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抄袭行为也应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且这种行为也相当的恶劣,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所以这样的行为不值得提倡,并且相关部门也会严加的进行监查。
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 ,抽检比例原则上应该不低于2%。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本科毕业论文如有抄袭等行为撤销学位,并将注销学位证书。
大学生临近毕业,最后一个坎就是毕业论文的撰写,而根据每年教育部不同的规定,撰写论文的要求也随之变化。今年教育部发布了新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查方法,为了去纠正那些学术不端正行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将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年的毕业论文。抽检比例且在原则上应不低于2%。这就意味着,有些毕业论文会进行连续两年的抽查。
对于那些存在问题,论文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部行政部门会在本省之内进行通报,并减少其招生数量,并进行相关联的质量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于那一些对待毕业论文不认真的同学,学校有撤销其已受学位的权力。
其实,每个人对待毕业论文的时候都是很沉重的。这是自己沉淀4年相关知识的转化,更决定着自己是否可以顺利取得相对学历。因此许多学生在面对毕业论文之时常常处于恐慌状态,由此就会办错事。有许多学生会去进行抄袭,篡改他人论文,买卖论文。这些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更将官方抽查人员不放在眼里。实属嚣张,而此次连续两年的抽查改变,让这些论文存在不端正行为的学生受到应用惩罚。
首先毕业论文一定是关乎自己在大学所学的知识,所以这就要求你需要掌握对自己知识的运用,同时作为一名实践经验不太丰富的大学生来说,去撰写一定的应用类毕业论文有点困难,所以我们应该去搜集众多的资料,去一些期刊或者是报刊上找寻相关资料。但一定要拒绝抄袭。最后撰写完毕之后,让自己的导师进行查看,然后进行查重。最后再去决定是否更改或者是提交。
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 如何落实《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如果真的是抄袭学位当然会被取消,因为硕士这方面的管理真的是特别的严格,硕士专业的人才不允许有污点。
会被取消,因为他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不良社会风气,而且还违反了校规,所以会被取消。
大学生论文抄袭和学术造假的很多,现在的大学生,就为业压力很大,为了工作,要去学习很多知识,考很多的证书,对于拿那个文凭,就是想着混出来的。只要能拿到证,根本就不想去写那些论文,导致现在很多人都宁愿出钱买,也不愿自己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实他如果不用来发表,或者不用来赚钱的话,也不能算侵权,具体的以后再和大家探讨,现在有事要先走了。
1、处罚机制的缺失对于曝光的国内学术剽窃事件,在反思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目前的监督和处罚机制的缺失。要根绝类似的现象,社会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厉的处罚体系,让所有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参加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的代表表示,中国学术界和政府要及时行动起来,共同捍卫学术尊严,让剽窃、造假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指出:“我建议政府采取严厉的措施,在打击学术腐败方面一定不能手软。今天容忍一个偷窃,明天就有十个偷窃。”目前,我国对论文剽窃的处罚手段还没有一个统一、客观的基本标准。国内对待大学生抄袭和剽窃的处罚案例经常见之报刊。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出台了《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对论文作弊的学生不再手下留情。北大决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开除学籍: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科研论文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的;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的;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的[10]。北京大学希望通过严厉的处罚杜绝剽窃行为。无独有偶,2006年6月,暨南大学一名研究生因为两次递交的课程论文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暨南大学认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行使管理和奖惩权。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后来,当地法院支持学校决定,驳回原告的上诉。除高校学生之外,高校和科技界对学者抄袭行为建立处罚制度设想也很多:例如,为了杜绝高校学术和科研腐败,教育部2002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5月,为了在我国科技工作者中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中国科协起草了《科学家行为准则》,科协主席周光召呼吁制订科学道德公约和规范,建立科技人员诚信档案。同月,教育部宣布将要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订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给有关单位参考。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有类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我们需要一个统一、客观的第三方监控机制,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有基本的定性,当然我们要求量化指标,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对论文的剽窃区分得很详细,列出剽窃的5个层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美国还在1989年初成立“科学求实办公室”负责处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也专门成立“研究诚实办公室”,负责处置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情节、处罚决定。一旦某个人“榜上有名”,其学术生涯基本宣告结束。2、学术道德的缺失 学术没有道德便失去了灵魂。作为学者和科学家,诚实是最起码的基本素质。中国古人认为,诚是真实、表里如一的品格,也是做人的根本。如果说人文本质是“求善”,艺术的本质是“求美”,科学的本质便是“求真”。“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科研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学问,努力钻研一个方向,潜心塑造精品论著,成为该方向的专家。学术造假之所以让人痛心疾首,是因为学者和教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道德的最后底线。学术和学者腐败了,就会动摇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学术腐败的发生并不单纯是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价值导向出了问题在教育界的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也强调“学术道德是一项基础工程”,并以此呼吁学术者要保持“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北京大学校长许志宏院士也呼吁高校教师在科研中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心血做学问,用生命写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指出“学术的本质是发扬真理,学术一旦腐败了,真理就失去存在的空间。大学一旦出现了学术腐败,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就会丧失。”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脉,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形而上”,是不能工具化、实用化的。然而,今天的学术评价体制,把学术和学术研究当成一种工具,用以获取学术之外的实际利益。由于一些人道德操守的沦丧,弄虚作假成为谋取个人利益最便利的“捷径”,于是学术成了某些人的升降机和敲门砖。对于学术和学术研究,正确的观点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3、对策和思考 (1)建立客观、科学的监督机制 仅仅靠道德的力量去维持学术的纯洁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客观的、科学的学术规范机构,专职调查和处理学术领域的违规行为。美国的类似机构我们可以借鉴:1989年,美国建立“科学求实办公室”,从科学研究的不同环节加以防范,例如,从选题、研究、论文发表、成果公布等阶段监管。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有“研究诚实办公室”,调查和处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造假行为,最近几年接连曝光了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的不诚实行为、南卡罗纳医科大学博士的论文捏造数据行为、哈佛大学医学院教师的研究报告造假行为、密苏里大学教授研究成果的变造行为,令这些越轨者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有的人从此失去了学术生命。可以设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调查、处置,由这样一个机构做出客观、中肯的报告,依照规定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接受人们的申诉,公布越轨情节,展示具体证据,让人们口服心服。同时公布违规者姓名和情节,通过处理给更多的人以警示。让所有的学术界人士明白一个道理:不具备诚实品格的人不配搞科研和学术研究。 (2)加大相关立法和处罚力度 要杜绝科技造假行为,必须通过立法去制止。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呼吁采取有效的立法手段预防和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我国目前还没有惩治剽窃他人成果的法律,有关部门应该着手考虑如何制订一部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著作权法规的具体细则,在学术和科技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局面。此外,加大目前规则的处罚力度,让人知道应该“有所不为”。美国现有的处罚措施是相当严厉的: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诚实办公室”一旦发现学者涉嫌造假,随时公布其姓名,并与越轨者签署“自愿排除协议”。在未来3―5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政府资助的所有项目,同时向被侵权者公开道歉和赔偿。美国的一些杂志处罚的力度也相当厉害,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规定: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发表权利达五年;未注明出处的大量复制(达一半篇幅的),处罚同上;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的,可能在该文章记录中列入违规,必须向原作者道歉以避免吊销发表权利3年。
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句古话师徒如父子。也就是说,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孩子与家长。那么,在现在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问题时,“家长”应该受罚吗?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学生犯错,导师"连坐"的规定,引来了一片议论之声。 疑问一:合理吗? 据了解,关于学生犯错后,如何“处置”导师的政策,国内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学术处分;中国农业大学也于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剽窃,指导教师也将连带受罚……事实上,作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以上两家,似乎学生犯错,导师“连坐”已是一种自然。 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顾莹是北京某重点高校外语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一番“苦水”。 顾莹表示,三部委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希望导师加大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追加在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然而教育部当年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则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为什么导师反倒成为“第一负责人”了? 事实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人曾提出质疑,表示学生论文有抄袭,导师确有失察之责,但更应强调学生自身责任,否则学生的一切都要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将导致学生根本毫无责任感。所以,“连坐”不如更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 “中国传统思路认为,研究生抄袭而没有察觉,说明导师没有水准。而在西方,学生抄袭跟导师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导师审查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就是假定论文是原创的,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都不是导师的职责范围。”顾莹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抄袭现象,当然应该举报和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导师也不应该被追究什么过错。 疑问二:可行吗? 虽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因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受牵连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方网站通报了该校信息学院的一起学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在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造假学生的导师因为“失职”,被免去了两年内的招收研究生资格。 纵观各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手段多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但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是一个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素铎坦言,因为导师并不能将学生论文涉及的所有相关文章全部看过,而且“理论的东西相对还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而言要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顾莹是一位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也在从事着带研究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手下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守学术规范,也在平时不断对学生灌输相关的理念。“这就有一个问题,”他说,“我自认为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导师的责任。而且在人文学科,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并不是导师所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某些作家并不一定是我所关注的。那么此时,如果我的一个学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已实行多年的“导师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所采用。“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责任划定"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操作。”顾莹说。 质疑三:重要吗?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这段时间,他正在为自己的论文忙着作调研。其间,李亮的导师也没少跟他“唠叨”关于科研诚信的话题,但李亮对于这些话却并不太在意。 “关于学术诚信的道理其实谁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当然也不会作假,但有时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的唠叨能解决的,更不是出了错把导师"折腾"一通所能改变的。”李亮说。 李亮的看法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某位重点高校的院长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其本意,造成他们抄袭造假的原因或是对规则的不理解,或是受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点期刊发表若干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该院长表示,我国的很多老一辈教育家都不主张学生短时间内发表论文。比如历任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台湾大学校长的傅斯年就曾为青年学者定下“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治学规律,在校仅三年时间的博士生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境界,要求他发表文章,否则就不予毕业,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在"逼"学生们犯错误。” 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的专业期刊并不多,而列为一级刊物的更是只有两本,但是一些高校却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把这些杂志全部用来刊登博士生论文,也登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的行为不道德,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其追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至于对于导师的责任追究,反倒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该院长说。
会,因为外界的质疑声太大了,对其是否诚信要打上一个问号。
我认为林智坚的事业很有可能会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因为大多数人都非常反感论文抄袭的行为出现,所以在遭到网友的抵制后,林智坚的事业有可能会因此结束。
没问题吧 应该检查不出来的其实老师就在google上搜搜看你论文有没有很多相似的如果你抄的这些论文 你在网上都不能直接找到的话那老师肯定也找不到的再说了 现在学生这么多 谁没事干找你抄袭不抄袭你只要不要叫老师觉得你是明显抄袭的 就可以了他们自然就会放了你 不会那么给你较近的。。。反正我觉得是这样子的。。。
在书上找的,那应该也要加些自己的见解。。。这样就不算抄袭
现在,基本上国内所有的高校都明确规定,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要经过论文查重检测,一定要达到重复率要求才能算合格。本科通常是采用抽查的方式,硕博士论文则每个都需要通过抄袭检测系统的检测才能算过关。本科生论文一经查出超过30%,后果严重。轻者延期毕业,重者取消学位。有客户问,毕业论文抄书里的会查重出来吗?小编可以告诉大家,这样做的风险很高,因为如果书里的内容被知网系统收录过,那么你这段内容肯定是100%重复的,肯定是重复率较高的。即使这些书里的内容没有被知网收录,但是你很难保证别人有没有用过这段内容,如果用过的话,那么也是算抄袭的。
用的维普查重,抄书的被查了80%,一片红色
不算,不学怎么有自己创造力,后来者都不是先学前人的,只要灵活运用就可以了,别太照办就可以这样的论文是综述性质的,没问题的,只要摘要不要一模一样就好了~~~建议你不要抄太多,稍微改动下,老师推荐的书到不要紧,最好有自己的见解。
认定标准
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处理方法
1,对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并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
3,对于己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