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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摘要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挑战,如何应对老龄化问题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启示我们要积极利用老年人自身的力量,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充分利用老年人力资源。关键词吉登斯老龄化老年人力资源弹性退休制度一、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化到来,福利国家面临新旧双重危机,传统的左派与右派都无法解决福利国家危机的背景下,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提出了自己的积极福利思想。在其福利思想的框架下,他特别针对老龄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其主张的核心就是把老年人当成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并且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在解决老龄问题上,吉登斯认为必须发挥老年人自己的力量,要把老年人看成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随着寿命不断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很多学者预测老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吉登斯认为这种老龄问题是一种貌似旧风险的新风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才开始发放的养老金,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的概念,都是福利国家的发明。但是,这些概念不仅与新的老龄化现实难以合拍,而且很明显地表现出依赖福利的色彩。它们表现出能力的丧失,而且,从这些概念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演出许多退休人士为什么感到失去自尊的原因。”“老年人必须由国家照料的期望创造了一种同样有害的依赖文化(culture of depend-ency)。”人到退休年龄便成为养老金的领取者,这种人为划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具有两个弊端:首先,老年人处于被动的接受者地位并被视为负担,而且也确实成为了负担。其次,这种做法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老年人,如有的老人身体状况好,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可以继续工作而且愿意工作,在划定了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他只能退休。而如果有的老人身体状况不行,他也必须工作到退休年龄。所以吉登斯主张要把老年人自身看做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力量,老年不应当被看成是一个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阶段,这样就必须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他还指出“规定必须到达‘有资格领退休金的年龄’才能享受养老金福利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人们应当可以自行选择使用这笔资金的时间,这不仅使他们可以在任何年龄上停止工作,而且可以为他们提供教育经费,或者在需要抚育幼儿时减少工作时间。如果个人既可以选择提早停止工作,也可以选择多工作一段时间,那么废除强制性退休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就将是中性的。”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影响自1999年来,我国便进入老龄社会。2006年2月中国人口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前20年将成为“快速老龄化”阶段,随后的30年为“加速老龄化”阶段,其后的50年则达到“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15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37亿,即每10个人中就有3个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有着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居世界之首。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就决定着我国老龄人数的庞大。虽然计划生育使我国的人口在世界上的比例会有所下降,但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长,我国老龄人口仍将是庞大的。根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一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口占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21世纪下半叶中国也还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老年人口大国。第二,我国老龄化速度快。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出生率不断降低,底部人口萎缩,总体人口增长数量下降,老年人口比例快速上升,这使得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要快于他国。相关研究指出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提升到14%,发达国家大多用了45年以上的时间,其中,法国130年,瑞典85年,澳大利亚和美国79年左右,而中国只用27年就可以完成这个历程,并且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国家之列。第三,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未富先老。一般来讲,人口老龄化进程总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保持一致,然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GDP水平、城市化、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福利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距离,因此养老的负担更重。除以上三点外,还存在着地区间老龄化水平差异大等特点。我国老龄化的这些特点和发展趋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首先,老龄化导致社会负担加大。我国目前的老年抚养比为0.11左右,即大约9个劳动年龄的人就要供养1个老年人,而根据中死亡率计算,我国2020年的老年抚养比将上升为0.17,根据低死亡率计算,我国2020年的老年抚养比将上升为0.19。届时,个人、企业、社会都面临沉重的养老负担。其次,老龄化会带来劳动力相对不足。虽然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但随着人口高增长带来的“人口红利”的消失,老龄人口的增多,必将引起生产人口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的减少,从而带来劳动人口的相对不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负担加重,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又必然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障碍,而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又会使解决老龄化问题更加困难。总之老龄化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应对老龄化是我国重要的课题。三、吉登斯老年人福利主张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告诉我们要会运用老年人自身来解决老龄化问题,要将他们视为人力资源,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意愿,而要做到这些改革退休制度是必须的选择。我国现行退休政策源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放宽五年期限。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当时的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多岁,而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已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也提高到了72岁。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退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弊端:首先,退休年龄偏低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众所周知的是劳动者知识层次越高,所耗用的成本越高,而且参加工作的时间会略迟。而在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专家学者可以推迟退休外,大部分人的退休年龄是偏低的,尤其是女性,这就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当“人口红利”过后,劳动力资源减少的时候这种情况的影响会更大。其次,造成社会负担过重,老龄人的过早退休必然加重养老保险支付的负担,同时也加重社会医疗,保健服务等方面的负担,在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家庭的养老负担就会更重。最后,固定的退休年龄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权利的充分体现。现行的退休年龄没有体现老年人自身的意愿,有的老年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不愿退休但必须退休,甚至因此患上退休综合症,有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差,不愿继续工作,却不能提前退休,或者提前退休则面临退休待遇的减少。另外男女退休年龄上的不平等,也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因此综合上述因素的考虑,面对人口老龄化我们应该调动老年人的力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实行弹性退休制目前我国政府正有准备提高退休年龄意向,但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持反对意见的很多。他们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对于目前我国国情来说不合适,因为推迟退休年龄会加重当前年轻人就业困难,对于身体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和工作比较辛苦的老年人来说不公平等等,可以说意见很难得到大致的统一。既然提高退休年龄争议很大,那么实行弹性退休制会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当然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不能跟吉登斯所讲的那样完全取消退休年龄的规定,我们可以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弹性退休制。就我国而言过早的退休必然会加重各方面的负担,因此可以在最低工作年限(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的基础上实施自愿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同时还可以根据退休年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待遇水平,这样就可以做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人们推迟退休年龄。具体的做法可以是这样:女性选取55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在55周岁至65周岁之间,她们可以任意选择何时退休。男性可选择60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在6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任意选择何时退休。当然根据行业的区别可以再继续细分。事实上弹性退休制度已经成为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政策主张,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采取其它各种手段充分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人自己的组织,如老年人协会、各种兴趣爱好组织、互帮互助组织等;鼓励健康低龄的老年人再就业,如设立专门的机构帮助老年人才就业,积极搭建老年人信息平台等;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如当环保志愿者等。同时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和再就业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以上各种措施既可以有效地避免退休给老年人带来的孤独与失落等消极情绪,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又可以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让他们自立、自主、共同劳动,互相帮助。总之,要利用多种手段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和活动性,让他们在体验自身价值的同时减轻社会负担。注释: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民主社会主义的复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周战超.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7(1).

福利的内容很多,现行职工福利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4个部分: 1、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各种补贴制度。如职工生活困难补贴、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拖儿费、探亲假路费、婚丧嫁待遇、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病伤假期间救济费、职工住房补贴等。 2、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 3、为活跃职工文化生活而建立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等。 4、兴建职工宿舍等。Welfare of many things, the existing contents of employee benefits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1, to reduce the burden on workers and guarantee the basic livelihood of employe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rious subsidy system. If workers hardship allowances, winter dormitory heating subsidies, child fees, delayed child fees, home leave travel expenses, weddings, funerals, marry treatment, funeral subsidies for employees, pension costs for dependent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staff sick or injury leave during the relief costs, staff housing subsidies. 2, for the lives of the workers established to facilitate the collective welfare facilities. Such as staff canteens, nurseries, barber shop, bathrooms. 3, as an active cultural life of work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arious cultural and sports facilities. Such as libraries, reading, sports venues and so on. 4, the construction of staff quarters.[编辑本段]职工福利的重要性(1)吸引优秀员工。优秀员工是组织发展的顶梁柱。以前一直认为,组织主要靠高工资来吸引优秀员工,现在许多企业家认识到,良好的福利有时比高工资更能吸引优秀员工。 (2)提高员工的士气。良好的福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使员工有与组织共荣辱之感,士气必然会高涨。 (3)降低员工辞职率。员工过高的辞职率必然会使组织的工作受到一定损失,而良好的福利会使很多可能流动的员工打消辞职的念头。 (4)激励员工。良好的福利会使员工产生由衷的工作满意感,进而激发员工自觉为组织目标而奋斗的动力。 (5)凝聚员工。组织的凝聚力由许多的因素组成,但良好的福利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良好的福利体现了组织的高层管理者以人为本的经营思想。 (6)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的福利一方面可以使员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另一方面用在员工身上的投资会产生更多的回报。[Edit this section] the importance of employee benefits(1) attract the best employees. Excellent employees are the backbone of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Had previously been that the organization primarily by high wages to attract the best employees, many entrepreneurs now realize that good welfare is sometimes better than the high wages to attract quality employees. (2) to improve staff morale. Well-being of the employees peace of mind, give employees a sense of honor and disgrace with the organization, morale is bound to rise. (3) reduce the employee resignation rates. High rate of staff's resignation would inevitably be some loss of work organization, and good benefits would discourage many potential mobile workers the idea of resignation. (4) motivate staff. Well-being of employees will produce sincere job satisfaction, and thus inspire employees to organizational goals and consciously fight the power. (5) the provision of staff. Cohesion of the organization composed of many factors, but the good welfare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because good benefits reflects the organization's top management to people-oriented business ideas. (6) improv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Well-being on the one hand can make employees more benefits, on the other hand with investment in staff who will generate more retu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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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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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城市动物园不应消失 中国林业科学院环保所动物学家储教授说,目前,全国不少大城市都掀起动物园搬迁风,这是很有待商榷的,如果是出于商业的考虑,老百姓就更不会答应。 储教授说,城市里儿童、学生多,作为城市动物园,其宣教功能远大于野生动物的传承繁殖功能。若动物园迁到远郊,路途遥远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将不利于观 赏、教育;同时,公园的门票肯定也会涨,这是不利于普通百姓消费的。在国外,动物园一般定义为福利性公园,不售票或者收费极少。 储教授说,偌大一座动物园,搬迁一下也很不容易。即使搬到郊外,如果不加强建设,不注意和当地生态的和谐发展,效果不一定就理想,顶多是把(关动物的)笼子稍微放大些。 储教授指出,动物在城市园林集中饲养便于观察,展览方式肯定比郊区好,“放到郊区,小孩怎么找得到?”。他补充,根本上说,城市动物园是不应该消失的,注意动物园自身改造和与周围交通、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老百姓肯定会欢迎的。为什么不提倡参观动物园?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储教授说,城市里儿童、学生多,作为城市动物园,其宣教功能远大于野生动物的传承繁殖功能。若动物园迁到远郊,路途遥远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将不利于观 赏、教育;同时,公园的门票肯定也会涨,这是不利于普通百姓消费的。在国外,动物园一般定义为福利性公园,不售票或者收费极少。 储教授说,偌大一座动物园,搬迁一下也很不容易。即使搬到郊外,如果不加强建设,不注意和当地生态的和谐发展,效果不一定就理想,顶多是把(关动物的)笼子稍微放大些。 储教授指出,动物在城市园林集中饲养便于观察,展览方式肯定比郊区好,“放到郊区,小孩怎么找得到?”。他补充,根本上说,城市动物园是不应该消失的,注意动物园自身改造和与周围交通、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老百姓肯定会欢迎的。 为什么不提倡参观动物园?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社会福利论文参考文献

在 毕业 论文 写作过程中,参考文献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反映作者的层次和水平。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社会工作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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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有在中国农业大学可以实现.

可以引用部分话题话题一:改善民生“必须把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水平作为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根本目标.”在林树森省长向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这句话让人们的心在寒冬里热乎乎的.2007年,贵州省财政收入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全省财政总收入完成亿元,比上年增加亿元,增长.列席本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省财政厅厅长李岷告诉记者,政府的“钱袋子”鼓了,将财力“大把”投向普通百姓,解决了一系列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是本届省政协新成立的界别,该界别的何文江委员感慨地说:“这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各种社会关系和谐共存,需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希望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百姓.”在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向会议议案组提交的建议、意见中,绝大多数与民生有关.杨继凯代表提出了解决大方县农民生产生活用煤困难的建议,张明富代表建议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支持回乡创业者,孙炜代表建议省政府整合“四大工程”培训资金,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可谓件件关民生.“1年10块钱,看病管1年!”面对记者的采访,戴燕代表说起了自己的亲身感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低保的实施,切切实实为农村家庭减轻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欢迎.但是我省农村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困难群体比重大,农村各项社会保障事业滞后,希望农村社会保障幅度更大些、受益面更宽些.曾孔祥代表认为,帮助解决城镇低保居民的家庭解决就医、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是构建和谐贵州的重要内容,建议政府部门健全低保标准调整机制,让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应保尽保.针对农村教育、医疗等问题,多数代表认为,现在群众仍然存在就学难、就医难现象,建议政府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让百姓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话题二:生态文明两会开幕后,来自省统计局的聂坤琪委员再一次字斟句酌地推敲了自己准备的提案――《加快中心城市废旧电池回收步伐,让“废旧电池回收箱”尽快来到市民身边》,正式提交提案委员会.他说,虽然废旧电池回收看似一件小事情,但是却关乎我们建设生态文明的大问题.“走一条生态文明发展之路”,这11个字,已成为贵州3900多万各族干部群众的共识.代表委员们认为,必须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径.黔东南自治州州长李飞跃代表一席话激起共鸣:“发展道路是可以选择的,发展阶段是可以跨越的,要发挥我省的后发优势,抓住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的历史性机遇,使我省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直接进入生态现代化的最新发展阶段.”孙国强代表说,巩固和增强生态优势,是在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之间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能不能管钱,能不能吃饭,能不能靠它发展,实现跨越,实践证明是可以的.“贵州森林覆盖率近年来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目前已达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旅游业迅速发展,五年累计接待旅游者亿人次,比前五年增长72%,实现旅游总收入1432亿元,是前五年的倍.”代表委员们盘点家底后深感自豪:青山绿水正在成为贵州最靓丽的符号.此前,林树森省长曾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生态文明不只是拿来看的,而是要拿来当饭吃的”.这句话被媒体广泛引用

企业福利论文相关文献

xx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研究摘 要:激励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学者有关激励机制研究。然后针对A企业,从薪酬激励、培训激励、绩效激励、奖惩激励、目标激励及感情激励对其现行的激励机制作出描述,并从上述方面一一分析其优缺点及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最后根据笔者所学知识及所了解的A企业的情况,从工资、福利、培训、绩效考核、岗位职责和员工参与等方面对其提出了改善建议并作出了总结。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激励;激励机制

企业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企业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例,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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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福利政策论文参考文献

一用手写,二用脚写,可以的话,嘴写都行。

1. 建立消费券制度。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生存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满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扶持贫困,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温饱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责。

建立低保制度,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每月发放困难补助,虽然是解决生存问题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参照美国食品券制度,借鉴今年金融危机期间为扩大内需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发放消费券的做法,我国的低保制度可由货币形式改为货币和食物相结合,食物可采取发放专门购买食物的消费券,这种制度设计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国国情。

2.推行廉租房制度。

杜甫诗中提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这是古代有志之士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同样,“居者有其屋”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追求。

只有安居了才能乐业,社会才能发展、才能进步。但是,如何理解“居者有其屋”,我们过去把“其屋”片面地理解成有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各地也普遍推行“福利房”,其结果是有权有势的,能够多分房,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难以分到“福利房”。

其实“有其屋”主要是指居民都应该有居住的房屋,包括有产权的自有房,也包括没有产权的出租房,这是能够做到,也应该能够做到的。

参照美国的做法,我国城市住房改革,应该将以“福利房”为主的制度改为以“廉租房”为主的制度,以改变“福利房”制度的弊端。“廉租房”制度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应充分体现“廉租房”的性质。

一是“廉租房”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房屋要价廉质优,投资成本要低;

二是"廉租房"的面积要严格控制,一般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是“廉租房” 只租不售,严禁借“廉租房”之名行“福利房”之实,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理;

四是“廉租房”的租金要低廉,必须让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住得起;

五是“廉租房”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主要用于低保对象,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必须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廉租房”还要有退出机制,申请的住户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条件改善了,不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要主动退出,使“廉租房”能够循环使用。

3. 统一医疗制度。

医疗问题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美国也没有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我国陕西省木读县试图实行全民医保的试点,结果出现“有病进不来,无病出不去”的尴尬局面,可见医疗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医疗制度,目前我国的医疗制度基本建立,但不同的群体,医疗制度是不一样的。

城镇职工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这些医疗制度主要属于大病统筹形式,基本医疗问题即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还没有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小病忍,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还没有解决。

新的医保制度主要要解决全民医保问题,在新医保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应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采取更加优惠的医疗制度,比如说:

低保对象的普通门诊可以免挂号费;低保对象在社区医院看病费用可以优惠等,以满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医院要开辟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绿色通道,对急诊病人要给予免费救治。

而对医院因救治困难人群而收不到治疗费的,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相当于财政对国有企业坏账的核销一样。

4.应倡导民间组织建立免费食品供应制度。

建立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有义务,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无可非议,但任何事情都想政府包下来,政府也难以承受,甚至会出现养懒汉的社会现象。但政府如果强制地采取一些措施,一味地取缔,可能还会适得其反,效果不一定好。

如果在某些方面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民间组织参与,可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美国民间组织自发的食品供应制度,是值得学习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民间组织有能力,也愿意为社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我国,虽然城市里基督教组织很少,但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佛教组织,这些佛教组织民间捐款多,经济实力比较强,是有能力从事一些公益活动的,且扶弱济困的慈善事业和佛教的“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的思想也是相符合的、是可行的。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作些尝试,鼓励和倡导教会组织和其他一些民间组织自发为社会的流浪汉等特殊群体提供免费食品,让他们也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扩展资料:

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介绍说,十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受惠范围逐渐由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向全社会拓展,社会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

老年福利事业大大拓展:

截至2011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

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分别从2002年的万个、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万个、351万张,管理运营机制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逐步推行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了更加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孤儿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

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积极探索把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分类纳入保障范围。

面向公众的基本社会服务不断拓展:

婚姻登记服务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逐步推开。社区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城乡社区服务设施16万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

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平均以每年10%的增长速度健康有序发展。地名公共服务不断拓展和深化。2011年中组部、民政部等18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有了制度性安排。

福利彩票事业实现跨越发展:

2009年国务院颁布《彩票管理条例》,有效规范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额连年增长,十年间累计筹集公益金亿元,有力支持了社会福利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

美国公民享受的福利包括:1、退休福利:美国人在一生累积10年交税记录后(税金底线为每月50美元),可在退休后终生领取美国政府的退休金(每月700-1200美元)。如果退休前没有累计10年的交税记录,退休后政府直接发放生活补贴(每月600多美元)。2、老年医疗保险:只要有累计10年的交税记录,退休后再付很少的保险费,看医就不用自己花钱。3、购房补贴:美国人在退休后即可申请购买低收入老年人公寓。可用市场价格35%左右的款项购买由国家补贴兴建的在美国属于自己的住房。4. 免费公立教育。

在美国,社会保障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有一个陪伴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有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称社会福利制度,相当于我国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为主的社会福利制度,针对性强,有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方面和内容,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启发。 一、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点 贫苦是相对的,也是永恒的。美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势力,以及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优势,应该说,美国的经济发达,物价低廉,居民生活富裕。但是,美国的贫富差距也非常大,一些失业者、流浪汉、无业移民等,生活仍然相当清贫,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美国的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还不断扩大。如何让这些家庭和群体“居有其屋,饿有其食,病有其医”,美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福利制度。 1.食品券制度。“仓廉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提出的治国理财思想,在美国的食品券制度中可以得到反映。美国农业发达,农产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低廉,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管制严格,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农产品供应和食品安全的重视。同时美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居民的食品和营养问题,美国有专门的食品券,免费发放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美国的食品券开始于1964年的《食品券法案》,根据这一法案开始推行食品券福利计划。美国的食品券主要发放官方公布的贫困线以下的人口,食品券规定专门的用途,只能用于购买食品,不能用于购买烟、酒等奢侈品,更不能出售。金融危机导致美国贫困人口大量增加,据英国《独立报》报道,2008年美国有2800万民众使用政府的食品券来购买食品,而上年度为2650万,是60年代实施该计划以来使用食品券人数最多的。笔者认为,食品券和现金相比,虽然使用不自由,但可以避免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突击花钱和无计划的乱花钱,而导致政府花了钱又不能很好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温饱和营养问题,引起社会的不稳,因为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来说,温饱问题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2.廉租房制度。美国国土面积937万平方公里,接近我国的国土面积,而人口仅3亿,相当于我国的零头,可以用“地广人不多”来概括。美国的居民住房和我国不一样,一般家庭都有带花园且连车库的独立住房,相当于我国富人住的别墅,但美国也有小的公寓,主要是一些穷人居住。因此,美国到处看到的是别墅,难得看到公寓,美国也有“富人住‘HOUSE’,穷人住‘ROOM’”之说。美国政府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主要采取廉租房的形式。廉租房是美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一般由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地方政府负责建造,在城郊结合部,集中建设多层或高层小公寓,有单身公寓、老人公寓等各式规模和类型的公寓,低租金租给低收入者、老人以及残疾人居住。廉租房一般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廉价的水电费,以实现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居有其屋”。 3. 免费医疗制度。美国的医疗制度和我国不一样,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居民主要靠医疗保险解决医疗问题。医疗保险主要有政府承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以私营医疗保险为主,社会医疗保险主要资助老人、残疾人或患严重疾病的人医疗照顾和困难家庭的医疗援助。美国医院也分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以私立医院为主。美国的私立医院医疗条件、医疗技术比较好,医疗费用也比较高。美国还在弱势群体集中的地区建有“社区保健中心”,主要参与社区免费或优惠性护理,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药品等。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也是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美国的医疗费用高昂,但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美国也提供免费医疗。根据美国的法律,医院必须对急诊病人不论身份、是否有保险,都必须得到救助治疗。对真正的穷人,各地都有不同的福利政策,州和联邦都有相应的医疗福利计划,可以享受政府的免费医疗,还有相应的生活救济。就像“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样,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享受了免费医疗,医院有专门的记录,一旦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有了钱,银行有了一定储蓄存款,必须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否则会留下不良记录。美国是个诚信国家,居民没有诚信,有不良记录,在社会上是很难立足的。 4.免费提供食物。除了政府外,美国的一些民间组织,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也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帮助。每当下午四、五点,在旧金山、洛衫矶、纽约等美国大城市,在教会门口都可以看到失业者、流浪汉排队领取救济餐的队伍。笔者曾就此事请教过美国的地方政府官员,流浪汉影响城乡的形象,给社会治安带来种种安全隐患,美国大城市为何不取缔流浪汉。据说,美国旧金山市曾经想取缔城市流浪汉,结果引起了流浪汉的大游行,最后是不了了之,因为在他们看来,流浪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为什么在美国大城市随处可见流浪汉的原因所在。并且取缔流浪汉显然是不尊重人权,和美国的多元文化不相符合,和“自由、平等、博爱”的美国精神也不相符合。应该说,美国的一些民间组织也在替政府承担了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做法 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相似,我国也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包括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孤寡老人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等,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但和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相比,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我国的低保制度。低保制度主要是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给予社会补助的制度。我国的低保制度分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我国的城市低保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试点,目前全国城市普遍建立,城市低保覆盖全体城镇居民。我国农村低保制度起步晚,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低保开始在广大农村快速覆盖。有些省市开始将城市低保和农村相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低保制度。但是,我国低保制度不管是农村低保还是城市低保,都是采取发放现金的形式,补助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这种做法是比较简便,容易操作,只要低保对象确定了,按制定的统一标准,每月按时发放就行。但这种办法也会出现问题,有部分低保对象拿到现金后,不是用于生活开支,而是用于其他开支,这样低保资金起不到解决困难的作用。就像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一样,郊区农民土地被征用了政府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一些农民拿到土地补偿款后,不是很好规划生活,而是很快将钱花费掉,然后又来找政府,提出各种要求向政府要价,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少地方曾经有过这方面的教训。 2.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我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主要采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而其中又以经济适用房制度为主。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对不同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我国从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采取市场方式和保障性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商品房和保障房成了我国住房供应的两种形式。 2007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各地加大了廉租房建设,城市廉租房有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目前80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中,经济适用房300万平方米、相当于准经济适用房的“两限房”450万平方米,廉租房50万平方米。和廉租房相比,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地方经济适用房政策不透明、不规范,开着“奔驰、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屡见不鲜;有不少经济适用房只对特定的群体、单位和部门,经济适用房成了变相的福利房;有些地方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定价过高,低收入家庭“望房兴叹”;有些地方甚至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建豪华房和开发别墅,等等。温州的“购房门”、武汉的经济适用房“六连中”等都是因为经济适用房违规而揭示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不满。 3.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生老病死和每个家庭关系密切,医疗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2003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我国开始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逐步将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险的范畴。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属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解决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和平常看病问题,“看病难”和“看病贵”仍然是困扰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主要问题。 三、美国社会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美国的社会保障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社会保障的支付困难,但美国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颇有启发,有些做法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 1. 建立消费券制度。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生存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满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扶持贫困,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温饱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责。建立低保制度,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每月发放困难补助,虽然是解决生存问题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参照美国食品券制度,借鉴今年金融危机期间为扩大内需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发放消费券的做法,我国的低保制度可由货币形式改为货币和食物相结合,食物可采取发放专门购买食物的消费券,这种制度设计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国国情。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由于我国的低保制度由县级统筹,低保标准各地也不一样,笔者认为,消费券占低保标准的比例可以和当地的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挂钩,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恩格尔系数比较高,消费券的比例可以在高于恩格尔系数50%-100%之间的比例掌握。这样,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既可以解决基本生活需求,也可以避免一些低保对象突击花钱带来的弊端,同时又有一定的货币可以自由支配,可以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 2.推行廉租房制度。杜甫诗中提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这是古代有志之士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同样,“居者有其屋”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追求。只有安居了才能乐业,社会才能发展、才能进步。但是,如何理解“居者有其屋”,我们过去把“其屋”片面地理解成有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各地也普遍推行“福利房”,其结果是有权有势的,能够多分房,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难以分到“福利房”。其实“有其屋”主要是指居民都应该有居住的房屋,包括有产权的自有房,也包括没有产权的出租房,这是能够做到,也应该能够做到的。参照美国的做法,我国城市住房改革,应该将以“福利房”为主的制度改为以“廉租房”为主的制度,以改变“福利房”制度的弊端。“廉租房”制度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应充分体现“廉租房”的性质。一是“廉租房”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房屋要价廉质优,投资成本要低;二是"廉租房"的面积要严格控制,一般在50平方米以内;三是“廉租房” 只租不售,严禁借“廉租房”之名行“福利房”之实,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理;四是“廉租房”的租金要低廉,必须让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住得起;五是“廉租房”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主要用于低保对象,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必须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廉租房”还要有退出机制,申请的住户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条件改善了,不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要主动退出,使“廉租房”能够循环使用。 3. 统一医疗制度。医疗问题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美国也没有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我国陕西省木读县试图实行全民医保的试点,结果出现“有病进不来,无病出不去”的尴尬局面,可见医疗问题的复杂性。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医疗制度,目前我国的医疗制度基本建立,但不同的群体,医疗制度是不一样的,城镇职工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这些医疗制度主要属于大病统筹形式,基本医疗问题即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还没有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小病忍,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医保制度主要要解决全民医保问题,在新医保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应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采取更加优惠的医疗制度,比如说低保对象的普通门诊可以免挂号费;低保对象在社区医院看病费用可以优惠等,以满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医院要开辟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绿色通道,对急诊病人要给予免费救治。当然,医院不是福利场所,对医院因救治困难人群而收不到治疗费的,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相当于财政对国有企业坏账的核销一样。 4.应倡导民间组织建立免费食品供应制度。建立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有义务,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无可非议,但任何事情都想政府包下来,政府也难以承受,甚至会出现养懒汉的社会现象。但政府如果强制地采取一些措施,一味地取缔,可能还会适得其反,效果不一定好。如果在某些方面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民间组织参与,可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美国民间组织自发的食品供应制度,是值得学习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民间组织有能力,也愿意为社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我国,虽然城市里基督教组织很少,但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佛教组织,这些佛教组织民间捐款多,经济实力比较强,是有能力从事一些公益活动的,且扶弱济困的慈善事业和佛教的“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的思想也是相符合的、是可行的。我国地方政府可以作些尝试,鼓励和倡导教会组织和其他一些民间组织自发为社会的流浪汉等特殊群体提供免费食品,让他们也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参考:美国社会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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