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拓跋珪的姨母长的非常好看,而且有种特殊的魅力吸引着拓跋珪,所以拓跋珪要娶姨母。
北魏开国皇帝拓跋珪,天之骄子的凄惨结局?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北魏开国皇帝拓跋珪,是魏晋南北朝史上一位杰出的人物。魏晋南北朝时,政权交替频繁,时局动荡,容易造就英雄。但像拓跋珪这样流亡十余年,寄人篱下, 未到成年便能号召旧部,重整旗鼓再造江山的君主,却绝无仅有,称他为天之骄子,亦不为过。现在山西省大同市西北云岗石窟中,有一尊巨大的佛坐像,据说就是 依照拓跋珪的形象雕成的。那尊雕像广额大耳,直鼻细目,确实不同凡响。看着它,不难想象出当年拓跋珪驰骋漠北,南征北战,开拓疆场,建立强大魏国的雄姿。 但谁又能料到,这样一位天之骄子,最后竟死于宫廷之变呢!
拓跋珪16岁重兴代国,不久,改国号为魏。远近部落的酋长、大小国家的国 君,看到拓跋珪如此英雄,纷纷前来结好,其中不少送来女儿或宗女,要求结亲,以求政治上有所依靠。拓跋珪是个英雄,但并非不好女色。他不但将送来者全部笑 纳,灭了敌国还要把掳来的美女留在宫中。有时,听到别国君主有漂亮女儿,也要派人前去求婚。
拓跋珪宫中,有一位刘夫人,是刘库仁的侄 女、刘头眷的女儿、拓跋珪的结发妻子。拓跋珪刚立国不久,就封她作夫人。刘夫人为拓跋珪生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因为是长子,最有立为继嗣的资格,所 以取名拓跋嗣。刘夫人最早跟随拓跋珪,又生有长子,加上善管内政,很有本领,在宫中威信很高,因此,受到拓跋珪的敬重。按说,刘夫人是最有希望立为皇后 的。但代国宫中有一个祖上传下来的老规矩:将被立为后的女子,必须亲手浇铸一个铜人,能铸成,则说明受天命委托,可立为后;铸不成,则没有资格立为后。拓 跋珪曾经举行隆重的仪式,请来最高明的助手,协助刘夫人铸像,但不知什么缘故,竟然没有铸成。因此,刘夫人就失去了作皇后的机会。
拓 跋珪平定后燕后,掳来了后燕主慕容宝的 *** 。因为她美貌动人,被收入宫中。这位慕容氏举止端庄大方,性情温柔和淑,很得拓跋珪的宠爱。刘夫人铸像失败后, 在朝臣们的再次奏请下,拓跋珪选中了慕容氏,为她举行了铸像仪式。慕容氏运气好,没费什么劲儿铜人就铸成了,很快就被立为皇后。
刘夫人年长有威信,又生有长子,没有立为皇后;慕容氏年幼新来,反而立为皇后。这自然引起刘夫人和其他一些妃嫔的不满。这些妃嫔有的挑唆刘夫人去排挤打击慕容后,有的劝刘夫人沉住气,等儿子当上皇帝后一总算帐。总之,出什么主意的都有。
这些闲言碎语吹进了拓跋珪耳朵里,搅得他心里很烦乱。拓跋珪有许多儿子,他认为最有能力继承自己事业的,还是拓跋嗣。因为拓跋嗣是个仁义忠厚的孩子,拓 跋珪对他很放心,知道他将来不会欺负自己的庶母和弟妹。但他不放心刘夫人。他知道女人们一般心眼小,好听谗言,不能容人,尤其是将来当了太后,权势无边, 难免做出伤害非亲生子女的事情来。而且,如果太后扶植外戚,把持朝政,还会给国家带来灾难。这种例子在史书上记载得太多了,拓跋珪读过这些史书,他知道得 很清楚。于是,他想了一个有效的、但又残忍的办法。
一次上朝时,拓跋珪宣布了一条规定:今后,魏宫里立太子时,先要杀死太子的母亲。说完,又宣布了一道具体的诏令:诏立皇长子拓跋嗣为太子,同时,赐太子母刘夫人即日自尽。
诏令一下,朝臣们都惊呆了。半晌,拓跋嗣首先明白过来,他扑地一下跪倒在父亲面前,痛哭失声,要求父亲不要杀掉自己的母亲,要求父亲另立别人为太子。
对这条每立太子先杀其母的规定,拓跋珪是经过反复考虑后才下定决心的。他早已作好了思想准备,所以,在拓跋嗣痛哭求情、随之群臣纷纷跪下求情的时候,他 非常冷静,缓缓地说:“这不是我自己的发明创造,五百年前的汉武帝就是这么做的。我这是为社稷着想,为大魏臣民着想的,希望你们也不要仅仅考虑到某个人的 生死,而不顾及国家的安危。”于是,这条不成文的规定就在北魏沿用下来,直到一百年后的孝文帝时才被取消。
拓跋嗣因为自己被立为太 子,反使母亲惨遭杀害,精神上受到很大 *** 。他昼夜啼哭,不肯吃饭,也不肯睡觉,直到刘夫人安葬后,仍然啼哭不止。拓跋珪知道后非常生气,派人去召拓跋 嗣,准备狠狠打他一顿。拓跋嗣因为伤心过度,早已置生死于度外,而且他是纯孝之人,所以并不犹豫,马上就要去见拓跋珪。左右侍从急忙拉住他,劝他说:“如 果殿下是真孝顺,就应该替皇帝想想后果。俗话说,孝子对待父亲的打骂,小打接受,大打则逃跑。现在皇帝盛怒之下,谁知会做出什么事来!纵然殿下不怕死,但 皇帝真打死了殿下,天下人都会责备他,说他不慈爱。难道殿下愿意自己的父亲背上这种坏名声吗?依我们看,殿下不如先躲出去,等皇帝息了怒,再回来赔罪不 迟。”拓跋嗣听了,觉得很有道理,就微服逃走了。
太子逃走后,拓跋珪心情很不好。他失去了结发妻子刘夫人,又失去了心爱的儿子,使他心里罩上了一层阴影。拓跋珪这时还不到四十岁,按说,正是年富力强之时,但因为种种原因,他已未老先衰了。
首先,拓跋珪平日在女色上花费精力很多,身体搞得很虚弱;另外,拓跋珪信奉道教,使他大恼受到严重伤害。道教讲究练丹吃药,说吃了药可以长生不老,因 此,迷惑了许多人。几年前,拓跋珪听信了术士的欺,召来一帮人,专门给他炼丹配药,当时最时兴吃的是一种五石散,又称寒食散,是用五种石头做成的。这种 药吃起来很费事,必须有许多辅助措施,否则就会发毒伤人,让人变得心情烦躁。魏国宫廷里有一位名医阴羌,善于指导吃药,所以一直没有出什么大问题。后来阴 羌老死了,拓跋珪失去指导,药性开始侵入身体,损坏了他的大脑,脾气变得烦躁不安、多疑善怒。偏偏这时国中又屡屡出事,三天两头有坏消息报来,不是闹灾 异,就是闹饥荒,再么这里有人叛逃了,那里又有人造反了,加上刘夫人已被赐死,爱子又不知去向,拓跋珪很快就精神失常了。他有时几天不吃不睡,呆坐或者呆 立着;有时大骂臣下,说他们狼心狗肺,要反对自己;有时突然回忆起三十年来的成败得失,又哭又笑;有时又成夜成夜地高谈阔论,好像与鬼物争辩。遇到他火气 来时,随便就要杀人;颜色异常的要杀,喘息不定的要杀,行走速度不均匀的要杀,说话用词欠妥当也要杀,而且是他自己动手杀死,杀死后就摆在天安殿前,任尸 体腐烂发臭。这样搞得朝野人心惶惶,谁都不敢出头露面,惟恐稍有不慎招来横祸。
不久,拓跋珪的另一个儿子结束了这种恐怖的气氛。
这个儿子叫拓跋绍,是个凶狠残暴的人。
拓跋绍的母亲姓贺,是拓跋珪母亲贺太后的亲妹妹,也就是说,拓跋珪娶了自己的小姨作为自己的妻妾。
这种不论辈分的婚姻在封建社会前期并不少见。如汉高祖的儿子刘盈娶的就是自己姐姐的女儿、即自己的外甥女,何况少数民族宫廷更不讲究辈分的。
拓跋珪是在一次去贺兰部时结识的贺氏。以前,拓跋珪也见过贺氏,但那时贺氏还小,并不出色,这次见到时,她已经十八、九岁了,出落得一表人才,好像草原 上的一颗珍珠,艳丽动人,使拓跋珪一见倾心。他立刻去求母亲贺太后,要求把贺氏归为己有。贺太后却说:“女人太美丽了不好,而且,她已经有了人家。”拓跋 珪不肯放手,暗暗派人杀了贺氏的丈夫,然后把她迎进宫中。
不久,贺氏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拓跋绍。拓跋绍与其他兄弟性情截然不同,既不 勇武,又不聪慧,生就一副凶狠险悖的样子,每天像个无赖汉,在街巷上游来荡去,并且养了一伙地痞流氓,专门打劫行人的财物,捉杀百姓的猪犬,然后聚在一起 混吃混喝,俨然是京城一霸。因为是皇子,谁也不敢来管。后来,拓跋绍闹出了人命,传到拓跋珪耳中,把他气得火冒三丈。拓跋珪亲自动手,狠狠抽了拓跋绍一顿 鞭子,然后把他的双脚捆住,倒吊在井里,准备把他吊死。拓跋绍是个不怕死的无赖,任凭拓跋珪怎么打,怎么吊,都不讨饶。倒是贺氏哭得死去活来,百般哀求, 直到叩头流血,拓跋珪才软了心肠。他看看拓跋绍吊得快死了,料想他今后也该接受教训了,才把他提了出来。经过这次教训,拓跋绍表面上老实了许多,但心里却 对父亲异常仇恨,从此不再与父亲主动说话。
拓跋珪精神失常后,随便打人杀人。这一天,不知为了什么事情,偶然来到后宫,看见贺氏,觉得不顺眼,就狠狠打了一顿,并叫人关起来,说:叫她活不过今天。但一会儿,拓跋珪吃了晚饭,又把这件事忘了。
贺氏本来只等一死了,但天黑了还未见拓跋珪动手,又萌生了活命的希望。她偷偷叫侍从找来拓跋绍,让他想办法救自己。拓跋绍早就痛恨父亲,恨不得让父亲立 刻就死,好报当日吊打之仇。而且,他知道哥哥逃跑没有下落,如果父亲死了,乘这机会自己还有登基作皇帝的可能。机会太难得了!拓跋绍连夜找了几个心腹宦 官,冲进寝殿,把拓跋珪杀了。
拓跋珪,这个英雄一世的天之骄子,被杀时却没有一个人前来相救。侍从们都害怕他的疯病发作,天刚黑能找到借口躲开的早躲开了,躲不开的几个也巴不得这个疯子早日归天,所以见到作乱者闯人时,都一哄而散了。
拓跋珪在位23年,死的时候,才39岁。不久,拓跋嗣听说父亲被杀,马上回到京城。他得到臣民百姓的一致拥戴,登基继承帝位。不久,拓跋绍与贺氏被捉住赐死。这时,拓跋嗣才十六岁,恰恰与他父亲重举代国大旗时一样年龄。
拓跋圭拓跋圭(—),字涉圭,南朝人又称其为拓跋开,鲜卑族拓跋部人,北魏王朝的创建者,史称北魏道武帝,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统帅。拓跋圭生于公元371年8月4日[即太和六年七月甲戌(初七)]出生在参合陂(今内蒙古凉城东北)以北,母亲是匈奴族贺兰部贺野干之女。拓跋圭祖父拓跋什翼犍是代国的首领,当时代国的力量还是很强大的,史载其疆土“东自濊貊,西及破落那,南距阴山,北尽沙漠,率皆归服,有众数十万人”(《资治通鉴·卷第九十六》)。但拓跋圭降生的时候,联盟却面临危机。什翼犍不断采取措施推进联盟向国家的转变,引起联盟内部旧贵族势力的不满。就在拓跋圭出生前的几个月,什翼犍刚刚平息一场内乱。刺杀什翼犍的凶手长孙斤虽然被擒杀,拓跋圭的父亲拓跋寔却在格斗中受伤丧生,拓跋圭是拓跋寔的遗腹子。此外,代国还受到外敌的严重威胁。拓跋部的西方,在黄河西部的朔方一带有一支原为匈奴种的铁弗部落,骠悍凶猛。它对拓跋部频繁骚扰,是拓跋部的宿敌。三十年前,铁弗部被什翼犍击败,曾加入联盟,后转而依附前秦王苻坚。至太元元年(376年)八月,前秦已基北上统一了中国北方,北方只剩下代国。十月,依附于前秦的匈奴左贤王刘卫辰为代国所逼,向秦求援。前秦王苻坚就封幽州刺史、行唐公苻洛为北讨大都督,统率幽州、冀州兵10万攻鲜卑拓跋氏代国。同时,派并州刺史俱难,镇军将军邓羌,尚书赵迁、李柔,前将军朱彤,前禁将军张蚝,右禁将军郭庆率步骑20万人,东出和龙(今辽宁朝阳),西出上郡(今陕西榆林东南)。两个方向都与苻洛的军队会合,以匈奴左贤王刘卫辰为向导。十一月,拓跋什翼犍先派白部、独孤部抵御前秦大军,均未获胜。继派南部大人刘库仁率10万骑兵抵抗,与秦军在云中(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北)盛乐宫西南的石子岭激战,又败。拓跋什翼犍因病不能亲自领兵作战,遂领其众逃至阴山以北。不料,又遭高车部落的四面抄掠,复返漠南。后闻前秦军稍退,遂于十二月,返回都城云中。不久,什翼犍庶长子定君听信谗言,先杀诸弟,后杀父王。消息传到秦军,秦将李柔、张蚝即刻发兵攻至云中,代国部众纷纷逃散,代国灭亡。代国灭亡后,拓跋圭随母亲贺氏逃至贺兰部避难。这一年,拓跋圭六岁。后符坚召见代长史燕凤,问代国内乱的原因,始知拓跋寔君所为,符坚大怒,将其车裂。符坚还想将拓跋圭迁于长安,燕凤固请说:“代王初亡,群下叛散,遗孙冲幼,莫相统摄。其别部大人刘库仁,勇而有智;铁弗卫辰,狡猾多变,皆不可独任。宜分诸部为二,令此两人统之;两人素有深仇,其势莫敢先发。俟其孙稍长,引而立之,是陛下有存亡继绝之德于代,使其子子孙孙永为不侵不叛之臣,此安边之良策也”(《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苻坚纳其言,分其地为两部,令刘库仁统黄河以东,刘卫辰统黄河以西。苻坚还将拓跋部分散安置在云中、定襄、雁门、五原四郡,“立尉、监行事,官僚领押,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其渠帅岁终令朝献,出入行来为之制限”(《晋书·符坚载记》)。独孤部原为匈奴人的一支,因与拓跋部世代相婚,关系很深,是拓跋联盟的重要成员。代亡后,为了寻求庇护,拓跋圭的母亲又带著他由贺兰部来到独孤部,依附刘库仁。刘库仁招抚离散,恩信甚著,奉事拓跋圭恩勤周备,不以废兴易意,常对诸子说:“此儿有高天下之志,必能恢隆祖业,汝曹当谨遇之”(《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不久,刘卫辰耻在刘库仁之下,杀秦五原太守而叛。刘库仁将刘卫辰击败。这样,在什翼犍之后独孤部成为代北控制区域最大,力量最强的部族。太元八年(383年)十月,苻坚在淝水之战中败于东晋,前秦政权迅速土崩瓦解。臣附于秦的各派势力纷纷举兵反叛。不久,苻坚被后秦主姚苌杀死。中国北方再次陷于分裂,出现了许多割据政权。同月,刘库仁因支持苻坚被属下慕容文等杀害,首领席位由其弟刘眷继承。太元十年(385年)八月,独孤部再次发生内乱,刘库仁的儿子刘显杀死刘眷。刘显雄心勃勃,欲称雄代北。刘显把寄居在这里的拓跋圭看成是最大的隐患。是月,刘显准备杀拓跋圭,商人王霸知道后,踩拓跋圭的脚进行暗示,拓跋圭急忙逃走。当时,刘显弟刘亢泥之妻是拓跋圭的姑姑,便将此事告诉了贺氏。同时,刘显的谋主梁六眷是什翼犍的外甥,刘显的计划他全都知道,也暗中派其部人穆崇、奚牧告诉了拓跋圭。当晚,贺氏则去刘显处饮酒,并让拓跋圭带旧臣长孙犍、元他、罗结等投奔贺兰部。第二天早晨,贺氏故意对刘显说:“吾诸子始皆在此,今尽亡失。汝等谁杀之”(《魏书·献明皇后传》)?刘显遂不急追,拓跋圭才得以脱险。拓跋圭依附其舅贺讷,贺讷见到拓跋圭后,惊喜道:“复国之后,当念老臣!”拓跋圭笑著回答:“诚如舅言,不敢忘也”(《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六》)。刘显此时怀疑梁六眷泄其谋,将其舍之。贺氏的从弟外朝大人贺悦举所部以奉率其部归附于拓跋圭,刘显怒,准备杀贺氏,贺氏逃到刘亢泥家,在神车中藏了三天,后刘亢泥向刘显求情,刘显才不再追究。不久,刘显部再生叛乱,原代国中部大人庾和辰在贺氏劝说下投奔圭。时贺讷弟贺染干见拓跋圭甚得众心,心中忌之,派其死党侯引七突去杀拓跋圭,代人尉古真知道后,通知拓跋圭,侯引七突遂不敢行动。贺染干怀疑尉古真泄其谋,将其抓捕审讯,并以两车轴夹其头,并伤其一目,尉古真依旧不承认,贺染干只好将其释放,并率兵包围拓跋圭,贺氏对贺染干说:“汝等今安所置我,而欲杀吾子也”(《魏书·献明皇后传》)?贺染干惭愧而走。太元十一年(386年)正月戊申,拓跋圭在牛川(今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内塔布河即锡拉木林河)召开大会,即代王位。以长孙嵩为南部大人,以叔孙普洛为北部大人。新建的联盟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所谓“宗室八姓”是联盟的核心。这八姓是拓跋邻时形成的拓跋氏和它的七个血缘部族;其次是宗室八姓以外的其他部族,力量比较强的有贺兰部、丘穆陵部等;第三是一些汉人,其中张衮、许谦等人较有影响。拓跋圭即位仪式带有浓厚的氏族贵族民主制的风尚。宗室八姓的其他七族的首领用黑毡蒙头同拓跋圭一起西向拜天。这表明在拓跋圭即位之初,联盟的权力是多元的,代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拓跋圭仿照汉人改元的习惯,把这一年称做登国元年。重建的联盟设置的机构基本承袭什翼犍时期的体制。比较重要的职务是管理联盟日常事务的四部大人和管理来附的外族人口的南北二部大人。登国元年(386年)四月,拓跋圭放弃原来西晋的封号,改称魏王。五月,拓跋圭至陵石。护佛侯部首领侯辰、乙弗部首领代题反叛。诸将要追赶,拓跋圭说:“侯辰等世修职役,虽有小愆,宜且忍之。当今草创,人情未一,愚近者固应趑趄,不足追也”(《魏书·太祖纪》)。七月己酉,拓跋圭迁都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北土城子)。代题又率部落来降,但几天后,再次投奔刘显。拓跋圭使其孙倍斤代领部落。八月,拓跋圭的首领地位遇到严重的挑战。刘显拥立拓跋窟咄和拓跋圭争夺王位。拓跋窟咄是什翼犍的少子。代亡后,苻坚迁之于长安。淝水战后,长安变乱。窟咄随慕容永东迁,慕容永封窟咄为新兴太守。是时,刘显处境困难。为防备拓跋圭偷袭,他已将部族从善无(山西右玉县)撤到马邑(朔县)。刘显企图抬出拓跋窟咄,一举粉碎拓跋圭。拓跋窟咄带领著一部分独孤部人马进犯魏国南境。拓跋窟咄的出现,引起联盟内部骚动。莫那娄族首领莫题送箭给拓跋窟咄表示效忠。勿忸于族首领于桓与部人策划活捉拓跋圭以应拓跋窟咄。事泄,拓跋圭诛主谋五人,将余者赦免。在安定了内部之后,拓跋圭带领联盟各部穿越阴山,迂回到贺兰部,避免与独孤部人马立即交锋。由于拓跋部与慕容部世为婚姻,所以拓跋圭又同时派人去后燕,向燕主慕容垂请求救援。此时,后燕统治的区域主要是幽、冀、平三州,其都城设在中山(今定县)。慕容垂一方面鉴于和拓跋部的婚姻关系,一方面因为拓跋窟咄依附的是西燕,西燕主慕容永是原前燕王的支属。慕容永占据长子后,无意东归,下令诛杀慕容垂弟兄子孙,称帝改元建立政权,与后燕遂成为敌国。慕容垂派其子赵王慕容麟统帅步骑6000余人援助拓跋圭。由于燕魏的通道已被独孤部封锁,拓跋部得不到救兵的消息。十月,贺讷的弟弟贺染干勾结窟咄,率领一部分族人从北方攻击拓跋部。魏国各部惊骇不定。北部大人叔孙普洛等十三人与一部分乌桓人亡奔刘卫辰。慕容麟闻讯,急忙派人冒险赶到魏国报信,魏人知燕军在附近,人心才安定下来。是月,拓跋圭从弩山返师牛川,和慕容麟分兵合击驻扎在高柳(今阳高)的拓跋窟咄。拓跋窟咄大败,几乎全军覆没。拓跋窟咄逃到刘卫辰处,被刘卫辰杀死。拓跋圭悉收其众,并以代人库狄干为北部大人。十二月,慕容垂以拓跋圭为西单于,封上谷王,拓跋圭未授。登国二年(387年)三月,后燕上谷(郡治沮阳,今河北怀来东南)人王敏杀太守封戢,代郡(治代县,今河北蔚县西南)人许谦也赶走太守贾闰,均宣布依附刘显。时刘显以马邑(今山西朔县)为基地,四处扩展,地广兵强,雄据北方。但不久,刘显兄弟之间陷入纷争。刘显的崛起给北魏形成很大威胁,刘显内部的纷争又给北魏出兵以良机。五月,魏长史张衮认为:“显志大意高,希冀非望,乃有参天贰地,笼罩宇宙之规。吴不并越,将为后患。今因其内衅,宜速乘之。若轻师独进,或恐越逸。可遣使告慕容垂,共相声援,东西俱举,势必擒之。然后总括英雄,抚怀遐迩,此千载一时,不可失也”(《魏书·张衮传》)。拓跋圭采纳张衮的意见,并派使臣安同乞师于后燕。七月,刘显抢走了刘卫辰献给燕王慕容垂的大批良马。慕容垂正为此事恼怒,遣太原王慕容楷协助赵王慕容麟进攻刘显,刘显大败,率残部撤回马邑西山。拓跋圭与慕容麟会师又破刘显于弥泽(今山西朔县南),刘显逃往西燕。慕容麟尽收其部众,获牛马羊以千万数。拓跋圭击败拓跋窟咄和刘显,是决定命运的两次战役。首先,这使得新建的联盟避免了覆亡的危险。从此,拓跋圭不但在云中站稳了脚根,而且将活动范围向南推进到了雁门、代郡一带。其次,两次战争都虏获大量人口、牲畜和财物。拓跋圭实行按战功分赏战利品的制度,促进了联盟各部畜牧业和奴隶制因素的发展,有效地抵御了联盟组织内部的离心势力。魏国实力增强,使拓跋圭进而向各方扩张,战争加强了维护王权的力量,拓跋圭的个人权力得到了巩固。也从此拉开了北魏统一北方战争的序幕。登国三年(388年),拓跋圭于弱落水(今内蒙古拉木伦河)南大破东胡库莫奚。库莫奚属东胡,是两晋时期生活在今赤峰以北地域的一支游牧民族。是年六月,拓跋圭在弱落水南大破库莫奚。七月,库莫奚复袭魏军,拓跋圭再次将其击败。此时,拓跋圭已有图燕之志,便于八月派九原公元仪至中山,一则向燕主至谢,二则洞察燕国虚实。慕容垂质问元仪:“魏王何以不自来?”元仪说:“先王与燕并事晋室,世为兄弟,臣今奉使,于理未失。”慕容垂说:“吾今威加四海,岂得以昔日为比!”元仪又说:“燕若不修德礼,欲以兵威自强,此乃将帅之事,非使臣所知也。”元仪还魏后,对拓跋圭说:“燕主衰老,太子暗弱,范阳王自负材气;非少主臣也。燕主既没,内难必作,于明乃可图也,今则未可”(《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七》)。拓跋圭闻后大喜。登国四年(389年)正月甲寅,拓跋圭发兵进攻高车(即敕勒部,居今蒙古乌兰巴托一带),获胜。二月癸巳,拓跋圭又击吐突邻部于女水(今内蒙古西拉木伦河西),大破之。事平之后,拓跋圭将吐突邻部落全部迁移。登国五年(390年)四月丙寅,拓跋圭联合燕赵王慕容麟在意辛山(今内蒙古二连浩特西南)共同攻击北方游牧部落贺兰、纥突邻及纥奚三部,战败的纥突邻、纥奚向魏投降。六月,拓跋圭还牛川。在拓跋圭建国后,贺讷与贺染干为争夺对本部的统治权,多次互相举兵相攻。而后燕及匈奴刘卫辰又极力与魏争夺对贺兰部的控制权。七月,匈奴首领刘卫辰遣其子直力鞮乘机攻打贺兰部,其首领贺讷困急,请降于魏。拓跋圭率兵救援,直力鞋只好退兵。拓跋圭遂将贺兰部向东迁徙,与后燕毗邻。后燕主慕容垂乘机对贺讷软硬兼施,诱逼其叛魏降燕,封为归善王。贺染干闻讯,颇嫉其兄贺讷飞黄腾达,谋攻杀而代之。登国六年(391年)正月,贺染干与贺讷举兵相攻。拓跋圭请后燕讨伐之。四月,后燕镇北将军兰汗率兵大破贺染干于牛都(其地在牛川,放牧聚会谓之都)。六月,后燕主慕容垂遣赵王慕容麟率军击贺讷,生擒贺讷于赤城(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东南黄河西岸),降其部众数万。后燕主慕容垂命释放贺讷,并还其部众于原地,而徙贺染干及其部众于中山(今河北定州),企图完全控制贺兰部,并用以牵制北魏。时慕容麟已发现拓跋圭有图燕之志,所以回军后,便对慕容垂说:“臣观拓跋圭举动,终为国患,不若摄之还朝,使其弟监国事”(《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七》)。但慕容垂未纳其言。七月,拓跋圭遣其弟拓跋觚献见于后燕,燕主慕容垂衰老,其子慕容宝掌管大事,便将拓跋觚扣留,以索求良马。拓跋圭予以拒绝,遂与后燕绝交,使长史张衮向西燕通好。当时柔然,又称芮芮或蠕蠕,是蒙古东胡苗裔鲜卑族的一支,原臣服于拓跋氏的代国。前秦灭代,改附于铁弗匈奴部刘卫辰。拓跋硅重建代国(改国号为魏)后,陆续征伐四方,唯有柔然仍依附于刘卫辰,与北魏相抗衡。同年十月,拓跋硅率军攻之,柔然举部向西逃遁,魏军追奔600里。时魏军军粮不继,诸将请求还师,拓跋圭认为:“柔然驱畜产奔走数日,至水必留;我以轻骑追之,计期道里,不过三日及之矣。”便问诸将:“若杀副马,为三日食,足乎?”诸将皆曰:“足”(《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七》)。拓跋圭遂命尽杀副马以供三日兵食,终于追及并大破柔然,俘虏其半部。其首领收余众遁走。拓跋硅遣部将长孙嵩、长孙肥率轻骑继续穷追,于平望川(蒙古共和国哈尔和林西)击斩柔然首领之一屋击。于涿邪山(今阿尔泰山东脉)追降其东部大人匹候跋,俘西部大人组纥提之子曷多汗以下数百人。组纥提率余众降。拓跋圭迁徒柔然部众于云中郡(今内蒙和林格尔一带)。同月,刘卫辰子直力鞮再率军八九万人,攻魏南部。十一月,拓跋圭率兵五六千设伏于铁岐山(今内蒙古阴山之北)南,大破之,获其器械辎重及牛羊二十余万,直力鞮弃军单骑遁逃。魏军乘胜追击,自五原郡金津(今内蒙古包头市西)强渡黄河,插入刘卫辰境,直逼其都城代来城(今内蒙古东胜县西)。匈奴部众骇乱,刘卫辰、直力堤父子弃城逃走。拓跋圭遣大将伊谓率轻骑穷追不舍,至木根山(今内蒙古五原西),俘直力鞮,刘卫辰被部下所杀。十二月,魏军于盐池(今陕西定边北)诛刘卫辰宗党5000余人,皆投尸于黄河,刘卫辰少子刘勃勃亡奔薛干部。此战,刘卫辰恃强自傲,终致国破人亡,而拓跋圭则乘其所骄,以少胜多,穷追不舍,大获全胜。从此,河套以南胡族诸部皆降,魏缴获战马30余万匹,牛羊400余万头,实力大增。刘勃勃亡奔薛干部后,拓跋圭派人索求,薛干部帅太悉伏不应,发誓宁与刘勃勃同亡,把刘勃勃送于没弈干部。登国八年(393年),八月,拓跋圭南征薛干部帅太悉伏三城。恰逢太悉伏已发兵攻击曹覆,拓跋圭乘虚袭其城,屠之,获其太子及珍宝,迁徙城中居民而还。太悉伏闻之,回师不及,乃投奔后秦主姚兴。在几年中,拓跋圭除了在军事上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外,还提倡进行农业生产,由于拓跋部的主要生产方式是畜牧业。受汉人影响,拓跋圭便在登国元年开始在盛乐息众课农。登国九年(394),他还令拓跋仪带领一部分部众从五原到稒杨塞外进行农业生产,以此增强国力。上面已经提到,鲜卑慕容部与拓跋部世为婚姻,所以后燕慕容垂初则支持拓跋圭征服独孤部及贺兰部,统一内部,复国建魏,以作为其控扼塞北诸部的附属之国。随著魏国势力的日渐雄厚,魏国欲谋独立,并屡犯臣服于后燕的塞外诸部族,双方的矛盾开始逐渐激化。并于登国六年,因索马之事,两国绝交。但此事尚未直接导致双方的战争。原因是各自的后方都不安定。当时后燕还有两个宿敌未灭,一是翟魏,一是西燕。翟魏是丁零人在黄河南岸滑台建立的政权,它以河为固,反覆于三国(东晋、后燕,西燕)之间,经常骚扰进攻后燕的南部边疆。392年慕容垂分兵二路渡过黄河,灭掉翟魏。之后,慕容垂立即调集兵力准备进击西燕。393年十一月,慕容垂三路大军集中在太行山东麓,破台壁,取晋阳,围长子,势若击卵。次年五月,长子城陷,杀慕容永,灭亡西燕。至此,西燕所统的上党八郡和翟魏控制的东平四郡尽归于后燕。与此同时,拓跋圭也在全力巩固后方,无暇东顾。随著双方问题的相继解决,一场大战不可避免。此时,后燕挟连胜之势,欲以武力征服北魏,遂于登国十年(395)五月,慕容垂以太子慕容宝为伐魏主帅,与辽西王慕容农、赵王慕容麟等领兵8万,远征北魏。另遣范阳王慕容德、陈留王慕容绍率步骑万为后援。北魏长史张衮听说燕军将至,献计魏王拓跋圭:“宝乘滑台之功,因长子之捷,倾资竭力,难与争锋。愚以为宜羸师卷甲,以侈其心”(《魏书·张衮传》)。拓跋圭从其计,率20万大军,徙部落畜产,西渡过黄河千余里以避后燕军锋芒。七月,后燕军至魏地五原(今呼和浩特西北),降魏别部3万余家,掠取粮食百余万斛,放置黑城(今呼和浩特西北)。燕军进至河水(黄河)边,赶造船只,准备南渡河水与魏军主力决战。魏王派右司马许谦向后秦救援。八月,魏军集结于河水以南。九月,拓跋圭在河南岸筑台耀武,旌旗相连千余里。后燕太子慕容宝排列军队于河北岸准备渡河进攻魏军,突起暴风,数十艘船漂至南岸。魏军俘获燕军300余人,全部赐给衣服遣还,以分化瓦解燕军。慕容宝从中山出发时,便已有病,到五原后。拓跋圭派兵截获来往于五原至燕都中山(今河北定州市)的燕国信使,得知燕王慕容垂生病的消息,而燕军却数月不知慕容垂的消息。拓跋圭遂令所俘燕使隔河向燕军假传:“若父已死,何不早归”(《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使慕容宝等惊恐,军心动荡,不敢南渡与魏军作战。此时,魏王命陈留公拓跋虔率5万骑兵驻扎河东,断后燕军左路;东平公拓跋仪率骑兵10万屯于河北(皆在今河套一带,未渡黄河)断后燕军后路;略阳公拓跋遵率骑兵7万截断后燕军南归之路。后秦主姚兴遣杨佛嵩援魏,魏军气势益盛。燕、魏两军隔河相持数十天。慕容麟部将慕舆嵩等以为慕容垂真死,阴谋奉慕容麟为燕主,事泄被杀。慕容宝、慕容麟等内部自相怀疑,后燕军心益乱。燕军自五月出兵至十月,未能与魏军决战,师老兵疲,士气低落。慕容宝遂于十月二十五夜焚船撤回。十一月初三,暴风骤冷,河水结冰,拓跋圭率军踏冰过河,留下辎重,精选2万骑兵,急追燕军。后燕军行至参合陂,大风骤起,尘埃黑天,自军后而来,笼罩上空。沙门支昙猛向慕容宝建议:“风气暴迅,魏兵将至之候,宜遣兵御之”(《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慕容宝认为离魏军已远,笑而不答。昙猛多次建议,慕容麟大怒,说支昙猛妄言惊众,应斩首以徇,司徒慕容德劝慕容宝听从支昙猛之言。慕容宝遂派慕容麟率骑兵3万殿后掩护,以备非常。慕容麟不信支昙猛之言,纵骑游猎,不加戒备。魏军昼夜兼程,于十一月初九日黄昏抵参合陂西。此时,燕军在陂东,安营于蟠羊山南。拓跋圭连夜部署,令士卒口衔枚,束马口,暗中前进。十日清晨,魏军登山,下邻燕营。燕军正准备东归,忽见魏军,顿时惊乱。拓跋圭纵兵击之,燕军争相涉水逃命,人马相践踏,压溺死者数以万计。拓跋遵率军在燕军前截击,燕军弃械投降者四五万人,仅慕容宝等数千骑逃走。魏军杀燕右仆陈留悼王慕容绍,生俘鲁阳王慕容倭奴、桂林王慕容道成、济阴公慕容尹国等文武将官数千人,魏军缴获兵甲粮货无数。拓跋圭从燕臣中选之一些有才能的汉人如代郡太守广川贾闰,贾闰从弟骠骑长史、昌黎太守贾彝,太史郎、辽东晁崇等留用外,将其余被俘的人悉数发给衣服粮食放回,以招怀中州之人。时中部大人王建说:“燕众强盛,今倾国而来,我幸而大捷,不如悉杀之,则其国空虚,取之为易。且获寇而纵之,无乃不可乎”(《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拓跋圭认为有理,将余众全部坑杀。对于拓跋圭的此举,后世褒贬不一。从当时来说,坑杀燕军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当时的燕人都是反覆无常叛的,即使对他再好,也不能得到燕人的心,符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但此举的负面影响是加强了燕人反抗的决心,为其将来进取中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参合陂之战,时十六国时期一次著名的战役,拓跋圭在作战中显示了杰出的军事才能,在战前正确判断敌我态势,采取示弱远避,待疲而打的后发制人策略;采取心理战术,动摇、瓦解敌人军心;趁后燕军撤退时勇猛追击,奋力拼杀,终获全胜。从此改变了两国力量对比,后燕日渐衰落,北魏势力则进入中原。十二月,慕容宝回到中山,耻于参合陂之败,请求父亲再度发兵击魏。慕容德也对慕容垂说:“虏以参合之捷,有轻太子之心,宜及陛下神略以服之,不然,将为后患”(《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慕容垂乃部署兵力准备大举攻魏。登国十一年(396年)三月,慕容垂留范阳王慕容德镇守中山(今河北定州),亲自率军秘密出发,越过青岭(今河北易县西南),经天门,凿山开道,出北魏不意,直指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北魏阵留公拓跋虔率部落3万余家镇守平城(今山西大同东北)。慕容垂率军至猎岭(在今山西代县东北夏屋山),派辽西王慕容农、高阳王慕容隆为前锋袭击平城。拓跋虔不备,燕军攻到平城才发现,率军出战,兵败被杀。燕军攻占平城,收编其部落。北魏诸部听说拓跋虔战死,各怀贰心,拓跋圭也一时不知所从。这时慕容垂经过参合陂,见积骸如山,为死亡将士设祭,后燕军哭声震动山谷。慕容垂惭愤吐血,病发,住在平城,不久病重,遂还师,魏国也逃此一难。四月,燕军至上谷沮阳(今河北怀来),慕容垂病死,慕容宝即位。燕军退师后,拓跋圭旋即光复平城。得知燕国易主,他决计进击中原。六月,拓跋圭派王建取广宁,杀太守独孤部首领刘亢泥,徙其部落于平城。同月,魏军取燕郡上谷。七月,拓跋圭改元皇始。八月,拓跋圭率步骑40余万大举攻燕,南出马邑(今山西朔州),越句注山,遣左将军李栗率5万骑兵为前驱,派将军封真等从东道出军都关(今居庸关),袭燕幽州(治今北京市)。九月,南进魏军在晋阳城外大败后燕名将、并州牧慕容农,攻克晋阳(并州治所,今太原西南),慕容农只身逃归中山。魏出军都之步骑亦攻克渔阳(今北京市密云西)。拓跋圭取并州后,继续率军东进,直指后燕国都中山。燕王慕容宝修城贮粮坚守中山,派慕容农出兵安喜(今河北定州东南),作为警戒。一切军务,皆委于赵王慕容麟。十月,拓跋圭派冠军将军于栗磾、宁朔将军公孙兰率步骑2万,暗从晋阳开韩信旧道,趋井陉关(今河北井陉西北)。拓跋圭首先攻取常山(今河北正定南)。常山以东各郡县守宰或逃或降,只有中山、邺(今河北临漳西南)、信都(今河北冀县)三城为燕军所守。十一月,拓跋圭命东平公拓跋仪率5万骑兵攻邺;冠军将军王建、左将军李栗攻信都;自率大军攻中山,镇守中山城的是后燕名将慕容隆,慕容隆坚守不出,拓跋圭急攻,魏军死伤数千人。拓跋圭退兵,认为:“朕量宝不能出战,必当凭城自守,偷延日月。急攻则伤士,久守则费粮,不如先平邺、信都,然后还取中山,于计为便。若移军远去,宝必散众求食民间,如此,则人心离阻,攻之易克”(《魏书·太祖纪》)。遂率军南向。时北魏别部大人没根有胆勇,引起拓跋圭的憎恨,十二月,没根率新兵数十人降燕,请兵袭魏其侄酰提在并州任监军,亦率所部回国作乱。在这一段时间里,魏军在各个战场的进展都不顺利。袭幽州的军队攻蓟城不胜已退守渔阳。王建等攻信都,至次年正月,六十余日未下,伤亡惨重。围攻邺城的魏军反而被慕容德击破。魏军苦战不胜,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拓跋魏内部不够稳定。南下的魏军有很多是新被拓跋部征服的部族,他们对为拓跋魏作战,不感兴趣,有的尚存贰心。如没根反叛,又带百余骑夜袭魏营直至中帐,拓跋圭几乎被杀,狼狈惊走。柏肆之役,拓跋圭一度失利,魏境流言四起,贺兰部帅附力眷,纥突邻部帅匿尼物,纥奚部帅比根等聚部阴馆造反。另外联盟内部也不甚协调。邺城之败是主将拓跋仪与贺兰部帅贺赖卢内讧酿成。拓跋圭族弟拓跋顺留守云中,闻魏军败讯,欲自立为主。内部斗争牵制了拓跋圭的很多精力和兵力。第二,后燕的军队虽然减少太半又屡遭重创,但仍然保存了一定的实力。慕容宝又以珍宝宫人招募郡县,扩充新军,仅中山一地就募兵万余人。特别是幽州兵,平州龙城兵,兵精甲坚,没有受过重大的打击。第三,参合陂诛杀降卒引起了后燕地区人民,尤其是鲜卑慕容部人对拓跋魏的极端仇恨。魏兵每到一地,燕民深沟高垒,清野对抗。被围之城,将士泣血踊跃,奋战不降。挫折教训了拓跋圭,迫使他修正错误的政策,从而逐步扭转了困局。首先,他深悔参合之诛,极力抚慰新附。他黜免一些杀戮过多的首领。如在九月时,“初建台省,置百官,封拜公侯、将军、
这就是晕君王不分好与孬,姨妈是长辈你都要娶,所以结果不好。
婚姻心理的探讨婚姻心理学是研究在恋爱、结婚、婚后、离婚、再婚等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科学。 婚姻心理学与伦理学有密切联系,但它不同于伦理学。它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婚姻及其变迁的生理、心理依据,阐明爱情的心理实质及其变化、进展的心理特征。婚姻心理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但婚姻形式的变迁及其心理演化却有悠久的历史。太古时代,茹毛饮血,“血亲杂交”,知母不知父。约在170万年前,人们实行“血缘婚”,两性关系只在同辈之间,兄弟姐妹互称夫妻。人类又经过多少万年,才发现同胞性交的劣生弊病,于是实行“伙婚”。在两个集团间发生性关系,而限制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血缘婚、伙婚都属于多偶婚。“对偶婚”是从多偶婚向“单偶婚”(一夫一妻)的过渡。单偶婚:虽是私有制的产物,但在现代,是较为合理、较为文明的婚姻形式,显然,性爱的隐曲性、直觉性和排他性变得强烈起来。恋爱 恋爱,是婚姻的前奏曲。谈恋爱之前,必须明确:追求什么样的异性、选择哪种爱情类型、失恋怎么办、如何中止恋爱。没有想好就开始谈恋爱,会自酿苦酒。爱情追求类型大体分为三种:(1)精神满足型。是指理想、信仰、信念、事业、情趣、气质等方面的满足。一般对对方这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着重追求实际知识才干,即对方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对方的职务和地位。因此,是一种较高尚的追求类型。玛丽追求黑格尔的博学与多才,并不计较他当时只是中学教师。这是爱情的精神满足型的追求类型。(2)感官满足型。这是以获得感官上的满足为心理特征的追求类型感官的评价,即外在美的评价,是低层次的评价,在爱情中更重要的是靠理智评价,即内涵美的评价,也即对异性的理想、情操、才干的评价。列·托尔斯泰说:“人并不是因为美丽才可爱,而是因为可爱才美丽。”这足见心灵美的可贵。如果片面追求外在美,不但不长远,而且铸成终生悔恨。李白有诗云:“昔日芙蓉花,今成渐肠草,以色事他人,能得儿时好!” 这表明:人,不可貌相!(3)功利满足型。它是以对方的门弟、家产,地位、名誉、职业及便于达到个人目的等条件为爱情前提的实用主义类型。其中有些人,追求爱情是重物不重人,甘当买卖婚姻的殉葬品;还有些人讲虚荣,单纯追求对方的地位、学历、而不注重对方的实际价值。学历、职称、职务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才能,但不能代表一个人的真正价值。陈登科没有学历,却成为安徽著名作家;齐白石没有文凭,但其艺术为世界公认,相反,毕业于剑桥大学或燕京大学而一事无成者,大有人在。婚配 婚配是男女匹配在法律上的肯定。婚配类型各式各样,按婚配性质可分为三种:(1)建设型。这是一种奋斗求进的积极的夫妻结合类型。一方或双方把事业看得很重要,生活充实;双方省吃俭用,用智慧和血汗脱贫致富,双方为孝敬二老或为教育子女,不遗余力。(2)安分型。它对生活既不力争上游,也不甘居人下,平稳安分,只求温饱。(3)破坏型。这是对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有危害的婚姻类型。经常吵闹、斗殴、四邻不安;双方追求吃、喝、玩、乐,不顾家庭、不顾子女、不顾影响;夫妻贪污、偷窃,捞取权利、名誉。按婚配双方的关系,可分为和谐型和失调型两大类。(1)和谐型的夫妻,在气质,个性上能够相容或互补(指双方在性格、情趣、习惯等方面差别的积极嵌合);在能力上能够互相体谅,配合,在兴趣上能够相互适应、协调,行为和谐,夫唱妇随。(2)失调型的夫妻,在家庭地位上不合理,生活节奏不合拍,气质性格不协调,理想情感不一致,性爱情爱起变化。按婚配缔结的力度,可分为:(1)强力型。一方或双方经过狂热的努力才缔结成婚姻。(2)外力型。这是由外力撮合的婚姻,如包办婚、买卖婚、换亲等。(3)平稳型。经人介绍或双方结识后平稳发展而成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应分析自己的婚配类型,主动地调适,化失调为和谐,去美化生活、美化社会。结婚 结婚是爱情的正当归宿与升华,但是毫无问题的婚姻是没有的。关键是能否把婚姻中的问题出色地解决,结婚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消除矛盾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1)充分给予理解。印度诗人泰戈尔说:“爱是理解的别名。”在婚后矛盾出现时,要深刻认识对方的性格,理解对方的职业和兴趣。如果对方是事业型的人,不修边幅,不拘小节,你不要反感,而要作他(她)的助手和后盾,如果对方水平不高,你不要失望,而要帮助对方提高,同时也提高自己。(2)巧妙调整矛盾。夫妻异质是绝对的,既有异质,就有矛盾,但巧妙地调整即达互补。马克思与燕妮的性格、志趣差异很大,比如对幸福的理解,马克思填的是“斗争”,燕妮则写上“健康";对“你喜做什么事”一栏,马克思是“啃书本”,燕妮是“缝纫”;在审美观上,马克思喜欢红色,燕妮喜欢蓝色。然而,他们却缔结了美满的婚姻。(3)要主动防止和消除矛盾。常用的办法有:沟通信息,求得谅解,查己不足,看彼长处;加倍体贴,为对方多做好事;不存芥蒂,仍然亲热。(4)要防止矛盾激化。此可采取以下办法:缄默——对方发脾气,你保持沉默,待对方气消后,再耐心交换意见,这是明智的办法。回避——你看到对方与家中其他成员争吵,无法表态,马上回避,事后再批评他(她),避免更复杂的矛盾。转移——对方动气时,你要马上理智地想到转移法,去干你的事或与别人聊天。幽默——这是夫妻吵架,闹矛盾时必须掌握的一条妙法。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些“惧内”。有一次,苏格拉底正和客人谈话,其妻闯进来打骂丈夫,并将一桶水浇到他头上,苏格拉底笑着对客人说:你看,你看,我早就知道,打雷之后,接着一定个下雨。”既摆脱了难堪,又避免了与妻子一场争吵。这表明,小幽默是处理对方发火的很好方法之一。(5)妥善于激发对方爱的激情。—般办法如下:联想——与对方共同回忆过去的恋情,善于从现实的点滴事例,联想美好的情景,是调起激情的有效办法。暗示——利用共同欣赏电影、电视、小说,共同参加舞会或婚礼等机会,借助热烈激动人心的场面,进行暗示,达到激发冲动的目的。调笑——和美的夫妻总是在亲昵性的相互取笑、挖苦、嘲讽的欢乐气氛中度日的。调笑给爱情增添了生气。假象——假装生气,到一定火候,转怒为笑,可使对方破涕为笑。小别——在条件许可下,小别三五天,能激发爱的思念,但不应是赌气性或厌倦性的出走。现实生活中的离婚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错综复杂,只有了解其真实的原因,正确判别离婚类型,才能正确的决定或离或合的措施。离婚 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概括为如下类型:(1)精神型。这是因双方个性不合,长期冲突致成感情破裂的离婚类型。中国近代史上著名女英雄秋瑾与官宦子弟王廷钧婚后,发现王不与自己志同道合,而且百般阻挠她去日本留学和参加革命活动,终于提出与王廷钧分道扬镳。平常更多的离婚是属于精神型。因此,婚前应加强了解,婚后应互相谅解,小事不必计较。如果双方差距很大,很难共同生活,便可各奔前程。(2)挫折型。婚后遇到政治上、经济上或生理上的重大挫折造成的离婚类型。真正热爱对方,即使他(她)发生了任何不幸(不可救药者除外)都不会有离婚的念头。数学家华罗庚得伤寒病并留下后遗症——跛脚,吴筱元绝不嫌弃,精心照料他,使他得以在19岁时便写出第一数学论文《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3)变异型。这是指离婚的主动一方,由劣势变为优势。陈世美是众所周知的变异型的典型,他考取状元后,为了当驸马,便不认前妻秦香莲,并欲斩除妻儿,可谓伤天害理。对变异型离婚的主动提出者,应予以社会公正舆论谴责,同时对其性格和动机特点,进行心理扭转。如坚决不回头,就给以惩罚。(4)性感型。这是因一方的感官欲望得不到满足出现的离婚类型。见对方年老色衰,魅力丧失,对对方厌恶,便提出离婚。防范的主要办法是,将一方偏执的性爱引导到情爱中去,提高他(她)的情操。革命先烈李大钊,娶的妻子比他大8岁,是不识字的农村姑娘,却相敬如宾,可见高尚情操的重要性。(5)专横型。一方专横跋扈,甚至摧残、虐待对方,对方无法忍受,导致离婚。要对专横者作心理治疗,使其真正领悟专横粗暴行为的严重。如果毫无悔改,就实行决裂。(6)利用型。这是指与爱情毫无相干的因素致成离婚的类型。如有人因妻子不生男孩,便提出离婚,有的为了调动工作而离婚;个别人甚至欺政府,戏弄法律。对这种“假离婚"应极力抵制。(7)牺牲型。这是指牺牲型的主动者,由优势变为劣势,怕拖累对方而提出离婚,与变异型相反。邓颖超同志在长征途中患结核病后,作绝育手术,她为了周恩来同志,曾提出离婚建议,显然是出于伟大的牺牲型目的。以上离婚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多属混合型。总之,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应依法准离。再婚 男女离婚之后,就退回到了单身时代,要鼓起勇气,重打锣鼓另开张,打算再婚。按说,再婚与初婚一样,都应该得到爱情的心理满足,但世俗的偏见,往往将再婚贬值,这是封建的残余观念。如果再婚者也自我贬值,那是悲剧;如果对方是再婚者,你对对方也抱人品贬值,那是自私。自身虽是再婚者,但将空前的爱倾注于对方;对方也会尊重再婚的一方,使爱情发展与升华,这才是正确的态度。然而,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有高尚的情操与道德观。著名诗人徐志摩因与前妻个性不合而离婚,陆小曼爱上了他,他们结合了。陆小曼对这个再婚者体贴入微,使诗人获得空前的幸福,创作出许多动人的诗篇。可见情操与追求是无视再婚贬值的。但在再婚家庭里,随时可遇到心理重演和心理对照问题。正确对待这两种心理反应,是再婚夫妻关系和谐的关键。现实的生活境遇与前婚恰好吻合,因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即“心理重演”。它可能是忧苦的回忆,也可能是恶性的刺激再婚者与丈夫(妻子)亲呢时,可能泛起怀念前夫(前妻)的忧苦心理。此时,更应热爱与信赖现时的丈夫(妻子),切不要表现出对前夫(前妻)怀念的忧伤感,以免打破现时的亲密气氛,也可防止勾起对方的追前嫉妒。如果对方恢宏大度,同时热爱尊重前夫(前妻),不妨双方同时怀念他(她)。有时与对方发生冲突与纠纷时,其景象酷像前婚境遇,这肯定会给你带来恶性刺激。此时,要冷静,不要拖怨,要多检查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这正是与前夫(前妻)矛盾或离异的根由之一,从而将前婚的过错行为引为教训,变得温柔起来,这可避免再次失调离异。要正确对待心理对照,即是指再婚后,在某些事件中与对方发生良性亲近或劣性冲突时,形成的与前婚同类事件作态度对照的心理反应。良性的亲近情景唤起前婚的纠纷对照,会使你珍惜现实,加重对对方的感情。劣性冲突带来的对前婚和谐生活的心理对照,往往会使你感到委屈、悔恨。其实,只要适应对方的个性特点,经过耐心调适,完全可避免激烈的冲突。再则,他(她)在这方面不如你前夫(前妻)温存、随和,但在另方面,他(她)却可能远远超过你的前夫(前妻)。一般地说,再婚者一方总希望再婚的另一方与前夫(前妻)处于“牵系空白”状态,即与其前夫(前妻)断绝一切往来。然而,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对方与前夫(前妻)难免有不同程度的来往,只要这种交往,对双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无可非议。一方表现出宽宏大度,不无好处。当然,对带有仇恨心理牵系的再婚者,一般说来,与其前夫(前妻)的地理空间、心理空间越大,再婚家庭的安全感越强,因此,尽可能拉长地理空间,隔绝心理空间,以达到“牵系空白”,这是聪明的办法。简而言之,再婚家庭,双方要正确处理心理牵系,信任对方、尊重对方是很重要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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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变化【 作 者 】王震宇【 正 文 】中国的婚姻家庭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1949年建国后,虽然婚姻及其它制度的改变也曾短暂影响过人们的婚姻行为(如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曾促使众多包办婚姻的解体及“文革”中迫于政治压力而离散的诸多婚姻),但从整体来看,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及行为基本未有太大改变,是改革开放促使婚姻家庭方方面面变化的发生。那么,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究竟如何?与80年代相比,它的发展趋向又呈现出了怎样的变化?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它的现状和变迁。一、家庭户规模持续变小家庭户规模是指每个家庭中成员数目的多少(见表1)。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和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的加强,1985年以来中国家庭的户规模一直明显呈下降趋势,至1997年,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已由1985年的人降至人。据表2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小规模家庭户(1—3 人)在家庭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呈略微增长趋势,中等规模家庭户(4—6人)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则基本呈减少趋势,规模较大的家庭户(7 人以上户)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1996年虽略有回升,但幅度很小,1997年旋即又开始下降。以上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家庭类型是小规模家庭(1—3人)数量稳中有升, 中等以上规模家庭(4人以上)的数量则基本呈减少趋势。二、初婚年龄增高,结婚费用不断攀升1.初婚年龄。由于有关的法律、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我国的初婚年龄也随之经常波动。“文革”时期以晚婚为荣,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中国人的初婚年龄曾一度呈现下降趋势。根据掌握的资料,1982年,全国的平均初婚年龄为岁, 其中城镇为岁,农村为岁;1990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降至岁;到1996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又上升到岁。也就是说, 近年我国的初婚年龄呈上升趋势。2.结婚费用。近年来,结婚费用的迅速增长已成为令中国年轻人及其父母头痛的事情。90年代前期,一对城市新婚夫妇的平均结婚费用为2万多元,已经是80年代平均水平的4倍,而未婚者预计自己结婚时所要支出的平均费用将超过3万元。预计整个90 年代的青年结婚费用要达到80年代的倍(见表3、表4)。在结婚花费上,区域差别比较明显,沿海地区城市明显高于内地。此次调查还显示出结婚费用的来源,75%的人说本人的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挣的,19%的人则称“大部分”或“完全”是父母给的。与50年代相比,90年代结婚费用中个人收入的比例上升了40个百分点。对婚礼方式的接受度测试表明,公众最理想的两种结婚方式是旅行(%)与宴请(%)。三、离婚率持续升高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已为许多人所关注,但是离婚率的计算则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如果逐年连续看,不管用哪一种计算方法,结果所显示的趋势都是相同的:但如果横断开只看一年的离婚比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则会有一定的差别。平时最常见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人口统计学家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任何一段特定的期间内,每千人中有多少人离婚;另一种则是大众传媒偏爱使用的“离结率”,即将某年内的离婚数除以结婚数所得的比例。从表5和表6看,尽管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但我们均可以从中看出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中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已是1982年的倍,离结率已是1982年的倍。一般来说,离结率显示出的变化总是大于粗离婚率显示出的变化。四、再婚人数增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丧偶者的再婚行为日益为社会所理解,来自社会、家庭及当事人自身心理的障碍也在逐步缩小,因此我国再婚人数这些年来也在逐步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只有50万人登记再婚, 1990 年增至万,1997年则达万。1985年以来,在全国每年登记结婚人口总数中,再婚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1985年为%,1990年为%,1997年已升至%。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京、津、沪三大直辖市,1997年再婚人口占登记结婚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高达%, %和%,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1996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资料推算,全国有近1800万再婚人口,其中%是50岁以上人口;%是30—49岁人口;29岁以下人口只占%。五、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亦很多跨国婚姻这里仅指在中国政府的婚姻登记处注册的跨国婚姻。在闭关锁国的十年“文革”中,中国不仅无一例跨国婚姻,而且连以往那些著名的跨国婚姻也惨遭荼毒。因此可以说,跨国婚姻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根据社会学家邓伟志的研究,中国的跨国婚姻有其独有的特点:(1)发展速度快。自80 年代初期以来,中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几乎是逐年上升。1982年,中国跨国婚姻登记数为14193对;1990年为23762对,而1997年已达50773对。(2)地域分布广。中国的跨国婚姻涉及到53个国家和地区。前些年以美、加拿大、澳大利亚居多,近年以东亚居多,东亚中又以日本居多。(3 )华侨多。在跨国婚姻中,华侨、外籍华人一直占很大比重,通常有70%之多。(4)外嫁的多。中国的跨国婚姻90%都是女性外嫁到他国。(5)文化层次不高。总体上,在我国登记的跨国婚姻,文化偏低。与日方联姻的,多数双方文化程度都不高;相比之下,与欧美成婚的文化层次相对高一些,有博士、总经理、总裁等。中国的跨国婚姻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1 )婚姻的基础不是为了爱情。(2)出现一批年龄过于悬殊的“祖孙婚”。(3)出现一批相识时间极短的“闪电式”婚姻。(4)外国男性婚现象严重。(5)跨国婚姻的离婚率高。 近年其离婚增长速度甚至高于结婚增长速度。1990年到1995年其结婚对数增长倍,而其离婚对数则增长 倍。1990年离婚与结婚之比为20%,1995年则为26%。表1 中国家庭平均户规模(人/户) 1995 1996 资料来源:由1998《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表2 1995—1997年中国的各类家庭户类别 一人户 二人户 三人户 四人户 五人户 六人户 七人以上户 资料来源:由1996年、1997年、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表3 不同年代的结婚花费水平结婚年代 当时平均 基本未 最高结婚费用(元) 花钱者比例(%) 支出水平(元)30—40 90050—60 200070 1000080 5000090 100000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表4 4市未婚者对未来结婚花费的预期总体 北京 上海平均花费(元) 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30 30 30不拟花钱者比例(%) 武汉 广州平均花费(元) 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8 20不拟花钱者比例(%)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表5 中国人口粗离婚率(人/千人)年份 1997离婚率 资料来源:据1998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成。表6 中国人口离结率(%)年份 1997离结率 资料来源:同上。表7 同意“不结婚则不能同居”百分数的纵向比较青年(%) 中年(%) 老年(%)1982年 (N=1010 (N=259) (N=76)1996年 (N=163) (N=227) (N=108)资料来源: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六、婚姻家庭观念多有变化从整体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化是观念性转变大于结构性转变。近年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基本可以概括为几点: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1.择偶观念的变化。中国人在择偶方面不仅摆脱了“文革”中政治标准先行的套路,而且相当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对方的“人品”为首要标准。1997年在武汉所作的一份601人的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对择偶标准的第一位选择都是“人品”。在20个城市51所高校所作的3195份关于研究生婚恋观的调查中,同样显示了“人品”在研究生择偶标准中的领先地位。中国人择偶观念的另一种变化是择偶中的经济成分加大,物质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强,人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人心目中,荣誉、声望及社会地位有时与金钱和物质利益比较起来已不那么重要,因此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开始重视实用、实惠和实在。今日的择偶标准,可以说是道德标准、经济标准与文化标准共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取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不少人择偶时,经济标准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了文化标准。2.家庭人际关系观念趋向平等。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关键是“从属”还是“平等”,近年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在不断上升,许多调查都证实了这种变化。对家庭经济事务的处理和家政决策权的分配,最能反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彼此间的相待态度,1998年安徽省对该省620 名青年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七成青年夫妇在重大开支上是共同协商。另外,有目共睹的是代际间的从属关系在不断削弱,而其平等关系则明显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尽管现在还有很多人不赞成婚前财产公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青年人接受了这种新观念。尤其是夫妻婚前财产悬殊较大时,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好的选择。3.性观念呈多元状态,性越轨行为容许度增加。“谈性色变”的历史似乎已被人遗忘,中国人性观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1995年在北京8个城、近郊区所作的一项2000 人的随机抽样调查发现,%的人对有正当理由的离婚持赞成态度;在对待“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等问题上,尽管大多数人仍持排斥态度,但也有近1/6的人公然表示“赞成”,且其中多为青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北京所作的另一项500人调查中,2/3 以上的人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可接受,但此次调查也显示出人们对两性关系的私事化概念及因之而来的对越轨性行为的宽容的增加(见表7)。七、婚姻问题增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等,近年来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婚外恋引起的各类血案就连续不断,有时同日的各类报纸上就可发现多个此类案件,尽管这里不乏大众传媒炒作的因素,但事实上此类案例的绝对数字也的确在显著增长。家庭暴力近年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严重程度上都有明显增加,仅高楼抛妻案、毁容案就有多起,还有因为经济或其它纠纷引起的弑父弑母、残害兄弟姐妹案。当然,这仅仅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它们在正常生活中的比例。有一点不容忽视,即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也蔓延到了家庭。在物欲、情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那些经不住各种诱惑,丧失了起码的理性和良心的人,为了满足自我的罪恶欲望,即使面对的是自己的亲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协议婚姻,如果你指的是科学研究,那么有点深奥。好像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这个词没有被正式提出。 不过,你可以试着从婚姻史的角度,用经济作用的视角去分析这一现象。性观点也是一个重头戏。 查一下麦克伦南的书,海蒂性学报告,恩格思的《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等著作。 题纲: 1,协议婚姻现状2,婚姻本质探索3,经济力量在婚姻中的作用4,经济元素的更迭5,催生协议婚姻的契机6,从哪里入手,可以解决7结论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从婚姻的原则看:古代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属于父母,即选择配偶,嫁娶方式均由父母做主,而不问男女双方本人的意愿,实质上就是父母包办婚姻。《诗经·齐风·南山》“娶妻何如,必告父母”; 《孟子·滕文公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恩格斯也指出:“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由第三人即“媒人”撮合,它是父母包办婚姻不可缺少的终结,是包办婚姻的组成部分,与父母之命共同构成封建婚姻成立的要件。例如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正所谓“名媒正取”,合礼合法。媒妁在古代之所以重要,在于协调宗族关系,成为宗族联姻的一个桥梁。古人讲究“和”与“睦”,宗族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通过媒妁,缔结成良缘,“合二姓之好”,使两家建立亲属关系;事情办不成,由于双方有媒妁作缓冲,就不会发生直接正面冲突。“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消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和媳妇离婚,子女的意志从来就不在考虑之列。”[1]“家长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力,无论子女成年与否,他们的婚事都依据家父的意志决定,甚至无须询问本人的意见。”[2]《孔雀东南飞》一文中焦仲卿和刘兰芝故事让人潸然泪下,因婆婆不喜欢媳妇,百般刁难,使得女方在再婚当天“举身赴清池”[3],投河自尽;男方也“自挂东南枝”,上吊自杀了。陆游与唐琬,只能垂泪吟诗:“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4]酿成这样的悲剧原因何在?归根到底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为什么古代能奉行包办婚姻,使子女的婚姻权利掌控在父母的手中?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式。中国古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是当时社会性质的体现,并与当时社会形态相适应。《礼记·昏义》:婚姻的目的是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缔结婚姻一方面是为了外部关系,即“合二姓之好”,也就是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将两个宗族连接起来,结成一种亲属联盟。古代婚姻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并不考虑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所以婚姻制度在我国古代往往带有婚姻以外的政治含义。 另一方面是考虑内部关系,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祭祀祖先,延续后嗣,古代社会的婚姻主要是用于传宗接代,维系宗法血缘关系,使家庭兴旺,长盛不衰。总之,不管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都是出于家庭、家庭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当事人个人的幸福;婚姻行为实际是家族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家系和宗族利益是包办婚姻的唯一基础,既然是出于亲属集团的利益需要,是家族行为,自然家父和丈夫在家庭中居于至尊地位,妻子和子女则处于无权和服从地位,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什么婚姻自由可言。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为“孝的文化”。[5]中国最早的辞书《尔雅》对“孝”的定义为:“善父母为孝”。“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拆我树杞。岂敢爱也?畏我父母,仲可槐叶,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孔子认为“孝”必须 “无违”。无违就是绝对服从。而古代婚姻包办性已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这一“孝的文化”的影响。《孝经》所宣称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意也,民之行也” 在古代中国子女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父母之命”是天经地义的,毫无自我意识。这一思想的禁锢让中国古代的男女本人在很多场合被置于契约客体的地位,却毫无反抗意识。在古代社会中,在运用思想统治这一“软兵器”的同时,还适用法律这一“硬兵器”以确保婚姻制度的目的。夏商以来形成了“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的罪行观念及制度。唐律将“不孝”作为“十恶”罪名之一,“不孝”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确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古代的“孝”强调它与宗法等级关系密切相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宗法制下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的支配权,主婚权就是对人身支配权重的典型。社会上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其实是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本人之个性的、情爱的要素被极端地忽视,尤其是女性在这一方面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6]两性地位的等级性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另一特征,封建社会中妇女是弱势群体,毫无地位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便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都是极为突出的,男主女从的不平等关系为封建的礼教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严格的保护。《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 “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7] “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业,服于家事,事人者也。”[8]“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中的“三纲”之一。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关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礼记》阐述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 《女诫》规定“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认为女子应该“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一而终”充分说明了夫权的绝对威严和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夫妻之间,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丈夫均处于支配、命令者的地位,妻子则只有屈从。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无权处理家庭财产,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古代女子根据父母的意思一旦缔结了婚姻,就是确定为夫家之成员,在夫家遭受不幸,关系恶劣并受到虐待的场合,社会一般不可能以援救媳妇的立场,加以尝试有效的干涉。这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已经背负了太久太久!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方式也具有独特的一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权利意识受到一定的压制,故刑事、行政等公法体系相当发达,民事之类私法相对滞后。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如从汉朝开始通常以“婚律”“户律”“户婚律”或“婚户律”之名置于诸法合体的成文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的永恒准则,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六礼”、“七出”、服制等等都带有宗族习惯法的性质;记载西周政治体制及政府职能的《周礼》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标准。在以上四个部分中,除了伦理规范之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宗族习惯法和婚姻行政管理制度都可以纳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范畴。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调整封建家庭的民事立法,是以保证父权,夫权为主要宗旨,它体现在婚姻继承各个方面。但是封建民法中所规定的子女对尊长的赡养义务,虐待父母的子女不得享有继承权,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起了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剔除封建家庭法的糟粕仍有值得批判继承的内容。[9]在学习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两千多年来,中国婚姻立法有无至有,其间经历的艰辛可想而知。今天,我们需要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丰富经验,做到鉴古明今,古为今用,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吸收外国法律知识,在完善婚姻家庭等单行民事法的同时,促进民法典的诞生。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後世影响极大。西周时期,缔结婚姻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周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婚姻即为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而且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中处於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是西周时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天两点:首先,长期经验证明,同姓通婚会影响整个家庭、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婚通婚,多与异姓结好,可以“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自己的统治。“父母之命,媒说之言”是西周缔结婚姻的又一原则。《诗经》即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在宗教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并通过媒氏的仲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煽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承认。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无论从身份、地位和礼节上,都是绝不可混淆的。 妻,是丈夫的法定配偶,家庭的女主人。在迎娶仪式上,必须经过很正规繁杂的礼仪程序。从周朝开始,便形成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娉的标准仪程。这六礼是:纳采(提亲),问名(询问女方姓名和生辰),纳吉(到庙中根据双方姓名和生辰占卜吉凶后定亲),纳征(正式送聘礼),请期(确定婚期),亲迎(男方迎接女方到家)。六礼除了最后一步,前面各环节都要向女方赠送礼物。经过如此正规的仪程,就是为了显示婚姻的重要性,也是对妻子的尊重。 到后世,随着“礼乐崩坏”,实际的婚娶未必有那么麻烦,但也要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既然是一生的大事,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同时也是两个家庭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结,因此很讲究“门当户对”。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大学生恋爱观参考文献
大学生恋爱观参考文献,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谈恋爱越来越普遍。研究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呈现出传统性与现代性、开放性与矛盾性的特点。下面分享一些大学生恋爱观参考文献。
国内研究现状关于大学生恋爱观特点的研究。温蓉的研究表明,大学生的恋爱观呈现出传统性与现代性、开放性与矛盾性的特点 。王美萍指出,大学生的恋爱观存在多元性的特点, 除了对传统观念的继承外,一些新观念也在新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孕育而成 。
关于大学生恋爱动机的研究。温蓉指出,“找学习生活的伴侣”,“双方接触产生感情”,“寻求精神寄托”,“体验爱情的美好”,“满足心理需要”是最主要的恋爱动机 。吴继红的研究显示,恋爱动机为被对方的优点所吸引的占 ,因从众心理而恋爱的大学生占 ,的大学生恋爱动机为寻找精神寄托、弥补心理空虚 。
关于大学生择偶标准的研究。王美萍的研究表明,大部分大学生的择偶标准强调内在因素,如:性格、人品、双方感情、共同语言等,对家庭背景、职业、学历等外在因素则不太看重 。罗萍和封颖的研究表明,男女生的择偶标准同中有异:相同的是,他们都看重人品;不同的是,相对于男生更加看重“身高长相”,女生则更加看重“经济条件”。 可见“郎财女貌”仍然是主流 。
关于大学生性观念的研究。温蓉的研究显示,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生性观念趋于开放,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罗萍和封颖的研究表明,男生比女生拥有更加开放的性观念,他们更容易接受婚前同居。
关于大学生恋爱观影响因素的研究。邓验认为,学校、社会、个体是影响大学生恋爱观论文网的三类因素 。苏红、任永进等则认为家庭教育方式、父母的婚姻状况、子女与父母的互动模式以及子女对父母婚姻关系的认知是影响个体恋爱观形成的重要因素 。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婚姻、恋爱、性心理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从19世纪40年代佛洛依德精神分析学说的建立为起点,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
国外大学生对大学期间谈恋爱持支持态度。Knox&Zusman研究表明在高校中谈恋爱是很普遍的,83%的大学生说自己正在恋爱,而且有2/3的人认为爱情很重要,爱情是幸福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长久的。
Rachel Saul Lacey等人研究发现拥有不同性态度的人在伴侣的选择上会有不同的选择,性态度开放的人,认为外貌品质是选择伴侣的重要因素,而性态度较为传统的人,则更注重对方的个性品质。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大学生恋爱的特点、动机、择偶标准及影响因素、性观念等做了深入研究,值得学习。但他们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大部分研究只是单纯地分析现状,没有深入剖析原因,在研究主题的选择上仅限于女大学生。本课题将以大学生这一群体为调查对象,了解他们的恋爱观及影响因素,发现大学生恋爱观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1、要正确对待恋爱。
正确处理好恋爱、学业、事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
2、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
(1)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
(2)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
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
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
3、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
(1)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
(2)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
(3)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
通常宣泄的方法有:
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
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
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
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
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
(4)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
(5)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
4、端正恋爱动机。
恋爱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摘要】
爱情,这个永恒的主题,都曾是每个人青年时的主旋律。它使每个人浅尝甘甜,但同时爱情这朵带刺的玫瑰也带来了很多忧伤。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西方思想文化的不断融入,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正确认识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对帮助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健康成长十分重要。
【关键词】
大学生恋爱观原因
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
1、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
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一般把爱情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和传统的恋爱观差别不大。向往童话式的爱情,并且对爱情忠贞。此类学生更为注重对方的品德,他们彼此相互依赖支持,不仅不会对学业产生消极的影响,反而会为了彼此的未来而一起努力,还能起到一定的动力作用。
2、以过程为目的的恋爱
以过程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对以后没有什么长远的规划,具有一定的不成熟性。青年时期的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对爱情都有一定的向往,有恋爱的需要。因此,他们的恋爱只是为了暂时的需要。其恋爱动机具有多元性,有的注重的是功利价值,有的是注重物质享受等。
3、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
以享乐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自制力较差,对行为不负责,只是为了排解孤单、寂寞,满足好奇心等。这类学生恋爱比较随意,观念开放,过早地发生性行为等。
二、不同恋爱观形成的原因
1、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原因
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观的大多是传统型的学生,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其自制力较强,不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这类学生大多家庭较幸福,父母能给予及时的引导,使其养成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以过程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原因
以过程为目的恋爱的学生,虽然他们还不成熟,想问题仅限于其所处阶段没有长远规划,但这类学生大多是属于比较有主见的学生。他们的恋爱观形成的原因完全出于自身需要。其恋爱观有多元性,能根据自身需要随时调整自己的态度。其灵活性较强,但是原则性较弱。这类学生大多是成长在放养式的家庭,父母不对孩子过多地干涉,因此其受外界思想影响较多。特别体现在把爱情也当作实现功利和物质享受等手段。
3、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原因
以享乐为目的恋爱的学生大多缺少父母关爱,在缺爱的同时他们没有家人在生活中予以引导,他们需要陪伴,需要排解寂寞,因此他们就随意找伴儿。同时这一时期的孩子大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时期,对爱情、对性好奇,因此其追求性刺激,追求享乐,不顾后果。
以结婚为目的、以过程为目的、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形成的原因除了社会因素、学校因素、个人因素以外,在社会刺激、学校教育、学生个人素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家庭影响尤为深刻重要。因为,每个学生生活的社会大环境、学校教育基本相同,在学生自身因素方面,人之初性本无善恶之分,显然,其产生错误恋爱观的主要原因还是在家庭。
三、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科学的恋爱观
1、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方式
对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学生,我们给予其肯定的态度,对其引导我们只要起辅助作用即可,在其需要帮助时给予引导而不做过多干涉。因为这类孩子通常都是有分寸的,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童话故事的美好纯洁地发展自己的爱情。
2、以过程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方式
对于持过程恋爱观的学生,我们应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在社会方面,应加强思想引导,引导到真善美等主流思想上。在学校方面,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设引导课程,抵制不良思想。在个人方面,在坚持自主性的同时,加强自身是非观教育和自身道德教育。要在对自己人生负责的同时,对他人的人生负责。在家庭方面,父母要给予孩子及时的引导,时刻关注孩子,抵制西方不良思想对孩子的侵蚀。
3、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方式
以享乐为目的的恋爱观引导应建立在家庭以及自我努力的基础之上。对于这类孩子我们要呼吁家庭给予更多的关爱,同时孩子个人应接受意志磨炼教育。
四、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科学恋爱观的方式方法
虽然家庭的教育引导在大学生恋爱观的影响方面最深刻,但在家庭努力的同时,社会和学校及学生个人也应积极努力。对于学生来说,引导其的主力军主要体现在家庭和学校。
(1)家庭和学校要做好青春期教育。
首先,进行性道德教育。家长要对学生进行性道德教育,学校要开展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或专题活动等,使学生知道道德是一个人之为人的底线,要成为有道德的人。
其次,进行性保健教育,了解性生理心理知识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伤害。最后,进行心理教育。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定期进行心理教育。
(2)健全学校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不仅能填补孩子们业余时间的空白,而且能丰富其精神生活,使之遇到西方不良思想影响时能抵制不良诱惑。
其次,加强校园环境管理。通过对校园环境的管理给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宿舍管理方面严禁校外留宿。每天做好宿舍检查工作,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最后,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只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完善管理,不让学生抓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空子。
五、结束语
只有正确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才能使青春的花朵开得更美、更艳,帮助每一个大学生走好人生最美好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