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一直以来,在校大学生谈恋爱都是一个让高校德育工作者颇感棘手的敏感问题。从最早“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的明文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的普遍默许,卿卿我我,你侬我侬的校园情侣一直是大学里一道特有的风景,而由之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倾向日益凸现,成为高校德育工作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的主要表现 1、功利色彩渐浓。人们常说,校园里的爱情是最纯洁、最真诚的,喜欢就是喜欢,爱就是爱,这种不搀杂任何物质利欲的真、纯是你走进社会后谈恋爱所无法拥有的。但曾几何时,社会上所谓的“唯物”、“拜金”、“实用”主义之风让这一方“净土”也开始变得浮躁和功利。“白手起家、共同打拼”的爱情被更多的大学生们视作一个美丽的童话,他们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日趋现实。对方对于自己今后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利用价值”,对方的家庭背景、钱财等等能否成为自己通向成功、享受安逸的捷径成为恋爱的首选条件,“因为我爱,所以我爱”的神圣而纯洁的校园爱情开始蒙上一层实际而功利的外衣。 2、虚荣心理膨胀。真正的爱情是心与心的碰撞、情与情的相悦。但在谈及为什么谈恋爱时,一些大学生们却认为能交上朋友是自身能力和魅力的体现,“没人爱”是让人瞧不起的。而且为了显示自己的本事,一味追求面容姣好、经济富裕的恋爱对象,而不关心彼此是否相互爱慕;为了要面子,博得旁人的艳羡也满足恋人的虚荣,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水平,花钱大手大脚,看电影、进舞厅、下馆子、送生日礼物,都要讲排场、摆阔气;更有甚者,以频繁更换恋人来充分展现自己的魅力“不可阻挡”,玩世不恭的“快餐式”恋爱成为一种炫耀的资本。 3、对“性”的轻视。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以及当前社会中鱼龙混杂的性文化的泛滥和长期以来性知识教育的淡薄,使得大学生们的性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最初“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羞涩到现在花前月下搂抱亲吻已构成不文明的校园“风景线”,默许赞同婚前性行为、预支性行为、主张“试婚”的大学生不在少数。一些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不以为然和无所顾忌令很多高校德育工作者莫名惊诧。什么时候还“遮着”、“藏着”的“性”在大学生看来已让人“脸不红、心不跳”,如此司空见惯? 二、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带来的消极影响 1、破坏了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著名作家雨果说,人生有两次出生,头一次是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可见,爱情是一种多么崇高的感情,两情相悦,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美好的爱情是幸福生活的源泉。任何功利主义的私念都是对这种美好感情的亵渎,也破坏了恋爱者获得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功利性”爱情是不会牢固和长久的,任何风吹草动和人生突来的变故都会使之顷刻间崩塌。而且,恋爱观其实也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恋爱中的投机取巧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经济压力沉重,违法违纪现象增多。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还是纯消费者,学杂费、日常花销主要靠父母、家庭供给。但虚荣的“攀比”心理让很多大学生恋爱者花钱如流水,逢年过节礼物不能少还要上档次,平常聚会吃饭不能寒碜要翻花样,自己的女(男)朋友绝对不能比别人寒酸要时尚,而这些都需要“钱”来支撑。恋爱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让“攀比”者不堪重负,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进行偷窃和。同时,校园中因恋爱争风吃醋而打架斗殴更是屡见不鲜。违法违纪现象的增多严重败坏了校风校纪,也给当事人造成了终生遗憾,因之被警告处分、勒令退学甚至绳之以法,“十年寒窗苦读”一朝化为乌有。 3、引发心理问题。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22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历逆境与磨难比较少,心理虽然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恋爱中一旦感情受挫,自尊心和自信心将受到沉重打击,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郁郁寡欢、意志消沉或陷入纠缠与报复之中不能自拔,有的甚至看破红尘而轻生。 4、恋爱道德意识和法纪意识淡薄。校园垃圾里随处可见的安全套、大学生在校外非法租房子同居、有的女生因怀孕而被“勒令退学”,更多的大学生对“性”的轻视和错误认识,损害了爱情的尊严和圣洁,污染了校园文化环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们身心健康正常发展。 三、加强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正确引导 1、积极帮助、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教育大学生增强恋爱的道德责任感。性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使大学生谈恋爱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高校教师,特别是高校的德育工作者必须要清醒认识和积极正视这一问题,并加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要一改往日放任自流、“出了问题才处理”的被动工作局面,变被动解决为主动预防,可利用课堂教育或邀请恋爱、婚姻方面的专家来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讲座、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组织同学们就恋爱问题展开专题讨论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慎重选择恋爱时机,以纯洁的动机、高尚的情操、文明的行为审慎对待自己的爱情,用学业的目标去引导爱情的航向。要让大学生们明了任何从功利思想出发,把物质条件放在第一位,希望从恋爱中获得“靠山”,为日后就业和发展创造条件的行为,都是缺乏恋爱道德责任感的表现。 2、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大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高校教育的各项工作中,改变心理咨询工作坐等来访、流于形式的被动,积极主动地深入大学生之中,可通过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发放宣传手册、开辟宣传专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恋爱心理方面的咨询机会和条件,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疏导大学生恋爱中的一些不良倾向和有害心理,倡导健康文明的恋爱方式和行为。 3、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性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地认识“性”、理智地对待“性”。“谈性色变”的时代已经过去,与其提心吊胆害怕出问题,还不如换个角度主动出击、积极预防问题的出现。学校可通过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把性知识、性道德、性法规结合起来,对大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让大学生们了解两性性生理、性心理的差异,纠正大学生们在恋爱与性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认识,引导大学生充分认识“预支性行为”对双方、对学校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学会自爱也学会爱人。 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当今大学校园里一个不可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而大学生恋爱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及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不容忽视。作为高校德育工作者,对此必须要给予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并加以正面教育与积极引导。认知如镜,照之则明;情感如水,导之则畅;理念如山,立之则稳。只有直面大学生的恋爱问题,正确加以引导,让没有涉足爱情的大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业,已经拥有爱情的大学生把恋爱变成学习的动力,才能让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们妥善处理好爱情与学业、爱情与友谊、爱情与婚姻的相互关系,理智而健康地对待爱情和自己的未来。
我国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调查设计方案象牙塔中,大学生恋爱早已不是讳莫如深的话题。留心的人们会发现,不论是在林荫小径、操场边上,还是教室角落 、熙攘餐厅,恋爱着的大学生出双入对、缠绵依依,毫不理会旁人的存在,别人似乎也是见多不怪、视若平常。可是,他们的恋爱是仅仅为了随大流,还是为了将来能与彼此结婚?我国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到底是怎样的呢?设计关于这个话题的社会调查时,在参考了一些资料后,结合自己的考虑,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是否有结婚的打算;2. 心中理想的家庭模式;3. 最合适的结婚年龄;4. 与配偶间最理想的年龄差距;5. 在选择配偶时最优先考虑对方的什么条件;6. 是否认为应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自己在结婚时是否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7. 婚后,是希望自己的妻子做全职的家庭主妇,还是希望其有一份工作;8. 最希望的婚后家庭开支分配方式;9. 是否打算生育小孩?婚前还是婚后生育小孩?婚后什么时间生育小孩;10. 婚后是否会瞒着妻子仅仅因为生理需要或刺激与异性发生“一夜情”;11. 如果婚后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将会又怎样的行为;12. 对于配偶的精神出轨和身体出轨,最不能忍受的是那一种;13. 婚后最想为妻子做的一件事是什么。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你也是政法的啊!!真巧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从爱情到婚姻,我们身边的人是否都是同一个人,你有是怎么看待爱情与婚姻之间的关系的?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1:感悟爱情婚姻
作者:一帘幽梦何寄
爱情是花,婚姻是果,
爱情美丽,婚姻实惠。
不是所有的花都会结果,但所有的果一定曾经是花。
爱情是一本书,翻的不用心,你不幸福。翻的太用心,你会痛苦。
婚姻是一幅画,观看的距离太近,太远,幸福指数都不高,只有站在适当的距离,才能看到你要的幸福。
爱情需要纯度,婚姻需要容度。这关键是一个度,物极必反。水至清则无鱼,爱情要求过纯,真爱也会与你擦肩而过。婚姻过于宽容,就成了纵容,总有一方要苦。中庸,适度,这是门学问。很深,很高的学问。
爱情灼人,婚姻磨人。
爱情给婚姻着色,婚姻让爱情褪色。
爱情储存人的激情,婚姻消耗爱的热情。
爱情是电闪雷鸣,婚姻是细雨微风。
爱情是生猛海鲜,婚姻是家常便饭。
爱情是那个琢磨好了的玉,婚姻是那个未雕琢的璞。
婚姻与爱情,有时携手,有时反目。携手了就会幸福,反目了也会成仇。
没有爱情的婚姻,一定不幸福,没有婚姻的爱情,就如没有根的树,也茂盛不了多久。
爱情渴望进入婚姻的袋子。可婚姻的袋子,里面装的东西太多,不定哪一个有棱有角的,就把爱情挤兑了。擦破了。爱情如鲜果,不细心呵护,就会发霉,就会萎缩。
爱情如海市蜃楼,美丽的有点虚幻,爱情又如昙花,漫长的等待只为这一现,似乎有些不值。但白娘子就为了这虚幻等了一千年。牛郎织女就为了这虚幻,多少年还在银河边含情脉脉,寂静欢喜着。
世上有些东西,很难说清楚。有价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格。比如阳光,谁能说多少钱一缕?比如空气,谁能说多少钱一口?可地球上的万物,更包括人,谁又能离得了呢,哪怕一秒钟的功夫。不是什么东西都能用商人的逻辑去思维的。比如情。
对于人来说,情就是无价的,亲子之爱,男女之情,朋友之谊,它们对人比钱重要多了,可它们的价格是多少呢?硬把它标价,就把它亵渎了。钱若与情打交道,那可得小心着。钱可增进情,也可败坏情。使用好了,钱就是天使,使用不当,钱就是恶魔。
爱情,婚姻,是一道百变数学题,它不但一题多变,还一题多解。如果你发散思维不强,如果你举一反三不够,它往往会变成无解,甚至成为一个死结,反之,就会如鱼得水,条条大路通罗马,四通八达。对于同一道题,对不同的人,也是深浅不一,难度各异,如果你学富五车,相信什么题也不能难住你,如果你只小学初中,甚至目不识丁,那它就是横亘在你面前的高山,无论你怎么努力,也只能望山兴叹。
一部电视剧说,从爱情过度到婚姻,有三样东西不可少:爱的感受,爱的能力,爱的智慧。可这三座大山,一座比一座高,想想我们的体力,纵其一生不断登攀,能攀登几座呢?相对婚姻,爱情是轻松的,因为得到他,只需登上第一座山就够了,而婚姻要想美满,需要登上三座山,且两人都得登,步调一致可就难了。这就象孟子所说,不是不想,而是不能了。所以,爱情大多完美,婚姻大多凑合。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惜。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2:爱情与婚姻
作者:菩提树下的沉思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经历恋爱,结婚,生子这三部曲。因为爱情和婚姻是人生旅途上必须经过的阶段,人们一直都在寻找自己的梦中情人,希望能够和自己深爱的伴侣一起度过人生最美好的时光。
然而,浪漫的爱情都是一样,现实的婚姻却各有不同。
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也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白头偕老。
爱情和婚姻不同。恋爱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爱情,而婚姻却是受法律保护的爱情。在一般情况下,一对情侣热恋的时候,容易和平相处包容谦让。而一对夫妻却常常因为生活中一点小事,争论的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在爱情的世界里,那些红男绿女都沉浸在虚拟的红尘中,风花雪月,情意绵绵。不需要考虑柴、米、油、盐,抚养、赡养、进项、支出等生活实际的问题。
而婚姻是活在现实生活中,养家糊口,出人头地的问题,你必须天天面对。每个月家庭经济收入的高低?家务劳动付出的多少?都是直接关系到夫妻生活的幸福指数。
结婚后,夫妻日子相处久了,人的本性也就显露出来了。特别是有了孩子,夫妻之间的爱情有了分化,很多时间都把感情投入在孩子身上,对孩子的爱都是无私的奉献,对伴侣的爱却变得平淡起来。平时在家里都想有点地位,在孩子面前显得面子上有光。在社会活动交往中都想有点尊严,让同事和朋友们羡慕自己的婚姻生活。
爱情和婚姻不同。爱情是把人生最美的东西给恋人看,说话有礼貌、讲修养、办事讲效率、能办的事马上就办,倾其所有、投其所好。
而婚姻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因为上了保险,都觉得把握,轻易的谁也不能把谁咋的。这样,人的劣根性就慢慢地暴露出来了,什么办事拖拉、言而无信、懒惰、邋遢、不做家务等等……
如果说在恋爱的季节里,你是经过伪装而获取爱情。那么在婚姻生活中,你一定会显露出你的本性。是不是真的对感情是一心一意?一结婚就知道了。但对那付出的感情的人,将是人生中最惨烈的代价。
爱情和婚姻不同。两个恋人分手,只是精神的分手。而一对夫妻的分手,不仅是精神的分手,也是物质的分手,这种精神和物质的分手,可能要纠缠一生。
所以很多人说:“能不分手,还是不要分手,”因为,但凡走进婚姻殿堂的人,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往往还有子女的羁绊。若走进婚姻的红灯区,能敞开心扉的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在一起谈谈,指出各自的优缺点。倘若双方都能改正缺点,岂不比再找一个未知的要强的多。
人们常说:有爱情没有婚姻是不幸的,有婚姻没有爱情是痛苦的;而我希望每个人既要有爱情,又要有婚姻。
愿天下所有相爱的恋人,都能充分享受爱的温馨和甜蜜!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生活的幸福快乐!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3:从爱情到婚姻
作者:海之龙---林
一位作家曾说:“爱情赐予万事万物一魅力”
难道不是吗?被丘比特之剑射中的人都会产生一种奇异的热能和神秘的力量,它可以发展到像高耸的山峰一样美丽、雄壮。几乎无可比拟地令人感到极大的兴奋那是人类最大、最强、最充满期待的情感。它是治愈我们人类最严重创伤的药。也是世界上每个角落里都可以发现的无言使者。
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的人生中得到幸福的爱。爱情是我们美好的向往。无论是谁都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爱人。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神话中完美无缺的爱人。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爱情才是真正的爱情?
爱情究竟为何物?谁也说不清楚,它是人世间最复杂的一个词汇,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感受。
在希腊的神话中,有一个专司爱情的神。她是阿美洛狄忒,是爱与美的化身。以至于影响到人们在择偶时都少不了“美”这个因素。爱与美遂此结下了不解之缘还有一个英俊的少年叫丘比特。背上长着两个翅膀,可以在空中自由飞翔,他背着剑筒,手持弓箭,他一射向谁谁就会不由自主地产生爱情。但令人可惜的是他是个盲者,因此被他射中的人有些都是不搭配的。
其实爱情是人类所有情感中最伟大、最真挚、最崇高的一种感情。一个人可以一无所有唯独不能没有爱情,没有爱情生命便不完整。没有爱情人生便会成为一片空白。
爱情确实是一种魔力它可以使自己不由自主的对自己内心和外表挑起来。但是对情人的一切,即使是缺点的地方却会近似盲目地相信和喜爱,因而人们常常说处在热恋中的人都是聋子和瞎子。但当爱情的激情消退,彼此期待的美都懒于表现时双方的关系会变得让人难以忍受,正所谓爱情得美原在天国里一坠落到凡俗地大地上就会变得狂野,甚至忍受不堪。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父母都会一再唠叨,反复劝说自己在子女在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前一定要睁大眼睛,而结婚之后就不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睛了。
事实就是如此,年轻人会自然而然地坠入与特定对象恋爱,结婚的想法之中。这种欲望其实非常普遍,它也是追求伴侣的自然欲望。每个人都会充满激情的去描绘理想对象的模样,梦想着永远相偎在一起过幸福甜美生活的情景。可是那永远的焦点却必须设定在现实的世界里。如今太多的年轻人由于某种不同的原因而奔向婚姻生活。
他们中,有的是为了逃离家庭的束缚而像被别人一样“成家”有的则是向往沉醉与天堂般的喜悦而结婚他们也许不知道婚姻生活其实并不都是充满梦幻色彩的。它不可能不出现困难和挫折。但是,如果爱情可以克服所有的困难,那么婚姻生活就会想永无尽头的爱之源泉。成为自己栖息的避风港。
约翰。菲利普。乌坎德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结婚毫无疑问是庄重而严肃的事业”我也认为婚姻并非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随意开始的共同事业,我只是希望在结婚之前我们能先测验一下自己与对凡的爱情深度与持久性,这并不是在针对对象。我只是觉得对那些要结婚的对象就应该在结婚之前用不含沙粒的眼睛去评判他她二、三项特质因为坠入爱河的人其性情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如前所述,爱情是一种魔力,她除了可以使人变的盲目之外还会使一些坏人能在一夜之间变成好人。爱情的力量之大可以掩盖人性上的缺点和阴暗的一面。就像路爱腐朽倒塌的墙上缠着常青藤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饿逐渐枯萎。
激情一旦消失感情便停止上升,镀上的美德也就剥落了。于是一系列的“内部纷争”便开始爆发。并日趋频繁激烈这时如果缺乏正确的处理方法那婚姻将会走向破裂。
法国小说家史塔尔夫人曾经这样说过:“爱情对女性来说是一生追求的全部,而对男人来说只不过是生命中的一段插曲而已”如果现实真的如此,那所有的婚姻就只能靠老天来庇佑了。出生于爱而兰的英国作曲家萧伯纳对于相同的问题有同样而悲观的看法:“当两个人成为世界上激烈得仿佛就像疯了一般只能被妄想的热情俘虏时。这种异常地消精力的激动状态就会发展到死。把而二人分开的情形”
说实话以上两人的看法我并不认同,我认为只要双方的目光能透过漂浮的云端以冷静的眼光去看待伴侣的人品、性格、学识。爱好等等慎重考虑以一下对凡能否与自己心意相通、相爱长久就可以避免自己陷入痛苦状态,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男女不久前还是形影不离、难舍难分的爱侣,可是一旦结成连理关系凡而冷淡了下来。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爱情为什么会消失得如此之快?”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只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爱情瞬间即逝,那就证明那不是真正的爱情;这些人错误地理解了自己的感情把其中别的感情误认了爱情”。
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是相爱对方相互真诚、相互付出与相互分享。犹如间歇泉喷一般,只要二人带情犹如萧伯纳所说“疯子一般”的热情变成“激动状态”还有冷静一些的恒久细长而有深度的感情加上相互之间怜恤、温柔、理解、尊敬的呵护,真心诚意的维系这份感情那就绝不会向史塔尔夫人说的那样变成一段“小插曲”。人类历史长河那无数的爱情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一对真心相爱的人都是无时无刻得不在全心全意地为对方着想和默默地付出。而他们付出的情感越多收获的回报越多。正是由于美好的爱情存在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如此精彩。哪里有爱,哪里就会有阳光雨露。就会充满着温暖、希望。理解和宽容。
如果要结婚就必须考虑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因为那是我们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了,而是一个整体。我们都会成为对方的一半而生活下去。无论我们做什么事情都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我急切地想说一句“那就是共同经营圆满的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千万不要成为对方的束缚,要独立有品味地发展各种兴趣,分享对方的喜悦,要保持一种悠闲的生活态度”
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不幸的人,他们终其一生也找不到自己所爱的人。但也有许多幸运的人。能够找到自己所爱的另一半;而最幸福的人莫过于那些自己所爱的人有恰好也最爱自己的人。最后我只想说“选择生命中的另一半时一定要慎重行事,一旦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就要对自己所爱的人忠诚和执著,这不但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选择我们的爱,爱我们的选择。
刚在豆瓣读到前面那篇文章,第一次很喜欢一种或者一些观点,但没有在心里说,对对,我也是这样想的。前文里,作者把观念和思想,定义为左翼和右翼。而在我,大概没有那么多主义。姑且就说是向左走和向右走吧。 在亲人好友心里,我是思想太喜欢向左走,说好听点,是不按常理出牌,说难听点,是钻死胡同也绝不回头。可是,说不清为什么,在我的思维左的那么极端的同时。我的生活却完全地,彻底地,向右倾斜。或者说,我的生活已经到了右的极点。 我的个人观念,我的内心理想,我的那些文艺情绪在那么左的世界里辛苦的挣扎。把我自己搞的筋疲力尽,伤痕累累。但我从未扭转自己,把思想转身,去向右走走。 可是,我的生活,从我跨入商场,到嫁给我老公,却无一不是选择了右的极端。这也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我无时无刻都在面对一些质疑,这样的质疑来自好友,也来自自己。很多时候,我都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妥协了,是不是对生活全然绝望了,所以才如同咎由自取一般认命地选择了现在的这种生活方式。 这样说很乱。先说收银这个工作吧。倒不是歧视,觉得这样的职业多俗,多么没出息。而是现实的工作经验告诉我,在商场做这份工作,就要做的越俗,才越讨巧。一开始,整理仪容,把头发盘起来,会有顾客问这个头发是怎么盘的。很认真耐心微笑的服务,会有闲着没事的爷爷奶奶或者猥琐大叔找你聊天。对原则较真,走程序讲道理,会被说小姑娘刚出来做事,多么不懂得做人。所以最后,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我把自己变得机械和麻木。才发现,最麻木的态度才能带来零投诉零麻烦。终于,现在不会有顾客会跟向我这么没出息没声响的机器较劲了。毕竟是人都知道,跟傻子较劲的人,才是真傻子。 无关社会地位,无关收入多少。彻底麻木无脑的作业,才是我所说的极右工作。 说完这么右的工作。就得进入主题。说说我这该说是彻底右翼的婚姻了。 告知好友我结婚的消息。收到的最大最明确的态度,不是祝福,而是质疑:你搞什么鬼? 确实。相亲,认识2个月后订婚,2个月后结婚,再2个月后我怀了他的孩子,这甚至不是我自己能够预先想象到的婚姻。 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里,我自己都难以适应这样的状态。我也一直觉得我是因为对爱情期待的太高,但现实太不尽人意,所以才彻底对爱情绝望,才为了取悦家人所以随便结婚了事。这样的想法甚至延续到结婚那一天,或者之后一段时间。 毕竟,在我的思想里,爱情至上。大学时,也读西蒙波娃的《第二性》。不过,我一点也不女权,甚至是有些男权的。但我依然喜欢并欣赏她的爱情,和她爱的方式。我崇尚爱情的自由,更崇尚婚姻的自由。婚姻是稳固爱情的一种方式,是承认爱情的一种仪式,但不是驾驭爱情的一种手段。 我一直觉得,只有能够进入婚姻的爱情,才是真正敢面对的爱情。一辈子,不期待从一而终,不期待致死方休的决绝,可总该有一次最纯粹,最真爱的谈婚论嫁。这一直是我的`理想爱情。 因爱而结婚,因彼此之间失去那种默契的情感而离婚。我从不觉得爱情非得一辈子才完美。我一直觉得有伤亡的爱情才是美的。那种相濡以沫,白头到老,不过是墨守成规的无知庸人对平淡婚姻的自我安慰,没什么美感可言。 而现在,我却进入这样一段婚姻,世俗的,保守的,完全没有激情,没有轰轰烈烈的故事的婚姻。当然,也许这一辈子,也不会考虑离婚。因为对我老公而言,离婚并不意味着爱情自由。那必然意味着失败和笑话。所以,在今后的一生,他都会为了努力维持这段婚姻,愿意做全部的,任何的,无条件的妥协。这是他所理解的婚姻的责任,是他能努力爱我的方式。 因为怀孕,我的情绪有很大的波动,本来我就是个过于情绪化的人,再加上之前每天在家安胎,光闷在家了。所以一度让心情跌入谷底。因为自我怀孕后,他从未在心理上给过我任何的鼓励和安慰,所以对这样的婚姻,失望感越来越大。我甚至考虑离婚。我并不觉得单身妈妈会给我带来任何精神压力。 我发泄性的跟他大吵大闹。嚷嚷着说要离婚。 他听后甚至没有担心我真的考虑过离婚。他觉得我就是孩子气的嚷嚷。因为我已经怀了孩子,没有喜欢上别人,而他没有出轨,也没有吃喝嫖赌。所以没有离婚的理由。 看到他的反应,我才明白过来。我们俩对婚姻的理解不同,所以对离婚的理解更是完全不同。也因为想到离婚两字对他而言,会是多大的打击和羞辱时。我知道我是不会和他离婚了,在他没犯“错误”的情况下。而我当初会愿意嫁给他,也是因为他是那种单纯直接到一眼就看出他全部底子的人。他甚至没有犯错误的意识。 我突然就接受了这段婚姻,或者说,完全接受他。因为就像我的工作一样,在这种最单调,最枯燥的物质世界里,我能得到的,是全部的精神独立和思想自由。 我是爱他的,不是轰轰烈烈的妖冶爱情,但有全部甘愿与之偕老的温情。但是,这样的爱他,才是我愿意并且能够一辈子与他相濡以沫去维持的婚姻。当然,更多人愿意把这叫做平淡的爱情。
回想起来,我和妻子之间,妻子关心我的多,我关心妻子的少。也许妻子觉得男人的关心的方法不一样,所以,她仍然觉得我是个好男人,好丈夫。她很满足现在的情况。 对家务的分担,妻子早以习惯了她全部包揽的现状。其实,对这个问题,妻子也不是没有努力过,她曾经试图让我不自觉的分担她的家务。妻子的方法很含蓄和隐蔽,她的不少方法都是来自她常看的《人之初》杂志。后来,我无意中看到,觉得怎么上面的方法我都这么熟悉呢,我才恍然大悟。 妻子采用的第一个方法是激将法。首先妻子会大赞我妈妈的饭菜很好吃。问我作为妈妈的儿子,难道就没学到一点儿?太丢脸了吧。我当然不会承认自己不会拉。 我开始吹牛,呵呵,其实我早得到我妈妈真传。她打死不信。我就说,我给你证明一下,我的招牌菜,回锅肉和麻婆豆腐。第二天,妻子就把我原料买好了。我很有兴致的给他作了两个菜,我自己觉得很好吃,妻子也不停夸张的说,果然厉害。不过就是烧焦了,希望下次能吃到更好的。后来,我真的不停给他作过好几次,她还把她姐妹一起叫过来,品尝我的手艺,那一天,她什么也没作,就和姐妹在客厅里面聊天,我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 妻子第二种方法是穿插法。她作菜的时候,会没事就叫我,老公,给我挽挽袖子。一会儿,老公,帮我把锅拿过来;老公,摆筷子吃饭了每次,我很不耐烦,但是由于每次的工作一般几秒就能完成,所以我也没办法发火,而且看到她这么忙,我也不好意思说什么。 妻子的第三个方法,就是累积法。她会连着几天不洗碗,让碗放在水池里面。 每次都用新碗。每次当她上班的时候,就是家里的碗耗尽之时。我在家里要热饭菜,也是需要碗的,但是,我找不到一个干净的碗。看着水池里面的碗,我只好动手把她洗掉。然后,我当然要批评她的,每次她都会可怜吧吧的给我道歉,我看着她真诚的模样,哪里还忍心生气呢? 妻子第四个方法是博取同情法。每次,晚上吃了饭,她就一个人在那里看书看电视。但是,到了我们要睡觉的时候,她会说,老公,我碗还没洗呢,我先睡吧,我马上就来。然后,一个人很凄惨的在厨房脑动,你说我一个人在卧室听到她的响动,我能睡着吗,我一般会黑着脸过去帮她把碗洗了。然后一起睡觉。 当然这一切,我并不知道是妻子故意要调动我对家务的关注。后来,我看到那些文章,我才明白过来。尽管如此,妻子最后还是放弃了努力,也许她觉得花了这么心思,但是收效不大,也许已经习惯了。 其实想来,我有时候也在欺妻子。妻子爱我,对我崇拜。因为我的知识比她丰富,我比她口才更好。所以,我会给他灌输一些对我有利的思想。 妻子很多时候会抱怨我,你这个家伙什么都好,就是太懒了,家里的事情一点不管。每到这个时候,我就会故作深沉的给妻子上课。我说,男人和女人平等这是对的。但是平等不是体现到对任何事情都绝对一半一半就表示平等。比如,男人去干苦力,女人就没有必要去干。而女人生孩子,男人也没必要去生。这才是真正的平等。利用自己的特点,发挥出自己的长处,这才是平等。家务的事情没必要分得太细,你做饭,我就必须洗碗。这样并不代表平等。只要大家互相尊重就够了。比如我尽量为家里多赚钱,让家里条件改善一下。你多分担一点家务,有什么不可以呢,我们彼此相爱,何必分的那么清楚呢?我心里明白你作的事情,我们为这个家的努力都是为这个家,而不是为某个人而作的,我们的目的就是把家建设的更好,不是吗? 也许我的这篇歪理,真的触动了妻子,妻子开始不再让我作家务了。再加上,有段时间我的兼职任务很重,已经大大超出了我正常工作量的2 倍。我一回到家,一句话都不想说,就倒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妻子是爱我的,看到我这样拼命,对我爱护有加,即使后来我的工作开始恢复到正常值的时候,也没有见妻子再要求过我什么。 虽然我很感激妻子,但是我心里同样出现过很自私的想法。我觉得自己在外面拼命赚钱,妻子处理家务难道不应该吗? 夫妻之间不要太计较,大家只要有爱,多体谅,让家庭温馨,无论是男女双方,都想把自己的家作为最后港湾,这就够了! 结过婚的人都知道,激情迟早要褪去。婚姻是具体的。一旦你选择了,你就必须面对。责任,不仅对男人,对女人都是一样的。 结过婚才会知道,其实人生必须要经历一些苦难和挫折。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不要说大难,我看过太多的夫妻因为生活琐事而互相埋怨,反目成仇。 这一点应该说我是幸运的,我和妻子遇到任何事情,不管谁对谁错,从来不会相互埋怨,都是共同面对。我不知道妻子的感受怎么样,从我的角度,即使妻子出了什么过失,我看到她难受的样子,通常是不会忍心去责备她的,我觉得是因为爱,我爱她,所以我不忍心看到她难过的样子,我不会给她伤口上再刺一刀。我想妻子,对我也一样,我感觉的到。 这一辈子,感觉都很顺利,一直读书到大学毕业,然后自己很容易找到了工作,然后遇到了妻子,然后结婚。我们遇到的第一件事情的时候,我们曾经觉得天都要踏下来了。 结婚后,我们租的房子离单位有大约3 公里。因此,我买了我的第一辆车,一辆吉利100 的脚踏摩托车,当时用了5000多块。这是我们家当时最值钱的东西。但是不幸很快发生了,在一个烟雨朦朦的黄昏,我和妻子在家里边看新闻联播,边开着玩笑,其乐融融。 妻子给我说了几次,把车子推进来吧,现在偷摩托车的可多。我不以为然,说等会儿吧。 可是事情就发生在等会儿这里,我突然听到熟悉的摩托发动的`声音,等我意识到,追出去的时候,已经没有踪影了,留给我的就是废气的臭味。我们当时几乎根本就以为这是一个梦。接下来报警,沮丧到了极点,妻子的眼泪都下来了。我心里也憋屈的慌。也许一辈子没经历过太大的挫折,我觉得郁闷到极点。家里顿时沉闷起来。我开始自责起来,骂自己怎么没听妻子的话呢? 妻子沉默了半天,居然什么也没说,推着自行车就往外走,我一惊,赶忙问:老婆,你干什么?妻子恨恨的说:我要去找,肯定不会走远的!说着,人就出了门,当时我完全懵了,等我意识到要把妻子栏下的时候,她早已经不见人影。 我但是很着急,我倒是不担心车子,我担心妻子现在正是失魂落魄的时候,不要出什么事情。后来赶快给朋友打电话,朋友骑着摩托车就过来了,我们赶忙到处去找妻子。 城市这个时候就显得很大了,哪里能找到? 半夜的时候,妻子推着车子回来了,衣服都湿了。我紧紧的把妻子搂进怀里,妻子抱着我哭泣起来,孩子一般说了一句:老公,车子没找着。 现在和妻子和回忆起这些细节,我们都觉得很好笑,一个摩托车算什么呢,我们当初居然有天塌下来的感觉。呵呵。 以后的几个月内,我们都一直耿耿于怀,但是,妻子从来没有埋怨过我什么。 我们两个都有个很好的习惯,任何事情,只要已经出了,无论是谁的错,我们从来不会互相任何埋怨。 现在想起来,那次丢失摩托的事件,让我和妻子的心贴的更紧了,我们开始知道,很多事情,夫妻必须共同去面对。 后来我们有了第二辆摩托车,可惜好景不长,我们那天幸匆匆从街上回家的时候,转弯的时候不幸把一个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中年妇女撞了,因此,妻子又一次掉了泪。当时那个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我们都以为她死了,妻子吓坏了,居然在街上就哭了。我一边安慰她,一边将对方送到医院。后来,发现虚惊一场,对方没有任何损伤,但是因为对方的不讲理,我们同样付出了3000元的代价。当时,妻子哭着给岳父岳母打电话,电话里面没说清楚,岳父岳母以为我伤了,立刻从几十公里外赶到医院,紧张的不得了。后来,发现事情的原委,立刻命令我将摩托车处理掉。估计他们也是担心。看来我天生没有骑摩托车的命,于是一直走路,骑自行车,后来自行车也掉了,直到后来买了一辆抵挡汽车。发觉,开汽车其实是最安全的,小偷也不会光顾。小偷看不上。呵呵。 女人其实是个很奇怪的动物,她们在男人面前往往表现柔弱的一面,但当她们自己面对的时候,却处理的从从容容的。妻子外表和给我的感觉是柔柔弱弱,但是有些事情是决不让步,显得很有主见。 结过婚的男人通常都比结婚前好显得干净的多。穿的衣服干干净净,睡的床干干净净,很多不良的习惯都会逐渐改掉。其他事情都好说,唯独这个卫生方面的问题,在妻子面前是毫无道理可讲的,也是毫无商量的。 我年轻的时候喜欢穿牛仔,穿运动和休闲装的人,所以我的性格很是懒散,我不喜欢束缚。结了婚之后,为了这个卫生习惯,我开始很不习惯,后来给妻子给彻底统治了。 我晚上可以不洗脚就上床,但是,结了婚,为了这个我没少和妻子斗争。妻子挺好,为了让我能洗脚,她通常会洗完之后,给我放一盆洗脚水,监督我洗完才去睡觉。有时候我太疲倦,就开始耍赖,我躺在床上就是不洗脚。任凭妻子怎么喊,我就是不理她。我试图能蒙混过关。妻子,没有办法,她把洗脚水端到床前,将我的脚强行拖离,然后把我的脚按在水里,然后就幸灾乐祸的看电视去了。没办法,都这样了,我还能怎么办,只好迷迷糊糊洗了。如此几次之后,我知道我不可能有蒙混过关的可能,也就自己主动洗了。几年下来,已经习惯了,现在不洗脚就上床,我自己都不习惯。 婚姻可以改变一个人。结了婚,我的内衣内裤换的很勤,每次都是妻子将叠的好好的衣裤放到我床头柜上,我不需要操心。每次夸奖妻子真好的时候,妻子都会调侃道:没办法,关系到我自己的福利。我怎么可能让我的床有异味呢?想不让你上床吧,你又是我老公,没办法呀,没办法。 结了婚,你会发现很多都不是你以前想象的那样。以前,看爱情电视剧,发现女人最喜欢问男人一个问题:你爱不爱我。觉得不可思义。谈恋爱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很少问对方:你爱不爱我这样的问题。我们觉得很可笑,爱不爱你自己知道,瞎问什么呢?但是结了婚,我发现妻子也特别爱问这个问题。 每天睡觉的时候,妻子只要一开心,就会抱着我问:老公,你爱我吗?不开心,同样会问这个问题,胖了,也会问这个问题,瘦了也会问这个问题。实话实说,我很多时候,都回答的很敷衍。妻子每次都会将脊梁骨给我,只好害的我去哄她,好半天才能原谅我。在男人的映象当中,好像爱不爱这样的问题,最多在恋爱的时候偶尔提起,结婚之后一般是不会再说了了,而女人恰恰相反,恋爱的时候一般不提,但是结了婚,这个问题就会经常问的。 妻子经常说她的前世是条蛇,而且是条水蛇。因为她妈妈生她的前一天看见过一条水蛇。妻子人瘦,最怕冷。于是我就是她最好的取暖器。冬天也罢了,因为温暖是舒服的,所以我不怕妻子整天晚上紧紧的抱着我。夏天也不怕,因为气温够高,她不会向我取暖。但是,不冷不热的春天麻烦就大了。我经常是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被妻子抱着那一边,经常出汗,另外一边,被妻子挤到床边的那边露在被窝外,经常冷的冰凉。我受不了,我抗议。妻子说,保证不再犯了,而且睡觉前还特意和我拉开距离,来证明她的诚意。不过,第二天早上,她绝对依然像一条水蛇一样缠着我。直到现在,这个问题依然存在,每次说她,她就蒙混过关,以后依然如故。 婚姻,其实是琐碎的。不像恋爱那么激情。整天出门一个kiss,进门一个kiss,见面必叫darling 的夫妻我是觉得很怪异的,我怀疑她们是否是真的夫妻?婚姻又是温馨的,在家里不会有寂寞的感觉,任何时候,你都会发现,世界上还有一个你牵挂的另外一半。 我和妻子的情况就是我能确信能找到工作,家庭条件都比她好的多的,事实上我因为妻子而拒绝了不少别人的介绍。别人介绍的,大都是大家认为“相配”的。 我尝试着和妻子分开,但是我的感情无法承受。我们分开过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无法彼此淡忘,因此我们走到了今天。 我说过,到目前为止,我们是非常幸福的。但是,客观的条件和潜在的压力,依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和彼此的心情。这是一个事实。作为后来者,你要有思想准备。 到天涯很多时间了,但情感世界还是第一次发帖子。我几天浏览了很多帖子,大部分少男少女的生活经历和思想,让我这个30岁的男人很不认同的,也许她们太年轻,也许时代不同了。我不得不承认,这个社会在逐渐堕落。 特别关注的帖子有两个,一个是id为沙沙2003的一位女士写的结婚5 年,她给我们展现了一个自强自立的女性在婚姻中的磨合过程。让我特别的羡慕和感动。还有一个是叫《流爱日记》让我对社会另外一个层面的感情故事有了了解。 看到沙沙2003写的文字,老实说,我很羡慕她的老公,当然,这么有能力的女性是并不多的。而且我不得不说,她的这个表率作用只能作为大家的高高仰望的对象,对大部分的女性,对大部分的男性,生活不会是她的那个样子。 实事求是的说,大部分的家庭的组成的女性都会弱于男性,我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这是一个正常而且合理的现象,当然,我说的只是一个统计结果,并不代表不可以有相反的情况。而且男人的能力和成功也是少数才能成功的,这个社会并不是只要有能力就可以成功。有能力的人很多,但成功的是少数。如果我们任何时候都希望男人怎么样怎么样,男人是活的很累的,那么男人也有理由反过来要求女人该怎么怎么样。 我对我现在的情况思考过很多,我试图努力的要改变现在的情况。很多朋友说,为什么不让妻子进步呢?其实,我怎么没想过呢?但是,现在大学毕业生尚且如此艰难,对我妻子这样基础的人,即使有了大专文凭,又能如何呢?而且,我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绝顶聪明的人,包括我也不是,我不过是芸芸众生中一个普通的男人,即使我以后读了博士,我仍然是一个普通的男人。我只不过希望在国家规定的规则当中,尽量获得更大的分配而已。我不可能改变世界。 年轻的时候都有梦想,都以为自己会成功。都以为自己是不平凡的。但是,1 年又1 年,你会发现其实你是很平凡的,你不过就是在重复着前辈的足迹而已。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老了之后,她们对子女的爱情婚姻观和自己年轻的时候会发生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吧? 面对现在的社会的堕落,我一直相信,世界上有真正的爱情。我也试图去追寻。 我到现在依然固执的认为我和妻子之间是纯粹的爱情。尽管,生活的现实让她逐渐变得没有以前那么光亮。但是,这种感情我从来没有放弃过。 也许等我老的时候,对待我的孩子的婚姻我同样会变得很现实很俗气,但是我年轻的时候我曾经感受过那种人间最美好的情感,我们毕竟在这个世俗的世界里面相守了终身。无论后悔或者不后悔,我们经历了,我们过来了。我们有很多美好的回忆,我们仍然会觉得不枉来人间一次。 我要感谢楼上各位朋友的回帖,没想到我的杂乱随意的宣泄之笔能让这么多人产生共鸣。 而且我惊奇的发现回帖的大部分都是女士。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也许,你们想通过我了解一个男人心里的真实想法,从而对自己的已经有的或者将会有的另外一半有更多和更真实的了解。 不管怎么样,我还是要感谢您们的批评和鼓励。 男人,其实活的很累。他一生都要承担很多不管他愿意以否的责任。男人很多事情,他不会说,就象我一样,放在心里,也许一辈子我的妻子也不会知道我现在的苦闷和担忧,我呈现在她面前的永远都是坚强的一面。有我在,她什么都不怕。 就在敲这些文字的时候,妻子在上班。我一个人在家,妻子在家的时候,我通常不敢写,我怕她无意中看到。也许有一天,我会把我写的文字作为礼品送给她,但不是现在。 我自己看了好几次自己写的文字,虽然错别字不少,但是仍然感动了我。我心里一阵柔情荡漾开来,妻子的音容笑貌立刻浮现在脑海里面。我突然想起给妻子打个电话。 “喂,是我”。 “啊,家里出事了吗?”妻子居然紧张起来。 “没有呀”我很惊异。 " 喔,没事情你怎么会给我打电话?“妻子平静下来。不过,语气中感到她非常开心。”我只是想问你吃饭没,中午吃什么了?“ 平时,只要妻子不在家里,吃饭时间都会打电话回家催我吃饭。有时候,我还会不耐烦,但是尽管如此,妻子依然没有为此而停止过。 我听到妻子诧异的声音,我才知道我平时几乎就没有给妻子打电话问候过,通常是家里东西找不到了,才会想起妻子。 第二天妻子回来后,不停的看我。眼里闪烁的光彩。我问她看什么,她说你昨天居然主动给我打电话了。我呵呵傻笑了几声。朋友们说的没错,女人其实有时候要求并不高,你给他一丝甘露,她就会抱以小溪。一个电话,一句问候,可以让她高兴好几天。为什么我居然不注意这些呢?爱她,就让她快乐,不是吗? 甚至有段时间,我都以为我和妻子的爱情消失了。因为我们过的平淡的不能在平淡了。我们甚至一个晚上都可以各作各的事情,而一句话也不说。但是,有一件事情,让我突然明白我对妻子的感情居然还在。 一次,妻子和朋友出去逛街,临时去作头发。结果晚上8 点了,居然还没回家。 这是从来没有过的,我知道她那天休息。家里也没有任何便条,以前有什么事情,都会在冰箱上给我贴张便条。当时,天已经全黑了,妻子交际不多,没有手机。 开始,我没有在意,但是7 点过了之后,我开始坐卧不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我觉得似乎缺少点什么。甚至连电脑游戏也无法让我集中精神。我到处给她的朋友打电话,但是她们都不知道。和她在一起的朋友恰好手机也关机了。 我心情开始下沉,不会出什么事情吧,被车撞了?现在我才发现妻子在我心中的地位是如此重要。8点半的时候,妻子兴高采烈的回来了,一进门,看见我铁青着脸,立刻陪笑道:老公,不好意思,临时作头发去了,饿坏了吧,看,我给你带好吃的东西回来了。她挥舞着手里的烤牛肉。我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但是仍然没好脸色的说:我还以为你出事情了,害的我担心半天。妻子愣了一下,立刻不顾我的坏脸色,脸上笑成了一朵花,殷勤的把烤牛肉一片一片的送到我的口中,在牛肉面前,我强装出来的不高兴很快就融化了。 晚上睡觉的时候,妻子依然很高兴。我在看书,她在被窝里面不停捣乱,看我不理她,她突然问道:老公,你说,如果有一天我不在了,你会怎么样呢?我一愣,说:你怎么会不在。妻子说:比如被车撞了,比如出意外了。现在的事情可说不准。 说完,眼睛象钉子一样钉着我看。我愣了一下,心里突然痛了一下,但是我立刻调侃到:那么最好先给你买巨额的人生保险,哈哈哈。妻子拧了我一下,嘟着嘴逐渐睡着了。我的眼睛看着书,但是思绪依然集中在妻子的问题上。 如果有一天,妻子突然去了,我会怎么样呢?我问着自己。我把自己置入那种假设的想象中,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我想到那个场景,我眼睛居然开始湿润起来,心也隐隐作痛!这种心痛好久没有出现过了。我会快乐吗?也许我会再次结婚,但是她在我心中的位置,有谁能代替呢?这个世界上还会有其他女人会象我妻子一样对我这么好吗?我环顾一下这个家,头顶的结婚照,梳妆台,床头柜,甚至被子的气味那一样不让我想起我身边的这个女人,我能忘掉她吗? 有人说,失去了才知道珍惜,这句话说的相当深刻。我每天和妻子当对,她在家里,我时常会嫌她打扰了我的清净。她不在家,我甚至会觉得自由自在,但是如果要我永远失去她?我能接受吗? 想到妻子刚才的问题,我才发现妻子已经像血液一样,已经渗入了我的身体,如果硬要分离,也许我也会枯竭而死。 婚姻就是这样,平淡之中见真情。和她再没有恋爱般的死去活来,但是她却是你的另外一半,是你生活的一部分。 我叹了一口气,轻轻的吻了一下那个满足,快乐已经进入梦乡的女人,满足的闭上了自己的眼睛。 我曾经以为这个帖子会一直沉下去,就如我倾诉的心情一样,如同生活中滑过一颗流星,消失的无影无踪。 每次上来,看到这个帖子不停的被顶上来,还被给了红脸。这个帖子已经不再是大家听我倾诉,劝慰我的帖子了。她实际上变成了朋友交流自己对感情对婚姻认识的一个场所。我的故事似乎只是一个引子而已。 每个帖子我都认真的看过,无论是对我肯定的还是对我鄙视的,我都认真的看。 每次看完,我都似乎得到了很大的鼓励。原来,我似乎是很幸福和幸运的。 今年对我来说,应该是个坎。决定着我现在的幸福生活的结束还是继续幸福? 我现在也无法知道。生活不是光有精神就行的。今年我要去上研究生了。孩子恐怕也要考虑了。如果这些真的面对,我们家庭的收入立刻会下降到不到1000块(妻子有了孩子就要辞职),我很难想象能维持家里的开销,而且还有个孩子。存款有几万块,估计支付我的学费之后,勉强能坚持生活。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那么这个家完全可能会面临经济问题。在生存问题面前,我敢说任何伟大的爱情都会褪色。 生活让我已经认识到这一点。 这一切都是我在心里慢慢的考虑,我没有给妻子提过。因为我知道,她知道了只会让她感到压力和不快乐,她没有能力改变这一切。看到她每天快乐的生活着,我不忍心破坏这种快乐。她快乐,我就快乐。她不快乐,那么我仅有的一点快乐也将不存在了。我并不想这样。 那天在网络上看东西,看到一个网吧管理员的工资是400 块钱。包吃包住。我心里一阵悲凉。我突然想到如果我有一天也赚400 元钱。该怎么办呢? 妻子在客厅里面叫:“老公,吃饭了”。我看着妻子作的我爱吃的饭菜,我突然说:“老婆,如果我赚400 块钱,我就全部给你,一分也不留”。妻子愣了,说,都给我,你吃什么?我说,老板不是包吃包住吗?我只要能吃饱就行了。妻子问,你怎么拉?什么包吃抱住? 我突然醒悟过来,赶紧给妻子解释,一个网吧管理员每个月400 元钱的事情。 妻子没什么感觉,因为她赚的也不比这个管理员多多少。只是很感动的说:“老公,真的吗?你真的这么好吗?”。我说是。妻子兴高采烈。最后还是说,如果你真的赚400 ,我怎么舍得拿你的钱? 当时我听了,心里一阵感动,同时一阵悲凉。心里有点发紧,很难说,我以后不会面对这样的窘景。如果真的面对了,我该如何?我不知道? 我现在工作的时候,收入是妻子的6 -8 倍,所以我们现在过的很自在。但是从今年开始,我变的很节约。甚至有点抠门。我想妻子也感到了我的变化。因为,她现在开玩笑的时候,会叫我“葛朗台”。 我一般不会生气。因为我不想让妻子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我了解她,如果她知道了的话,她不会像现在这么开心,甚至孩子的事情,妻子可能也会重新安排。 她知道我在事业单位,收入很稳定。所以她不能想到如果我不上班会给家里带来什么影响。她也不知道如果我不提高自己的学历是无法继续很好生存的。给她说,除了让她不开心,不会有任何的好处。因此我希望她一直像现在这么快乐。 以前到了有假期的时候,我都会开车带着妻子到外面去游玩。开车出去玩,很是花钱的。以前我们每次都玩的很开心,几乎没考虑钱的问题。但是今年,我把这些都取消了。包括 的时候我们也只是在附近郊游了一下而已。 妻子最喜欢拉我逛街。因为我的眼光很独特。只要我说好看的衣服,事后证明不仅质量上乘,性价比高,而且大方得体。没有人说不好看的。开始妻子对我的建议不以为然,但是经过几次后,她也不得不服。很多衣服不是新的能看出来的,要洗过几次之后,就能对比质量的好坏了。 偏偏我最不喜欢逛街,而且最不喜欢逛服装店。我觉得我在里面完全像个傻子,手都不知道放什么地方。因此,我极力鼓动妻子找她的好朋友去。但是,每次妻子要决定买什么的时候,还是要拉我去最后鉴定,这样很有目的的行为我一般也不会拒绝,因为目的很强,直接奔那个店,然后说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