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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语言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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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律语言比较研究论文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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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好难,找了半天也找不到,不好意思。

语言是思维的表达方式,不同的语言特征往往反映着不同地域、民族的思维习惯差异。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汉语言对比方面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英汉语言对比方面论文篇1 浅探英汉委婉语对比 摘 要: 本文应用范畴和构造手段对英汉委婉语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委婉语可以了解委婉语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一种社会 文化 现象。研究英汉委婉语的异同,有助于我们了解英语国家的社会风俗与文化。 关键词: 英汉委婉语 应用范畴 构造手段 一、引言 委婉语euphemism源自希腊语,由词头“eu”(good)和词干“phemism”(speech)构成,意为吉利之语(words of good omen)或优雅的说法(good speech)。委婉语是人类语言使用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通过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委婉语,我们可以了解委婉语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社会文化现象。委婉语的产生和发展是不同社会心理和语言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委婉语反映了不同社会的发展、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文化。 二、英汉委婉语应用范畴的对比 1.关于疾病的委婉语 生病是人们忌讳说的,因而东西方人常常用委婉语表达。在现代英语中,多用trouble婉指病,如heart trouble,lung trouble等。cancer的委婉语为“the Big C”或“long illness”,“terminally ill”。性病在英语里被称为“social disease”,“the French disease”,“certain disease”,“communicable disease”。汉语里人们把这种病称为“花柳病”、“富贵病”、“那种病”。汉语中,我们把“生病”称作“身体不好”、“身体欠安”,说“癌症”为“不治之症”。 而在身体缺陷方面,英语中婉称crippled(残疾)为physically handicapped(有生理缺陷的)或者用disabled,the inconvenienced表示crippled(瘸子),用imperfect hearing(听觉不完美)代替the deaf(聋子),用visually retarded(视力有障碍的)代替the blind(瞎子、盲人)。在汉语中,四肢残疾称“手脚不灵便、走路不便”,偏瘫称“半身不遂”等,秃顶婉称“谢顶”,耳朵聋称“耳背、耳朵不灵”。其他的还有“挨了一下子”、“划了个口子”等代称“受伤”。 2.关于性的委婉语 从古至今,各民族对性爱及与其相关的一些说法均持谨慎态度。随着人类的进步,也出现了一些开放性的说法,但其主流仍然采用回避、模糊、委婉的说法。英语中谈及性行为的委婉语有make love,to have sex with,to go to bed with etc.汉民族历来对性行为持封闭态度,谈及性行为时总是遮遮掩掩,含混模糊。汉语中表达性爱的委婉语有:同房、夫妻生活、房事、云雨之事、那种事等。在谈到性行为不检点时,英语中有free love,trial marriage,love companion,mixed singles等模糊与中性化的委婉语。汉语中则采用较严厉的贬义词抨击不检点的性行为。如男盗女娼、三者插足、寻花问柳、水性杨花等。对于妓女这一令人鄙弃的角色,西方社会给予了许多雅号,如,street walker,street girl,a woman of the town,pavement princess。谈到怀孕时,英汉两种语言均用委婉语,如英语很少直接说pregnancy(怀孕),而说be in the family way,in an interesting condition,in a delicate condition,knitting little bootees etc.汉语则说,有喜了、要当妈妈了、身怀六甲等。 3.关于死亡的委婉语 古今中外,无论东西方,“死亡”都是一个避讳莫深的话题。人们在语言交际中尽量回避“死亡”二字而尽可能用委婉语代替。虽然英汉语中都有很多表示“死亡”的委婉语,但其中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1)英汉表达死的委婉语在体现社会地位上大相径庭。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对中国文化影响颇深。天子死称“崩”,诸侯死称“薨”,大夫死曰“卒”,士死曰“不禄”。西方人笃信__,认为人都是上帝创造的,故生来人人平等。英语中有一条古老的格言:Popes,Kings,beggars,and thieves alike must die.头衔和地位并不能免人一死。在死神面前,卑贱者和高贵者一律平等。 (2)由不同的宗教文化带来的表达差异。英语中die的很多委婉语来自《圣经》,如to go to a better place/world(到一个更美好的地方、世界),to go to Heaven/Paradise(进入天国)。汉语中,入佛门的则说“迁化、圆寂、舍生”等;对信仰道教的则说“蝉脱、羽化、别驾、遁化”等。 (3)因价值观念的不同,英汉委婉语也不同。汉语中表“死亡”的委婉语还有褒贬之分,如壮烈牺牲、慷慨就义、为国捐躯等。英语国家的民族英雄常常受人敬仰,在英语里找到一些表示为国家或事业而捐躯的委婉词语,如bite the dust/the ground,fire one’s last shot,give one’s life,kiss the dust lay down one’s life。 4.有关“低微职业”的委婉语 在英汉这两种语言里,职业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它直接反映了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为提高某些职业的社会地位,人们往往使用委婉语加以美化。这种现象在现代英语中俯拾皆是:把maid(女仆)或housekeeper(女管家)称为domestic help(家务助手)、day-help(白天帮工)或live-in help(住家帮手);一般服务员也升级为service manager(服务管理人员);butcher(屠夫)也改称为meat technologist(肉类技术专家);garbage collector(垃圾收集工)也称sanitation engineer(环境卫生工程师)。 现代汉语也有类似的职业委婉语,“理发师“成了“发型设计师”,理发店也随之改成了发型设计中心,“佣人”成了“家政人员”,“厨子”婉称为“大厨”、“大师傅”,用“服务员”代替“跟班、听差、跑堂”,“司机”代替“车夫”等。这些职业委婉语的使用一方面反映出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和追求高雅的心理趋势,另一方面体现出现代人的尊重意识和平等观念。 5.关于年龄上的委婉语 英语中有关老的委婉语很多,这与其文化密切相关。美国文化以个人主义为中心,讲究独立与隐私,子女成人后即与父母分居,老人生活孤单寂寞,于是老成了生活中的一大忌。因此,英语中有许多关于老的委婉语。如:senior citizen,advantage in the age,the mature,seasoned man等。 同时人们把晚年称为golden years(黄金年华),养老院并非理想去处,也被婉称为a home for adults(成人之家)、a rest home(休养所)等。然而在中国,情况却正好相反,因为中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观念和价值观。在中国,“老”字带敬意,是资历和地位的象征。人们有时还倚老卖老,以老为荣。 如什么“老板、老大、老总、老师、老师傅”等。汉语中类似“年老”的委婉语也很多,如:古稀之年、高龄、高寿、桑榆、夕阳红等。同时,中国人还常把老字放在姓氏的前面或者后面,来称呼那些德高望重的老年人,以表尊重,如:老赵、王老。这体现了中国重视老人的价值观,而这些在英美文化中是不可思议的。可见,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对同一事物的态度可能截然相反。 三、英汉委婉语构造手段的对比 由于英汉民族的语言不同,两种语言在文化、语言形式和 思维方式 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英汉委婉语的差别正是由于两种语言的语言特点差异所造成的,主要体现在英汉委婉语各自的词汇形态特点、语义特点和语法特点等方面。英语是一种拼音文字,通过语音及语法手段构成委婉语,或拼写形式的变异,达到委婉的目的,汉语却侧重于词汇手段。 英语委婉语的构成方式: (1)缩略(Abbreviation):ladies代替ladies’ room,婉指女厕所。 (2)尾脱落(Apocopation):lav代替lavatory(厕所)。 (3)首字母缩略(Initiating):.代替body odor(狐臭)。 (4)逆生(Backforming):ecnop 代替ponce,婉指“拉皮条的人”。 (5)音节或字母重复(Reduplication)pee-pee=piss(小便)。 (6)音节扭曲(Phonetic Distortion)Cripes=Christ(基督)、God(上帝)。 (7)混合词(Blend word):gezunda=This object“goes under”the bed.(那东西放在床底下,即“夜壶”)。 (8)小词(Diminutive):heinie=hind end(后端,即“臀部”)。 汉语委婉语独特的构成方式: (1)拆字法。如:张俊氏道:“胡子老官,这事你作法便了,做成了,少不得言身寸。”(“谢”拆开后即“言”、“身”、“寸”)。(《儒林外史》第32回) (2) 歇后语 法。人们在做一些消极评论时,常会借助一些歇后语来缓冲过于直白的语气,以达到委婉的目的。比如骂人时说:茶壶里的水(滚开)。 (3)换字法。例如,北方话口语中常说“扯蛋”,书面语转写时,换成“扯淡”。 (4)符号替换法。例如:“×你妈!你怎么不说话,哑巴吗?” (5)反义法。所谓反义就是指与禁忌语的意义相反。如广州人把“气死我”说成“激生我”;把“笑死我”说成“笑生我”。显然,生与死是 反义词 ,这里用“生”避开了“死”。 三、结语 笔者对英语和汉语中的委婉语从应用范畴与构造手段两方面进行了比较,试图找到两种语言中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委婉语不仅仅是修辞现象、语言学现象,更蕴含浓厚文化内涵、民族特征。在各个国家的日常交往及工作中,委婉语的运用极为广泛,它可以润滑和协调人际关系,使交际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其构造手段、形式特点、发展规律将有助于我们了解英语国家的社会风俗与文化,从而增强跨文化交际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志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2]束定芳,徐金元.委婉语研究:回顾与前瞻[J].外国语,1995(5). [3]王希杰.汉语修辞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刘瑞琴.英汉委婉语对比与翻译[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 关于英汉语言对比方面论文篇2 浅谈英汉词缀对比研究 【摘 要】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两者在构词法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分析了这两种语言的词缀,通过前缀和后缀的词缀对比,会给英语教学以及英汉互译提供一些启发。 【关键词】词缀;前缀;后缀;对比 1 词缀的定义 词缀法是把词缀附加在词根上构造新词的 方法 (陈,1991),也叫做派生法。总的来说,前缀起着语义功能,而后缀有语法功能。在英语中,它是一种重要的构词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它在新的 英语单词 中占。在汉语中,由词缀法构成的词非常少,然而词缀化是汉语本身发展的自然趋势(吴,2001)。 2 英汉前缀对比 英汉前缀的不同反映在英语比汉语有更多的前缀。英语前缀是构词主要的成分,仅次于词根。整体来说,英语派生过程比汉语更复杂、更多样化。 英语前缀的分类 英语前缀大多只是改变词义而不改变词性,所以英语单词是在意义的基础上分类的,英语前缀可以分为九类,列举如下: 汉语前缀的分类 汉语的前缀表示语法意义,其首要功能是改变词性,这种功能相当于英语的后缀,这是两种语言最大的区别。汉语的前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只是为了构词,如“老”,老婆、老大、老虎;“阿”,阿爹、阿婆。另外一类不全是语法的性质,可能会改变词性,汉语前缀根据意义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汉语前缀和其相对应的英语形式: 1)否定前缀 不人道 inhuman 非正式 informal 不科学 unscientific 非导体 nonconductor 无形 invisible 无条件 unconditional 2)态度前缀 反建议 counterproposal 亲美 pro-American 反常 abnormal 伪政府 pseudo-government 反社会 anti-social 3)程度或大小前缀 超自然 supernatural 泛非 pan-African 超音速 hypersonic 次大陆 subcontinent 准学者 quasi-scholar 4)数字前缀 半封建 semi-feudal 单边 unilateral 半人半神 demigod 单晶体 monocrystal 双音节 disyllabic 多中心 polycentric 双语 bilingual 多级 multipolar 英汉前缀的对比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推测出两种语言的大多数前缀都有对应关系。总体来说,英语前缀在不改变词性的基础上,对词根起着语义功能,而汉语前缀具有语法的功能,更倾向于语义分类。 然而,在两种语言中,由相对应的前缀构成的派生词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语言中的派生词在另一种语言中有着相同意义也可能不是派生词。例如,“不毛”在汉语中是个派生词,由前缀“不”和名次“毛”组成。在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barren”,是个单词素的词。同样,英语中派生名词“non-smoker”是由一个前缀“non-”和一个名词“smoker”组合起来的,在汉语中是个名词词组“不吸烟的人”。 许多前缀具有多种意义,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即一种语言的前缀在另一种语言中具有几种意义,反之亦然。英语前缀“a-”有三种意思:a. 强调原来的意思,如await; b. 改变词性和意思,如awash; c. 非、不, atypical。在汉语中,前缀“不”可以用英语中不同的前缀来表示,如un-, il-, ir-, a-等。 3 英汉后缀对比 与英语相比,汉语中表示人的后缀比指示状态和动作等的后缀多。两种语言的后缀都是加在词根之后。 英语后缀的四种范畴 英语后缀是对原来的词的一种修饰,它改变了词原有的词性。英语后缀有四种类型:名词后缀、形容词后缀、副词后缀和动词后缀。当词根加上这些后缀后,分别形成名词、形容词、副词和动词。 汉语后缀的分类 与英语后缀不同,汉语后缀主要构成名词。加上后缀的词根几乎限于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尤其是名词。下文选择了若干汉语后缀和所对应的英语后缀。 1)名词后缀 ①表示代理人和职业的后缀 专家 specialist 教员 teacher 银行家 banker 打字员 typist 发明家 inventor 技术员 technician 读者 reader 讲师 lecturer 逃亡者 escapee 工程师 engineer 马克思主义者 Marxist 魔术 师 magician 助手 assistant 积极分子 activist ②表示属性、状态和学说意义的后缀 灵活性 flexibility 创造性 creativity 正确性 correctness 湿度 humidity 长度 length 唯心论 idealism 相对论 relativity 社会主义 socialism 达尔文主义 Darwinism 电子学 electronics ③表示亲昵或轻蔑意味的后缀 胖子 fatty 酒鬼 drunkard 赌棍 gamester 电影迷 filmnik 2)动词后缀 人格化 personify 简化 simplify 深化 deepen 现代化 modernize 革命化 revolutionize 3)形容词后缀 男孩子气 manly 孩子气 childish 阔气 luxurious 傲气 cocky 井然 orderly 默然 speechless 4)副词后缀 油然 spontaneously 惨然 miserably 特地 specially 继而 afterwards 率尔 rashly 英汉后缀对比分析 如上所述,汉语在构成名词方面有丰富的后缀,尤其是指示人的名词。据估计汉语表示人的后缀在词缀中达到32%,在英语中只有13%。两种语言的后缀很明显的不同在于汉语后缀大多带有些许感情色彩,尤其是轻蔑意义;而英语后缀很少带有这种贬义的感情色彩。 汉语中一定量的后缀在英语中没有相对应的后缀,因此,在英语中由自由词来表达这些后缀的意思,例如桌子(desk)、杯子(cup)、石头(stone)、尾巴(tail)、泥巴(mud)。同样,当表示女性的后缀附加于对应的动词之上,整个词就代表了女性。然而,在汉语中单个词就代表了相同的意义,比如女演员(actor-actress) and母老虎 (tiger-tigress)。 后缀中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加上后缀的英语派生词与加上前缀的汉语派生词相对应,比如,“lawless” 和 “fearless”分别译成“非法”和“无畏”。英语中带有指小意义名词后缀在汉语中经常译成前面加“小”的名词,如小鸭(duckling)、小猫(kitten)。有时,同时使用前缀“小”和后缀“儿”,如小罐儿(cannikin)。 4 结语 总之,科技全球化给英语和汉语提供了更多的接触机会,在此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比较。英汉词缀既有相似处也有不同点,将两者相比不仅有益于 英语学习 者深刻认识两种语言,而且有益于他们丰富英汉词汇。 【参考文献】 [1]陈治安.英汉词缀法构词比较[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1(1). [2]韩汉雄.英汉词缀比较及 其它 [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4(7). [3]胡壮麟.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吴东英. 再论英语借词对现代汉语词法的影响[J].当代语言学,2001 (3). [5]萧立明.英汉比较研究与翻译[M].上海:上海外语 教育 出版社,2010. [6]张晗.英汉构词法对比[J].厦门大学外文学院,2010(3).

范忠信的《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和暗合》全部是将这个东西的少在网上找,空闲的时候多看看书,毕竟电脑只是个工具

中国的法律职业比较研究论文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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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

论文中外比较研究

第一,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首先需要具备的是研究国内的现状,需要举出一系列的数据,同时这些数据必须是来源于正规的数据平台,这样的平台国家已经很多,中国知网是一个全国比较大家的数据库大家可以在这里查找,这个方法大家要记住。第二,大家写国外研究的时候,需要明白的是国外的整体情况,需要了解具体国家的整体数据,同时对这个国家的文化要有了解,这样才可以引述正确。这些资料可以各大国际知名网站查找,美国的很多大学网站对外开放一部分,可以去那里研究一下。数据的来源需要注明,这点十分重要,同时在做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比的时候要明晰的说明的整体对比和结论,要写明国内外相互的关系,相互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一系列问题,这样才是一篇完整的论文。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即提出问题,阐述研究该课题的原因。研究背景包括理论背景和现实需要。还要综述国内外关于同类课题研究的现状:①人家在研究什么、研究到什么程度?②找出你想研究而别人还没有做的问题。③他人已做过,你认为做得不够(或有缺陷),提出完善的想法或措施。④别人已做过,你重做实验来验证。2、目的意义目的意义是指通过该课题研究将解决什么问题(或得到什么结论),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或结论的得出)有什么意义。有时将研究背景和目的意义合二为一。3、成员分工成员分工应是指课题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要人人有事干、个个担责任。组长负责协调、组织。4、实施计划实施计划是课题方案的核心部分,它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等。研究内容是指可操作的东西,一般包括几个层次:⑴研究方向。⑵子课题(数目和标题)。⑶与研究方案有关的内容,即要通过什么、达到什么等等。研究方法要写明是文献研究还是实验、调查研究?若是调查研究是普调还是抽查?如果是实验研究,要注明有无对照实验和重复实验。实施计划要详细写出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地点、任务和目标、由谁负责。若外出调查,要列出调查者、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交通工具、调查工具等。如果是实验研究,要写出实验内容、实验地点、器材。实施计划越具体,则越容易操作。5、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是指课题研究所需的条件,即研究所需的信息资料、实验器材、研究经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及教师的指导能力。另外,还应提出该课题目前已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哪些方面需要得到学校和老师帮助等等。6、预期成果及其表现形式预期成果一般是论文或调查(实验)报告等形式。成果表达方式是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和多媒体等形式来表现。好玩的美女直播网站-可互动可约可聊最近3分钟前有人下载性感妹子高清直播,无聊时候看个够!高清美女直播,超好听的声音,陪你到天亮!点击立即咨询,了解更多详情咨询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 广告 搜索继续阅读本文档VIP免费下载下一篇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怎么写_硕士 论文论文-助力毕业季-质优价廉-高效通过!!!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怎么写,硕士 论文论文 毕业设计 论文选题 硕士论文 本科论文 大专论文 没有思路?不用担心 985硕博团队 1对1讲解,从此论文不在难,轻松通过。广告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怎么写_教大教育及人类发展学院 1月14日网上课程资讯日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怎么写,网上讲座包括教学,辅导,幼教,心理学等多个研究生课程, 立即登记参加当日有课程展览,实时课程介绍,即时问答,了解入学要求及行业前景,与我们实时互动广告相关推荐查看全部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怎么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怎么写 800字研究综述怎么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如何写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外研究猜你想看查看全部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国内外自主学习研究现状综述国内外企业文化研究现状的综述国内外教师专业化现状研究综述

张瑞全 活动内容: 一、目的:调查研究中外动画的不同二、方式:上网调查三、过程:(1)先上网查找资料,进行对比,得出结论一; (2)下载一些中国与外国较著名的动画片来观看,再做比较,得出结论二; (3) 把研究得出的结论一和结论二进行比较,得出结果。 四、收获: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中国动画片和外国动画片,无论是在画面的精美程度,故事的新颖程度,还是制作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课题活动记录表课题题目:中外动画片比较研究 活动时间2008年5月18日 第 二 次 活动地点:校园内 参加活动成员:陈春、冯蕾 活动内容: 四、目的:了解同学们对中外动画片的了解程度;五、方式:问卷调查六、过程:(1)通过所搜查到的资料制作问卷; (2)发放问卷并收回问卷; (3) 整理并统计成数据。 四、收获:通过问卷调查发现,观看动画片的人约在13~17岁,平时都很喜欢看动画片,一般是国外出品的,喜欢看日本出品的占多数。在他们严重,中国与外国动画片有很大差距,虽然差距正在居间缩小,但大家认为至少要20年后才能赶上国外动漫作品。主要问题出现在制作方面和剧情老套等方面。 课题活动记录表课题题目:中外动画片比较研究 活动时间2008年5月22日 第 三 次 活动地点:校园内 参加活动成员:宁奕锋、谭永嘉 活动内容: 七、目的:以采访的形式了解学生在这个课题方面的一些见解;八、方式:访问九、过程:(1)讨论设计出一些与本课题有关的问题; (2)选择决定要采访的人; (3) 开始采访。 四、收获:在同一个问题上,学生与老师的回答见解相差并不远,把我们的问题解决了,很好地完成了采访工作。 课题活动访谈课题题目:中外动画片比较研究 访问者(学生):宁奕锋、谭永嘉 访问日期:2008年5月22日 被访问者:陈少芳 工作单位: 职务:学生 专长: 地点:学校 方式:面对面 访谈记录 问:您对于当今国外动画片不断入侵中国时常形成的文化侵略有什么看法?答:我们应该从正确的态度、理智的思想,去接受它们,从中找出我们自己的缺点,再加以改进。凭我们的实力去超越它们。 问:您觉得国产动画片有哪点需要改进的?答:我觉得应改变下观点,开放一些,在创作上要有新鲜感。 访谈时间: 15分钟 课题活动访谈课题题目:中外动画片比较研究 访问者(学生):宁奕锋、谭永嘉 访问日期:2008年5月23日 被访问者:陈川云(美术老师) 工作单位:海口市第十四中学 职务:美术教师 专长:绘画 地点:学校 方式:面对面访谈 访谈记录 问:您对于当今国外动画片不断入侵中国时常形成的文化侵略有什么看法?答:我认为对于国外动画片,我们不是加以抵制,而是要去学习它们的长处。 现在国际是多元化的,我们除了接受还要学习,这样才有机会赶超。 问:您觉得国产动画片有哪点需要改进的?答:我认为还是技术问题需要改进,目前我过的动画片没法和好莱坞动画片相比。应该多挖掘民族文化,这样更显出我们中国的特色。再一个是缺少包装,我们应该把它包装得更精致些,这样会更吸引观众的目光。 访谈时间: 20分钟 研究性学习心得体会姓 名 宁奕锋 课题名称 中外动画片比较研究 班级 高一(3班) 呼~总算是吧任务做完了,好辛苦。做组长就是辛苦,要干的事情总是一件接一件,还要时不时去关心一下各组员们的工作进程并给予点意见。通过这次的活动到是让我深深体会了做为一个团队的头头的辛苦与成就。同学也发现了自己原来也很在行领导的。访问工作过程中不断的失败带来不断的动力,使我与谭永嘉的工作不断的完善。“团结就是力量”这句话说得没错,少了这组员,我根本就没有什么作为,所以一定要做到团结。 研究性学习心得体会姓 名 孔碧瑛 课题名称 中外动画片比较研究 班级 高一(3班) 参与这次的实践活动,让我收益非浅。我们这小组研究的是中外动画片比较。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入了解了中外动画片的差距主要在于制作和剧情方面。也通过这次活动,使我们组员与组员之间的友谊更加浓厚了。从中,还锻炼了自己,让我体会到了“团结合作”的精神,一个人的力量是薄弱的,集体的力量才是强大的。只要我们团结一致,没有做不到的事

爱情语言是人类语言中最相通的。爱情把人的精神提升到与心灵对话的层次。爱情在人类社会中以永不衰竭的形式伴随生命存在。所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文学作品中爱情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对东西方不同爱情观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中西文化差异。而通过对文学作品中的中西两种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增进国人对西方文化的了解,进而促进双方的理解沟通。文学虽然是世界性的,但最重要的还是其民族性和地域性。由此我们在分析和认识文学作品的某一观点的时候一定要对其所处的历史文化背景有一个很深人的了解,才能真正理解某种文学创作模式产生的深刻背景。爱情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的爱情观,既有西方文化爱情观的影响,又深深地带着中国传统爱情观的痕迹。将体现在中西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观作一番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不同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使中西文学的爱情观念决然不同。我们以传统的中西文学为关照点,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爱情构成了西方人整个生活和生命的全部,爱情就是一切。朱光潜先生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人重视恋爱,有‘恋爱最上’的标语。在西方人眼中,爱情是人生的至乐。人生如果没有了爱情,那就失去了无限的趣味。”所以西方人将宗教家的天堂,称之为“永远的蜜月”,即是此意。西方人认为人在热恋中时,所倾慕的对象就好比天使一样,是完美无缺的,是绝对纯粹的。所以一次真正的爱情,会使人的灵魂得以净化,道德得以升华。用中国人的话来说,一次真心的爱情,会使人大死大活一番,确使人有脱胎换骨之感。所以西方的文人学者艺术家,无不重视爱情,甚至于一生多次恋爱,以从中寻找灵感与激情。歌德每经过一次恋爱,就有一首好诗,即是此证。西方文学中往往把爱情视为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l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在《巴黎圣母院》中塑造的副主教克洛德一直被看做邪恶势力的代表,也是人们极力鞭挞的对象,但如果认真考察他的内心世界及同周围环境的联系,就不难发现他身上不仅有牧师的虚伪,也有着人性遭到压抑之后的悲哀。纵观l4世纪后期的欧洲,资产阶级掀起人文主义运动,这场运动直接抨击了中世纪的教会的精神独裁和禁欲主义,追求个人的现世幸福已成为普遍现象。克洛德也有了人性的要求。但他一直过着远离女人的清修生活,节制自己的各种欲望,并且自以为是快乐的。直到见到了在巴黎街头跳舞的艾斯美拉达,人的意识才觉醒了。他被这种强烈的爱折磨着,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都在忍受着一种比死亡力量还要强大的苦刑。作为一个神职人员,这可谓是大逆不道。但是副主教也是一个人,宗教的知识不能满足他对生活的要求,作为一个人,他也有人的感情、人的欲望、人的爱。基于这种爱,他才愤愤不平,发出人性的呼喊:“究竟,一个男人爱上了一个女人,这并不是他的错。”然而,正因为他所要求的这种爱是他所代表的那种势力和环境所不能允许的,因此,它的表现出来的方式便是扭曲的,变形的。在西方,中世纪是个特别”黑暗的时代”。在文艺领域,只能写对上帝的爱,写恋歌成为一种罪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依然:有法国经院哲学家、唯情论者阿伯拉尔与巴黎名媛哀绿依斯冲破重重阻挠,苦苦相恋,尽管身为僧侣却不理睬教会的禁欲主义,而是写了大量歌颂男女爱情的恋歌,在民间广泛流传,产生很大影响。在德、法两国民间广泛流传的骑士传奇《特利斯坦和绮瑟》中,写特利斯坦和绮瑟无意中喝了一种药.酒,这种药酒使人永远相爱。尽管他们受到绮瑟的丈夫马尔克国王的残酷迫害,但是他们的爱情永远消灭不了。西方文学中的爱情还可以使人摆脱厄运,绝处逢生,在西方关于《白雪公主》的多种版本中,以美国迪斯尼动画片《白雪公主》为例,王子充满爱的深情的一吻是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秘诀。中西方名人对爱情的评价也体现着不同的文化差异。费尔巴哈:爱情,就是要成为一个人。莎士比亚:一个人明明知道沉迷在爱情里是一件多么愚蠢的事情,可是,在讥笑他人的浅薄无聊以后,偏偏会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照样陷入爱情:盈柔的怀抱。歌德:在爱情中,最宝贵的不是占有,而是彼此的尊重与爱慕。孟子:食色,性也。林语堂:一个没有孩子的妻子就是情妇,而一个有孩子的情妇就是妻子。傅雷:要找永久的伴侣,也得多用理智考虑,勿被感情蒙蔽。情人的眼光一结婚就会变,变得你自己部不相信,事先要不想到这一着,必招来无穷的痛苦。老舍:爱情要是没有苦味。甜蜜从何处领略?爱情要是没有眼泪,笑声从何处飞来?爱情是神秘的,宝贵的,必要的,没有他,世界上只有一片枯草,一带黄沙,为爱情而哭而昏乱是有味的,真实的!人们要得不着恋爱的自由,一切的自由都是假的,人若没有两性的爱,一切的爱都是虚空。之所以选择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来反映一种冲突,是因为这样才有必然性一一那不是性格的冲突,也未必是人格、品质的冲突,而是“理想的冲突”。他们都在对方身上寄托了自己的理想,这对他们来说都是合理的。而这理想又如此不同,所以悲剧在所难免。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因而感情的悲剧以婚姻悲剧居多。催人泪下的《孔雀东南飞》,重在写婚姻悲剧。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围绕的轴心不是爱情,而是国计民生,风雅美刺等在我 n看来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爱情在我们看来是不重要的,并且在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允许的。《诗言志》是中国古代诗歌理论即纯文学理论的总纲,但是“言志”的说法很笼统,在当时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抱负和志向。所以诗歌历来强调风雅美刺的传统,要写重大而严肃的题旨,没有个人化的私人情感空间,写“家务事”、“儿女情”是不行的。中国人亦深知爱情的美妙,但更知爱情不能仅囿于生理的范围,所以将爱情与孝悌、礼义相配合。由于礼是儒学四端中的其中一个元素,所以在中国传统修身立德上,礼便促使中国人在抒发感情上比较内敛含蓄。中国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观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色即才子结缘于佳人,英雄无缘于美女的中国爱情模式。中国的才子以手中的一支笔获取小姐的芳心,寒窗苦度的考场配以柔情似水的情场。“永老无别离,万古常完聚,愿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名列元代四大爱情剧之首的《西厢记》,反映了广大人民美好而善良的愿望。男主人公张生给观众、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文章魁首”张生,英俊潇洒、才华出众且富有胆略,张生便以他的风流儒雅、才思敏捷而吸引住莺莺。对于爱情的论断,古今中外,难以记述。但细究中西方的爱情论调,可以发现一些细微的本质异同,西方人是崇尚爱情的,除了宗教中将“性欲”作为一个需要抑制的东西去约束外,人们对爱情的美好是带着崇敬的心理去接受的。但在中国,大多数的人,对爱情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心理因素,需要又排斥,接受又逃避,既憧憬爱情激动人心的一面,又恐惧爱情令人痛苦的一面,甚至于直接将爱情视为痛苦。这种矛盾的心态恰恰来自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中西方是有差异的,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和人家的文化还有历史背景不同。所以,中西方的爱情观是不一样的,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东西方差异是有的,但我们也有共识。有不同的爱情观,但我们都向往着美好的爱情;无论是梁祝化蝶还是茶花女、卡门或是舞剧天鹅湖,都是我们对冲破传统观念和对爱情的追求及向往。

汉语方言比较研究论文

期以来方言研究侧重语音而忽略词汇、语法之偏向被逐渐扭转过来,研究方法的主流从一般的记录描写转入探索各种方言现象的规律。本论文选择马卜江村方言的几个语法现象(马卜江村方言的七个句式,马卜江村方言的动态助词,马卜江村方言形容词构形法)作为研究对象,原因有:(1)本方言是笔者母语,较容易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特别有利于加强方言研究的薄弱环节——语法的研究。(2)湘方言(本方言属老湘语)是汉语在地域上由北向南发展的第二站。(3)本方言语言现象丰富。本文研究方法是,在描写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方言比较和语言理论分析。此论文对汉语史的整体把握,方言的比较,普通语言学理论的探讨,本地方言的词典、地方志的编纂,以及对湖南人学习普通话等方面都有所帮助。 本方言有七种句式值得注意。本方言的处置句,补语句,双宾句,比较句,被动句这五种句式值得注意的特点分别是:(1)在处置句中,介词位于宾语前和位于宾语后两种句式使用频率差不多,甚至可以将介宾结构中的宾语提至句首,而介词却保留在原来的位置。(2)对于带有补语的句子来说,下面三对句式分别为同义句式:a、“动+宾+补”与“动+补+宾”;b、“动+宾+补”与“动+宾+动+补”;c、“动+定+宾”与“动+宾+动+补”。(3)双宾句中,指向间接宾语的介词“起”[(?)‘i]与普通话的介词“给”有同有异;双宾句的“动+直接宾语+间接宾语”与“动+直接宾语+动+间接宾语”为同义句式。(4)比较句中,差比句中的虚词[·ti]与平比句中的虚词[(?)]较为特殊。(5)本方言与普通话被动句的区别是:本方言中施动者不出现的被动句,不能有表示被动的介词,而普通话却能有(也可以没有)。 本方言中的“重复”、“隔离反复”这两种语言现象也值得注意。虽然本方言的“重复”与词法中的构形法的重叠,以及与普通话中修辞手法的连续反复有相似之处,但从反复的方式、次数及其表达的语法意义来看,“重复”与“重叠”,“连续反复”是不相同的。本方言“隔离反复”的句式与语法意义是特定的、单一的,与构形法的“重叠”,修辞手法的“隔离反复”差别更大。笔者认为本方言的“重复”与“隔离反复”都属于句法范畴,因而将其视作两种句式。隔离反复的三种具体形式是:(1)“b是ab,但…“;(2)“ab是ab,但…”(3)“a是ab,但…”。 本方言动态助词的研究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将本方言与湖南省的长沙话,双峰话,安乡方言,怀化方言,广东省的连平话(属客家话)等方言的动态助词进行对比,可以为方言比较,原始方言拟测,方言地图,语音变异,词汇扩散等方面 的研究提供参考。从动态助词“倒”与“啦”的关系,可以探讨离散式音变。连续式 音变,以及词汇扩散等理论的得失。研究“咕哩”等完成态动态助词在紧缩复句中 的具体运聊可以看出在具体语言中,句子形式和它表达的句法意义之间的搭配 情况。 马h江方言形容词的构形法分前加式和后加式两种,其主要方法是重叠和附 -加,而且它们经常结合使用:构形法各具体形式之间有着大致的分工。构形法中 ’4 的词缀b有些仅表语法义,有些则兼表语法义和词汇义;词缀“哩”是后加式的标 志,它是由句法单位演变为词法单位的;词缀卜tgi*则是由词汇单位演变为语法 单位,和它搭配的形容词的性质必须是令人喜爱的。从形容词构形法的各形式在 语言中的运用实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它们做主语*语、宾语、定语卞语时(不可 以做状语)龌体情况。

你这篇中国知网也好,万方数据也好都有例子!甚至百度文库都有!==================论文写作方法===========================论文网上没有免费的,与其花人民币,还不如自己写,万一碰到人的,就不上算了。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通读一遍,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参照论文的格式,列出提纲,补充内容,实在不会,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我这儿有很多地方方言的论文,随便一篇就可以吗?

南方方言保留了最完整的古汉语字词、读音和原意,词汇量大,表意清晰优美,读起来朗朗上口,是古汉语口语的活化石,历史底蕴深厚。同时语音因地、因时而异。

江西话是中古汉语,保留了唐宋时期的发音、字词、语义,和客家话、粤语高度相似,大概分化在南宋灭亡时期。其保留了古汉语的入声(饿ngok4)、浊音(金jim1)、字(厥jie1<他>、摄<单肩扛>)、称呼(新妇xin1fu、爷娘ya2yang、嬷嬷ma3ma)。再者,江西话用送气(zh ch sh th)阻音、不送气(z c s t)区分卷舌音、平舌音,元音分短元音(a o e i u v)和长元音(aa oo ee ii uu w),存古代高(我ngo,你ng,厥jie1),这与印欧语系相近(汉人祖先起源于甘肃一带,毗邻印欧人种,基因研究我们和印欧人是近亲)。如果想听宋人怎么讲话,就听江西话(gang1xi wak4)。

可以参考

江西话南方赣方言口语词汇江右民系语言本字,里面有专门的本字和发音收集

汉语方言的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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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话的变调和轻声(加工整理) 厦门大学学报(社科版)1962,2厦门话的文白异读(加工整理) 厦门大学学报(社科版)1963,2福建汉语方言分区略说 (第二作者,与潘茂鼎等合作) 中国语文 1963,2长汀话两音节三音节的连读变调 厦门大学学报(社科版) 1965,2对同音代替压缩汉字的意见 光明日报 1977,12,2谈谈中小学语文课的语言训练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1978年第3期福州话语音演变概说(第一作者,与梁玉璋、陈天泉合作) 中国语文 1979,2地名词的特点和规范 中国语文 1980,3福州话声母类化音变的再探讨(主要作者) 中国语文 1981,3闽台地名纵横谈 地名知识 1982,4进一步开展汉语方言的调查 文字改革 1982,2论汉语方言词汇差异 语文研究 1982,2宁德碗窑闽南话二百年间的变化(第一作者,与陈章太、游文良合作) 中国语文 1982,5论闽方言的一致性(第一作者,与陈章太合作) 中国语言学报(创刊号) 1983,4闽西北方言来母字读S-的研究 中国语文 1983,4闽方言和苗壮傣藏诸语言的动词特式重叠 民族语文 1984,1自闽方言证四等韵无-i-说 音韵学研究(第一辑) 中华书局 1984,3关于多音字精简问题 文字改革 1984,2《八音定诀》的初步研究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社科版) 1984,4地名中的古音 语文研究 1985年第一期古全浊声母闽方言今读的分析 语言研究 1985,2澳腰莆田方言岛记略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85,2论闽方言内部的主要差异(主要作者,与陈章太合作)中国语言学报(总第二期)1985,10地名的分类 地名知识 1985,3闽南方言的“有”和“无” 福建师范大学 学报 1986年第二期略论语言人类学的一些课题 人类学研究(试刊号,厦门大学) 1986,2在方言复杂地区加速推广普通话 语文建设 1986,6地名中的同形异名和同名异形 地名知识 1986年第8期地名的语词特征 《地名学论稿》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86,11海南岛的迈话(主要作者,与黄谷甘合作) 中国语文 1987,4考求方言词本字的音韵论证 语言研究 1988,1论方言和普通话之间的过渡语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1988,2论普通话的普及和规范 语文建设 1988,2“赣方言”,“汉语方言词典”,“《闽音研究》”三篇 《中国大百科全书 语言文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8,3闽方言和普通话语法的主要差异 《语海新探》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8,9论地名的符号特征 地名知识 1989,1闽南方言的“相”和“厮” 方言 1989,4闽台地名通名考 《地名学研究文集》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9声调对声母的影响 语言教学与研究 1990,1建瓯话的声调 中国语文 1990,2“操”的读音谈到语音的避讳 中国语文通讯(香港)1990,3推广普通话与语文教学问题 语文建设通讯(香港) 1990,7通名丛议 地名知识 1990,2地名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在华东地区地名工作研讨会上发言 《地名知识》1991年第2期闽方言的韵书 地方文献史料研究丛刊(2)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1991,3两种少见的声调演变模式 语文研究 1992,2福建方言的文化类型区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2,2语言的社会类型学研究 语文建设通讯 (香港) 1992,3闽南方言和印尼语的相互借词 中国语文研究(香港)1992,5闽粤方言的“阳入对转”派生词(与张双庆合作) 中国语文研究(香港)1992,5福建境内的两种双方言现象(第一作者,与万波合作)《汉语双方言》 汉学出版社 1992,8沙县志?方言志 中国科技出版社 1992,4关于各类地名图书的分工和协调 《地名图录典志编纂论文集》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1992,11口语和口语的训练 语言文字应用 1993,1客家方言本字考 《客家学研究》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2闽台方言与闽台文化 《同源同根,源远流长》 海峡文艺出版社 1993,10南安县志?方言志 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3,10跳出汉字的魔方——40年汉语方言研究的重大突破 《中国语文研究40年纪念文集》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 1993,10晋江市志?方言志 上海三联书店 1994,3方言区语文课的普通话口语训练 《语言文字规范化与语文教学》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4,8浦城县志?方言志 中华书局 1994,9建阳县志?方言志 群众出版社 1994,9武夷山市志?方言志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4,9从客家方言的比较看客家的历史 《国际客家学研讨会论文集》 香港中文大学1994潮州方言语音的演变(与李竹青合作)《潮州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9方言与文化的宏观研究 暨南学报 1994,4《漳州方言研研究》序 纵横出版社(香港) 1994,10闽南方言地区的语言生活 语文研究 1995,2山登绝顶我为峰——《语坛争鸣录》序 1995,5提倡方言地区语言生活的调查研究 关系 语文建设通讯 (香港) 1995,9从词汇看闽南话和客家话的关系 《第一届台湾语言国际研讨会论文选集》文鹤出版公司(台北) 1995,4客赣方言的入声韵和入声调(主要作者,与张双庆合作),一种改良的调类的标调法 (两篇)《吴语和闽语的比较研究》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5,5论闽方言的文白异读 《第三届闽方言国际会论文集》 《中国语文研究》(香港)1995《普通话基本功训练教程》序 中国书籍出版社 1995 ,9《南雄珠玑方言志》序 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5,10姑嫂塔与回头山——地名的文化蕴涵漫议 语丛(澳门) 28 1995,12评《台语与国语字音对应规律的研究》 《国际中国语言学评论》 第一期(香港)1996,1说“八” 中国语文 1996,3泉州方言的体 《动词的体》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 1996,4言传与意会 《语言与传意》 海峰出版社(香港) 1996,6永存的怀念和鞭策 《曾世英纪念论文集》 中国地图出版社 1996,7闽粤琼闽语词汇比较研究(第一作者) 《第四届国际闽语研讨会论文集》 汕头大学出版社 1996,8《海南村话》序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6,11在新的适应中改善—97后香港语文生活展望《1997与香港中国语文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香港中文大学 1996,12语文教学与方言调查研究 语言教学与研究 1997,12论音义相生 暨南学报 1997,3略论东南亚华人语言的研究 学术研究 1997,9月号广州话常用词里的几种字音变读《第五届国粤方言研讨会论文集》暨大出版社前言,泉州方言的动词谓语句 (两篇) 《动词谓语句》 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10《华夷通语》研究 方言 1998,2客家方言与客家的历史文化 嘉应大学学报 1998,2也谈现代汉语课程的改革 语文建设 1998,5《福州方言俗语歌谣》序 《福州方言俗语歌谣》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8,3闽西客家方音的异同 《客家方言研究》 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8,8琉球方言中的闽方言借词 ——中琉文化交流的见证 《方言学应用研究文集》为语文规范化奋斗 《方言学应用研究文集》语文建设。推广普通话。语文教学——在香港语文学会的演讲 《方言学应用研究文集》语音演变规律和语音教学 《方言学应用研究文集》口语教学三题 《方言学应用研究文集》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9论汉语方音异读 语言教学与研究 1999年第1期前言,闽南方言的代词 (两篇) 《代词》 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9,3闽粤方言的不同文化特征 暨南学报 1999,6晋南关中的全浊送气与唐宋西北方音(第一作者,与辛世彪合作) 中国语文 1999,3香港沙头角新村的福佬话记略(第一作者,与张双庆合作)〈第五届国际闽方言研讨会论文集》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9,4论汉语方言语音的演变 语言研究 1999,1论汉语方音的区域特征 中国语言学报 总第9期 (1999,7)《梅州市梅县区方言语法论稿》 序 语文研究 1999,1《闽南方言与古语同源词典》序 厦门大学出版社 1999,4方言学必须加强应用研究 《世纪之交的中国应用语言学研究》 华文教学出版社 1999,12马来西亚华人的语言生活及其历史背景 〈东南亚华人语言研究〉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南洋客家人的语言和文化 (同上,2000,1)印尼苏门达腊北部客家话记略 (同上,2000,1)浅谈教师语言的再教育 (与关湘合作) 《教师在职进修与终身教育国际教育研讨会论文集》,2000年2月福州话声母类化的制约条件 厦门大学学报 2000第1期论汉语方言比较研究 语文研究 2000年2—3(连载)谈汉语方言的比较研究——兼评《汉语方言大词典》 辞书研究 2000,4应用语言学的性质和任务 《世纪之交的应用语言学》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12《乐昌土话研究》序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9我与汉语方言 中国文学报(日本京都大学) 2000。

期以来方言研究侧重语音而忽略词汇、语法之偏向被逐渐扭转过来,研究方法的主流从一般的记录描写转入探索各种方言现象的规律。本论文选择马卜江村方言的几个语法现象(马卜江村方言的七个句式,马卜江村方言的动态助词,马卜江村方言形容词构形法)作为研究对象,原因有:(1)本方言是笔者母语,较容易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特别有利于加强方言研究的薄弱环节——语法的研究。(2)湘方言(本方言属老湘语)是汉语在地域上由北向南发展的第二站。(3)本方言语言现象丰富。本文研究方法是,在描写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方言比较和语言理论分析。此论文对汉语史的整体把握,方言的比较,普通语言学理论的探讨,本地方言的词典、地方志的编纂,以及对湖南人学习普通话等方面都有所帮助。 本方言有七种句式值得注意。本方言的处置句,补语句,双宾句,比较句,被动句这五种句式值得注意的特点分别是:(1)在处置句中,介词位于宾语前和位于宾语后两种句式使用频率差不多,甚至可以将介宾结构中的宾语提至句首,而介词却保留在原来的位置。(2)对于带有补语的句子来说,下面三对句式分别为同义句式:a、“动+宾+补”与“动+补+宾”;b、“动+宾+补”与“动+宾+动+补”;c、“动+定+宾”与“动+宾+动+补”。(3)双宾句中,指向间接宾语的介词“起”[(?)‘i]与普通话的介词“给”有同有异;双宾句的“动+直接宾语+间接宾语”与“动+直接宾语+动+间接宾语”为同义句式。(4)比较句中,差比句中的虚词[·ti]与平比句中的虚词[(?)]较为特殊。(5)本方言与普通话被动句的区别是:本方言中施动者不出现的被动句,不能有表示被动的介词,而普通话却能有(也可以没有)。 本方言中的“重复”、“隔离反复”这两种语言现象也值得注意。虽然本方言的“重复”与词法中的构形法的重叠,以及与普通话中修辞手法的连续反复有相似之处,但从反复的方式、次数及其表达的语法意义来看,“重复”与“重叠”,“连续反复”是不相同的。本方言“隔离反复”的句式与语法意义是特定的、单一的,与构形法的“重叠”,修辞手法的“隔离反复”差别更大。笔者认为本方言的“重复”与“隔离反复”都属于句法范畴,因而将其视作两种句式。隔离反复的三种具体形式是:(1)“b是ab,但…“;(2)“ab是ab,但…”(3)“a是ab,但…”。 本方言动态助词的研究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将本方言与湖南省的长沙话,双峰话,安乡方言,怀化方言,广东省的连平话(属客家话)等方言的动态助词进行对比,可以为方言比较,原始方言拟测,方言地图,语音变异,词汇扩散等方面 的研究提供参考。从动态助词“倒”与“啦”的关系,可以探讨离散式音变。连续式 音变,以及词汇扩散等理论的得失。研究“咕哩”等完成态动态助词在紧缩复句中 的具体运聊可以看出在具体语言中,句子形式和它表达的句法意义之间的搭配 情况。 马h江方言形容词的构形法分前加式和后加式两种,其主要方法是重叠和附 -加,而且它们经常结合使用:构形法各具体形式之间有着大致的分工。构形法中 ’4 的词缀b有些仅表语法义,有些则兼表语法义和词汇义;词缀“哩”是后加式的标 志,它是由句法单位演变为词法单位的;词缀卜tgi*则是由词汇单位演变为语法 单位,和它搭配的形容词的性质必须是令人喜爱的。从形容词构形法的各形式在 语言中的运用实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它们做主语*语、宾语、定语卞语时(不可 以做状语)龌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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