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我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这本书于2002年3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书共31万4千字。按照本书的内容提要的说法,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实质的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犯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在通读全书之后,总的感觉是这本书是刑法学界很有特色的一部理论著作。它的主要特点在于比较全面的阐述了作者的基本观点,并且从自己坚持的基本立场出发去解释具体的法律条文,讨论具体的疑难问题。在论证自身具体观点的合理性时,非常注重前后立场的一致和自身理论体系的和谐,避免出现立场对立的具体结论。这在国内刑法学者中是不多见的。大多数学者在研习刑法的过程中,基本上是就事论事,首先形成一系列的具体观点,在各方面的知识储备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初步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而这种体系又很少被自身刻意疏理,显得模糊而杂乱,甚至穷其一生也不能形成统一的刑法立场。张明楷教授在这方面受德日刑法的影响比较深,注意总结自己的根本出发点,重视对刑法学领域中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的研究,思想相对成熟之后即表明自己的理论倾向性,因此在学术研究的高峰期就有了理论的归宿,这在刑法学界是领风气之先的。当然,是否需要明确的理论立场,在研究到什么阶段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我国的刑法学界是否象德日那样需要有对立的刑法学派,这些问题都尚无定论,还需要历史的检验。在读过了张明楷教授的书之后,我对上述这些问题没有形成自己的看法。结合几年的学习经历,隐约感到,一个刑法学者采取什么样的基本立场,是需要多年的积累和反复的思考的,在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下,恐怕能总结出自己的基本立场的学者不会很多,应该是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步形成理论体系的少数资深学者。对一个刚刚入门的年轻学者来说,似乎不宜先入为主,给自己设定下主观主义或者是客观主义的框架,这样可能会束缚手脚,反而不利于开拓思路,找到自己真正认同的基本立场。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刑法学界的旧派与新派的比较和分析。同时,作者对中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研究特点作了必要的论述。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事实上却与重视主观内容与心态的主观主义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本书的第二部份,是犯罪论当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比较和分析。在权衡两者的利弊得失的同时,作者表明了自己倾向于客观主义的基本立场。并且认为,从我国新旧两部刑法的立法思路的变迁来看,旧刑法更多地体现了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而新刑法则有意的向客观主义倾斜。作者对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法态度表示了赞赏,同时对传统理论当中包含的比较浓重的主观主义色彩,提出了学理上的批判。本书的第三部分,是论述如何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作者全面论述了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表明了自己倾向于实质的解释论的立场。在作者看来,实质的解释论侧重于犯罪的本质,有利于确定犯罪的合理范围,这样研究时也更有深度,也是更接近立法原意的。从作者前后的刑法立场来看,作者提倡实质的解释论,这与作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在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之间,显然作者更看重的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即法益侵害。本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比较和分析。因为作者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法益侵害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理所当然地会选择结果无价值论。作者认为,提倡结果价值论,有利于合理控制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此外,在判断正当行为是否成立时,其客观的危害结果是重要的判断指标。在紧急避险当中,受到损害的法益和被避免发生损害的法益相同时,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这样的结果是法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不能认为是犯罪。对于传统理论当中一直主张按照犯罪未遂处理的对象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作者认为,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这些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客观危害结果,根本没有任何法益受到损害,因此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本书的第五部分,是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作者认为,从实质上看,新刑法采取的是客观的未遂犯论。作者在两者之间倾向于客观的未遂犯论,基于这一基本立场,作者提出了在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方面的一系列的新观点。作者主张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更多的包含了客观行为,特别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和危险性的要素,与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的传统理论差别很大。本书的第六部分,是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作者论述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表明了自己赞同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作者认为,在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同时对某一法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重合部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教唆犯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所犯之罪不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教唆之罪与实际实施之罪的重合部分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本书的第七部分,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犯从属性与共犯**性。作者论述了共犯从属性理论和共犯**性理论的含义,并且评价了中国刑法学界某些学者主张的共犯从属性与**性两重性理论和共犯**性理论。作者认为,这些理论不符合刑法的从属性理论和**性理论的基本含义,是不可取的。作者在共犯理论上坚持既非**性,也非从属性,更非两重性的立场。本书的第八部分,是关于刑罚的基础理论。作者论述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以及作为折中理论的并合主义,表明了自己倾向于并合主义的基本立场。并且认为,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体现的正是作为折中理论的并合主义。读完此书之后,我认为其中最值得赞赏的是作者论述基本理论问题时和谐统一的思路,以及研究具体问题时表现出的大局观。当然,这不是说有了统一的严密的基本立场作基础,就足以保证具体结论的科学性。事实上,在作者为说明基本立场而列举出的诸多具体问题的论述中,时常可以见到抽象理论指导下的简单推理,这就直接影响了最终结论的科学性。这些现象主要出现在作者简要论述的一些问题中,而对诸如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停止形态中的未遂犯等问题的论述还是相当细致的,经得起推敲。从我自身的理**底和学术心得来看,对本书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是非常困难的。对于作者在书中提到的各种刑法基本范畴,虽然偶有心得,但是似乎还没有能力深究其利弊得失,在自己的头脑中也尚未形成自己确信的所谓基本立场,在考虑具体问题时常常在两级之间摇摆,以求实现某种体现公正的平衡,然而心中又不免产生这样一个疑问:这种理想状态下的平衡是否存在,如何才能实现?因此,就我自身的学力而言,只能对其中的某些问题作一番评论,这些问题主要是我自己平时也曾经考虑过的一些问题。在作者论述的各个刑法基本范畴中,我最感兴趣的是法益理念。作者极力推崇法益理念,将其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且直接指导刑法解释的推理过程,甚至在诸如工具不能犯的评价等问题上都坚决贯彻法益理念。对此,我是非常赞同的。我在以前的学习过程中,包括在去年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时,都在思考法益(犯罪客体)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的问题,深感理论界对客体,特别是个论中的具体犯罪的客体研究得很不够,而且在研究构成要件诸问题时一般也很少考虑法益的意义。张明楷教授宣扬的法益理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值得提倡的。张教授在书中写道:“由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故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意味着发挥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即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使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第128页) 我觉得,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都存在着轻视法益的风气。司法实务界轻视法益,其实无可厚非,毕竟实务中依据的是现有的规范,自由发挥的空间似乎不大,而且法益本身过于抽象,理论研究不充分,立法上也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规定,所以难于取舍,只好敬而远之。而刑法理论界应当承担起这个任务,多从法益的角度考虑具体问题,似乎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例如诉讼欺诈问题,理论界讨论的比较多,在研究究竟应当认定为何种犯罪时,似乎更多的是依据惯常的思维方式,先找出可能构成的犯罪,然后在分别分析是否符合其构成要件。这种思维方式在实务部门中是很有效的,有利于快速的解决具体的案件。但是,在作纯粹的超然于立法之外的学理研究时,不妨先从这种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分析其主要侵害的是哪些社会关系,然后对这些社会关系的重要性作出权衡,根据重法益来确定犯罪的性质。经过不太成熟的思考,我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侵害了败诉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更严重的法益侵害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行为人的虚构事实、编造伪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应当属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对民事诉讼中的诬告和伪证行为,也许现有的条文中没有对应的规定,但这是立法完善的问题,不应成为否定其犯罪性质的依据。[1]当然,我作出这样的论断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恐怕经不起推敲。当然,对张明揩教授提倡的法益理念,也应当作具体的分析和甄别,其中一些结论在我看来是不能接受的。例如,在论述紧急避险中的法益衡量问题时,张明揩教授认为:“当价值一百万元的甲利益与价值一百万元的乙利益发生冲突,保护甲利益的唯一有效方法是损害乙利益时,从整体上来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避险行为对法益实际上没有造成新的损害。即使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了他人的同等利益,也只是道德上与民法上的责任,不能因此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这段论述从推理的过程到最终的结论,都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张教授倡导的法益理念的。法益的衡量应当是具体的,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益受到侵害之后,都有一个具体的承担者,这是不能抵消的事实。提倡法益保护,其基本出发点正是充分保护社会个体的具体法益免受侵害,因此对法益受侵害的情况作总体的评价是不符合法益理念的。在紧急避险中,最终受到侵害的法益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同时避免了同等的法益就认为没有法益受到侵害。因为作为无辜的第三方,他的法益受到刑法的保护,侵犯其法益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紧急避险最终不构成犯罪,并不是因为行为人没有侵害任何法益,而是事出有因,考虑到行为人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所以法外施恩,这是刑法对人性弱点的容忍。因此,牺牲他人的同等法益,实质上仍然是侵害了他人的法益。此时的行为是刑法难以容忍的,既然损害他人法益并不能在总量上减少损失,为什么还要损害他人的法益呢,自己承受同样的损失即可,因此法外施恩的理由并不充分,原则上还是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只不过在处理时从轻发落。如果按照张教授的观点处理,在同等法益是人身权利时其不合理性则更为明显。一个人为了避免自己死亡而杀死另一个人,难道不是犯罪吗?被害人的生命难得不是受到侵害的法益吗?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什么权利将死亡的结果转嫁于他人?如果此时行为人的杀人行为是紧急避险的话,被害人就无权对杀害自己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了,保护自己生命的行为反而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刑法的公正性价值又从何体现呢?在这本书中,让我比较感兴趣的理论问题是张明揩教授倡导的部分犯罪共同理论。这种理论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第262页)。这种学说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同时犯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最终罪名不一致时的刑事责任问题。我从总体上对部分的犯罪共同说持否定态度,下面分别加以分析。部分的犯罪共同说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数人同时实施类似犯罪行为的情形。“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由于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262页)这种行为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同时犯。按照传统理论,同时犯由于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定罪量刑。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施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的,数个行为之间的相互补充、配合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仅仅依照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似乎不能表明这种共同侵害的严重性,也不利于打击实践中的趁火打劫的现象。但是,我并不认可部分犯罪共同说。我认为,应当运用犯罪共同说对同时犯进行全新的审视。所谓的同时犯,可分为事先预谋的同时犯和临时起意的同时犯。对于有预谋的同时犯,虽然数个行为人没有就某种具体犯罪达成共同犯意,但是对对方的意图是了解的,也明知自己实施的另一种犯罪行为对其的帮助作用。因此可能在实施一罪的同时构成另一罪的帮助犯,除非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性,即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相互帮助的实际作用。而部分犯罪共同说所指的具有重合的构成要件的数个犯罪,肯定是具有这种关联性的。此时行为人对帮助他人的结果所持的心态,应当是放任的。这样,在每一个行为人身上存在着两个犯罪,本罪的实行犯(直接故意),他罪的帮助犯(间接故意),成立想象竞合。对于没有预谋的同时犯,也可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帮助故意,成立他罪的帮助犯;或者是为了实施自己决意下的犯罪行为而放任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此时可能成立片面共犯,对片面帮助之罪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在最终的罪数形态上,有可能构成想象竞合。实际上几种理论得出的结论是几乎相同的,都是行为人实施的本罪是最终的定罪罪名。区别在于推理过程不同,罪数形态不同。当出现不同于典型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时,差别就表现出来了。例如,甲乙二人分别以杀人和伤害的故意打击丙,甲朝丙的头部重击一下,打偏,乙朝丙的大腿打击,击破股动脉,导致丙因失血过多而死。甲的行为实质上是杀人未遂,乙的行为实质上是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两罪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在哪呢?重行为只导致了轻结果,轻行为却导致了重结果。究竟在什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呢,恐怕只能在故意伤害(排除致死结果)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可是这个共同犯罪的罪名对甲和乙来说都不合适。我认为,还是认定为甲构成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和杀人未遂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比较合适。2、存在转化犯的情形下。“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犯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对此一无所知。……如果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那么,甲与乙便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就必须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甲的行为另成立抢劫罪,故对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第269页)对此结论,我是完全赞同的。但是,我认为,并不是只有部分犯罪共同说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传统的犯罪共同说也同样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不仅可以表现为最终的定罪罪名,同样可以表现为犯罪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共同犯罪形态。在上述例子中,乙的帮助行为和甲的实行行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无论从主观方面的共同盗窃故意来看,还是从客观方面的共同盗窃行为来看,都不存在任何问题。之所以最终没有认定为同一罪名,是因为甲在构成了共同盗窃的基础上又向前发展了一步,从而使自己先前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从发展过程来看,甲的入室盗窃行为与乙的室外望风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甲之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单独对此承担责任。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实行过限导致行为人成立数罪,对因实行过限行为而转化为重罪的则少有论述。而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盗窃罪与抢劫罪的重合部分,因此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实际上是把甲的先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的行为和乙为协助甲盗窃而望风的行为看成是两个**的行为,否认客观上曾经存在过的共同盗窃的事实,然后在抽象意义上比较两个罪的构成要件,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其中的重合部分,进而认为两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是不符合案件发展过程的实际情况的。此外,判断两个罪的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实际上盗窃与抢劫仅仅是行为方式不同,不能简单的得出盗窃加暴力等于抢劫这样的结论。3、教唆未遂的情况下。这主要是指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不是教唆之罪,而是与之有关之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被教唆的人所犯之罪,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教唆犯所教唆之罪,那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便在两罪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一方面,对教唆犯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另一方面,对教唆犯应当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即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283页)作者认为,甲教唆乙盗窃,结果乙在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则抢劫包含了盗窃,因此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认定为盗窃罪,乙认定为抢劫罪。我同意这样的结论,但是认为依据传统的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完全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理由与上述第2种情况相同。由于在乙的行为发展到盗窃阶段时成立了共同犯罪,甲教唆的内容得以实现,对此时的甲乙都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因此尽管最终甲乙两人被认定的罪名不同,仍然应当认为乙曾经实施过甲教唆的犯罪,因此,对甲不能适用第29条第2款。反过来看,如果教唆之罪包含被教唆人实际所犯之罪的话,如何处理呢?根据张明楷教授倡导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在被包含的实际所犯之罪的范围内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对实行犯以该罪论处,对教唆犯则认定为重罪。“如果甲教唆乙犯抢劫罪,而乙仅犯了盗窃罪,那么,虽然也可以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应当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乙的行为并不包含抢劫,故对甲仍应适用第29条第2款。”(283页注1) 我同样同意这样的结论,但不认可论证的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所说的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没有任何依据,已经完全脱离了共同犯罪存在的基础。从主观上看,双方没有就盗窃达成共同的犯意,客观上,仅仅是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甲对此毫不知情。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何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张明揩教授依据的仅仅是观念上的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共同犯罪的认定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而且会产生许多矛盾。既然认定甲和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必然得对两者都以盗窃罪论处,同时又因为甲教唆的是抢劫罪,所以对甲认定为抢劫罪。那么甲身上的盗窃罪哪里去了呢,为什么仅以抢劫罪论处?在甲的身上只有一个抢劫教唆行为,根本不存在盗窃向抢劫转化的情形。因此,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甲似乎应当构成抢劫与盗窃的想象竞合,这样的结论显然更让人难以接受。可见,部分犯罪共同说中所指的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是观念上的,虚无飘渺,有时可以决定教唆者的具体罪名,有时又可以决定被教唆者的罪名,莫衷一是。我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是单独的以教唆形式构成的此罪和以单独实行行为构成的彼罪,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第29条第2款。这也是该款规定的初衷,第1款规定的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第2款规定的就是个人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的行为没有本质联系,不具备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基础,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因**的教唆行为符合了该罪的修正构成而成立该罪,适用第29条第2款[2]。被教唆人以其实际实施的犯罪定罪。综上所述,我认为,张明楷教授倡导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主要缺欠有二:一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过于理想化,只考虑不同犯罪之间构成要件的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忽视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实际过程;二是认定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部分有时难以界定,前文提到的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之间的重合部分,就很难取舍,此外,说抢劫包含盗窃还算差强人意,那么盗窃与、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之间,又是怎样的包含关系呢?恐怕一时之间很说说清楚。--------------------------------------------------------------------------------[1] 从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我也认为诉讼欺诈不能构成罪。在活动中,常见的是被害人与实际控制财物的人是同一的。当然,也可以是不同一的。在不同一的情形下,我认为,要成立罪,必须在财物的实际控制人和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是类似的人身关系,使得他们形成利益集合体。也就是说,实际占有人按照人的指示交付财物,自身不承担损失或者有权向人索赔,或者与被害人共同承担损失。诉讼欺诈则不具有这些特点,法院依据国家强制力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实际上就是受了行为人的欺凭借自己的公权力强行剥夺被害人的财产权。而法院并不实际占有财物,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这种行为相类似的是,作为**第三方的甲受了乙的蒙蔽,要求丙向甲偿还并不存在的欠款,并发出威胁,最后强行从丙处取走财产,这恐怕很难被认定为罪,因为的甲和受损失的丙处于不同的角色之中,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的管理财产的委托关系,财物与其说是走的,不如说是被的人抢走的。[2] 此时的停止形态,我认为应当是教唆之罪的预备形态,只有这样才能在没有该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况下,单独追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来看,教唆他人就是寻找共同犯罪人的过程,是在为犯罪创造条件,理应认定为犯罪预备。29条第2款的处理原则实际上也与犯罪预备的处理原则近似,只是略严,不能免除处罚,不妨将其视为刑法对以教唆形式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的从严处罚的特例。所以应当仅适用29条第2款的处理原则,不必再适用第22条第2款关于犯罪预备的处理原则。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法学硕士是专业人士考的,法律硕士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的,你也只能符合其中一个的条件,反正都蛮有前途的!
法律硕士属于专业硕士领域,我国招收法律硕士的考试每年有两个。 一、1月联考 属于学历教育,可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下边详细介绍一下: 主要培养有特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形式。从2000年开始,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并限招收非法学专业考生,05年有45所高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联考各校之间还可以调剂。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前景看好,入学考试竞争压力相对较小。 报考条件: 除了满足全国统考的报考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法律硕士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同时可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有可能被调剂录取。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与1月统考时间相同。 初试科目共4门:外语100分,政治(文)100分,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150分。 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 录取: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包括: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学习方式: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脱产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证书获取: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有邮箱的话最好发给你.....第一个:法学学位论文: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探讨摘要:创新特征是法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篇优秀的论文必须中心思想明确,论点新、论据新以及论点与论据的有机结合.要求体裁适当,布局合理,文体匀称,具有自已的独特风格。写作过程符合操作规程,认真选题,搜集资料,调查研究,草拟写作提纲,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动手写作,一气呵成,并在定稿前反复修改.关键词:创新特征中心思想独特风格、法学学位论文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论文,反映不同的学术水平,但其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没有多大区别。当然,谈到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必须以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和基本知识点为前提。本文仅从方法论的角度论述写作技巧与写作风格,侧重点则为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供写作学位论文的学者参考。一、法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创新特征是法学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折谓创新特征,也就是指论文的创造性。如果没有创新特征,也就不成其为论文,而仅仅是一篇文章。(一)论点新 所谓论点新是指立意新,有新观点和新思想,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也非一般的普法宣传作品。法学学位论文的创造性好比工程师创造的新发明,它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具有新思路和新思想,这一点也正是论文与文章的主要区别所在。①文章不要求有新观点,它只要求就某一观点或某一基本问题写清楚,并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笔流畅,把要说的问题说清楚,就是一篇好文章了。法学学位论文必须要有论点,论点是论文的中心思想。中心思想越深刻,论文越有价值。中心思想不明确,或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这篇论文就没有多少价值。一部电影或电视剧,如果没有主题思想,或者主题思想模糊,那么尽管场面很华丽,但看后即忘,意义不大;一个小短剧,一个小品,一篇短篇小说,如果主题思想深刻,也会给观众(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早年鲁迅先生写过许多杂文,大多数篇幅不大,但主题思想明确,独具风格,几乎篇篇成为举世名作。 法学学位的论点也不一定是题目,有些论文的题目本身就十分明显地体现中心思想,但有不少论文的题目则与中心思想无关。例如您要写一篇关于“安乐死”的论文,论文的题目是“论安乐死”,而其中心思想可以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如果你要写一篇论述法治与儒学的关系,既可以认为我国法治应该儒学化,也可以认为儒学思想有害于我国法治进程,等等。由此可见,法学学位论文不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单纯解释,它是作者的新思想、新观点的系统表述。中心思想是作者的世界观、思想情感与论文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的结合,它是任何一篇法学学位论文的统帅和灵魂,它像一根红线,贯串于整篇论文之始终。如果法学学位论文没有中心思想,或中心思想模糊,等于军队没有统帅,人没有灵魂一样,就会作者简介:陈志刚,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显得毫无生气。②确立中心思想过程,也就是立意过程。中心思想不仅与题目不同,也于主题有别。同样的主题,可以有不同的中心思想。中心思想要明确集中,要环绕中心思想来论述,要学会小题大做,大处着眼,小处落笔,切忌大题小做。所谓论文,即论述之文也。《文心雕龙》:论者纶也,纶者条理也。论也者,弥纶群言,而精研一理者也。弥纶即铺开,纶者布也。@ (二)论据新 论点必须以论据加以有说服力的说明,这就是论证,也就是以论据加以证明。所以一篇好的论文,除了中心思想明确,论点具有新意外,论据必须充分,才能使之言之有理,具有说服力。论据通常包括下列几项: 1.数据。数据有绝对数和相对数,不仅要准确,而且要使用适当。有的地方适宜使用“绝对数”,有的地方适用“相对数”,有些场合需要两者兼用。需要以“艳对数”说明之处,一定要用“绝对数”,不应回避。有必要两者兼用说明之处,则不应只以“相对数”表明。2.典型事例。典型事例也是常用的论据之一,但要主意与论点有机的结合,并且要注明出处。3.名家经典引语。名家经典引语也是法学学位论文中常见的表现手法,除了注明出处外,特别要注意不要过多引用,否则全篇论文就成了别人的了。4.适用比较法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是法学这门学科特有的技巧,也是法学学位论文不可缺少的内容,以求论文形成立体的论述,淡化平面感觉。在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的国家比较时,还要注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通常引用法律条文作对比。但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则应主要引用判例,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论据充分才有可能使论文丰满而有说服力,否则有可能形成空话连篇、言之无物的废品。充分的论据,以广阔的题材为前题,也就是作者为了写论文要占有广泛的材料。我们说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灵魂,那么,题材就是论文的血和肉。没有题材,就没有说服力。题材能否作为论据,要经过作者的“精炼”,典型材料以精为贵,切忌材料堆砌。《文心雕龙》:“举证于中,则酌事以取类”。(三)论据与论点的有机结合这是指论据要围绕论点展开和设置,为了说明论点而层层扣紧。否则,有可能下笔万言,离题千里。论据和论点的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观点和材料的统一。法学学位论文是通过概念、判235Legal System And Society断、推理的方法,阐明作者对某一事物的基本看法,运用抽象思维实施议论并表明自己的观点,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其中论点是论文的灵魂,这个灵魂的形成,决不是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论点的形成过程,是作者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社会现实中存的问题,经过艰苦的思维过程,经过演绎和归纳,从中构思出新意。它是对某一问题有了深刻的研究,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形成的一种新思想。这种新思想形成过程,是论据和论点有机结合过程,也是分析过程。“论如析薪,贵能破理”。“凡欲明意,必举事证;一证未足,再举而成”。法学学位论文与文学作品不同,他要通过论据和论点的有机结合,而且要讲究道理虽深,但浅显易懂。不能像小说那样,言己尽而意无穷。二、法学学位论文的形式结构论文的形式结构有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格式。如果加以简单归纳,大致可分为基本结构、整体结构、体式结构等几种。当然这种归类仅仅是为了学习,并不十分却当。。 所谓荃本结构,是指法学学位论文通常使用的“三段论”,即写清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也是每一篇法学学位论文必备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人写论文约定俗成的惯例。“是什么”通常指的就是荃本概念,基本概念一定要清楚。如果基本概念不清楚,这篇论文肯定失败。尽管英美法系的学家者们常常以此讥为“概念法学”。但对中国人来说,一篇优秀论文,概念清楚是其基本要求。“是什么”以后就要展开论述,写清楚“为什么”,对论题进们全面的系统的有序的论述。最后一定要提出解决办法,这就是“怎么办”的具体内容。所谓整体结构,是指全篇论文从整体安排达到“凤头、猪肚、豹尾”的要求。开头要开门见山,语言简洁而又引人入胜,有的甚至直接点明中心思想,切忌在开头部分渲染不涉及主题的词语。中间部分的内容要丰满,不惜笔墨。最后的结尾要简明有力,切忌冗长。所谓体式结构是指体裁适当,布局合理,文体匀称。法学学位论文具体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具体结构,有如下多种形式:(一)并列式结构并列式结构也就是横向结构。全文层次主要以横向形式展开,论述的几个问题之间属于并列关系。例如论述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的法典法特点,不妨一、二、三、四等依次排列叙述,各层次之间无隶属关系,形成并列式结构体例。 (二)递进式结构递进式结构也就是纵式结构,即论文层次主要以纵向深入的形式展开,步步深入,逐层论述。三段论也可以从某一角度归入递进式结构。(三)混合式结构混合式结构是指并列式和递进式结构的混合,这是法学学位论文最常见最通用的主要结构形式。要想把论文写得有一定深度,学者们普遍认为并列式结构呈横向趋势,显得平铺直叙,结构呆板。而递进式结构呈现纵向的三段论形式,也觉单调。所以大多数法学学位论文的作者选用混合式结构。综上所述,可见所谓法学学位论文的形式结构,实际也就是谋篇布局。谋篇布局说到底无一定格式,它主要取决于论文内容和个人的写作风格,以及各民族各类群体的习俗。不过中华民族的传统,与西方人的写作习惯不一样,历来注重形式结构,尤其是法学学位论文,特别讲究体例和形式。此外,按照中国人的写作习惯,还讲究大小段落和层次基本匀称,以求美观,切忌头重脚轻,或头轻脚重。三、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步骤 法学学位论文的写作大致包括选题、搜集资料、草拟写作提纲、动手写作、修改和定稿等六个步骤。(一)选题 法学学位论文的创作过程是作者构思的形成和表达过程,所以头一个步骤是选题。好的选题,成功的一半。选题要从实际出发,并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和外部环境,综合考虑。首先是选法学领域存在的急需要解决的难题,包括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或热门活题,而且它又是个人感兴趣,或平时有所关注的问题,这可以说是第一要素。其次要选小题,也就是小题大做,或小题小做。切忌大题小做,大题小做一定失败。当然法学学位论文也有大题大做的,尤其是专题研究,或是博士学位论文之类的选题,也可以或有必要大题大做。不过这类论文,也不排除小题大做。但对硕士学位论文来说,以小题小做或小题大做为宜。题目选得很大,而内容不多,就成了空洞无物的空话了,因为一篇论文不可能写成宏篇巨作。(二)搜集资料论题选好以后,就可开始搜集资料。搜集资料包括收集书面资料,调查访问等,查找阅读有关他人的论文、著作和案例等获得第一手资料,也就是环绕论文选题及其中心思想占有资料。在此过程中还要经常对资料加以归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21世纪信息化时代,从电脑中获取资料息,又快捷又方便,不费多少精力,就可以得到很多信息,这当然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进步,也是必要的途径。但是如果要创作一篇高水平的具有创新的法学学位论文,从电脑中获取信息资料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因为综合即创造的理念,它的重点是“创造”,它就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来源于作者艰苦的思维过程。如果一味依赖于电脑资料,那就很难有真正的犷创造”了。(三)草拟写作提纲第三步是草拟写作提纲,这是撰写法学学位论文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是重要的一环。草拟写作提纲过程实际也是对收集来的材料进一步消化,进一步构思过程,以求不断深化自己的观点。(四)动手写作第四步是动手写作,一定要根据写作提纲沉下心来,重新构思,做到胸有成竹,然后集中精力,一气呵成。切忌边写边翻资料,边翻资料边动笔。如果是这样写出来的论文,一定是拖泥带水,就会使论文感到缺少了某种“神韵”。边写边翻资料的不良写作习惯,主要是由于没有写作提纲或写作提纲过于粗糙造成的。没有写作大纲边写边翻资料的写作方法,就很难写成一篇优秀的论文。(五)修改第五步是修改,论文一气呵成后属于初稿,一定要经过多次修改才能定稿。鲁迅说过,好文章是修改得来的。修改过程也就是精炼过程,修辞过程,简洁过程,不断提高过校院(系)两级学生干部所处的环境不相同,面临的对象也不同。院(系)学生干部组织活动往往只是面向本院系,直接与学生接触,对外交流多限于院系之间,同时也对校级学生组织负责,而校级学生干部组织的活动多是面向全校学生的,对外交流以校际交流为主.所以在学生干部培养时应该注意区别校院(系)不同级别学生干部的活动开展方式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二)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性别平街近年来,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高校在选拔学生干部时,不仅要注意男女数量的平衡,更应该特别加强对女性学生干部的培养,从而提高她们今后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就是说,一方面高校应该一视同仁的为女学生干部创造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同时也应该照顾到女学生干部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培养女性大学生的能力,使她们在某些方面更加突出,以利于其在将来的就业竞争中胜出.(三)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城乡籍大学生的异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农村生源的大学生在城市校园生活中诸多方面都处于劣势。他们在经济基础、知识积累、才艺训练和现代文化素养等方面都无法与来自城市的大学生相提并论。由此导致了校园生活的一系列矛盾和不和谐因素,不利于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个体发展。在高校学生干部队伍中同时存在着城市籍和农村籍学生,城市籍学生干部往往更加多才多艺,表现更加活泼,更加有创造性,在这时一些农村籍学生干部往往会产生自卑心理,这不利于高校学生干部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所以高校在学生千部培养时应该注意到城乡籍学生干部的差异,有所侧重的培养这些学生千部。(四)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以市场为导向,以利于学生干部今后就业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迅猛增长,2009年毕业生达600多万,但同时适合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并没有相应增加,再加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市场的影响,大学生就业更是雪上加霜,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连续数年成为“两会”关注的焦点。前文已经提到了大学生选择担任学生干部从事学生工作很大程度上是想增加就业祛码,使自己在就业时更加有优势。因此,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就要求高校学生干部培养与社会需求接轨,使学生干部在毕业后能够更加适合企业、公司的要求。(五)高校在学生干部培养中需注意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大学教育多是一种职业教育与技术教育,不同于中学纯知识性的教育,所以大学时期学生发展的状况往往对他们踏入社会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大学生群体所表现出的知识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决定了大学生群体在社会中的中枢地位,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是影响了其对社会发展影响的利与弊,大与小。所以,在学生干部培养时,一定要注重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1李兴才.高校学生干部的作用及其培养.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2).2程为民,丁洁.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干部的角色扮演.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截梅红.试论高校学生千部工作的育人功能.江苏高教.2004(2) (4)4吕鹏,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学生干部群体及学生干部制度.当代青年研究.2001(4).5余小波.当前我国社会分层与高等教育机会探析—对某所高校2000级学生的实证研究.现代大学教育2002(2).6周晓虹现代社会心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7刘妞.关于城乡大学生差异性的思考与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9(2).8王建辉.建立激励机制优化学生干部队伍.河南社会科学.2006(6).9胡志华.浅析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中国成人教育.2007(20
客家话是汉语七大方言之一。广泛使用于中国大陆南方、台湾、港澳、海外华人社区。客家话历史悠久,但定名为客家话,是19世纪的事情。语言学上客家话的代表语言是广东梅县话,近年来台湾四县话和广东惠阳话也颇为强势。 属性和分布 客家话是汉族客家民系的母语,是汉语七大方言之一,是汉语七大方言分布区域仅次于官话的第二大方言。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大陆的客家地区在行政上被分裂为八个省份,因此,客家话在中国北方的知名度反而远不如其它汉语方言(如粤语、闽语)高。客家话代表音:比较典型且公认度较高的标准客家话是广东梅县话。 客家话之间的互通性:客家方言内部有相似的一面,也有差异巨大的地方。包括梅县话、惠阳话、四县话等在内的75%(以使用人口计)的客家话可以共通。 客家语的其他方言: 由于客家语的地方特色很强,环绕梅县的有平远、大埔、蕉岭、兴宁、五华、丰顺等县,几乎每个县的客家语都有其各自特色,可以看成一种独立的方言。 客家话的分片,大陆、台湾、海外并不统一。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将客家话按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划分,每个行政机构的客家话采用其语言部门的权威划分方法。台湾客家话划分,依清代移民至台湾的客家人之语腔及籍贯划分。 四县腔: 来自广东省嘉应州府的梅县及附近的长乐县、兴宁县、镇平县、平远县等四县的移民,是台湾客语次方言人数最众的一支,也是公众播音场合(如车站)所使用之标准。其中梅县腔又与四县腔略有不同。分布地为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以及南部六堆(位于高雄、屏东)地区,南北腔调又略有差异。海陆腔: 来自广东省惠州府的海丰县、陆丰县移民,在台湾客语人口中人数第二多;四县腔与海陆腔占了台湾客语人口的绝大部分。分布地区为桃园县新屋乡、观音乡及新竹县。海陆腔各声调的的调值与四县腔几乎相反,与粤语相近。 大埔腔: 来自广东省潮州府的大埔县的移民。分布地为台中县的东势乡、石冈乡、新社乡。 饶平腔: 来自广东省潮州府的饶平县、惠来县、普宁县、揭阳县、海阳县、潮阳县的移民。分布地区主要在苗栗县卓兰镇、彰化县员林镇、永靖乡、田尾乡和新竹县。系统与大埔腔较接近。 诏安腔: 来自福建省漳州府的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云霄县的移民。受闽南语影响较大。分布地位于云林县仑背乡、西螺镇及桃园县八德市、大溪镇、龙潭乡一带。诏安腔各声调的的调值与漳州腔闽南语几乎相反。 其它:永定腔、汀州腔、丰顺腔
客家话有六个音调 客家话是古汉语粤化而来客家话包括宁化的赣南话、深圳的粤东话、河源的水源话、平和的平婆话、长汀的汀州话、龙南的广佬话、惠州的惠城话、赣县的蟠龙话、梅州的程乡话、台湾的四海话、四川的广东话、广西的新民话、铜鼓的怀远话、诏安的诏安腔、饶平的饶平腔,其中深圳、龙南、梅州、四川、台湾、广西等地的客家话,被认为属于粤东音。 客家话原本属於北方方言,在客家先民南迁的过程中和南方的其他方言互相融合,而形成了一种和北方方言不同,却又异於南方方言的一种新语言,就是客家话。广东著名的学者黄遵实曾说「此客人者,来自河洛,由闽入粤。传世三十,历年七百,而守语言不少变。有『方言』、『尔雅』之字,训诂家失其意义,而客人犹识古义者。有沈约、刘渊之韵,词章家误其音,而客人犹存古音者。」客家话的最终形成,大约出现於宋代,所以现在客家话的语音系统,与反映南宋后期、元代初年的周德清所作的「中原音韵」音系甚为相近。也就是说,客家话大约是宋、元时期的中原语音。 客家话的音韵系统客家话有许多的腔调。其中的四县腔有十七个声母、六十一个韵母,六个声调。这六个声调分别为阴平、阳平、上、去、阴入、阳入。而海陆腔的去声分阴阳,共有七个声调。 客家话的语音特点一、客家话的字音,读为送气音的比较多。也就是说ph,th比p,t多很多。这主要是因为中古汉语的全浊声母变为清音声母时,在其他方言里,基本上是以平、仄声为变读不同字音的分化条件。但客家话中一律变为送气清音。 二、四县话中的舌尖塞擦音声母只有ts组。也就是说,中古广韵系统的精组与知、章、庄等组声母合流为ts。但有些次方言中并不是这样。 三、客家话中有一些轻唇字念为重唇。例如斧、肥、浮、飞等,表现了「古无轻唇音」的现象。此外,它有一个唇音的v韵母,如文、物、侮等。这在汉语的方言中比较少见。这个v声母存在於元代「中原音韵」音系之中。在元代之时,原来的微母字已失去鼻音成分而变为 v。客家话的这个v,可以说正是保存了宋元时代的声母。 四、中古的知组声母字在客家话中已大多数变为舌尖塞擦音,也就是合入精、章组中。但仍有少数的字保留舌头音的读法,如知字。这种读法,反映了唐宋以后的读音。 五、中古的泥母字在客语中分别读为n或ng,中古的日母字也读为ng 。 六、中古的晓匣母,其合口字在客语中念为f和v。如花、灰、虎、辉、婚等。而开口呼和某些合口的三、四等字则仍读为h。这点和广东话有些类似。 七、客家话中,尖团音区分的很清楚,也就是说ki,khi,hi声母不会像国语中变成ch,chh,s等。 八、中古时的疑母字,在客语中读为ng。如牙、逆等字,这是保存宋代读音的另一个表现。 九、客家话中有一个丰富而复杂的韵母体系,它保持著中古汉语中存在的m,n,ng,p,t,k六种韵尾,相当整齐。这也是客家话保存中古语音特点的一种表现。 十、客家话中没有撮口呼一类的韵母。中原汉语的撮口呼是在明代才出现的,客家话在明代以前便分化出来,所以没有这一类韵母。 十一、客家话中没有eng,ing及相对应的ek,ik韵母,而合入了en, in,et,it中,这一点反映了长江流域一带方言的特点。 客家话的词汇特点一、单音词丰富。如皮、毛、翼、索、闲、企、行、寒、食等。 二、保存比较多的古汉语语词。如捼(两手相切搓)、拗(折断)、系(是)、跍(蹲)、镬(锅子)、遮(雨伞)、犁(低头)、禾(稻)等。 客语间的次方言现象客语间也有许多不同的腔调。现在就台湾几个重要的次方言做介绍。 四县腔说四县腔的地方主要是桃园县的一部份、新竹县的一部份、苗栗县以及南部六堆地区。四县腔可以说是台湾所用的客语次方言中人数最多的一支了。 北部的四县腔和南部六堆的四县腔略有不同。例如南部的回去说「归去」,不说「转去」,鸡蛋说「鸡春」不说「鸡卵」等。音韵系统上也略有差别,例如南部有些地区n,l不分。 海陆腔说海陆腔的地方主要是桃园和新竹的一部份地区。是台湾客语次方言中使用人数第二多的。海陆腔在声调上因为去声分阴阳,所以比四县腔多了一个声调,变成七个声调。此外它有舌尖面音的声母存在,所以有的音听起来略有一些卷舌的感觉。 由於海陆腔各声调的调值和四县腔差不多相反,也就是说四县腔念为高音的海陆腔念为低音,四县腔念为低音的海陆腔念为高音。所以在转换上有规则可循。 海陆腔和四县腔间用的词语略有不同。例如花生海陆腔讲「地豆」,蚯蚓海陆腔讲「虫宪」等。 大埔腔说大埔腔的地区主要是台中县的东势一带。大埔腔客家话和四县腔一样有六个本调,但是由於多了超阴平和去声变调两个变调,所以变为八个声调。大埔腔中的降调比较多,升调很少,所以听起来比较重且硬。 大埔腔和海陆腔一样,有舌尖面音的存在,还多了擦音声母j。用的语词也和海陆腔比较接近。但是其调值却和四县腔比较接近。可以说介於两者之间。 大埔腔中有的韵母和四县腔中不同。例如ang的韵在大埔腔中很多变为en,像是「听」、「厅」等。还有一些字的音也不同。例如国念做 kuat,而不是kuet,猫念做ngiau而不是meu。 大埔腔有一些和其他地方不同的语词。像是一样说「共款」不说「共样」,表示动作完了的语尾助词说「phet」而不说「het」或「thet 」等。 饶平腔说饶平腔的地区主要是苗栗卓兰的一部份。饶平腔和四县腔一样有六个声调,但是调值不同。 饶平腔的特点是有些在四县腔中念为无声母的字念为v声母。例如雨 (vu)。还有一些s声母的字念为f声母。例如水(fi)。 韶安腔说韶安腔的地区主要是云林的仑背一带。它也是有六个声调。它的音韵系统和其他地方的客家话相差比较大,大约是闽南语和潮州话的差距,也就是约有五到六成能沟通。 韶安腔没有收k的入声韵,也没有m韵尾。由於在大陆上韶安就属於福建省,在台湾仑背的四周又都是说闽南语的区域,所以韶安腔客家话受闽南语的影响很大。许多的语词和闽南语一样。 韵安腔客家话中有许多的s声母或无声母念为f声母,例如船(fin),云(fun)。 除了这些腔调外,还有永定腔、丰顺腔等散居各地。 客语和日语的关系由於日语中的汉字音读是从中国来的,客家话又属於中原汉语的一个分支,所以客语和日语中就有许许多多的关系。以下一一列举。 客家话的声母和日文念法中的声母部份形成良好的对应。例如p,ph, f的唇音对应ha行、pa行及ba行。g,k,h的喉音对应日文中的ka行和 ga行等。只有v声母和f声母出现了比较没有规律的现象。相较之下,国语中的无声母、w声母、ch声母、chh声母、r声母,粤语中的f声母、无声母、l声母、ng声母等都在日文中都找不到良好的规律,可以说客语和日文间的规律性比较大。 客语的入声韵p,t,k在日语中大致都能有良好的对应,分别对应至长音、tsu或chi、以及ku或ki。可是因为客语中的ik,ek并入了it, et,所以有一部份客语中收t入声韵的字在日语中是念为ku或ki的。这一点广东话比客语有著更好的对应关系。 汉语中读音的长短对日语中读音的长短关系亦有十分良好的对应。如果单就汉语中的长短推论日语中的长短,则国语有百分之七十六的正确率,粤语有百分之八十三的正确率,而客语有百分之九十的正确率。如果加上一些判别规则,则以客语为基础预测日语中音的长短有百分之九十二的正确率。可以说会客语的人在学日文上会有很大的帮助。
在语法方面,客家话也有一些与普通话同的地方。
客家话的词序中,常用倒置的现象。例如,称客人为“人客”,“灰尘”为“尘灰”,“轻重”为“重轻”等等。
客家话中的单音节量词重叠的情况比普通话多些。例如,“日日”为每一天,“碗碗”为每一碗,“担担水”为挑每一担水。
客家话常常将“多”、“少”缀于动词后面。例如,“当昼有人客,煮多两样菜”(中午有客人来,多做两道菜)。“讲少两句,唔会输人”(少说两句话,不会输给人的)。
客家话的日常口语中,还将“添”用于句末,以表示“再”的意思。例如,“坐下添”(再做一下),“食杯茶添”(再喝一杯茶)。说来有趣,安徽省黔县南湖村等地,村民讲的话,与客家话相近。在当地一首描写闺妇思念远行商人的“等郎歌”中,有一句“.....坐下添”,与客家话“坐下添”相同。这应是客家话源于“江淮官话”的一个例证。
客家话的虚词中,常用“稳”表示“着”。例如,“捱食稳饭”(我吃着饭),“诳次仁”(他看着书)。
在客家话的比较句中,常常要加一个“过”字。例如,“今天比昨天暖和”,说成“今本日比今本日过烧暖”。“她的衣服比我的漂亮“,说成”诟錾揽惚绒叩墓靓“。”你的成绩比我成绩好“,说成”你个成绩比捱成绩过好“。
在处置句中,普通话有”将“、”把“做处置式的介词。而客家话只用”将“做介词。例如,”我把你的书借给同学了“,说成”捱将你的书借奔同学哩“。
到图书馆找资料是必须的。还有,就是找讲客家话的同学,最后多几个地方的,因为客家话在不同地方有部分不同。客家话很多地方和粤语,和普通话都相像,很容易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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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检索期刊检索论文。如果文章题目不是很大众化,那么就可以直接通过检索论文进行检索;如果文章题目大众化一些,那么可以通过检索期刊进行检索。如上面的文章,已经知道发表在《高教探索》2014年第3期上,那么就可以直接检索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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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学位论文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毕业生为获得各级学位所撰写的论文。2.学位论文选题新颖,理论性、系统性较强,阐述详细。 3.参考文献多、全面,有助于对相关文献进行追踪检索。4.单纯的文摘数据已无法满足读者需要,读者对电子论文全文的需求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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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
1、科技论文在情报学中又称为原始论文或一次文献,它是科学技术人员或其他研究人员在科学实验(或试验)的基础上,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以及人文艺术研究领域的现象(或问题)进行科学分析、
综合的研究和阐述,进一步的进行一些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总结和创新另外一些结果和结论,并按照各个科技期刊的要求进行电子和书面的表达。
2、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
二、特点不同
1、科技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
学术性是科技论文的主要特征,它以学术成果为表述对象,以学术见解为论文核心,在科学实验(或试验)的前提下阐述学术成果和学术见解,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探索科技领域中的客观真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学术性是否强是衡量科技论文价值的标准。
(2)创新性
科技论文必须是作者本人研究的,并在科学理论、方法或实践上获得的新的进展或突破,应体现与前人不同的新思维、新方法、新成果,以提高国内外学术同行的引文率。
(3)科学性
论文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定性和定量准确,不允许丝毫虚假,要经得起他人的重复和实践检验;论文的表达形式也要具有科学性,论述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语言准确、规范。
2、学位论文特点
(1)学位论文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毕业生为获得各级学位所撰写的论文。
(2)学位论文是通过大量的思维劳动而提出的学术性见解或结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3)参考文献多、全面,有助于对相关文献进行追踪检索。
(4)一般不公开出版,单纯的文摘数据已无法满足读者需要,读者对电子论文全文的需求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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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论文写作方式
1、论文内容要具有创新性,论文中要有新的理论、新的思想或新工艺、新方法。科技论文的论点是作者首先提出、发现的,或者有新的认识的。
2、写作科技论文时要精选材料,论文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层次清晰,数据准确、描述客观,论据要充分,论证要严谨,合乎逻辑。
3、论文力求简短,要用最少文字,最短篇幅,精确地表达科研成果。同时,文字要简练、流畅,力避空泛的描述,要使用学术或专业用语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技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位论文
毕业论文的主要特点是受导性、学术性、习作性、考核性。
理论性是毕业论文的主要特点,是毕业论文的灵魂所在。在形式上,它是由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一个体系。作者往往运用抽象思维的方法,对丰富、复杂的材料进行分析。如果一篇毕业论文仅停留在对事实的说明和描述上,没有必要的理论分析和论证,那就不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写得再生动、再漂亮,也不能算是好论文。
创造性就是要求文章不能简单地重复前人的观点,而必须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毕业论文虽然只是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入门工作,但是也要注意对所研究的问题采取新的分析方法,得出新的观点。应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
毕业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大学毕业前的最后一次作业,离不开教师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如何撰写论文,等等,教师都要给予具体的方法论指导。
在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教师要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进行工作,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创造精神,帮助学生最后确定题目,指定参考文献和调查线索,审定论文提纲,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修改论文初稿,等等。学生为了写好毕业论文,必须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刻苦钻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
一般意义上的学术论文,应当具有四方面的特点:
1. 学术性
它指研究与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是以科学领域里某一专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内容上看,学术论文的专业性较强;从语言表达上看,学术论文很多是采用专业术语、专业性图表和专门符号表达内容的,它的读者主要是专业上的同行。因此,为了把学术问题表达得简洁、准确和规范,文中即会涉及较多的专业用语。
2. 科学性
它指研究与探讨的内容要准确、思维要严密、推理要合乎逻辑。要求作者在立论上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有个人好恶与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在相关基础上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因此,在论据上,应当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并进行严谨地论证。
3. 创新性
它要求作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创新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科学价值就表现在其具有创新性上。创新性表现是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和新理论,是在继承基础上发展、完善和创新,是在众说纷纭中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是推翻了前人的某种定论,是对已有资料作出创造性综合等。有时在论文中,所体现出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体系和新因素等,也可视为一种创新。
4. 理论性
它指论文中体现出作者思维的理论性、论文结论的理论性和论文表达的论证性。学术论文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有自己的理论论证,不能只是材料与文献的简单罗列,应当是在对大量的事实、材料和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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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来记录科学研究的进行过程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学术性,遵循客观规律,讲究科学真实性公开性,公开发表。独创性,是新研究成果的首次发布。规范性,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撰写。科学性,在大量的资料与考察中寻找证据并整理,以理服人系统的方法明白易懂。创新性,选题新,方法新,资料新,主要发现别人过去没发现过或没分析过的问题,推翻某一学位领域中的某种陈旧的观点,提出新的见解。