10]秦晖,25-31页。
行文思路如下,建议自己搜索相关事件及史实对框架 进行填充。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愿君采纳,感激不尽。夏商时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诸侯,实行森严的等级制服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势力逐渐扩大,在东周时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高皇帝制度和中央官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用于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方式,封国逐渐强大,出现“七国之乱”。武帝推行“推恩令”削弱封国力量,加强中央集权 隋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削弱相权,加强了中央集权宋朝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把地方的财权、兵权、行政权收归中央,削弱了地方权力。元时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明时废丞相,六部分权,加强中央集权 9.清时设南书房,设军机处,废内阁,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使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辅助皇帝处理国家大政的最高长官,通称宰相。宰是主持,相是辅佐之意。历史上各个朝代对宰相的称呼是各种各样,名目繁多,宰相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古代中国宰相制度的演变过程1.秦朝三公的设置——宰相制度正式确立宰相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当时名称不固定,职权也并不显赫。春秋站国时期,伴随社会的大变革,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职,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其中,辅助齐桓公建立霸业的管仲就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宰相之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正式创立宰相制度。丞相是皇帝的第一助手,百官之长,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务。秦朝初建,实行的是一相制,后来也曾置左、右二丞相。秦始皇时,王绾、李斯等先后任丞相。御史大夫是副丞相,负责撑理奏章、下达诏令和监察百官。太尉,“掌武事”,负责全国军事事务,其地位与丞相一样。但秦始皇并未任命过太尉,而是自掌军权。2.西汉“中朝”的建立——宰相制度的重大调整汉承秦制。汉高祖刘邦和汉惠帝刘盈分别以第一代功臣中功居前列的萧何、曹参为丞相。丞相的权力迅速膨胀。《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丞相的职能,是“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当时的丞相作为皇帝的高级助手,实际上是朝廷掌握行政实权的总理大臣,在西汉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丞相“位高权重”,构成对君权的威胁。汉代,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迅速暴露,宰相制度很快便进入调整期。调整的核心是:皇权不断集中,相权不断被分割。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分割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汉武帝时,为了分散和限制丞相的权力,形成了“中朝”和“外朝”。“中朝”也称“内朝”,主要由皇帝左右原亲信近臣组成,重要政事往往在宫廷之内就先自做出了决策,“中朝”逐渐成为中央实际的决策机构。而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外朝”,其实际职能逐渐退居到执行的地位。这样,汉武帝将丞相拥有的决策、行政两大权力分解开来,从而形成中枢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这种做法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汉武帝为什么要把执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第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皇帝对臣下盗权窃柄的顾虑;第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第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3.唐朝三省制的完善——宰相制度的成熟决策权和行政权分开后,国家治理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决策是否适当。于是,魏晋南北朝时又尝试着建立对决策权的制约机制,这就是在隋唐时代成型的三省六部制度。隋文帝综合汉魏以来的官制,在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时进一步明确划分了三省的职权。三省六部职权相互牵制,互相监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的力量。在这种制度下,三省的长官同为宰相,且各有分工,这就使秦汉以来的宰相权力一分为三,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古代官制史上的重要变革。但必须注意,三省六部制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中书省只能秉承皇帝的旨意草拟下令,门下省仅有封驳权,没有裁决权,尚书省负责政令的执行,三者都必须绝对听命于皇帝。这种制度能减少中央政令的失误,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4.宋朝相权再分割——宰相制度的衰落宋朝再次分割相权是废除丞相的前奏。北宋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的影响,故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宋太祖将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这样就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事无不统”的局面被打破,唐末五代时期那种君弱臣强的局面在宋代不复存在。5.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宰相制度的废止忽必烈即位后,实行中书省一省制。宰相权力很大,是上层权力核心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继承,是皇位争夺战中的重要力量。元朝的相权是中国古代加强皇权、削弱相权趋势下的一次重大反弹。明初承袭元制,在朝廷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丞相权力很大。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宰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利用丞相胡惟庸谋反案,正式废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立为定制。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从此废止。此后,为适应处理政务的需要,明成祖时,在洪武年间设立的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没有决策权。尽管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但其权力与前代宰相不可同日而语,更谈不上制约皇权。清代设置军机处,起初仅是单纯处理军事,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事务。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皇帝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清代封建专制主义集权政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历史上丞相制度的残余荡然无存,君权得到极大加强,皇帝真正实现了“乾纲独揽”。二、规律和认识1.古代宰相制度演变的趋势宰相制度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伴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始终。在古代中国,尽管君权与相权在此消彼长中间有波折,但总体上说是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受到抑制、消弱,直到丞相一职被废除。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宰相人数的增多。秦朝设置左右丞相,唐朝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丞相,往往出现七八个宰相共同议政的局面,到北宋,多人位居宰相之职,最多时达10多人以上,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宰相的权力。第二,频繁更换丞相。汉武帝在位54年间,先后用相12人,其中多数被免职或处死,使相权受到打击。又如,武则天当皇帝21年,用了76个宰相。第三,宰相的权力日益受牵制和分割。秦朝丞相的职责是协助皇帝,助理万机,可以说他既是国务总管又是皇帝的家务总管。汉武帝时重用“中朝官”,丞相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削弱。唐宋三省制的建立使相权分割,减弱了其对皇权的威胁。第四,君臣等级关系日益森严。明史专家吴晗在《朱元璋》一书中这样描述:“在宋以前有三公坐而论道的说法……到宋朝便不然了。从太祖以后,大臣上朝在皇帝面前无坐处,一坐群站,……到了明代,不但不许坐,站着都不行,得跪着说话了。”从中可以看出丞相地位日益低下。2.相权的存废服从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丞相是封建皇权的伴生物,宰相制度的演变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世卿世禄体系被官僚体制冲击,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冲击,乡里制度、郡县制度开始确立,中央集权开始形成。由于政事繁多,国君一人难以应付,以宰相为首原官僚集团的确立也就水到渠成了。然而,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君权是整个君主专制政体的核心与代表,而相权则是实现君主意志和君主专制的工具。因此,丞相“位高权重”必然构成了对君权原威胁,“君”和“相”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历朝历代无不采取措施削弱相权。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空前强化,为确保君王的绝对权威,废除丞相制度也就不可避免。3.正确认识宰相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内部的双重作用明太祖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相抗衡),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明太祖实录》)明太祖错误地认为宰相的设置是国家政治动乱的根源,因此,废丞相,集权力于皇帝一身。事实上,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发挥了双重作用。宰相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甚至造成政治动乱。综观古代中国,有辅政功勋卓著的贤相名相,如汉高祖时的萧何,武则天时的狄仁杰,唐玄宗前期的姚崇等,他们因为汉唐盛世的出现立下了汗马功劳而青史留名;同时也有专权乱政的奸相权相,如秦二世时的赵高,唐玄宗后期的李林莆等,他们成为加快国家败亡的小人背负千古骂名。明太祖没有也不可能看到问题的本质所在。在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而宰相是对皇帝负责而非对人民负责,这也就是宰相的悲哀所在。贤相与奸相的出现,一方面与皇帝的贤愚和担任此职的个人品性有关,更重要的是由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决定的。
最佳答案首先是地理环境:希腊是环绕着爱琴海发展起来的,由多个岛屿组成的海洋国家。同时期的中国(具体时间得自己查查,大概是西周末以及春秋战国时期)是以黄河流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陆上国家。两者最大的差别是:一个是围绕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文化与经济强国,一个是以陆地河流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军事强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区别,造成了2国在经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基础的本质不同。希腊以爱琴海为核心,利用便利的海上交通,建立了与小亚细亚、埃及北非各国的贸易往来。(希腊的主要出口品是陶器,橄榄油)并逐渐成为地中海的贸易主体,希腊各城邦从这种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强国。而东方的中国,由于是围绕大河进行生产和发展的,于是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次要地位, 商业在对国家的贡献远不如希腊。其次,由于经济的差别,使得社会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有明显的差异。在希腊,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希腊产生了“共和制”以及“议会”,商人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政治权力。而由于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各个岛屿都希望享有自主的经济权力,又同时希望能有一个可以维持秩序与安全的中央,所以在希腊形成了联邦制。各个城邦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希腊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治制度或国体是:联邦制。而中国,由于以定居的农耕文化为核心。拥有土地的奴隶主或早期的地主是社会的统治主体。他们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中央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因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倾向于“中央集权制”发展(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中央集权的体现),并以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富强昌盛的核心,因而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重农抑商”。由于经济形式与政治统治秩序的差异,当两个国家逐渐发掌壮大之后,两者产生了更大的区别。希腊强盛之时,仅在地中海沿岸建立了几个殖民地,作为贸易据点,希腊对外扩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贸易市场,其目的是为商人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中国的扩展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和人口,因而在中国完成了统一与发展之后,国土都一直在扩展。在文化上。由于松散的中央控制以及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度,希腊的文化相对较为活跃,并且多样。大家所熟知的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物理学家等等都出自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的希腊文化是人类古文化上最闪亮的一颗星。而相对于此,中国的文化就显得不甚活跃。虽然中国的分裂时期曾产生过灿烂的文化,但国家一旦统一,为了维持政治秩序,统治者一般都采取抑制思想自由的政策。相对于统一的希腊,中国在这点显得逊色许多。而相对希腊,中国也有其自身的长处,由于政治的统一,使得国家相对稳定,对周边国家和其他具有很强的向心力。而由于领土扩展带来了广阔的领土,大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尽管国家曾多次遭遇少数民族的洗劫和侵占,(早在原设社会的西周,就是被北方的戎狄给灭了的)但文化从未断裂过,相反是将周围的落后国家给同化进来,促进了自身民族的发展壮大。而希腊,自从被亚历山大大帝洗劫之后,国家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强大的文化还是继续往外扩展,并为罗马帝国所继承。证明了希腊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打了这么多,真是累...找点材料进去,够楼主写篇论文了!选中了记得加分。我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可以让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没写过啊 不过是议论文可以仿写 只要论据充足就行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变化规律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的发展;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性占主导地位;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二、对中国古代选拔人才制度的几点启示1.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试和选官的制度。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的标准及方法途径不尽相同(主要有德才、门第之分),但它们有相同的历史作用,即对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巨大作用。2.两汉时期,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实现,迫切需要一种使中央集权正常运作的选官制度,两汉时察举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两汉时期尚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阶段,察举制作为选拔人才的制度是很不完备的。在经历了长期的分裂以后,隋唐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推行科举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选拔人才,并为以后历朝所沿袭。3.科举制度在隋朝创立,唐朝完善;宋元时期得到发展;明清时各种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对其作用必须一分为二地评价。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它彻底打破了官僚贵族世家依仗门荫资历对选官的垄断,在较大的社会范围中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政权的社会基础更为扩大;它把选官制度和教育制度结合为一体,这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更熟练和理智地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十分有利;它不仅在中国仍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和越南长期实行过科举制,英美等国建立的文官考试制度也受到科举制的影响,科举制西传欧美并影响世界,是我国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发展到明清,出现了八股取士后就走向了极端,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4.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则国兴,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国衰。我们应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才观,尊重知识和人才。
最佳答案首先是地理环境:希腊是环绕着爱琴海发展起来的,由多个岛屿组成的海洋国家。同时期的中国(具体时间得自己查查,大概是西周末以及春秋战国时期)是以黄河流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陆上国家。两者最大的差别是:一个是围绕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文化与经济强国,一个是以陆地河流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军事强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区别,造成了2国在经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基础的本质不同。希腊以爱琴海为核心,利用便利的海上交通,建立了与小亚细亚、埃及北非各国的贸易往来。(希腊的主要出口品是陶器,橄榄油)并逐渐成为地中海的贸易主体,希腊各城邦从这种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强国。而东方的中国,由于是围绕大河进行生产和发展的,于是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次要地位, 商业在对国家的贡献远不如希腊。其次,由于经济的差别,使得社会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有明显的差异。在希腊,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希腊产生了“共和制”以及“议会”,商人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政治权力。而由于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各个岛屿都希望享有自主的经济权力,又同时希望能有一个可以维持秩序与安全的中央,所以在希腊形成了联邦制。各个城邦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希腊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治制度或国体是:联邦制。而中国,由于以定居的农耕文化为核心。拥有土地的奴隶主或早期的地主是社会的统治主体。他们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中央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因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倾向于“中央集权制”发展(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中央集权的体现),并以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富强昌盛的核心,因而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重农抑商”。由于经济形式与政治统治秩序的差异,当两个国家逐渐发掌壮大之后,两者产生了更大的区别。希腊强盛之时,仅在地中海沿岸建立了几个殖民地,作为贸易据点,希腊对外扩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贸易市场,其目的是为商人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中国的扩展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和人口,因而在中国完成了统一与发展之后,国土都一直在扩展。在文化上。由于松散的中央控制以及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度,希腊的文化相对较为活跃,并且多样。大家所熟知的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物理学家等等都出自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的希腊文化是人类古文化上最闪亮的一颗星。而相对于此,中国的文化就显得不甚活跃。虽然中国的分裂时期曾产生过灿烂的文化,但国家一旦统一,为了维持政治秩序,统治者一般都采取抑制思想自由的政策。相对于统一的希腊,中国在这点显得逊色许多。而相对希腊,中国也有其自身的长处,由于政治的统一,使得国家相对稳定,对周边国家和其他具有很强的向心力。而由于领土扩展带来了广阔的领土,大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尽管国家曾多次遭遇少数民族的洗劫和侵占,(早在原设社会的西周,就是被北方的戎狄给灭了的)但文化从未断裂过,相反是将周围的落后国家给同化进来,促进了自身民族的发展壮大。而希腊,自从被亚历山大大帝洗劫之后,国家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强大的文化还是继续往外扩展,并为罗马帝国所继承。证明了希腊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打了这么多,真是累...找点材料进去,够楼主写篇论文了!选中了记得加分。我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可以让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没写过啊 不过是议论文可以仿写 只要论据充足就行
1、史料引用的规范问题 前已述及,重视史料的引用是历史论文撰写的重要特点,也是衡量一篇历史学术论文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史料的引用还存在一个规范问题。这种规范的具体要求是: (1)尽量使用第一手资料,要靠第一手资料说话,少用第二手、第三手资料。这种规范要求,其实也是论文质量的重要保证。因为相对而言,第一手资料比起第二手、第三手资料更具有真实性。当然,对此也要辩证地看,即使是第一手资料,也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一样带有主观性,因此也存在一个分析与甄别的问题。 (2)引用的资料必须详细地注明出处。引用资料包括直接引用文献原文和转述文献之意或他人的学术观点两种,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要详细注明出处。一方面,用有出处的史料作论据,文章更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注明出处也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属于文品、道德问题,同时也可避免抄袭之嫌。切忌通篇文章洋洋洒洒,引用了大量前人和同时代人的观点或具体表述,却一个引号也不打,一个出处也不标。 2、论文表述的规范问题 (1)历史语言问题。中国古代史家普遍主张史文词达意、词达道即可,也就是所谓的简而工。重视文与史的区别,这一点当然是对的,历史语言不能和文学语言那样,随意使用夸张、描写,它一定要尊重史实。但是,对此的理解也不能绝对化。历史叙述是可以采用细节描写的,像司马迁写“鸿门宴”就是运用了细节描写的手法,从而使历史文字读来更加生动,人们也决不会认为司马迁在胡编乱造。特别是写历史人物和具体事件,一些事件场景描写、人物心理刻画等,在符合逻辑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的,它增强了史文的可读性和影响力。 (2)论文格式问题。总体来说,历史学术论文强调考实,它必须有论有据、有叙有议,也就是史论结合、评述结合。一篇文章如果光有论点,没有论据,或者论据不充分,那么它的论点就支撑不起来。同样,如果提不出论点,没有自己的看法、想法,也不能成其为学术论文。同时,学术论文的文体又是多样的,既有一般性的研究论文,也有札记、笔记、读后感、书评、动态综述等不同形式的论文,对此当然也有一些具体的和不同的规范。例如,札记主要是写出自己的点滴心得或认识,无需长篇大论,但要言之有物;笔记与札记有类似的地方,不过更灵活;书评是要把握原书的基本精神和学术价值、地位,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动态综述主要是梳理某一学术问题的发展状况。 (3)符号规范问题。除了基本的文句符号(标点符号)要准确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文中数字的标示问题。根据现行出版规范,凡是文中出现表示数量的数字和公元纪年,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符号;而对于古代帝王纪年,则必须使用汉字数字符号,同时在紧接其后的括号里注上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相应公元纪年。 (4)参考文献著录问题。学术期刊的参考文献著录,大多依据国家标准,不过有的期刊有自己的文献著录依据,这就要根据投稿期刊的具体要求来进行了。文章转载自 期刊云 ,论坛里面有关于论文格式的详细介绍,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下。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 ; 秦时,一尺约 ; 汉时,一尺大约—— ; 三国,一尺合今 ; 南朝,一尺约 ; 北魏,一尺合今 ; 隋代,一尺合今 ; 唐代,一尺合今 ; 宋元时,一尺合今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
秦王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後世。其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此后,“皇帝”便成为最高统治者的称号。然而,即使是皇帝也不能随心所欲,他也得在皇帝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统治。因此,对于中国古代皇帝制度加以研究,是很有必要、也是很有意义的。一、皇帝制度及其形成“帝”最早出现在商代甲骨文中,它在商代代表的是至高无上的神。商朝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着力塑造了“上帝”。上帝和地上的殷王一样,有自己的朝廷、官吏、使节(风、云、雨、雪诸神)。它支配着形形色色的自然现象,可以令风、令雨。它又通过先公先王对人世发号施令,从而给商王朝的统治加上了神圣的灵光。“皇帝”,则始见于西周金文,也是指天上的神,但皇帝与现实的社会政治联系更加紧密,周王可以直接向上帝祈求祷告而勿须通过先公先王转达。及至春秋,周王室势力一撅不振。与此相对的是,春秋时期的天帝也成为一种摆设。这时候,祭祀的对象都是有利于民的自然界的东西,或者是有功于民的历史人物,如黄帝、尧、舜等,于是“帝”逐渐演变为历史上的圣王贤臣。到战国时大国称帝,“帝”又变为当今之世的君王。春秋时期人们把帝神还原为历史人物,而战国时期则把帝神变成了活生生的君王,至此帝神已完全还原为人。至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则进而法定“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称号。同时,秦始皇还建立了一整套维护其绝对统治的皇帝制度。二、皇帝制度的利首先,在政治稳定方面。纵观中国古代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皇帝制度是以皇帝为核心、以官僚机构为主轴的政治结构,它是在中国社会内部民族众多、社会发展不平衡、经济分散性的情况下,通过实现国家统一而形成的,是以官僚制取代世袭的贵族制而实现的。在这种政治体制下,皇帝是重中之重。他集中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充分拥有行政、军事、立法、司法、文教等大权;同时,他也拥有对一切文武官员和勋贵等的任免、奖罚、生杀予夺的权力。从而可以随时调节整个统治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历史证明,只要皇权的这种调节功能得到正常发挥,整个国家将处于中央王朝的有效控制之下,强大的中央王朝就会结束国家四分五裂的局面,达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格局。其次,在经济和文化发展方面。正是在以皇帝制度为突出标志的封建大一统社会里,中华民族创造了高度的农业文明。由于皇权的巩固与发展是以大量存在的自耕农为其主要经济基础的,因此,皇权必定要保护自耕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无论哪一朝,哪一代,统治者对农业的发展都极为重视,他们把农业作为国家的根本来对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统治者基本上都是把“重农抑商”作为一项国策来施行的。他们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手段打击商人、封建地主与地方势力,给自耕农以相对宽松的经济环境,使得自耕农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中国封建经济曾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三、皇帝制度的弊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皇帝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性。皇权至高无上而无所不统的属性,使得全体臣民都是皇权统治和奴役的对象,没有平等可言。在皇帝制度创立后的历史中,皇权意识不断的膨胀却缺乏对其应有的制约与限制。正因为如此,在历史上才会出现不少皇帝滥用权力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如创立了皇帝制度的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仍然满足不了他的政治野心。不断的征发徭役,大兴土木,当社会矛盾激化时更是采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结果秦朝在二世时迅速灭亡。这与秦始皇滥用权力有相当大的关系。还有隋炀帝杨广,他在位期间喜好游玩,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离宫,每次出游都征发大量的劳役。同时,他穷兵黩武,先后三次对高丽用兵都失败了。由于他的横征暴敛,人民苦不堪言,纷纷起来反抗,隋炀帝本人也被臣下宇文化及所杀。除了这些滥用权力的皇帝之外,还有一些皇帝在权力的使用过程中犯过严重的错误。如汉高祖刘邦、明太祖朱元璋等皇帝在建立自己的王朝后,总是想着子孙后代可以把皇帝之位传承下去。他们认为秦朝迅速灭亡是因为秦始皇没有分封子弟,当王朝有难时这些同宗们没有实力来救助。于是,他们分封子弟们为诸王,手握重兵散落在全国各地,这样就可以保证王朝的稳定。然而,正是这些藩王们,当他们有了实力时,就想着得到更大的权力。汉文帝时的“七国之乱”,燕王朱棣发动的“靖难之役”都是野心膨胀的后果,这些战乱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果,王朝的创建者不采用分封制的话,同室操戈的悲剧也就不会出现。这还是强势皇帝的行为,虽然他们运用权力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至少他们能够保证政出一门,皇帝的意志可以在全国内实现。但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每一位皇帝都能把握和运用自己应该有的权力,尤其是当皇帝比较弱小或者昏庸无能的时候,皇权便会旁落,被皇帝身边的各种政治势力所窃取。在这些政治势力中,宦官和外戚的势力无疑是幸运的。因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是孤独的,也是多疑的,他对整个官僚机构有一种本能的对抗情绪。为此,皇帝通常都会用自己比较信任的人去对抗官僚阶层,而他身边最近的人就是他的后妃和伺候他的宦官。于是,皇帝便会赐予他们权力,让他们去打击、迫害士大夫官僚,以巩固自己的皇权。从而使得宦官和外戚的势力大增,到后来皇帝的权力逐渐落入这些近臣手中,形成宦官专权或者外戚当政的局面,皇帝成为摆设。所以说,存在了两千多年的皇帝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并非是一堆腐朽的垃圾,仅以批判两字所能了结。它精华与糟粕并存,积极与消极同在”。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2]诗经·小雅·北山.[3]全根先.试论中国古代皇帝制度.国家图书馆学刊.1993(2).
行文思路如下,建议自己搜索相关事件及史实对框架 进行填充。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愿君采纳,感激不尽。夏商时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诸侯,实行森严的等级制服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势力逐渐扩大,在东周时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高皇帝制度和中央官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用于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方式,封国逐渐强大,出现“七国之乱”。武帝推行“推恩令”削弱封国力量,加强中央集权 隋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削弱相权,加强了中央集权宋朝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把地方的财权、兵权、行政权收归中央,削弱了地方权力。元时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明时废丞相,六部分权,加强中央集权 9.清时设南书房,设军机处,废内阁,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使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中国古代君王制度的演变》论文600字左右 中国的历史悠久,古时帝王政权更替是极为频繁。被权臣、大将或者外戚所夺权的有:西汉、东汉、东晋等;被其它民族所攻灭的有:西晋、北宋、南宋等;被农民起义推翻的有:秦朝、隋朝、元朝、明朝等。因此,帝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防止权力的分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在不断演变完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了。帝王通过专制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达到控制臣民以及国家的目的,并且保证中央政府以及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秦朝时期.当时秦始皇完成了中国的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的诸侯割据的混乱局面,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可以稳定国家的政权,促进社会的安定.在政治方面:秦王自称"始皇帝"拥有一切大权并且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制度和地方机构的郡县制度.这些制度对整个社会影响深远!皇帝制度,郡县制度等都成为了以后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 西汉时期,汉高祖首先铲除异性王(韩信,彭越等),封同姓王形成诸侯.到了汉武帝时期,诸侯势力日益强大并威胁到中央政府,于是,刘彻颁布了"推恩令"来消弱诸侯的力量并且推崇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来巩固中央集权.儒家思想代替道家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到了唐宋元时期,唐太宗继续完善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下设工,兵,刑,吏,户,礼,六部.这样,分工合作,又互相牵连监督,消弱了相权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后来六部制度为各朝所沿袭.唐代的政治制度比较完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而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由于是黄袍加身夺取兵权,所以怕历史重演,于是将军权过于集中,军队力量加强,边防力量减弱,虽然有利于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统一,但是造成长期"冗兵冗官冗费"的后果,最终导致北宋王朝积贫积弱,从而到了北宋中期出现了统治危机.元朝主要加强了对台湾,西藏等边疆的联系与控制,巩固了发展夺民族的统一国家. 明清时期业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弱时期.此时,封建制度仅仅依靠正常的统治已经无法维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剥削了,从而只能依靠加强皇权的绝对化,控制人民的思想.朱元璋时,立时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了,六部的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直接领导的秘密特务机构-东厂,西厂的设立更凸显了专制制度的腐朽性.为了禁锢人们的思想。 当然,对于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我们也不能全盘否定要在特定的环境中分析情况. 历史证明,地方割据会大大消弱中央集权,而高度的中央集权又会造成政府财政危机,这是封建统治者无法解决的问题.皇帝虽然想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权力,可是又不能事事亲历亲为,还是需要放任权力给机构官员,而过于放任的权力又使得君王感到了威胁,这也是一个令封建统治者头疼的问题
论古代户籍制度与中国古代王权政治摘要: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人身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王权对编户齐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很大程度上依靠户籍制度,这是这项制度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古代;户籍;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2]宋昌斌.编户齐民——户籍与赋役[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4.
1.从禅让制到王位世袭制:(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2)王位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3)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是历史的进步;因为王位世袭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阶级对立的产物。2.夏商时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王位世袭制的形成;相、卿、师等的设立。3.西周的宗法制:(1)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它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具有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定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证王权的稳定。(2)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其特点):第一,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第二,规定了相对的大宗、小宗之别。第三,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3)宗法制的作用: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也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4)宗法制对今天的中国社会的影响:①积极影响: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祖国的统一,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②消极影响:容易形成地方分裂势力和宗派势力等,如“认人唯亲”“宗派主义”。4.秦朝至高无上的皇权和中央官制:(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①建立:从秦朝开始,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国军政大权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调动军队的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②特征:秦始皇首创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袭显示了权力的不可转移,另一方面以皇权至上显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这是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2)建立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①职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机构中,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全国军事事务。丞相之下还有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②评价: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责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然而,对于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5.从汉至元君主专制的演进:(1)汉朝:汉初,丞相集决策、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位高权重。为了加强皇权,汉武帝重用身边工作人员,让他们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军国大事,以削弱相权。(2)魏晋南北朝: 握有实权的先是尚书省,继而又有中书省、门下省,逐步形成三省体制。(3)隋唐时期:唐朝中央的三省中书、门下和尚书,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司、工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分散。三省相互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三省六部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此后历朝基本沿袭这种制度。(4)北宋:措施: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5)元朝: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长官行使宰相职权。相权得到加强。元朝后期,宰相的权势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的继承。6.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1)宰相制度的废除:元朝丞相权势过重,以致皇权不稳、内乱屡生。明初沿袭元朝制度,明太祖认为丞相制度妨碍皇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社会动荡。1376年,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设立“三司”,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这样,地方权力就集中到中央。统领中央各部的宰相,职权也随之扩大。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胡惟庸;同时,裁撤中书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有利于防止权臣专政,巩固统治;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使中国历史上秦以来一直实行的延续1000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废除,皇帝集皇权和相权于一身,缺少制约君权的机制,君主专制进一步加强;但是废宰相,过分集权于皇帝,造成了明中期以后的太监乱政。(2)内阁的出现:明太祖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侍从顾问,帮助他处理繁多的政务。这些大学士很少能参决政事,一切大事仍由明太祖亲自主持。明成祖在位时,选拔翰林院官员作为殿阁大学士,入值宫内的文渊阁,随侍皇帝,并开始参与机密事务的决策,“内阁”由此出现。明宣宗时,内阁大学士有了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后来,内阁的地位日益提高。至明朝中后期实际掌握了宰相的权力。张居正任首辅时,大权尽归内阁,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明朝内阁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而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3)军机处的设立:清初,中央机构大体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最高的决策和中枢机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使皇权受到很大制约。康熙帝设置南书房,使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立,加强了皇权。雍正帝时为办理西北军务,又设置军机处,军机大臣每日接受皇帝召见,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的作用只是上传下达。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也直接听从皇帝指挥。军机处的设置,提高了行政效率,能快速处理各种文书;全国的军政大权完全集中到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进一步得到巩固;是皇权高度膨胀的产物,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那同学,你这个是多长的篇幅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6�1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6�1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6�1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6�1地官�6�1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中国古代婚俗文化].向仍旦[百年好合:图说中国古代婚姻文化].陈江[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研究].梁景和(有专讲婚姻和家庭的部分)
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种限制和剥夺,中国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根本上巩固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之义的缩影。一家之内,“父叫子亡,了不得不亡,”一国之内,“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④在整个古代,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制离婚,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妻子“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行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代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由于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丈夫,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 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和离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些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即可提出离婚。中国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男子处在一种有利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作用。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设“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律”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即一旦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问题,其它事项一概委诸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