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饶恕。这是一个非常可耻的行为,学术造假欺的是自己,对别人也是一种不公平,应该严厉处罚。
据新闻报道,去年的诺贝尔得主塞门扎涉嫌论文造假,而且从目前网络上反馈的造假信息来看,涉及到的论文已达到40篇,这40篇文章中,都存在一图多用且图片PS的嫌疑。塞门扎是美国纽约人,今年64岁,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教授,他于去年获得了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目前他本人对此事并没有相关回应。诺贝尔奖是目前世界上在学术领域上的最高奖项,代表着对个人在学术领域上的成就的最高肯定,含金量很高,那么对于此次的诺奖得主塞门扎论文造假事实被认定,对于他本人会有什么惩罚呢?
根据诺奖设立的初衷及以往的惯例,已颁发的诺奖奖项,即便在颁发后出现争议,也不会因此取消当事人的奖项。
任何国家对于造假行为,都是持积极打击的态度地,但这一般属于线下的实物打假,但对于学术上的造假,各国的处罚并不相同。对于诺奖这种世界上的学术造假行为,虽然不会取消当事人奖项,但当事人应该会为此,终生将会打入学术界黑名单中,就像你的个人征信不佳被银行打入黑名单一样。
诺奖的影响力巨大,所以也成为世界上含金量很高的学术大奖,而此次塞门扎的造假行为,正因为诺奖的影响力,使当事人再次出现在世界各国面前,成为世界名人,这个对事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代价也是巨大的。
世界各国的科学家都把获得诺贝尔奖来作为目标,想通过自己及团队的努力来实现,这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学术本是一片净土,因为想获诺奖,而采取的造假行为非常不可取,也是不明智的。
我觉得为什么这种事情就不能避免呢,一旦事情败露,这样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影响,无论如何,功不抵过,他还是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调查清楚,毕竟这个有关个人名誉问题,如果是真的,这名诺奖得主应该向大众公开道歉。
没有。不是论文实验图片都是自己实验的时候留下的真是数据,不会有假的出现。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图片识别。针对论文核磁图片造假,科学家建立了新的图片识别方法,能对经过故意编辑使用的图进行辨认,根据初步研究,大约%的论文存在图片造假的可能,那么每年250万篇学术论文会大约万篇存在图像造假的。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部网站于9月16日发布《关于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查处结果的通报》,披露了9起涉及购买论文、违反论文署名规范、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终止承担的国家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终止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追回科研奖励资金等处罚。
教学部规定,对这种行为,如果是未取的学位的,撤销其学位申领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资格,同时自处理之日起三年内,剥夺其学位申请的资格,如果是在读学生还可开学除其学籍。
论文造假实质就是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教育部会进行严厉的处罚。针对论文造假行为的处罚会因为涉事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但绝不姑息,必定严惩。
第一种,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第二种,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第三种,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第四种,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近年来论文造假的情况屡禁不止,虽然已经有不少的通报案例,但是科研领域中的学术浮躁问题还是频繁出现。从购买学术论文、找人代笔论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造假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科研秩序,而且损害科技研究创新的良好氛围,破坏我国创新事业发展的整体形象。对于这种恶劣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国家教育部和科技部都在重拳出击,打击论文造假行为,维护我国科研事业的良好的氛围。
对于学术不作为,行为不端的现象,仅有严厉打击是完全不足够的,这还需学校加强学风建设,正确引导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修养。除此之外,学术人员也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从事学术科研事业就必须有坐冷板凳的精神,十年磨一剑,否则还是不要来掺和科研事业。还有要严格执行相关对学术造假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力量警惕科研人员规范行为,道德行事,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真材实料展示自身科研成果。
算。学术论文处理的四项基本原则:1.不得对一张图片的局部区域进行增强、模糊、移动、移除等操作。2.可对亮度、对比度或色彩平衡进行调整,但须对全图进行,且不能隐藏、消除或歪曲原图的信息。3.允许从同一凝胶上不同部位,或从不同的凝胶、区域、曝光区取得图像并进行图片拼合,但须使用明确的分割线表示它们来自不同的原图,并在图注中予以说明。4.如作者不能提供原始数据,文章将取消录用。
也不是全都算学术不端。图片造假包括抄袭以及加工他人或自己论文中的图片,但很难被读者们识破。这些造假图片歪曲了实验结果,把学术界搅得乌烟瘴气,令许多学者深恶痛绝。在之前的论文查重系统中,一般只能对文字部分进行查重,无法对图片部分查重。因此,除了文字抄袭外,最常见撤稿原因就是图片“错误”。当前,仅靠人工检查,就已经发现了大量造假的图片。
发表的论文有错误不算学术造假。
但是你得把你的真实实验数据写上去,并且分析结果错误之处,就行了,当作一篇分析报告来写。不算造假,只是不严谨不科学。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
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防范措施
专家学者认为,必须用道德、体制和法律建设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在教育部举行的高等学校学风建设视频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希透露,新成立的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已经接到不少反映高校学术造假的举报,教育部对涉及直属高校领导的举报将邀请业内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力求让学术造假者付出代价。
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惩治学术造假的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学术造假的界定、界定的专门机构、惩治的机制机构、惩治依据、惩治方式、惩治力度等内容,为进一步立法做准备。
诺奖得主塞门扎涉嫌论文造假,这件事情的依据是因为发现了一些图纸有涂抹和修改的痕迹。
《自然》杂志应该非常权威吧。可是日本一个诺奖获得者统计了历年来在《自然》杂志上收录的论文。发现其中约90%的论文有问题。这说明科研是在不断进步的。有的科研结果有问题,但是当时的水平发现不了。而另一个极端是,有的科研太超前,以至于当时的权威的都理解不了,所以发表在级别很低的刊物也正常。 像“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米国总统一样,其它的“诺贝尔奖”也会根据西方人的需要,胡乱颁发。例如:“光电效应”忽视了金属氢的“磁力矩”切割地球磁力线释放的电磁波。 这很正常。其实也就说明了,现在中国国内高等教育机构和很多科研机构普遍存在的刊物崇拜本来就是一个笑话。 要想了解其中的原因,首先必须要了解期刊发表的过程。学术刊物的选稿基本上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叫做编辑选稿,另一种叫做同行评议。所谓编辑选稿很好理解,就是指由期刊编辑对所有的来稿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刊发。同行评议指的是,期刊编辑只做一些最基础的筛选工作,一般是针对文章本身的格式规范和作者本人的资历要求进行简单的初步审查,至于论文的实际水准是否过关值得刊发则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通过以后,则安排刊发。 同行评议是在国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逐步成熟的一种学术刊物的选稿方式。在中国引进的时间大约是在世纪之交。就现在来看,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刊物的主流选稿方式。编辑选稿的期刊还有但是数量很少,而且学术地位普遍不高。 因此,现在要在优质期刊上发论文,就必须通过同行评议来完成。 接下来谈一谈这套制度的优缺点。 这套机制设计的初衷有两点。第一,随着科研的逐步深化和细化,学术编辑本身也不可能了解该学术领域内所有领域的发展状况,也就使其很难对非常专业细分领域的论文进行评判。在这个时候,让具有评判能力的同行专家承担这种责任,确实有合理性。第二,无论是谁来做编辑都会有自己的选稿偏好,这种偏好会带来主观方面的扭曲。引入同行评议,弱化编辑权力,可以降低编辑选稿的主观性,让学术期刊的选稿过程更加客观化。 应该说这种设想在后来的实践当中还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所以将这种设想作为同行评议的优点来看待,其实也没有太大问题。不过同行评议同样存在着一些缺陷,随着这套制度的推行,时间越来越长,缺陷暴露的也就越来越明显。 第一,同行评议容易形成小圈子文化。因为能够参与这个评价过程的学者其实不多,很多学者相互之间都有联络,于是就会形成相互之间提携把持学术权力的小圈子现象。这实际上对于学术发展造成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光中国如此,西方学界也存在这种问题。 第二,同行评议模式下更倾向于支持常规研究成果的发表,而不是开创性研究成果的发表。这个原因比较简单,开创性研究成果,由于具有突破性,会使得很多既有的研究成果在短时间内立即失去价值,因此很容易受到学术领域内大量利益相关者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人又具有了同行评议的权力,那么他们就会阻止此类成果在期刊上发表。所以同行评议模式实际上是不利于开创性研究成果发表的。这也是国外很多学者对于这种选稿模式的批判所在。 除了同行评议的审稿模式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导致顶级期刊很难发表具有突破性 历史 价值意义论文的原因在于这些期刊对于研究成果的完善性要求比较高。而很多突破性研究,在短时间内没有办法实现成果的完善化,所以相比较常规研究来说,就失去了一个很重要的优势。 纵观多年来诺贝尔奖颁发的情况,这种顶级论文最后却只能到非顶级乃至于很多不知名的期刊上发表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的关于人口红利的论文是发表在一所大学学报上的。某些学者的论文甚至于没有公开发表,只是在业内传播。有一些是会议论文。甚至于某些学者的研究成果是以报告的形式传播出来的。 由此可见,目前中国大学当中普遍存在的期刊崇拜论是非常可笑的。大部分论文在发表后10年以内的引用次数是小于5次的。甚至于有相当一部分论文写完以后是没有任何引用的。而顶级期刊当中的论文,绝大部分也经受不了时间的考验,10年以后依然能够被人提及的人凤毛麟角。
诺贝尔 医学及生理学奖和化学奖的得奖之作都发表在什么杂志上呢?当然CNS是少不了的,确实有不少得奖佳作都刊登在Cell、Nature、Science上。推崇CNS、重视杂志的IF(影响因子),不见得完全错误或没有意义。但我想指出的是,同样有许多被诺奖委员会引述的得奖论文,是发表在优秀的专业杂志甚至是被国内某些评鉴系统认为是次等甚至是不值一提的学术刊物上的,以下我举一些例子说明。 2009年化学奖得主Ada Yonath(阿达?约纳特)关于核糖体亚基晶体学研究的关键性论文,有三篇发表于J Mol Biol(1984、1987、1991)上,也有两篇发表于现已停刊的杂志Biochemistry International(1980、1987)上。虽然J Mol Biol(分子生物学杂志)在2008年的IF只有,但在上世纪80年代它是与CNS齐名的顶尖杂志,至今也仍然是结构生物学领域最好的杂志之一,可以说是该领域的旗舰。至于Biochem Int由国际生化分子生物**合会主办,其1999年IF只有。这是小杂志发表大论文的又一经典案例。 2008年化学奖关于绿色荧光蛋白的发现,Osamu Shimomura(下村修)从1962年到1979年的几篇重要论文发表于Biochemistry(生物化学)、FEBS Lett(欧洲生化学会联合会快报)和J Cell Comp Physiol(细胞和比较生理学杂志,J Cell Physiol的前身)上。上述三份杂志在2008年的IF分别为、和。虽然它们的IF都不高,但在相关领域内仍是重要的学术杂志,也以发表过诺奖得奖之作为傲。 2008年医学奖关于人乳头瘤病毒的发现,Harald zur Hausen(哈拉尔德?楚尔?豪森)教授被引述的论文有6篇发表于J Virol(病毒学杂志),有10篇发表于Int J Cancer(国际癌症(cancer))上,更有一篇发表于Arch Dermatol Res(皮肤病研究文献)上。三份杂志2008年的IF分别为、和,再次说明重要论文也可以发表在IF较低的优秀专业期刊上。 类似的例子可以说是不可胜数。2004年几位诺奖得主有关泛素的经典论文发表在JBC(生物化学杂志)、FEBS Lett和BBRC(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研究通讯)上,我记得其他人过去也提到过。这三份杂志的IF都不高(2008 IF为、和)。 从上述例子可见,诺奖得奖之作也可以发表在相对不太显眼的期刊上。真正划时代的突破,无论发表在大杂志或小杂志,最终同样会得到充分的肯定。从根本上说,从事或评价科研工作和论文,更重要的是其长远影响和科学价值。IF以及其他所有定量指标,只能作为参考,只能在缺乏专家、缺乏客观评价、缺乏更科学评价系统的情况下用作参考指标。即使如此,采用多个不同指标也要比采用单一IF更好一些。
一般都是长篇小说,独立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