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民间文化现状的调查与反思文化是一个民族独有的东西,它是这个民族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当一个民族的文化消亡或者被其他的文化形式所代替,失去了民族存在基础的时候,那么即便它的人民仍旧存在,这个民族的存在和消亡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当越来越多的文化形式从原有的那种昌盛发展到现在的濒危乃至已经消失,谁该为这些事情负责?当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如痴如醉地沉醉在圣诞节、万圣节、NBA、足球以及情人节等西方文化的氛围中,还有多少人能够从春节、庙会、传统戏剧、皮影戏、传统民乐等中国传统文化形式中找寻到往日的那种新鲜和快乐?当另外一种“崇洋媚外”在我们中间悄然流行的时候,我们已经在抵抗西方文化侵略的阵地前举起了自己手中的“枪”!很多民间文化正在逐渐消失民间文化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夏挽群告诉记者,民间文化主要包括四种,即民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民间美术和民俗文化,但是从目前的很多情况来看,这些传承着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文化形式却在各种各样的冲击下逐渐失去了市场、生存发展的空间以至于走向消亡。民间文学的种类很多,我国各种类型的民间文学形式几乎在河南都可以找到,它包括神话、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等,它们构成了中国口继文学的通史,对过去人们的道德思想形成了很大的影响。河南的神话被称为中国神话的奇迹之一,新郑黄帝、周口伏羲、泌阳盘古等表达了东方才有的内在而隽永的民族想象。然而,民间文学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异,有些不再流传,迅速消失,继而消亡。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间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武术、杂技等,它们也是历史悠久,从上古时代产生、发展并传承下来。中国的民间戏剧发源于原始劳动歌舞,是世界戏剧三大源流之一。河南民间戏剧在民国末期调查有80多个剧种,这其中有道情、二夹弦等,但是据现在的调查和统计只剩下30多个,建国后平均每年消亡一个剧种。夏挽群说,每个剧种的消亡都意味着这种戏剧音乐表演形式的消亡,而剩下的30多个剧种也是惨淡经营,专业的演出已经很少了。而在刚解放时,河南有大量的专业剧团走乡串户,现在很多还存在的专业剧团却面临着生存危机,好一些的也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夏挽群给记者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河南鄢陵有一种乐器叫做筹,是过去随着佛教音乐而产生的,现在实际上已经消亡了,仅存的一位能够吹奏该乐器的老人也已经在前不久去世了。在丽江纳西族的音乐文化中,驰名中外的纳西古乐,是每一个到丽江的人必听的。但如今,随着纳西古乐的势微、失传与衰落,该音乐形式也将变成“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民间美术包括瓷器、泥塑、玉雕、年画、剪纸等种类,它们也是很珍贵的一笔遗产。夏挽群给记者介绍说,河南淮阳太昊陵的泥泥狗,虽说看起来很粗糙,但是它有很深厚的历史底蕴,被称为史前图腾,它把原始的信息带到了现代。以前在太昊陵的庙会上简直到了热销的程度,然而现在对泥泥狗的制作已经越来越少了。笔者记得小时候,母亲每次去太昊陵烧香,总会带回一些憨态可掬的泥泥狗,它们给笔者留下了美好的童年记忆,而现在却很少有孩子们能够见到这种工艺玩具了。传统工艺美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遇到了新的挑战,福建为人们所熟知的工艺美术行业,如脱胎漆器、软木画、竹编、德化瓷塑都处于后继乏人的困难境地。北京、江苏、浙江等工艺美术发达的省、市同样陷入不景气的状态。其他艺术形式如年画、剪纸过去在民间都很流行,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木版年画,除专家、学者、外国人外,很少有人问津。而对剪纸,目前学习的人主要是农村妇女,年轻人并不重视它的传承。民俗文化反映了老百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各种习俗,如庙会和春节等。这些传统节日中有着大量的民族内涵,然而随着西方大量节日的到来,中国的很多节日却在逐渐淡出。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指出:“很多民族的民俗民风都已经没有了,充满中国民间文化气息的春节本是民族凝聚力与亲和力的体现,而我们现在却不知道该如何去过了!如今节日没有了文化的载体,文化内涵变得越来越空泛,人们也就对节日失去兴趣了。”“孔雀公主”杨丽萍忧心于她看到的云南的变化: 许多绝技因为失去了用途而濒于失传,新生的一代喜欢牛仔裤甚于传统服装。一位专家在调查了基诺族巴卡村寨后指出,如果不加以重视和保护,这里的民族口碑文史及其风俗传承机制,有可能在20年内消失。而这种状况,在云南众多的村寨之中并不鲜见。著名作家冯骥才忧心忡忡地说,现在很多少数民族的村寨都变成了洋楼,历史的记忆和传承都没有了。如果继续这样发展,十几年后,我们传统的东西就都没有了。我们剥夺了它们生存发展的权利冯骥才曾经这样说,“我们正处在一个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的文化没有载体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人们对外来的东西觉得特新鲜,把原来的东西都扔掉了。”夏挽群也告诉记者,出现各种民族民间文化失去发展机会乃至走向消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耕时代已经结束,进入了工业时代,这些直接导致了原来民间民族文化生存的土壤变化,人们的社会心理、行为习惯以及精神的变异。事实上,我们为之自豪的中华文化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半是精英和典籍的文化,一半是民间文化。两部分同等重要,相互不能代替。民间文化是我们的祖先五千年以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载体,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以及综合国力中不可或缺的坚实的精神内含。可是,由于民间文化长期不被重视,也没有从文化上、从全球化的背景上来看待这个“中华文化的一半”,因而至今我们对于民间文化的整体状况认识不清、心无底数,我们甚至不知道如今民间文化到底消失得怎样。再次,民间文化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存方式,和经典文化以及典籍文化相比,它从没有像它们一样用各种方式进行加强。并且民间文化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的传承一般都是口口相传,并且还有很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禁忌,传承的范围也很窄,大都是师傅传给徒弟、父亲传给儿子等这样的形式,一旦出现断线,它这种形式很快就可能消亡。韵味无穷的皮影木偶,流浪四方的说唱艺人,诙谐幽默的曲艺形式……这些经过几千年来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诸多璀璨夺目的文化遗产组成了今日博大精深的中华五千年文明。然而,也正是由于它们大多只是凭借着口传心授、相当脆弱的方式代代相传。面对开放与交流的加强,多元文化潮流的冲击,绝技绝艺传人越来越感到困惑与无奈:一方面,随着年岁渐老,他们带徒传艺的期盼越来越强烈而急迫;另一方面,年轻人忙着打工挣钱、追逐新潮,对民族传统文化感兴趣的不多,能沉静下来学习观摩的就更少。一旦没有传承人,就如断线风筝,即刻消失,化为乌有。在工业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它必然遭受致命的冲击。最后,民间文化从没得到过正确的认识,甚至一直被认为是封建迷信。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民间文化还没有来得及作好进行细致的整理的准备,西方的各种文化就来到中国,它们这种带有商业行为的文化形式拥有更多强大的资本,对中国的民间民族文化造成了强大的冲击。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东方人特别是年轻人还去追求时尚,这种浮躁行为对中国民间民族文化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传承,不仅仅是为了一种文化存在几年来,随着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出现了全国性的文化反思,这种反思的结果处于认识的三个层面上。首先认为民间文化的断裂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传统文化的断裂。因此,对待民间文化不应该采取历史虚无主义认识,不能让其断裂而应传承下去。如果昨天发生的事情今天就可以割裂,那么,我们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史,恐怕早就不存在了。尽管不可否认经典文化和典籍文化的巨大作用,但是更应该看到民间文化是亿万劳动人民的劳动结晶,保护民间文化就是从民间文化延续上发出的呼喊。其次是东西方更加激烈的碰撞使得民间文化地位的上升,成为现代文化的基础和底色,也成为民族文化共识、民族文化绵延赓续的基础和情感的纽带。若东方的文化全部消亡、大脑中的记忆荡然无存,全部被西方的文化所代替,那么中华民族将会是一个什么概念就应该重新考虑了。夏挽群说,这些直接导致了中国文化运动的产生,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护民族先进遗产则成为了这场运动的高潮。再次可以上升到国家文化安全的层面上。美国中情局的用心可谓是极其险恶的,他们已经将这种险恶用心用于对付中国正在迅速成长起来的一代青年人,并将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加大。从日本对中国台湾的50年文化侵略就可以看出端倪,在那50年中,日本的用心同样险恶,他们要求台湾同胞不准说中国话只能说日语,不让过中国的节日,扒掉中国的庙宇改建日本的神社,这些直接导致了目前在台湾仍旧有人信奉日本文化乃至承认日本文化。日本的险恶用心就是想通过这些来改变甚至抹杀台湾同胞心中的文化记忆,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并涉及到了中国的文化安全问题上来了。民间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拯救已经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不仅仅是从上述三个层面上说的,因为我们的民间文化还承担着政治资源、教育资源、道德资源、文化产业资源和未来文化建设资源等五个资源的功能。“民间文化不同于经史子集,它们存在于普通的民居和人们的生活起居中,是生活的文化,是民族个性特征和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夏挽群说。从历史传承来看,民间文化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有专家认为,在中华文明的演进史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规律:每当有形的物质文化受到损毁时,口头的非物质文化就会发挥它巨大的历史功能,维系、保护和传承着中华文明的精神血脉。中华文明之所以成为人类远古文明唯一延续至今的伟大文明,是和口头非物质文化具有延绵不断的强大生命力直接相关的。可以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信念的“活史”,是中华民族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基石。留住民族记忆的背影,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才有其生生不息、长远发展的可能和潜能。就此来说,遵循人类口头文化的艺术规律,及时抢救濒危文化遗产,使人类社会创造的非物质文化能够代代相传,文明成果能够千年流淌,源远流长。这既是国民的责任,更是薪火相传的使命。我们能否留住它们曾经的辉煌?随着认识的逐步提升,中国的文化保护已经从原来的那种自在状态变成了自觉的状态,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工作。夏挽群介绍说,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加快对这些方面的立法进程。2003年2月18日,“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正式启动,这一工程还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这个工程是我国首次对民间文化进行国家级抢救、普查和整理,工程将耗时10年。当年,“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已经在15个省展开,并对其中重要的民间文化进行保护,2004年该工程在另外9个省市进行。冯骥才还和地方学校合作编写乡土教材,培养青年学生的民族文化情感。同样是剪纸,河南西部的剪纸大都自己玩玩,但河北蔚县剪纸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数千万元。“这就涉及到市场理念的问题。”夏挽群认为,有些民间艺术难以和市场接轨,即便扶持也难以长久。对那些历史渊源深厚、文化信息丰富、能够和市场接轨的民间艺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比如曾经是高贵的象征地河南开封的滕派蝶画,他们正在寻求更多的解决办法,以此来推动它进入市场,继而得以更好地传承。对一些已经无法迎合市场的民间艺术形式,该怎么办?“那就养起来。”夏挽群说。对于传统文化来说,只有当人们普遍认识到民族的文化是精粹、值得世界关注时,传统文化才能得到重视。因此,夏挽群认为,“国家教育部门应该加强这个方面的重视,抓传统文化的教育工作应该从中小学入手,在教材中不仅要加入历史的文化,更重要的是各地都有自己的地域文化,因此应该从培养本地的文化认识上进行文化的传承。然而遗憾的是中国的应试教育扼杀了这些!”而对于下一代的传统文化教育,是革新的最好手段之一。据介绍,目前在全国各级学校的课内外教育中,很难看到传统民间文化的身影。有关专家不无忧虑地说道:“下一代教育和兴趣的缺失,将可能断送传统民间文化的未来!”
论民间音乐的内容、种类与特征。民歌的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按民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劳动歌、时政歌、仪式歌、情歌、儿歌、生活歌。 1、劳动歌劳动歌包括各种号子、夯歌、田歌、矿工歌、伐木歌、搬运歌、采茶歌等所有直接反映劳动生活或协调劳动节奏的民歌。它是一种由体力劳动直接激发起来的民间欧谣。它伴随着劳动节奏歌唱,与劳动行为相结合,具有协调动作、指挥劳动、鼓舞情绪等特殊功能。 在民歌中,劳动歌产生的最早。鲁迅先生认为:我们不会说话的祖先原始人,在共同操劳得特别吃力的时候,懂得唱唱歌谣,来减轻肌肉的疲乏,来鼓舞工作的热忱,来集中注意力……。民歌,不是有闲阶级的士大夫或骚人墨客,坐在屋里的无病呻吟,它是一切体力劳动者的血汗搅着泪汗的结晶和升华,所以农民们有秧歌,打渔的有渔歌,采茶的有茶歌,牧人有牧歌等。 我们的祖先在劳动中,为了把大家团结在一起,常常发出前呼后应的呼喊。这些伴随着劳动重复出现的、有强烈节奏和简单声音的呼喊,就是萌芽状态的民歌——早溯的劳动歌。这种古老的劳动歌,历代相传,不断创新,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劳动歌。在劳动中,到处都有劳动歌:搬运劳动中有装卸号子、板车号子;水上劳动中有行册号子、捕鱼号子,建筑劳动中有打夯号子、代木号子等。这正如一位作家所说:古往今来的一切体力劳动中,都有符合它那劳动节奏和特点的劳动歌,只有大机器所到之处,劳动歌才愈来愈多地被它那轰轰隆隆的吼声所代替。 早期的劳动歌调子比较固定,歌词比较单一,有的则只是咳嗬、哎嗨的呼呐声,在劳动中起着号令的作用。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劳动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呼喊号令,而且还描写劳动的过程,表现与劳动者的思想感情相关的生活情态和风俗特征。 呼喊号令式的劳动歌的特点是:歌声与劳动节拍和谐一致。 它的内容主要是靠劳动的呼声组成,在一领众和的形式下,加入少量指挥劳动和鼓舞情绪的伺句。如《上滩号子》,节奏极为短促,几乎全由“咳!咳!咳!咳!”的呼语组成,表现了在紧要关头,船工们和激流险滩搏斗的紧张气氛。 抒情式的劳动歌,歌词比较长一些,其内容都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生活,劳动的呼声在其中起着点缀节拍的作用。如反映劳动人民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态度,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中,人民对劳动是积极热情的,唱出了“神农皇帝也是种田人”,充分显示了农民的自豪感和乐观主义情感。但是,在贫富悬殊的旧社会,倍受剥削和压迫的劳动人民只能用歌声来表达对剥削者的反抗情绪。如《十二月长工》、《十二月采茶》等歌中,都反映了劳动人民终年劳动不得温饱的生活情景,发出了“你享福来我受穷,这种世道要改变”的呼声。 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劳动歌最突出的艺术特点就是它那强烈的节奏感。每一首劳动歌都有与劳动动作相配合的节奏,它是凝集了生活中的劳动节奏而创造出来的,因而是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在从事紧张而又高强度的劳动时,动作强烈,呼吸短促,劳动气氛浓烈,这时唱出的劳动歌必然节奏鲜明急促、强音不断、顿挫有力,给人以集体力量的雄壮和劳动创造世界的有力的感染。在体力劳动比较轻,或间歇时间长的劳动中、劳动歌的速度比较柔缓,节奏感较弱,音乐上的变化比较丰富,结人以优美的旋律感。 2、时政歌时政歌是人民有感于切身的政治状况而创作的歌谣。它反映了劳动人民对某些政治事变、政治措施、政治人物,以及与此有关的政治局势的认识和态度,表现了劳动人民的政治理想和为此理想而斗争的精神。 劳动人民从不无病呻吟。旧社会,劳动人民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经济上受到重重的压迫,政治上受到残酷的剥削。他们不满于现状,于是就把自己对当时的政治见解,用形象的语言编成歌谣,借以表达对统治者的愤懑和抗议。汉未董卓专权,人民不堪其苦,唱出了“千里草,何青青,十日卜,不得生”。当人民无法抑制胸中的不平和愤怒时,就会喷涌出控诉之歌,甚至连者天爷也在控诉之列。 劳动人民不是任人宰割的牛羊,当他们忍无可忍,就要揭竿而起,进行反抗。”想着想着心不甘,一心要去上梁山,学会一身好武艺,来挖老板黑心肝。”这类反映农民起义的歌谣,是传统歌谣中政治色彩最浓、斗争住最强的部分。我国秦代未年第一次农民起义时,就产生了“大楚兴,陈胜王”的歌谣。毛译东同志指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反映农民起义的时政歌,正是历代劳动人民在这些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真实写照。 颂歌是解放后新时政歌的主流,劳动人民当家做了主人,欣喜若狂,歌颂党,歌颂领袖,歌颂伟大的社会主义等歌谣大量产生。 时政歌以民谣居多。它一般篇幅短小,句数和字数都比较自由,没有固定的格式。鲜明性是其主要特点。如“骑虎不怕虎上山,骑龙不怕龙下滩,决心革命不怕死,死为人民心也甘”,语言坚定有力,毫无矫饰晦涩之处。 3、仪式歌仪式歌是伴随着民间礼俗和祀典等仪式而唱的歌。它产生于人们对自然力的威力尚不认识而对语言的力量又很崇拜的时候,即幻想用语言去打动神灵,用以祈福、免灾。 仪式歌就其仪式应用的情况来看,可以分为诀术歌,节令歌、礼俗歌和把典歌四种。 诀术歌是巫婆、神汉进行巫术活动时唱的歌,如“天灵灵。 地灵灵……”之类,也包括用以医病的咒语、如“天皇皇,地皇皇”。 节令歌是对某种节日或对时令描述的歌,它常与舞蹈和游艺相结合。如壮族春节舞春牛时唱的《春牛歌》,主要内容是歌唱农事生产、人畜太平等。 礼俗歌经常被用于男婚女嫁、贺生送葬、新屋落成、迎宾待客等场合。如《哭嫁歌》、《妈妈的女儿》等。 把典歌是在重大的庆典时吟唱的祈祷性的民歌,它根据祭祀和庆典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如播种祭、收获祭、颂租祭、招魂祭等。人死了,也有丧歌,以表示生者对死者的哀思。 4、情歌情歌是广大人民爱情生活的反映。它主要抒发男女青年由于相爱而激发出来的悲欢离合的思想感情。它充分表现了劳动人民纯朴健康的恋爱观和审美情操。有的情歌也表现了对封建札教的蔑视和反抗。 有相当数量的表现青年男女互相爱慕之情的歌,如“妹是桂花香千里,哥是蜜蜂万里来,蜜蜂见花团困转,花逢蜜蜂朵朵开”。这优美抒情的描写,充分表达了他们热烈相求、亲密相爱的情意。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生计所迫或天灾人祸,拆散了多少对情人,把他们抛人生离死别的痛苦深渊,产生了大量的倾诉离别思念之苦的民歌。如大理白族情歌所唱的“大理坝子弯又弯,妹在海来哥在山;苍山洱海两相隔,想见不能见”。 旧中国,封建礼教摧残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造成了许许多多的爱情悲剧,但坚贞不渝的爱情和精神却世世代代地活在人民的心里,人们用歌声表示了誓死相爱、决不屈服的决心和与封建势力斗争到底的意志。 土地革命以后产生的新情歌,不再是孤立的个人受慕之情的表白,而是把个人的爱情同整个革命事业联系起来。送郎当红军的歌,就是证明,如“红军哥哥人人爱,当兵就要当红军”等。 情歌,在艺术手法上的运用极为丰富,而比较突出的有比兴、双关,重复,如一百蒙古族情歌唱道:“震动山峰的,是黑马的四只蹄;扰乱人心的,是韩蜜香的两只眼睛。”用马蹄嗒嗒震动山峰比喻少女美丽的眼睛扰乱人心,充分体现了比兴的艺术魅力。 双关在情歌中也运用了不少。如“街头铜锣声声打,打着中心响嘡嘡。”锣声的“响嘡嘡”只是表面,姑娘心中的“想郎郎”才是要表达的真正意思。这种手法使真挚、热烈的感情含蓄地表现出来,引起人们无限的联想和深思。 重复的表现手法,把相同或相近的词语,接二连三地使用,给人以情意婉转、回肠荡气的感觉。一首贵州情歌唱道:“哪个认得妹要来,请人挑水去洗街;请人挑水去洗路,洗条大路等妹来。”运用重复的手法,把殷切盼望情人的心情深刻地表达出来。 5、儿歌儿歌是以简洁生动的韵语创作井流传于儿童中间的一种口头短歌。 儿歌的内容丰富多彩。大体可分为三类:游戏儿歌、教诲儿歌和绕口令。 游戏儿歌是人一生中最早接触到的歌谣。当婴儿还在襁褓中,就听过母亲温存的歌声,如《催眠曲》、《摇篮曲》。孩子们渐渐长大了,便学会一支支游戏儿歌。这种儿歌能丰富孩子们游戏的内容,增添孩子们的兴趣,如《拉大锯》。儿童踢毽子、跳皮筋、捉迷藏等,都有与之相配合的游戏儿歌。这种歌,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唱起来倍感亲切、有趣,大大增加了游戏时的趣味。 教诲儿歌侧重对儿童的教育作用。它不但能丰富孩子们的知识,启发他们的智慧和想象,而且有助于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习惯,成为教育孩子的重要工具之一。如“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妹妹睡觉留一个。” 绕口令,由于它读起来绕口,颇受孩子们的欢迎。如“风吹藤动铜铃动,风停藤停铜铃停”。孩子们往往由于念错而哈哈大笑。 儿歌在形体上一般都比较短小,没有固定的形式。在语言上通俗易懂,生动有趣,节奏鲜明,最适宜儿童唱诵。 6、生活歌生活歌的范围相当广泛。我们所说的生活歌只取它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反映人民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歌。 如反映社会生活不公平,不合理的歌:“编凉席的睡光床,抬棺材的死路旁。”字里行间,透露了劳动人民对这种生活的不平。 旧社会的封建礼教及宗法观念给广大劳动妇女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使她们从生到死都得不到与男子一样平等的待遇。“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走”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 人民生活是多种多样的,对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或事物,人们总是要表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抒发内心的情感,《十送红军》就是优秀的抒情之作。它触景生情,寓情于景地抒发人民与红军的血肉感情。人们借物抒情,使情景交融,形式优美,实是民歌中的珍品。 生活歌在表现手法上,大量地运用对比手法。人类生活中的事物和现象,都是对立的统一,美与丑、善与恶、痛苦与欢乐,革命与反动、剥削与被剥削等,通过鲜明、生动的对比,表达歌者的思想和感情。 民歌在千百年的人世沧桑变化中,也在不停地变化、发展,至今已形成为一个完整的艺术整体。在浩如烟海的民歌之林,我只采撷了其中的这几朵小花,以完成此次论文。
1。鲜明的地域性2.娱乐性3.反映真实的爱情或者生活4.节奏不很复杂。。。。
论民间音乐的内容、种类与特征。民歌的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按民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劳动歌、时政歌、仪式歌、情歌、儿歌、生活歌。 1、劳动歌劳动歌包括各种号子、夯歌、田歌、矿工歌、伐木歌、搬运歌、采茶歌等所有直接反映劳动生活或协调劳动节奏的民歌。它是一种由体力劳动直接激发起来的民间欧谣。它伴随着劳动节奏歌唱,与劳动行为相结合,具有协调动作、指挥劳动、鼓舞情绪等特殊功能。 在民歌中,劳动歌产生的最早。鲁迅先生认为:我们不会说话的祖先原始人,在共同操劳得特别吃力的时候,懂得唱唱歌谣,来减轻肌肉的疲乏,来鼓舞工作的热忱,来集中注意力……。民歌,不是有闲阶级的士大夫或骚人墨客,坐在屋里的无病呻吟,它是一切体力劳动者的血汗搅着泪汗的结晶和升华,所以农民们有秧歌,打渔的有渔歌,采茶的有茶歌,牧人有牧歌等。 我们的祖先在劳动中,为了把大家团结在一起,常常发出前呼后应的呼喊。这些伴随着劳动重复出现的、有强烈节奏和简单声音的呼喊,就是萌芽状态的民歌——早溯的劳动歌。这种古老的劳动歌,历代相传,不断创新,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劳动歌。在劳动中,到处都有劳动歌:搬运劳动中有装卸号子、板车号子;水上劳动中有行册号子、捕鱼号子,建筑劳动中有打夯号子、代木号子等。这正如一位作家所说:古往今来的一切体力劳动中,都有符合它那劳动节奏和特点的劳动歌,只有大机器所到之处,劳动歌才愈来愈多地被它那轰轰隆隆的吼声所代替。 早期的劳动歌调子比较固定,歌词比较单一,有的则只是咳嗬、哎嗨的呼呐声,在劳动中起着号令的作用。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劳动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呼喊号令,而且还描写劳动的过程,表现与劳动者的思想感情相关的生活情态和风俗特征。 呼喊号令式的劳动歌的特点是:歌声与劳动节拍和谐一致。 它的内容主要是靠劳动的呼声组成,在一领众和的形式下,加入少量指挥劳动和鼓舞情绪的伺句。如《上滩号子》,节奏极为短促,几乎全由“咳!咳!咳!咳!”的呼语组成,表现了在紧要关头,船工们和激流险滩搏斗的紧张气氛。 抒情式的劳动歌,歌词比较长一些,其内容都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生活,劳动的呼声在其中起着点缀节拍的作用。如反映劳动人民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态度,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中,人民对劳动是积极热情的,唱出了“神农皇帝也是种田人”,充分显示了农民的自豪感和乐观主义情感。但是,在贫富悬殊的旧社会,倍受剥削和压迫的劳动人民只能用歌声来表达对剥削者的反抗情绪。如《十二月长工》、《十二月采茶》等歌中,都反映了劳动人民终年劳动不得温饱的生活情景,发出了“你享福来我受穷,这种世道要改变”的呼声。 作为一种语言艺术,劳动歌最突出的艺术特点就是它那强烈的节奏感。每一首劳动歌都有与劳动动作相配合的节奏,它是凝集了生活中的劳动节奏而创造出来的,因而是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在从事紧张而又高强度的劳动时,动作强烈,呼吸短促,劳动气氛浓烈,这时唱出的劳动歌必然节奏鲜明急促、强音不断、顿挫有力,给人以集体力量的雄壮和劳动创造世界的有力的感染。在体力劳动比较轻,或间歇时间长的劳动中、劳动歌的速度比较柔缓,节奏感较弱,音乐上的变化比较丰富,结人以优美的旋律感。 2、时政歌时政歌是人民有感于切身的政治状况而创作的歌谣。它反映了劳动人民对某些政治事变、政治措施、政治人物,以及与此有关的政治局势的认识和态度,表现了劳动人民的政治理想和为此理想而斗争的精神。 劳动人民从不无病呻吟。旧社会,劳动人民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经济上受到重重的压迫,政治上受到残酷的剥削。他们不满于现状,于是就把自己对当时的政治见解,用形象的语言编成歌谣,借以表达对统治者的愤懑和抗议。汉未董卓专权,人民不堪其苦,唱出了“千里草,何青青,十日卜,不得生”。当人民无法抑制胸中的不平和愤怒时,就会喷涌出控诉之歌,甚至连者天爷也在控诉之列。 劳动人民不是任人宰割的牛羊,当他们忍无可忍,就要揭竿而起,进行反抗。”想着想着心不甘,一心要去上梁山,学会一身好武艺,来挖老板黑心肝。”这类反映农民起义的歌谣,是传统歌谣中政治色彩最浓、斗争住最强的部分。我国秦代未年第一次农民起义时,就产生了“大楚兴,陈胜王”的歌谣。毛译东同志指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反映农民起义的时政歌,正是历代劳动人民在这些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真实写照。 颂歌是解放后新时政歌的主流,劳动人民当家做了主人,欣喜若狂,歌颂党,歌颂领袖,歌颂伟大的社会主义等歌谣大量产生。 时政歌以民谣居多。它一般篇幅短小,句数和字数都比较自由,没有固定的格式。鲜明性是其主要特点。如“骑虎不怕虎上山,骑龙不怕龙下滩,决心革命不怕死,死为人民心也甘”,语言坚定有力,毫无矫饰晦涩之处。 3、仪式歌仪式歌是伴随着民间礼俗和祀典等仪式而唱的歌。它产生于人们对自然力的威力尚不认识而对语言的力量又很崇拜的时候,即幻想用语言去打动神灵,用以祈福、免灾。 仪式歌就其仪式应用的情况来看,可以分为诀术歌,节令歌、礼俗歌和把典歌四种。 诀术歌是巫婆、神汉进行巫术活动时唱的歌,如“天灵灵。 地灵灵……”之类,也包括用以医病的咒语、如“天皇皇,地皇皇”。 节令歌是对某种节日或对时令描述的歌,它常与舞蹈和游艺相结合。如壮族春节舞春牛时唱的《春牛歌》,主要内容是歌唱农事生产、人畜太平等。 礼俗歌经常被用于男婚女嫁、贺生送葬、新屋落成、迎宾待客等场合。如《哭嫁歌》、《妈妈的女儿》等。 把典歌是在重大的庆典时吟唱的祈祷性的民歌,它根据祭祀和庆典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如播种祭、收获祭、颂租祭、招魂祭等。人死了,也有丧歌,以表示生者对死者的哀思。 4、情歌情歌是广大人民爱情生活的反映。它主要抒发男女青年由于相爱而激发出来的悲欢离合的思想感情。它充分表现了劳动人民纯朴健康的恋爱观和审美情操。有的情歌也表现了对封建札教的蔑视和反抗。 有相当数量的表现青年男女互相爱慕之情的歌,如“妹是桂花香千里,哥是蜜蜂万里来,蜜蜂见花团困转,花逢蜜蜂朵朵开”。这优美抒情的描写,充分表达了他们热烈相求、亲密相爱的情意。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生计所迫或天灾人祸,拆散了多少对情人,把他们抛人生离死别的痛苦深渊,产生了大量的倾诉离别思念之苦的民歌。如大理白族情歌所唱的“大理坝子弯又弯,妹在海来哥在山;苍山洱海两相隔,想见不能见”。 旧中国,封建礼教摧残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造成了许许多多的爱情悲剧,但坚贞不渝的爱情和精神却世世代代地活在人民的心里,人们用歌声表示了誓死相爱、决不屈服的决心和与封建势力斗争到底的意志。 土地革命以后产生的新情歌,不再是孤立的个人受慕之情的表白,而是把个人的爱情同整个革命事业联系起来。送郎当红军的歌,就是证明,如“红军哥哥人人爱,当兵就要当红军”等。 情歌,在艺术手法上的运用极为丰富,而比较突出的有比兴、双关,重复,如一百蒙古族情歌唱道:“震动山峰的,是黑马的四只蹄;扰乱人心的,是韩蜜香的两只眼睛。”用马蹄嗒嗒震动山峰比喻少女美丽的眼睛扰乱人心,充分体现了比兴的艺术魅力。 双关在情歌中也运用了不少。如“街头铜锣声声打,打着中心响嘡嘡。”锣声的“响嘡嘡”只是表面,姑娘心中的“想郎郎”才是要表达的真正意思。这种手法使真挚、热烈的感情含蓄地表现出来,引起人们无限的联想和深思。 重复的表现手法,把相同或相近的词语,接二连三地使用,给人以情意婉转、回肠荡气的感觉。一首贵州情歌唱道:“哪个认得妹要来,请人挑水去洗街;请人挑水去洗路,洗条大路等妹来。”运用重复的手法,把殷切盼望情人的心情深刻地表达出来。 5、儿歌儿歌是以简洁生动的韵语创作井流传于儿童中间的一种口头短歌。 儿歌的内容丰富多彩。大体可分为三类:游戏儿歌、教诲儿歌和绕口令。 游戏儿歌是人一生中最早接触到的歌谣。当婴儿还在襁褓中,就听过母亲温存的歌声,如《催眠曲》、《摇篮曲》。孩子们渐渐长大了,便学会一支支游戏儿歌。这种儿歌能丰富孩子们游戏的内容,增添孩子们的兴趣,如《拉大锯》。儿童踢毽子、跳皮筋、捉迷藏等,都有与之相配合的游戏儿歌。这种歌,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唱起来倍感亲切、有趣,大大增加了游戏时的趣味。 教诲儿歌侧重对儿童的教育作用。它不但能丰富孩子们的知识,启发他们的智慧和想象,而且有助于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习惯,成为教育孩子的重要工具之一。如“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妹妹睡觉留一个。” 绕口令,由于它读起来绕口,颇受孩子们的欢迎。如“风吹藤动铜铃动,风停藤停铜铃停”。孩子们往往由于念错而哈哈大笑。 儿歌在形体上一般都比较短小,没有固定的形式。在语言上通俗易懂,生动有趣,节奏鲜明,最适宜儿童唱诵。 6、生活歌生活歌的范围相当广泛。我们所说的生活歌只取它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反映人民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歌。 如反映社会生活不公平,不合理的歌:“编凉席的睡光床,抬棺材的死路旁。”字里行间,透露了劳动人民对这种生活的不平。 旧社会的封建礼教及宗法观念给广大劳动妇女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使她们从生到死都得不到与男子一样平等的待遇。“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走”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 人民生活是多种多样的,对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或事物,人们总是要表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抒发内心的情感,《十送红军》就是优秀的抒情之作。它触景生情,寓情于景地抒发人民与红军的血肉感情。人们借物抒情,使情景交融,形式优美,实是民歌中的珍品。 生活歌在表现手法上,大量地运用对比手法。人类生活中的事物和现象,都是对立的统一,美与丑、善与恶、痛苦与欢乐,革命与反动、剥削与被剥削等,通过鲜明、生动的对比,表达歌者的思想和感情。 民歌在千百年的人世沧桑变化中,也在不停地变化、发展,至今已形成为一个完整的艺术整体。在浩如烟海的民歌之林,我只采撷了其中的这几朵小花,以完成此次论文。
1。鲜明的地域性2.娱乐性3.反映真实的爱情或者生活4.节奏不很复杂。。。。
600字都写不了了,1000……
北方的蒙古早原上,在西北的广大地区,世代流传着灿若凡星的各种民歌。 民歌,是土地上的声音,它载送着土地上的悲、欢、离、合,源源不断,绵绵流淌。 民歌,深切的反映人们的生活与情感,经万人之口,通万人之心,是劳动人民思想、感情、愿望和理想的寄托,是劳动人民心灵深处的声音。因此,一切欢乐和痛苦、无奈和愤怒、爱意和离伤、热烈和谐谑......种种感情都会不可避免的反映到民歌中来。 民歌的作者和传唱者就是劳动人民自己,他们有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与斗争中形成了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意志,这就要求一定要用自己的艺术手段表达出来。劳动人民创造民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心声。如《绣荷包》抒发了少女对情人的一片深情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川江船夫号子》、《打夯号子》等表现了劳动人民在与自然斗争时的豪迈气概;而《长工苦》、《揽工歌》则倾吐了遭受欺凌压迫的长工们的悲苦情怀。 在山东,一说起民歌,大多数人一定都会提起《沂蒙山小调》。小调还被称为“家曲”,在演唱时不受环境、对象的限制。由于小调根植本乡本土,与地方方言结合紧密,包孕着浓郁的民歌情调,展现绚丽的乡土风姿,深受人们喜爱。小调像历史长河中扬帆鼓浪的轻舟,随着生活的变化而更新,具有茁壮的生命力。小调的歌词,形象生动,寓意深刻,加上衬词的穿插,很有特色。小调歌词反映的社会面极为广泛,涉及生活的各个角落,浓缩着不同的风华,是历史流光的折射,是劳动人民心声的表述。 民歌所表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是非常真实和深切的,是劳动人民心声的深切体现。 我国民族众多,分布很广泛,其居住面积约占全国面积的50%以上,如此广阔的地域和复杂的自然环境,必然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民歌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辉煌的音乐传统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一样,都对中国的音乐做出过杰出的贡献。历史上的多次民族融合,使各民族的音乐在相互交流、相互吸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共性。而伟大的中华民歌就是各民族音乐相互交融、相互吸收、相互促进的结果。民歌就在这一次次的交融中相互学习并被劳动人民广为传唱,正是这样一些朴实真切的民歌,把各族人民的心紧紧连在了一起。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团结地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用民歌这种表达方式传达生活的幸福和民族的团结。所以数,民歌是各民族共同的结晶,是民族凝聚的纽带。 民歌是人与自然结合的产物,黄土民歌是黄土文化的积淀,是黄土人民世世代代的苦难凝成的歌。生活在那块土地上的先辈们特别不容易,他们需要凄凉婉转或高亢悲怆的调子来抒发情感,民歌就是他们心灵的呼喊。 虽然身在湖北的我从未亲睹黄土地,但我知道我的心连着那片土地,那是中国的脊梁,背负着民族沉重的历史,承受着长久的苦难。在这片黄土地上生活的人们,为缓解恶劣的自然环境造成的压抑感,创造了这样一种具有浓浓黄土味的黄土民歌。民歌记载着民族的历史,是先人生活的记录。不懂得黄土地,不懂得黄土地上的人们,就无法读懂中国。江南小调让我们认识阴性的中国,黄土民歌则使我们了解阳性的中国。听黄土民歌,你会想到寸草不生的黄土高原和浑黄浑黄的黄河水。黄土民歌是中国音乐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由于黄土地区地广人稀,风俗淳朴而民风剽悍,加之茫茫的草原、高山大川对民族性格和乡土文化的直接影响,大部分黄土民歌粗犷、豪放、高亢而挺拔,极富阳刚之气。黄土民歌就是中国民歌的脊梁,是中国民歌之魂。 在我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历史上,传统音乐的五大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丰富的。其中民歌是最早形成的,在其他传统音乐体裁的形成和发展上,民歌起着积极作用,许多歌舞、曲艺、戏曲和民族器乐的品种是直接或间接在民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各地的“花灯”歌舞、“花灯戏”“花鼓戏”;说唱音乐中的牌子曲类、琴书类、杂曲类中的大部分曲种;“河北吹歌”等乐种及许多民族器乐曲牌,如《梳妆台》、《剪剪花》等均由民歌发展移植或改编而来。所以说,民歌是民族民间音乐的基础。 常听到有人说:“我很喜欢音乐,可就是听不懂音乐。”美国著名作曲家科普兰曾经这样说:“如果你要更好的理解音乐,再没有比倾听音乐更重要的了。”作为大学生,只要相信自己的音乐潜能,不断的倾听音乐,就会越来越多的获得音乐美感。而对于民歌,要在倾听民歌的前提下主动去体验民歌,这样就会产生自己对民歌的感受和理解。作为一个大学生,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增多,求知欲的盛切,如果对祖国民歌知之甚少,当在事业上成功时,会感到自己感情深处的欠缺。所以我们必须要去学习、继承和发扬祖国的民歌。除了通过反复的“听”,还需要理性的去理解民歌作品,与审美体验相结合,才能进入一个更崇高的情感境界。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在一个各种文化、各种潮流交汇撞击的时代,中国人不能离了自己的民族文化之根,不能丢掉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国民歌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大学生,更应当为保护和延续这些劳动人民世代传承的文化瑰宝做出贡献。愿真正的民歌不要在我们这个时代成为绝响。 一、《中国民族音乐欣赏》课的任务除了让学生进行民族音乐欣赏之外,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与民族自豪感。 中国民族音乐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歌舞和歌曲。现在出土的文物中,就有新石器时代(约一万年至四千年前)的吹奏乐器——陶埙。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周代(公元前十一世纪-前256年)就曾出现过庞大的宫廷乐队。特别是唐代(公元618年-907年),音乐高度发展,处于当时世界音乐的先进行列;对日本、朝鲜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音乐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中国民族音乐一般分为五大类,即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器乐。每类音乐又各有多种体裁、形式、乐种和作品,如歌曲又有古代歌曲和民间歌曲之分;民间歌曲中又分劳动号子、山歌、小调、长歌及多声部歌曲等不同的体裁;同是山歌,又因地区、民族的不同而风格迥异,各具特点。又如民族乐器,早在两千多年的周代就有七十多种乐器了。现在经常使用的乐器已达两百多种。按其演奏方法和性能,可分为吹管乐器、拉弦乐器、弹弦乐器和打击乐器四类,这些乐器既能独奏,又能组合成各种形式和乐队进行重奏和合奏,并具有独特而丰富的艺术表现力。中国传统音乐是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原音乐和四域音乐以及外国音乐的交流融合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中原音乐、四域音乐、外国音乐是中国传统音乐的三大来源。 二、 民乐最突出的特点是写意性,也就是烘托一种精神氛围,一种心灵感受。比如《高山》、《流水》,并非直接对景色进行细致的描写,而是写情,以情见景。正如子期所说----“巍巍乎志在高山”、“荡荡乎志在流水”,是 “志在”,而非景在也。在这里,有人会认为笔者把写意(和写实相对)和写情混为一谈了。但实际上,写意描绘了客观事物经过心灵投影之后的影象,在很大程度上经过了人的感情的加工,并进一步抽象化为音乐形式表露出来,落在纸上而为谱,发于声则为乐。民乐的这种写意性与民乐体裁大多为独奏或少量乐器合奏,而很少有乐队合奏、协奏这一事实十分吻合。大型乐队长于细致入微的景物、色彩描写,精于大范围气氛的烘托,而心灵深处的意境所至,则是独奏和少量乐器合奏的专利。在西洋古典体裁中,最贴近心灵的是室内乐,如弦乐四重奏之类,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听听民乐吧,你不会失望的。民乐的另一个特点是个体性----写个人之意,抒个人之情。这与西洋音乐中的室内乐很相似,但在民乐中似乎没有,或者说很少有与西洋交响音乐相匹配的体裁与作品。不只沉浸在个人情致里,而是反映更为广阔的外部世界的音乐作品有《十面埋伏》、《霸王卸甲》、《江河水》等,但是这样的作品并不是很多。应当说,过于强调意境,过分地沉浸在个人世界中严重地限制了民乐的发展,使民乐的音乐体系没有达到西方音乐体系的广度和繁荣程度。这是十分可惜的。你听民乐,大部分时间不会感到酣畅淋漓、热血沸腾,也不太经常感到缠绵悱恻,美得醉人,但它却能充分调动起你的心灵(如果你真的在听的话),让你产生一种意境、氛围,并融化在其中,从心底里产生最细致、最真挚的情感。这就是民乐,我们中华民族自己的音乐。
奖状模板:
***同学:你在2010学年第一学期中表现出色,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特发此状,以资鼓励。***学校 20xx年x月x日。
简介
在奖状的正下方,左对齐开始写,将要被奖励者的姓名写上。然后另起一行空出两个字的位置写奖项内容,比如在2009学年第一学期中表现出色,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再另起一行写“特发此状,以资鼓励”。最后在右下角写上发奖学校和发奖日期。
奖状是授予获奖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证明书,用来表示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成绩的一种认可和表扬。一张奖状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获奖人姓名(或获奖单位名称)、获奖时间、获得何种奖项(或种获得何种荣誉称号)、颁奖单位名称、颁奖单位公章、颁奖时间等。
人名或单位:在什么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了第几名或被授予了什么称号或者直接写做了什么贡献。特发此证,以资鼓励或感谢或奖励!下一行写发证单位和日期奖状的格式较为固定,分为标题、内容、结尾三个部分。
奖状格式为:顶格写称呼"XXX(人名) :”, 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你在XXX (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XXX (奖名称) , 特发此状,以资鼓励。”,右下角写上颁奖单位和日期。
也可以把“特发此状,以资鼓励”省略了, 奖名另起一行,居中,加大字体。如果是比较正规的单位,比如学校,还可以在署名的位置加盖一个章。奖状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证明书,比较普遍的是学习成绩的奖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
奖状是授予获奖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证明书,用来表示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成绩的一种认可和表扬。一张奖状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获奖人姓名(或获奖单位名称)、获奖时间、获得何种奖项(或种获得何种荣誉称号)、颁奖单位名称、颁奖单位公章、颁奖时间等。
人名或单位:在什么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了第几名或被授予了什么称号或者直接写做了什么贡献。特发此证,以资鼓励或感谢或奖励!下一行写发证单位和日期奖状的格式较为固定,分为标题、内容、结尾三个部分。
奖状格式为:顶格写称呼“XXX(人名)”,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你在XXX(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XXX(奖名称),特发此状,以资鼓励”,右下角写上颁奖单位和日期。
也可以把“特发此状,以资鼓励”省略了,奖名另起一行,居中,加大字体。
如果是比较正规的单位,比如学校,还可以在署名的位置加盖一个章。
奖状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证明书,比较普遍的是学习成绩的奖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
奖状可有可无,过程比结果重要:
双减之下,没有考试,叫质量检测。没有成绩,都算ABCD。没有排名,只给击败率。孩子到底咋样,父母真就不知道了吗?小学到初中的九年,家长真的就是开盲盒了吗?一切都到中考结束才知晓?不是的,孩子什么情况,上点心的家长应该都知道。
现在要尊重学生尊重儿童,在发奖状这一块不光是幼儿园了,在小学也讲究雨露均沾。成绩单上都是“A”,但“三好学生”不可能人人都是。结果就很明显了!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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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毕业论文提纲的前言
提出我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奇特又正常的征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执法要求证人作证的使命。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载>1997年第6期,崔敏:>载>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征象之稀疏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评释这种征象之紧张。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执法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正当职权造成侵害,同时将侵害执法公正。重要表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统一性。统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更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统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清华大学出书社;3 褫 夺了正当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源头分析
(一)大学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格式
题目:
一、序言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二)大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规范
一、论文题目
从汤显祖《牡丹亭》中杜丽娘人物形象
——看“发乎情,止乎礼”的时代性
二、论文观点来源
“发乎情,止乎礼”出自《论语》,是古代形容男女关系的。发乎情,即人的情感在男女之间产生。止乎礼,就是受礼节的约束。汤显祖所说的“情”是指包括*爱之欲在内的人生欲求。可汤显祖在《牡丹亭》中强调真情,至情的时候,他始终指向的仍是社会现实,表现出对现世的热情和对道德的关注,更重视“发乎情,止乎礼”的教育作用。
三、基本观点
《牡丹亭》中杜丽娘能突破自身的心理防线,逾越家庭与社会的层层障碍,勇敢迈过贞节观,为鬼时,以身慰情人;在死而复生之初,能婉言拒绝情人的求欢,“发乎情,止乎礼”。有人认为,这是汤显祖思想的矛盾性,它在突破传统的同时,又在墨守陈规,是一种退步。而我认为 “发乎情,止乎礼”符合了那个时代的特征,而在现代,在女性贞操观念淡薄,过度追求个性解放的今天,其伦理道德意义就更为重要了。
四、论文结构
全文共分七节及结论。
第一节《牡丹亭》:介绍汤显祖及其作品《牡丹亭》中的主要人物及内容。
第二节《杜丽娘》:杜丽娘是人们心中至情与纯情的偶像,对于人物的塑造,我认为主要受汤显祖的文学思想和当时人们思想信仰的影响。
第三节《萌芽》:主要论述《牡丹亭》中杜丽娘爱情观的萌芽。她一面悲叹青春的虚度,个人才貌的被埋没;一面又执着于自由、幸福的追求,“一灵咬住”,始终不放。
第四节《冲破》:《牡丹亭》中杜丽娘死了,可是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的斗争的开始。在摆脱了现实世界的种种约束之后,她果然找到了梦中的书生,主动地向他表示爱情,并以身慰情人,还魂之后还结为夫妇。
第五节《对抗“情,礼”》:杜丽娘与柳梦梅梦中约会,以最明确的方式宣示,爱情以及*爱,首先是年轻女子自身的需要。在超我层面上,她遵从礼教的束缚,在本我层面上,她有强烈的情欲本能。《牡丹亭》复活了*爱女神的形象,表现了*爱女神的抗争。
题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 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五:对策
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 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
对中国民间文化现状的调查与反思文化是一个民族独有的东西,它是这个民族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当一个民族的文化消亡或者被其他的文化形式所代替,失去了民族存在基础的时候,那么即便它的人民仍旧存在,这个民族的存在和消亡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当越来越多的文化形式从原有的那种昌盛发展到现在的濒危乃至已经消失,谁该为这些事情负责?当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如痴如醉地沉醉在圣诞节、万圣节、NBA、足球以及情人节等西方文化的氛围中,还有多少人能够从春节、庙会、传统戏剧、皮影戏、传统民乐等中国传统文化形式中找寻到往日的那种新鲜和快乐?当另外一种“崇洋媚外”在我们中间悄然流行的时候,我们已经在抵抗西方文化侵略的阵地前举起了自己手中的“枪”!很多民间文化正在逐渐消失民间文化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夏挽群告诉记者,民间文化主要包括四种,即民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民间美术和民俗文化,但是从目前的很多情况来看,这些传承着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文化形式却在各种各样的冲击下逐渐失去了市场、生存发展的空间以至于走向消亡。民间文学的种类很多,我国各种类型的民间文学形式几乎在河南都可以找到,它包括神话、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等,它们构成了中国口继文学的通史,对过去人们的道德思想形成了很大的影响。河南的神话被称为中国神话的奇迹之一,新郑黄帝、周口伏羲、泌阳盘古等表达了东方才有的内在而隽永的民族想象。然而,民间文学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异,有些不再流传,迅速消失,继而消亡。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间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武术、杂技等,它们也是历史悠久,从上古时代产生、发展并传承下来。中国的民间戏剧发源于原始劳动歌舞,是世界戏剧三大源流之一。河南民间戏剧在民国末期调查有80多个剧种,这其中有道情、二夹弦等,但是据现在的调查和统计只剩下30多个,建国后平均每年消亡一个剧种。夏挽群说,每个剧种的消亡都意味着这种戏剧音乐表演形式的消亡,而剩下的30多个剧种也是惨淡经营,专业的演出已经很少了。而在刚解放时,河南有大量的专业剧团走乡串户,现在很多还存在的专业剧团却面临着生存危机,好一些的也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夏挽群给记者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河南鄢陵有一种乐器叫做筹,是过去随着佛教音乐而产生的,现在实际上已经消亡了,仅存的一位能够吹奏该乐器的老人也已经在前不久去世了。在丽江纳西族的音乐文化中,驰名中外的纳西古乐,是每一个到丽江的人必听的。但如今,随着纳西古乐的势微、失传与衰落,该音乐形式也将变成“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民间美术包括瓷器、泥塑、玉雕、年画、剪纸等种类,它们也是很珍贵的一笔遗产。夏挽群给记者介绍说,河南淮阳太昊陵的泥泥狗,虽说看起来很粗糙,但是它有很深厚的历史底蕴,被称为史前图腾,它把原始的信息带到了现代。以前在太昊陵的庙会上简直到了热销的程度,然而现在对泥泥狗的制作已经越来越少了。笔者记得小时候,母亲每次去太昊陵烧香,总会带回一些憨态可掬的泥泥狗,它们给笔者留下了美好的童年记忆,而现在却很少有孩子们能够见到这种工艺玩具了。传统工艺美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遇到了新的挑战,福建为人们所熟知的工艺美术行业,如脱胎漆器、软木画、竹编、德化瓷塑都处于后继乏人的困难境地。北京、江苏、浙江等工艺美术发达的省、市同样陷入不景气的状态。其他艺术形式如年画、剪纸过去在民间都很流行,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木版年画,除专家、学者、外国人外,很少有人问津。而对剪纸,目前学习的人主要是农村妇女,年轻人并不重视它的传承。民俗文化反映了老百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各种习俗,如庙会和春节等。这些传统节日中有着大量的民族内涵,然而随着西方大量节日的到来,中国的很多节日却在逐渐淡出。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指出:“很多民族的民俗民风都已经没有了,充满中国民间文化气息的春节本是民族凝聚力与亲和力的体现,而我们现在却不知道该如何去过了!如今节日没有了文化的载体,文化内涵变得越来越空泛,人们也就对节日失去兴趣了。”“孔雀公主”杨丽萍忧心于她看到的云南的变化: 许多绝技因为失去了用途而濒于失传,新生的一代喜欢牛仔裤甚于传统服装。一位专家在调查了基诺族巴卡村寨后指出,如果不加以重视和保护,这里的民族口碑文史及其风俗传承机制,有可能在20年内消失。而这种状况,在云南众多的村寨之中并不鲜见。著名作家冯骥才忧心忡忡地说,现在很多少数民族的村寨都变成了洋楼,历史的记忆和传承都没有了。如果继续这样发展,十几年后,我们传统的东西就都没有了。我们剥夺了它们生存发展的权利冯骥才曾经这样说,“我们正处在一个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我们的文化没有载体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人们对外来的东西觉得特新鲜,把原来的东西都扔掉了。”夏挽群也告诉记者,出现各种民族民间文化失去发展机会乃至走向消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耕时代已经结束,进入了工业时代,这些直接导致了原来民间民族文化生存的土壤变化,人们的社会心理、行为习惯以及精神的变异。事实上,我们为之自豪的中华文化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半是精英和典籍的文化,一半是民间文化。两部分同等重要,相互不能代替。民间文化是我们的祖先五千年以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民族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与亲和力的载体,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以及综合国力中不可或缺的坚实的精神内含。可是,由于民间文化长期不被重视,也没有从文化上、从全球化的背景上来看待这个“中华文化的一半”,因而至今我们对于民间文化的整体状况认识不清、心无底数,我们甚至不知道如今民间文化到底消失得怎样。再次,民间文化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存方式,和经典文化以及典籍文化相比,它从没有像它们一样用各种方式进行加强。并且民间文化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它的传承一般都是口口相传,并且还有很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禁忌,传承的范围也很窄,大都是师傅传给徒弟、父亲传给儿子等这样的形式,一旦出现断线,它这种形式很快就可能消亡。韵味无穷的皮影木偶,流浪四方的说唱艺人,诙谐幽默的曲艺形式……这些经过几千年来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诸多璀璨夺目的文化遗产组成了今日博大精深的中华五千年文明。然而,也正是由于它们大多只是凭借着口传心授、相当脆弱的方式代代相传。面对开放与交流的加强,多元文化潮流的冲击,绝技绝艺传人越来越感到困惑与无奈:一方面,随着年岁渐老,他们带徒传艺的期盼越来越强烈而急迫;另一方面,年轻人忙着打工挣钱、追逐新潮,对民族传统文化感兴趣的不多,能沉静下来学习观摩的就更少。一旦没有传承人,就如断线风筝,即刻消失,化为乌有。在工业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它必然遭受致命的冲击。最后,民间文化从没得到过正确的认识,甚至一直被认为是封建迷信。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民间文化还没有来得及作好进行细致的整理的准备,西方的各种文化就来到中国,它们这种带有商业行为的文化形式拥有更多强大的资本,对中国的民间民族文化造成了强大的冲击。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东方人特别是年轻人还去追求时尚,这种浮躁行为对中国民间民族文化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传承,不仅仅是为了一种文化存在几年来,随着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出现了全国性的文化反思,这种反思的结果处于认识的三个层面上。首先认为民间文化的断裂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传统文化的断裂。因此,对待民间文化不应该采取历史虚无主义认识,不能让其断裂而应传承下去。如果昨天发生的事情今天就可以割裂,那么,我们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史,恐怕早就不存在了。尽管不可否认经典文化和典籍文化的巨大作用,但是更应该看到民间文化是亿万劳动人民的劳动结晶,保护民间文化就是从民间文化延续上发出的呼喊。其次是东西方更加激烈的碰撞使得民间文化地位的上升,成为现代文化的基础和底色,也成为民族文化共识、民族文化绵延赓续的基础和情感的纽带。若东方的文化全部消亡、大脑中的记忆荡然无存,全部被西方的文化所代替,那么中华民族将会是一个什么概念就应该重新考虑了。夏挽群说,这些直接导致了中国文化运动的产生,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护民族先进遗产则成为了这场运动的高潮。再次可以上升到国家文化安全的层面上。美国中情局的用心可谓是极其险恶的,他们已经将这种险恶用心用于对付中国正在迅速成长起来的一代青年人,并将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加大。从日本对中国台湾的50年文化侵略就可以看出端倪,在那50年中,日本的用心同样险恶,他们要求台湾同胞不准说中国话只能说日语,不让过中国的节日,扒掉中国的庙宇改建日本的神社,这些直接导致了目前在台湾仍旧有人信奉日本文化乃至承认日本文化。日本的险恶用心就是想通过这些来改变甚至抹杀台湾同胞心中的文化记忆,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并涉及到了中国的文化安全问题上来了。民间民族文化的保护和拯救已经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不仅仅是从上述三个层面上说的,因为我们的民间文化还承担着政治资源、教育资源、道德资源、文化产业资源和未来文化建设资源等五个资源的功能。“民间文化不同于经史子集,它们存在于普通的民居和人们的生活起居中,是生活的文化,是民族个性特征和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夏挽群说。从历史传承来看,民间文化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有专家认为,在中华文明的演进史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规律:每当有形的物质文化受到损毁时,口头的非物质文化就会发挥它巨大的历史功能,维系、保护和传承着中华文明的精神血脉。中华文明之所以成为人类远古文明唯一延续至今的伟大文明,是和口头非物质文化具有延绵不断的强大生命力直接相关的。可以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信念的“活史”,是中华民族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基石。留住民族记忆的背影,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才有其生生不息、长远发展的可能和潜能。就此来说,遵循人类口头文化的艺术规律,及时抢救濒危文化遗产,使人类社会创造的非物质文化能够代代相传,文明成果能够千年流淌,源远流长。这既是国民的责任,更是薪火相传的使命。我们能否留住它们曾经的辉煌?随着认识的逐步提升,中国的文化保护已经从原来的那种自在状态变成了自觉的状态,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工作。夏挽群介绍说,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加快对这些方面的立法进程。2003年2月18日,“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正式启动,这一工程还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这个工程是我国首次对民间文化进行国家级抢救、普查和整理,工程将耗时10年。当年,“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已经在15个省展开,并对其中重要的民间文化进行保护,2004年该工程在另外9个省市进行。冯骥才还和地方学校合作编写乡土教材,培养青年学生的民族文化情感。同样是剪纸,河南西部的剪纸大都自己玩玩,但河北蔚县剪纸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数千万元。“这就涉及到市场理念的问题。”夏挽群认为,有些民间艺术难以和市场接轨,即便扶持也难以长久。对那些历史渊源深厚、文化信息丰富、能够和市场接轨的民间艺术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比如曾经是高贵的象征地河南开封的滕派蝶画,他们正在寻求更多的解决办法,以此来推动它进入市场,继而得以更好地传承。对一些已经无法迎合市场的民间艺术形式,该怎么办?“那就养起来。”夏挽群说。对于传统文化来说,只有当人们普遍认识到民族的文化是精粹、值得世界关注时,传统文化才能得到重视。因此,夏挽群认为,“国家教育部门应该加强这个方面的重视,抓传统文化的教育工作应该从中小学入手,在教材中不仅要加入历史的文化,更重要的是各地都有自己的地域文化,因此应该从培养本地的文化认识上进行文化的传承。然而遗憾的是中国的应试教育扼杀了这些!”而对于下一代的传统文化教育,是革新的最好手段之一。据介绍,目前在全国各级学校的课内外教育中,很难看到传统民间文化的身影。有关专家不无忧虑地说道:“下一代教育和兴趣的缺失,将可能断送传统民间文化的未来!”
导读:历史上不乏知识分子在真诚地为民请命的时候,却导致祸国殃民的后果,对此,当代知识分子还刚刚开始觉醒。当前,中国知识分子正致力于疏理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的关系,并逐渐将自己与之疏离开来,接下来的工作将是进一步反省自己与民间世界的关系,正视自己与民间的距离。我们并不主张一种新的民粹主义,主张知识分子重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实际上,主张知识分子应关怀民间和具有民间意识,与主张将知识分子消弭于民间并非一回事,也决不等于“媚俗”。一个清醒地认识到并同时拒守着自己与官方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之间距离的知识分子阶级,恰恰是一个民族文化能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也只有当知识分子清醒地意识到了其与民间的距离时,他才会认真地去了解和理解民间,毕竟,民间社会虽然是历史的本体,但民间历史仍有待于知识分子去书写,这是当代知识分子所不可推托的文化使命。 对外开放,在使国人睁开眼睛看世界的同时,也回过头来更仔细地审视自己,文化史研究因此而兴。 一个国家的文化,从来就不是铁板一块、浑沌一体的,而是有着复杂的内在结构的织成物,存在着地域、民族、阶级、职业和年龄等方面的差别,其中,阶级差别是文化差别的重要原因,不同的阶级,由于其经济力量、社会地位、历史传统和教育机会的不同,而承当和依循着不同的文化,在古代中国,我们大致可以将文化划分为统治阶级、知识阶级和平民阶级文化,三种文化无疑都对整体的民族文化有所贡献,问题是,在三者中,何者应是中国文化的本体,因而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 文化是由人承当并作用于人的,如果文化丧失了对人的作用,就不再是活生生的文化,而成了仅供游人观赏的文物古董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则是由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所承当的,因此,在民族人口中占主体的阶级的文化,自然就是民族文化的主体,也就是说,文化史研究固然应关心统治阶级和知识阶级的上层文化,即所谓政治文化和精英文化,但更应该关注民众的下层文化,即民间文化。只有民间文化而不是别的,才应成为文化史研究的主体,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史,首先应该是民间文化史。 如果我们承认无论过去和现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永远是民众,承认民众是历史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要理解我们这个民族,要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和精神,就首先要理解民众,理解民间的历史和精神,而民间精神和历史只能保存于民间文化中,在气象万千的民间文化中,蕴含了民间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和感受方式,寄托了民间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惟有理解了民间文化,才算真正切中了我们民族的命脉,聆听了我们民族的心声。如果说,民间文化是一条汇纳百川的浩浩巨流,那么,帝王豪杰、文人精英的文化只能是这一巨流偶或激起的浪花,甚或只是虚浮的的泡沫。 将民间文化确立为文化史的主体,有着实践的和理论的意义。 其实践意义在于,中华民族及其文化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深刻变革,一个民族的变革,主要是人的变革,而首要的自然是展占其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大众的变革,其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的一切文化侧面的变革,而欲求自新,必先温古,即认识民族主要是民众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人们不是常说要现代化首先要了解国情么?而中国亿万民众的文化-精神传统与现状,就是最大的国情。民间文化以及它所陶冶凝炼的民间精神,直接关乎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的等社会变革的方方面面。 不过,本文所关心的主要是民间文化研究的理论意义。民间文化研究的实践意义迫切要求文化研究对民间文化的关注,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当代学术界的“文化热” 虽历久不衰,但热点却似乎总是那有限的几个,什么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和嘉乾朴学等等,主要是一些思想史问题,在民间文化研究领域,虽也不乏默默的工作者,但其成果却未能在学术界激起应有的反响,民间文化仍处在学术视野的边缘,学术关注的焦点仍是思想史,而人们却是在文化史的名义下谈论思想史问题的(只要翻检一下时下流行的几份精英学术刊物,这一点就一目了然了),于是,文化史被归结为思想史,而思想史又被顺理成章地简化为哲学史、经典著述史。 思想史固然是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如知识分子通常所相信的那样,是文化史的主要部分,更不能以思想史取代文化史。 首先,就文化形态学而言,思想在文化整体结构中,只是最表面的层次,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文化整体结构的“上层建筑”。 按其存在形态,文化现象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事情层。指人们在具体生活中的具体的所作所为所言所思,每时每刻都在大量的涌现着和消失着的人生百态、世间万象,诸如送往迎来、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悲欢离合、喜怒哀乐等等,文化的这一层次以具体的行为的形态而存在,说穿了,就是生活本身。第二,制度层,即引导人们的具体行为、制约人们的生活实践的规范或模式,包括生活方式、交际方式、语言方式、思维方式、感知方式等等,它们使人们的行为成为有序的、可预期的。文化的这一层次以成文的或口传的典章制度的形态而存在,如礼仪、法典、谣谚等等。第三,意义层。即人们用以解释世界以领会其意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等等,它赋于世界以意义,使人们的世界成为意义世界。 文化的这一层次往往以高度抽象化、合理化的思想体系的形态而存在,如神学、哲学等。 文化的三个层次,相互引发、相互依托。从现成的形态学的角度讲,毋庸置疑,意义体系是文化的最深层次。人们的具体生活实践总是受一定的文化制度所制约的,而一定的文化制度总需相应的意义体系作为其合理性或合法性的辩护,因此,一言体系,或曰特定的思想体系,就被当成整个文化构成的奠基者,要理解一种文化现象,就首需理解其相应的思想或哲学体系。 然而,现成的形态学的关系不能被当成历史的发生学的顺序。文化史既然是关于文化的历史,就必须以历史的目光来理解文化,按文化现象各层次的自然发生顺序来理解其相互关系。就发生学的意义而言,意义体系是文化整体构成的最表面层次,而生活实践才是其发生的渊源和存在的基础。这正与其形态学意义上的关系相反。 这实在并不难理解。因为,生活,惟有具体的生活本身,才是文化萌芽、成长并植根于其中的沃土。先有人类的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才有人类的一切,也才有人类的文化。具体地讲,人们只是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经过长期的积淀、总结、升华和抽象,才建立了一定的文化制度:礼仪是交往的产物,语法是说话的产物,逻辑是思考的产物,总之,文化制度在生活中涌现并凝结成形的,说穿了,人们只有先如此这般地做事情,然后,才会有如此这般的做事情的方式和规范,这些方式和规范,无非是人类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它们流传于口头就成了谣言、古训,著于竹帛就成了典章、史册,而体现于生活本身就是民俗仪节。另一方面,文化制度产生于生活,却又反过来约束和规定生活:礼仪源于交际又反过来约束交际,语法源于说话又反过来约束说话,逻辑源于思考又反过来约束思考。文化制度又是意义体系赖以产生的基础。一定的文化制度确定了人与人、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设定了人们在世界中的地位,也设定了人们看待世界的立场,从而,就决定了人们对自我和世界的理解,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中并依赖于一定的文化制度来领会和理解世界的,人们置身于怎样的制度中,他在这一制度中处于怎样的位置,他就怎样领会和理解世界,世界就会又怎样的意义,这也就是说,一定的意义体系总是建立于一定的文化制度之上的,不同的民族因其不同的制度而具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同的阶级也因其在文化制度中的不同地位而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往往被思想史家视为文化最基本层次的思想体系或哲学传统,实际上是文化整体结构中最迟产生和分化出来的层次,它最初还是水乳交融地寓于具体的生活实践和文化制度中,只是随着社会的分化,随着专事精神生产的知识分子的产生,它才以神学或哲学的形式蜕变和分化出来,而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知识分子(最初是以巫史兼王的身分出现的),同时也就将作为其存在基础的思想体系置于文化的统治地位,并借助为之所垄断的历史叙述和学术著述宣传和强化这一被颠倒了的文化观,而昧于历史辩证法并囿于文字典籍理解历史的后世的知识分子也果真相信了这种编造的文化历史,并继续编造着这种颠倒了的历史,以至于连自己的生存也被头足倒立地颠倒了过来。 既然,只是由于人们先已如此这般地生活着,然后才演生出如此这般的文化制度,才最终编造出如此这般的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那么,要研究文化,就必须从生活、从活生生的生活出发,只有首先理解了生活本身,理解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事象和形形色色的文化制度,然后才能理解思想。文化研究应从研究文化制度和思想体系是如何从生活实践中生成和分化出来的,而不是相反,研究生活是如何莫名其妙地从思想体系中分泌出来的,毕竟,人是为生活而思想,而不是为思想而生活,人们从来不是先建立一种世界观或人生观,然后才开始生活,而只是在生活历程中才逐渐有了对世界和人生的理解,即是表面看来是先有思想后有生活的知识分子,他具体选择何种思想体系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也是有其粗俗的物质生活前提的,这个道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划时代巨著中已讲得很明白,马克思将被知识分子尤其是哲学家颠倒的历史重新扳正过来。 应该说,自从马克思出,人们再也没有理由仅仅局限于思想史的范畴叙述思想史,再也没有理由使文化史的研究依赖于思想史,尤其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国度里,然而,事情却恰恰相反,在西方人文科学界已将历史和文化研究的目光投向世俗文化从而导致历史观和史学方法的根本转变的时候,我们的人文学术界却仍执著于一些陈旧的问题和理路不放,古代经院学术(经学)的哲学方法,仍被奉为学问正宗,几千年的学统和道统绵绵不绝,既是我们的骄傲,可也是我们的包袱,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觉悟,学术方法的积习较之思想观点的教条更难于被觉察和清除,学统较之道统更根深蒂固。
民族神话与民间文学的相互关系民间文学 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包括神话、民间传说(见中国民间传说)、民间故事(见中国民间故事)、歌谣、民间叙事诗、说唱文学(如平话)、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的特征 ①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不能使用文字,他们只能用口头语言去构思、表现和传播。现在,大多数人已经认识文字,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 ②集体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众的集体创作。所谓集体创作,既包括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诸方面,更包括整个创作和流传的过程。有些作品,在不断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唱述者的加工、琢磨。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无法署名。有一些民间文学作品,经群众中具有优秀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人的加工,具有一定的个性,但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 ③变异性。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民间文学作品在流传和讲唱的过程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特征是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所产生和自然的果实。 ④ 传承性 。民间文学同风俗习惯一样,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这种群众集体传承的文化具有不可低估的生命力。德国16世纪的民间故事《约翰·浮士德博士的一生》不仅在当时深为人们所喜爱),后来也一直在民间流传,成为后世作家(如歌德)创作取材的源泉。 ⑤直接的人民性。在衡量文学的价值时,往往提出“人民性”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的口头创作有它的巨大优越性。民间文学的作者是历史的创造者,又是它的见证人。具有优越的人民性的民间文学,内容相当广阔,它蕴藏和放射着人民的英雄主义、爱国主义、乐观主义、人道主义和献身精神等崇高思想和美德。民间文学不仅表现了人民的痛苦和希望,也表现了他们的典范人格和崇高品质。 ⑥优越的艺术性。民间文学是一种特殊的文学,一种用语言以及兼用表演的艺术。它必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艺术的特点。散文故事、叙事诗等大都有人物、情节,长诗、短谣以及部分谚语、谜语,大都有一定的句式和韵律,小戏有故事情节与对唱形式等。但仅仅这些还不能完全证明它的艺术性。许多民间文学作品还有独自的和优越的艺术特点。中国近年陆续发现的兄弟民族史诗,其艺术成就使世人惊异。至于那些多得数不清的情歌和抒情歌谣,在表现欢乐和痛苦的情思上 ,往往超越作家的同类作品 。而那些短小的故事 、谚语、歇后语,真正使思想、经验、智慧凝缩得像 5个指头捏紧的拳头 。从风格上说,朴素、简练 ,是一般民间文学的特点。总之,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和优点是多方面的,有的还是不可企及的。 民间文学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 民间文学是广大人民长期社会生活的产物。它凭他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产生和流传,它反映了他们各方面的生活和有关的思想、感情,它直接或间接地为他们的生活服务——给以知识 、教诲 、鼓舞和希望,其中有些本身就是生活的构成部分。与一般专业作家文学相比,在这一点上,民间文学有其独特性。由于它的作者人数众多和生活在底层,他们能够更广泛、深切和精确地反映社会生活。它的社会功用,也和书面文学颇有不同的地方。许多民间谚语就是劳动人民生活和劳作的教科书。不少劳动歌,是他们在各种劳作中调整呼吸、动作和鼓舞情绪的不可缺少的东西。许多世代相传的古老神话和传说,不但传述了一定的历史知识,还培养着国家民族团结的感情。许多保卫乡土、保卫祖国的英雄传说,永远给予广大人民以鼓舞力量。 民间文学与作家书面文学 民间文学与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在内容与形式方面有很大歧异。但这两种文学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从来源说,它们的共同根源是原始文学。在没有阶级的社会里,文学的一些种类——神话、歌谣、传说大抵已经产生,这是氏族和部落大众共有的文学。阶级社会形成后,替上层阶级服务的文艺专职人员以及史官、诗人和宗教执行者产生了,文学日益书面化。与原始文学的传统距离远了 。但是 ,广大的下层人民因为被剥夺了文字的使用权,基本上仍沿用着原始文学的传统,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前进加以变化。这两种本来同一发源的文学的性质和面貌,在长期的阶级社会里呈现出极大的不同,形成对抗或对立的状态。 另一方面,这两种文学又互相影响。不但有不少民间文学作品被记录下来成为书面文学;而且,不少书面文学的诗歌、故事、传奇、小说等体裁,往往也是由民间文学发展而成的。至于书面文学取材民间文学或用它作“词藻”的,就更多了。同时作家的书面文学,在思想、想象和语词等方面也多少对民间文学起过一定的影响。到了现代,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的生活、思想等的剧变,两种文学互相影响的地方就更加增多。 各民族民间文学的交流、影响 民间文学是多民族的民间文学,各民族的民间文学存在着相互交流、影响的明显现象。不同民族在文化上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在中国,汉族的民间文学,与各民族民间文学交错着、联接着。特别是那些民族间接触较早或居住交错、比邻的民族所产生影响或承受影响的痕迹更为显著。 各民族之间民间文学的接受影响,大都是以自己民族的生活和文化为基础,对它进行选择、取舍、改造、加工。他们尽力使它民族化。这是民族间文化交流影响的自然法则。 民间文学的世界关系 民间文学的某些体裁,如民间故事,在国境以外,甚至在地理上相隔较远的地区,民族的民间故事 、传说和谚语等 ,不仅有许多构思 、表现手法相似,有的故事连基本的人物、情节都相同或相似。像灰姑娘型故事、天鹅处女型故事等"世界大扩布"的民间叙事作品,就属这一类。此外,像故事或叙事诗里,某些构思或部分情节相似的,可能是直接或间接受别的民族影响的结果。如中国与邻国印度、朝鲜、日本等,就有长久的文化上的交往。因此,中国的民间文学与那些国家的同种类作品的关系相当密切。从民间文学的互相交流、影响现象看,世界各民族的文学及文化的交流是源远流长的。 民间文学的研究 民间文学是国家、民族中广大物质财富生产者所创造和拥有的精神财富。它不但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也有它独特的表演过程和传播方式。对民间文学进行研究的学科称为民间文艺学。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类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的探索和阐明,或对它的历史进行清理和论述。近年来,学术界把民间文学作为民族文学的重要部分给予科学的探索和确当的叙述,给予民间文学以应有的地位。 民间文学的搜集、研究与文化史以及文化学的关系,同样是密切的。文化史和文化学的探究、叙述应该以世界的或民族的整个文化为对象。要叙述一个国家的文化史或文化学,决不能抛掉民间文学这种重要的精神文化产物,否则,不仅概括不周全,还可能影响到对整个文化现象评价和叙述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