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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相关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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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相关期刊

心理学核心期刊如下:

1、《心理学报》双月刊,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主要发表我国心理学家最新、最高水平的心理学科技论文。

《心理学报》刊号为ISSN0439-755X,CN 11-2610/B,国内外发行(国内邮发代号82-12,国外发行代号Q147)。

2、《心理科学》双月刊,中国心理学会主办,华东师范大学承办,香港大学心理学系协办的综合性心理学学术期刊。该刊是国务院学位办审定的核心期刊。

《心理科学》刊号为ISSN1000-6648,CN 31-1582/B。国内外发行(国内邮发代号为4-317,国外发行代号为BM489)。

3、《心理科学进展》季刊,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办,主要发表能够反映国内外心理学各领域研究新进展、新动向、新成果的理论性和综述性论文。

《心理科学进展》刊号为ISSN1671-3710,CN 11-4766/R。

4、《心理发展与教育》季刊,国家教育部主管,北京师范大学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承办。是国内唯一的发展心理学与教育心理学专业学术刊物,主要发表儿童青少年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领域的高质量研究报告与论文。

5、《应用心理学》季刊,浙江省心理学会和浙江大学主办。主要刊登心理学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论文、评述、研究报告和学术动态。

特别欢迎认知心理、管理心理、工程心理、教育心理、社会心理、心理测量、医学心理、心理卫生和咨询、体育运动心理、文艺心理、司法心理及心理学在其他领域的运用等方面的文章。

6、《心理学探新》季刊。江西师范大学、中国心理学会“理论和史”及“学校教育心理学”两个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南京师范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共同协办。

该刊着力发表心理学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方法研究的探索性文章。主要内容为:心理学理论和史研究、认知心理学研究、发展和教育心理研究、心理测量和心理学研究方法、应用心理研究、心理学教学改革。主要面向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和广大业余心理学爱好者。

国内心理学期刊排名1、心理学报《心理学报》(ActaPsychologicaSinica),双月刊,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主要发表我国心理学家最新、最高水平的心理学科技论文。现任主编为陈永明研究员,曹日昌、潘菽、徐联仓、匡培梓、林仲贤曾任该刊主编。《心理学报》1956年创刊,1966年因“文革”而停刊,1979年复刊,至2000年共出版32卷122期。从2001年起改为双月刊。1989年以前,《心理学报》由中国心理学会主办;1989年以后由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共同主办;1995年以后,香港中文大学心理系成为《心理学报》的协办单位。《心理学报》是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作为反映我国心理学研究水平的主要窗口,《心理学报》不仅在中国心理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该刊的文章摘要被美国心理学会主办的《心理学文摘》(PsychologicalAbstracts)和心理科学数据库(PsycINFODatabase)所收录。2、心理科学《心理科学》(PsychologicalScience),双月刊,中国心理学会主办,华东师范大学承办,香港大学心理学系协办的综合性心理学学术期刊。该刊是国务院学位办审定的核心期刊。《心理科学》全面反映心理学各个分支的成果,论文涉及心理学各个领域,反映国内外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最新进展。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建设和实验研究的同时,加强对应用研究的重视,特别是心理学教学的研究。为适应心理学发展的需要,在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下,特设专栏刊登一定数量的中、短篇论文,形成该刊的特色之一。《心理科学》被国内多家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并收入于美国心理学会主办的《心理学文摘》(PsychologicalAbstracts)和心理科学数据库(PsycINFODatabase),在心理学界和相关学界享有声誉。3、心理科学进展《心理科学进展》(AdvancesinPsychologicalScience),原名《心理学动态》,2002年改为现名,季刊,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主办,主要发表能够反映国内外心理学各领域研究新进展、新动向、新成果的理论性和综述性论文。1983年创刊。现任主编为杨玉芳研究员,徐联仓、匡培梓、张侃曾任该刊主编。至2000年,《心理科学进展》共出版62期。该刊是中国科学文

《心理学报》《心理科学进展》《心理科学进展》《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心理学探新》《应用心理学》

常用的心理期刊包括:(1)心理学报(2)心理发展与教育(3)心理科学进展(4)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5)中国心理卫生杂志(6)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7)心理学科学(8)应用心理学(9)心理与行为研究(10)心理探索(11)心理研究心理技术及其应用《心理学报》是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月刊,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主要出版中国心理学家的最新,最高水平的心理学论文。李树目前是《心理学》杂志的主编,著名心理学家曹里刚,潘伟,徐连仓,匡培子,林仲贤,陈永明,杨玉芳,林文娟和张侃曾担任过编辑

学校体育相关核心期刊

就13种吧,我也无能无力了,帮你顶顶吧1体育科学 2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3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4体育与科学 5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6体育学刊 7中国体育科技 8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9 体育文化导刊 10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11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12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13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知网、论闻沙龙、维普等学术网站有体育学核心期刊等信息,你不妨去咨询咨询

1.体育科学2.上海体育学院学报3.北京体育大学学报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5.体育学刊6.武汉体育学院学报7.西安体育学院学报8.中国体育科技9.体育与科学10.体育文化导刊11.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2.广州体育学院学报13.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4.首都体育学院学报15.沈阳体育学院学报16.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是。《天津体育学院学报》反映国内外教学、科研、训练方面的科研成果,是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1981年创刊,双月刊,封面及内文均为铜板印刷,全面报道体育学科领域最新、前沿的研究成果,能够代表体育学科发展水平并受到读者重视。

核心期刊相关论文

核心期刊论文格式参考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核心期刊论文格式参考,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核心期刊论文格式,核心期刊论文字体格式要求:

标准论文字体格式的第一页:

论文题目(黑体、居中、三号字)

(空一行)

作者(宋体、小三)

(空一行)

[摘要](四号黑体)空一格打印内容(四号宋体,200-300字)………………………

(空一行)

[关键词](四号黑体)关键词内容(小四号宋体、每两个关键词之间空两格)

标准论文字体格式的第二页:

目录(居中、四号黑体)

(空一行)

(空一行)

引言(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一、标题(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1.(小标题)(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1)(下级标题)(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二、(标题)(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1.(小标题)(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1)(下级标题)(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参考文献(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附录(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致谢语(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英文题目、摘要、关键词(小四号宋体)………………………………………………页码(小四号宋体)

第三页开始:毕业论文正文

引言(居中、四号黑体)

(空一行)

(空一行)

引言内容用小四号宋体打印

(空一行)

(空一行)

一、(标题)(居中、四号黑体)

(空一行)

(空一行)

1、(小标题)(四号宋体)

(空一行)

(1)(下级小标题)(小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用小四号宋体、下同)

(空一行)

(空一行)

1、(小标题)(四号宋体)

(空一行)

(1)(下级小标题)(小四号黑体)

·

·

·

(空一行)

(空一行)

结论(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空一行)

(空一行)

附录(居中、四号黑体)

附录内容(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空一行)

(空一行)

参考文献(居中、四号黑体)

参考文献(内容用五号宋体)

(空一行)

(空一行)

致谢(居中、四号黑体)

(空一行)

(空一行)

致谢语(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空一行)

(空一行)

最后一页

(英文题目)(居中、小四号Arial体)

(空一行)

(空一行)

摘要(小四号Arial体)(内容用五号Arial体)

关键词(小四号Arial体)(内容用五号Arial体、每个单词间空二格)

备注:1、英文译文打印格式:标题用四号黑体、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二、核心期刊论文格式,核心期刊论文格式要求

中文版论文格式:

标题(居中,小二黑体)

作者姓名1,作者姓名2,作者姓名3(小四号宋)

1作者单位, (邮政编码)(五号仿宋)

2作者单位, (邮政编码)(五号仿宋)

3作者单位, (邮政编码)(五号仿宋)

E-mail(小五,Times New Roman)

摘 要:本文给出了一种…(五号,楷体)页边距: 左右各:, 上下各:;页眉:, 页脚。

关键词:(3-5个)

1. 引 言(四号,宋体,加粗)

近年来。。。(正文五号宋体,段首空两汉字字符,倍行距)页边距: 左右各:, 上下各:;页眉:, 页脚:。

2. 系统介绍(同上)

一级子标题(小四号,宋体,加粗)

二级子标题(五号,宋体,加粗)

3. 。。。。。。

4. 。。。。。。

5. 结论(同上)

本文给出了。。。

参考文献(五号,黑体)

[1] , and .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based on handwriting. Pattern Recognition, 33:149-160, Jan. 2000

[2] 刘敬彬,杨丽丽,《浅谈。。。》,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小五号宋体)

外国语专业英语论文格式规范(附样例)

A Contrastive Study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dioms

(题目:二号,黑体,加粗,居中,除了英语小词外,其他单词首字母都要大写;另外:除了题目外,论文中所有英文的`字体均采用“Times New Roman”)

(学院、专业、学号、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小四号宋体字,加粗),依次排印在论文题目下,上空二行,居中)

【Abstract】 This paper centers on the different expressions of ……

(英文摘要:上空二行;题目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置于粗体方括号【】内,顶格放置;随后的内容与前面的粗体方括号【】之间空一格,不用其他任何标点符号;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不加粗;单倍行距。)

【Key Words】 idiom; comparison; English; Chinese

(英文关键词:题目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两个单词的首字母要大写,置于粗体方括号【】内,顶格放置;随后的内容与前面的粗体方括号【】之间空一格,不用任何其他标点符号,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不加粗,除了专有名词外,其他单词的首字母不大写,各单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分号之后空一格;最后一个关键词之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单倍行距。)

1. Introduction

(顶格,除了第一个单词及专有名词外,其他单词首字母都不要大写;标题最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上空两行)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 So, this essay is trying to

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idoms in terms

of their essential meaning, customary usage and typical expression

(Chang Liang, 1993:44; Li Guangling, 1999).

(段落第一行缩进4个英文字符;夹注的标注法:出现在夹注中的作者必须与文后的参考文献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注意一个或多个作者间的标点符号,时间、页码等的标注法;另外,汉语参考文献的作者要以拼音形式出现,不能出现汉语姓氏;夹注出现在标点符号之前)

2. The similarities between English idioms and Chinese idioms

In English, …. And it can be clearly seen in the below examples:

(1) I don’t know。我不知道。

(2) I am not a poet. 我不是诗人。

(正文中的例子以(1),(2)…为序号排列,直至最后一个例子;而①, ②…则为脚注或尾注的上标序号)

3.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idioms and Chinese idiom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glish idioms

(正文章节序号编制:章的编号:1. ,2., 3.,…;节的编号:…,…;小节的编号为:,

…。小节以下层次,采用希腊数字加括号为序,如(i),(ii)…;之后再采用字母加括号,如(a),

(b),…;每章题目左顶格,小四号字,加粗;每节(及小节以下)题目左顶格,小四号字,不加粗但要斜体;所有章节的题目都单独一行,最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

In conclusion, ….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idioms

….

Feng (1998) found some problems as shown in the following

examples (注意此句中夹注的另一种写法):

(9) We never know the worth of water till the well is dry.

(10) People take no thought of the value of time until they lose

it.

….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dioms

(i) ….

….

(ii) ….

….

4.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References) (小四号,加粗,后面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Sanved, ed. The Oxford book of American literary anecdotes[C]. New

York: OUP, 1981.

XX,“关于英语的偏离否定”[J] 。《外国语文》,1993,4:44。

XXX,“否定之否定新说”[J] 。《英语辅导》,1998,6:11。

XXX,“不完全否定浅析” [J] 。《大学英语》,2000,30:30。

论文最后的参考文献中所有文献的排列顺序:

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格式,核心期刊论文格式尾注要求 :按照编号顺序。夹注:英文文献----网络文献----汉语文献,各个文献的先后以作者的姓氏字母或拼音为序,不用单独加序号或编号;每个参考文献的第二行起必须缩进4个英文字符;倍行距;另外,与文中的夹注对应

一、标题(不超过20个字):三号黑体居中,可以分成1或2行;段后空一行

二、作者姓名(两人以上,以逗号分隔):4号仿宋体居中,段后空行

三、作者单位、邮编:小4号宋体居中,段后空一行

四、摘要、关键词:“摘要”二字(小四号黑体),摘要内容要小四号宋体,段后空一行;“关键词”三字(小四号黑体),摘要内容要小四号宋体,段后空一行,关键词数量为3~5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五、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小四号黑体)

六、正文(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1(顶格)一级标题,4号黑体,段前段后1行

(顶格)二级标题,5号黑体,段前段后行

(顶格)三级标题,5号楷体,段前段后行

七、图(图题配英文翻译,距正文段后行)(图题位于图下方;中文用6号宋体,加粗,英文用6号Times New Roman,加粗;英文采用段后行)

八、表(表题配英文翻译,距正文段前行。表中量与单位之间用“/”分隔)(三线表)(表题位于表上方;中文用6号宋体,加粗,英文用6号Times New Roman,加粗;中文采用段前行)

九、参考文献(配英文翻译)(标题:小5号黑体,内容:6号宋体)

方法流程如下:

一是期刊选择。根据专业和研究领域选择合适的期刊及栏目,有些期刊会细分成好几个不同的栏目,这里要注意。

对于在校研究生来说可以尽量选择该领域权威性更强、影响因子更高的期刊,提升论文的含金量,而对于职称评定,则尽量选择影响因子更低、年发表量更大的期刊,提高论文的录用率(职称评定只要达到硬性要求就行)。

二是投稿渠道。目前核心期刊投稿渠道基本有在线投稿、邮箱投递、纸质邮寄3种,在线投稿要注意找正确的官方网站,bd上搜索经常会出现假冒网站,请仔细甄别。

三是投稿时间。当然是越早越好,但是有些期刊收稿时间有规律性,比如有的期刊通常在每月初将收到的稿件统一分送出去,也就是说不管中旬还是下旬投稿,其实审稿时间都一样,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告诉我投稿比别人早,录用时间却更晚。

四是改投。投稿一般会经历初审、外审、退修、退稿和录用等流程,投稿后要经常关注投稿进度,如果超过一个月没有消息,可以打电话咨询编辑部,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期刊会对你有看法,若超过两个月未收到消息,基本上可以改投了。

五是一稿多投。这是投稿的大忌,千万不要以身试险,尤其对于那些未来还在学术界的童鞋来说。

六是版面费。很多期刊仍然需要版面费审稿费,根据版面的数量,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版面费是在文章确定录用后缴纳的,缴纳对象为期刊对公账号,且期刊会开具发票,如果缴纳对象为私人账号基本可以鉴定为纸了,所以请慎之又慎。

核心期刊共有7大体系,分别为北大核心、南大核心、科技核心、人文社科核心、CSCD、人文社科学报核心、中国核心期刊遴选库。

这里只简单说三个,北核、南核、CSCD。北大核心又称中文核心,由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四年评定一次;南大核心,又称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每两年一评;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的SCI”,每两年一评。

如果某期刊同时被两种核心期刊体系认定为核心,那么该期刊就是双核心期刊了,双核心期刊与单核心期刊均为核心期刊,且双核心期刊学术水平更高。至于所谓的ABC类期刊,是一些大学和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期刊进行的归类,这里不做过多赘述了。

作者要求:

核心期刊虽然对作者没有硬性要求,但是一般对低学历的人有qs,在文章质量不是特别突出的情况下很容易被拒稿。

所以作者学历至少是硕士,资质为中级以上职称,作者单位为三本以上或者业内权威性的企事业单位。文章最好有项目背景,基金类的一定要注明基金名称和项目编号,这样录用概率会大很多。

文章撰写:

这是发表核心期刊的关键环节,所有的期刊考察的都是论文的质量。

一是知识积累。论文是专业知识的结晶,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是学术论文的基础。

二是文献阅读。大量阅读文献,勤思考多总结,掌握文章撰写技巧和整体思路,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导师对研一学生的文献阅读作要求。

三是亮点突出。文章撰写要具有逻辑性,环环相扣,思路清晰,同时要有详有略,重点将研究亮点突出,向评审老师展示你的独到之处。

四是文章排版。论文的格式要符合相关期刊的要求,这能体现你的投稿诚意和对期刊的尊重,千万不要忽略这个细节,另外注意重复率要求,一般不超过30%。最后不要写综述,综述类论文需要深厚的功底,一般的综述文章录用概率很低。

论文核心期刊指的是哪些期刊,回答如下:

核心期刊就是某学科的主要期刊,主要是信息量大,质量高,在某一领域内受重视的专业期刊,核心期刊也包含国内和国际核心

一、常见的国内核心期刊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又称北大核心),目前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从影响力来看,其等级属于同类划分为较为权威的一种,在知网数据库中,核心期刊标识为北核标识,表明该期刊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来源期刊收录。

2、南大核心,两年一评,含金量要高于北核,发表难度也要高于北核,南大核心分为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期刊。在知网数据库中,CSSCI标识表示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收录。

3、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科范畴主要为自然科学领域,是目前国内公认的科技统计源期刊目录,每年进行遴选和调整 ,权威性名列国内首位。

4、CSCD来源期刊,可以称得上国内的SCI,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估结果构成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知网数据库中CSCD标识表示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收录。

二、常见的国际核心期刊

1、 SCI 《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自然科学方向的核心期刊,分为四个区,一区、二区期刊影响因子高,含金量也很高,发表国际核心论文比较受认可。

2、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社会科学方向的核心期刊,也是分为四个区,是目前世界上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

3、EI《工程索引》在全球的学术界、工程界、信息界中享有盛誉,是科技界共同认可的重要检索工具。收录的EI期刊和EI会议论文水平都是很高的,在知网数据库中,EI标识表示被工程索引(美)收录。

4、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是艺术与人文科学方面重要的数据库,收录了很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含金量也很高。

论文发表核心期刊往往指的就是上述几类刊物,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几类常见刊物收录等级,比如:JST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CA 《化学文摘》, РЖ,AJ 《文摘杂志》等,在知网数据库也常见到类似的标识,选择这类期刊安排论文,含金量还是很高的,更多详情也可以询问专业学术顾问。

简单说说核心期刊是怎么回事吧。

核心期刊有两个版本,一种是指北大核心,也就是平常说的中文核心,北京大学评选的,每四年评一次;另一种是指南大核心,也就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即CSSCI收录期刊,南京大学评选的,每两年评一次。两者有很大部分重复的收录期刊,每个学校要求不同

。还有些学校根据研究方向、单位科研领先的相近专业,又划归为A类,次之B类,再次之C类期刊。

一般来说,单位能够划分A类、B类、C类的,基本上都要求是比较高的单位,A类、B类、C类这些刊物,多数都是从CSSCI和中文核心期刊里面遴选出来的,也有极个别把不是核心的报纸刊物划在A类、B类里面,比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等。有些学校博士的科研成果奖评选就是根据你发表论文的级别来评定的,比如说,你发的是A类期刊,核定的级别和奖项要比其他期刊高些。只是,A类期刊很难发表。

言归正传,怎样才能发表核心期刊呢?

一、论文准备

发核心期刊,首先你得有一篇拿得出手的论文才行,否则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那接下来就是,拿得出手的论文,即高质量的论文该如何撰写了。

(一)选题有新意,科研需创新。

如果你写的论文主题没有新意,或者早有人写过,那么,肯定发不了核心。所以,在你确定主题后,你一定要上网搜集相关书籍、相关期刊论文,特别是该领域权威期刊和知名学者的研究现状和学术动态, 认真研究和分析写过的相关内容,或者类似的文章。在深入了解后,你要分析比较你的文章与他们有什么不同,也就是创新点在什么地方,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撰写阶段。

论文主题的确定:

1.某一领域的研究综述,也就是把某一专题的相关研究(国内外著作、论文等)作一系统的梳理和阐释,着重分析该专题研究的现状,包括研究的角度、方法、欠缺点、及今后的研究方向等。

2.如果你已经确定博士论文的研究内容和主题方向,并且已经有了相对丰富的前期研究成果,那么,可以选择某一小节的主题作为要发表论文的内容,这样还可以作为以后毕业论文的一部分内容,一举两得。我曾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内容,就是与我博士论文主题相关的一部分内容。

3.根据读本科、硕士时自己做过的相关内容来确定,这样可以保证研究内容的连续性,同时更能展现研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4.根据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作为主题,因为兴趣是写作的动力。有兴趣,会促进你主动搜集资料;有了兴趣,才会有研究热情,带着兴趣和热情做科研会轻松许多。很多著名学者就是把自己的兴趣做到极致,成就了自己。如比尔·盖茨从小就对数据、编程、软件特别感兴趣,最后成为著名的微软公司董事长。

5.把某科的期末作业作为内容来整理发表。因为文科的期末考核,大部分是上交一篇论文,所以,你可以花些时间,用心完成这份作业,这样既可以取得该科期末评定的好成绩,还可以把这篇论文进行深加工(请导师帮忙修改),作为准备发表核心期刊的论文

(二)专业知识要积累,知识结构需完善。

选好主题后,下一步就是撰写。有质量论文的撰写是知识不断积累,知识结构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学术论文一定要体现出专业性和创新性。专业性的知识依靠课堂教师的传授、课下自己的阅读、以及刻苦的专研。创新性在于平时关注研究领域的前沿,掌握相关专家的学术动态(学术会议、最新著作及文献),以及自己的聪明才智。

如果你是在读本科或硕士,以后有考博的计划,那么,多读书、多思考、多总结就是你现在要做的。知识是要慢慢积累的,等你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创新点自然会有。我有个本科同学,硕士毕业后考博士,后因家庭、孩子等因素耽搁至今,今年考上了。考上后,她和我说,听说博士毕业很难,毕业论文、核心期刊都是难题,怎么办呀?对于她,之所以难是因为她中间有空档期(本科毕业工作两年、硕士毕业又工作五年),欠缺专业知识,没有扎实的根基,考博时的专业成绩完全是现学现卖。知识的积累和沉淀是需要付出努力和时间检验的,所以,我给她的建议就是多读书、多积累、多思考,没有捷径。

(三)论文格式和排版要符合要求。

论文的格式和排版相当于产品的外包装,为什么有些商品卖的就是包装,因为包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产品的价值,论文也是如此。论文的撰写除了专业的内容外,还需要标准的格式。你可以网上搜索每家杂志社的具体要求,然后根据其要求来操作完成。论文的排版也是个技术活,排版过程不容忽视,以后毕业论文也会用到,这需要多学习、多练习,才能熟练运用。

二、论文投递

等你有一篇拿得出手的论文后,接来下就是寻找投稿渠道了。文科论文要发核心期刊,相对难些,一是因为相关期刊少,如哲学类期刊;二是需求多,竞争激烈。全国各高校、各相关研究所、全国的人文社科类博士、硕士大都要求发核心,需求量很大。

投稿渠道:

(一)导师帮忙联系:有些博导是某核心期刊的编委会成员、或有合作关系、或认识熟人等等,这个就是机会。也就是说,如果导师资源丰富,发表核心期刊相对方便些。我师姐的核心期刊就是导师帮忙推荐发表的。

(二)学长帮忙介绍:平时多与学长交流,听取他们的经验和建议。有些学长会直接告诉你他们投稿的技巧、方法、以及相关期刊的联系方式,这个会使你少走好多弯路。

(三)自己寻找途径:你可以根据论文的内容选择相关的期刊一一投稿,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也就是盲投。我有几个同学就是盲投成功的,只是这个需要等待很长时间,要提早准备。

我自己发表的核心论文是在读博一的时候,有意识地把期末作业用心写好,后来请导师帮忙修改后,在一家以前(以前在一所学校任教,负责该部门的教材选购,认识出版社的人)有联系的出版社(出版社与有些核心期刊有业务上的合作)的帮助下发表的。

三、核心期刊发表优势明显

如果你手里有一篇或几篇核心期刊,你就可以参加学校级各种奖学金(科研成果奖、国家奖学金等)的评定,评上后会有一定的奖金;你可以把相关内容作为毕业论文的一部分,也是提前为毕业论文做准备;你可以在毕业后找工作中增加优势,有些单位的招聘就是看你发表核心期刊的数量。我有一个师兄,在职读的博士,他对科研有浓厚的兴趣,而且在读研的时候就有意识地为读博做准备,包括读博士时的论文主题,核心期刊的发表,等等。后来,他凭着自己的科研成果,获得了学校的各类奖学金,如学术新人奖、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最近还听说,他又跳槽到一所更好的学校任教。我觉得,这些成绩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他发表的核心期刊。

总之,发表核心期刊,你需要有意识地积累专业知识,在完善知识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培养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舰船相关核心期刊

查了一下,在 最新的2014版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舰船电子工程》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其它中文、CSCD 等 核心期刊 都不是的。

舰船电子工程是核心,查了一下,在最新的2014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舰船电子工程》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其它中文、CSCD等核心期刊都不是的。《舰船电子工程》杂志1997年成为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电子技术学术委员会会刊,同时也是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纳入管理的期刊之一。更多关于舰船电子工程是核心吗,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接受《舰船科学技术杂志》是促进我国舰船领域的学术与科技交流,推动我国舰船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广大科技人员提供学术讨论与技术交流的园地。本刊选题范围广泛,包括舰船理论研究、舰船高新技术、舰船总体研究、动力设备、武器装备、电子与光学设备、导航设备、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舰船材料、舰船防护、军民两用技术等。《舰船科学技术》杂志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优秀国防科技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网》刊源;《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刊源;《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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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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